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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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文政办发〔2020〕12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文山百色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构建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格局,提升全州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深刻领会。

《条例》是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首部全面、综合、系统的地方性法规,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重要主张体现为法规规定,通过立法的方式回答了为什么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怎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践问题。

《条例》的出台对于统筹全省生态文明领域制度创新和法治建设,提升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对于推动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加快构建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市)、各部门要把学习《条例》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迅速掀起学习贯彻《条例》热潮。

要把学习实施《条例》与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结合起来,与贯彻实施环保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结合起来,与贯彻实施《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努力建成石漠化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结合起来,强化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精神实质。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系统了解和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为《条例》的实施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立法调研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震减灾的要求,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民族特色。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派出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依法做好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由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09]104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09]104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09〕104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为加快我州工业园区建设步伐,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带动全州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09〕79号),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打造新型工业化核心区(一)创新工业发展方式,打造新型工业化核心区。

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有利于高效配置资源,集中治理污染,以最小投入实现最大产出;有利于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有利于共享公共产品和服务,实现公共资源使用效率最大化;有利于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打造招商引资平台。

然而我州工业园区建设起步晚,数量少、规模小、发展慢,规划滞后,布局分散,投入不足,招商引资方式陈旧,投融资渠道单一,开发模式创新不够,产业特色不突出。

因此,全州上下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的建设,打造新型工业化核心区,创新工业发展方式,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实现我州工业园区建设的大发展、大突破。

二、工业园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二)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打造工业核心区,促进集聚发展,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承接产业转移;突出园区特色,强化规划指导,优化产业布局,明确功能定位,突出资源优势,提升品牌效应;重点培育特色产业和新型冶金化工产业,发展循环经济,加大招商引资、土地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打造绿色生态园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

文山州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报告

文山州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报告

文山州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报告一、概况文山州是我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下辖的一个地级行政区,下辖多个县市区,包括文山市、丘北县、富宁县、广南县、马关县、麻栗坡县、西畴县和砚山县等。

这些县市区中,许多都是小城镇,是文山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报告旨在对文山州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为今后的发展提出有效建议。

二、建设情况1.基础设施建设:文山州各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较为完善,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基本满足居民和企业的需求。

同时,各小城镇还积极引进新技术和设备,促进城镇的现代化进程。

2.城市规划:文山州各小城镇的城市规划较为合理,注重保护传统文化遗产,并在保留传统特色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同时,规划中也充分考虑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3.公共服务:各小城镇致力于提供全面的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

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设施等设施建设相对齐全,满足了居民的基本需求。

4.经济发展:文山州小城镇的经济发展相对较快,农业、工业、商业等领域均有所突破。

同时,小城镇也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创新创业,注重培养和引进高端人才,形成了一定的产业优势。

三、存在问题1.产业结构不合理:文山州小城镇的产业结构过于单一,以农业为主。

农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农民收入不稳定,城镇经济发展缺乏长期支撑力。

2.土地利用不当:文山州小城镇中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土地利用,部分土地闲置、滥用等问题亟待解决。

同时,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也需要进一步规范。

3.环境治理不到位:部分小城镇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忽视了环境保护,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

同时,城镇周边的自然保护区也面临一定的开发压力。

四、建设与发展建议1.多元化产业发展:鼓励小城镇发展多元化的产业结构,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的支持力度,提高城镇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规划和管理,合理利用闲置土地、加强土地流转管理,推动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和规模经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

第四章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查职责
第十四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核项目建设规模,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州财政局负责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监督检查预算执行以及办公楼对外出租经营等情况。
第十六条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土地审批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站、所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核定标准。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县处级及其直属机关,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一)州级直属机关
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县级及直属机关
县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建设标准,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附属设施和特殊业务用房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州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时间:2011-8-1 16:32:56 点击:262?作者:不详来源:网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镇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湘西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城镇个人居住用房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四)践踏公共绿地、损毁绿化设施,钉、拴、刻绿化树木和在绿化树木上晾晒衣物;
(五)其他损坏城乡绿化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规划、施工报建手续开工建设的,限期办理,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城镇建成区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不得进行扰民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城镇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香口胶渣等;
(二)在户外放养家禽、家畜;
(三)公共场所乱贴、乱画、乱刻、乱挂、焚烧物件、抛撒纸钱、燃放鞭炮;
第二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拍卖、租赁、转让等方式经营,逐步推行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
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报自治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实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擅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报送资料的,限期报送,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文山州城镇规划技术规定

文山州城镇规划技术规定

文山州城镇规划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镇规划,严格城镇规划管理,实现城镇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城镇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

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其他建制镇、乡驻地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文政办发〔2020〕147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文山州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24日文山州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4号)精神,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整体水平,逐步建立健全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城市管理体系,塑造整洁、干净、文明、有序的文山新形象,特制定《文山州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加强精细化管理,努力让城市更有序、更安全、更干净,不断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逐步向打造智慧城市迈进,建设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生态优美、宜居宜业的生活目的地,为科学推进城镇化奠定基础,为实现文山跨越式发展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针对规划建设、城市运行、市容市貌、生态环境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美丽县城”创建“干净、宜居、特色”三大要素,按照城市管理“重视规划设计、精于建设施工、细致日常管理、落实管理职责”的工作思路,以创建“整洁有序、功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服务高效”城市为目标,全面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形成城市精细化管理目标体系和标准体系,不断提高城市品质;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工作体制,健全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制度;细化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职责,夯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机制;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城市管理相对粗放、作业不精、管理不细的问题。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村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建成区和因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村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和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以人为本、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的原则,并体现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设立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承担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村庄规划的实施;(二)制定村庄公共设施建设、保护方案;(三)协助监督管理建筑施工队和农村建筑工匠;(四)负责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日常工作;(五)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云南省城市综合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云南省城市综合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云南省城市综合体规划技术导则(报批稿)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设计院2013年8月前言[编制目标]为加快我省城市综合体推进工作,创新城市建设理念,突出城市综合体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对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提升的示范带动作用;以城市综合体建设促进城市功能整合和土地集约利用,实现城市综合体与城市发展的整体协调、可持续发展;指导和规范我省城市综合体的规划选址、设计与建设,提高城市综合体的建设质量。

编制组经过调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参考国内部分省市和省内城市综合体建设实践,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分为八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概念和类型,第三章为规划编制,第四章为规划指标引导,第五章为建设用地引导,第六章为城市设计引导,第七章为其他要求和第八章附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概念和类型第三章规划编制第四章规划指标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城市设计第七章其他要求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云南省在建、新建和改扩建的城市综合体,我省城市综合体规划设计、项目申报行政许可、技术评审、省级扶持认定依据本导则执行。

非县城驻地的镇、乡驻地、园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等城乡社区综合体可参照执行本导则。

1.3城市综合体开发建设应按照“因地制宜、积极探索、规划招商、项目推进”发展路径,建设与我省城市体系和资源环境、发展水平相适应,规模适度、功能合理的城市综合体,走出一条具有云南特色的城市综合体发展道路。

1.4城市综合体开发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布局、产业互动,集约高效、彰显特色,有序推进、注重品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概念和类型2.1云南特色城市综合体2.1.1城市综合体的概念城市综合体是由三种及三种以上的城市功能有机结合的建筑组群,是依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征,组合多项成城市经济功能,经济业态和内部空间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城市生活空间。

文山州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文山州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文山州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文山州是一个美丽的地方,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悠久的历史文化。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这些资源,制定了文山州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以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山州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保障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山州规划技术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文山州规划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文化传承。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四条各级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规划方案,提出城市发展的发展目标和规划领域。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自然、人文、经济等综合因素,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形成共识,增强规划的民主性和参与性。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七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积极推进规划实施,确保规划的落实和执行。

第八条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规划内容和措施,保证规划的有效性。

第四章技术管理第九条文山州规划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技术研究和创新,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和质量。

第十条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和规范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规划信息化建设,提高规划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五章管理体制第十二条文山州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和运行体制。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文山州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规划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策划结语本文所述文山州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文山州的规划技术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切实落实规定要求,共同努力,为文山州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正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7年11月20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第三章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自治州的经济建设第五章自治州的财政管理第六章自治州的文化建设第七章自治州边沿贫困山区的建设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地处祖国西南边疆,是云南省东南部壮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内还居住着汉族、彝族、瑶族、回族、傣族、白族、蒙古族、仡佬族等民族。

自治州辖文山县、砚山县、邱北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广南县、富宁县。

第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文山县城。

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自主地制定经济、文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州的经济、文化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可以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加速自治州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文政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08〕16号)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创建整洁、优美、安全、文明、和谐的城乡(镇)环境,促进城乡(镇)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州城乡(镇)规划区内实施建设、经营、管理和享用城乡(镇)公共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自治州内的县城、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乡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节约资源、因地制宜,建设与管理并重和持续发展的原则。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公众对城乡建设管理依法享有知情、参与、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管理的领导,将城乡(镇)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乡(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入。

第六条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行政区域内的城乡(镇)建设管理工作。

城乡(镇)建设、城乡(镇)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提升城乡绿化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提升城乡绿化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如何在教育中实施差异化教学在当今多元化的教育环境中,每个学生都有独特的学习需求、兴趣和能力。

因此,差异化教学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教育策略,旨在满足学生的个体差异,提高教育的效果和质量。

那么,如何在教育中有效地实施差异化教学呢?首先,了解学生是实施差异化教学的基础。

教师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如课堂观察、与学生交流、作业分析等,深入了解每个学生的学习风格、知识储备、兴趣爱好和学习能力。

例如,有些学生是视觉学习者,他们通过图片、图表等视觉信息能更好地理解知识;而有些学生是听觉学习者,他们更倾向于通过听讲和讨论来学习。

还有些学生动手能力强,需要通过实践操作来掌握知识。

只有了解了这些差异,教师才能为每个学生制定个性化的学习计划。

评估学生的现有水平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可以通过定期的小测验、考试、项目作业等方式,准确把握学生在不同学科和技能方面的掌握程度。

对于已经熟练掌握的内容,教师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具挑战性的拓展任务;而对于尚未掌握的知识,教师则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和补充教学。

在教学目标的设定上,要体现差异化。

不再是全班统一的一个目标,而是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设定多层次的教学目标。

比如,对于学习能力较强的学生,目标可以设定为深入理解知识,能够运用所学进行创新和拓展;对于基础较薄弱的学生,目标可以是扎实掌握基础知识,能够正确完成基本的练习。

这样,每个学生都能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努力达到目标,获得成就感,从而增强学习的动力和信心。

教学方法的选择也应具有多样性。

采用小组合作学习、个别辅导、项目式学习、探究式学习等多种方式相结合。

小组合作学习可以让学生在交流中互相学习,发挥各自的优势;个别辅导则能针对学生的具体问题进行及时解决;项目式学习和探究式学习能够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要做到有弹性。

为不同水平的学生提供不同难度和深度的学习材料。

例如,在语文阅读教学中,对于阅读能力较强的学生,可以提供一些经典的长篇文学作品,要求他们进行分析和评论;对于阅读能力较弱的学生,可以先从简短易懂的故事开始,逐步提高阅读难度。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文政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文山百色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3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水平,不断强化城市服务功能,积极创造优美、整洁、文明、舒适的城市市容和干净整洁的卫生环境,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以及省、州党委、政府关于开展爱国卫生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县城)总体目标,坚持上下联动、属地管理、标本兼治、注重长效、明确标准、严格考核的原则,按照集中整治、疏堵结合、规范引导、强化监管的思路,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和改进城市(县城)治理,切实解决好城市(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工作目标对照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县城)标准,通过强化管理、深化改革、整合资源、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力度,提高工作质量水平,实现全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化、长效化,推动爱国卫生专项行动工作深入开展,确保2021年底达到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县城)标准。

三、主要任务各县(市)要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措施,强化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貌、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和渣土运输车辆管理、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机动车停放人行道和占道经营、垃圾清运处置等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快现代化文明城市进程。

《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现将《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文山州城镇规划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五章绿化与景观………………………………………………………………………………………………第六章建筑间距…………………………………………………………………………………………………第七章建筑退让…………………………………………………………………………………………………第八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九章城镇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第十章村庄规划…………………………………………………………………………………………………第十一章附则……………………………………………………………………………………………………表2-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表4-1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表4-2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表4-3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表4-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表5-1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表5-2 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表5-3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表6-1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表7-1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表7-2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表7-3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用地边界最小距离表…………………………………………………………表7-4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表7-5 建筑退让同侧河堤外侧最小距离表…………………………………………………………………表7-6 建筑物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附图1 沿街建筑高度控制图解………………………………………………………………………………附图2 景观河道和河流沿岸建筑高度控制图解……………………………………………………………附录计算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镇规划,严格城镇规划管理,实现城镇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文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实施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文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实施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文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实施评估报告主要内容一、评估范围和期限1.评估范围本次评估范围与现行总规确定的规划范围一致,分为市域、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三个规划层次。

市域范围:文山市行政区范围,总面积*******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化街道、卧龙街道、新平街道、马塘镇、古木镇、东山彝族乡全部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面积约868.94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范围:即城市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内的范围,东含东山至茅腊烛村、小新寨村,南至环城南路、古木镇、三七产业园,西抵规划铁路,北达马塘产业园夹马片区,规划总面积226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76平方公里。

本次实施评估的重点评估范围是中心城区。

2.评估时限本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阶段为2015年5月至2017年12月。

二、总体规划实施的成效1.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基本落实,城镇体系初现雏形2.对外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改善3.有效推进了产业园区建设和产城融合发展4.主城区用地布局进一步优化,城市品位和形象得到提升三、总体规划的不适应性1.缺乏对新形势、新环境、新战略、新技术的应对2.上位规划发生重大改变,发展战略和发展任务发生变化3.总规改革,将转变传统规划的编制模式4.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文山市城市空间布局和道路交通网络亟待调整5.产业需要转型升级、跨越式发展6.城区用地有待优化,刚性管控与弹性管控划定不明确四、评估结论《文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近年来在一定程度上对文山市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布局起到了指导作用,但在区域协调、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刚性与弹性管控、城市治理等方面已不适应文山市总体发展需求和城乡规划管理需要。

同时,上版总规内容已经对新的城市总体规划内容要求不适应,通过对总体规划实施展开全面的评估,确需修改规划,同时考虑,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云南省空间规划、云南城镇体系规划、文山州城镇体系规划),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师宗—丘北—文山—蒙自铁路、蒙文砚、平文高速公路、文山—天保、师宗以且—丘北—砚山—文山—马关、文山—平坝—八寨—河口等高速公路),文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具备修改条件,建议尽快启动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工作。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意见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意见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文政发[2006]55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意见(文政发〔2006〕55号)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文件(国土资电发〔2006〕22号、云国土资发〔2006〕4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省委七届七次全会和州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从严土地管理的清理工作,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依法用地,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国家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实行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坚决制止违法乱占滥用、非法批准征收征用耕地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确保我州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清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此次清查工作的重点是200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主要是“以租代征”,未批先用,调整规划规避基本农田占用审批,违反产业政策供地,变相设立和扩大开发区以及这些突出问题的表现形式。

具体内容包括:(一)重点清理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以来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1.在国务院决定停止农用地转用审批期间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

2.以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为主要表现形式,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引发群体性恶性事件的违法行为。

3.未报即用非法占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非法批地或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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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现将《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文山州城镇规划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用地 (4)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6)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7)第五章绿化与景观 (9)第六章建筑间距 (11)第七章建筑退让 (13)第八章建筑物高度控制 (16)第九章城镇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17)第十章村庄规划 (20)第十一章附则 (21)表2-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24)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 (26)表4-1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26)表4-2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27)表4-3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27)表4-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27)表5-1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30)表5-2 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 (30)表5-3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 (31)表6-1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32)表7-1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 (33)表7-2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 (33)表7-3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用地边界最小距离表 (34)表7-4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 (36)表7-5 建筑退让同侧河堤外侧最小距离表 (37)表7-6 建筑物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37)附图1 沿街建筑高度控制图解 (38)附图2 景观河道和河流沿岸建筑高度控制图解 (38)附录计算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镇规划,严格城镇规划管理,实现城镇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城镇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

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其他建制镇、乡驻地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

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第九条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一l的规定。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第十二条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在老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六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临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五条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十六条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

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第十八条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十九条城镇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第二十二条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

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

第二十三条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

第五章绿化与景观第二十四条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树种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

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第二十五条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2的规定。

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镇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镇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镇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二)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三)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住宅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镇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8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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