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宪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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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如何定义的?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如何定义的?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如何定义的?我们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任何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都在围绕宪法来制定,因此,加强对宪法的学习和理解就显得非常必要。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由谁决定的呢,又是如何定义的呢,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整理一下有关资料。

▲一、宪法制定的原则宪法制定是宪法制定者将不能通过宪法制定者自身的行为直接实现的符合宪法制定者的利益的事项,通过宪法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并通过宪法规范确定相应的实现宪法制定者的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来保证宪法制定者的利益得到实现的创制宪法规范的活动。

▲二、宪法解释的定义宪法解释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出的说明。

宪法解释制度是伴随着宪法的出现而产生的。

目的在于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解释解决宪法未作明文规定的新问题。

宪法解释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

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其目标在于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稳定性价值。

宪法解释,对于保证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宪法,具有重要作用,一是阐释宪法精神;二是补充宪法缺漏;三是适应社会的发展;四是保障宪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五是判定违宪行为。

▲三、宪法修改的定义宪法修改是指国家有权机关按照法定修宪程序对宪法的内容和条款所进行的调整、删改、变更、补充的行为过程。

狭义的宪法修改,是指宪法在实施以后,由于政治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宪法本身条款的缺陷,导致继续执行遇到困难,而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其内容和条款作出书面变更的活动。

广义的宪法修改,除了这种直接变动宪法文本的“有形修改”外,还包括通过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及其其他方式,在不变动宪法文字的情况下,使宪法的涵义发生实际上的变化的“无形修改”。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界定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相关资料,可以看出,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本身在宪法上就有着非常严格的界定,我们在学习宪法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区分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建议咨询律师获得更加专业的解释。

2020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宪法的解释

2020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宪法的解释

2020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宪法的解释2020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宪法的解释一般来说,宪法解释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种说明。

依据宪法解释的主体性质和宪法解释的后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将宪法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种。

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是由宪法授权的机关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条文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正式解释具有重要意义,如阐明宪法规定的含义,保证宪法的准确适用;维护法制统一和宪法尊严;补充宪法因时代变迁而产生的不足,推动宪法的自我完善。

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系指非特定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宪法条文所作的说明,该说明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宪法的学理解释即是非正式解释的一种。

非正式解释反映宪法主体对宪法的理解,对正式解释起到参考借鉴的作用。

本小节是在正式解释的范围阐述相关内容。

一、宪法解释的机关正式的宪法解释总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作出,它或者是宪法规定的或者是宪法惯例认可的。

近现代各国解释宪法的机关不尽一致,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立法机关。

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自英国。

英国自从建立议会制度以后,就将议会作为主权机关,因而不允许司法机关*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同时在英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显区分,所以宪法和法律的含义如何,也只能由议会作出解释。

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

如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

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并且必须按照立法程序实行。

立法机关既能够主动对宪法实行解释,也可应其他机关或政党等的请求实行解释。

宪法解释既能够单独以立法机关的决议、决定的形式出现,也可寓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文件之中。

2.司法机关。

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起源于美国。

1803年美国联邦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作出了的判决,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规则,从此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1. 国家元首:国家元首是一国的最高代表,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是一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享有元首职权,是世界各国元首共同的重要特征。

这些职权主要包括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统率武装力量权,任免官吏权,外交权,赦免权,荣典权,享有最高的礼仪待遇等。

P2792. 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特定国家表现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所采用的外部总体形式。

P3303. 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为了保证宪法含义明确,准确和完整,便于宪法的有效实施,而对宪法范围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诠释或说明。

广义的宪法解释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们对宪法含义所作的说明和阐述。

狭义的宪法解释仅指有解释权的机关对宪法的含义所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说明和阐述。

P804. 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它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一大特色,更是“一国两制”的产物。

P3575. 基本人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是指各国宪法应该把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作为基本原则,国家的各项活动要以实现和保障人权为最终目的。

P606. 宪政:宪政就是以一部良善的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基石为保障,以维护和实现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者政治过程。

P227. 宪法: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方式,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根本法,它通常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权力)义务关系等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

P38. 联邦制:联邦制是联邦与成员单位分别对联邦宪法明确划分的管辖事项行使国家权力,各成员单位对管辖的事项有最终决定权的政体形式。

P3329. 违宪检查:违宪检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通常指国家机关的行为,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行为)是否合宪法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宪法1学名词解释

宪法1学名词解释

1.宪法学名词解释01、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02、宪法的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03、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04、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

05、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06、议会制,即议会共和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7、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直接组织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产生它的人民或组织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这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09、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10、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

11、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12、复合制,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国家联盟的国家形式。

13、邦联,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

14、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形式。

15、中央集权制与中央近水楼台相结合制,是指中央政府在拥有绝对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根据统治需要将国家的权力从中央分授给地方部分权力,或从地方收归中央的授给的部分权力的制度或方式。

16、地方自治制,是指国家所确认的由特定区域的公民所组成的自治单位,在国家授权下,自主管理所辖区域事务的制度。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
(二)现行宪法有权解释的频率
第七节 宪法解释
一、概述 二、宪法解释的分类 三、宪法解释的原则 四、宪法解释体制 五、我国的宪法解释
一、概述
(一)定义 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
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涵义、界限及相互 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二)宪法解释的必然性
二、宪法解释的分类
调; 第四,宪法解释要与社会实际相适应这。
四、宪法解释体制
1 、普通法院解释 2 、专门机构解释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 3 、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构
五、我国的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权的归属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修改宪法; ( 二 ) 监督宪法的实施; …… ( 十一 )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
(一)抽象解释—具体解释 (二)有权解释—无权解释 (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目的解释 (四)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从严解释)
、扩充解释 (五)合宪解释、违宪解、补充解释三、宪法解释的原则
第一,宪法解释要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 基本精神;
第二,宪法解释要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 第三,宪法解释要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1. 宪法: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经过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逐渐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革命,特别是美国和法国宪法的切里,近现代宪法形成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包括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的划分。

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

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2.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的渊源体现了宪法范围的大小。

3. 宪法性法律:是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4. 宪法的分类:是指按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和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

5.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6. 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

7.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8.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9.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10.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调共同制定的宪法。

11.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24. 宪法原则:是指形成宪法规则和规制宪法行为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25. 公理性原则:是指从各国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中抽象出来,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并被奉为理解、处理宪法问题之准绳的公理。

26. 政策性原则:是指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为实现某一政治决策而由宪法予以确认的原则。

宪法的名词解释

宪法的名词解释

宪法的名词解释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组织结构、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确保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宪法的名词解释涵盖了它的主要内容、性质和作用等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索宪法的名词解释,以期更好地理解宪法的意义与用途。

一、宪法的起源和定义宪法一词源于拉丁语“constitutio”,最早出现在罗马帝国时期。

它最早的含义是指罗马帝国君主所颁布的法令。

随着时间的推移,宪法逐渐演变成了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法律。

不同国家的宪法定义略有差别,但总体上可以理解为一部国家根本法,目的是确立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文书,其主要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

首先,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组织结构,例如国家元首和政府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其次,宪法界定了国家权力的范围、机构和运行方式,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三个基本权力机关。

再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例如言论自由、私人财产权和选举权等。

最后,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政权的交接方式和修宪程序等。

三、宪法的性质和特点宪法具有一系列独特的性质和特点,这些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的重要性和法律地位。

首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根本依据和准绳。

宪法明确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保证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宪法是一部长期有效的法律,其修订和废止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和条件。

宪法的长期有效可以保护公民的权益,避免政治权力的滥用。

最后,宪法是国家社会制度的基础,它为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等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宪法的作用和意义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深远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宪法是维护国家政权合法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运行方式,控制和限制政治权力,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其次,宪法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防止政治腐败和权力滥用,促使政府履行其职能,服务社会和公众。

第二节宪法解释

第二节宪法解释

2、宪法解释的对象: 宪法条文是宪法解释的形式对象,宪法规 范是宪法解释的实质内容,对宪法原则、宪法结 构和功能的解释是宪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3、宪法解释的性质: (1)法律实证主义者的客观说,这种观点 认为制宪者的意图是宪法解释的唯一目标,因而 主张按照宪法的原意,通过对宪法条文的逻辑推 理,达到绝对客观的宪法解释。所以这又被称为 是对宪法的“发现”,是对宪法原初含义的重新 “发现”。
4、宪法解释的特征: (1)宪法解释的规范性,这是指宪法解释 具有法律规范普遍适用的规则特征。 (2)宪法解释的被动性,这是指宪法解释 因具体案件或根据有关机构的请求而启动解释的 程序。从各国宪法解释的实践来看,只有在涉及 到宪法条文如何具体适用到特定案件时,才发生 宪法解释的问题。宪法解释通常因为解释一个具 体的案件牵涉到的宪法问题而发生,解释机关遵 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使得宪法解释具有附带性与 被动性。
(2)自由主义法学派的主观说,这种观点 认为对宪法解释起决定作用的是解释者的主观意 图和价值判断,具有高度原则性和概括性的宪法 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的巨大空白只能通过主观性是不 可避免的,是为实现社会正义服务。
(3)折中说。这种观点认为宪法解释既 不可能绝对客观,也不应成为解释者的主观 “恣意”,只能寻求一种相对客观的解释。 为了防止解释者滥用宪法解释权而损害宪法 与宪政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就必须约束解释 者的主观性具体的约束方法可以包括制宪者 意图的约束、宪法基本精神的约束、客观的 历史进步方向的约束、解释规则的约束,等 等。
(3)对与宪法相关的惯例和实践进行阐释 和说明,以适应实际所需。在各国的宪政实践中, 都存在着文本宪法和现实中的“活宪法”的差距。 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存在一些宪法没有明文规定, 或者与宪法规定在形式上存在差异的情况,都需 要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进行弥补和确认。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1、宪法:所谓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一直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率,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2、刚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3、柔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

4、成文宪法:指以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件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宪法。

5、不成文宪法: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

6、钦定宪法:指在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由君主制定的宪法。

7、民定宪法:指由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方式通过的宪法。

8、协定宪法:指由君主和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共同制定的宪法。

9、宪法惯例: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任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10、解释宪法: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11、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即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12、统一战线: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跟名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1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协商和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主要是指人民政协的组成和组织系统。

14、政党制度:是有关政党的产生、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政党的活动方式、其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规定等各种制度的总称。

1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法是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宪法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宪法形式: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所具有的外在表现形式。

宪法关系是经由宪法调整而包含有宪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一,宪法关系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几乎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均属于宏观的或者原则性方面的社会关系;第二,宪法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

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根据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般地必然有国家的参与,国家也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者享有权利。

宪法观念:是人们对历史和现实中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宪政活动的认知评价。

宪法文化:是基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文化综合作用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法制度结构等人士的总和。

国家性质也称国体,或者说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具体来讲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联盟的对象。

经济制度是指一个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而形成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各种基本经济关系为内容的规则和政策的总称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所组成的联盟的国家。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第二十章 宪法解释

第二十章 宪法解释

二,宪法解释的方法 宪法解释的方法,是指具体解释宪法的技术手段.主要有 宪法解释的方法,是指具体解释宪法的技术手段. 以下方法: 以下方法: (一)统一解释法 (二)条理解释法 (三)补充解释法 (四)扩大解释法
[思考题] 简述宪法解释的概念和特征. 1,简述宪法解释的概念和特征. 怎样理解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联系和区别? 2,怎样理解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联系和区别? 3,论述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论述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三)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 二者都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冲突而构成宪法变迁的 两种基本方式,但它们之间亦存在以下区别: 两种基本方式,但它们之间亦存在以下区别: 宪法修改对宪法内容的变动是直接的,明显的;而宪法解释则是含蓄 宪法修改对宪法内容的变动是直接的,明显的; 不明显的. 的,不明显的. 宪法修改是一种变革性的宪法变迁;宪法解释则是一种渐进性的宪法 宪法修改是一种变革性的宪法变迁; 变迁. 变迁. 宪法修改属于特别的立法活动;宪法解释则具有被动性,带有司法性 宪法修改属于特别的立法活动;宪法解释则具有被动性, 或准司法性. 或准司法性. 宪法修改所包含的是一种政治判断;宪法解释主要是一种法律判断. 宪法修改所包含的是一种政治判断;宪法解释主要是一种法律判断. 宪法解释较之宪法修改,更又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宪法解释较之宪法修改,更又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二,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一)宪法解释是明确宪法含义的需要 (二)宪法解释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公正的需要 (三)宪法解释是使宪法适应社会关系变化,保持生机和活力的重要 宪法解释是使宪法适应社会关系变化, 手段 (四)宪法解释是改正宪法缺陷的需要 三,宪法解释的分类 宪法解释一般可分为立法机关解释制,司法机关解释制和专门解释制 宪法解释一般可分为立法机关解释制, 等三种类型. 等三种类型.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或高级法 人民主权原则,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其行使不得背离人民授予权力行使者行使该项权力的目的制宪权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生效后,在实施过程中,由特定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内容作出废止、改变、修订或者补充的活动的总和宪法解释,是为了保证宪法含义明确、准确和完整,便于宪法的有效实施,而对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诠释或说明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特定组织(主要是政党)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参加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权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人身自由权,是指身体的控制自由,即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公民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行使国家委托的权利的组织的限制地域代表制度是指按选民的居住地域划分选区或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划分为选举单位选举代表或议员的体制 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指所有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而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国家元首是一国的最高代表,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就是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有完全的决策权,并对其行使职权的结果承担责任司法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基本精神单一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掌握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最终决定权,而地方国家机关只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或中央国家机关直接授予的从属性权利的整体形式联邦制是联邦与成员单位分别对联邦宪法明确划分的管辖事项行使国家权力,各成员单位对管辖的事项有最终决定权的政体形式行政区划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讲国家领土划分为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以便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施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宪法学第二十一 章 宪 法 解 释

宪法学第二十一 章  宪 法 解 释

第二节
宪法解释的主体 、 性质与效力
一 宪法解释的主体 宪法解释机关是解释宪法的主体 。 没有它 , 宪法解释工作就无法进行 。 宪法解释机关又是宪 法尊严的维护者 , 通过它的解释保证宪法各项规 定的正确实施 。 ( 一 ) 立法机关解释制 立法机关解释制 , 即由该国立法机关解释宪 法的体制 。 这一体制源自英国 , 由立法机关监督 宪法实施的国家都采用这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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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司 法机关解释制 司法机关解释制是指以各级普通法院为宪法解 释机关 , 由 普通法院根据宪法规定或者宪法的原 则精神对涉及宪法的问题所进行的说明和阐 述 , 最后决定权属于最高法院的解释体制 。 ( 三 ) 特设机关解释制 特设机关解释制又称为专门机关解释制 , 是 指设立专门 的 宪法法院 ( 如 德国 、 奥地利等 ) 或者宪法委员会负责处理宪法争议 , 并就其中 相关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释义的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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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宪法解释的效力 关于宪法解释的效力 , 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 ( 一 ) 与宪法同等效力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 宪法解释是宪法的 延伸 , 是宪法本意的固有内容 。 ( 二 ) 低于宪法效力但优于一般普通法律效 力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 宪法解释的效力源 于宪法的 效力 , 宪法是国 家根本法 , 具有最高 法律效力 , 因而宪法解释的效力也具有最高性 , 其效力必然优于普通法律 。
第十一 章
第一节 宪法解释概述
宪法解释
一 宪法解释的概念与作用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 宪法解释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 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 国 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 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 出的说明。换言之,宪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宪法的 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含义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 明。

第五章 宪法解释

第五章  宪法解释

(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
二、宪法解释的方法 (一)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 所谓文义解释是指,对宪法条文的文字、词组、文法结
构以及专门名词所进行的解释。2、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也被称为“沿革解释”,乃是着眼于法律之制 定及演进的一种释义方法。 3、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是指从宪法条文在宪法典中的位置即它所在 编、章、节、条、项以及该宪法条文与前后条文的关联 ,以确定它的意义、内容、适用范围的解释方法。
2、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宪法适用
违宪审查
宪法适用
3、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
第二节 宪法解释的机关
一、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 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是指由国家的特定立
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 主要特点 优点 不足
二、普通法院解释宪法的体制
普通法院解释宪法的体制,是指由国家设立的管
辖普通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法院,承担宪 法解释职责的宪法解释体制。 优点 不足
三、特设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
特设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一
个独立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即不仅与审 理普通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相独立, 而且也与审理行政、劳动或者其它案件的专门法 院体系相独立的机构,来负责处理宪法争议,承 担宪法解释职责的宪法解释体制。 主要理由 主要特点 四、国家元首解释制
三、宪法解释的程序
1、抽象型的解释程序 2、案件型的解释程序
五、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
实施。 原因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只意味着 它具有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而不是排他的解 释权。
第三节 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与程序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1889 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示: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 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第二十章_宪法解释

第二十章_宪法解释

1.吉本斯诉奥格登案的核心争论点: 究竟应该由谁(联邦还是州)来控 制航运?
2.美国联邦宪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 国会有权调控国际、州际以及美国 与印第安部落之间的贸易。
3.当时的社会背景联邦与州之间激 烈的权力争夺。
▪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案件的审理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是根据美国宪法规 定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力在联邦,州议会是否有权 立法。以马歇尔大法官为代表的最高法院的判决 是,纽约州建立汽船垄断的法律与联邦法律想抵 触,因此无效,从而打破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枷锁, 为汽船商贸及其他经济的发展打开了大门,也为 反垄断制度开了先河。
▪ 马歇尔确定了解释宪法的原则:必须从宪法 文字的“自然的含义”首先来理解宪法;特定的 宪法权力范围应该考虑“授予这一权力所要到达 的目的”。
美国:司法机关解释体制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行使最终的 宪法解释权
▪ 附带性的宪法解释 ▪ 事后性的宪法解释
德法:宪法法院解释体制
▪ 特设机构享有最终的宪法解释权 (诸如德国是宪法法院,法国是宪 法委员会)
▪ 提请式宪法解释 ▪ 事先性解释(法国)和事后性解释
(德国)
宪法解释的原则 方法及程序
▪ 原则
▪ (一)总原则:目前学术界有从严原则和从宽原 则两种
▪ ①从严原则——制宪权是人民行使主权的体现, 人民通过制定宪法,划定国家权力的界限和规定 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法解释必须严格按照制宪 者的意愿进行,否则会破坏人民的制宪权。
▪ ②从宽原则——宪法的规定不是为了说明过去, 而是为了说明未来,制宪者不可能准确预见未来,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根据新的形势对 宪法做出新的解释。因此,宪法解释应该是广义 的、灵活的,对宪法应该从宽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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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施嵩联名刊于《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第五部分删)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2005年第9期全文转载何为宪法解释?夏泽祥*施嵩*【内容摘要】关于宪法解释的概念,国内学者大致围绕宪法解释的主体、客体、场合、目标四个方面展开,但由于研究目的不同,学者们关于宪法解释主体、客体、场合、目标的理解存在着明显的分歧。

如果从构建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着眼,可将宪法解释的主体和场合分别界定为“违宪审查机关”、“宪法诉讼”。

从一般意义上讲,宪法解释的客体应当理解为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即“宪法文本”。

从哲学诠释学角度看,宪法解释的目标是立宪者、宪法文本和宪法解释者之间“视域融合”的产物。

因此,宪法解释的概念应当重新定义为:违宪审查机关在宪法诉讼中对宪法文本含义的阐明,这一含义是立宪者原意、文本意图与违宪审查机关意图三位一体的融合。

【关键词】宪法解释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宪法文本解释目标什么是宪法解释?据学者考察,我国大陆宪法学界关于宪法解释的定义有11种之多,这些定义大致围绕宪法解释的主体、客体、场合、目标四个方面展开,但学者们关于宪法解释主体、客体、场合、目标的理解也存在着明显的分歧。

①可以说,学者们关于“宪法解释”这一概念的定义仍然处于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境况。

我们认为,学术争执的一个重要诱因是概念之争,而概念之争源于研究目的的不一致;学者们对于宪法解释概念的理解歧见迭出,盖因学术研究目的不同所致。

那么,研究宪法解释这一概念的目的应当是什么?纵观法学发展的历史便可发现,法学之所以能成为一门科学,不是因为法学家们提出的法学命题具有无可质疑的正确性,而是因为诸多法学命题能够为制度创新提供理论支持。

“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人人生而平等自由”这些无法证明的理论假说之所以成为“不证自明的真理”,乃是因为它们为人类的理想、社会的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辩护。

唯有制度创新的需要能够推动法学的发展,法学的发展一刻也不应脱离制度创新的需要。

法学研究之所以能成为当下中国炙手可热的显学,不正是因为它为中国的改革事业提供了巨大的理论支持吗?中国之有宪法,已近百年,但至今尚无宪政,其原因在于中国一直未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

对宪法解释概念的研究,如果不以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为目的,就不免沦为人言人殊的理论清谈;而要使宪法解释概念的探讨真正成为一种理论贡献,就必须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为目的。

基于此种认识,我们尝试以宪法解释的“场合”、“主体”、“客体”、“目标”为“定义概念”,对宪法解释这一“被定义概念”的内涵进行重新界定。

一、宪法解释的场合—宪法诉讼:以宪法解释的终局性为视角何时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即宪法解释的场合是什么?我国大陆绝大多数宪法学者在定义宪法解释这一概念时,并未提及宪法解释的场合,②实际上是认为,只要人们对宪法的认识产生了分歧,就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

对此,我们不敢苟同。

关于宪法的认识,一个不容*夏泽祥,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讲师。

邮编:250014*施嵩,女,山东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①参见范进学:《宪法解释的理论建构》,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19页。

②注:如肖蔚云教授将宪法解释界定为“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作出的说明”即属于此类情形,参见肖蔚云等著:《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

忽视的悖论是:人们的宪法意识越强、法治水平越高,人们对宪法的认识越容易产生分歧。

如果一种宪法解释不具有最终的权威性,不过是为人们提供了关于宪法的新的不同理解、新的观点,只能加剧人们对宪法认识的分歧。

我们认为,这种最广义的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毫无关系。

另有少数学者提到了宪法解释的场合,比如徐秀义、韩大元教授将其界定为“宪法实施过程”,①周叶中教授将宪法解释的场合界定为“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当人们对宪法……存在不同理解时”。

②那么,“宪法实施”(application)是否即为宪法解释的场合呢?按照美国学者弗里德里克·绍尔(Frederick Schauer)的观点,尽管就其重要意义而言,“所有适用宪法的活动”(all applica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都是在解释宪法,比如当有人因为自己未满美国宪法所要求的年龄而决定不去竞选总统、参议院或众议院职位时,他们是在解释美国宪法,因为他们知道美国宪法禁止他们拥有相关的职位;当一位警官认为美国宪法要求他发出“米兰达警告”,因而发出“米兰达警告”时,也是在解释美国宪法。

但是,绍尔认为,不具有司法性质的单方面application(适用、实施)是“机械的”(mechanical)、“普通的适用”(routine application),唯有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适用才是“不可替代的适用”(inevitable application)。

绍尔对上述“机械性的宪法解释”并未深究,而是着力研究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美国,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就是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

③这种将宪法解释与宪法的“不可替代的适用”相结合的观点,正与“司法最终裁决”的法治原则相契合,值得我们借鉴。

正如绍尔所说,确定何时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是一个比如何解释宪法更重要的问题;“合宪性”这一概念的存在在这样的条件下才是必要的:对所有事项之考虑皆为正确的决策可能是违宪的,而对所有事项之考虑皆为错误的决策依然可能是合宪的。

④在“司法最终裁决”的法治原则之下,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守法活动可以实施宪法,却无法对自己的合宪性做出权威性的说明,唯有司法性质的宪法裁判活动能够回答合宪性问题。

易言之,“在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遵守两个领域是不存在宪法解释问题的,只有在宪法的具体适用中即国家司法机关在司宪活动中针对具体事件、具体行为或具体主体的宪法适用发生模糊或不确切的情形需要阐明宪法文本的意义时才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

”⑤所以,无论从宪法解释的权威性出发,还是从构建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这一目的出发,宪法解释都应与诉讼活动相结合。

换言之,宪法解释的场合应当界定为宪法诉讼。

二、宪法解释的主体—违宪审查机关:以宪政主义为视角关于宪法解释的主体,我国大陆宪法学者的观点可分为三派:第一派,在定义“宪法解释”这一概念时,避而不提宪法解释的主体,如有学者认为“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规范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等问题所作的说明”,⑥还有学者认为“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规范的具体内容或对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作的阐释。

”⑦这一派观点避而不谈宪法解释的主体,实际上是认为一切公民、组织、机关都是宪法解释的主体。

按照王广辉教授的观点,普通公民、社会组织对宪法的所谓“解释”既可以是对宪法的肯定评价,也可以是否定性评价,将其冠以“宪法理解”的称谓更合适;宪法解释属于精英话语的范畴,①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7页。

②周叶中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

③See Frederick Schauer, The Occasions of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④See Frederick Schauer, The Occasions of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⑤范进学:《宪法解释的理论建构》,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

⑥王玉明:《论宪法解释》,载《现代法学》1990年第4期,第31页。

⑦朱福惠主编:《宪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页。

且不应当是对宪法的否定评价,故应当将其界定为“特定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宪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有一个。

①的确,这一派观点对宪法解释主体的宽泛界定,不仅与建构违宪审查制度的旨趣格格不入,而且会损害宪法解释概念的严谨性、规范性。

第二派,将宪法解释的主体界定为“宪法解释机关”,如有学者认为,从狭义角度、从直接意义上说,宪法解释指“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规范含义的说明”;②还有学者认为,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③这一派观点用“宪法解释机关”(逻辑学上称为“定义概念”)去定义“宪法解释”概念(逻辑学上称为“被定义概念”),犯了“同语反复”或曰“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④无法说明宪法解释的内涵。

另有学者将宪法解释的主体界定为“有权解释机关或机构”,如有的学者认为“宪法解释,顾名思义,就是有权解释宪法的机构依照一定的解释程序对宪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⑤还有的学者认为“宪法解释是指指有权解释机关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对宪法的条文所作的理解与说明”。

⑥在这里,“有权解释机关或机构”实际上仍然是指“宪法解释机关”,而且在“定义概念”(有权解释机关或机构)和“被定义概念”(宪法解释)中都出现了“解释”这一概念,同样犯了“同语反复”或曰“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所以,从逻辑学角度看,宪法解释的主体既不能界定为“宪法解释机关”,也不能界定为“有权解释机关”。

第三派认为,宪法解释都是立法性解释,具有最高权威;宪法解释机关具有专一性,并不意味着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解释。

⑦这一观点虽然明确承认立法机关可以解释宪法,但并没有回答宪法解释的主体是什么。

在宪政国家,“宪法的功用之一是决定由谁来作出决策”,⑧宪法解释的主体是明确的。

中国学者探讨宪法解释的主体,是一个纯粹中国化的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宪法解释的“显形主体”,全国人大是宪法解释的“隐形主体”,但是,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违反了现代宪政的一般原则。

⑨按照西耶士的划分,国家权力有两种,其一为制宪权,其二为宪法所创设的权力。

世界各宪政国家一般都将制宪机关与立法机关相区分,从实践上承认了制宪权与立法、行政、司法权的分界。

事实上,解释宪法的权力比创制宪法的权力更大、更重要。

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无论谁取得了宪法解释权,都会取得至高无上的地位,所以,应当将解释宪法权界定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相应地,宪法解释权也应当由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外的机关来行使。

鉴于违宪审查是宪法生命力的最后保障,宪法解释权应由违宪审查机关来行使。

易言之,宪法解释的主体应当界定为违宪审查机关。

三、宪法解释的客体—宪法文本:以“宪法”的形式为视角宪法解释的客体即宪法解释的对象,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什么进行解释。

关于宪法解释的客体,我国大陆学者中存在四派观点,试逐一进行评析:第一派,将宪法解释的客体界定为“宪法内容”。

如有学者认为,“宪法解释只是对宪法①参见王广辉:《宪法解释与宪法理解》,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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