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中建设: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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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相蒙王惠丽孙菁蔓【审理法官】相蒙王惠丽孙菁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勇;王浩【当事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勇王浩【当事人-个人】徐建勇王浩【当事人-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昱、孙颖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昱、孙颖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昱、孙颖【代理律所】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徐建勇;王浩【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提出徐建勇有外墙涂料、楼梯扶手和外墙面处理没有施工的问题,徐建勇主张这些项目并非其施工范围,根据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第四.6条约定,上诉人主张粉饰工程、铁艺制品就包含其提出的外墙涂料、楼梯扶手和外墙面处理,本院认为从合同条款文义无法认定上诉人主张成立,上诉人表示将提供施工图纸来辅助证明,但一直未提供图纸,因此并未尽到举证责任,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徐建勇有外墙涂料、楼梯扶手和外墙面处理没有施工的问题,徐建勇主张这些项目并非其施工范围,根据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第四.6条约定,上诉人主张粉饰工程、铁艺制品就包含其提出的外墙涂料、楼梯扶手和外墙面处理,本院认为从合同条款文义无法认定上诉人主张成立,上诉人表示将提供施工图纸来辅助证明,但一直未提供图纸,因此并未尽到举证责任,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壹桥苗业: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01

壹桥苗业: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01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苗业公告编号:2011—015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董事会成员。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1年3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3月21日通过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候选人和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会议由刘德群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人。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选举刘德群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三年,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赞成票7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主任委员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董事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具体如下: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德群先生委员:刘晓庆女士、徐玉岩先生、宋晓辉先生、林毅先生。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丽女士委员:刘晓庆女士、韩海鸥先生。

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韩海鸥先生委员:刘德群先生、林毅先生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林毅先生委员:宋晓辉先生、张丽女士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三年,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赞成票7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提名聘任:刘德群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徐玉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生产经营总监;宋晓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春霖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杨殿敏先生为公司技术总监;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三年,简历详见附件。

_ST黄海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修订版)

_ST黄海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修订版)

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Qingdao Yellow Sea Rubber Co.,Ltd.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青岛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目录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一、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13:3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09:30~11:30,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金岭工业园3号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2楼2#会议室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四、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振华先生五、参会人员公司股东(含授权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六、会议议程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为确保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ST黄海)股东在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组织等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实施。

三、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期间,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其中:每位股东发言请尽量控制在三分钟之内,发言主题尽量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相关;大会以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不进行大会发言。

柘中建设:独立董事《关于审议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议案》的独立意见 2010-07-14

柘中建设:独立董事《关于审议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议案》的独立意见 2010-07-14

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审议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资料,现对《关于审议部分超募资金使用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舟山柘中大型构件有限公司及岱山柘中建材有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4000 万元用于注册资本金。

上述方案的实施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在主营业务方面的竞争力,开拓多渠道的利润增长点,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最大化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符合维护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从内容和程序上,上述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表述。

我们认为,超募资金的使用方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的超募资金使用方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审议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匡志平 徐根生 赵德强2010年7月11日。

日沪深重大事项公告快递

日沪深重大事项公告快递

日沪深重大事项公告快递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000606)青海明胶: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青海明胶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12日召开,选举许正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审议通过《公司董(监)事、独立董事年度工作津贴方案》的议案。

(000035)ST科健:1月29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1月29日(星期五)下午2:00。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5.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22日6.登记时间:2010年1月27日、28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30)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续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000676)思达高科:重大诉讼事项持续披露2010年1月12日,思达高科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四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就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一案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

目前,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借款已到期归还,本息结清,借款额度正常循环使用,公司资金周转正在恢复正常。

(000100)TCL集团:1月28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地点:深圳市科技园高新南一路TCL大厦B座19楼第一会议室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1月28日上午10点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5.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21日6.登记时间:2010年1月27日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000100)TCL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TCL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12日召开,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郭爱平先生为本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通知召开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投行案例学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

投行案例学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

投行案例学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案例情况】一、柘中建设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系经奉贤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成立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奉府批[1997]57号)批准设立的,于1997年12月在上海市奉贤县总工会(已变更为上海市奉贤区总工会)登记。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府体改审(1998)008号)批准作为柘中电气的发起人之一。

根据上海新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新审编号248),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股本总额3,600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以货币出资1,559万元,占股本总额的43.31%。

1998年7月柘中电气成立,经全体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为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议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并进行清算和分配剩余财产。

2003年2月18日柘中电气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未分配利润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的形式将总股本从3,600万股增为7,200万股。

根据上海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正光会验资2003第364号),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持有3,118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43.31%。

2003年2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下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沪奉府[2003]5号),同意撤销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2003年3月13日,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讨论,审议并通过决议,一致同意职工持股会分别向康峰投资、上海索邦商贸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柘中电气2,016万股股份及1,102万股股份,转让价格为经审计每股净资产1.315元;并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注销职工持股会。

前述决议经全体职工持股会成员签字确认。

2003年3月,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按照前述职工持股会决议分别与康峰投资、上海索邦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2,651.04万元和1,449.13万元。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制度完善研究》(中信证券)(2011年5月)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制度完善研究》(中信证券)(2011年5月)
第三章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若干具体制度研究及完善建议 ...... 30
第一节 一致行动人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30 第二节 关于强制要约收购制度...........................................................................................33 第三节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研究和完善建议 ...................................................................34 第四节 现金选择权制度研究和完善建议...........................................................................36 第五节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独立董事作用 ...................................................................38 第六节 反向收购制度研究和完善建议...............................................................................39 第七节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资产重组...............................................................................42 第八节 上市公司合并与分立制度研究和完善建议 ...........................................................44

柘中建设: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01

柘中建设: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01

关于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天津 昆明 广州 成都 宁波 福州 香港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层邮编:200041电话:021-5234 1668 传真:021-5234 1670网址:二○一○年五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小亮律师、韦玮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

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0年5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5月15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2014期末真题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2014期末真题

2013-2014 学年第二学期《商法(一)》商法总论与公司法期末考试试题(A卷)第一部分:单项选择题(本部分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1.穆森矿业股份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李某花两万元认购了该股份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2000股并缴纳了股款。

在下列选项中李某不得要求退股的情形是:()A.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B.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C.所有发起人一致同意D.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2.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关股东资格的下列公司做法中,错误的是:()A.某有限公司设立后,股东张某未按照章程约定履行其出资义务,公司经催缴并基于其合理时间,但张某始终未缴,故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了张某的股东资格B.某有限公司成立后,自然人股东费某因病死亡,其妻作为其唯一合法继承人要求继承费某的股东资格,但是公司依据章程的规定拒绝承认其妻的股东资格C.某有限公司成立后,因股东孙某将其部分出资抽逃,故公司通过股东会议决议开除了孙某的股东资格D.王某为退休干部,与他人出资共同设立了某有限公司,但王某不希望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故与其妹商定将其妹登记为公司股东。

现双方就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王某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将自己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因未得到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公司拒绝了王某的要求。

3.甲公司系一家上市公司,现计划通过合并、收购等一系列资产重组行为进一步扩大其经营规模和市场规模。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家公司资产重组等事项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若甲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重大资产,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B.若甲公司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C.若甲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D.若甲公司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还要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4.甲公司系2012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但其股票交易不活跃。

赛轮股份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赛轮股份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058 股票简称:赛轮股份公告编号:临2013-024债券代码:122206 债券简称:12赛轮债赛轮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赛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 年6月17日(星期一)上午9:00在青岛市郑州路43号橡胶谷B栋215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6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现场会议于2013年6月17日上午9:00在青岛市郑州路43号橡胶谷B栋215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三)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杜玉岱先生主持。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9人,独立董事鞠洪振、董事闫立列、任帆、杨德华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孙彩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宋军出席了会议;财务总监任家韬、副总经理朱小兵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1、上述第二、三、四及第六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杜玉岱及其一致行动人(三橡有限公司、何东翰、刘涛、陈金霞、孙戈、延金芬、虞然、刘芬芳、孙健、纪长崑、杨德华、王斐、周天明、宋军、任家韬、周波、靳春彦、朱小兵、陆振元、曲蔚、刘燕生、刘连云、孙彩、于祥东)所持表决权股份142,527,597股,回避表决。

2、上述第十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国沛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国沛

2017年12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内幕信息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号(应燕红) (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6号(张艺林) (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4号(吉林信托、高福波) (8)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号(曾祥颖) (13)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良继) (16)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胡鸣一) (19)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号(胡建东) (21)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林安) (23)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竹兰) (26)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刘小萍) (28)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池勤波) (31)●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号(佳电股份、赵明、梁喜华等23名责任人员) (3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2号(雅百特、陆永、顾彤莉等21名责任人员)4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3号(任子行、景晓军) (49)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华宏医药、盛龙才、况清娟) (53)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王旭东) (56)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海龙精密、张陈松娜等四人) (58)●操纵市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8号(廖国沛) (6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6号(吴峻乐) (6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0号(易所试、中泰证券、章源等8名责任人员) (70)●短线交易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郭庆) (76)●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9号(陆茜) (7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8号(蒋政) (80)山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05号(李大伟) (82)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7〕5号(杨康华) (84)●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1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郭晋龙、夏斌)86●私募机构违规经营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中城银信、张佩宏、申巧玲) (95)●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5号(广东新价值、钱文彦、卢冬妮) (99)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上海荣利、何学忠、张莉) (102)●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号(应燕红)当事人:应燕红,女,1976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企业信用报告_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目录来自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13 1.5 联系方式 ....................................................................................................................................................13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主要是以研究为目的而设计,按照国际标准数据库(Compustat)的惯例开发,以2006年财政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基本框架,我们于2007年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调整。

新库中包含了原来的五大数据库,即财务年报数据库、财务中报数据库、财务季报数据库、金融财务数据库和B股财务数据库。

并对报表进行了重新分类,包括资产负债表文件、利润表文件、现金流量表—直接法文件和现金流量表—间接法文件。

新结构的设计基本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报表列报格式,适用于所有行业(包括一般行业、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等),并能往前兼容历史数据。

数据库特色字段提取更便捷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中、季报。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报,若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3-31”,则表示为2007年第一季季报。

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初”和“年末”数据。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1-01”,则表示2007年年初数据;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末数据。

此处举例说明,资产负债表数据:证券代码会计期间报表类型货币资金流动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净额无形资产净额资产总计2001-01-01A.93.56.71.35.77 2001-12-31A.24.03.52.35.29 2004-06-30A.38.72.83.07.29 2007-03-31A.54.58.55.48.212005-09-30A.99.55.490.31报表类型:A=合并报表,B=母公司报表。

财务数据结构更标准由于会计制度的变迁,不同时期相同项目的涵盖范围可能不同。

如2007年新准则使用之前,“股东权益合计”是指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部分,该项与“少数股东权益”并列列示,即认为“少数股东权益”不属于报表披露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2007年新准则规定,“股东权益合计”中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股东会、董事会案例

股东会、董事会案例

案例1:深圳市永浩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永浩公司)是1997年12月12日经深圳市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原告王立君与被告朱旻签署的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股东共二个即原告王立君与被告朱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双方各以现金方式出资50万元,各占50%股权。

该公司章程于1997年10月20日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并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1997年10月28日,由原告王立君与被告朱旻签名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决议载明,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王立君和朱旻(系公司董事长)及苏遥,王建山为公司监事,并聘任王立君为公司总经理。

1997年11月20日,深圳市安迪会计师事务所为该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确认该公司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100万元,王立君和朱旻各投入50万元,于同年11月11日缴存于永浩公司在建行深圳市分行福田支行设立的临时帐户002002650027478内。

据此,深圳市工商局核准该公司设立,并确认原告王立君和被告朱旻为公司的股东,其中朱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君为公司总经理,双方各出资50万元,各占出资比例为50%.但该公司成立后,并未向王立君签发出资证明书,也未召开股东会让其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更没有给她分过红,公司完全由被告朱旻实际进行经营管理。

原告作为永浩公司的总经理,曾负责过该公司的出纳工作。

2000年5月23日,原告王立君的丈夫梁晓明代表原告向被告朱旻提出解散公司,并草拟了一份《结业善后协议书》,但未经朱旻签字同意。

为此,原告以其股东地位根本得不到认可,其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永浩公司停止侵害,并对公司进行清算。

被告永浩公司答辩认为,原告仅是名义股东,并非实际投资人,不应享有权益,原告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缺乏依据。

被告朱旻则认为其不是本案被告,其行为是公司行为。

法院审理期间,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福田支行向法院提供证明称,永浩公司1997年11月11日无缴入资金,该行查无该户11月的明细帐。

柘中建设: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2011-04-26

柘中建设: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2011-04-26

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全文§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陆仁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华梁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建英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单位:元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增减变动(%)总资产(元)968,913,175.191,002,982,545.52 -3.4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919,548,267.20912,403,516.02 0.78%股本(股)135,000,000.00135,000,000.00 0.0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6.81 6.76 0.74%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变动(%)营业总收入(元)111,392,699.2340,978,749.68 171.8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7,144,751.184,250,494.97 68.0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1,294,928.25-18,545,194.45 39.10%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08-0.14 42.86%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50.03 66.67%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50.03 66.67%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78% 1.72% -0.9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0.77% 1.72% -0.95%率(%)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适用√不适用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8,085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上海楚华热电有限公司1,045,132人民币普通股陈慧珠714,608人民币普通股马亚伟680,000人民币普通股侯全福640,936人民币普通股汤静428,827人民币普通股金亚萍418,050人民币普通股程伟华395,840人民币普通股王雪梅395,795人民币普通股裴如娟379,910人民币普通股林秀芳377,402人民币普通股§3 重要事项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1、其他应收款与期初相比增长1262.58%,原因是子公司岱山柘中建材支付了浙江交规院的设计定金2、应收票据与期初相比减少49.72%,原因是期初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给供应商3、短期借款期末余额为零,公司提前归还了交通银行的借款4、预收款项与期初相比增长79.13%,原因是定单增加导致预收款项的增加5、应交税费与期初相比减少50.43%,原因是期初的应交税费已缴纳6、应付利息减少为零,原因是短期借款的利息已支付完毕7、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71.83%,原因是公司的生产经营回归正常,订单增加8、营业成本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93.12%,原因是营业收入的增长导致变动成本的增加,营业成本的增长幅度高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主要原因是原材料的涨价9、营业税金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的原因是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导致附加税的增长10、管理费用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78.12%,原因是子公司岱山柘中建材计提了矿山出让金、摊销了补偿费11、财务费用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了452.49%,原因是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1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68.09%,原因是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增长13、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负数)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了39.1%,主要原因是经营活动收到的现金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89.46%,而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只增长了150.88%14、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金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净流出大幅增长,原因是子公司舟山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支付给岱山国土局的土地预付款15、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减少,原因是去年同期上市募集资金增加导致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正数)净额巨大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3.2.1 非标意见情况□适用√不适用3.2.2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适用√不适用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适用√不适用3.2.4 其他□适用√不适用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以下承诺事项√适用□不适用承诺事项承诺人承诺内容履行情况股改承诺-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发行时所作承诺股东上海柘中(集团)有限公司康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陆仁军蒋陆峰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股份锁定严格履行其他承诺(含追加承诺)股东上海柘中(集团)有限公司康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陆仁军蒋陆峰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严格履行3.4 对2011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2011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0%以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幅度为:50.00% ~~80.00%2011年1-6月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的预计范围公司订单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2010年1-6月经营业绩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14,708,424.61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2010年公司受世博影响,订单大幅下降。

柘中建设:201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2011-07-18

柘中建设:201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2011-07-18

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 ZHEZHONG CONSTRUCTION CO., LTD201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证券简称:柘中建设证券代码:002346二○一一年七本报告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及附注附后。

一、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母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陆仁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嵩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建英资产负债表(续)(母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陆仁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嵩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建英合并资产负债表*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陆仁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嵩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建英合并资产负债表(续)*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陆仁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嵩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建英利润表(母公司)*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陆仁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嵩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建英合并利润表法定代表人:陆仁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嵩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建英现金流量表(母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仁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嵩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建英合并现金流量表*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陆仁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嵩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建英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母公司)10*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陆仁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嵩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建英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续)(母公司)1112*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陆仁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嵩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建英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1314*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陆仁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嵩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建英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续)1516*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陆仁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嵩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建英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半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一、公司基本情况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原上海柘中大型管桩有限公司整体改制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5日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沪工商注名变核字第01200706150048号《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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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6 证券简称:柘中建设公告编号:2011-03
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 年2月16日上午9: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奉贤浦卫公路5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陆仁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00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拟向中国银行上海奉贤支行申请1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公司拟申请发行总额8000万元人民币的上海市奉贤区2011年第一期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4、审议通过《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5、审议通过《关于章程修正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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