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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一、参考标准•GB/T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识通则•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用材料与制品- 吸附性迁移物限量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三、食品标签的定义食品标签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对食品进行描述、标识、说明、表示或宣传性陈述的任何标识。
食品标签必须真实、准确、恰当地描述食品。
四、食品标签的内容要求1.商品名称•商品名称要准确、明确和易于理解;•商品名称不能包含虚假、诈骗性或误导性信息。
2.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的标明应当真实,准确;•保质期的计算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应当标明“保质期”字样及日期或字样加日期,注意保质期的单位是日、月、年中之一;•保质期届满的食品应当标明“保质期届满,不可食用”字样。
3.配料表•食品应当按照配料表标注的配料比例进行生产;•配料表应标明配料品种名称和相应用量,其中使用量按照重量或体积列明;•对需要强调的成分的名称可以在配料表之外列出。
4.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表应当标明每 100 克、100 毫升或规定数量食品中的营养成分含量;•营养成分表应当标明能量及其来源以及含量占比;•营养含量标示应当真实、准确。
5.标签上的其他要求•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图案、符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产品功能;•食品标签上的字体应当与其他字体区分;•采用外文的食品标签,必须同时标注中文名称,中文名称标注的顺序应当在外文名称前;•食品标签上的商品代号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五、食品标签检验检验单位应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应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试样进行鉴定。
检验实验室和技术员应当能够掌握本标准所需的检验方法、检验规范、仪器和设备。
六、食品标签监督管理1.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标准规定对食品标签进行自我检验,确保其真实、准确、恰当;2.进出口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会同生产企业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确保符合标准规定;3.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食品标签进行检验监管工作,防止违法违规食品流入市场。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以规范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安全和贸易便利化。
以下为其____字的内容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应当坚持依法治理、依法履职,加强科学技术支撑,加强标签检验监督能力建设,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公道。
第四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统一管理和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等情况。
(二)规范明确。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规范、明确,便于消费者理解。
(三)完整齐全。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完整齐全,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四)易于识别。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使用易于识别的字体、大小、颜色等,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
第二章标签内容的规定第七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
(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新鲜程度和使用期限。
(三)生产者信息。
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来源。
(四)产品成分和营养成分。
标签上应当清晰标明产品的成分和营养成分,便于消费者进行选择。
(五)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产品的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便于消费者正确保存和使用。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标签要求: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食品标签和广告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
2. 标签信息: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包含以下信息: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的标识、净含量、保质期限、储存条件、食品安全标志、生产日期、批号、进口许可证号等。
3. 标签语言和格式: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官方语言,并采用易于辨认和识别的字体、大小、颜色等格式。
4. 标签真实性: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的性质、规格、质量、用途、生产商信息等,不得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5. 标签检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质量认证资质,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6. 标签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对标签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产品,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食品安全和真实性的监管,确保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合规性与可靠性。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
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
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范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三、标签检验的要求1. 标签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完整无缺,无刮擦、涂改或破损情况。
标签上的文字、图案、图像等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2. 标签的明确性和清晰度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应明确、清晰可读,并用国家规定的文字书写。
字号、字体应适中,不得过小或模糊。
3. 标签的内容和格式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条形码等必备信息,同时可以包含其他辅助信息,如配料表、食品营养成分表、食品安全提示等。
4. 标签的语言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中文书写,并可以使用其他文字书写国际通用食品标识符号。
如果标签上使用外文,应与中文保持一致,不得存在翻译错误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情况。
5. 标签的符合性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产品的性质、用途和特点提供必要的标签信息。
四、标签检验的程序和方法1. 抽样检验对进口预包装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其中包括标签的抽样检验。
抽样时要注重随机性和代表性,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检验方法标签检验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包括对标签文字、图案、条形码等的可读性、清晰度、真实性等方面进行检测。
3. 检验结果评定标签检验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符合标签检验要求的为合格,不符合标签检验要求的为不合格。
五、监督管理措施对于不符合标签检验要求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1. 质量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进行下架处理。
2. 质量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采取其他措施,如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为规范中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检验监督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促进进出口食品交流与合作,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出境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进行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第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负有生产者和经销商共同责任。
生产者应当依据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标签,经销商应当按规定要求核查标签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资质,对食品标签的检验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标签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印制中文和外文标识,字迹清晰,标记醒目,不应有涂改、脱落、虚假等情况。
第六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在进口前进行译文审核,确保中文和外文标识一致,译文准确。
第七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或者编码等必要信息,以确保监管和追溯食品安全。
第八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标明食品的名称、配料、净含量、供应商、原产地、生产企业等必要信息。
第三章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第九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在口岸进行验货,检验机构应对标签进行检验,确保标签信息真实、准确,净含量符合规定,标示符合要求。
第十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涉及中文、外文时,应当严格审核翻译准确性;标识储藏条件时,应当严格审核标识内容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按品种分类、逐一检查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是否准确、真实,如发现标签存在问题,应当及时上报,不得销售具有安全隐患的食品。
第十二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体系,应急情况下能迅速有效地追溯产品的来源和流通情况。
第十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标签、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确保食品安全。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二篇)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合规性,确保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
三、标签内容要求1.食品名称:标签中应明确食品的通用名称或特定名称,不能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名称。
2.配料表:标签中应详细列明食品的所有成分和添加剂,且按重量比例排列。
3.营养成分表:标签中应包含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含量,如能量、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等,以及添加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等。
4.净含量:标签中应明确食品的净含量,以公制单位表示,如克、毫升等。
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中应清楚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年、月、日表示。
6.贮存条件:标签中应指明食品的贮存条件和方法,如温度、湿度等。
7.生产者或供应商信息:标签中应提供食品生产者或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和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和投诉。
8.原产地:标签中应明确标注食品的原产地,如国家、地区等信息。
9.食品加工方法:标签中应清楚标明食品的加工方法,如冷冻、烘焙等。
10.食品安全标识:标签中应标注食品安全标识,如QS标志等。
四、标签设计要求1.字体和字号: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字号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字号。
2.颜色和对比度:标签的文字和图案颜色应与背景对比明显,确保易于辨认。
3.排版布局:标签的文字和图案应合理布局,排版整齐,信息有序。
4.图案和图片:标签上的图案和图片应与食品有关,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5.标识标志:标签中的标识标志应与食品安全相关,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1.标签检验: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进行抽查检验,包括标签内容、标签设计等方面的检查。
2.标签监督管理: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存在问题的标签进行整改和处罚。
六、监督执法和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进行监督执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
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
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国家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进出口食品的定义本办法所称进出口食品,包括:1. 出口食品:指在我国境内生产,用于出口的食品。
2. 进口食品:指从境外进口,用于我国境内销售、加工、使用的食品。
三、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1. 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 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3.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标签标识,标明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1. 国家对进出口食品实行检验检疫制度。
进出口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出口。
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3. 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在进口食品到达我国境内后,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
五、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1. 国家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进出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
2. 发现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风险扩大。
3.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主动收集国内外食品安全信息,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自我排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续)4. 检验检疫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进出口食品进行严格检验检疫,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法规对食品进口与出口的管理规范
食品法规对食品进口与出口的管理规范食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而全球化的发展使得食品进口与出口成为了国家间重要的贸易活动。
然而,为了保护国内食品市场和消费者权益,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法规,以规范食品进口与出口的管理。
本文将对食品法规对食品进口与出口的管理规范进行探讨。
一、食品标签要求在国际贸易中,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监督食品质量与安全的一种手段。
因此,食品法规对食品进口与出口都有着严格的标签要求。
首先,食品标签上必须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成分、配料以及重要的营养成分含量。
这有助于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成分和营养价值,以便做出明智的选择。
其次,食品标签必须包含清晰可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等信息。
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消费者判断食品的新鲜程度和是否适合食用。
另外,食品标签上还需要标明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这方便了消费者和相关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反馈和追溯。
二、食品质量与安全标准食品质量与安全是食品进出口中最重要的方面,作为食品法规的核心内容,其管理规范对保障国家和消费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食品法规要求进口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这包括了对食品中有害物质的限制,如重金属、农药残留等,并严格规定了食品中各种营养成分的含量标准。
其次,针对特定食品,食品法规则制定了专门的进口或出口要求。
比如,对于乳制品等易腐食品,往往有更严格的质量要求和保鲜措施;对于转基因食品等特殊食品,也设置了特别的审批程序和标识要求。
另外,食品法规还对食品生产、加工、储存等环节进行了监管。
这包括了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和许可、食品生产工艺的标准化以及食品卫生检验等要求,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三、进出口检验与检疫要求为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本国市场,各国都制定了进出口食品检验与检疫要求,以确保食品符合法规标准。
首先,食品进口和出口都需要办理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或证书。
这些证件是食品质量与安全的重要凭证,只有获得许可的食品才能流通和销售。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篇)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__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标签检验第六条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一)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二)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三)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五)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并提供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要求的声明。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进行格式版面检验,并对标签标注内容进行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食品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进口食品标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二)公开透明,方便消费者;(三)科学合理,保障食品安全;(四)国际接轨,促进贸易便利。
第二章标识内容第四条进口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的名称;(二)配料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列明食品的所有配料及其含量,并以重量或体积顺序排列;(三)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标明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四)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质期应当以月、周或者天为单位;(五)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六)食品的进口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标注食品进口商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七)进口食品标签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应当标注进口食品标签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八)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五条进口食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识文字应当清晰、醒目,易于辨认;(二)标识字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三)标识颜色应当与食品名称、配料表等内容相协调;(四)标识尺寸应当满足标识内容的展示需求;(五)标识位置应当合理,便于消费者查看。
第三章标识审查与备案第六条进口食品标识审查由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进口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进口食品标签设计完成后,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标识审查申请。
第八条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标识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补充或者改正的内容。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进口食品在我们的餐桌上越来越常见。
了解食品的成分、营养价值和产地等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这些信息通过食品标签来传达。
为了确保进口食品标签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进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标签内容要求进口食品标签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产品名称、原产地、生产者或供应商、产品规格、成分表、营养价值表、食用方法与注意事项、保质期以及贮存条件等。
这些信息对于消费者选择合适的食品非常重要,也有利于消费者了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标签语言要求进口食品标签的语言要求因国家而异,但通常要求使用标准语言或国家官方语言进行标注。
这一措施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标签上的信息,避免因语言不通而产生的误解或困惑。
消费者应该能够轻松理解食品标签上的内容,以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三、标签格式要求进口食品标签的格式要求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食品标准而定。
一般来说,标签应当清晰易读,字体应适中,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方便地阅读相关信息。
此外,标签的版面设计和排版也需整洁美观,避免出现混乱或难以辨认的情况。
四、标签准确性要求进口食品标签必须准确传递相关信息,禁止虚假宣传或误导性的标签说明。
消费者对于食品的需求和选择往往基于标签上的信息,如果标签信息不准确,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预期的产品。
因此,各国对进口食品标签的准确性有严格要求,并对监测不合规标签的产品进行处罚。
五、标签可追溯性要求进口食品标签除了提供基本产品信息外,还应当包含相关的追溯信息。
追溯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生产和流通链条,确认食品是否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此外,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追溯信息也有助于快速定位问题源头,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六、标签更新要求进口食品标签还需要定期进行更新,以保持标签上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当食品配方、成分、产地等发生变化时,生产商或供应商应及时更新标签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最新的产品信息。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进口食品在人们餐桌上的比例日益增加。
然而,由于各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标签管理规定存在差异,我们需要一套有效的进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需求。
一、进口食品标签的重要性进口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它不仅是产品的“身份证”,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健康的重要手段。
标签上的信息需要全面、准确地告知消费者食品的原产地、生产商、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配料、营养价值等重要信息,使消费者能够作出明智的选择。
二、进口食品标签管理的挑战由于不同国家、地区对进口食品标签管理有不同的规定,标签上信息的格式、字体、语言及翻译要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这给进口食品标签管理带来了挑战,迫切需要制定一套全面、统一、便于理解和执行的管理办法。
三、完善的1. 标签信息全面准确:标签上应包含所售食品的完整信息,包括原产地、生产商、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配料、营养价值等。
这些信息应以明确的文字和图标展示,方便消费者一目了然。
2. 标签语言明确:为了方便消费者的理解,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过度专业化的术语。
同时,对于进口食品,标签上的语言应使用本国语言,并提供相应的本国语言翻译,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标签上的信息。
3. 标签字体清晰易读:标签上的字体应选择清晰、易读的字体,字体大小应足够大,以便消费者不用费太多眼力就能轻松阅读标签上的信息。
对于一些营养成分表、成分配料等信息,应使用精确的数字和比例,以确保标签信息的准确性。
4. 标签设计合理美观:除了内容的准确性,标签的设计也是重要的。
优秀的标签设计应结合产品的特性,以简洁、美观的形式展示产品的信息。
标签上的图案、配色、Logo等元素应与产品相协调,能够吸引人们的眼球,并提高品牌形象。
四、进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制定完善的进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贸易健康发展、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
进出⼝商品标志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标志的分类和样式第三章标志的申请第四章标志的使⽤第五章监督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进出⼝商品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商品检验法》、《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进出⼝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制度使⽤的各种标志。
进出⼝商品检验、认证使⽤标志为⾃愿申请,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使⽤标志为强制申请。
第三条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统⼀制订、发布标志样式,统⼀管理标志的印制、颁发、使⽤⼯作。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标志的颁发、使⽤和监督管理⼯作。
第⼆章标志的分类和样式第四条标志分为认证标志和商检标志。
认证标志分为质量认证标志、安全认证标志和卫⽣认证标志。
标志样式见附件1。
商检标志和出⼝商品使⽤的认证标志注明有商检机构代码。
第五条标志的颜⾊分:绿⾊为商检标志,红⾊为质量认证标志,黄⾊为安全认证标志,蓝⾊为卫⽣认证标志,标志的底⾊为⽩⾊。
标志的材质为纸制,有耐热要求时为铝箔。
第六条标志的规格分为5号。
各种规格的外圆直径尺⼨见下表:┌─────────┬────┬────┬────┬────┬────┐│标志规格│1号│2号│3号│4号│5号│├─────────┼────┼────┼────┼────┼────┤│直径φ(mm)│60│45│30│20│10│└─────────┴────┴────┴────┴────┴────┘第三章标志的申请第七条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出⼝商品加⼯⽣产的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进⼝商品的国外⼚商或其代理⼈⾃愿或根据商检有关法规规定,向国家商检局或商检机构以及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标志。
第⼋条实施进⼝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商品,必须向国家商检局及其指定机构申请安全认证标志,申请程序按《进⼝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
定
1.前言
为了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3.标签要求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品名、规格、净含量、产地;
3.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食品添加剂名称和用量;
5.营养成分表。
4.标签检验
1.进口食品标签检验由口岸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由口岸出口检验机构负责检验;
2.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标注的内容未标注或标注不规范,口岸检验机构应当要求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3.检验机构应当对标签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测,一经查出问题要严肃处理。
5.监督管理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口岸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对违反标签要求的食品及生产企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发到执法部门处理。
6.附则
1.标签是食品生产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最基本信息,对于保障公众的安全健康起到至关重要
的作用;
2.口岸检验机构应当严格监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确保市场上流通的食品符合国
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结束语
本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健康。
我们需要重视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检验监管
工作,一旦发现问题,要认真处理,维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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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_商务指南频道_贸易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
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㈠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㈡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㈢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㈣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㈤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㈥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
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有关规定组织初审。
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营养成分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试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取得审核证书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外公布。
第三章标签检验
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㈠报检的食品标签是否与经审核的食品标签相符;
㈡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㈢核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可否在销售国使用。
第十七条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的食品。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1994年5月24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函[1994]158号)和原国家商检局1994年4月21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4]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