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函〔2016〕号

合集下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8•【字号】黔府办函〔2016〕166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8日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全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强化分类指导,进一步扩大城乡基层民主,保障广大村(居)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切实做好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的人选进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提高村(居)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为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城乡社会生活共同体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倡导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组织成员积极参与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实现交叉任职,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

二、工作安排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6年8月起开始,到2017年5月31日前结束,分三阶段进行:(一)选举准备阶段:2016年8月至9月1.建立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黔府办函〔2016〕206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因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进行调整。

具体名单如下: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孙志刚副主任:秦如培、慕德贵、陈鸣明二、贵州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唐德智三、贵州省“天网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召集人:秦如培、陈鸣明四、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陈鸣明五、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建设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鸣明六、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鸣明七、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组长:陈鸣明八、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陈鸣明九、省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陈鸣明十、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陈鸣明十一、贵州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陈鸣明十二、省打造“黔系列”民族文化产业品牌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陈鸣明以上议事协调机构其他副组长或成员调整,由各议事协调机构结合工作需要和相关人员工作变动情况,与有关方面沟通后自行行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9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9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9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9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建筑垃圾大量产生,不仅破坏资源环境,更影响城市安全运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全省城市工作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问题,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业化)发展内容,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到2020年,各市(州)、贵安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30%以上;经济强县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30%以上;其他县(市、区、特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20%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规划引导,培育示范典型。

各地要对本地区建筑垃圾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根据区域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科学选址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消纳场,制定切实可行的建筑垃圾科学治理和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有序开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黔府办函[2016]79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7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19日贵州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提升政策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我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机制,设立小微企业及“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引导担保业充分发挥在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中的积极作用,探索符合其特点的担保抵押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级各类担保公司发展,努力形成功能互补、运行高效、分担有序的省、市、县三级担保体系,力争2016年6月底前,实现全省市、县担保机构全覆盖,力争担保资金放大倍数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确保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降至2%以下,代偿率控制在3%以下。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完善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

将原“贵州省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贵州省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4月底前完成更名工作,主要为省级重点支持的产业及民生类项目进行担保;按照财政部“五独立”(法人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考核独立、管理独立)要求,力争2016年6月底前完成贵州省农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工作,重点为省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精准扶贫提供担保服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04•【字号】黔府办函[2016]98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就业促进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9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4日贵州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推动我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加快改革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6年起全面推进和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2017年形成科学先进、认同广泛、特色鲜明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和共识,实现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预期目标;到2020年健全以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基本形成高校鼓励创新创业、大学生勇于创新创业、政府激励创新创业教育、社会支持创新创业教育的新机制、新格局。

二、工作措施(一)推进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1.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

编制实施“十三五”贵州省高等院校设置规划,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现代化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智力支持和科技支撑。

加大高校优化布局及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引导和支持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建设应用型本科院校。

加强高校专业设置的宏观调控,鼓励各高校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机制、以创业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机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黔府函〔2016〕10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黔府函〔2016〕10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黔府函〔2016〕10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

具体名单如下:一、调整的议事协调机构(65个)1.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孙志刚常务副组长:秦如培副组长:XXX、慕德贵、谢晓尧2.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孙志刚副主任:秦如培、慕德贵、孙立成3.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召集人:孙志刚副召集人:秦如培、慕德贵4.贵州省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黄家培5.贵州省大健康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刘远坤、陈鸣明、何力6.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黄家培7.贵州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陈鸣明、唐德智8.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9.贵州省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秦如培副召集人:慕德贵10.贵州省工业“百千万”工程联席会议召集人:秦如培副召集人:慕德贵11.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黄家培12.贵州省草海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常务副组长:黄家培13.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黄家培14.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15.贵州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陈鸣明16.贵州省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孙立成17.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孙立成18.贵州省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黄家培19.省油气化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20.贵州省白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21贵州省医药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22.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23.省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慕德贵24.贵州省人民政府南方电网公司落实国发〔2012〕2号文件协调工作小组组长:慕德贵25.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26.贵州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27.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慕德贵28.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29.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0.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小康路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31.贵州省北斗卫星导航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2.贵州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3.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小康电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34.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小康讯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35.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6.贵州省铁路建设和运输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7.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刘远坤38.贵州农经网联席会议召集人:刘远坤39.省“锦绣计划”实施联席会议召集人:陈鸣明40.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建设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孙立成41.贵州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卢雍政42.贵州旅游创新产业发展基金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卢雍政43.省开放型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召集人:卢雍政44.省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召集人:卢雍政45.全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联席会议召集人:卢雍政46.贵州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卢雍政47.贵州省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卢雍政48.贵州省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卢雍政49.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0.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51.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52.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53.省促进100个城市综合体健康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4.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5.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小康房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6.贵州省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7.贵州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主任:黄家培58.省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59.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60.贵州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61.贵州省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62.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63.贵州省湄潭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64.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65.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黄家培上述议事协调机构其他副组长或成员调整,由各议事协调机构结合工作需要和相关人员工作变动情况,与有关方面沟通后自行行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黔府办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1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5日贵州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认真落实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工作任务,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要求,增强公开实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县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全面制定和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法定职责必须为”。

加大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开力度,重点公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要求公开清理规范后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

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农资、脱贫等领域全面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检查结果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6]54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2.26【实施日期】2016.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5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黔有关单位: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和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以来,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参加省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围绕我省“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的总要求,就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重点领域改革和突出民生问题解决等中心工作,共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和提案1294件(其中:省人大代表建议678件,省政协提案616件)。

为认真做好2016年省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办理建议提案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内容,是政府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渠道。

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办理机制,及时制订工作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不断提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整体水平。

二、强化沟通,注重实效(一)密切沟通协调。

实行主办会责任制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充分发挥牵头、统筹、协调作用,主动加强与会办单位的沟通协调,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通过召开协调会、推进会以及联合开展专题调研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共同研究办理事项,共同商讨解决措施,共同抓好办理落实,切实避免因业务交叉而相互推诿,因意见分歧而相互扯皮。

(二)加强沟通协商。

各主办单位、独办单位和分办单位要加强与代表、提案者的沟通协商,通过“办前了解意图,办中沟通协商,办后跟踪回访”全过程的沟通,认真听取代表、提案者的意见建议,找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途径,确保沟通率10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安顺市镇宁自治县偏坡水库淹没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安顺市镇宁自治县偏坡水库淹没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安顺市镇宁自治县偏坡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6]128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31
【实施日期】2016.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安顺市镇宁自治县偏坡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
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6〕128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
偏坡水库工程是为解决安顺市部分地区农田灌溉、人畜饮水及旅游开发而建的中型水库。

水库正常蓄水位1125米,总库容3674万立方米。

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涉及镇宁自治县城关镇、黄果树镇、扁担山乡及关岭自治县白水镇。

为确保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实物指标的准确性,减少国家和移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
1 / 1。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7•【字号】黔府办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全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着力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到2020年,在全省形成制度完备、机制健全、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日期,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制订和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铁建办、省总工会)(二)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市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考核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市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考核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市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考核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5.03
•【字号】黔府办函〔2016〕100号
•【施行日期】2016.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市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考核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6〕10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为深入推进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有效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精神和我省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相关工作要求,现将《2016年度市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日
附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09•【字号】黔府办函〔2016〕151号•【施行日期】2016.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9日贵州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6〕30号)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一、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一)全面深入宣传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做好《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科学编制《贵州省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

(省政府食安办、省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负责)。

(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培训考核、风险自查、产品召回、全过程记录、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控措施。

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法建立肉类、蔬菜、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用植物油等重点产品追溯体系。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负责)。

继续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和量化分级管理。

推动建立企业责任约谈常态化机制。

严格实施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制度,加强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审核。

开展食品相关认证专项监督检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7•【字号】黔府办函〔2016〕197号•【施行日期】2016.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9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7日贵州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

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省级政府主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责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开展,为全省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提供安全稳定的道路运输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规范货车装载和运输行为,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有效遏制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全省公路货车超限超载率控制在2%以内,初步建立起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重点建议提案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重点建议提案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重点建议提案目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6]121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26
【实施日期】2016.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重点建议提案目录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6〕12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已分别确定了2016年督办的重点建议提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54号)要求,认真研究办理。

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办理责任,明确办理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和沟通协商,对重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要重点研究、重点办理、重点解决,切实做到有目标任务、有责任分工、有协调配合、有措施办法、有进度要求、有办理成效。

请会办单位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会办意见反馈主办单位,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主办单位汇总相关意见后于7
月15日前将办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代表、提案者。

附件1: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建议
附件2:2016年省政府领导领衔督办建议提案
附件3:2016年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提案
附件4:2016年省政协提案委商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提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6日
附件1
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附件2
2016年省政府领导领衔督办建议提案。

黔府办函〔2016〕54号

黔府办函〔2016〕54号

附件4A(B、C)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XX单位文件XX单位议复字〔2017〕×号签发人:XX单位关于州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号建议的答复×××代表:您提出的《×××》收悉。

感谢您对我州×××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印章)××年×月×日(附注:是否公开发布)(联系人:×××;联系电话:×××)抄送:州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州政府办建议提案科。

×××(代表所在县<市>人大常委会)。

×××(会同办理单位)。

XX单位×××年××月××日印发共印份A(B、C)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XX单位文件XX单位议复字〔2017〕×号签发人:XX单位关于州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号建议的会办意见×××(主办单位):×××代表提出的《×××》收悉。

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印章)××年×月×日(附注:是否公开发布)(联系人:×××;联系电话:×××)抄送:州政府办建议提案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度粮食安全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评价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度粮食安全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评价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度粮食安全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评价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黔府办函〔2016〕124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度粮食安全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评价细则》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2016年度粮食安全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评价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30日贵州省2016年度粮食安全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评价细则为客观、公正、科学考核各市(州)政府粮食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切实发挥考核导向作用,促进粮食安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70号)要求,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指标考核指标由定量考核指标和定性评估指标组成。

定量考核指标包括增加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14个重点考核事项27项考核指标。

定性考核指标包括各市(州)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节粮减损等5个方面。

根据2016年粮食安全形势和工作需要,具体细化为67个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其中定量考核目标60个,定性考核目标7个。

二、考核分值采用百分制考核,满分为100分,包括定性评估加分在内,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评分采取逐项扣分(减分)办法,每项扣分不超过本项总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第一批整县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试点县名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第一批整县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试点县名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第一批整县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试点县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1•【字号】黔府办函〔2016〕180号•【施行日期】2016.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第一批整县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抢抓国家批复我省设立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示范区的重大机遇,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打造贵州省特色小城镇升级版的实施意见》(黔镇联办通〔2016〕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以县为单位整县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试点工作。

经申报、遴选、审议等程序,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贵阳市的开阳县、修文县,遵义市的播州区、仁怀市、湄潭县,六盘水市的六枝特区、盘县,安顺市的西秀区、平坝区,毕节市的七星关区、金沙县,铜仁市的玉屏县、石阡县,黔东南州的凯里市、台江县,黔南州的贵定县、龙里县、福泉市,黔西南州的安龙县、兴仁县,共20个县(市、区)(排名不分先后)为全省第一批整县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试点县。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试点县要根据《实施意见》有关“十大提升工程”的要求,按照定路线图、定工作量、定时间表、定责任人,集中人力、财力、物力的“四定三集中”原则,及时认真制定整县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保障措施、工作机制等,于2016年9月30日前报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大支持力度。

各试点县要积极主动对接上级有关部门,进一步争取各级各部门支持力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徽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徽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徽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18•【字号】黔府办函〔2016〕253号•【施行日期】2016.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徽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维护国徽的尊严,加强国徽的悬挂、制作和国徽图案的使用管理,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国徽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要增强国家观念,尊重和爱护国徽。

根据《国徽法》规定,凡应悬挂国徽的机构,都必须依法悬挂国徽,确保悬挂国徽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严格国徽的悬挂、使用及制作。

按照《国徽法》第十二条规定,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分别为100厘米、80厘米、60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须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指定悬挂用国徽制作企业的通知》(国办函〔2006〕12号)明确要求,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天津三五二二工厂、河北廊坊天平国徽厂、辽宁沈阳市亚东徽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皖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温州市吴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苍南县华徽铝业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制作,未经指定的企业不得制作悬挂用国徽。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广告,不得用于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不得用于私人庆吊活动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三、加强国徽悬挂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徽法》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徽悬挂及其图案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同时,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做好对所辖区域内各单位悬挂国徽及其使用国徽图案的宣传、指导工作。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