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时间:2016-01-13 16:0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6年1月12日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应当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关注学生乘车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18•【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18年2月24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8年3月18日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拥有或者使用机动车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车辆所属单位)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考核;(二)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组织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道路沿线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三)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筹融资机制,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协调发展;(四)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五)加强道路防御灾害性天气应对能力建设和应急、抢险救援资金投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机制;(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七)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八)按照规定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文档
2020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校车是用于运送学生往返学校的交通工具,保障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事宜。
下文是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应当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地区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分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分推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山东省校车管理规定
山东省校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应当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关注学生乘车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山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标准同时对限速装置、乘员数量限制、急救箱配备、照管人员座椅配置、专用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牌、行驶记录仪录像监控系统等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下文是山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应当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关注学生乘车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0453文档
2020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0453文档EDUCATION WORD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0453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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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
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
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中国校车(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
山东省实验小学(幼儿园)车辆管理制度
山东省实验小学(幼儿园)车辆管理制度为加强学校机动车辆管理工作,保障用车安全与使用效率,结合我校公务运行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总则小学(幼儿园)公车车辆管理,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实行校长领导下的办公室负责制。
遵循专管专用、公管公用、高效规范、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程序良好,用途良好,车况良好,安全良好,节约良好的“五好”管理目标。
二、车辆的调度使用1.借鉴各单位用车办法,车辆安排实行领导优先、急事优先、远途优先。
2.实行派车制度。
由用车人向负责车辆调度的学校办公室提交用车申请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人进行统筹安排,合理调度。
幼儿园南校区配车后,实行学校办公室统一车管,南校区负责人协助管人,提前申报用车计划,个别急需专人登记的办法。
所有用车的时间、地点均需登记在册,派车管理部门随派车,随登记,一学期一汇总;司机将派车单保存,一学期一汇总上交,紧急用车的,事后补办申请单。
3.用车人在出发前将派车单交给司机,并按派车单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行,不得擅自改变。
出发办事遇临时更改地点及用时超长的情况,要及时跟学校办公室负责人通报情况,征得同意,以免误事。
没有派车单或未经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同意的,严禁驾驶员驾车出行。
到外地用车或借给其他单位用车,要经过校长的同意。
三、车辆的驾行1.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随时携带证照,行车中注意力高度集中。
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在车内闲聊。
在车内闲聊的,视为违反规章制度和不讲道德。
因不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司机承担。
在校院内或校门口进出与调头,要严密注意,严加防范,严守规则,必要时请人协助,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万无一失。
2.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尤其对前轮胎及后轮胎,还有制动机构部件等,要高度关注,多加检查,定期进行检测、维修或更换,确保其保持最佳状态3.检测工作要求:由司机负责定期对车辆进行专业安全检测;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安全检测;长途出行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测。
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称ldquo;接送学生车辆rdquo;)及其驾驶人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班)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以下统称学校) 的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教育、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接送学生车辆分为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和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接送学生车辆包括学校自备或长期租用的客车、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车、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体客车、单位接送员工子女上下学的自备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第五条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设置全省统一的标志牌..接送学生车辆的外观标识式样、标志牌式样及发放程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六条接送学生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7 人的载客汽车..(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2004 )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三)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二)最近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 分记录..(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八条有接送学生任务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拟用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的申请后应会同当地公安等部门对拟用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工作..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的监督检查..除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第十条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分别放置接送学生车辆标志牌..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定期对学生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清理..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未喷涂外观标识或无标志牌的接送学生车辆,应责令其停止运营,并将非法接送学生车辆情况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或延缓报废)车、外地机动车接送学生,不得使用或租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第十四条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自备或租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机制,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档案,按照ldquo;谁主管、谁负责rdquo;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第十六条单位使用自备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将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报学生所在学校备案,并办理接送学生车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学生接送车辆数量,杜绝超员现象..第十八条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自备和长期租用车辆,学校或幼儿园应安排随车照管人员..第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现接送学生车辆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条接送学生车辆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内容..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第二十三条学校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公安、教育、安监部门对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分别给予表彰..第二十五条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接送学生车辆优惠政策并对接送学生车辆给予适当经济补助..第二十六条各市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第二十七条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 年 1 月1 日起施行。
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称“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教育、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接送学生车辆分为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和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
接送学生车辆包括学校自备或长期租用的客车、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车、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体客车、单位接送员工子女上下学的自备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
第五条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设置全省统一的标志牌。
接送学生车辆的外观标识式样、标志牌式样及发放程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接送学生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 7 人的载客汽车。
(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 XX)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 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 12 分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有接送学生任务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拟用申请。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的申请后应会同当地公安等部门对拟用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称“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 的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教育、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接送学生车辆分为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和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
接送学生车辆包括学校自备或长期租用的客车、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车、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体客车、单位接送员工子女上下学的自备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
第五条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设置全省统一的标志牌。
接送学生车辆的外观标识式样、标志牌式样及发放程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六条接送学生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 7 人的载客汽车。
(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 - 2004 )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 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 12 分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有接送学生任务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拟用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的申请后应会同当地公安等部门对拟用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青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学生出行安全,预防交通事故,确保校车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青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青州市内所有从事学生接送业务的校车,包括校车车辆、驾驶员、管理人员等。
三、组织机构1. 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校车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2. 设立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3. 各学校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校校车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校车安全管理要求1. 校车车辆要求(1)校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取得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2)校车应当设置明显的校车标识,包括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标志。
(3)校车座椅应当配备安全带,且符合国家标准。
2. 驾驶员要求(1)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
(2)驾驶员必须通过校车安全培训,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证。
(3)驾驶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交通安全意识,无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3. 管理人员要求(1)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交通安全知识和校车管理经验。
(2)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4. 行车安全管理(1)校车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安全车距,不超速、不闯红灯、不疲劳驾驶。
(2)校车在接送学生过程中,驾驶员应提前告知学生上车和下车,确保学生安全。
(3)校车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清洁,不得在车内吸烟、饮酒。
五、监督检查1. 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校车安全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 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校车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各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对本校校车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六、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关于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校车管理,预防和减少校车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学校自备或租用一年以上用于接送学生及其照管人员的7座以上的客车。
核准载客人数少于7座的车型不得作为校车使用。
第四条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并将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内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运行安全状况的监督,发放校车标识牌,落实校车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措施,配合学校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和学校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从事校车营运的客运企业的资质监督,杜绝非营运性车辆接送学生。
优化公交线路,方便学生乘车。
安监部门负责相关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学校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研究校车管理的措施。
第六条鼓励公交方便地区的学生乘坐公交车辆上下学。
第七条实行校车统一标识制度。
校车应当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校车标识牌。
学校自备校车应当喷涂统一的外观标识。
校车外观标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机动车作为校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登记注册;(二)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三)已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乘人员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四)驾驶人具有5年以上驾龄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驾驶与校车所属准驾车型相同车辆1年以上,最近3年内交通违法记分未达12分,未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中负次要以上责任。
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交通便利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交通,依托当地公交系统,延伸公交线路,增加公交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公交运行线路未覆盖的农村地区的校车服务给予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校车财政补助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分担。
第五条各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市和区( 市) 教育、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第六条学校可以自主配备校车,用于接送本校学生。
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三)青岛市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青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青州市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规范校车运营管理,预防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1.成立青州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2.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校车运营管理1.校车车辆要求(1)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合法营运资质的车辆。
(2)校车须安装GPS定位系统,确保车辆运行轨迹可实时监控。
(3)校车内饰应安全、舒适,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带、灭火器、急救箱等。
2.校车驾驶员要求(1)驾驶员须持有合法的驾驶证,具备5年以上驾驶经验,无重大交通违法记录。
(2)驾驶员需通过校车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校车驾驶员资格证书。
(3)驾驶员需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3.校车运营管理(1)校车公司应建立健全校车运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2)校车公司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校车日常运营管理。
(3)校车运行时,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四、学生乘坐校车管理1.学生乘坐校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按时在指定地点候车,排队上车。
(2)上车后,按座位就座,服从驾驶员和随车人员的管理。
(3)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喧哗,保持车内安静。
(4)下车时,注意安全,不得随意跑动、横穿马路。
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五、校车安全监督检查1.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校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2.学校、校车公司、驾驶员和学生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六、违规处理1.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运、吊销校车驾驶员资格证书等处罚。
2.发生校车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青州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青岛市校车运营管理方案
青岛市校车运营管理方案【前言】校车是指用于运送学生上下学或参加校外活动的特殊客车,也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学生的安全出行和提高校车运营的管理水平,青岛市制定了本校车运营管理方案,旨在规范校车运营行为、提高校车服务质量、确保学生的出行安全。
【一、校车运营管理机制】1. 青岛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校车运营管理工作,成立校车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校车运营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对各校开展校车运营管理的指导工作。
2. 学校应当成立校车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本校校车的运营工作;每所学校应当设立专职校车管理员,负责校车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安全工作。
3. 学校应当与校车运营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签订明确的校车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并定期对校车运营情况进行评估。
【二、校车运营管理规定】1. 校车运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关从业人员资质和车辆资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安装GPS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
2. 校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保证驾驶员具有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3. 校车运营企业应当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4. 校车车身应当标注校车字样,车辆应当装配安全带,学生应当按座椅数乘坐,不得超员,不得在行驶途中乱杂站立。
5. 学校应当对校车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对校车驾驶员进行定期体检和考核,保障学生的出行安全。
6. 学校应当与家长建立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出行情况和学生对校车运营的意见反馈,及时解决学生和家长反映的问题。
【三、校车安全管理】1. 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校车运营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对校车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校车运营的安全性。
2. 学校应当制定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对发生交通事故、天气恶劣等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演练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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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安装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 1 -学需要的农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对道路符合安全通客车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开通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
第六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车服务提供者是校车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关心学生乘车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按照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2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校车管理机制第九条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对校车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和财政补贴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及监管体系,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承担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条例》的规定,与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 3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二)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三)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引导家长和学生拒绝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发现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五)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档案;(二)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三)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四)依法发放收回校车标牌;(五)指导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六)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4 -(七)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八)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九)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二)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四)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五)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督促其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公安、交通运输、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 5 -及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校园周边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在学校门前道路安装减速设施,设立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警示牌,完善校园周边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经济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二)会同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建立健全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学生上学离车至学校和放学从学校至上车期间的安全管理;(三)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乘车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四)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二)负责学生乘坐校车期间的安全管理;(三)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的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 6 -管理措施;(四)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五)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还应当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保持监控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
第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二十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生上学至乘车站点和放学至乘车站点下车后的安全。
鼓励学生的监护人举报违- 7 -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含幼儿园)不得以合租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不得使用七座以下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三章校车服务提供第二十二条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第二十三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学校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实行定线路、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并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接送方案和责任书应当由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规范的校车档案,建立校车与驾驶人员基本资料、运营情况和学生上下学乘车交接等方面的详细台账。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车- 8 -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四章校车使用许可第二十五条校车使用应当按照《条例》实行许可制度。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校车使用申请表;(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 9 -明;(七)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八)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运行方案、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