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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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1.25【实施日期】2016.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1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制定的或由省地税局牵头主办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172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78份,全文失效废止的51份。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本公告中的文件所转发的上级机关文件是否有效,应依照有关上级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1月25日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72件)发文日期文号1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管部门的房屋出租作民用宿舍的租金收入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1988-10-9[88]闽税政三字第782号2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记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4-19[89]闽税政三字351号3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9-12-5[89]闽税政三字第1150号4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的印花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89-5-18[89]闽税政三字第456号5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房屋产权证”的印花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89-5-30[89]闽税政三字第512号6福建省农业银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6-15[89]闽税政三字第540号7福建省建设银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6-16[89]闽税政三字第542号8福建省工商银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6-16[89]闽税政三字第545号9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6-24[89]闽税政三字第578号10福建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土地使用证”的印花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89-8-16[89]闽税政三字第803号11福建省税务局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关于对“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8-4[89]闽税政三字第820号12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0-2-1[90]闽税政三字第003号1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有关契税问题的公告2010-10-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1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纳税[费]申报表等表报式样的公告2011-2-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1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发票换版的公告2011-3-3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1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电梯和空调价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7-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1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公告2011-8-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1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1-10-2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1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刮奖通用机打发票票样的公告2013-4-2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2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3-9-2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2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监制章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1-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2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有关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2014-3-2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2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7-2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2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11-2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25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法院拍卖未完税房产过户应追缴上手契税的批复2001-6-5闽财农税[2001]32号26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矿山用地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2002-11-4闽财农税[2002]41号27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12-1闽财农税[2003]40号28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8-25闽财农税[2004]28号29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安置中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7-1-11闽财农税[2007]1号3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1-1-12闽地税发[2001]2号3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3-6-6闽地税发[2003]44号3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4-21闽地税发[2004]129号3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案件证据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1-16闽地税发[2004]14号3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旅游业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5-31闽地税发[2004]159号3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2004-8-23闽地税发[2004]234号3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9-17闽地税发[2004]249号3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2004-10-12闽地税发[2004]260号3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玻璃砂、型砂、标准砂统一按石英砂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的通知2004-11-4闽地税发[2004]275号3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11-15闽地税发[2004]287号4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11-16闽地税发[2004]290号4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11-17闽地税发[2004]292号4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11-25闽地税发[2004]302号4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12-28闽地税发[2004]319号4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2004-3-5闽地税发[2004]81号4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4-3-16闽地税发[2004]90号4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7-1闽地税发[2005]124号4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2005-10-9闽地税发[2005]179号4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2005-2-5闽地税发[2005]17号4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5-18闽地税发[2005]81号5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2005-5-24闽地税发[2005]87号5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6-3闽地税发[2005]95号5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6-3闽地税发[2005]96号53关于开展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税务登记证上登录纳税人账户账号工作的通知2006-7-11闽地税发[2006]166号5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8-7闽地税发[2006]187号5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9-20闽地税发[2006]231号5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2-29闽地税发[2006]307号5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12-30闽地税发[2006]311号5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31闽地税发[2006]316号5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4-1闽地税发[2006]83号6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4-15闽地税发[2006]93号6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邮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4-17闽地税发[2006]96号6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7-6-28闽地税发[2007]135号6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07-7-23闽地税发[2007]156号6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7-1-4闽地税发[2007]1号6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籍个人所得税税务约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11-1闽地税发[2007]232号6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2007-11-2闽地税发[2007]235号6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2-1闽地税发[2007]24号6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11-28闽地税发[2007]253号6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7-2-2闽地税发[2007]25号7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的通知2007-12-21闽地税发[2007]268号7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1-10闽地税发[2007]3号7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2007-3-19闽地税发[2007]54号73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事业单位登记信息共享制度的通知2007-3-16闽地税发[2007]64号7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通知2007-4-12闽地税发[2007]80号7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8-26闽地税发[2008]184号7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2008/12/23闽地税发[2008]267号7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08-2-20闽地税发[2008]26号7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2008-3-10闽地税发[2008]44号7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08-3-12闽地税发[2008]45号8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地资源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3-21闽地税发[2008]53号8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2009-5-20闽地税发[2009]105号8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6/2闽地税发[2009]117号8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6-1闽地税发[2009]118号8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储蓄银行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9-6-22闽地税发[2009]129号8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7-21闽地税发[2009]155号8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2009-8-11闽地税发[2009]161号8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9-8-24闽地税发[2009]170号8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计算机开具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2009-9-4闽地税发[2009]181号8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09-1-20闽地税发[2009]18号9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功能模块工作的通知2009-9-24闽地税发[2009]195号9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0-12闽地税发[2009]197号9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0/16闽地税发[2009]202号9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8闽地税发[2009]3号9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相关事项的通知2009-2-20闽地税发[2009]42号9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02/26闽地税发[2009]47号9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3/4闽地税发[2009]52号9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票证使用问题的通知2009-3-6闽地税发[2009]55号9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04/14闽地税发[2009]75号9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010-1-22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2011年发票换版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电梯和空调价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有关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案件证据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旅游业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玻璃砂、型砂、标准砂统一按石英砂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函[2007]8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函[2007]8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函[2007]83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自2006年10月省局制定下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商业增值税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发〔2006〕170号),对全省商业增值税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后,各地国税机关经过三个多月的辛勤工作,历经纳税人自查、县市局重点检查和整改建制三个阶段,基本实现了商业税收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

八地市商业税收专项整治共自查、检查商业纳税人72320户,查补罚税款6678.23万元,转入稽查114户;对65729户税收核定纳税人进行了定额核查与调整,月调增税款1473.56万元;共组织实施纳税评估14478户次,补税或进项转出18551.50万元,转入稽查程序55户;同时,还结合税务登记证换证工作,认真落实户籍巡查制度,清理出漏征漏管户7921户,查补罚税款494.57万元,商业增值税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统计表明,自2006年下半年以来,我省的商业增值税累计增幅逐月提高,尤其是在专项整治的推动下,全年收入增幅比前三季度提高了5.8个百分点,占下半年提高幅度(10个百分点)的58%,使我省的商业增值税近几年来首次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

2006年全省单项考核的商业增值税入库49.4亿元,占全省国内增值税的收入比重为14%,成为第一大税源行业,同比增收8.2亿元,增长19.9%,增幅比去年提高6.3个百分点。

为巩固这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果,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如下措施和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函[2007]24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函[2007]24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函〔2007〕240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828号)精神,为及时掌握政策调整和税收征管的效果,了解重点行业经营状况,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增值税收入增减变动情况,省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收入分析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分析对象,统一分析口径(一)明确分析对象各地要以计划统计部门按月、分品目统计的增值税收入为数据依据,以上年同期数据为比较基础,查找出异常变动品目,并及时分析这些品目异常变动的原因。

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初,要对该年度累计收入中变动异常的品目进行分析。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为变动异常的品目:1.收入负增长的品目;2.增长率低于10%的品目;3.增长率高于35%的品目;4.绝对增长额超过400万元的品目。

(二)统一分析口径当月的收入分析,即上报的收入分析简报,是对上月报表所属期的增值税收入进行的分析,包括直接收入和免抵调库收入。

例如,3月份上报的分析简报是分析2月份内纳税人申报并缴纳入库的收入和免抵调库收入,其相关经济数据所属期为1月份。

二、深入调查,找准原因各地要深入调查,找准造成品目异常变动的原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分析:(一)经济因素1.产、销量变化,产成品价格变化因素。

分析何种经济情况对产销量及价格产生了影响;通过将产、销量或价格与上年同期数据作比较,分析产销量及价格因素对销项税额的影响幅度。

谈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的个体税收征管

谈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的个体税收征管
销 售 收入 在 20 0 ( 00 元 不含 税 收入 , 同 ) 下 以下 。增 值税 起 征
江 一 次 ( 纳税 的起 征点 从 点 上 调后 , 汉 区 的个 体 户 税 源将 会 大 幅减 少 , 定程 度 上 日)
2 0 上调 至 5 0 。 0元 0元
会影响全区税收收入的增长。据测算 , 本次增值税起征点调 整后, 江汉区将有 95 户个体纳税人享受到免缴增值优惠政 72
增 值 税 起 征 点 的
大 幅上 调 , 中央和 地 策 , 是 占全 区定 期 定额 总 户数 的 7.1 全 年免 征增 值 税 20 8 %, 8 94
占全区个体税收总税额的5. %。 82 5 方政 府充分结 合当前 万元,
经 济 现 实 和 税 制 体 系 ( ) 体纳 税户征 管难 度加大 , 税动 机增强 - 个 逃 起 征点 上调 后 , 造成 纳税 不公 的矛盾 更 加突 出 。如某 会
现状做出的正确决策 ,
体 现 了税 收 服 务 于 科 市 场 内有 销售 同类 货 物 的个体 户 A B 增 值 税起 征 点调 整前 、, 学 发 展 的精神 要求 , 对 二 者 的 月 销售 额 分 别核 定 为 100 和 200 , 80 元 10 元 对应 的纳
促 进 小型 、 型企业 发 税 额 分别 为 50 和 60 , 者 相差 9 元 。增 值税 起 征点 微 4元 3元 二 0
性减税要求 , 支持小微 户的 9.1 6 %。定期定额管理户中未达起征点 11 户 , 9 92 占总
企 业 和个 体经 济 发展 , 财 政 部于 2 1 年 1 月 01 0
数的 1. 3 %。2 1 年全年个体税收收入为4 6 万元 。 4 00 92 此次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 , 区的个体征管户数构成发 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局长、福建省税务咨询协会会长潘宝明贺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局长、福建省税务咨询协会会长潘宝明贺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局长、福建省税务咨询协会会长潘宝明贺词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税务》
【年(卷),期】1996(000)012
【摘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局长、福建省税务咨询协会会长潘宝明贺词同志们:福建省国际税收研究会的成立,是全省税收战线的一件喜事。

我代表省地方税务局和省税务咨询协会向大会表示热烈的祝贺!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对外经济交往发展迅速,涉外税收也已成为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页数】1页(P9-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
【相关文献】
1.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补充说明的通知
5.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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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10号

国税发〔2009〕10号

急件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9”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正式实施。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所引用的条例及细则条款依据已发生变化,需要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细则进行修改。

现将有关修改内容明确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 1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第一条中‚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修改为‚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征收率‛。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1.04•【字号】闽地税政二[1995]001号•【施行日期】1995.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5〕001号1995年1月4日)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稽征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229号、250号三个文件的有关政策摘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229号、250号三个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某些地区仍要求企业上缴利润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已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对利改税时未缴纳所得税而实行各种承包上交利润办法以及享受各种减免税政策的,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继续执行原政策以外,一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

各个地区和部门都应遵照这个原则执行,不得擅自决定要企业上交利润而不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发现与统一税法不符的任何做法,税务机关应予抵制和有权拒绝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交叉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这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三)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乡镇企业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这里的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国税发〔1996〕165号文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国税发〔1996〕165号文的补充规定

5.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6.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它咨询服务。

7.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8.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二)根据《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不予征税业务活动是指:1.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

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2.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从事《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列举业务以外的活动。

对上述机构、团体所设立的代表机构,需要给予免税待遇的,应由代表机构(或其总部、上级部门等)提出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关于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必须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件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代表机构的计算征税方法,仍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055号)规定的三种方法执行。

其中,对于从事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列举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凡属由于以下情形之一者,当地税务机关可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对其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确定其收入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意见,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国税发〔1996〕65号)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代表机构未能提供有效的合同、协议等凭证资料,正确区分其应税务业务活动和不征税业务活动。

2.代表机构经常与其总机构共同向客户提供各项服务,未能提供有效资料、凭证,正确划分代表机构与总机构应分享的收入额。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规定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规定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规定问题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起征点【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闽国税函﹝2003﹞413号【发文日期】2003-08-28【实施时间】2003-08-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3﹞22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需要省局明确的问题。

为了保证新起征点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真正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现就各地提出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免对象确定问题。

增值税起征点提高以后,各级征管部门对新登记的经营业户和原定额达不到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必须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征免对象,切不可采取“一刀切”或放任自流。

其中:对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经营额达到起征点的新登记业户,要适时列为应征户予以管征。

对经营额确实达不到起征点的,应暂列为免征对象;对原有的定期定额户去年以来未调整过定额的,且实际经营情况已发生明显变化,原有定额明显偏低或接近新起征点的,必须于近期内尽快重新核定定额,对照新起征点规定予以管征。

如果今年上半年已调整过定额,且调整后实际经营情况无明显变化,调整后的定额又明显低于新起征点的,可暂列为免征户。

二、关于加强户籍管理问题。

增值税起征点提高之后,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根据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照现行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纳税户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户,其税务登记信息在录入CTAIS时,暂不进行税种和定额的核定,并在纳税户名称后加注“(此户未达起征点)”字样。

为切实强化源头控管,各级局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要求,与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代码办建立和实施纳税人户籍登记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现有的传递手段,定期地互传相关户籍登记信息,通过双方的户籍登记信息比对,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闽国税流[1998]12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闽国税流[1998]12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闽国税流[1998]121号1998年12月31日)各地、市(县、区)国税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为规范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便于纳税人自主管理,强化监督,现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精神,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有关抵扣问题,重申明确如下: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并办妥有关入库手续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时,企业应填制纳入当地税务机关管理的入库凭证(或凭据),尚未填制上述入库凭证或填制入库凭证缺乏内部控制,税务机关可视为手续不全、可信度低的,暂不抵扣。

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包括所属地仓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企业跨县的仓库验收入库、租借他人仓库或寄存他人仓库存放的货物,其进项税额暂不得作为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各地应将企业仓库的管理人员、地点和入库凭据等情况纳入税务管理范围。

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确定。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尚未付清货款或开出尚未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企业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和支付工具提供有关付款凭据,供税务机关查验核对,确认贷款支付情况。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付款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4.04•【文号】财税〔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2.01•【字号】闽国税发[2001]193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闽国税发[2001]193号2001年12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中的管理工作,准确贯彻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免征、减征、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出口退税除外)增值税的(以下简称增值税优惠政策),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审批分别不同类型实行一次审核确认、逐年资格认定和资格认定年审三种办法。

第四条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要求:(一)纳税人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二)必须实行限时审批制度,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国税机关;(三)必须以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四)对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涉及面较广的优惠政策的落实,要进行专题调查,并实行集体审批制度。

第五条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审批基本程序:(一)纳税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国税(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二)主管国税(管理)机关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三)上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四)资格认定的有权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以文件形式公布资格审批情况。

第六条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免征、减征增值税的,除另有规定外,实行一次审核确认办法。

主管国税(管理)机关对第一次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审核后直接予以确认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七条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以及按规定需要办理资格认定的免征、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实行逐年资格认定或资格认定年审办法。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3.20•【字号】榕国税发[1999]118号•【施行日期】199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榕国税发[1999]118号1999年3月20日)现将《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狠抓落实。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建议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1997年以来,我市各级国税机关按照新的一轮征管改革的任务和目标,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精心部署、大胆实践、努力推行新的征管模式,逐步建立了“一个制度,四个体系”。

即建立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集中征收的制度以及服务、监控、稽查和组织保障的体系。

一年多来,在机构调整、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纳税人分类管理、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建立双层稽查体系、实行征管电子化、推进税务代理社会化等方面的改革取得长足的进展。

为全面深化和完善我市的税收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奠定了基础。

根据市局前一阶段对全市各基层局征管改革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现对全市国税系统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不失时机地全面深化和完善征管改革。

(一)党的十五大给税收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也给税收事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进一步转变观念,在总结前一阶段改革成果和经验基础上,不失时机地全面深化和完善征管改革。

(二)目前新的征管模式已经基本确立,但在运行中还存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等问题,新的征管模式还有待全面深化和完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意见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意见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1.05•【字号】闽国税发[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意见(闽国税发[2006]2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个体税收征管,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5]99号)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新的起征点政策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此次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调整,是我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扶持弱势群体和支持我省个体经济发展的具体行动,是一项为民、惠民、利民政策,其意义重大:一是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可以减轻中低收入个体户特别是乡镇以下农村个体经营户的纳税负担,增加其收入,有利于消除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二是可以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和无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缓解就业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三是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向县城、中心城镇集中,降低征收成本,加大对大户、重点户的税源监督管理,进而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精细化。

因此,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准确把握调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宣传,狠抓落实,确保增值税新的起征点政策顺利到位。

二、夯实管征户数,强化户籍管理。

一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质监局纳税人户籍登记信息交换,收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各级的数据公报,及时将所获取的信息与CTAIS数据进行比对清分研究分析,对未登记的户及时通知登记,变户籍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二要结合起征点提高之机,进行纳税人户籍全面普查,2006年4月底前以县区为单位开展一次辖区内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检查,特别是要把各类市场、商居楼宇中的商户、家庭式加工作坊、店中店、季节性经营户、关停并转歇业户、失踪户等,作为清理漏征漏管户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落实管理员管户责任;三是不论经营户经营额是否达到起征点,均要纳入户籍管理,不得出现未达起征点户游离于系统外和无人管理状态,最大限度地改变工商登记户数大大高于税务登记户数的现象,全面推进户籍管理精细化。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
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闽国税函[2004]2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01.14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

(闽国税函[2004]2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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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闽国税流[1998]8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闽国税流[1998]8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闽国税流[1998]87号1998年10月22日)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针对目前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统一政策,规范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国务院关于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对加强商业增值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国税征收机关要充分认识商业增值税政策调整的重要性,切实把商业增值税政策调整与组织税收收入紧密结合起来。

同时,针对当前商业增值税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申报不实以及停业增多等问题,应及时开展调查研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

为此,各级国税机关务必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商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具体措施强化商业企业税收征管,实施对商业增值税收入实行单列考核。

二、加强商业企业销项管理。

近年来,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在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方面,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控管措施,但销项管理相对薄弱。

为此,各级国税机关在对商业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不仅要对企业进项实行控管办法,更要对企业的销项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商业企业申报不实和假停业等问题的发生。

在日常管征中,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对企业申报的应税销售额应进行审查核实,认真分析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与企业应税销售额的变化,对有疑点或销售额变化较大的企业应作为重点日常检查对象。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及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抵扣比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及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抵扣比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及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抵扣比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7.13•【字号】榕国税流[1998]241号•【施行日期】1998.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及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抵扣比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榕国税流[1998]241号1998年7月13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和《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抵扣比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以及省国税局闽国税流[1998]062号、063号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对象确定问题:为了不折不扣地贯彻好国家规定,各地应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来确定划转对象,不得擅自变通。

对纳税人1998年1~6月实际应税销售额已达到80万元以上,可不列为划转对象。

但对税负低于2.5%的应重点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一律取消其抵扣资格。

对暂认定企业,暂认定期未满的可不予划转,暂认定期一律确定为一年,期满后其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应予取消。

上述所称“商业企业”包括从事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应税销售额”是指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所取得收入均包括在内。

二、关于“两项”政策调整执行时间问题:(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4号规定,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均按7%扣除率计算,因此,1998年7月1日起申报6月份以前月份的税款其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也应按7%的扣除率计算。

(二)根据国家局关于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工作应在1998年8月底完成的要求,考虑到我市前期准备工作已比较充分,因此,全市统一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各地在划转中应逐户填报《一般纳税人资格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审批表》,严格按规定审核划转。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28•【字号】闽国税发[2003]271号•【施行日期】200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271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为了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各级局领导,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摆到领导议事日程上来。

省、市级国税机关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以全新的理念、行之有效的措施,站在大力推进基层建设的高度,全力支持和有效引导基层部门抓紧抓好税收征管基础工作。

今后不论是部署落实任何税收业务工作,都应当把有利于基层单位开展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面向基层,服务基层。

各基层国税机关要遵照总局和省局的部署要求,围绕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更新管理理念,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职责,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靠科技完善管理手段,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夯实管理基础,努力实现和达到总局提出的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二、不断完善征、管、查各环节相互配合的制度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协调运行。

一要根据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税务稽查与征收管理日常性检查的职责分工,做好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检查的工作衔接。

其中:对需立案稽查的案件由稽查局负责调查处理;发票协查仍按照闽国税稽[2001]11号文执行;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2•【字号】闽政文〔2016〕145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6〕1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以下简称过渡方案)。

经省政府研究并报省委同意,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过渡方案执行期间,原缴纳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仍按照现行我省财政体制规定的收入级次分别缴入省级和市县国库,其中:原缴纳的金融保险营业税、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营业税、原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2009年起投入运营的干线地方铁路企业运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仍作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

二、中央通过税收返还的2014年基数部分,省里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归属在省和市县之间作相应分配,属于市县收入的,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予市县,确保既有财力不变。

三、过渡方案执行到期后,如中央对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届时我省将相应研究调整省对市县财政体制。

四、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精准对接、精细落地,确保改革平稳运行;要密切关注营改增后财政收入情况,充分考虑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认真算账,做好衔接,确保年初各级财政预算顺利执行;要着眼长远,深入研究全面实施营改增对全省产业发展的影响,抓住政策机遇,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水、供气和供电部门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有关收入征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水、供气和供电部门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有关收入征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水、供气和供电部门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有关收入征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07.16
•【字号】闽国税函[2002]247号
•【施行日期】2002.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水、供气和供电部门向用户
一次性收取的有关收入征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2]247号2002年7月16日)
鉴于对供水、供气和供电部门(或受托其他部门)在用户申请用水、用气和用电时,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报装费、贴费和增容费收入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有新的规定,省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1996]084号)中第十一点规定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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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
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起征点调整
【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闽国税函﹝2004﹞28号
【发文日期】2004-01-14
【实施时间】2004-01-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称: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应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对销售额未达到新的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按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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