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影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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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

论《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

论《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摘要:国际买卖合同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

合同订立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履行,而许多合同当事人并不履行合同,导致违约的出现,其中最严重的是根本违约。

本文从根本违约的概念和历史演进过程着手,结合《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内容,分析了公约的跟违约制度的构成以及对公约的补救措施,并对这一制度进行评价,写出其值得借鉴和吸收之处。

关键词:《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约;构成;评价Abstract: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ntract refers to the buyers and seller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signed the contract. Objective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contract is fulfilled, and many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does not perform the contract, resulting in the emergence of default, the most serious is the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This paper begins with the concept and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combined with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sale of goods”, and analyze the structure of the Conventi on and the Convention to Breach Remedy, and to evaluate the system, write the worthy of reference and absorption.Key words: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contract of sale of goods; the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composition; evaluation一、根本违约的概念及来源1.违约的概念违约,即违反合同义务,是指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国际贸易中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国际贸易中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风 直 在 国际 贸 易 中 。涉及 卖 方 根本 违 约 合 同不 符 的 情 形通 常有 : 时 , 险不 发 生 转 移 仍 由 卖 方 承 担 , 到 出卖 人 矫 正 给 付 或 者 买 延迟 给付 、 数量不符和质量不符 。所有国家的国内法和 国际法规 受人 接 受 货 物 为止 。” 则都 规 定 , 只有 货 物 与合 同相 符 时 , 险 才能 转 移 给 买 方 。 文 从 风 本 大陆 法 和 英 美 法 及 《 约 》 公 探讨 延 迟 给付 、 数量 不符 和质 量 不 符 对 风 险转 移 的 影 响 的相 关 法 律规 定 。 延迟 给 付 大 陆 法 系 中 ,德 国 民 法典 》 2 7 规定 :债 务 人 应 对 迟 延 《 第 8条 “ 期 间 的任 何 过 失 负 责 。 即 使在 迟 延 期 间发 生 意 外 , 务 人 亦 应 对 债 给付 负 责 , 即使 债 务 人 及 时 给 付 仍 不 免 发生 意外 的除 外 。” 法 但 《 国 民法 典 》 13 第 18条第 2款 规 定 : 即如 果 交 付 人 迟延 交 付 , 件 “ 物 受 损 的风 险 交 付 人 承 担 。 ” 国 台 湾 地 区 《 我 民法 》 2 1 第 2款 第 3条 有 类 似 的 规 定 。 对 于 出卖 人 给 付 迟 延 期 间 的 风 险 负 担 问题 , 国 我 现行 法 律 尚无 规 定 。笔 者 认 为 , 国 可 以在 《 同 法 》 我 合 中规 定 给 付 迟延 期 间 的 风 险 由卖 方 负担 。
摘要 本 违 约是 目际货物 买卖合 l 法: 制 度 颇 具特色 的制谴 , 文从 大陆法 l和英 美法系及 《 约》分析根 本违 根 l 律 阿 中 本 一 系 : 公 约l 申延迟 络付 交付 货 与合 同严 重不祷 险转移 的影 响 物 _ 对风 0 0 I一 1 , 。 。。 00 l l 一 一 _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作者:闻一凡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0期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贸易往来也愈加频繁,随之也出现了一些商业问题和贸易纠纷。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其中的根本违约制度是极为重要的条款。

在此背景下,本文对CISG中的根本违约制度的概念综述,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和与中国《合同法》的联系进行阐述。

关键词根本违约制度合同目的合同解除权中图分类号:D99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7.121(一)起源与规定根本违约制度最先出现在英国普通法的分析范畴之内,真正确立根本违约制度的是1876年“波萨德诉斯皮尔斯一案” ,其主要涉及英国合同法中的条件与担保条款,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这两个条款在问题的解决中呈现出诸多的不适应性,随之又出现了中间条款,注重违约导致的后果。

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是在ULIS中的第十条的基础上发展来的,1964年海牙会议对ULIS第十条关于根本违约的内容进行了确认,但因为规定太过抽象而不得不进行修改,在经过198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维也纳会议的修改后,根本违约制度最终确定为CISG 中的第二十五条,其中根本违约的概念构成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以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了重大的损失,并且损害是可以预见的。

对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缔约国则应当适用CISG公约的规定。

(二)基本特征根本违约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根本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的实质义务,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时便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达成了合意,一个合同中包括基础权利义务等,当一方当事人擅自做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的行为,则会导致合同的根本内容不能实现,进而失去订立合同的意义;根本违约行为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利益的实现依靠义务的履行,根本违约严重影响了对方当事人合同利益的实现,进而妨碍合同目的的实现。

浅议卖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浅议卖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转 移 的影 响 。但 学 术 界 对 于 这一 条 款 的理 解 却 存 在 争 议 :
移 到 买 方 。冯 大 同 认 为 即使 货 物 有 严 重 缺 陷 也 不 应 影 响 风 险 的 转
移 产 生影 响 ,采 取 不 同 的 救 济 措 施 是 否 会 对 风 险 转 移 产 生影 响 。 风 险 回转 给 卖 方 , 险 仍 然 由卖 方 转 移 到 买 方 , 方 根 本 违 约 不 风 卖 妨 碍 买方 因卖 方 根 本 违 约 而 可 以采 取 的各 种 救 济 方 法 。 方 可 以 买 于买 方 采 取 的 救济 措施 的 不 同 ,其 风 险 的 最终 承担 会有 所 不 同 。 如果 买 方 采 取 了宣 告合 同无 效 这 一 救 济 方 法 , 么 就 应 当 自然 阻 那
措施 不 同应 造 成 的结 果 也 不 同 丘 国 中 认 为 根本 性 违 约 影 响 风 险 []i o s M.l c & M. B n lC m na n te lt n - 2Nc l , Ba a h aC n J o e ,o metr O h ne a l y r
险 转 移 规 定 ; 三 , 方 根 本 违 约 不 损 害 买 方 因此 种 违 反 合 同而 第 卖 可 以 采 取 的 各 种 救 济 措 施 , 对 于 买 方 采 取 的不 同救 济 措 施 对 风 但
使 国 际 贸 易顺 利 进 行 , 解 除 合 同 既 给 予 授 权 又 给 予 限 制 。 1 8 二 , 此 规 定 卖 方 根 本 违 约不 影 响第 6 对 90 按 7条 、 6 第 8和 第 6 9条 的风
一义 和 后 果 。第 6 7条 规 定 了合 同 涉 及 货 物 运 输时风险的转移 , 6 第 8条 规 定 了运 输 途 中 出售 货 物 即称 为 “ 上 海 路货买卖” 的风 险转 移 . 6 第 9条 规 定 了 不 涉 及 运 输 货 物 和 目的 地 交 货 的 风 险 转 移 .第 7 0条 则 是 卖 方 根 本 违 约 时 对 风 险 转 移 的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示例文章篇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可真是个很有意思又非常重要的东西呢!我先给大家讲个小故事吧。

有个小商贩甲,他从国外的大工厂乙那里订了一大批漂亮的彩色珠子,打算用来做手工饰品然后在自己的小店里卖。

甲可是指望着这批珠子能让他的生意红红火火呢。

按照合同,这些珠子得是颜色鲜艳、没有破损而且大小均匀的。

结果呢,珠子运到了,甲打开一看,哎呀,好多珠子都掉色了,而且有不少是破的,大小也乱七八糟。

这可把甲急坏了,这就像是你满心期待着一个超级美味的大蛋糕,结果拿到手的却是一块硬邦邦还发霉的面包。

甲就觉得乙这是根本违约了。

那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里,根本违约到底是咋规定的呢?公约里说呀,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这就构成根本违约了。

就像甲期待的是合格的珠子来做饰品赚钱,乙给他的那些破珠子就把他赚钱的希望都给毁了。

再举个例子吧。

有个服装公司丙,从面料厂丁那里订了一批高级的丝绸面料,要用来做高档的礼服。

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面料得是那种特别柔软、有光泽而且颜色纯正的丝绸。

可面料运到后,丙发现这些面料硬邦邦的,光泽也没有,颜色还不对。

这对于丙来说,就像你要盖一座超级豪华的房子,结果给你的材料都是烂木头和破砖头一样。

丙觉得丁根本违约了。

在这种情况下,公约就会保护丙的权益呢。

从受损方的角度来看,如果遭遇了根本违约,那可不能就这么算了呀。

他就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呢。

比如说解除合同,就像甲发现珠子不行,他就可以说:“这合同我不跟你玩了,你给我的东西根本不是我要的。

”还有呢,他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这就好比你被人骗了,你不仅要把东西拿回来,还得让骗你的人赔偿你的损失。

对于违约方来说呢,他们得小心点呀。

不能随便就违反合同的重要条款。

要是不小心构成了根本违约,那可就麻烦大了。

就像你在一个很重要的比赛里,你要是违反了比赛的关键规则,那肯定会受到很严重的惩罚。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制度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制度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制度作者:黄喆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根本违约是《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公约》采用了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相对弥补了两大法系在此规定上的不足之处。

根本违约制度的法律后果在于解除合同,其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交易,限制合同的解除,进而最大程度的实现社会价值。

我国《合同法》也采纳了这一制度,但相对于《公约》严格的制度规定,我国在该制度上还有借鉴提升之处。

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根本违约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进;第二部分论述了《公约》关于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第三部分阐述了根本违约在具体违约类型中的判定;第四部分论述了《公约》关于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对我国《合同法》立法的影响。

【关键词】根本违约;CISG;可预见性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公约》)中对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一)《公约》中对根本违约的规定1.定义1980年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吸收了两大法系的立法成果,使用了“根本违约”一词,并清晰界定了根本违约的界定标准。

《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由此可以得出,《公约》是以违约的严重后果为依据来进行判断,而不是按照早期英国普通法上区分条款性质来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构成要件按照《公约》的规定,构成违约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第一,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因此,《公约》把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来作为构成根本违约的客观要件。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在对1978年公约草案所作的评注中指出:“损害时否严重,应根据每一事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例如合同金额、违反合同造成的金融损失,或者违反合同对受害人其他活动的影响程度。

国际货物贸易中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国际货物贸易中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国际货物贸易中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作者:古丽扎·克力木江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本文旨在论述国际货物贸易中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问题,首先要明确对于风险转移以及根本违约的界定。

其次,由于通常情况下,风险转移后,买方因风险遭受的损失由于不是因为卖方的原因引起而应当向承运人或保险索赔,但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由于卖方的过错而使得买卖合同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风险的转移问题就更为复杂,需要理清风险转移和根本违约的逻辑联系,重点论述卖家根本违约下的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最后得出结论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际货物贸易;根本违约;风险转移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126-02作者简介:古丽扎·克力木江(1992-),女,维吾尔族,浙江宁波人,宁波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于大宗货物常常跨国甚至跨洲交易,路途遥远,途中的风险在所难免,所以风险承担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而对于货物贸易合同本身也可能由于一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违约的行为是否会使风险回转或者使风险不发生转移?而且由于非违约方应对违约行为采取的方式不同是否会使风险转移的结果不同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一、风险转移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货物在国际冗长的流转过程中常常面临着因意外而发生损失、灭失的风险,即在交易中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因素使货物处于风险状态,这些因素包括三种,第一是不可抗力,比如自然灾害泥石流、海啸、台风等;第二是意外事故,即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不可归责的偶然性事件,比如搁浅、船舶破损、水浸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形下,承运人应当尽到了合理、适当的注意义务;第三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比如承运人、保管人的过失使货物发生灭损或者是货物被无关联的第三人盗窃等等。

通过对这三种因素的分析可以看出,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必须是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外部事件而造成的货物的损失或灭失。

论卖方根本违约下的风险转移问题

论卖方根本违约下的风险转移问题

论卖方根本违约下的风险转移问题作者:吉利剑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17期摘要:在国际货物贸易中,风险是指货物在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因火灾、盗窃、渗漏等原因发生的意外损毁和灭失;而风险转移,实际是承担风险损失的转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私法规则,对其中第70条关于卖方根本违约下风险转移规定的理解,我国学者意见不一。

通过阅读相关著作及文献,结合相关案例对各观点进行分析比较,明确风险转移的内涵,即在卖方根本违约情形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风险损失回转于卖方,若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则自担风险。

继而从理论与实务两方面加以阐释。

明晰卖方根本违约时的风险承担问题,维系了《公约》的意思自治、交易安全的宗旨,有利于司法实践操作,以期促进国际货物贸易在我国的发展。

关键词:根本违约;风险转移;救济措施;风险回转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7-0170-03一、问题的引入卖方甲公司与买方乙公司订立买卖大米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调整。

卖方按CIP条件向买方提供1 000袋大米,新麻袋包装。

卖方按规定的时间交付了货物。

到货后买方检验发现,货物是600袋三级大米和400袋一级大米,其中400袋一级大米中已有150袋在运输途中受海水浸湿发生霉变。

卖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将1 000袋一级大米换成600袋三级大米和400袋一级大米,给买方造成了损失。

也就是说,卖方违反合同的结果,使买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此时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①对于600袋三级大米,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600袋一级大米以替代之,学界并无异议。

但是,150袋一级大米意外灭失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又如何具体划分?学术界仍存在不同见解。

风险(The chance of injury,damage,or lose),指货物在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发生的火灾、盗窃、腐烂变质等意外损毁或灭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2019-04-01作者简介:何⼀⾈(1988-),⼥,陕西西安⼈,西京学院经济贸易系教师,助教、法学硕⼠,研究⽅向:国际商法。

摘要: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标准下的合同根本违约成⽴与否不仅要视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定,还要视损害是否可预知。

各缔约国在实践中,对合同是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均有很多案例汇编和裁判⽂书值得研究。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约⼀、《公约》中构成根本违约的条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简称“公约”)第25条明确规定了“根本违约”的概念:“⼀⽅当事⼈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当事⼈蒙受损害,以⾄于实质性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

除⾮违反合同的⼀⽅并不预知,⽽且⼀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这种结果。

”从该条款的内部结构上解读,根本违约成⽴与否实际包含两⼤条件:条件⼀,根本违约成⽴与否要视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条件⼆,根本违约成⽴与否还要视损害是否可预知。

两⼤条件缺⼀不可。

(⼀)根本违约成⽴与否要视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所谓“条件⼀,根本违约成⽴与否要视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是对公约第25条的部分⽂字的逻辑概括。

换句话来说,条件⼀的含义是“该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根据合同所应得到的利益”。

⽽为了理解以上内容,就涉及对其中两个关键词“实质损害”和“合同期待利益”的深⼊探讨和⼀定程度上的概念厘清。

1.实质损害公约⾃⾝并未包含对该术语“损害”(detriment)下任何定义。

也未给予任何衡量根本违约等级的任何例⼦。

遇到这样⼀个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新词”,评论者对它的解释观点各异。

然⽽,结合公约第74条“⼀⽅当事⼈违反合同应付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当事⼈因他违反合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相等。

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在订⽴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在谈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时候,咱们不得不提一个话题,那就是根本违约制度。

嘿,这可不是个小事儿!想象一下,你刚刚和朋友约好了去吃饭,结果朋友临时变卦,甩给你一句“我不去了”。

心里是不是有点不爽?这就是一种违约。

而在国际贸易中,根本违约就像是这种情形的升级版,影响的不仅仅是你的心情,可能还会影响到整笔交易的成败。

说到根本违约,简单来说,就是合同的一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严重到让另一方无法接受的程度。

举个例子,假如你订购了一批来自意大利的手工皮鞋,结果到了货物一看,怎么是塑料做的呢?这可不是开玩笑,这是赤裸裸的背叛。

根本违约的情形有很多,比如交货不及时、质量差到离谱、甚至干脆不发货。

这种情况可真让人火大!在国际贸易中,根本违约会让交易变得复杂而棘手。

所以呢,根本违约制度就像是合同中的“保护伞”,它给了受害方一些选择和权利。

比如说,受害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当然也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想想看,手里的合同就像是一张通行证,有了它,你就能在这个复杂的国际市场中行走自如,哪怕有点小波折,依旧能保住自己的权益。

再来说说根本违约的后果。

别以为这就是个小插曲,根本违约可是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

受害方可能会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想象一下,订单取消后,损失的不仅仅是那一笔交易,可能还有客户的信任。

这就像失去了一位好朋友,连带着其他朋友也可能受到影响。

根本违约还会让信誉受损。

在商业社会中,声誉就是金钱,信誉一旦破裂,以后想在行业内立足可就难了。

国际上各国对根本违约的处理方式又是怎样的呢?实际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这个问题提供了不少解决方案。

根据公约的规定,根本违约一旦发生,受害方可以采取措施,甚至要求赔偿损失。

可以说,公约就像是一个公平的裁判,让双方在“打架”时有个说法。

这里还有个重要的概念叫“合理时间”。

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受害方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反应。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风险转移问题(五篇范文)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风险转移问题(五篇范文)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风险转移问题(五篇范文)第一篇: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风险转移问题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风险转移摘要:世界经济飞速发展,国际贸易增多,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更加凸出的摆在人们面前。

由于各国国内法对此规定存在分歧,风险转移关系着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风险是否能如期正常转移,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承担货损责任的关键。

在世界范围内采取统一的规定无疑更有益于规范风险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一个加入国最多的国际性公约显得意义重大。

本文以风险为切入点,结合公约分析风险转移情况,浅谈其中不足。

关键词:风险;风险转移理论;违约与风险负担一、风险与风险转移概述 1.1何为风险国际货物买卖是跨越国家或地区的国际性货物买卖。

由于买卖双方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需要长途运输等,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摆在人们面前。

那么什么是风险呢?施米托夫将风险定义为“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

吴志忠教授认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风险一般是指货物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情况,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查封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

”①风险一般包括三个方面:(1)不可抗力。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一种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碍,对于这种障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考虑到、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因此,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和不能控制的障碍,与当事人的意志没有关系。

(2)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① 吴志忠:《试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第123页。

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尔发生的事故。

(3)以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

主要指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过错是指除买卖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货物损失的发生和扩大具有过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四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四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一、引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协议,用于规范双方在国际贸易中的权益和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可能会出现违约行为,其中最为严重和影响最大的是根本违约。

本文将围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展开论述,并对其进行详细探讨。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国境进行的货物交易双方所签订的法律意识将其义务加以规定而又互为法律上有效的交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以下几个特点:1.跨国境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合同双方所在的国家不同,货物需要跨过国境进行交易的合同。

2.法律适用多元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需要根据涉及国家的国际公约、国家法律和国际商会合同的惯例规则等多个法律体系进行适用。

3.交易风险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交易风险较大,主要包括货物质量、价格风险、支付风险、货物运输风险等。

4.合同格式多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格式有多种,可以是标准条款、模板合同或双方协商确定的特殊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二)根本违约是指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义务,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目的,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失去意义的行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履行义务全面缺失:该违约行为使得合同一方完全无法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解决。

2.履行义务部分缺失:该违约行为使得合同一方只能部分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3.履行义务迟延:该违约行为使得一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根本违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可能导致双方之间的贸易关系中断,给合同一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产生根本违约的原因产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货物质量问题:在货物交付过程中,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从而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品质要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风险转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风险转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风险转移篇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风险转移规则简析摘要为了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风险转移规则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本文从公约的条文和一些基本概念入手对公约规定的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和三个特殊规则即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规则,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规则及不涉及货运输和目的地交货的风险转移规则的具体适用进行了阐释,以期能够在具体实践中得到准确应用,以保护买卖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区性风险转移规则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XX)07-031-02风险转移制度是国际货物销售法律制度中的基本理论问题,也被海牙《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起草者们认为是其所遇到的需要“最为严肃对待的问题之一”。

因为它决定着在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过程中,如果货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损坏,那么这些损失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因而可以说风险转移制度直接关系到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的根本利益。

作为适用最普遍的《公约》,也对风险转移的规则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本文通过对《公约》风险转移规则条文内容的解读,以期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能准确运用公约规则,来维护买卖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风险转移的含义面对风险转移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什么是风险,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是风险转移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通常是指货物发生的意外灭失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原因造成的损毁,如货物遭到焚毁、水浸、破损、丢失、被盗、非正常的损耗及腐烂变质,等等。

战争、骚乱、海盗、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毁也是意外事故,同样构成货物的风险。

由风险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风险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首先,风险都是意外事故造成的。

而非买卖双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其次,风险都是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所无法预见到的。

因而风险转移制度的作用就是要解决如何在买卖双方之间来分配这种不确定的意外损失的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约的研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约的研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或“CISG”),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为原则。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根本违约的制度规定过于抽象,抽象性的法律规定无法成为指导实践的法律实施细则,导致在交易行为中,无法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来指导交易行为、解决贸易矛盾;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与运用错误,导致我们无法拥有完善的救济措施和健全的保障体系维护国际贸易秩序。

本文旨在将我国《合同法》与《公约》中关于根本违约的具体制度和完整的违约救济措施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讨,完善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减少国际贸易壁垒,推动我国国际贸易与世界贸易接轨。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约合同法Abstract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nvention" or "CISG")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establishing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and taking into account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The system of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in China's contract law is too abstract, 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to continue the transaction and solve the trade contradiction. The wrong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the reason why our remedy measures are not perfect and the guarantee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to further study and discuss the specific systems and complete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in China's Contract Law and the Convention, to improve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Law in China to reduce international trade Barriers to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China's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world trade.Keywords: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Contract Law of China一、引言 (1)二、根本违约的历史沿革及构成要件 (1)(一)根本违约制度的历史发展 (1)(二) CISG中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 (2)三、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 (3)(一)合同义务的性质 (3)(二)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 (4)(三)履约能力 (4)(四)履约意愿 (5)(五)丧失信任 (5)(六)补救措施 (6)四、特定的违约形式与根本违约 (6)(一)延迟履行与根本违约 (6)(二)货物瑕疵与根本违约 (7)(三)预期违约与根本违约 (7)五、 CISG中根本违约制度对中国《合同法》启示 (9)(一) CISG中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对立法启示 (9)(二)完善我国《合同法》根本违约制度的建议 (10)六、总结 (11)参考文献 (11)致谢 (1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约的研究一、引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实施至今,几乎所有贸易大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可以说全球贸易额的绝大部分是由营业地位于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创造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论文[修改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论文[修改版]

第一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论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英文简称CISG,以下简称《公约》) ,是调整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国际公约。

其中根本违约制度为《公约》的最大亮点,并且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由于我国《合同法》也借鉴了《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可见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性。

因此本文简单介绍一下《公约》下的根本违约制度,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对于根本位于制度的概述; 第二部分介绍根本违约的类型; 第三部分简单介绍根本违约中最具有影响力的救济手段- 宣告合同无效; 第四部分简单介绍《公约》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中的根本违约制度的启示; 第五部分为结语。

一、《公约》关于根本违约制度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通常认为《公约》第25 条是对根本违约制度的定义,内容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根据《公约》规定,根本违约的构成包括主客观两方面: 客观上损害结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另一方面,主观上的可预见性,“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状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对由于《公约》对“损害”和“预见性”未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损害”和“预见性”本身模糊性,因此再利用《公约》的过程中,对根本违约引发了大的讨论。

第一,如何界定“损害”。

既然根本违约的客观标准为“蒙受损害”,但如何界定“损害”,《公约》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

一般认为“损害”本身有三层意思,“对受害方的有关损害,损害之实质性,损害与合同项下的期待成比例”。

但三层意思中“实质性”本事就是模糊的概念。

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doc 8页)

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doc 8页)

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制度,后来又对美国合同法产生影响并最终为其所接受。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则把“根本违约”作为合同解除的一个主要依据,从而使这一制度具有了国际性。

“根本违约”的概念最先出现在国际性公约中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8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草案)》。

该草案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实质性损害”即为根本违约。

由于这一规定实际上是美国法中“重大违约”的翻版,所以在1980年维也纳外交会议上,各国代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这一方面反映出各国对于根本违约这一概念在理解上的差异,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这一概念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性。

正如一位代表所说,根本违约事实上是《公约》的重要支柱之一。

一、如何认定“根本违约”按照《公约》第25条的定义,根本违约是指违约方的这种违约直接损害了受害方对合同的预期利益。

当然,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此类后果不在此列。

然而,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要求对“根本违约”有一个清楚而又具体的认识,而事实上仅靠《公约》第25条款所下的定义人们还无法鉴别各种违约的具体情况,况且如何理解《公约》第25条款内容确实切含义本身就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甚至人们在实践中已经形成这样一种看法,认为任何成文法都无法对根本违约下一个确切的定义,这一任务看来只能由案例法解决。

分析《公约》第25条款对根本违约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这一定义包含着两个要素,一是“根本违约”使对方完全失去了本可以从合同中获取的利益,简单地说就是损害了预期利益;二是违约方应当预知违约后果,简单地说就是预知性。

下面我们试着对此做逐一分析:1、损害预期利益《公约》没有给出“损害”一词确实切含义,但不管怎样,这里的“损害”决不能仅仅理解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的物质损失。

“损害”一词应有更广泛的含义,它还应包括给对方造成的非物质损失,如失去客户、失去销售时机或引发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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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
影响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62-01
摘要风险转移直接关系着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国际
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对风险转移进行明确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主要探讨《公约》下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根本违约风险转移
一、买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买方的根本违约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支
付货款。

第二,买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接收货物。

虽然风险的转移是以货物的交付为条件的,但是在卖方因买方没有付款而无法如期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卖方已按合同要求将货物划归到合同项下,这时货物所发生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来承担。

《公约》第六十九
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
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

”可见,在买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接收货物的情况下,货物的风险由买方来承担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对于买方的一般违约行为,一般来讲,如果是由于买方
的原因导致了卖方的延迟交货,买方就应该承担该批已划归到合同项下货物的风险后果。

二、卖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我们可以看出,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可以采取不同的补救办法。

《公约》第四十五条规定,买方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义务、交付替代物、对货物进行修理、减低价格、宣告合同无效等各种补救办法。

本文认为,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风险的转移要根据卖方根本违约后买方所采取的补救办法来确定,对于买方所采取的不同的补救办法所引起的不同的风险转移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买方不承担风险的情况。

《公约》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买方可以在卖方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

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形下,如果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实际上等同于解除了合同,所有货物的风险就会回溯转移到卖方,货物的风险应该由卖方来承担。

(2)买方承担部分风险的情况。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根本违约,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但有时候,买方会因为货物紧缺等方面的原因,选择宣告合同无效之外的救济。

《公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

”可见,卖方对于其所交付的货物是负有责任的。

由此我们可以进行进一步推断,既然卖方需要承担与
合同不符的货物对买方造成后果的责任,那么他当然也应该对该批货物负有全权责任,包括货物的风险。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根据合同规定,买方期待并理应得到的是与合同部分相符的货物,而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不能被视为是划归到合同项下的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买方承担与合同不符货物的风险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所以,此时的风险应该分为两个部分:与合同相符货物的风险和与合同不符货物的风险,买方如果采取了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义务、交付替代物、对货物进行修理的补救方法,只需要对与合同相符部分的货物负责,承担与合同相符货物的风险,与合同不符货物的风险应该由卖方来承担。

(3)买方承担所有货物风险的情况。

如果买方是由于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构成根本违约行为而要求卖方降低价格的话,这种行为其实是可以理解为买方以另一种方式接受了该批货物,包括与合同相符和不符的所有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同意了买方所提出的降价要求,买卖双方的交易可以视为一个新的买卖合同的成立。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既然买方已经接受了该批货物,就应该承担所有货物的风险。

三、结语
风险转移作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直接影响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活动主体应该熟悉相关的贸易规则与法律制度,积极面对纠纷,切实捍卫自身利益,并本着公平的原则进行经济交流与合作,维护良好的国际货物买卖
秩序,共同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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