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有什么意义?

合集下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规定。

该条款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规定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该债务仍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规定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避免夫妻双方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避免夫妻一方在离婚时被高额负债。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民法典》或咨询法律专家。

浅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浅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浅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作者:王若楠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4年第02期摘要:《民法典》第1064条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概括分为“为共同意思表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三种类型。

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层面上实现该规则的体系化、类型化。

但由于我国立法对该规则未作细化规定,导致其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仍具争议。

而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必须要明确夫妻为共同意思表示的界限、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和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

分析、找出其目前存在的不足,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填补立法空白,对司法实践亦有助益。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意思表示;日常家事;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2-0157-0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因其关乎保护债务人未举债配偶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的稳定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

2020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首次在立法层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作出类型化规定,较之前有所完善。

但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标准进一步细化规定,仅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并不能完全解决其在司法适用时的困境,所以相关认定标准亟待完善。

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演变从1950年我国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以下简称《婚姻法》)至今,婚姻家庭立法历经70多年的演变,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也随之不断发展。

(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雏形我国1950年《婚姻法》第24条确立的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共债共偿原则,可以说是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雏形。

此后的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均未作实质性改变。

只是在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已废止)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家庭因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和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纳入夫妻共债的认定范围,使得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得到了一定的擴展。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f叁整!查塾垒三竺!!竺!!望堕。

耋■—匿雷圈l论破国夫妻善固债务的红定秦艳芳摘要最.Se,-民法院颁布的Ⅸ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制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由“目的论一改为‘‘名义论”,由于欠缺立法基础,背离了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法理,严重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亟需完善。

本文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论述,在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建议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限定在El常生活领域,并通过完善家事代理制度,构建夫妻财产补偿等措施,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家事代理中圉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75-02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此条司法解释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二F问题的解释》第17条确立的以“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由“共同生活”的“目的论”修改为“夫妻以个人名义”的“名义论”。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虽有其进步之处,如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遏制了实践中某些夫妻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维护了交易安全,但该规则却有诸多缺陷之处,具体如下: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推定欠缺法理基础。

有学者认为推定规则的法理基础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取得的家事代理权。

但家事代理权制度设计的目的是把夫妻视为一个整体,便于交易的开展,但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界限,夫妻在本质上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让夫妻一方为另一方的所有举债负连带责任,明显欠缺法理根据。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家庭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进行研究。

本文将深入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认定及清偿规则,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概述(一)定义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些债务通常涉及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营、购房购车等经济活动。

(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同时,还需考虑债务的合同签订情况、债务形成的时间节点等因素。

三、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一)基本原则1. 共同清偿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共同清偿的责任。

2. 优先清偿原则:在有担保的债务和普通债务并存时,有担保的债务应优先清偿。

3. 协商一致原则:在夫妻双方对债务清偿方式存在分歧时,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二)具体规则1. 财产分割后的债务清偿: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对共同债务进行清偿。

如财产分割后仍有未清偿的债务,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院依法判决。

2.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根据各方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偿。

3. 连带责任:夫妻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务无法清偿的,另一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4. 举证责任: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中,应由主张为非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四、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存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这导致相同案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二)债权保护不足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债权人可能无法参与到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的过程中,导致其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有多种原因,例如家庭日常开支、生意投资、购房等。

这些债务的产生不一定是双方共同决策的,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十分重要。

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性质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追偿。

如果一方独自承担了共同债务,该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主要分为两种情况:情况一:夫妻共同债务是由双方共同决定产生的,且双方习惯性地共同承担债务,这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情况二:夫妻共同债务是由一方独立决定产生的,对方并未参与,并且该方承担了该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该方应承担该债务的主要清偿责任。

但如果另一方违约或无力承担责任,承担了一定份额的债务,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离婚后,如果共同债务还有未清偿的部分,就需要对该债务进行分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追偿。

情况一: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独立生活,原有的债务反之归谁,由谁清偿。

情况二:如果夫妻离婚后一方购置了财产,该财产的发生时间与负债时间无关,则该财产应当先用于清偿共同债务。

情况三: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需要继续承担共同债务,另一方必须配合协助,尽可能的协助清偿。

情况四: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已经分割好了共同债务的责任,但实际清偿发生困难,一方可以向债权人请求变更清偿责任,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更多责任。

债权人有权拒绝双方的请求。

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在离婚时如何清偿共同债务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

以法律规定作为依据是非常重要的,夫妻双方需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发生纠纷。

如果离婚后遇到共同债务的问题,建议尽快寻求法律援助或律师的帮助。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可能会产生各种形式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房贷、车贷、消费贷款等。

这些债务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

因此,了解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对于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与财产权益的平衡至关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相关法律规则,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解读。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及类型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或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其类型主要包括:1. 日常生活消费产生的债务;2. 房贷、车贷等与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购买相关的债务;3. 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债务;4. 共同担保或保证产生的债务等。

三、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主要原则包括:1. 共同承担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2. 协议清偿原则:在不妨碍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债务份额。

3. 责任区分原则:在涉及生产经营等非日常生活消费产生的债务时,需区分是个人行为还是夫妻共同行为,以确定各自的责任。

四、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规则及解读1. 连带责任制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无论哪一方有财产,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其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这一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协议清偿制度:在不妨碍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可以就共同债务的清偿达成协议。

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尊重了夫妻双方的自主权。

3. 责任区分制度:对于涉及生产经营等非日常生活消费产生的债务,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个人行为还是夫妻共同行为。

这一制度旨在区分个人责任和夫妻共同责任,以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4. 特殊情况处理:如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摘要】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无论是在法律学习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难点问题。

由于现实情况多样复杂,加之市场经济下夫妻关系的不稳定趋势,近年来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的案件层出不穷,历年都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

真正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不能仅看举债的目的及夫妻一方对债务发生的认可,而是要根据债务发生的原因及双方是否受益。

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只要夫妻一方受益于因债务产生的主要利益,我们就应要求其负有偿还该债务的义务。

此外,我们可以根据债务性质的不同,在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前提下,分别适用不同的清偿原则。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清偿补救措施在当代社会中,家庭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在社会和生活中越来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家庭和家庭成员无论在财产享有、意志形成和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随着近年来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多,人民法院不得不面对多种多样的家庭纠纷和债务纠纷。

正所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这里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原因还是家庭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法律的矛盾性和不确定性。

在当下,很多人利用法律漏洞,采取多种方式规避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做法不仅造成了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更伤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从而引发连锁效应,激发大量与之相关联的社会问题。

所以,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已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课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我们可以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概括为以下十大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研究

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研究

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越来越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热点话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承担的债务,包括贷款、信用卡债务、担保债务等。

一旦夫妻离婚,共同债务将成为一项极具争议的财产分割问题。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的最大问题是如何确定债权和债务。

例如,在夫妻共同购买房产的情况下,如果两个人的名字都在房产证上,既然是共同拥有,那么就应该是共同负责任的。

这种情况下,离婚后需要根据房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每个人的份额,并根据比例分配负担的债务。

如果一方已经还清了债务,那么另一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可能涉及到担保人的问题。

在国内,如果夫妻其中一方需要进行贷款,往往需要另一方充当担保人。

如果以后出现还不上贷款的情况,两人的财产就会有很大的风险。

因此,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因共同担保而产生的债务和风险问题,是需要非常慎重考虑的。

最后,夫妻共同债务往往也涉及到个人信用记录的问题。

如果夫妻共同办理了信用卡,但是其中一方透支或者无法按时还款,将会影响到另一方的个人信用记录。

如果夫妻离婚后,其中一方没有按时还债,那么另一方的个人信用记录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导致无法获得贷款或信用卡等。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离婚后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需要律师和法院的介入,进行公正的财产分割和债务划分。

下面是三个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例。

案例一:小张和小刘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借款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在房产证上都有名字。

在两人离婚时,他们就对房产的归属问题产生了分歧。

法院最终判定,小张和小刘各自拥有房产的50%份额,并根据份额分配负担的房贷和税费。

案例二:小曹和小李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办理了信用卡,但是小曹在离婚后未能按时还清信用卡透支款,滞纳金不断递增,最终导致小李的个人信用记录受到了影响。

法院判决小曹承担全部债务和滞纳金,并将逾期还款信息从小李的个人信用记录中删除。

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法条

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法条

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法条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受婚姻约束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一起答应他人偿还一定金额的债务,或共同用自有财产出资他人,夫妻双方对他人的债权有统一的偿还义务,并同样承担债务的风险。

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由夫妻双方经双方本着良心向他人承诺担保金额,并具有双重义务的债务关系,主要来源于夫妻双方利用共同财产作为保证或抵押,获取外部资金以满足共同财务需求。

1、夫妻共同债务的作用:夫妻共同债务的出现,不仅是为了满足双方共同的财务需求,而且可以保障双方互助共同承担责任,减轻非共同债务(如夫妻一方独自承担债务)产生的不确定性。

2、夫妻共同债务的效力:只有在夫妻双方同意,在他人有合法权利就这一责任要求履行时,夫妻共同债务才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否则,共同债务就是无效的。

1、可以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人:一般是夫妻,未成年的夫妻可以自己约定,但是不得采取违法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

有行政受任或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的行为的人,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够单独约定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责任由双方一起承担:无论是偿还共同债务的金额,还是支付滞纳金和特别利息,都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自行协商分担比例。

3、夫妻共同债务的违约承担:如果夫妻共同债务拖欠,不仅可能影响双方共同财产抵押,而且还可能造成负面印象,开放对夫妻信用及其他威胁,所以夫妻双方都有责任来避免违约行为,负责任地履行约定的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实行清偿的情形:根据清偿客体及债务本身的性质,夫妻共同债务实行清偿的情形有工资、养老金、退休金、工作补助金、股票分红等,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

2、夫妻共同债务实行清偿的注意事项:实行清偿的收款人的身份证要和实际的夫妻双方匹配才可以,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清偿收款权利。

因此,贷方应确认夫妻双方的身份,以防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清偿共同债务违反儿童保护法律。

《民法典》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中的“合意型共债兼论《民法典》第1064条的体系解读

《民法典》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中的“合意型共债兼论《民法典》第1064条的体系解读

虽然这种债务是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所负,但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 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可以看作是夫妻双方默示同意的结果,也属于“合意型共债” 的一种表现形式。
案例分析和实践建议
结合《民法典》第1064条的体系结构和“合意型共债”原则的内涵,可以从 以下几个方面提出针对夫妻债务认定实践的建议:
1、严格遵循“共债共签”原则。在实践中,应加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 确保只有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 债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一方私自举债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担保等情况,有利 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结论
《民法典》中“合意型共债”原则的确立对于夫妻债务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债务承担中的责任范围,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 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感谢观看
此外,该条还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 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 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共债共签”的原则,也与“合意型共债”原则密切相关。
在《民法典》第1064条的体系结构中,“合意型共债”原则贯穿始终。首先, “共同签名+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属于典型的“合意型共债”,因为这种债务 是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决策的结果。其次,“个人名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的债务也与“合意型共债”原则紧密相关。
《民法典》第1064条的体系结构及其与“合意型共债”原则的关系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 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 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两种 基本情形,即“共同签名+共同意思表示”和“个人名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规则完善的研究

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规则完善的研究

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规则完善的研究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债务规则置于离婚制度中,且就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债务清偿的规则鲜有提及,对司法实践指导意义不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误以家事代理权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确定了“夫妻共债推定论”,导致了法院裁判一边倒地偏向债权人的局面,严重损害了未举债方的利益。

目前,民法典正处于编纂过程中,立法者应当吸取过往经验教训,避免重走以前的“立法司法功能不分”的老路。

立法者应当在厘清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与夫妻财产制度、日常家事代理权之关系的基础上,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夫妻债务认定与清偿相关制度。

标签: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财产制度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86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除此之外,《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尚未对夫妻债务规则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和清偿规则所涉甚少,法院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

将原则性规定留给司法部门解释不仅逐渐使婚姻立法失去了其基本功能,而且可能导致司法解释有“超越立法之嫌”。

为避免重走以前的“立法司法功能不分”的老路,立法者应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夫妻债务认定与清偿的相关规则。

本文将从与夫妻债务规则密切相关的邻近制度出发,结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定位,对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夫妻债务规则可完善之处进行探究。

一、我国夫妻债务问题立法概况我国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首次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学界称之为“用途论”。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第41条沿用了“用途论”。

婚姻关系终结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

200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推定”规则。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再思考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再思考
方式 。 《 导 意见 》 指 首先 明确 规 定 “ 日常 生活 需 要 所 负 的债 务 , 因 认 为应 认 定 为 夫 妻共 同债 务 ” 即直 接 采 用 “ , 目的说 ”其 次 , ; 对 “ 出 日常生 活需 要 范 围负 债 的 ” 定 为 个 人 债 务 , 求 出 借 超 推 要 人 援 引 表 见 代 理 的 规定 , 将 “ 表 见 代 理 的 构 成 要 件 的 证 明 并 对 责 任 分 配 给 出 借 人 ” 但 从 审 判 实 务 的 角 度 来Hale Waihona Puke 看 , 指 导 意 。 《、
当前审判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现状
1 当前 审判 实 务 中 夫 妻 共 同债 务 认 定 的 现 状 、 在 审 判 实 务 中 , 妻 共 同 债务 的认 定 主要 有 两 种 标 准 : 夫 一
是 采 用 了夫 妻 共 同 债务 推 定 法 , 除有 相 反 证 据 , 则 都 认 定 为 否 夫 妻 共 同债 务 , 律 依 据 是 : 高 人 民 法 院 《 于 适 用 < 华 人 法 最 关 中 民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 是 采 用 相 反 的 作 若 二 》二 法 , 律依 据 为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法 院《 于 审 理 民间 借 贷 纠 纷 法 关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指 导 意见 》 而 依 此 规 定 很 难 认 定 为 夫 妻 共 同 见 》 规 定看 似 详 细 , , 的 实则 不 具 有 操 作 性 存 在 以 下 缺 陷 : 一 , 第 债务 。 各法 院对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的认 定 的标 准 不 统 一 。 造 成 这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形 势 下 , E常 生 活 ” “ 而 “l 与 家庭 共 同 经 营 ” 区 矛 盾 局 面 的 原 因 则是 各法 院在 认 定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时 所 依 据 分 的 日渐 模 糊 。在 审 判 实务 中 , 见借 款 时 注 明借 款 用 于 “ 鲜 日 的法 律 规 定 不 一 致 或对 同一 规 定 存 在 不 同 的理 解 。 常 生活 ” 。反 之 多 数 有 注 明 用 于 “ 金 周 转 ” 即 家 庭 共 同 经 的 资 , 2 审判 实务 中夫 妻 共 同 债 务 认定 的难 点 、 营 。第 二 , 就算 可 以分 清 “ 日常 生 活 ” “ 庭 共 同 经 营 ” 也 存 与 家 , l夫 妻 共 同债 务 必 须 是 形 成 于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 是 在 日常 生 活 的证 明 责 任及 出借 人 表 见 代 理 的 构 成 要 件 的 证 明 、 这 认 定 夫 妻 共 同债 务 时 间 标准 ; 、夫 妻 共 同债 务 必 须 是 因夫 妻 责 任 的 问题 ,特 别 是 表 见代 理 的举 证 责 任 分 配 给 出借 人 将 重 2 共 同生 活或 者共 同从 事 经 营 活 动所 发生 ,这 是 认 定 夫 妻 共 同 导致适用“ 目的 论 ” 一边 倒 的 局 面 . 判 实 践 中鲜 有 载 明 为 某 审 债 务 的 目的标 准 。 对 第 一 个 标 准 , 针 由于 目前 我 国结 婚 登 记 制 日常生 活 而 借 款 的 案 例 。 度 的 日益 完 善 以及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对 事 实 婚 姻 的 排 除 , 在 三、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制度完善 审判 实 务 中认 定 这 一 标 准难 度 不 大 , 尚存 的难 点 主 要 为 夫 妻 建 议 在 《 姻 法 》 释 ( ) 二 十 四条 的基 础 上 , 完 善 婚 解 二 第 应 分 居 期 间 的共 同 债 务 的 认定 : 第 二个 认 定 标 准 则 因 “ 同生 以 下几 个 方 面 制 度 : 而 共 活或 者 共 同经 营 ” 线 的模 糊 . 真 正 成 为 审 判 实 务 中认 定 夫 界 才 第 一 、 金额 作 为 推 定 共 同 债 务 或 个 人 债 务 的划 分标 准 , 用 妻 共 同债 务 的难 点 。 取代“ 日常 生 活 ” “ 同经 营 ” 分 。 与 共 之 一般 而言 , 日常生 活 所 负 二、 规范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的现状分析与评价 债 务 除 因大 病 费 用 等 特 别情 形 外 都 较 小 ,而 共 同经 营 所 负 债 1 当前 规范 夫 妻 共 同债 务 的 法律 规定 的现 状 、 务 则 随 经 营规 模 的不 同有 所不 同 . 一 般 而 言 , 之 日常 生 活 但 较 我 国现 行 规 范 夫 妻 共 同债 务 的主 要 依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之 债 总 是要 大 的多 ; “ 《 且 日常 生 活 ” “ 同经 营 ” 限 模 糊 , 与 共 界 因 国 婚 姻 法 》 四十 一 条 、 高 人 民法 院 《 于 人 民法 院 审 理 离 此 借 鉴 刑法 中关 于 以犯 罪 所 涉金 额 决 定 是 否 为罪 或 罪 行 轻 重 第 最 关 婚 案件 处 理 财 产 分 割 问 题 的若 干具 体 意 见 》 十 七 条 、 高 人 的 作 法 , 第 最 以金 额 为 标 准 , 标 准 以下 的 推定 为 夫 妻 共 同债 务 , 该 民 法 院 《 于适 用 <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 法 > 干 问题 的解 释 标 准 以 上 的 大金 额 的债 务 则 推定 为个 人 债 务 ,除 非 债 权 人 证 若 ( )第 十 七 条 规定 第 二 项 、关 于 适 用< 一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 明 该 债 务 系 夫妻 共 同生 活 或 经 营之 债 。 法> 干 问题 的解 释 ( )第 二 十 四 条 。 若 二 》 第 二 、 鉴 浙 江省 高 院《 导 意 见》 立 法 上 应 对 夫 妻 共 同 借 指 , 2 对 当前 规 范夫 妻共 同债 务 的 法 律 规 定 的分 析 与 评 价 、 债 务 的 认定 依不 同种 类 案 件 类 型 而 区别 对 待 : 、 一 对仅 以货 币 () 1 当前 规 范 夫 妻共 同债 务 的法 律 规 定 的分 类 为 标 的 的 交 易进 行 特 别 规 制 。 、 离 婚 案件 中 夫 妻共 同债 务 二 对 依 夫 妻 共 同债 务 认 定 的 标 准 的 不 同 ,上述 法 律 及 司 法解 认 定 与 商 事 案 件 中夫 妻 共 同债 务 的 认 定 区 别 规 制 ,夫 妻 一 方 释可以分为二组 。 一组 :婚姻法》 《 第四十一条 、审理离婚案件 主张 婚 姻 关 系 存 续期 间 以个 人 名 义 所 负 债 务 由双 方 共 同 偿 还 《 若 干 意 见 》 十 七 条 , 两 条 文 将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限 定 为 因 夫 妻 的 .举 债 一 方 应 证 明 所负 债 务 基 于 夫 妻 合 意 或 用 于 夫 妻 共 同 第 该 共 同生 活 所 负 的 债务 ,确 立 了 以是 否 用 于 夫 妻 共 同生 活 作 为 生活 、 营 。 经 第 三 、 立夫 妻 分 居 制 度 , 决 夫 妻 分 居 期 间 的共 同债 务 建 解 判 断夫 妻 共 同债 务 的标 准 。 组 :婚姻 法 》 释 ( ) 十 七 条 二 《 解 一 第 在借 鉴外 国夫 妻 别 居 制 度 的基 础 上 , 立 我 国 的 建 规 定第二项 、婚姻法 》 《 解释 ( ) 二 第二十 四条结合 《 婚姻法 》 第 认 定 的难 点 。 在 进 十 九条 第 三 款 的规 定 ,该 两条 文认 为 只要 是 发 生 于 夫 妻 关 系 夫 妻 分居 制 度 , 法律 上 明确 界 定 分 居 , 而 对 分 居 期 间 的产 该 除非 夫妻 一 存 续期 间 的债 务 ,除 债 权 人 与债 务 人 明确 约 定 为 个 人 债 务 或 生 的 债 务 进行 界 定 , 债 务 为夫 妻 一 方 个 人 债 务 , 债权人 明知 夫妻之间存在《 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 的 方 能 举 证 证 明该 债 务 确 实 是 为 夫 妻 共 同 生活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 )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开题报告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开题报告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项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夫妻间形成了互相依靠、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并参与社会发展的结合。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经济支出及债务,因此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议题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生活中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

本文研究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及其实践应用,旨在探讨夫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和维护债权人利益三方面的关系,为保障夫妻共同债权权益提供参考和指导,有助于加强夫妻关系的经济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体现在婚姻关系中的生活开销、工作经费及房产、车辆等财产债务管理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中的问题日益突出,吸引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和研究。

目前国内学者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研究集中在法律规制和实践操作方面。

一方面,现行法律针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一定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但也面临着法律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问题;另一方面,实践操作的成效也因地区、行业、文化等方面的不同而表现出差异,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本文主要研究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分别从夫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和维护债权人利益这三个角度来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问题。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在实证研究中,首先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其次,通过案例研究和文献调查,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践应用问题;第三,对比国外类似法律制度,借鉴其法律经验,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四、预期成果与意义预计本文将探讨夫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和维护债权人利益三个方面的议题,阐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及其实践应用,为加强夫妻关系提供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一定的贡献。

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反思与重构

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反思与重构

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反思与重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夫妻关系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也日益趋于完善和规范化。

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进行,对于夫妻关系中的共同债务问题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夫妻共同债务的制度体系不仅涉及到家庭经济关系,更涉及到家庭稳定和社会公平。

在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反思与重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家庭利益和社会公平。

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亟待进行反思与重构。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模糊。

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往往存在着解释的歧义。

在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认定存在争议,尤其是在家庭经济关系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债务范围的模糊不清。

这就需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进行明晰和界定,以便夫妻双方能够清晰地知晓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从而避免纠纷的发生。

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不合理。

目前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方式主要采取了“一方违约由另一方承担”的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夫妻一方的经济负担。

特别是在夫妻关系破裂或离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单方面承担共同债务,容易造成不公平现象。

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进行适当调整,使之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的解决方式缺乏规范。

目前我国缺乏夫妻共同债务解决的专门制度,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双方的权力和义务难以得到有效约束。

夫妻共同债务的解决应当有明确的程序和规定,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基于以上问题和现实需求,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构势在必行。

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标准,以减少债务范围的歧义,使夫妻双方在共同承担债务时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应当建立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机制。

《民法典》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研究

《民法典》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研究

《民法典》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相关规定,分析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这些规定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文章首先对《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分析其相较于以往法律的变化和进步。

接着,本文将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本文还关注《民法典》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创新之处,如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以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还将探讨《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总体而言,本文期望通过对《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深入研究,为法律实践者提供理论参考,同时也为普通民众提供法律知识的普及,以期在法律层面上更好地保护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夫妻共同生活债务的法律界定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夫妻共同生活债务的法律界定是理解和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关键。

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这些债务通常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目的而产生的。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的法律界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债务产生的期间:夫妻共同生活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这意味着,只有当债务是在夫妻结婚之后至离婚或一方去世之前产生的,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债务。

债务的目的:债务必须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而产生的。

这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支付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

债务的性质:夫妻共同生活债务通常是非合同债务,即不涉及夫妻双方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合同关系。

这类债务往往是基于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关系而产生的法定债务。

债务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债务的具体情况,结合夫妻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家庭生活需求等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

论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论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论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规定了关于夫妻债务制度的内容。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
宗旨是鼓励夫妻共同承担金融责任,并加强对夫妻双方,特别是家庭主外的债务状况的监
督管理。

国内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主要方式和规则主要是:一是支持夫妻共同债务,双方
需共同承担其间发生的债务;二是夫妻共同倣担债务,但另一方可将其支付债务款项用作
抵押;三是夫妻双方有可能由第三方代付,夫妻双方应一起受益;四是夫妻双方各自承担
债务,但应协商双方对债务管理范围和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优点无可厚非,可以鼓励夫妻共同承担责任,避免夫妻双方的债
务纠纷,并可以在家庭金融问题上起到一定的节流作用,避免双方均不当消费过多、积累
过大的债务。

同时,也可以让双方减少债务纠纷,减少社会对家庭金融问题管理不当而引
起的民事纠纷,同时也可以保护家庭中最弱群体的利益。

然而,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也存在风险。

例如,夫妻共同债务的双方可能不能完全可靠,从而破坏双方的债务支付及债务偿还能力,同时也可能导致双方的家庭关系出现损害。

因此,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实施,还需要一定的法律框架,以确保双方的权利及其能够在债
务状况下进行安全及有效的分割。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在鼓励夫妻共同承担金融责任、加强夫妻双方债务管理
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在防止夫妻互相依赖、防止家庭金融危机及维护夫妻双方社会问题
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如双方不能正常付款等。

因此,应当在夫
妻共同债务事项上,健全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制度,规范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并积极应对
其间的债务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之“夫妻共同债务”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之“夫妻共同债务”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之“夫妻共同债务”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是中国法院在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时所适用的规定,其中涉及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这些债务在离婚后依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下面我们将对该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进行解析。

根据该解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

这意味着只有在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所承担的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那么离婚后所产生的债务不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离婚后个人债务,从而明确责任的归属。

该解释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因夫妻一方经营需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即共同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因夫妻一方日常生活和教育子女的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即共同的家庭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这些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因此在离婚后依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确认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经济合作关系,并将这种合作关系延续到了离婚后,保障了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的合法权益。

该解释还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从事生产、经营、家务等活动的实际需要确定。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实际活动和合作情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该解释还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

夫妻离婚后,对共同债务的承担应当由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确定。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需要法院进行判决,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在实际适用中具有指导意义,能够有效解决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入,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其认定涉及到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认定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探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即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债务。

但如何确定债务的共同性,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难点。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的性质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明确的性质。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而不是单方面的债务。

因此,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明确的性质,即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债务。

2.债务的来源夫妻共同债务的来源也是认定的重要标准。

如果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而如果债务是由一方单独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3.债务的目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也是认定的重要标准。

如果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而如果债务是为了一方个人的利益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1.认定标准不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

因此,需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方式多种多样,证明难度较大。

如何获取充分的证据,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确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有什么意义?
我们知道,在漫长的婚姻续存期间,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家庭债务,而这些家庭债务之中,有一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有一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对于这些债务的认定标准问题,也是大家想知道的。

那么,确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有什么意义?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
1.正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
由于夫妻债务分为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将夫妻共同债务从众多的夫妻债务中甄别出来,余下的就都为夫妻个人债务,而这也适用于一般债务的清偿方式,在实践中也有利于债权人正确地确定债务人,防止因盲目而滥列债务人导致诉讼资源的浪费。

2.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
经济交往的频繁和信息的不对称均大于市场主体的交易风险,现在法律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降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从而降低交易的成本,促进经济交往的稳定发展,由于夫妻之间特殊的人际关系,夫妻双方均有可能频繁地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由此而产生的债务有的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而有的则是夫妻共同债务。

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不少夫妻逃避共同债务的司法案例,对夫妻共同债务加以区分认定使得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法为实现其安全、效率价值的应有之举。

3.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
利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正确区分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有利于防止将夫妻个人债务错误地让不该承担责任的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损害其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后有权就超出其责任部分向另一方追偿,充分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