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平时作业主观题(2020下半年)华工网络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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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网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平时作业主观题(2020下半年)
一、简答题(8题,每题7分,共56分)
1、行政诉讼中如何判断主要证据确凿、充分?
答:行政诉讼中,判断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应从两个方面进行。

一是判断证据是否确凿,二是判断证据是否充分。

证据确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是真实可靠的;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3)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

证据充分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
(2)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够的证据的量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只能得出惟一的结论,不存在其他的可能性。

证据确凿是对证据的质提出的要求,证据充分是对证据的量提出的要求,证据的质和量都必须达到法定的要求,才能得出所要证明案件事实的结论。

2、行政诉讼中原告负举证责任的情况。

答:(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3、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答:(1)提起的主体不同。

第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而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
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3)提起的理由不同。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诉人主观上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再审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的规定,确有错误,方可决定是否开始再审程序。

(4)提起的时间不同。

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上诉期限有一定的限制。

当事人对第一审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当事人对第一审的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限为10日。

而再审程序的提起时间,行政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

(5)审理的法院不同。

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既可以由原法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还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审。

4、论述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答:该原则是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之一,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它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对象与内容。

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与内容:
(1)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即人民法院只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对内部人事进行行政奖励和行政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司法审查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所谓合法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范围等。

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则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范畴,人民法院一般对之不予干涉和审查。

(3)该原则从法律上明确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划分。

对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是人民法院的职权,是司法职能的要求。

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才是正确行使审判权。

而将适当性即合理性问题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能保证其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

我国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规章是否要适用享有审查决定权,即参照规章;并且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也对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进行审查,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必要补充,也是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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