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老挝)2009版
老挝投资促进法中文全文(中文稿)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老挝国会编号/国会万象市、年月日促进投资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促进投资法的宗旨促进投资法指定投资原则、规定、促进措施及投资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投资商提供便利、确保投资商、政府及老百姓的权益、另外是为了鼓励增加国内外的投资、给国家的经济社会强大与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2条投资促进投资的促进是为了给投资商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条件以让投资商能够在老挝投资各个行业及各个领域。
第3条定义与理解在本法律中,下列用语含所述意思:1、“投资”是指投资商引进有形资金及无形资金以投资经营;2、“投资商”是指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国内外的个人或法人代表;3、“国内投资商”是指在老挝境内生活或投资经营的老挝市民、侨民、无国籍或这些人群的法人代表;4、“国外投资商”是指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外国人或外国法人代表;5、“有形资金”是指外汇、建筑物及房地产;6、“无形资金”是指知识产权、未来的收入、租赁权、商贸权及专营权承包资金;7、“专营权承包”是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在协议中明确、在政府的所有权之下、条件及年限给予投资商的使用权;8、“专营权承包协议”是指政府机构或受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与其他法人代表签署关于专营权承包的协议;9、“专营权执照”是指政府同意给投资商在某个项目拥有专营权的文件;10、“直接用于生产的交通工具”是指根据政府的指定、直接用于投资活动的设备、重载车等等;11、“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或投资商将资金用于运营让他们变成企业主人、企业经营管理或扩展有关企业;12、“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未直接参与有关企业的管理工作的情况下购买公司的股份、在股票市场购买股票、包括在金融担保基金的投资、债券及其他有价值的文件;13、“价值的文件”是指可以有金钱价值的文件、可以买卖、交换或担保比如:土地证、股票、债券。
第4条促进投资的政府政策政府以政策促进各国内外的投资企业为了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条件比如:主要的信息资料的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权、一门式投资服务、劳动的优惠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包括合法的确认及保护投资者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
课题_老挝投资促进法中文全文
根据2009年7月颁布实施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促进法》,老挝实行以下投资促进政策:1.对外贸易法规及政策1.1 贸易主管部门老挝贸易主管部门为老挝工业与贸易部(下设省市工业与贸易厅、县工业与贸易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制订、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发展与各国、地区及世界的经济贸易联系与合作,管理进出口、边贸及过境贸易,管理市场、商品及价格,对商会或经济咨询机构进行指导以及企业与产品原产地证明管理等。
1.2 贸易法规体系老挝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投资促进法》、《关税法》、《企业法》、《进出口管理令》、《进口关税统一与税率制度商品目录条例》等。
1.3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老挝对各类动植物产品的进口有检疫要求,要求对进口产品的特征及进口商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
(1)动物检疫:根据老哦我动物检疫规定,活动物、鲜冻肉及肉罐头等进口商须向农林部动物检疫司申请动物检疫许可证。
商品入境时由驻口岸的动物检疫员查验产地国签发的动物检疫证和老挝农林部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2)植物检疫:老挝农林部负责植物检疫工作。
进口植物及其产品须在老挝的边境口岸接受驻口岸检查员检查,并出示产品原产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
1.4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1)海关管理规章制度老挝政府于1994年12月颁布实施《统一制度和进口关税商品目录条令》,2005年5月颁布实施《关税法》及2001年10月颁布实施《商品进出口管理法令》等法律法规,对海关管理作了系列规定。
其中《关税法》对进出口商品限制、禁止种类、报关、纳税、仓储、提货、出关、关税文件管理及报关复核等做了相关规定。
老挝关税分自主关税、协定关税、优惠关税、减让关税和零关税等5种不同的税率。
详情可参看《统一制度和进出口关税商品目录条令》及有关关税调整通知等文件。
(2)报关流程货物进入仓库→过磅→做仓库临时报关单→打货物临时报关单→报海关审核→报海关领导签字→打税单上税→海关检验货物→付仓库费→海关作记录、进关。
老挝投资政策
老挝企业税收规定老挝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外国企业和个人与老挝本国的企业和个人一样同等纳税。
老挝共有6个税种,其中,间接税包括营业税和消费税2种,直接税包括利润税、最低税、所得税、手续和服务费等4种。
经老挝国会通过,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
主要税赋和税率如下:营业税:个人、法人或者机构在老挝境内进行商品买卖和服务时必须按比例缴纳营业税(部分免税商品除外),缴纳比例一般为5%和10%,但出口商品免交营业税。
消费税:燃油、酒(含酒精)类、软饮料、香烟、化妆品、烟花和扑克牌、车辆、机动船只、电器、游戏机(台)、娱乐场所服务、电信服务、彩票和博彩业服务等15类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缴纳消费税,具体税率从10—110%不等。
个人所得税:薪金、劳务费、动产和不动产所得、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所得等必须缴纳所得税,具体税率以30万基普为起征点,30-150万基普为5% 、150-400万基普为10%、400-800万基普为15%、800-1500万基普为20%、1500万基普以上为25%。
外国人按总收入的10%计征。
利润税:按可收税利润(6千万基普以上)的35%计征。
红利税:公司股东年终分红时须缴纳红利税,税率为10%。
最低税:生产单位每年需缴纳最低税,按年度收入的0.25%计征。
增值税:企业在购买产品同时需额外支付产品进项价格10%的增值税。
老挝的金融环境老挝金融环境相对宽松,外汇管制逐渐放宽,为外国投资者营造了较好环境,但金融业务种类仍较单一。
老挝政府鼓励使用本国货币基普(KIP)并规定基普为有条件兑换货币,但在市场上基普、美元及泰铢可相互兑换及使用,人民币目前在中老边境地区可兑换使用。
近些年,老挝货币兑美元的汇率呈稳定上升趋势。
2005年老挝公布的汇率是10,600基普兑换1美元,最近公布的基普兑换美元汇率为8,470基普兑换1美元,升值约20%。
老挝政府规定在老挝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老挝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进出口结算,外汇进出老挝需要申报,个人携带现金如超过5,000美元,需要申报并获得同意方可出入境。
老挝2009年宏观经济概况及2010年展望
老挝2009年宏观经济概况及2010年展望一、2009年经济形势概况2009年,老挝经受了国际金融危机、甲型H1N1流感和国际市场矿产价格波动的考验,经济保持较快发展,据老方统计,2008-2009财年老GDP达到55.53亿美元,增长7.6%,比国会调整制定的目标高0.1个百分点。
另据来自亚行的数据显示,2009年老挝国民经济总体向好,国民生产总值59.47亿美元,增长6.5%,高于亚行年初预计增长5.5%的水平。
在世界经济处于缓慢复苏的大背景下,老经济保持较快增长,除了老政府采取了比较积极的财政政策外,周边国家,尤其是中国经济的回升、向好,中老贸易、投资合作快速增长,为老经济注入了活力,来自国际社会约4亿美元的援助为老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纵观全年,老经济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实施比较积极的财政政策,经济保持较快增长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保持国内经济平稳、持续、快速增长,政府采用了比较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体现在:(1)通过承办第25届东南亚运动会及筹备万象市建都450周年庆祝仪式等重大活动增加政府投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内需;(2)改善旅游设施,举办特色民俗文化活动吸引外国游客;(3)鼓励出口,实施出口和替代进口补贴。
随着老主要贸易伙伴经济形势好转,国际矿产品价格回升,矿产品生产和出口增加等,出口下降幅度收窄。
(4)努力创造就业机会,失业率保持较低水平。
(二)国外投资大幅增长,对外贸易有所回落据老方统计,2009年老吸引外资43亿美元,同比增长10.94倍,远高于2008年3.6亿美元的水平,年度新批外商投资12.4亿美元。
外商重点投资领域包括:电力、矿产、电信、农业、酒店、餐饮等。
累计在老投资前10位的国家依次为:泰国、中国、越南、法国、日本、印度、澳大利亚、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
据老方统计,2008-2009年财年我对老直接投资合同额金额9.33亿美元,同比增长10倍,占我对老累计投资合同总额的27%。
老挝外国投资法研究_漆思剑
Study on the Laos 's Foreign Investm ent Law
Q I Si jian, JIANG H ong -bin
( Law Schoo,l G uangxi N or m al U n iversity, G u ilin 541004 C h ina) A bs tra ct : Laos is a backw ard coun try in centra l south pen insula of A s ia. Laos especially focu ses on on the use of foreign cap ital to promote dom estic econom ic developm en t in recent years . Th ere have b een also great changes in legislat ive ideas . She has enacted and i m proved the fore ign invest m en t law. She has for m ed a m ore systemat ic foreign invest m en t law w ith the m in eral law as the m ain body. A t p resen t , the legal policy environm ent of foreign investm ent in Laos has been greatly m proved. i I nvest m en t procedu res becom e m ore si m p lified , safeguards , in cen tive pol icies and d isputes settlem ent m echan is m have been i m proved. K eywords : foreign invest m en t ; Laos foreign invest m en t law; invest m en t ben ef its
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的通知-
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外事办公室,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的精神,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协调和指导”的指示,商务部、外交部联合制订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外投资工作,按照《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确定的鼓励方向和重点,加强对我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协调和指导,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推动我国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的增长,促进与东道国的共同发展。
二、各级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深化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进程,依法履行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审批、监管和服务职能,切实从微观项目审批转变到主要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经贸关系、优化国别地区布局、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履行国际协定、防止在境外盲目投资与自相竞争等方面进行把握与核准。
三、《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是各级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指导与核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依据。
凡符合导向目录,并经核准持有对外投资批准证书的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在资金、外汇、税收、海关、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外商赴老挝投资的法律环境
5 股东人数方面,按照老挝 《 . 企业 法》规定:股份公司 股东人 数为 2人 或 2人 以上 ,除个人 有限公司外,有限公 司股东的最低 人数 为 2人 , 最高人数为 2 O人 ,大众公司发
起 人 的最 低 人 数 为 7 人 。
( )老 挝 外 商 投 资 法 新 修 订 的 内 容 三 18 年 4 月 ,老 挝 政 府 首 次 颁 布 《 国在 老挝 投 资 98 外 法 》该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领域 、投资方式、出资方式、 投 资建 立 、经营 管理 、外 国投 资者 权 利 与 义 务 等 问题做 出 了 系统 规 定 ; 为 了更 好 的 实 施 该 法 ,老 挝 部 长 会 议 还制 定 了 《 国在 老 挝 投 资法 实 施 细 则 》 外 ,其 对 投 资 者 资 格 、投 资领 域、标准和范 围、管理机构和投资程 序、投资方式 、技术、 计划和经营 、企业的劳动管理、财务、会计和会计监督、外 汇 管 理 、出 入 境 、居 留 、活 动 和 通 讯 联 络 等 问题 做 出 了较 为 细 致 的 规 定 。1 9 9 4年 3月 ,老 挝 政 府 对 《 国 在 老挝 投 资 外 法》进行修改 ,增加 了许多优惠投资政策 ,颁布 了 《 促进 和管理外 国在老挝投资法》 9 4年 4月老挝国会颁布 的新 。1 9 修订的 《 外资法》 ,新投资法在互惠互利基础上 , 鼓励外国 投资者 以包括 B T OT 在 内的多种投 资方 式、在各个领 O 、B O 域投资;规定政府不干涉外资企业的事务,允许外资企业汇 出所获利润;外商可在老挝举办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等企业 形式 ;国家将在头五年不 向外资企业 征税 等。2 0 年 3月 01 《 进 和 管 理 外 国 投 资 法 实 施 细 则 》出 台 ,保 证 了投 资 优 促 惠政策的具体落实。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鼓励外国投资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鼓励外国投资法(2004年10月22日国会第11号决议通过2004年11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73号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鼓励和保护外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效利用资金、智力发展生产力,为逐步向工业化、现在化转变服务,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富国强国做贡献,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名词定义本法的所有名词含意如下: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为开展经营而把资金、资产及技术和经验等带进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
外国投资者指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的个人或法人。
国内投资者指由老挝人、外籍人以及无国籍的个人或法人与外国的合资和合作。
资产指货币、财物和知识财产如商标、版权、专利权等。
外国投资企业意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设立的100%的外国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和按合同合营企业。
第三条鼓励外国投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所有领域内开展生产、经营,但涉及国家安全、对目前或将来健康或民族的良好文化、环境有严重影响的经营除外。
政府以制定关税、税收政策、规章、措施、提供信息、服务及便利等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投资领域和部门。
第四条外国投资的保护(修改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老挝的投资和财产依法得到充分保障,将不被以行政手段征收、不被侵占包括不被转为国有。
除非有必要用于公益,外国投资者将依法获得补偿。
第二章外国投资形式第五条外国投资形式外国投资者可以以下形式在老挝投资:(一)按合同合营。
(二)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联营企业。
(三)100%的外国投资。
第六条按合同合营是指国内投资者法人与未在老挝重新设立法人的外方之间的共同经营。
至于开展经营的期限、合作形式、原料、各方权利与义务、责任、利益,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规定。
第七条联营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的依照老挝法规在老挝设立和注册的企业,其开展经营、产权共享。
联营企业的组织、管理、活动以及合资人的关系以双方合同的形式加以规定并在本投资企业章程中规定。
老挝对外资的投资政策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老挝对外资的投资政策老挝对外资的投资政策老挝政府于1988 年4 月9 日制定、颁布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1989 年3 月颁布了《投资法实施细则》;1994 年将外资投资法修订为《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2 0 0 1 年3 月颁布了《投资法实施细则》;2002 年2 月颁布了《外国投资项目在老挝审批程序规定》和有关设立经济特区的总理令。
新的法案强调了原则上不限制外资投资的领域并简化了外资投资的申请手续,并在以下方面做出了规定:(一)税收政策在老挝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强制性法规规定,每年向老挝政府缴纳20%的利润所得税,其他税收和手续费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已颁行的税法缴纳;外国投资者进口的用于项目和生产经营上的设备、生产工具和零配件及其他物资,应向老挝政府缴纳占进口物资总额的1 % 的进口关税;用于出口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免征进口关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进口用于生产进口替代品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享受老挝政府规定的关税减让政策。
特获老挝政府批准,有助于老挝社会经济发展或对老挝社会经济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大规模投资,老挝政府将给予外国投资者各种优惠条件,免征各种进口设备、生产工具和零配件及其他物资的进口关税,减免利润所得税等。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工作的外国人必须向老挝政府缴纳本人总收入10% 的个人所得税。
(二)外资投资行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各经济领域进行生产性和贸易性投资,如农林业、加工制造业、能源矿产业、手工业、交通通信业、建筑业、旅游业、商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
但违反老挝法律,有碍国家安全,对环境、健康和民族文化有害的除外。
独资企业是指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行注册成立的由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数人,无老挝投资者参与投资的单方面投。
2009年第5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03-16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投资管理)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投资管理)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走出去”,在海外市场寻求发展机会。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环境存在差异,对外投资合作的风险和挑战也随之增加。
因此,一份详尽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显得尤为重要。
本指南将为您提供关于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法律法规、合作机会等方面的信息,帮助您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一、政治环境分析政治稳定是投资安全的基本保障。
在投资前,了解目标国家的政治制度、政府政策、政局稳定性等因素至关重要。
例如,某些国家可能存在政局动荡、政策不连续等问题,这将对投资带来不确定性。
二、经济环境分析经济环境是影响投资回报的关键因素。
投资者应关注目标国家的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失业率等经济指标,以及其产业结构、市场规模、消费水平等。
汇率波动、贸易政策等也会对投资产生影响。
三、文化环境分析文化差异可能导致沟通障碍、合作困难等问题。
了解目标国家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商业习惯等,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融入当地市场,降低文化冲突带来的风险。
四、法律环境分析法律法规是投资合作的重要保障。
投资者应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体系、投资政策、税收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等,确保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
五、合作机会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具有各自的优势产业和合作机会。
投资者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寻找与目标国家在产业、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契合点,开展合作。
六、风险防范与应对七、案例分析本指南将为您提供一些成功或失败的对外投资合作案例,分析其成功或失败的原因,为您的投资决策提供借鉴。
通过本指南,我们希望帮助您全面了解目标国家的投资环境,降低投资风险,抓住合作机会,实现投资回报最大化。
请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投资目标国家或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投资管理)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
为了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降低投资风险,抓住合作机会,我们特别编制了这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商务部发布2013版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
龙源期刊网
商务部发布2013版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作者:
来源:《世界博览》2014年第01期
12月19日,商务部在北京发布了《2013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该指南覆盖了全球165个国家和地区,主要以投资目的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官方统计数据和其它信息为依据,客观反映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并就我国企业在当地开展业务可能遇到的问题给予必要的提示和建议。
商务部统计显示,2013年1至11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4522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802.4亿美元,同比增长28.3%。
商务部研究院院长霍建国说,中国对外投资面临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呈现上升趋势,对外投资企业必须重视东道国的投资风险。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09年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0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22•【文号】发改产业[2009]1926号•【施行日期】2009.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9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09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09]1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商务局:为积极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元器件和重要资源性产品、原材料进口,根据国务院工作安排,制定《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09年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09年版)》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
主要指国内尚未掌握的先进技术,国家批准或核准的重点建设工程引进的先进技术。
引进技术是指买断或许可方式进口国外先进专有技术或专利,或通过合作开发,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和掌握先进专有技术的行为。
对引进此类先进技术,给予贴息支持。
第二部分是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
指目前国内尚不能自行研发制造,国民经济各领域急需的重要设备,以及为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所需进口国内尚不能生产的关键零部件。
对此类产品进口,给予贴息支持。
第三部分是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
主要是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重点支持发展的领域范围内选择的重点行业。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专项规划的投资类项目项下进口生产性设备、零部件(不予免税产品目录中产品除外)给予贴息支持。
中国将于近期发布赴海外投资项目环保指南2009—06-10中国日报网
中央财政安排 1 0亿支持农村环保
2 0 .60 中国广播 网 0 90 .5
为 2 亿美 元。今 年 4月份,商务部发 布 了首批针对 2 5 O
个 国家 的 《 对外投 资合作 国别 ( 区)指 南》 地 ,虽然里 面涉及到环保 的内容 , 但我 国仍缺乏较为综合 的可操作 性强 的环保规 范。 我 国 的对 外直接 投 资和援助 项 目主要涉 及矿 产资 源开发 、石 油、加工制 造及 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 ,并集 中在 东南亚 、非洲、拉丁美洲等 国。这些地 区的生态非 常脆弱 ,容易引起 环境 问题,葛察忠主任介绍说 。目前
定 的负面影 响 。随着我 国鼓励 扩大对 外投 资战 略的实 施, 越来越 多的中国企业——特 别是 中小企业定将走 出 国门, 守环 保指南将有助于这些企业规避环境及社会 遵
风险 ,智颖标说 。
“ 国家级 生态村 ”或 “ 国环境优美 乡镇 ”称 号的村镇 全
也可 申请专项 资金, 用于生态示范创建成 果的巩 固和提 高 ,但 应在 命名为 “ 国家级 生态村 ”或 “ 国环境优美 全 乡镇 ”后 ,没有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 方面投诉和反 映。 中国将于近期发布赴海外投资项 目环保 指南
综合 信 息
超 过 30 5 0亿 元 。
3 7
水和 垃圾处理 的设备等 。同时,中国在海外 投资或参与
这 些项 目中 , 能减 排和生态建设 6 0亿元 ,其 中 节 8 十 大重点节能工程、循环 经济发展等 3 5亿元 ;城镇污 2
水 、垃圾处理设施 、污水管 网 1 0亿元;重点流域水污 3
中国海外投 资 中环保 争议较 多 的主要 集 中在水 电开发 及资源开发 利用类 的项 目。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鲁商务境外字[2010]515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企业正文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鲁商务境外字〔2010〕515号)现将《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转发给你们。
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商务局按照境内投资母体注册地负责组织企业进行年检工作。
二、年检时间6月1日至7月31日为年检工作时间。
三、年检程序(一)境内投资主体1、从7月1日开始,投资主体从商务部网站()合作司子站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下载调整后的《年检报告书》(见附件),统一用A4纸打印,并根据境外企业有关情况如实填写一式两份,同时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各市商务局,由所在市商务局核实并在纸质报表一、报表二右上角盖章,各市商务局留一份,另一份报送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分)局并同时提供上一年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的中文译件。
2、投资主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客户端软件,并通过登陆该系统客户端填写电子版报告书中的表二后,直接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交报告书,并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书面材料对应内容严格一致。
(二)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应在收到投资主体完备的年检材料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1、对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核。
对于报表二,要结合系统数据,重点对该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审核投资主体填报数字是否与其报送的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