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

合集下载

论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与构成要件

论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与构成要件

论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与构成要件论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与构成要件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生态环境保护成为了当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

然而,尽管有各种法律法规的保护,生态环境依然面临不同程度的破坏。

而这些破坏行为往往涉及到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了对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与构成要件的讨论。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这一主题,并分享我个人的观点和理解。

我们需要明确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

生态环境的破坏往往与人类的行为密切相关,人类应当对生态破坏负有责任。

从而引出了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即人类应当通过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并对生态破坏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具体落实,也是对人类道德责任的体现。

我们来探讨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

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对生态破坏行为的具体要求,以便对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和区分。

我认为,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破坏: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首先要求行为人的直接破坏行为。

直接破坏可以指对生态环境的直接破坏,例如砍伐森林、污染水体等。

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应当被认定为生态破坏侵权。

2. 故意或过失: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但仍然故意进行。

过失则是指行为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了生态环境的破坏。

只有具备了故意或过失的要素,才能构成生态破坏侵权。

3. 合法权益的侵犯: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还需要考虑到生态破坏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的破坏不仅意味着对大自然的摧残,也会对人类的健康和生存产生影响。

只有当生态破坏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才能构成生态破坏侵权。

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是对人类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要求,而构成要件则是对生态破坏行为的具体要求。

通过对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和构成要件的了解,我们能够更好地判断生态破坏行为的性质,并对其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处理。

论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者:谢姣姣蒋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2期摘要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并且十九大会议上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这说明环境问题、生态问题是国家关心的重要内容。

但是立法主要针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规定,涉及生态破坏的规定寥寥无几;因此本文先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差异进行界定,其次列出生态破坏适用的归责原则上存在的分歧和困惑,最后阐述生态破坏适用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合理性。

关键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侵权原因行为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行为人应当依据何种标准对受害人进行责任的承担。

归责原则是确定一个人民事责任时的重要依据,不同类型的侵权使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中包含不同的构成要件,使得其在侵权责任承担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

生态破坏属于环境侵权行为中的原因之一,对其归责原则的理顺有利于理解生态破坏的相关问题。

一、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界定生态破坏是指人类的各项生产生活活动作用于生态系统,使得生态系统的平衡被打破,导致能力减少或者结构改变,从而引起了环境问题。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的因素使得环境发生了化学、生物或者物理的变化,导致环境的质量下降。

(一)法条分析通过查询以上表格的法条内容可知,立法明确的规定出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个行为,在我国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当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同的概念,并且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解释,也在法条当中提及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两个概念。

从立法层面上确定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不仅仅可以让实务和学界很好的区分两者概念,更有利的是为生态破坏在适用规则上的争议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二)学理分析我国除了在立法上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规定区分之外,在学界上许多的学者也作出了相应的论述。

虽然在环境法学界对于生态破坏的研究不是很多,但是在如今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是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曹德明教授认为:“广义上的环境侵权,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论述题800字

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论述题800字

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论述题800字现代社会,环境污染事故频发,而且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害后果往往十分严重,如何通过环境侵权责任立法保护生态环境,成为现代民法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我国民法典直面这一问题,首次把绿色原则规定为民法基本原则,并在侵权责任编第七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明确了生态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同时规定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等等,为维护生态环境、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该编总结了我国既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域外法的成功做法,有效回应了时代发展所提出的问题。

该编第七章虽然只规定了7条,但内容丰富,彰显了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从比较法上来看,民法主要调整因环境破坏造成的特定受害人的私益损害。

虽然环境权主要受公法调整,但是对于特定的民事主体因环境损害遭受的损失而言,则应当由私法进行规定。

例如,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由于附录——列举之设备对环境造成影响而导致任何人身伤亡、健康受损或财产损失,设备所有人应对受害人因之而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在英国,学界通说也将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限定在民事权益范围内。

这种观点对于民法规定环境损害产生障碍,民法典中大多回避了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

其主要原因在于:生态损害本身强调的是公益损害、集体损害,而非是个体损害。

而传统大陆法的范式立足于个人主义范式,难以有效应对生态损害。

正如张新宝教授所指出的,侵权责任编涉及的“损害"应当特指民事权益损害,不包括生态环境本身,直接保护生态环境本身与侵权责任法的部门法性质难以兼容,“损害生态环境"难以整体纳入“侵权民事权益"的范畴之内。

生态损害赔偿难以在私法框架下进行解决。

《民法典》是私法的基本法,以保障私权为核心,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完全不涉及公益的保护问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关于环境破坏责任的规定中,就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在保障私益的基础上对公益保护要求的回应,它回应了现代社会资源环境恶化情形下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的现实需要,同时也彰显了《民法典》所具有的时代特色与实践特色。

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

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

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维护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企业或个人的行为,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害。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许多国家都已经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并规定了环境损害侵权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立法的角度探讨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

一、《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制定为了解决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问题,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并在法律中对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生态环境保护法》是一部专门用来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其核心是通过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等措施,来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人类健康。

在《生态环境保护法》中,对于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界定和规定十分重要,它为受害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同时也给予了侵权行为人应有的法律责任。

二、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受害人的权利等方面。

在这些法律的保障下,受害人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有效地惩处侵权行为人,保护生态环境的整体利益。

三、法律责任的界定在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界定中,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受害人的权利等方面。

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侵权责任的首要问题,只有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才能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和受害人的权利。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行为是指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包括破坏生态系统、污染环境等行为。

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或者修复。

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有权依法向侵权行为人主张赔偿,并要求进行生态环境的修复等措施。

四、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在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中,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是两个重要的法定责任。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只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似乎没有明文规定生态破坏责任。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中的环境就包含生态环境,只不过由于字面上没有显示出来,而被多数人解释为不包含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对此进行了完善,明确将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确定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本条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一般条款。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规则《民法通则》第124条就确定了,《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本条坚持这个立场,故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无须具备过错要件。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2)环境受到污染、生态受到破坏。

其中,生态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们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环境通常是指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和生物环境等。

生态和环境原本是分开的,因而使环境污染责任和生态破坏责任对立起来。

本条把生态和环境规定在一起,形成统一的概念,凡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都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要件。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环境被污染和生态被破坏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符合上述要件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行为人对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北京市朱家湾村委会诉首发集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1]案情:首发集团建设京承高速公路时,高架桥的附属排水设施处于未完工状态,桥上流水流到桥下朱家湾,使其水泥路面呈现不同程度破损。

朱家湾村委会诉请法院判决首发集团赔偿朱家湾村委会各项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首发集团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朱家湾村委会的损失与高架桥排水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其不应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存在,故其应进行合理赔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一、本文概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一文旨在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进行深入的体系解读和立法评析。

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编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创新点以及立法评析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系统的理解侵权责任编的视角。

本文将概述侵权责任编的基本框架,包括其结构、章节设置以及主要条款等。

通过对侵权责任编的整体把握,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其内在逻辑和体系构成。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内容,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这些内容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编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本文将分析侵权责任编的创新点,包括其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创新之处。

这些创新点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领域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趋势。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编进行立法评析,包括对其立法质量、法律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评价。

通过立法评析,我们可以发现侵权责任编的优点和不足,为未来的法律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体系解读和立法评析,帮助读者全面、深入地理解侵权责任编的内容和意义,为推动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构建体现了对侵权责任制度的全面整合与深化。

侵权责任编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彰显了其在民事权利保护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这一编不仅关系到个人权利的维护,更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从体系构成上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涵盖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免责事由等多个方面,形成了一个逻辑严密、内容丰富的责任体系。

这一体系既吸收了传统侵权法的精髓,又结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对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在责任原则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坚持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原则体系。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只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似乎没有明文规定生态破坏责任。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中的环境就包含生态环境,只不过由于字面上没有显示出来,而被多数人解释为不包含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对此进行了完善,明确将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确定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本条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一般条款。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规则《民法通则》第124条就确定了,《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本条坚持这个立场,故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无须具备过错要件。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2)环境受到污染、生态受到破坏。

其中,生态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们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环境通常是指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和生物环境等。

生态和环境原本是分开的,因而使环境污染责任和生态破坏责任对立起来。

本条把生态和环境规定在一起,形成统一的概念,凡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都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要件。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环境被污染和生态被破坏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符合上述要件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行为人对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北京市朱家湾村委会诉首发集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1]案情:首发集团建设京承高速公路时,高架桥的附属排水设施处于未完工状态,桥上流水流到桥下朱家湾,使其水泥路面呈现不同程度破损。

朱家湾村委会诉请法院判决首发集团赔偿朱家湾村委会各项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首发集团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朱家湾村委会的损失与高架桥排水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其不应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存在,故其应进行合理赔偿。

根据本课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和《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建立与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

根据本课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和《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建立与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

根据本课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和《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建立与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侵权责任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通过规定人们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与义务,为维护生态文明和绿色原则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课程中,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贯彻了生态文明理念和《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并通过建立与完善相关的制度实施了这些理念和原则。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论述该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一、构建生态文明理念和绿色原则下的侵权责任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绿色发展理念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思想。

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发展需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正是顺应了生态文明理念和绿色原则的要求,从而建立与完善相应的侵权责任制度。

1. 侵权责任与生态文明的关系侵权行为通常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严重威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侵权责任的建立必须符合生态文明的理念,通过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促使其对环境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为受害方提供必要的赔偿。

2. 侵权责任与绿色原则的融合绿色原则要求人们在生产、消费和生活中坚持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避免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应当根据绿色原则,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责任和赔偿标准。

二、侵权责任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内容有损害赔偿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

这些规定在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和绿色原则的同时,也具有以下特点:1. 公平合理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从公平和合理的角度出发,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侵权者的合理利益。

它对赔偿责任和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赔偿权利的合理实现。

2. 推动环境保护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通过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和义务,促使其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排放,推动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并为环境修复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根据本课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和《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建立与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

根据本课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和《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建立与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

根据本课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和《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建立与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首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贯彻生态文明理念体现在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绿色原则在这一编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责任,通过设立环境污染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环境权益,维护了生态平衡。

同时,还建立了对实施侵权行为者的追责制度,以促进环境保护法规的有效执行。

其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绿色原则在建立和完善侵权责任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侵权责任编充分考虑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特殊性,明确了环境损害的认定、责任承担和赔偿的原则。

在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上,编制定了明确的标准,如严格同类之间的比较、适用合理推定等,使得对环境损害的认定更为科学和准确。

在责任承担上,该编明确了故意和过失原则,并根据不同侵权行为的性质建立了相应的倒置责任制度,使责任的承担更加公平合理。

在赔偿上,侵权责任编实行了全面且合理的赔偿制度,包括恢复原状、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使侵权行为者能够全面地承担其责任。

最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还提出了完善侵权责任制度的具体措施。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禁止及救济方法,包括肉体损害行为、合同违约行为等。

此外,该编还规定了对环境损害的预防措施,如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环境评估等。

这些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提高侵权责任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根据本课程学习内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实贯彻了生态文明理念和《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建立和完善了与之相适应的侵权责任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和生态,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相关规定的确定和明确,将有助于促进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和侵权责任的有效实施。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4卷(2019年)总目次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4卷(2019年)总目次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4卷(2019年)总目次河洛文化………………………………………………………………………………论邵雍对洛学的影响谢琳惠(1-1)…………………………………………………基于《三国演义》的关公诚信美德研究王治涛,常丽霞(2-1)………………………………………………………………………论关公精神的共同体价值赵壮道(2-10)…………………………………………………………………孟津县宜苏山炎帝活动遗迹探索李玉洁(3-1)……………………………九老旧贤形绘事,元丰今胜会昌春———北宋元丰洛阳耆英会探论庞明启(3-8)………………………………………洛阳山陕会馆油饰彩绘的保护与研究田建红,苏东黎,苏 江(3-15)………………………………………………………洛阳关林戏楼及其戏曲碑刻考述程 峰,任 勤(4-1)论关公信仰产生的原因吴 涛(4-11)……………………………………………………………………………………………………………………………龙门石窟地质构造对文物病害劣化趋势研究李建厚(4-15)……………………………………………………………………关公语言文化宣传策略研究张 虹(4-21)………………………………………………………………………北宋视野下的千年洛学之思马正标(5-1)…………………………………………………………………………宋代洛阳诗人群体论略史月梅(5-10)…………………………………………………………洛阳民俗博物馆藏清代女性服饰初探陈 谊(5-15)论明代洛阳王学的发展进程及其阶段性特征翟爱玲(6-1)……………………………………………………语言学坛………………………………………………………………《戒庵老人漫笔》与明代吴方言研究褚 红(1-7)《河南形象篇》多模态隐喻和转喻研究诸葛湘君(1-11)…………………………………………………………………………………………………………………《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离合词讨论廖 虹(2-14)数量经济学欠发达地区绿色城镇化的空间格局特征及演化机理实证分析———以江西省为例……………………………………………………………………刘 伟,唐培涛,李 可,陈 燕(1-16)………………………………基于主成分分析法的安徽省房地产市场泡沫程度研究刘光辉,金长宏(2-19)………“经济发展-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发展研究———基于长江经济带的实证分析陈 彬,段宗志(2-24)…………………………基于ECM模型的消费升级与产业结构升级关系实证研究卢方元,王 强(3-21)…………………深圳市人才吸引力水平的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实证分析沈 超(3-26)………………………………………………基于ARIMA SVM模型的郑州市CPI预测研究梁晓莹(4-26)交通基础设施对我国流通效率的影响研究张景卫(4-32)…………………………………………………………………………………………………………………流通业对制造业结构升级影响研究戴钱佳(5-20)………………………………………………三亚市入境旅游客源时空结构演变研究鲍富元,桑 琳(5-26)科技金融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效率影响的实证研究杨 芸,姜 耀(6-7)……………………………………………………………………………创新驱动与金融集聚对经济生态化影响的实证研究苗 雨(6-13)经管论丛………………………………………………………………洛阳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策略研究冯 超(1-24)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研究王志军,杨瑞涛(1-29)…………………………………………………………………………………………推动安徽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李海香,陈昌龙(1-34)……………………………………论我国主题酒店发展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宋军令,朱国翡,李 艳(1-38)……………………基于诚信机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研究———以克明面业为例肖湘雄,徐爱华(2-29)…………………………………………………洛阳市洛龙区发展全域旅游问题与路径研究刘昱彤(2-37)……………阜阳市第一代农民工养老保障体系构建研究———基于社会分层的视角杨 琦,徐 蕾(3-33)……………………乡村振兴背景下的返贫风险评估及防范长效机制研究黄海棠,蔡创能,滕剑仑(3-38)……………………………婚育过程中代际关系失衡研究———基于河南B村的考察熊凤水,李光萌(4-38)企业年金制度:嬗变历程、当前困境及优化路径张笑笑(4-44)………………………………………………………………………………………………………安徽特色小镇品牌定位与形象传播研究王雅琴(5-31)融媒体视域下河南景区品牌传播力影响及路径研究李舒楠(5-37)……………………………………………………………………………………………影子银行杠杆效应对整体金融杠杆率的影响何 敏(6-21)………………………………………………………增值税调整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研究储 倩(6-27)法律研究校园“裸贷”法律规制研究管媛媛(1-42)…………………………………………………………………………………………………………………………………人工智能应用中损害责任的承担分析任延武(1-48)………………………………………………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背景下检委会制度的完善孙仪娇(1-56)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以案例为基础的实证研究刘柯柯(2-42)………………………………………………………………………………………论法律权威构建的理论逻辑陈 力,郑鹏程(2-49)…………………………………新媒体时代版权保护的困境与调适———以合理使用为视角米 竞(2-55)………………………………………………………………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反思与重构金彦宇(3-45)……………………………………………………中日环境犯罪成立条件的比较考察梁 淼,温 婧(3-51)…………………………………………………论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中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臧阿月(3-59)从废止“著名商标”评选探析商标品牌建设路径刘云开(4-49)………………………………………………………………………………………………………………………论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朱雨薇(4-56)………………………法律条文中的情态动词研究———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为例王若楠(4-6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之反思与重构———基于学理和实践的视角肖康康(5-41)………………………………………………………………刷单行为的解释逻辑及规制进路王冠军(5-50)………………………………………………………………………公司司法解散的实证分析孙 越(5-57)论息讼思想及其对谱牒的影响李永富,岳 晗,曹望华(6-32)…………………………………………………………………………………………………………司法专门化视阈下对环境法庭再审视刘梦梦(6-38)……………………………………………………………民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完善研究孙艳鑫(6-45)……………………………………………………………人工智能时代公众隐私权保护探析李晨鹏(6-51)文史园地…………………………………………………………………论布宁作品中的印象主义元素郭 菲(1-60)………………………………………………………技术进步、政策失灵与东汉流民问题研究李文涛(1-64)………………………………………………………………………论王之春的货币改革思想刘长林(1-69)………………………………………………………………民国时期河南省地质调查所探究娄舒娴(1-77)习近平美好生活思想研究孙月红,张 路(1-84)…………………………………………………………………………………………………………高校官方微博的内涵、特点与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探析陈 俊(1-89)中国高校莎士比亚戏剧业余演出研究许 展(2-59)……………………………………………………………………………………………………………………………李清照《声声慢》词经典化探析李 欢(2-64)…………………………………………………………………………论东晋时期的豫州政治陈 晨(2-70)…………………………………………………………………………明代河南王府庄田研究游亚帅(2-75)……………………………………………………论晚清时期谢家福对中国电信事业的贡献刚苗苗(2-81)……………………………………………论《史记·殷本纪》对《尚书·商书》的承袭与改造李聪聪(3-66)抗战时期毛泽东根据地农业建设思想研究牛建立(3-71)……………………………………………………………………………………………………论习近平精准扶贫思想科学性及价值性的统一张 品(3-76)……………………………………………梁家河精神对大学生思想引领的价值与路径研究杜贤赞(3-83)…………………………………………………………………论影视视角下的红色文化建设王京焱(3-87)…………………………………………………论今存唐前《南方异物志》实为《南州异物志》姜复宁(4-69)……………………………………………………………抗战时期苏中三分区减租减息研究谢吟龙(4-76)…………………………………………………………………虞氏易消息卦变的元伦理意蕴文 平(4-83)……………………………………………立德树人视域下教师话语设计的合作与礼貌原则杜秋枝(4-88)……………………………………………………………………曾国藩思想中的“世界”观考温 泉(5-64)…………………………………价值性与科学性:习近平精准扶贫思想的逻辑统一韩洪涛,张 娜(5-69)…………………………………………………………论波普尔证伪主义与创新思维的培养解晶晶(5-74)…………………………………………………………………侗族生态文化设计与应用探析张嘉雯(5-80)中华灯谜谜史考证吕纯洁(5-87)……………………………………………………………………………………………………………………………………………………“义山多奇趣”说发微涂承日,李小艺(6-55)先秦诸子服饰思想差异性研究吴爱琴(6-62)…………………………………………………………………………………………………………………………………………哭泣与汉代政治生活研究郑 飘(6-69)基于SPSS统计分析的高校基层工会民主管理调查研究…………………………………………………周武军,刘小丽,孙夏兰,张 杰,孙东安,张建伟(6-77)………………………………………………………论高等学校共青团密切联系青年的进路侯丙孬(6-84)学苑杂坛应用技术型本科院校大学英语教师电子语言素养的基本构成研究宁东兴(1-93)…………………………………………………………………数学文化观念下微积分教学策略研究付夕联,吕成军,卢刚夫(2-87)市场营销专业顶岗实习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朱万红(2-93)……………………………………………………………………………………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挖掘与分析的思考余亚辉,高 敏,夏新颜(3-93)………………………………………………………高校体育教师精神文化与精神成长研究郭庆生(4-93)…………………………………………………………论核心素养视域下高校钢琴教学改革徐淑红(5-92)……………………………………………………………………“互联网+体育”跨界融合研究杨旭峰(6-88)………………………………………………河南省高等教育创新现状实证调查及改革路径侯胜利(6-92)。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及路径优化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及路径优化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及路径优化已经施行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又被称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这一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为《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增加了新的内涵和意义。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方面是在生态环境被损害后,以损害填补规则(即填平原则)为指引,另一方面又在一定范围内加重了恶意侵权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提高了实施环境侵权的违法成本,使恶意侵权者增强了放弃环境侵权的意图。

惩罚性赔偿是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是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数额为基础,在填平被侵权人的损失后仍需承担一定赔偿数额的制度。

其目的是通过对侵权人的额外惩罚,以防止其重复实施环境侵权行为,并警示他人不要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

环境侵权根据侵犯的法益不同,可以分为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和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因产业活动或个人行为,致使生态环境被污染或破坏,并因该行为的影响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或公共利益等受到损失的或有受到损失的危险的事实行为。

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将惩罚性赔偿引入到了环境侵权领域,为我国环境侵权赔偿惩罚性赔偿责任提供了立法基础,但是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也应该重视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分析和理解。

一、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案例——司法适用上的不同理解(一)全国适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首案H 公司酸性废液处理系统设备损坏,导致大量酸性废液无法正常处理,于是该公司将1124 吨的酸性废液在附近的山上倾倒,造成了附近8 亩范围内的环境和地表、地下水受到了污染,妨碍了当地居民的饮水。

该行为直接导致环境受到损害,造成了严重后果。

人民法院判决H 公司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0 余万元。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的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首案。

(二)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青岛市Y 艺术鉴赏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本案中Y 鉴赏中心违法经营饲养野生动物,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动植物平衡,造成了严重后果。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困境及突破——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切入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困境及突破——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切入

2021年第2期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No.22021 DOI:10.14092/ll-3956/c.2021.02.011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困境及突破——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切入熊超,张高榕(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0)摘要:目前我国立法层面是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定位于民事法典之中,即由侵权责任走司法诉讼来追究相关行为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而该种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方式,对于受损生态环境的救济措施往往无法及时展开,并且由民事法典来调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还会造成我国法律体系不必要的混乱。

对于上述不足,可以通过转变救济路径来加以解决,即由目前的私法救济路径转而变为公法救济路径。

公法路径的高效性、救济的及时性以及救济手段的多元性更有助于救济受损的生态环境公益。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生态环境;民法典;公法;私法中图分类号:D922.68;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03(2021)02-0083-06一、问题的提出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出台,在新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新出台的《民法典》相较于过往非法典时期而言,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程度进一步加深。

如在物权编第二百八十六条其部分规定为“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第三百四十六条其部分规定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还如在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履行合同应当避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以及五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旧物回收义务等等,都体现了国家层面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重视。

而在众多关于生态环境规定的条款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第七章中单独规定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O在2018年9月5日以及2019年1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民法典(草案)》一审稿以及二审稿时就有相关的学者和实务部门质疑,“由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直接规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超越收稿日期:2020-12-25基金项目:2019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广西南海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机制调查研究一以海港码头违法倾倒堆填为视角”(CLS(20⑼W02);2017年度广西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工程“生态文明视野下的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研究”(2017KY1465)。

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一、环境侵权责任的概述《民法典》“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对环境侵权责任规定共有7条。

其中第1229条到第1233条是环境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第1231条为责任份额的确定,第1232条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第1233条是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第1234条和第1235条为生态修复和生态修复损失和费用赔偿的专门规定。

本文主要浅析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尤其是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2020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了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内的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最常用方式。

上述所涉均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传统做法。

除此之外,《民法典》新增第1232条惩罚性赔偿、第1234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一)传统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是传统的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方式之一,也是审理环境侵权民事案件中较为常用的责任承担方式。

无论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还是此后颁布的《民法典》,都规定了停止侵害的相关法条。

停止侵害通常是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来避免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针对的是持续发生的侵权行为。

而在环境侵权中,被侵权人可针对正在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并且虽然侵害经常体现为有体物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但是无体物也可构成侵害,例如臭气等进入被侵权人的权利空间。

因此停止侵害包括对有体物和无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停止。

排除妨碍适用于环境污染行为给受害者已经造成妨碍或将要造成妨碍的情况。

被侵权人在此情形下可以依法要求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不同于停止侵害,停止侵害强调侵权人可以通过消极手段如停止侵权行为来满足被侵权人的要求,排除妨碍则更多地表现在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积极采取措施来消除妨碍。

民法典侵权编(二审稿)

民法典侵权编(二审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全文2018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审议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

就草案主要涉及的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自助行为”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等八个问题进行了说明。

最新发布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全文共计10章91条8442字。

侵权责任编目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损害生态环境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注:暂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条文顺序编排)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九百四十三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四十四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四十五条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九百四十七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四十八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百四十九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五十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五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途径辨析赵悦,刘尉(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摘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统摄环境侵害救济,选择了环境公私益损害复合性立法路径,体现了民事环境侵权立法理念的重大突破,但在法律概念界定和具体责任构成要件设计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都过分强调公平与秩序,而对民事主体个人自由价值的保障不足。

本文基于对环境公私益损害间差异性的辨析,建议将二者进行类型化界分,在厘清法律概念的前提下,对环境公益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且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不倒置、违法性要件不排除。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环境侵权责任;环境公益损害;环境私益损害;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环境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13;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287(2019)03-0020-12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一个重要部分。

在“生态文明”“绿色发展”和“两山论”等新时期重要理念的指导下,我国的民事立法也融入了绿色基因。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明确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绿色原则”)这一“绿色原则”的引入,集中体现出我国民事私法立法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关照,用私法的手段去调整公法处理环境问题时不能涉及的方面,既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推动我国民事立法理念革新的契机。

尽管如此,如何在民法典各分编中推动环境法与民法典的对接,通过原则和规则的路径表达“绿色原则”的价值诉求,成为了一个困扰立法者的难题。

民法关照每一棵树木,而环境法则关照整个森林;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宪法,是关照个人利益、讲究效率和个人主义的法律,而环境法是生态规律的法律,是关照人类利益、讲究安全的法律⑴。

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

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

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快速增长,环境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由于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环境保护法律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其中,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旨在探讨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

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源于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律规则。

在“里约宣言”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公约中,都对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做出了规定。

国内法方面,中国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核心法规,该法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

此外,还有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也在特定情况下提到了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比如《草原法》、《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阶段、中期阶段和现代阶段。

初期阶段,主要是在《民法通则》等法规中对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进行探讨,但规定较为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中期阶段,则是在90年代中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制定,明确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环境保护范畴,并规定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框架。

现代阶段,我国逐步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制度,例如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管理,同时也逐步实现了实施与完善国家环境监管制度等。

1.立法落后。

目前我国对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负有民事责任的规定,仅在部分环境污染事件中得到落实,对于一些新兴的生态环境问题,如土地污染、大气污染等方面,尚未得到有力的法律支持。

2.制度不健全。

尽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比如,由于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投入不足等问题,导致实际赔偿困难,受害人难以维权。

3.法律执行力度不足。

由于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性质复杂,判断和证明难度大,使得执法部门常常难以对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进行查处和处罚。

《民法典》第1234、1235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之三阶构造论

《民法典》第1234、1235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之三阶构造论

《民法典》第1234、1235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之三阶构造

杨雪
【期刊名称】《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21()6
【摘要】《民法典》第1234、1235条中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规范内容具有高度概括性,存在公法与私法的深度融合。

以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发生于自然资源作为标准,第1234、1235条可整合为"三阶"的规范结构。

在第一阶层上,一是为救济附着于作为财产的自然资源上的生态环境损害,应适用物权损害救济制度;二是为救济非附着于自然资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适用行政命令的非诉强制执行制度。

第一阶层上的救济有赖于行政机关职权行使,但"政府失灵"现象并不鲜见,需在第二阶层允许环保组织主张生态环境损害救济。

然而,现阶段我国环保组织力量薄弱,在第二、三阶层上,需授权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或提起诉讼,作为对环保组织主张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补充和兜底。

【总页数】10页(P136-145)
【作者】杨雪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D922.6
【相关文献】
1.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r——《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章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2.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规范构造
——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切入点3.多元共治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之刍议
——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4条为视角4.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研究--以《民法典》第1234条的完善为视角5.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困境及突破——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切入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民法典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有什么规定现在社会上越来越重视⽣态保护,并且国家出台了民法典来对破坏⽣态的⾏为进⾏约束,那么民法典的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有什么规定呢?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为读者朋友们查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们了解相关知识。

⼀、民法典的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有什么规定1、⼈们破坏⽣态环境,导致⽣态环境收到污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是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停⽌侵害;(⼆)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千⼆百⼆⼗九条【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三⼗条【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发⽣纠纷,⾏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千⼆百三⼗⼀条【两个以上侵权⼈的责任⼤⼩确定】两个以上侵权⼈污染环境、破坏⽣态的,承担责任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态的⽅式、范围、程度,以及⾏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等因素确定。

第⼀千⼆百三⼗⼆条【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千⼆百三⼗三条【因第三⼈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态的侵权责任】因第三⼈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态的,被侵权⼈可以向侵权⼈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请求赔偿。

侵权⼈赔偿后,有权向第三⼈追偿。

⼆、破坏⽣态环境的⾏为有哪些1、废⽓排放是⼤⽓环境的严重的污染源,⼯业企业燃烧和⽣产⼯艺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

2、污⽔排放污染地表⽔,如琥珀、江河,导致⽔体⽔质变差,甚⾄影响⽔体功能;污染⼟壤,导致⼟壤出现酸碱化、盐碱化等3、滥伐森林破坏原始林资源;不能涵养⽔源,造成河流流量减少;旱涝危害增⼤;⽔⼟流失加剧4、过度开矿选矿造成⼟地资源的破坏,导致农业⽣产环境恶化,⽣态平衡失调,⽔灾旱灾频繁,⽽且影响各业⽣产的发展。

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建构理路

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建构理路

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建构理路摘要:随着《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内容被正式写入其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其中一些规定与2017年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互动和留白。

实际上,这还是对《改革方案》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回答。

根据2018年初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会议的精神要求,“2020年以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动有关方面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指导地方改革实践”。

在环境法典立法启动研究之际,关键词:环境法典编纂;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建构理路;引言随着《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内容被正式写入其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其中一些规定与2017年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互动和留白。

事实上,这也是对改革议程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的回应,即努力在2020年之前在国家一级建立一个具有明确责任、开放通道和标准的有效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在环境法典立法启动研究之际,本文结合近年环境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以《改革方案》为蓝本,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思路。

1我国现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范进路首先,环境政策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出现了环境政策法律化的趋势,加上环境法律体系的开放型习性,相当数量的环境法律制度都是通过政策先行先试,之后依据试点情况经立法程序把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

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民法典》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遵循这样的立法路径发展而来的。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探索起点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于2015年发布,经《试点方案》探索后在2017年升级为《改革方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On the compensation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problems and solutions on the Tort Liability Part of China Civil Code ( Draft of Second Review)
WANG Xiu ̄wei
第 30 卷 第 2 期
2019 年 6 月
中 国 海 商 法 研 究
Vol. 30 No. 2
Chinese Journal of Maritime Law
Jun. 2019

王秀卫. 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草案) » ( 二次审议稿) 第七章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J] .
态修复及赔偿损失范围、第三人过错等内容ꎬ在« 中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简称« 侵权责任法» ) 第
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的基础框架之上ꎬ进行了一些
创新和修订ꎮ 但« 二次审议稿»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
的规定仍然存在立法定位不准、理论指向不清所带
来的一些概念使用、制度设计上的问题ꎬ加上生态环
收稿日期:2019 ̄06 ̄06
度改革方案» ② 中表明涉及人身、财产损害的依« 侵
权责任法» ꎬ但未说明针对“ 纯粹生态环境损害” 而
结合« 二次审议稿» 第七章相关内容ꎬ分析总结提出
章“ 损害生态环境责任” 共七条ꎬ规定了生态环境损
以下问题ꎬ以期就教于大家ꎬ力争助益于« 民法典侵
害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责任分配、惩罚性赔偿、生
权责任编» 生态环境损害部分的进一步完善ꎮ
( 简称« 二次审议稿» ) 已于 2018 年 12 月 23 日由十
( Law SchoolꎬHainan UniversityꎬHaikou 570228ꎬChina)
Abstract:The Tort Liability Part of China Civil Code ( Draft of Second Review) does not solve the problem of classifying the
the concept of ecological damageꎬ restrict the conditions of punitive damagesꎬ clarify the expression of the fault of the third
partyꎬ and distribute the ecological renovation liability.
Key words:ecological damageꎻpunitive damagesꎻecological renovation
« 民 法 典 侵 权 责 任 编 ( 草 案) » ( 二 次 审 议 稿)
境损害赔偿制度仍在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探索阶
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社会征求意见ꎬ其中第七
段ꎬ很多关键问题需要继续深入研究和讨论ꎮ 笔者
一、法条基本用语指向不清
( 一) 本章标题“ 损害生态环境责任” 用语解析
首先ꎬ从名称上看ꎬ« 二次审议稿» 摒弃了« 侵权
责任法» 第八章的“ 环境污染责任” 的表述方式ꎬ选
择了“ 损害生态环境责任” 用语ꎬ这一改变至少蕴涵
以下几层意思:一是扩大了损害对象的范围ꎬ将生态
损害进行规定ꎬ但该条未出现这一类型侵害ꎻ第二ꎬ
致 ① ꎬ通过 这 一 扩 大 性 规 定ꎬ 试 图 解 决 « 侵 权 责 任
之外的新型法益ꎬ其受侵害对象不是有具体指向的
环境保护法» ( 简称« 环境保护法» ) 第 64 条保持一
法» 与« 环境保护法» 不能完全衔接的问题ꎻ二是基
于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方案的进展ꎬ为未来
environmental damage disputesꎬ it is still necessary to make some amendment to the clauses in respect of basic conceptsꎬ cul ̄
pability principleꎬ burden of proof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logical renovation and compensation. We should define
作者简介:王秀卫(1977 - ) ꎬ女ꎬ河北沧州人ꎬ法学博士ꎬ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ꎬ海南大学生态文明法治研究
中心(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南方基地) 副主任ꎬE ̄mail:serenelaw@ 163. comꎮ

中国海商法研究
Hale Waihona Puke 第 30 卷损害纳入ꎮ 这也与 2014 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则、举证责任、生态修复与赔偿损失的关系方面ꎬ仍需进一步修正ꎮ 应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基本概念ꎬ对于纯生态
环境损害以及因此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ꎬ严格限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ꎬ完善
“ 第三人过错” 相关表述ꎬ合理分配生态修复责任ꎮ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ꎻ惩罚性赔偿ꎻ生态修复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 ̄028X(2019)02 ̄0003 ̄07
生态环境是一个公法概念ꎬ是独立于人身、财产权益
“ 他人” ꎬ而是抽象的“ 公众” 或“ 人类” ꎬ或者可以说
是无确定受害人的权益ꎮ 从某种程度上说ꎬ生态环
可能的法律适用预留空间ꎮ 因为目前ꎬ生态环境损
境损害不同于其他新型侵权ꎬ将其纳入侵权责任立
害赔偿的准据法并不明确ꎬ«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
法本身就是对民法的一种基础理论、基础概念的突
中国海商法研究ꎬ2019ꎬ30(2) :3 ̄9
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草案) » ( 二次审议稿) 第七章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王秀卫
( 海南大学 法学院ꎬ海南 海口 570228)
摘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草案) » ( 二次审议稿) 未明确解决生态环境损害纠纷类型化问题ꎬ在基本概念、归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