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办法
【2023】环境责任追究制度
【2023】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2023年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和背景,以提供相关方面的了解和指导。
背景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决定在2023年实施环境责任追究制度。
该制度将从法律层面强化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追责和处罚。
内容1. 违法行为的界定:明确涵盖的环境违法行为范围,如污染排放、非法倾倒废物等。
2. 追究责任的机构: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认定违法行为并制定追责措施。
3. 处罚措施:对环境违法行为者进行罚款、行政拘留、吊销执照等处罚,同时追究刑事责任。
4. 合作机制:加强环境监测和数据共享,促进不同部门的合作与配合,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目标1. 强化环境保护意识:通过严格的追责制度,增加环境违法成本,引导各方更加重视环境保护。
2. 提高治理效能:强化机构职责划分,加强协同合作,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和效果。
3. 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环境违法行为者的责任,有效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实施步骤1. 立法程序: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追究制度的具体内容与程序。
2. 机构建设: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明确职责范围和权力权限。
3. 宣传教育:加强对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的宣传,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4. 责任追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者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
总结【2023】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将起到重要的环保作用,倡导环保意识,加强法律监督与执行,从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改善和有效实施。
*注意:本文档为根据要求提供的概述,具体内容以法律法规的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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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各单位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规相关规定,特制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职所有人员。
第三条定义1、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故:(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故:(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故:(1)发生3人以下死亡;(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轻微环境事故。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概述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法律机制,旨在追究个人或组织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的责任。
该制度对于维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追究责任的原则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应承担修复环境和补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的费用。
2. 公众参与原则:公众有权参与环境保护责任的追究过程,维护自身权益。
3.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加强环境管理和监测,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发生。
4. 追溯责任原则: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破坏,要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的主体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涉及以下主体:1.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以及监督追究责任的执行。
2.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
3. 个人:应自觉保护环境,遵守环境法规,不随意排放污染物。
追究责任的措施为了有效追究环境保护责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环境评估:在开展新项目前进行环境评估,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 环境执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
3. 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及时发现环境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治理。
4. 环境教育: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培养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案例和成效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已在一些地区得到有效实施,取得一定成效。
例如,某企业因违法排污被罚款并要求进行修复,最终还原了受污染的水域生态。
这些案例展示了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的实际应用和效果。
结论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和加强公众参与,我们可以更好地追究污染者的责任,并为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提供有效保障。
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湘办发[2015]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是指对在落实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上述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对其他企业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减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既严格追究责任,又依法保护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积极性。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包括:(一)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且持续恶化(按国家规范监测,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省级以上重要环境功能区的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的两项连续2 年下降,或者一项连续2年下降情节严重)的;(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三)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不重视或者应对处置不当,导致事件恶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四)未完成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环境违法事件,导致国家对我省实施全省区域限批或者局部限批,影响我省重大工程建设的;(五)不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情节严重的;(六)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调查第六条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启动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时,省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按照要求配合调查。
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机制
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机制环境保护法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为了有效实施这一法律,环境保护法中设立了责任追究机制。
本文将从严格追究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方面探讨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严格追究责任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不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只要其存在违法行为,都将被追究责任。
这种责任追究机制的设立,有效地提高了各方的环境保护意识,使其对环境问题的态度更加谨慎和负责。
责任追究机制包括了违法行为的定性、责任主体的界定以及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后果等方面。
在环境保护法中,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追究方式,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这种灵活的追究机制,既能够保证对环境破坏行为的追究力度,又能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罚,从而保证了责任的公正和合理。
二、行政处罚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机制主要通过行政处罚来实施。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的处罚措施。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对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适用程序。
对于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环境污染物品、吊销许可证等限制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的实施,有效地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了环境保护法的执行力度。
三、刑事责任除了行政处罚外,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环境犯罪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机制。
环境犯罪是指在环境监管过程中,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污染等行为,严重危害环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环境犯罪主要包括污染环境罪、走私废物罪等。
对于这些环境犯罪行为,刑法中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刑事追究责任的程序和量刑标准。
这种刑事追究责任的机制,可以更有力地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结: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机制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严格追究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等手段,能够有效地维护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和健康权益。
公司环保责任事故、事件追究考核办法
公司环保责任事故、事件追究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公司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原则,依法依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事故、事件发生,严肃事故、事件责任追究,确保员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事故、事件为突发环境事件。
事故的分级,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由工程物业部负责组织调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处罚第五条发生突发环境责任事件,经调查认定责任后,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处罚,同时实行红黄牌警示机制。
1.发生直接导致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责任事故,按照一般单位发生1人工亡责任事故条款处理。
2.发生直接导致人员急性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1-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责任事故,按照一般单位发生1人重伤责任事故条款处理。
3.年度内或跨年度连续3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直接导致人员急性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责任事故的,按照一般单位发生1人工亡责任事故条款处理。
第六条发生事故谎报、瞒报、漏报的,给予相关部门负责人红牌警示并免职,部门其他负责人给予黄牌警示1次。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年度内或跨年度连续3个月内累计被黄牌警示2次的,给予红牌警示并免职。
部门负责人被给予黄牌警示的,自被黄牌警示之日起一年为周期生效累计计算,超期后自动清除。
第八条部门负责人被给予红牌警示并免职或给予黄牌警示处罚的,当月月度考核薪酬为0,当月实发工资为当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对部门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考核遵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管理问题或落实事故整改措施不力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负责人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对负有责任的事故部门负责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的,由调查组将处理建议移交相关部室,按照相关组织程序执行。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追究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追究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刑事责任追究成为了一种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刑事责任法律依据、追究机制及现实意义等方面探讨环境污染刑事责任追究对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一、刑事责任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污染刑事责任追究的基础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第六十条,故意排放污染物致使环境严重污染,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也规定了妨害公共环境安全罪,明确了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
二、追究机制环境污染刑事责任追究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完成。
首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次,公安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追查相关责任人;最后,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法院审理。
在刑事追究过程中,重要的一环是收集证据。
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在线监测设备、现场勘查、取证等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排污行为的证据。
同时,公安机关还可以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方式进行取证。
这些证据将成为后续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依据。
三、刑事责任追究对保护生态环境的意义1. 威慑效果刑事责任追究对环境污染行为施加了威慑效果。
一方面,处罚力度加大,可以有效震慑那些存有犯罪嫌疑却心存侥幸的环境污染者。
另一方面,刑事追究的案例公开宣传,能够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形成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普遍谴责。
2. 维护生态平衡环境污染行为的严重后果可能导致生态平衡被打破,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
通过刑事责任追究,可以迅速制止环境污染行为,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从而维护生态平衡的稳定。
3. 保护公众利益生态环境是公众的共同利益。
通过刑事责任追究,可以保护公众的权益,让环境呈现健康、优美的状态。
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办法
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办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依规治企,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惩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相关境外企业根据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环境事件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坚持党政同责、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分级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方式和适用情形第四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事件,应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至撤职的责任追究。
(一)集团公司内部环保监督检查或内部审计发现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二)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且情况属实。
(三)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发生环保限批事件。
(四)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定义的突发环境事件。
(五)其他需要责任追究的情形。
被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内部环保监督检查或内部审计发现重大环保问题,追究以下责任:(一)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二)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第六条集团公司内部环保监督检查或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环保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追究以下责任:(一)处以责任单位10万元(含)至20万元罚款,取消责任单位评选年度先进企业、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资格。
(二)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三)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办法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以下简Array称集团公司)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惩罚违法违纪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伤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根据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执行。
环境事件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坚持党政Array同责、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分级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方式和合用情形进行经济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至撤职的责任追究。
(一)集团公司内部环保监督检查或者内部审计发现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二)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且情况属实。
(三)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发生环保限批事件。
(四)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定义的突发环境事件。
(五)其他需要责任追究的情形。
被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环保问题,追究以下责任:(一)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二)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大环保问题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追究以下责任:(一)处以责任单位 10 万元(含)至 20 万元罚款,取销责任单位评选年度先进企业、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资格。
(二)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三)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赋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四)若年度内发生所属两个及以上单位重大环保问题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至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且情况属实,追究以下责任:(一)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的法律途径
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的法律途径一、引言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为了维护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法律对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做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的法律途径展开论述。
二、环境污染责任追究的法律途径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的追究。
根据该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追责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行政追责。
对于违法企业,环保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刑事追责在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下,相关责任人可能会面临刑事追责,包括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等。
4.民事追责《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追究。
受污染环境影响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向污染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途径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该制度,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权益受损者可以向环境污染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2.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指未经受害人授权而由特定机关或组织依法代表社会公众的法律行为。
环保组织、公民和其他受害人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来维护环境权益,并要求环境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
3.政府监管责任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方,有责任监管和管理环境污染。
如果政府未尽到应有的监管责任,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相关受害人可以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结论通过《环境保护法》、行政追责、刑事追责、民事追责等法律途径,可追究环境污染责任;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公益诉讼和政府监管责任等法律途径,则为受害人提供了损害赔偿的渠道。
这些法律途径为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污染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污染责任追究环境保护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旨在维护和保护环境的良好状态,保障公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环境污染责任追究是环境保护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要求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追究,并强制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本文将详细探讨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污染责任追究。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环境污染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个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其他组织指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形式。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追究方式环境污染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有行政追究、刑事追究和民事追究。
1. 行政追究行政追究是环境保护法中最常见和最直接的追究方式。
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力度会根据环境污染的程度和性质而有所不同。
2. 刑事追究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涉及刑事责任,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犯罪后果发生在其他地区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犯罪行为,如严重污染地下水源、严重危害农作物生长等,将追究刑事责任。
3. 民事追究民事追究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由受损害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追究方式主要包括损害赔偿、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旨在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三、环境污染责任的补救措施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除了追究环境污染责任外,还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修复或减轻环境污染的后果。
这些补救措施主要包括环境治理和修复、修复费用的支付、生态保护建设等。
同时,责任人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扩大。
四、环境污染责任的法律适用环境污染责任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破坏环境责任追究制度
破坏环境责任追究制度
破坏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补偿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利益,推动可持续发展。
破坏环境责任追究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损害认定:制定环境评估和监测标准,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评估和认定。
可以通过监测数据、证据调查等多种方式确定环境损害的程度和责任方。
2. 责任划分:明确破坏环境的责任方,并对其进行责任划分。
责任方可以包括企业、个人、政府等。
3. 处罚机制:设立相关的处罚规定和力度,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罚可以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任人员追究、强制停业、吊销执照等措施。
4. 追究补偿:对于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失,要求责任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补偿可以包括修复环境、支付经济赔偿等方式。
5. 法律保障: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确保破坏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同时,要加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的普及,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破坏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责任追究,能够强化对环境破
坏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和社会认可度,并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环境保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环境保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背景为了保护和维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被引入并实施。
该制度的目的是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以明确环境保护事故的责任,并确保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2.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基于以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条例》-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3. 追究责任的原则环境保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追究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明确环境保护事故的责任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 直接责任原则:对于造成环境保护事故的人,将其直接责任与事故后果相对应。
- 追溯责任原则:对于环境保护事故责任,可追溯至倒数第二个责任人。
- 综合治理原则:采取综合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保护事故的发生。
4. 追究责任的程序环境保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程序如下:1. 环境保护事故的发生:当环境保护事故发生时,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并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原因。
2. 责任人确定:依照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将确定事故的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3. 责任追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民事赔偿等。
4. 整改和修复: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整改和修复责任,确保事故后果的消除和环境的恢复。
5. 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责任人按照要求履行责任,并对不履行责任的人予以追责。
5. 制度的意义环境保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意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原则,确保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预防环境保护事故的发生:借助制度的威慑作用,促使环境保护事故责任人在环境保护活动中履行职责,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 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由于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整改和修复责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结论环境保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近年来,环境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给人类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被制定出来,并在责任追究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的主体、种类以及具体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保护法的责任追究主体在环境保护法中,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环境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
其中,环境监管部门是责任追究的主要力量,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
企事业单位作为主要的污染源,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此外,个人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也日益凸显,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二、环境保护法的责任追究种类在环境保护法中,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1.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而设立的一种责任形式。
根据环境保护法,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能够对侵犯环境权益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环境保护法,对于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主要表现为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形式。
行政责任的追究不仅能够惩罚违法者,还可以对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使企事业单位更加重视环保问题。
3.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对严重违法行为的一种最高形式的责任追究。
在环境保护法中,对于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司法制裁。
这种责任形式的追究不仅可以维护环境权益,还可以对其他人起到强有力的警示作用,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环境保护法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为了确保环境保护法的责任追究能够有效执行,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制度来加强管理。
首先,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监察队伍,加强对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控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办法
环境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为进一步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维护万基铝业二公司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环境保护的良好形象,严肃追究环保设施非法停运事件或环境污染事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依据“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集团有限公司环保分级管控制度”特制订本办法,望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公司管辖范围内,发生环保设备、设施故障,不按规定及时启停、切换,净化在线检测设备、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出现的超标,电解槽盖板不按规定维修、覆盖,不按规定做好无组织排放管控造成的无组织排放,不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存放覆盖、办理相关出入库及转移手续等行为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形象受损的,按照谁的区域谁负责的原则,环保事件发生车间的主任、主管主任、班组长、普通员工,业务主管部门的处长、副处长、调度,按本办法予以责任追究。
造成环保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形式1、责任认定环保事件发生后,由环保处牵头组织,相关车间主任(主管主任)、班组长、岗位员工,当值调度,相关处室参加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根据事件与责任人的责任轻重,区分为重要责任、一般责任、管理责任。
2、责任追究形式通报考核、调离岗位、降职、撤职、留岗查看。
3、环境事件责任追究(1)因工作不负责任,违犯有关环保规定未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形象受损的按相关制度给予考核。
(2)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现场卫生差,有卫生死角,违章操作造成无组织排放等被环保部门拍照、曝光但未进行立案罚款的一次考核责任车间主管主任300元,主任200元,责任班长(区长)100元,当值调度100元。
(3)因无组织排放严重或其它环境事件,被上级环保部门查实,或给公司形象造成一定影响的,被环保部门立案罚款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对负重要责任人考核1000元,责任班长考核800元,管理车间干部考核500元,相关处室干部考核300元。
环境保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环境保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制度
一、报告制度
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事故报告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保护事故进行预案编制,明确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
2. 发生环境保护事故后,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救援,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3.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环保事故应急演练,查漏补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调查处理制度
1.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报告后,组织专业力量及时到现场查看并核实事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并进行调查处理;
2.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环境保护事故的发生、原因、影响等情况,并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布调查结果;
3.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保护事故,相关责任部门应当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4. 发生环境保护事故的企业应当配合环保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并落实整改措施。
三、责任追究制度
1. 对于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推动有关方面赔偿环境损害;
2. 对于环保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者滥用
职权,导致环境保护事故发生或者扩大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总则
环境保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
责任,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促进经
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环境污染责任环境保护法中的违法追究
环境污染责任环境保护法中的违法追究环境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保护环境和人类的生存,各国相继出台了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环境污染责任的追究。
本文将重点讨论在环境保护法中,违法者面临的责任以及相关的追究方式和措施。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界定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污染责任是指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环境损害可以包括大气、水、土壤污染等方面的破坏。
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立法者规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标准,以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的健康。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追究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污染责任的追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责任在环境保护法中,设立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他们有权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的形式可以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
同时,行政部门还可以要求违法者进行环境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法律允许对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包括开庭审理、判刑等措施。
刑事追究对于那些故意或者严重违法的环境污染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地减少了环境犯罪的发生。
3. 民事责任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对环境污染责任的民事追究。
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索赔以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损害方可以向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者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者赔偿造成的损失。
同时,违法者还可能被要求进行环境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 行政强制措施环境保护部门对于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包括查封、扣押、暂扣、销毁或者没收环境违法产品和设备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迫使违法者承担责任并修复环境。
三、环境污染责任的补救措施除了追究责任之外,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来修复环境。
这些补救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修复环境修复是针对环境污染后的环境恢复工作。
违法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污染物,恢复受损的环境。
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与追究
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与追究1. 概述环境保护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
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法律责任和追究是确保其有效执行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与追究的相关问题。
2. 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各方应承担特定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其中几个主要的法律责任:2.1 污染源管理责任污染源管理责任是指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并实施污染防治措施,以减少或防止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当企事业单位未能履行管理责任,导致环境污染时,它们将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责令停产或关闭等处罚。
2.2 监管机关责任环境保护法赋予监管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监管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采取措施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
如果监管机关未能履行职责,导致环境污染加重或违法行为持续存在,他们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2.3 公众参与责任环境保护法强调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和监督。
公众有权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并有权参与环境决策的过程。
如果公众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成立,相应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 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追究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保护环境和维护公众利益至关重要。
以下是环境保护法中常见的法律追究方式:3.1 行政处罚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撤销环境许可证等。
违法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处罚,以实现违法成本的提高,促使其改正错误行为。
3.2 民事赔偿受环境污染或破坏影响的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污染者或损害者进行赔偿。
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受害方的权益,并规定了相应的赔偿程序和标准。
3.3 刑事追究对于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法允许进行刑事追究。
这包括污染环境、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涉及环境犯罪的嫌疑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环境保护法责任的完善为了强化环境保护法的执行效果,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的相关机制。
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与赔偿机制
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与赔偿机制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环境保护法旨在规范和保护环境,对违反环境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和赔偿。
本文将探讨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与赔偿机制,以及其重要性。
一、环境保护法的责任追究机制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责任追究机制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个方面。
1. 行政责任环境保护法赋予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环境监管和管理的职责。
行政责任追究主要侧重于行政措施的采取,对环境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例如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这种责任追究可以迅速有效地约束违法行为,强制执行环保标准。
2. 刑事责任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将构成犯罪,违法人员将面临刑事追究。
刑事责任的追究旨在通过刑罚来惩罚犯罪分子,起到威慑和警戒作用。
这种追究机制能够对故意破坏环境的行为产生更严厉的制约,保护环境的法律地位。
3. 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当事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追究主要通过赔偿来维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
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可以涉及到生态损害赔偿、修复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
同时,环境保护法还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得环境保护组织等公益机构能够代表受伤害环境的社会公众进行诉讼,追究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环境保护法的赔偿机制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环境损害主体以及相应的赔偿机制。
1. 自然资源受损赔偿环境污染或破坏造成的自然资源损害需要进行赔偿。
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被侵权的国家对自然资源损害进行修复的要求,并规定了责任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 公益损害赔偿环境保护法还明确规定了公众权益受损时的赔偿责任。
当环境污染使得社会公众遭受损失时,相关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机制强化了环境保护法的公共性质,保护了广大公众的权益。
三、责任追究与赔偿机制的重要性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与赔偿机制对于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首先,责任追究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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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依规治企,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惩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相关境外企业根据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环境事件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坚持党政同责、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分级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方式和适用情形第四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事件,应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至撤职的责任追究。
(一)集团公司内部环保监督检查或内部审计发现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二)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且情况属实。
(三)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发生环保限批事件。
(四)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定义的突发环境事件。
(五)其他需要责任追究的情形。
被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内部环保监督检查或内部审计发现重大环保问题,追究以下责任:(一)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二)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第六条集团公司内部环保监督检查或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环保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追究以下责任:(一)处以责任单位10万元(含)至20万元罚款,取消责任单位评选年度先进企业、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资格。
(二)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三)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四)若年度内发生所属两个及以上单位重大环保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至通报批评。
第七条因环保违法违规原因被地市级及以下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且情况属实,追究以下责任:(一)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二)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第八条因环保违法违规原因被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且情况属实,追究以下责任:(一)处以责任单位10万元(含)至20万元罚款,取消责任单位评选年度先进企业、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资格。
(二)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三)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第九条因环保违法违规原因被国家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且情况属实,追究以下责任:(一)处以责任单位20万元(含)至50万元罚款,取消责任单位评选年度先进企业、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资格。
(二)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三)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五)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对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条因环保违法违规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折合处罚100(含)至1000万元以下,追究以下责任:(一)处以责任单位5万元(含)至30万元罚款。
(二)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三)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因环保违法违规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折合处罚1000万元(含)以上,追究以下责任:(一)处以责任单位30万元(含)至50万元罚款,取消责任单位评选年度先进企业、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资格。
(二)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降职(降级)处分。
(四)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发生环保限批事件,依据调查结论,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照等同于相应级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环境事件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三条发生国家认定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四条对被追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应并处相应经济处罚,从工资收入中予以扣除,具体标准如下:(一)通报批评—扣减0.2至0.5万元;(二)警告—扣减0.5至0.8万元;(三)记过—扣减0.8至1.5万元;(四)记大过—扣减1.5至3万元;(五)降职(降级)—扣减3至5万元;(六)撤职——扣减5至8万元。
第十五条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中的适用情形与项目合作方在相关合同中签订环保约束条款或补充协议,并对项目合作方进行考核。
第三章职责分工及追责实施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是环境事件责任追究的归口协调部门,职责如下:(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环境事件调查,编制环境事件调查报告,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与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相关单位之间信息传递、沟通、协调、报告。
(三)负责督促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方案,对环境事件整改落实和效果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监察部负责对环境事件的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并组织落实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责任追究中的纪律处分意见。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落实环境事件责任追究中的相关人事安排工作。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环境事件纳入集团公司对二级单位的绩效考核,负责将对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在核定工资总额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环境事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共同职责(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督办环境事件整改。
(二)负责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屡查屡犯。
第二十二条二级单位职责(一)负责省级及以下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因环保违法违规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折合处罚100(含)至1000万元以下等环境事件的调查,编制环境事件调查报告,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备集团公司认定后进行责任追究。
(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环境事件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针对企业管理的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控制度,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三)根据环境事件调查结果,制定整改方案,经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并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第二十三条基层企业职责(一)发生环境事件的单位,要在环境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上级单位发送环境事件即时报告,说明事情经过。
(二)配合做好环境事件调查,如实反映情况,落实环境事件整改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责任追究过程中,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充分考虑环境事件的历史背景、实际决策过程,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根据责任人在环境事件中所负责任,给予不同等级的处理。
(一)给予党委(党组)书记与行政正职同等或较轻一个等级的党纪处分。
(二)除党政正职、行政分管副职外的其他班子成员,依据环境事件与分管范围关联度和应负责任大小,给予不重于党组(党委)书记处罚等级的处理,或免于处理。
第二十五条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撤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其他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后续任职等按照集团公司领导人管理办法和员工奖惩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按照上限进行处理:(一)边纠边犯、累查累犯,在查处的同时又出现新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问题,出现两次以上环境事件追责问题。
(二)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发生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环保问题的,未及时上报上级单位,未进行责任追究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环境事件责任追究的。
(四)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打击报复的。
(五)受到中央领导批示严查或被媒体进行大量报道、对集团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且确认严重违法的。
(六)组织机构不健全、不按照规定设置环保监督机构(或未配齐环保监督人员)、环保投入不到位的企业,发生环境事件的。
第二十七条被追责对象在同一年度中由于同一原因发生多次责任追究情形时,按照较重处理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本办法适用情形中的被追责对象,实行环保事件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条被追责对象对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在2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和申诉,复核、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环境事件,若对有关被追责对象的处理意见严于本办法,按照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的意见给予追责。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以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会同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名称解释2. 环境事件责任追究管理流程附件1名称解释一、内部环保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环保问题1.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数据不真实,反馈情况不真实;2. 存在违反项目环评或环保“三同时”法律法规行为;3. 未完成总量减排计划、重点减排项目计划、环保监测计划等重点年度计划;4. 环保设备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或环保设备健康水平差,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或恶意偷排偷放;5. 全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和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年度累计值低于75%、80%;6. 被环保部门依法出具书面整改要求后,提出的整改问题未整改;7. 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生产或经营行为。
二、环保限批指因集团所属企业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企业所在区域或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环保验收批复工作的事件。
三、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四级,具体界定如下: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