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
京东广告审查注意事项指引
一. 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 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 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 发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 准核发的卫生证书; 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互 联网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不得少于5秒。【《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十六条】 例:
6、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必须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 买和使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八条】 例:
拒绝医疗器械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 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 对象,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 疗器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发布标准》第十五条】 例:
特殊商品的广告语违禁字词
药品及医疗器械
安全、无毒副作用、 无效退款、无依赖、 保险公司承保等承 诺性用语;
家庭必备、 热销、 抢购、试用等用语;
表现性器官的用语 或形容;
以儿童为诉求对象, 以儿童的名义介绍 医疗器械。
一.所有商品均适用的广告语审核示例 二.涉及绝对用语:广告语中不得使用顶级、世界级、第一等用语 例:
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 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 三.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四.保健食品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包装合格证明; 五.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六.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七.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酒类
特殊商品的广告语违禁字词
要做好民营企业“加减乘除”四篇文章
纺织 装 饰 科 技
20 第 l ( 第 8 0 9年 期 总 8期 )
要 好民 企 “ 乘 ’ 篇 章 做 营 业 加 除’ 文 四
浙江省常务 副省长陈敏尔认 为,民营经济 是长 三角地区发展最有活力的一个重要原 因,
也是 长 三 角 地 区下 一 步 发 展 的 重要 力 量 。对 民 营 企 业 ,尤其是 中小 型 的企 业 , 们 主 要做 好 我
洲等地 区客户达 成 良好 合作 关 系 ,独 立实现
有关食品质量 免检制 度的 内容 。国家质量监
中涉 及质量 免检 内容的监测检查 ,对广告 中 出现 “ 国家免检 产品”等涉及质 量免检 内容
的 ,应 立即责令停 止发布。 对于继续违 法发
督检 验检疫 总局于 2 0 0 8年 9月 1 8日公告废
布 的,依 照 < 广告 法 > 反 不正 当竞 争法 》 、《
打磨 、水 洗 、晾 干等 工 艺 程序 , 司 按 照 客 户 公
绍 ,公 司除 了与 当地 贸易机构 合作实现 出 口 以外 ,外贸部还通 过积极联 系 ,与欧洲、美
要 求全部 采用 国外 医疗 界高标准 的核放射 处
理 ,保证产品顺利通过 欧美等 多项检 测 , 使产 品成为国外消费者追捧的理疗 产品。
据悉 , 今年 以来 ,公司尽管拥有本地 良好 的 自然资源优势 , 但是大量樱桃核产品订 货导
出 口贸易依 然实现 了持 续稳定 的增长。 近期 ,有着 “ 枕头 专家 ”之称的青 岛适 之宝枕工坊 外贸部通 过积极努 力、 的营销工 作 ,适之宝 专业制作 的樱桃核枕 头产品 已经
土地资源、 电力供应等 方面给予保障 :“ 减法 ”
就 是 政 府 要 为企 业 减 轻 负 担 :“ 法 ” 就是 政 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紧急通知-工商广字[2004]第6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紧急通知(工商广字[2004]第67号)近一时期,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假借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为了维护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对违法使用国家机关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制止这种违法活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含简称)。
包括使用党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名义,使用人大、政协的名义,使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名义,使用军队、武警的名义,以及使用其他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
二、立即对本辖区内违法使用党和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要强化日常监管,对电视、报纸、广播、期刊等大众媒介加强监测,对印刷品广告发布量较大的企业、重点场所和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消除不良影响。
三、加强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组织对企业营销人员、广告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以案说法,增强针对性,提高企业遵守广告法律的自觉性。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本通知精神告知有关企业,检查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结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26•【文号】工商办字[2009]103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的若干意见》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提出的“认真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总局对历年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名义制定下发的决定、办法、意见、通告、通知、通报、答复等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2009年5月21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现决定废止101件规范性文件。
附: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7〕第257号1987.09.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86号1988.12.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1988.12.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 1989.07.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增加的(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1990〕第15号 1990.1.3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71号 1991.3.1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2〕第306号 1992.9.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一九九一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43号 1992.3.1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一九九二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35号 1993.02.02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1995.10.16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封皮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23号1996.10.8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175号 1998.8.13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65号1999.2.23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验资报告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222号2001.8.16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规范寄递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2〕1号)的通知工商明电〔2002〕第23号2002.8.2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公章的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14号 2003.2.11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有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47号1999.3.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42号1999.5.2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到期后不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展经营能否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号 2002.1.18三、市场规范管理部分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商品交易市场是否是进场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75号1991.03.13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买卖活动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1〕第138号1991.05.07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是快大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业务主管部门及应否负经济连带责任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186号 1991.06.1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328号1993.10.29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198号1994.07.2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从事期货经纪咨询服务、培训等业务是否作为经纪人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88号 1997.03.26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63号1997.06.24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宝鸡华隆信息咨询服务公司超范围从事境外期货代理案适用有关文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85号1997.07.14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95号1997.07.26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87号1998.12.09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抵押物权属认可书”可否推行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92号1998.12.17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5号1999.01.1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明电〔2000〕24号2000.09.06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是否属于“专营物资”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0〕第304号2000.12.24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续期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1〕第113号2001.04.28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动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答复工商市字〔2001〕第137号2001.05.28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精神切实做好棉花市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2001〕第235号2001.08.23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未经检疫肉食品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1〕第288号2001.10.15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75号2002.04.03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加强棉花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4〕第160号2004.09.29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以委托担保合同为主合同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答复工商市字〔2004〕第220号2004.12.3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海水产品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5〕12号2005.06.02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答复工商市字〔2006〕166号2006.09.04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部分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线电传呼市场是否具有监督管理权限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113号2000.6.2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空调器以内外机分别报关进口以整机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2004〕156号 2004.9.23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代理机构在代理企业登记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5〕61号2005.4.30五、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分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工商行政管理“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198号2001.7.25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301号2001.10.15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维权反欺诈”活动做好服务消费领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03〕2号 2003.2.1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能否直接抽查“免检产品”问题的答复工商消字〔2003〕89号2003.7.9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06〕第5号2006.1.9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商消字〔2006〕第80号 2006.4.25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为基层工商所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254号2007.11.19六、广告监督管理部分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如何理解的答复工商广字〔1991〕第33号1991.2.1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1991〕第383号1991.11.16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工商广字〔1993〕第185号1993.6.21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认定自称未收费的“广告”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广字〔1994〕第134号1994.5.26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4〕第356号1994.12.2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免费做广告活动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工商广字〔1995〕第39号1995.3.6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6〕第117号 1996.5.2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1996〕第267号1996.7.1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83号1997.3.2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未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0号 1997.8.4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性广告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和《广告制作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323号1997.12.30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47号1998.3.1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办广告审查机构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204号1998.9.2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核销”一词含义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205号1998.9.20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跨省发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255号 1998.11.4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261号1998.11.19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药品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9〕第180号1999.6.3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闻单位设立广告公司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9〕第203号1999.8.1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0〕第211号2000.9.2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反误导打虚假”广告市场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16号2001.1.12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检查核酸类保健食品广告违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95号 2001.4.12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行为的通知工商明电〔2001〕第11号 2001.4.17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经营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1〕第343号2001.11.17七、商标注册管理部分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第一届世界女子足球锦标赛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318号1991.9.18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在陕西省、吉林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76号1991.3.14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上海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1号1991.5.22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成都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2号1991.5.22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湖北省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3号1991.5.22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南京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4号1991.5.22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常州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5号1991.5.22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沈阳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6号1991.5.22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吉林省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242号1991.7.1685.关于指定徐州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243号1991.7.16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商标事务所开展国内商标代理业务的批复工商标字〔1996〕112号1996.4.24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而驳回申请的商标在复审期间能否查处问题的答复工商标字〔1997〕45号1997.2.17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复江苏省商标事务所等十家商标代理组织开展涉外商标业务的通知工商标字〔1997〕279号1997.11.19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七家商标代理组织开展国内商标代理业务的通知工商标字〔1999〕32号1999.2.1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北京三友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十家单位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通知工商标字〔1999〕337号1999.12.3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2000〕55号2000.3.17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问题的复函工商标函〔2000〕122号2000.10.23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工商标字〔2002〕62号2002.3.2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第八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通知工商标字〔2002〕233号2002.9.19八、综合部分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稳定工商所管理体制的意见工商人字〔1992〕第138号1992.5.3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初级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人字〔1992〕第249号 1992.7.27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第15号 1997.1.15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的通知工商法字〔1998〕第144号1998.7.15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工商法字〔1999〕第305号1999.11.24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法字〔1999〕第328号1999.12.21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全国基层工商所进一步扩大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工商人字〔2003〕第29号2003.3.3。
新广告法禁用词
新广告法中只是明确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这其中的“等”并没有做明确的解释,换句话说,这个说明具有很大的解释范围间。
20100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
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至尊、巅峰、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严禁使用极限用语:1.严禁使用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顶级、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2.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等。
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
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广告审查暂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普通商业广告、广告脚本、角标、二维码、公益广告及宣传片等广告素材的审查,适用于本规定;广告中被宣传的对象和内容必须是广告主本身及其相关的内容。
第三条严禁在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天安门、党旗、军旗(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
2、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题词,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军队番号、军事装备及军人形象,人民币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国家、民族尊严,损害国家、民族、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如:以珍稀野生保护动物大熊猫、老虎等为原料的产品广告。
9、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10、损害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
11、使用我台在职、退休、或离职5年之内的节目主持人、播音员的名义或形象等。
12、含有类似新闻形式的流动字幕。
13、广告版本以累加形式播出。
例如,不允许以同一个5秒广告形式重播三遍充顶一个15秒广告。
14、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15、宣传国家已明令废止或禁止宣传的荣誉、称号等,如国家免检产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
16、在我台涉外频道播出酒类广告。
17、含有渲染商务“送礼”内容的广告。
18、个人政绩宣传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宣传个人促进当地经济增长、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增进税收等政绩的;2)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形象在广告片多次或重点出现,使得电视观众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个人的印象超过企业产品、技术的;3)其他涉嫌宣传个人政绩、突出个人形象的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暂时禁止在广告中宣传境外获奖内容的紧急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7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暂时禁止在广告中宣传境外获奖内容的紧急通知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暂时禁止在广告中
宣传境外获奖内容的紧急通知
(工商广字(1995)第75号1995年4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许多商品、服务广告突出宣传所获得的各种名目的“国际金奖”、“大奖”。
其中,有大量奖项是用钱买来的,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没有关系。
这类广告,对消费者产生了很大的误导作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紧急通知如下:
我局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有关对广告涉及评优、推荐、获奖等内容加强管理的办法。
在有关办法出台之前,暂时禁止在广告中宣传企业和产品获得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组织、展览(销)会等授予、颁发的各种名目的奖项。
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转发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通知各广告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结束——。
新广告法禁用词限制词汇总结汇总
2019新广告法禁用词限制词汇总结汇总新广告法明确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极限用语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下面我们就来总结一下有可能实际广告发的词汇:与“最”有关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与“一”有关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有关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
与品牌有关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至尊、巅峰、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与虚假有关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
与欺诈有关涉嫌欺诈消费者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与时间有关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处罚措施: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若有发布有新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法禁用词汇
广告法禁用词汇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淘宝网提醒卖家注意以下内容,以避免和防范法律风险。
首先,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
这包括《广告法》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词汇,如最高级、国家级、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牌等。
同时,含有绝对化词义且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的词汇,如绝无仅有、顶尖、万能、第一、最低、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也应避免使用。
其次,食品类目商品除了遵守上述要求外,还需注意以下要求: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此外,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最后,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应当按照规定标示原价。
如果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一、禁止使用“国家免检产品”的字样或图案在食品类商品的包装或宣传页面上。
二、广告禁止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也不得宣传食品具有治疗作用。
禁止利用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例如,不能宣传对疾病有预防和治疗作用、抗肿瘤作用等。
三、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
禁止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形象。
如果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不得利用专家或消费者的名义或形象来做证明。
四、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1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8]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9月18日公告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9号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就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监测检查,对广告中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发布。
对于继续违法发布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罚。
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生产的产品包装物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按照总局《关于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
——结束——。
[国家免检产品取消]木地板国家免检资格早已取缔,消费者切莫上当
[国家免检产品取消]木地板国家免检资格早已取缔,消费者切莫上当篇一: 木地板国家免检资格早已取缔,消费者切莫上当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109号总局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予以废止,这里的产品当然也包括木地板产品,所以大家在看到哪家木地板还有“国家免检”的标签时,可要好好想想了。
2008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文,禁止在广告中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
而对于继续违法发布,工商部门将依照《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国家免检资格的取缔意味着国家恢复对产品的检查制度。
对于企业来讲,要想不断赢得消费市场,应该的还是产品自身的质量、服务和口碑,而不是在是否拥有“国家免检”的称号和获得多少荣誉上做文章。
根据质检总局的公布数据,免检制度实施以来,平均每类产品就有二十个左右的品牌获得免检资格。
而在家居建材领域,仅木地板这1类就接近百个席位。
不少不符合条件,甚至是名不见经传的木地板产品竟也能拿到免检,免检中的“水分”直击了整个木地板业乃至家居建材业品牌集中度过低的现状。
免检产品数量的增加,既造成了免检产品含金量降低的情势,也造成了非免检产品认知度过低的局面。
国家免检资格被取缔后,所有木地板产品质量又回归到同一起跑线上,重新进行竞争。
这对于家居建材行业来说,将是一次重写格局的机会。
篇二: 应该全面取消国家免检产品本月,22家制奶企业被查受三聚氰氨污染。
22这个集群性数字,说明不是个案,是整个行业监管失控。
全面出问题,地方政府隐情不报要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质量监控在专业上由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垂直管理,现在突查出22家来,技监局早干吗去了?从行政问责制出发,国家技监总局局长应引咎辞职,分管副局应撤职查办。
这22家企业中,不少是国家免检企业,事发后的9月17日,技监局发出公告,停止食品企业国家免检资格。
国家免检早该废弃了。
2000年建立该项制度,甫出台就争议很大,劳民伤财、毫无道理。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6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56号2005.4.216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5〕第65号2005.5.96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发布者发布违法广告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5〕第132号2005.9.76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5〕第154号2005.10.186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2005.11.156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媒介单位委托收取广告费用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5〕第198号2005.12.216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99号2006.4.116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户外广告登记证》等文书式样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108号2006.6.86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217号2006.11.216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220号2006.11.246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221号2006.11.276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40号2007.2.276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行为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61号2007.3.166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87号2007.4.116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作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22号2007.6.156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2007.7.256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集邮票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8号2007.9.176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经营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7〕211号2007.9.306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223号2007.10.236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266号2007.11.276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发布者未经委托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8〕9号2008.1.86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深入治理整顿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5号2008.2.186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民办学校招生宣传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8〕28号2008.2.206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8〕85号2008.4.236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广告主及一次与多次广告违法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8〕89号2008.5.66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12号2008.10.86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18号2008.10.176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参加国际广告赛事活动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42号2008.11.196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中严厉打击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明电〔2009〕1号2009.1.96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和促进广告协会拓展职能增强服务能力完善行业管理的意见工商广字〔2009〕53号2009.3.136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9〕85号2009.4.226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配合有关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违法广告整治力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09〕177号2009.9.16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送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09〕193号2009.9.296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广字〔2010〕24号2010.1.28(九)食品安全监管部分6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74号2007.3.296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工商办字〔2008〕227号2008.10.246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工商消字〔2008〕240号2008.11.216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63号2009.3.206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64号2009.3.236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54号2009.8.106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格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制规则》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158号2009.8.126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76号2009.8.286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83号2009.9.116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219号2009.10.286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海口市工商局抽样检验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等饮料事件情况的通报工商食字〔2010〕20号2010.1.206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食字〔2010〕51号2010.3.236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意见工商食字〔2010〕67号2010.4.26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流通许可管理数据规范》、《食品流通许可管理业务应用规范》的通知工商办字〔2010〕71号2010.4.26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10〕109号2010.5.28(十)商标注册管理部分6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296号1989.10.266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合伙企业商标使用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1995〕31号1995.2.286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24号1996.1.166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工商标字〔1996〕80号1996.3.256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7〕71号1997.3.136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9〕81号1999.4.56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01〕374号2001.12.216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2002 〕58号2002.3.156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生效日期问题的答复工商标字〔2002〕177号2002.7.196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工商标字〔2002〕254号2002.10.216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印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做好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03〕52号2003.4.226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商标代理机构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03〕60号2003.5.166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3〕99号2003.8.86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印制监管有关问题的回复工商标字〔2003〕118号2003.9.186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与企业名称有关问题的复函工商标函字〔2004〕17号2004.2.106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通知工商标字〔2004〕21号2004.2.136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正当使用”问题的函工商标函字〔2004〕45号2004.3.306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2004〕192号2004.11.246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使用《商标法》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6〕174号2006.9.156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2007〕15号2007.1.246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卷烟包装标识调整后商标执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08〕204号2008.9.21671.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81号2009.4.216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159号2009.8.126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182号2009.9.16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函字〔2009〕291号2009.11.96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商标申请书式填写说明的公告工商标字〔2010〕100号2010.5.11(十一)综合部分6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有关权限问题的意见工商法字〔1991〕第163号1991.5.306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执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281号1991.8.176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能否以自己名义作为被告应诉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2〕第7号1992.1.96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3〕第297号1993.9.226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纠正假集体企业程序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5〕第111号1995.5.126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6〕第261号1996.7.196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黄金饰品处罚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6〕第271号1996.8.16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所是否有权以所的名义处罚无照经营者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7〕第101号1997.4.146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能否作出赔偿决定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7〕第188号1997.7.166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抽样取证时遇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如何办理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8〕第185号1998.9.46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取缔非法经营活动时采取暂扣行政措施是否属于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8〕第277号1998.11.306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令是否应视为规章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8〕第302号1998.12.296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192号1999.7.286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244号1999.9.236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短尺少秤行为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是否恰当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289号1999.11.46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当事人听证权送达方式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0〕第142号2000.7.56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是否受理公司股东听证申请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0〕第212号2000.9.216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消费者请求对企业处罚是否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51号令5日内答复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1〕第93号2001.4.116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1〕第248号2001.9.56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工商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将暂扣的文书资料复印给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2001〕第266号2001.9.196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2〕第56号2002.3.126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违法暂扣营业执照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2〕第239号2002.9.276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2〕第256号2002.10.296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听证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2〕第288号2002.12.317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县级以下基层分局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2〕第117号2003.9.177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2〕第148号2003.12.307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能否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和互联网发布公告等形式进行公告的答复工商法函字〔2005〕第59号2005.4.207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职权的答复工商法字〔2006〕78号2006.4.247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中石化石家庄石油分公司复议案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2006〕171号2006.9.13。
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广告中禁用“免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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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 动 电视 具 备 即 时传
新 闻界 。 在 西 方 媒体 强 势 的背景 下 , 国际新 闻界通 行 的规 则成 为全 球新 闻行 业 的 “ 合 法 性 ” 代 表 。 由于 我 国 电视 不 遵 行 国 际 通 行 电视 业 法则 , 无 法参与 到 国 际 主 流 电视 界 中去 , 在 国
容 的 , 应 立 即 责令停 止 发布 ,对 于继 续违 法发 布 的 依 , 法处 罚 。 ( 消 息 来 源 :《传 媒 经 济 参 考 》)
公 交移 动 电视 到达 率直逼 电视
视界的合法 性危机是 隶属 于 市场机
在 第 1 5 届 中国国际 广 告节 上 , 公 交移 动 电视 媒体集 团世 通 华纳发 布 了 由
播 、 强 迫 收视 、 海 量 受众和 良好 的广 告传播 效 果等特 点 , 自诞 生 以来 的短 短 几 年
问 即 如火 如 荼地 发展 起 来。
( 消 息 来 源 :《北 京 商 报 》)
中国移 动电视业 迅猛 增 长 收入 近 13 亿 元
据 《中国移 动 电视市 场 发展 研 究 专题 报 告 》 发 布 的最 新 市 场 调 研 报 告显
四 川 省首次实现 地市 电视 台交互 落地
局 官员透 露 ,我 国 已 启 动 有线 电视 数
字转换 ,整体 转换 的城市 已 经 超 过 一
百 个 , 数字转换 用 户首次 突破 4 000
万 户。 各地有线 网络 的服 务方 式从过
单 去
一
京东广告审核规范
一、所有广告的相关法规(一)统一适用的广告类法规文件1.《广告法》2.《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3.《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4.《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5.《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6.《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二)特殊领域内适用的广告类法规文件1.食品与保健品1. 1.1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2. 1.2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3. 1.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4. 1.4《关于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2.化妆品1. 2.1《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2.2。
2《化妆品命名规定》3.药品及医疗器械1.3。
1《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3。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3. 3.3《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4.药品及医疗器械1. 3.1《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 3.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3.3。
3《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二、严禁投放广告的品类目前暂不允许血压计、血糖仪、文胸、情趣内衣、女式内裤、男式内裤、塑身美体、抹胸、私密护理、安全避孕、验孕测孕、人体润滑、情爱玩具、情趣内衣、养生器械、中医保健、康复辅助、家庭护理、成人尿裤、吸奶器、孕妈美容、产后塑身、孕期营养、文胸/内裤、文胸套装、少女文胸、大码内衣、美容养颜、调节免疫、骨骼健康、调节三高、明目益智、肠胃养护、肝肾养护、改善睡眠、缓解疲劳、美体塑身、抗氧化、耐缺氧、左旋肉碱、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螺旋藻、番茄红素、胶原蛋白、辅酶Q10、葡萄籽、鱼油/磷脂、叶酸、益生菌、玛咖、膳食纤维、大豆异黄酮、芦荟提取、牛初乳、酵素、血糖用品、呼吸制氧、血压仪器、待产/新生等产品进行广告投放,落地链接里不得含有此等产品.三、审核标准关于图片素材的规范:1.严禁素材图片丑陋,分辨率过低(不得低于72)或描边,以拼接效果展现, 严禁图片素材不按比例缩放。
关于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行政处罚
关于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行政处罚一、概念异同两个概念容易让人混淆,适用法律不同,新的《不正当竞争法》应明确各自含义及定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一)共性:1、误导内容指“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相同;2、有“引人误解”(误导造成误认误购)后果,而且还必须有“虚假”的客观属性;(二)区别:1、(形式要件)“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表现,“虚假表示”是指在商品上表现;2、虚假表示仅指商品质量而不指提供服务。
(三)“等”字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中等字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四、关于法律规范具体应用解释问题在裁判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专业上的特殊涵义的,该涵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涵义。
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
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
”(四)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2号第八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2021新广告法禁用词汇
2021新广告法禁用词汇,这些词不能用!近年来国家相关部对广告执行的管制是越来越严格了触犯新广告法底线罚款方面20万起步,最高100万元熟悉广告法,也是非常重要今天就来跟大家说说新广告法中那些禁用词汇↓↓↓(一)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
1、《广告法》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最高级、国家级、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牌;2、含有绝对化词义且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建议不要使用的:绝无仅有、顶尖、万能、第一、销量+冠军、抄底、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与“最”有关最低、最具、最高、最大、最新发明、最先进等、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与“一”有关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有关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
与品牌有关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至尊、巅峰、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与虚假有关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
与欺诈有关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工商总局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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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广告含“最”字违法吗?
公司广告含“最”字违法吗?很多公司喜欢以“最先进”“最大”等包含最高级的词汇来宣传公司,觉得这样能吸引顾客,然而最近小编遇到一家公司因为在广告词中使用了“最”字,被一些投机取巧的人利用,打匿名电话称公司不给钱就到工商局举报其广告违法。
那么,在广告词中使用最高级的词是否真的违法呢?接下来就让小编来为你解答。
一、广告中含有“最”字属违法一些公司认为,他们的产品本身就是行业甚至是国外最先进的产品,并没有做虚假宣传。
但我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处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广告执法实践中,将“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都统称为“绝对化用语”。
我国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第八条也规定广播电视广告禁止使用绝对化语言。
因此很明确,在广告中使用“最”字是违法的,轻则处以罚款,重则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一品牌”“顶级”“极品”属于绝对化用语吗?除了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的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公司发布广告时可能还会出现“第一品牌”“顶级”等词汇。
那么这些词没有包含“最”字也违法吗?答案是肯定的!国家工商总局曾对用语做出了多个通知和答复,“第一品牌”、“极品”“顶级”都属于绝对化用语,同样不得在广告中使用,广告语中出现上述词汇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因此,公司在制作广告时,一定要避免使用上述词汇。
三、“驰名商标”“免检”也不能使用“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这个广告语是大家经常能看到的,但是根据我国2013年新修改的商标法规定,今后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在工商广字[2008]218号发文也指出“对广告中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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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
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2008]218号
【失效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8.10.17
【实施日期】2008.10.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8]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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