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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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1. 1996年国企职工张某因奖金分配事宜与厂长发生争执,严重妨碍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据《省政府关于保障国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对张某处2年劳动教养。

张某不服,张某认为依据行政法规,张某作为国企职工不在可实行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以内,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自己的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

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省政府关于保障国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就是自己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而且省政府有权制定规章,该规章第5条规定对妨碍国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的国企职工可处3年以下劳动教养。

问:(1)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张某处2年劳动教养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为什么?(2)张某与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主张何为正确,为什么?(3)如本案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张某处2年劳动教养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其是针对特定人张某作出的。

3分(2) 张某与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主张,张某的主张正确,因为省政府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立法,且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省政府的规章超越了省政府的立法权限,因而其超越的部分是无效的。

3分(3) 如本案诉至法院,法院应撤消劳动教养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缺乏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撤消。

3分;综合分1分2.张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自家的院子里盖了一间两层小楼,扬州市城管局于2004年1月10日向其下达了限期拆除的通知,并罚款2000元。

张某不服,以扬州市城管局无法定职权为由诉至法院,2004年5月10日,法院以市城管局无法定职权为由撤销了市城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市城管局不服,认为自己虽无对违章建筑的执法权,但得到了具有法定职权的市规划局的委托,于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问:(1)限期拆除与罚款2000元的性质是什么?(2)受理本例行政案件的法院应是哪个法院?(3)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命令;罚款2000元属于行政处罚。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获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后,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以该区域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为由,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成的部分建筑。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决定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情简介1. 开发公司于2016年依法取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

2. 2018年,开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某市规划局认为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成的部分建筑。

3.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决定违法,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争议焦点1. 规划局作出的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2. 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规划局作出的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1)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规划局认为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拆除建筑,这一决定是否合法,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规划局作出决定前,是否依法进行了调查、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在本案中,规划局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论证,是判断其决定合法性的关键。

其次,规划局作出决定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合理需求,保障合法权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6分析(行政主体)案例分析一:畜牧局行政处罚案(0707)2003年9月6日,农民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决定立案查处.同年8月27日,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提供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2004年5月11日,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原告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处罚主体错误,予以撤消的判决.问题: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什么?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处罚对象?为什么?答案: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

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8分)2.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处罚对象,不能直接对乙某本人进行处罚。

(7分)※※市畜牧局可以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

案例分析二:本案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10分。

问题中的选择题为不定项选择.正确答案为至少一个以上) (0901本)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

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定稿)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定稿)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定稿)第一篇: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定稿)案例分析1.市民李某劳教释放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准备开一饮食店。

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向该市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

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曾有劣迹,对其申请予以拒绝。

李某不服,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1)李某对工商局上述行为能否起诉?(3分)(2)李某委托居委会干部刘某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否许可,为什么?(3分)(3)法院开庭审理,工商局拒不到庭,法院怎么办?(3分)答:(1)李某对工商局上述行为能起诉.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分)(2)李某委托居委会干部刘某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应许可.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包括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一般公民,此案刘某具备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所以法院应许可.(3分)(3)法院开庭审理,工商局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3分)2.某县集体企业文华木器厂原生产木制家具。

该县人民政府为发展农业,命令该厂改生产农具。

该厂对县政府命令不服,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问:文华木器厂对县政府上述决定能否起诉?为什么(3分)(5)该厂接到决定后2个月零10天才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时效?(3分)(6)地区中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3分)答:(1)文华木器厂对县政府上述决定可以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1)没有超过起诉时效.因为一般诉讼时效为在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起诉;(2)地区中院不应受理此案.因为根据行政法规定,一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它并非属于行政法中的中级法院管辖范围.3.甲和乙系邻居,因琐事而争吵,继而相互推打,各有轻微伤,但乙受伤稍重,某县公安局在得到乙的报案后,未做认真查证,偏听偏信,即对甲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

行政法案例分析(讼诉法)

行政法案例分析(讼诉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案例分析行政合同关系属于行政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

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

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

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案例思考]1、乡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是什么性质的协议?2、法院能否受理此案?[参考要点]1、该协议属行政合同,应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和审判。

主要理由是:该协议书尽管是在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由于承担义务的一方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即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且这种协议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是经过县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并规定"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从而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2、行政主体一方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废止该协议书,停止发给原告补助费是合同违约行为,相对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应由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6项规定,该案也符合"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规定。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规划局决定征收某村集体土地。

该村共有村民300户,土地面积2000亩。

征收范围涉及该村全部土地,补偿方案由规划局制定。

在征收过程中,规划局与该村村民就补偿问题产生分歧,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同意征收。

随后,村民联名向市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市规划局经复议后,维持原征收决定。

村民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局是否有权单方面决定征收补偿方案?2.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村民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三、案例分析(一)规划局是否有权单方面决定征收补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方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拟定,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此,规划局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但需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本案中,规划局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未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开始实施征收工作。

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规划局单方面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二)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原用途、区位、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规划局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仅考虑了土地的原用途和区位因素,未充分考虑市场价值等因素,导致补偿标准明显偏低。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在本案中,规划局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未明确列出各项补偿费用,且补偿标准低于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规划局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村民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图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图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作业通过对上述关键步骤的摘彔我们可以知道:法庭审查主要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亊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的审查,法庭只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采用当亊人陈述,当庭丼证、质证,对证意见的方法进行。

【案件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限价房的社会保障性,政府对限价房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以保证真正有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购买。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的应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原告应该申报,经过证据审查,昌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的取消原告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决定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

昌平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康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康某、王某表示要上诉,被告表示不上诉。

(目前尚未查到关于康某是否提起二审诉讼及二审诉讼结果的相关信息)。

【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分析】本案主要存在一下两个争议的焦点:第一、回迁房是否包含原告夫妇原告王某认为两处安置房分别归其母亲及岳父所有,王某夫妻名下没有仸何房产。

被告昌平住建委则认为两处房产虽然丌在王某夫妻名下,但实际补偿时已把 2 人算入其中,故原告存在瞒报房产的亊实。

第事、行政主体是否适格原告称,向原告下収通知书的幵丌是昌平区住建委,而是昌平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该中心属二昌平区住建委的所属单位,丌属二行政机关,无权叏消原告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

被告辩称,行政机关可以把其职权委托给其他的机关来行使。

昌平区住房保障中心叐本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购买房屋的审定亊项,该中心作出了叏消原告购买房产的通知,最终的责仸由住建委来承担。

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作业通过针对上述两个主要争议的分析,我们最终得出以下结论: 1、原告对二做出叏消其申请限价房资格的住房保障中心主体的合法性的质疑丌成立; 2、原告确实存在瞒报房产的亊实,昌平区住建委对二叏消原告限价房购买资格的决定符合相关规定;故上述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程序要求,认定昌平区住建委授权住房保障中心对二叏消原告限价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合法,对原告的请求予以驳回。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一、某局是一个有几十年历史的老单位,为社会主义建设干了不少实事,政绩不凡,在公众心目中有较好的形象。

局长在这个单位待了近20年,从科员升科长,从科长升处长,从处长升局长。

几年前他当了局的一把手以后,很重视搞好与同事的关系,很能体贴部属的甘苦。

他想,自己能当上局长全靠老同事们的支持,只有给他们晋升提拔,才能对得起他们,才能维护自己的领导地位。

于是,他多方努力,说通上级,打通关节,在局内增设了机构,多设了副职,使许多老同事、老部属得到了晋升。

这样一来,这个局原来只有4个处,现在扩展为8个处;原来每个处辖3个科,现在扩展为5-6个科;原来每个处(科)只设2-3个处(科)长、副处(科)长,现在扩展为5-8个处(科)长、副处(科)长。

有一个处,正副处长共8人,群众戏称为“八大处”;有一个科有正副科长5人,群众戏称为“五官科”。

这个局长原以为这是一种巧安排,既照顾了老同事、老部属,又加强了自己的领导地位,人多好办事,工作一定能更好地开展,而实际上事与愿违:由于机构臃肿,人员素质不高,造成互相扯皮,办不成事,这位局长吃了苦头,这个局的工作也受到影响。

试分析案例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某县政府从世界银行贷款600余万元投资于鳗鱼养殖业,由于鳗鱼价格一路下跌,导致投资血本无归。

该县财政收入较少,无力偿还贷款,无奈之下县委县政府下发文件,让全县公务员代还。

文件规定县处级公务员每人每年2000元,乡科级1500元,科员以下1000元,从每人每月工资中直接扣除,直至偿清贷款。

全县公务员怨声载道,敢怒不敢言。

请分析县委县政府要求公务员偿还贷款的行为。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 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案例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正确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厂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问题。

经调查核实,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废气直接排放,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作出了罚款20万元、责令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化工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维持了某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化工厂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3. 某化工厂是否具有停止生产、整治的权利。

三、案例分析1. 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在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厂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经调查核实,某化工厂确实存在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

因此,某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某化工厂作出罚款20万元、责令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2. 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在收到某化工厂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

因此,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合法的。

3. 某化工厂是否具有停止生产、整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应当停止生产、整治,直至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一、案例背景某市政府在规划一处城市公园时,出现了与周边居民的纠纷。

居民认为该规划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并要求政府停止该规划并进行听证。

政府则认为该规划符合法律法规,并拒绝居民的要求。

于是,居民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法分析1. 政府的权力来源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依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其职能和权力。

《城乡规划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城乡规划制度,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发展、公开透明的原则。

”因此,政府有权制定城市规划,并且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居民的权益保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政府应当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

《城乡规划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合法权益。

3. 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确认其无效的一种诉讼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特定客体、对象和主体、明确内容和效力、导致特定后果的行政行为。

因此,在本案中,居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诉讼法分析1. 诉讼请求居民提起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政府停止该规划并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也有权请求停止违反程序性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在本案中,居民可以请求停止该规划。

2. 证据要求在提起诉讼时,居民需要提交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相关,并经过质证。

对于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推定或者认定。

”因此,在本案中,居民需要提交真实、合法、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1)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

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

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

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1111(1)不合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

(2分)(2)不合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

(3分)(3)不违反。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6分析(行政主体)案例分析一:畜牧局行政处罚案(0707)2003年9月6日,农民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决定立案查处.同年8月27日,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提供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2004年5月11日,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原告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处罚主体错误,予以撤消的判决.问题: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什么?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处罚对象?为什么?答案: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

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8分)2.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处罚对象,不能直接对乙某本人进行处罚。

(7分)※※市畜牧局可以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

案例分析二:本案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10分。

问题中的选择题为不定项选择.正确答案为至少一个以上) (0901本)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

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标题:深入剖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案例分析简介:本文将以深度剖析的方式,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案例进行分析。

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而行政诉讼法是解决涉及行政争议的法律程序规定。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理解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实践应用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第一部分:行政法案例分析1.1 案例1:有关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变更通过分析具体的案例,介绍行政行为撤销和变更的基本原则、条件和程序。

详细讨论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和变更行政行为的情形,为读者揭示行政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1.2 案例2: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以具体案例为例,深入探讨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标准,包括是否以合法目的为依据、是否合理使用裁量权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通过案例的具体分析,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行政法中的裁量权问题。

1.3 案例3: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检查通过案例分析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要求,包括依法行政、法律适用、程序公开等。

详细讨论行政执法中的合法性问题,并根据案例提供相关的观点和理解。

第二部分: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2.1 案例1: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通过案例分析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行政纠纷、行政不作为等。

探讨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为读者提供深入的法律实践案例。

2.2 案例2: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具体案例为例,介绍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要素和标准,包括合法性审查、实质审查和适当程度审查等。

通过案例的具体分析,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法中的司法审查问题。

2.3 案例3:行政赔偿的认定和计算通过案例分析行政赔偿的认定和计算标准,包括损失的计算、赔偿的方式和赔偿的限制等。

详细讨论行政赔偿中的法律问题,并根据案例提供相关的观点和理解。

总结与回顾:通过本文的深入分析,我们了解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键原则和规定。

通过案例分析,读者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这些法律领域中的实际应用和相关问题。

同时,我们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观点和理解进行了阐述,并提供了对这些关键词和概念的深入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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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25分)(案情一):1998年5月有,A县某H兽药门市部从外省一家J药厂购进80万单位青霉素钾10万支。

从外表看,药品的质量合格,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

J厂的代表人表示:……(略)请问:1、在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答:本案中有三种法律关系:①H兽药门市部与A县农牧渔业局因行政处罚所生产的行政法律关系。

②H兽药门市部与人民法院之间产生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③H兽药门市部与J兽药厂之间因合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三种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有:①法律依据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依据行政法规范。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依据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

而民事法律民事关系依据民事法律规范。

②主体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占主导地位。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属监督地位。

而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为平等的民事主体。

③内容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因行政处罚而形成的双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施处罚是A县农牧渔业局的权力,反之接受处罚是H兽药门市部的义务。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H兽药门市部不服处罚而引起的三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人民法院作为监督主体,对A县农牧渔业局作出的处罚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就是其的权利,反之,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申辩、依法实施审判,就是其义务。

而作为原被告双方的H 兽药门市部和A县农牧渔业局双方都享有各自的诉讼权利,同时又要履行诉讼义务,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双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履行的诉讼义务不是相同的。

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被告负有法院的举证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因为H兽药门市部购买J兽药厂劣质兽药而引起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平等主体双方有各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2、兽药的门市部的理由能否成立?答:H兽药门市部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A县农牧渔业局对H兽药门市部的处罚行为是因为该门市部向顾客销售不合格兽药的行为,而不是H兽药门市部与J药厂之间批量交易兽药的合同行为。

只要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就必然要进行行政处罚而引起行政处罚的法律关系。

至于该兽药是从何处买来,实际上属于H兽药门市部与J药厂之间民事法律关系。

如果兽药不合格的过错是在J兽药厂,H兽药门市部可以在行政诉讼后,另行担起民事诉讼,要求J兽药厂赔偿损失。

J兽药厂当地主管机关也可以同样对生产不合格兽药的兽药厂进行行政处罚。

(案情二):1999年黄某之母病逝后,黄某欲将其埋葬于本村翁某等人承包的耕地内,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村镇工作人员亦多次劝阻黄某,告知他在耕地内建坟墓是违法行为……(略)请问:1、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答: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即作出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包含以下两项内容:①黄某负有将其母坟墓迁移至公墓的义务。

②在前项内容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镇政府将进行强制迁移。

2、先有法律中没有授予镇人民政府强制迁移坟墓的执行权,其行为是否无效?答:该行政行为有效。

因为第二项内容是第一项内容的执行。

行政行为的效力很大程度取决其内容如何,由于第一项内容中,黄某确实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黄负有迁坟的义务内容是有效的,而第二项内容,由于镇政府行使强制迁坟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内容,但这项内容的违法并不影响第一项内容有效,除去第二项内容,并不影响整个行政行为的成立。

另外,无效的行政行为是具有明显、重大违法情形,相对方具有“抵抗权”,而此无法律依据的强制迁坟行为,相对方无法判断其是否无效,根据行政行为的四个效力规定,该行政行为仍有效。

(案情三):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并被发现。

同年3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于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

……(略)请问:1 、北京科技大学作出的退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答: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每年收取田某教育费等一系列行为,说明田某仍是在校大学生,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

然而北京科技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11条规定,应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2 、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的义务是否侵犯了行政权?答:没有侵犯行政权。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本案中要求北京科技大学在一定期限内发毕业证、审核学士学位,办理派遣证,属于依法办事,没有侵犯行政权。

3 、原告田某的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答:要求获得行政赔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即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本案不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所以田某的赔偿请求被驳回。

4、本案的被告是否适合?为什么?答:本案的被告适合。

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北京科技大学作为高等院校,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是其对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管理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法》和《学位条例》授予的,而且其在教育活动中的管理行为是单方作出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

虽然对原告田永的退学处理、拒颁毕业证和未授予学位等行为是由北京科技大学一个系或内部某一部门负责行使的,但是都是以北京科技大学的名义作出,因此,北京科技大学作为被告适合。

5、被告提供的证据之(2)中的三份材料,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答: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之(2)三份材料,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

6、被告提供的证据之(6)是否有瑕疵?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为什么?答: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之(6)有瑕疵。

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而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6)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在诉讼过程中,未经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证据,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能采用。

(案情四):1998年,国家残疾人基金会发售福利奖券,某县教委规定本县教师每人必须购买10张,学生每人必须购买5张。

很多学校为了完成教委下达的任务,规定不买不准上课,许多老师及学生家长对此不满。

问:对某县教委下达的本县师生必须限量购买奖券的决定不服,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可以向法院起诉。

因为,购买福利奖券,应当由当事人自愿决定,而不能强制购买。

某县教委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该县师生购买奖券,属于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为,对此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本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五):1995年6月5日,张海将预购的100张足球票拿到位于西城区的市体育馆门口倒买。

当他出售球票时,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

6月10日,西城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张海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张海不服向位于东城区的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市公安局认为,张海倒卖戏票属实,但处罚过重,遂决定对张海处以行政拘留7天,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张海仍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经查,张海系北城区某街道工人)问:本案谁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什么?答: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和北城区法院。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①一般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结合本案情况看,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和北城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案情六):某工商局李某,因爱人突然病重,便立即驾摩托车将其爱人送往医院,路上不慎将一位老太太撞伤,受害人家属多次找李某所在的工商局要求该局赔偿。

局长说:“你们可以同他本人打官司,我们不管。

”受害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理论和规定分析下列问题:1、局长的说法正确与否?为什么?答:局长的说法正确。

因为李某并非因公行使职权的公务行为,而是在处理家事过程中的事故所致。

此时,李某的身份为公民身份,其行为是个人行为,其行为后果由个人负责,行政主体不承担责任。

2、受害人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答:受害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该案不是因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案件,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特点,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3、当事人应该怎么办?答:受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七):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路上没走多远,李某改变主意,对关某说,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处.在经过一片树林时,二人进入玩耍.玩耍中二人都吸了烟,并玩了弹火柴游戏。

在走出树林时,关某见树林边有一队枯草,即划火柴将枯草点着。

火苗迅速升起,并向树林里蔓延。

二人急忙扑打,但因火势越烧越大,未能扑灭,二人惊慌离开现场跑回家。

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为原告,以李某与关某放火烧毁该乡果园村的树林50亩,造成经济损失达4000元为由,于1993年4月3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关某罚款500元,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

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第1种答:行政权是把非法律直接授权行为,只有在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的情形,被授权机构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某乡人民政府,但是该具体行政行为责任主体是某市林业局。

第2种答: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案例八):1996年5月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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