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制度与银行信贷风险控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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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贷款风险及解决措施

关联企业贷款风险及解决措施

关联企业贷款风险及解决措施随着近几年农信社贷款业务的不断拓展,涉及的关联企业不断增多,企业的关联关系日趋复杂,而关联贷款风险也已经日益突出。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不断发展,改变了农信社对单一法人企业贷款风险的控制方式,增加了风险防范的难度,为目前农信社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本文将对所调查的关联贷款进行分析,就农信社如何加强关联贷款风险防范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企业关联贷款主要表现形式通常情况下,关联关系主要有几种表现形式:一是集团企业形式,主要是由集团的核心企业及所属子公司构成,是由其母公司分级授权、控股或取其他控制措施对其子公司施加影响的一种关联形式。

二是合作经营形式,是指企业按照合同的规定,经营活动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形成的企业,一般按照投资的比例决定投资权的大小,主要是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投资参股组成。

三是同一法人代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个人,这些企业的各种经营活动均能够被法人代表所控制。

四是亲属关系关联,是指关联企业的法人代表为父子关系、夫妻关系或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

或许是山区联社所在地经济环境因素,本次调查中的关联关系主要后三种居多,只有一家联社有集团企业形式的关联。

二、企业关联贷款面临的风险㈠产权缺位风险。

在家庭型集团企业中,其关联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的纽带是依靠关联自然人建立的。

根据与核心企业之间的契约或者协议,核心企业向关联企业委派关联自然人,如主要是亲属,作为关联企业的经营者,从而具有对关联企业的支配性和影响力。

从表面看,核心企业与这些公司之间处于一种“非紧密控制”状态,甚至外界无法知晓这些公司间的关系。

几家公司在法律上相互独立,但事实上这种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产权关系形同虚设。

在这种明显缺乏监督制约的治理结构下,必然导致关联企业之间财务体系的交叉和混乱,也必然增加贷款风险。

很大的同质性和关联性,债务链十分脆弱,一旦某个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风险,就有可能影响到整个企业集团的贷款安全。

论集团(关联)企业与银行信贷风险控制

论集团(关联)企业与银行信贷风险控制

论集团(关联)企业与银行信贷风险控制摘要:集团客户相对于单个客户,在给银行带来较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本文从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表现,并借鉴国外对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经验,来阐述如何加强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

关键词:集团(关联)企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2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跨地区、跨行业和集团化经营的企业越来越多,一些集团客户竞相争食多元化“馅饼”,频繁进行关联交易、资金串用和相互担保,导致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呈现系统性、整体性、连带性、波动性、多发性和严重性。

一、集团(关联)企业的类型集团(关联)企业是指以资本或契约为纽带,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把集团(关联)企业定义为:1.在股权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它企业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所控制;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性客户进行管理的。

二、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集团性客户是各家商业银行重点拓展的客户群体。

银行通过对集团性客户的支持,可以有效优化信贷结构,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经营效益。

但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信贷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客户方面1.一些集团性客户经营规模大、结构复杂,跨行业(产业)跨区域甚至跨国经营,对内融资和对外融资通盘运筹,使包括银行在内的外部机构很难在短时间内对其经营状况真实性做出较为准确的估价,大大增加了银行贷后监管的难度。

关联企业信贷法律风险控制

关联企业信贷法律风险控制

. 如果银行选择母公司做借款 主体 , 则 或可能丧失履行债 务能力 的情形时 ,有 中 则” 控制公 司在某些情 况下对从属公司的 司 中, 止合同履行 的权 利。 不管企业是否有意 , 债权在从 属公司支 付不能 或宣告破 产时 , 由于借 款人不是 真正 的还 款来 源 ( 只 现金流

风险控制应该引起 足够 的重 视。 为此 , 借鉴 条规定 :因债务 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 是将关联企业集团绑在一起 .实行统一 的
国外经验 , 结合 国内实际 , 加强法 律意识 , 偿转让财产 , 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的 , 债权人 风险控制。 在担保 的具体选择上 , 可以选择
二 、 鉴 国 外 经 验 , 强 关 联 企 业信 贷 借款 的子公司或成员公 司向贷款行 出具承 借 加
法追讨 ,从而危及子公司债权人利益 。对 法 律 风 险 控 制
诺, 明确 同意接受 总融资合同的约束 , 从而
使母子公司成为共 同债务承担人 。此种方
1 .加 强 关联 企 业 立 法 . 护 债 权 人 利 式相对于子公司借款 、母公司担保方式而 保
要 企业 出现 以 下情 况 :一 是 经 营 状 况 严 重 不得 与其他债权人共 同参 与分配 ,或者分 产生者 )银行对母公 司的债权实 际上从属 .
真正还款来源 )的债权人 的债 恶化 的 ; 二是 转移财产 、 抽逃 资金 , 避债 配顺序应次于其他债权人 ;如果母公司和 于子公 司 ( 逃 为避免结构性从属问题 的出现 , 借款 主 务的 ; 三是丧失商业信誉 的; 四是有其他丧 子公 司 同时发 生支付不 能或宣 告破产 时 , 权 。 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 务能力情形的 ,债权 则由母子公司合并组成破产 财团 .按 照 比 体应尽量选择 ( 或接近 ) 作为实际还款来 源 主要现金 流的产生者 )或 要求作 , 方均可 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合 同 例清偿母子公司债权人 的债权 。以保护从 的实体 (

对关联企业交易与多头授信风险防范的思考

对关联企业交易与多头授信风险防范的思考

日趋完 善 和现 代 企 业 制度 的迅 速 推 广 , 联 企 业 关 逐渐 盛行 , 有 迅 猛 业 银 行 的风 险 管 理 和 监 管 当
局 的 风险监 管 带来 了 巨大的挑 战 。
股权 融 资的成 本 较 高 , 且 对 融 资 企业 的 要求 较 并 严, 因此 企业集 团更 趋 向于 债务 融资 , 以银 行贷 且
20 08照
安 阳师 范 学 院 学 报
15 5
对 关 联 企 业 交 易 与 多 头 授信 风 险 防 范 的 思 考
黄 涛 , 、
( 日本 国际 协 力 银 行 , 京 102 ) 北 000
[ 摘
要 ] 文 主要 在 探 讨 关 联 企 业 内 涵 以 及 运 作 特 点 的基 础 上 , 析 其 可 能对 债 权 人 权 益 的 侵 害 与风 险 , 结 合 商 本 分 并
这 种方式 可使 财务 费用 得 到有 效 降 低 , 时也 为 同 关 联交 易创 造 了有利 的条件 。 3 企业 集 团 的 发 展 模 式 : 融 资 促 投 资 , . 以 以
3 目前 对 集 团 客 户 的 授 信 中 由于 关 联 交
易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从 已发生 的并造 成 重大损 失 的许 多案件 中发 现 , 些企业 集 团及关 联 企业往 往 利用相 互担保 , 一 或 者各 自独 立分 别 向同一 银行 或不 同银行 取得 授
1 企业 集 团 内 关 联 企 业 投 资 关 系 复 杂 。企 .
业集 团 的关 联 企 业 主要 是通 过 投 资链 条形 成 的 , 投 资形 式 主要 有三种 : 资 、 股 和参股 。在多 元 全 控 化投 资时 , 团通 常 的 做 法是 每 有 一 个 新 项 目就 集 设 立一 个新 公 司 , 样 既能扩 大集 团规 模 , 这 又能免

银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统一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统一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以下统称为“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授信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企业关联交易风险与银行防范措施

企业关联交易风险与银行防范措施
二、 企业关联 交易对银行信贷带来的风险
产 生风 险 . 商 业 银 行 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险 管 理 和 监 管 当局 中 的 风 险 监 管 带 给 来 巨大 的挑 战 。 文 章 从 关 联 企 业 及 关联 交 易的 界 定 出发 , 析 分 了不 当 关联 交 易给 银 行 带 来 的 风 险 , 最 后 主 要 从 银 行 角度 出
致 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
3 担 保 虚化 、
业投 资人和主要管理人 员的诚信 状况 、 关联企业 间的关联交易 行为, 防止资产 、 利润 的非正常转移。 () 2 加强对 关联 企业 间财 务往 来 的监控 , 禁使 用银 行信 严 贷资金对其关联企业进行投 资 , 严格 控制关联企 业间开立银行 汇票 , 对于 申请人和承兑 申请 人是关联企业 的情况要给予 重点

关联 企业与关联交易的界定
1 关联 企 业 、
20 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 布的《 03 商业银行 集团
客户授信业 务风险管理 指引》 第三条 指出 , 团客 户是指具 有 集
行为, 往往会导致交易风险 失控 , 最终形成信贷风险。 () 2 银行难 以掌握 贷款的实际 用途。关联企业成 员通常是 分头融资 , 一调度 , 统 关联企 业间资金抽调行 为十分普遍 , 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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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经 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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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现代企业 中关联交 易的应 用越 来越 广泛 , 关联 交
易有 其 积 极 的 一 面 . 如 果 监 管 不 到 位 , 当的 关 联 交 易 则 会 但 不
项, 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财政部《 企业会计 准则—— 关联方关 系及其交易 的披 露》 之为 “ 称 关联方 交易” 国际会计准 则第 2 , 4 号《 对关联者 的揭示》 称之 为“ 关联者之间的交易” 。

论防范关联企业的信贷风险

论防范关联企业的信贷风险
维普资讯
FUJI F AN
金 融 安 全实 务
论 防 范关 联企 业 的信 贷 风险
口 衷 凤 英
( 州经 贸 学院 慈 山分 院 ,福 建 泉 泉 州 3 2 1 ) 6 4 1 摘 要 : 年 来 , 频 发 生 的 关联 企 业 巨额 贷款 损 失案 件 , 露 出我 国 商业 银 行 对 关 联 企 业 信 贷 风 险控 制机 制 的 漏 近 频 暴 洞。 当前 亟 待 强 化 关联 企 业 信 贷风 险 的控 制 。 文 分析 了 关联 企 业 的信 贷风 险 , 本 并提 出防控 风 险 的 对 策 。
联 企 业 各 成 员 的贷 款 量 不 是 很 大 . 由 于其 从 属企 业 受 但 控 制 企 业 的 支 配 , 属 企 业 以 自己名 义 获 取 的贷 款 往 往 从 被 控 制企 业 挪 用 , 制 企 业通 过 从 属企 业 间接 获 得贷 款 。 控 如 果将 关联 企业 群 体 作 为 一 个 独 立 的 整 体来 看 待 , 控 则 制 企 业 贷款 量往 往 大 大 超 过 其 应 有 的 授 信 额 度 , 成 过 形 度 融 资 。 旦 其 生产 经 营 出现 问题 或 资 金链 断裂 , 可 能 一 就 给 银 行 贷 款 造成 损 失 。 铁本 ” 司为 例 。 公 司注 册 资 以“ 公 该 本 3 元 , 要运 作 一 个 远 远超 出其 承 载 能力 总投 资 高达 亿 却 16 元 的大 项 目。 2 0 年 开始 。铁本 ” 司 相 继 与 当 0亿 从 02 “ 公 地 6 银 行 建 立 了信 贷关 系 。 至2 0 年2 末 , 述 6 家 截 04 月 上 家 银 行 为 “ 本 ” 其 关 联 企 业 合 计 授 信 余 额 折 合 人 民币 铁 及 4 - 亿 元 , 中贷 款 10 笔 , 计 2 . 元 。 于 “ 本 ” 33 9 其 6多 合 5亿 6 由 铁 过度融资 和经营管理 不善 , 终导致 其资金链 断裂 , 最 为 此 ,家 银 行 共损 失2 多 亿 元 资金 。 6 0

关联企业授信风险识别与控制

关联企业授信风险识别与控制

关联企业授信风险识别与控制第一章集团关联企业授信风险的识别第一条集团客户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1、利用非正常关联交易逃废银行债务2、注册资金严重不实3、财务不实4、盲目投资和过度举债,引发系统性风险第二条银行授信管理方面1、经营观念存在偏差2、信息不对称,使银行无法准确掌握客户资金流向,贷后管理失控3、不注重抵押资产的变现价值和担保能力审查,担保流于形式4、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和退出机制第二章国内商业银行对集团关联企业授信风险采取的防控措施商业银行总行应结合银监会的《指引》,制定一系列文件,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等方面,全方位构建了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具体措施主要应围绕着以下四个原则展开。

统一原则;适度原则;选择原则;预警原则第一条统一原则(一)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主办行制度;(三)由总行或主办行负责对集团客户在全行范围实行统一授信;(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不但控制总体的风险敞口,同时对低风险业务核定合理的额度。

第二条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1)对集团客户授信时,综合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考虑第一还款来源(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第二还款来源(抵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以及银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根据适度原则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总体的授信额度。

(2)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授信额度时,充分考虑每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担保措施,合理核定每个授信对象的授信额度。

(3)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5%.第三条选择原则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尽可能选择集团中控制核心资产的企业、控制主要现金流的企业作为融资主体,不得选择无实质性资产、无现金流的空壳公司作为融资主体。

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常需要与其他公司建立业务关系,形成关联企业。

而随之而来的是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即由于关联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可能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形成风险。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关联企业信贷风险,金融机构需要采取一系列举措和措施。

一、加强对关联企业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在与企业建立关联关系之前,应充分了解和评估关联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合规风险等,以确保其信用可靠,并通过有效手段获取相关信息。

对于关联企业涉及的行业、市场前景等,也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全面评估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二、制定有效风险控制措施针对关联企业信用风险,金融机构需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

首先,要制定明确的信贷政策和流程,规定关联企业贷款的审批条件和额度限制。

其次,应建立风险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对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在关键时刻能够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三、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金融机构应在内部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各个环节的风险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包括建立严格的授信审批程序,制定明确的关联企业风险控制政策和标准,以及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识别和应对关联企业风险的能力。

四、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金融机构需要建立起有效的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风险信号并采取相应措施。

可以借助大数据分析、风险模型评估等技术手段,对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预测可能的信用风险,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五、加强行业合作与信息共享为了更好地应对关联企业信贷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合作与沟通,进行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

共同研究和探讨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方法,互相借鉴和学习,形成联防联控的合力。

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尽管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也不能排除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关于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调查与思考[摘要]本文根据现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所面临的风险,对如何破解企业信贷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改进集团(关联)企业信贷管理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企业信贷风险;管理执行不力;企业贷款的监控近年来,集团(关联)企业及其关联交易的迅猛发展,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何破解集团(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和风险控制这一难题仍是当前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1集团(关联)企业的表现形式与信贷风险概况(以莆田市为例)据调查,莆田市与五家商业银行有信贷关系的集团(关联)企业共有88家,其主要组织形式有以下四种:一是由一个母公司投资产生多个子公司;二是多个公司相互投资形成关联企业;三是由关系人投资成立多个企业形成关联企业;四是一个企业按生产流程分拆成立多个企业。

由于集团(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纽带,必然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对债权银行的利益保障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在:集团(关联)企业中被控制的企业(或称从属公司)利益不当受损、关联企业间相互投资虚增资本、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抵消债权、不当增加从属公司负债、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等给债权人带来损害。

2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成因集团(关联)企业授信风险日炽,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目前对集团(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存在制度性缺陷;二是商业银行对现有集团(关联)企业信贷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2.1对集团(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存在制度性缺陷由于集团(关联)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关联交易等问题错综复杂,目前银行对集团(关联)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未能充分、有效地识别、管理、控制其潜在的风险,存在严重的制度性缺陷。

2.1.1对集团(关联)企业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界定标准目前,各商业银行都提出要对集团(关联)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但其中关键问题是对如何识别关联企业与划定集团客户的范围均没有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

防范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若干思考

防范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若干思考

醣范关联企蝴黉燕跨舱若干慝考关联企业是一个与单一企业或独立企业相对应的概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迅速推广,关联企业也渐呈迅猛发展之势,关联企业的发展及关联交易的盛行,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企业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另一方.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的关系企业。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集团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家族型企业等都属于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的成因较为复杂,从其运作模式剖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单个企业的经营范围受到限制,为适应多元化经营追求更多利润而成立关联企业;二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为扩大市场份额、口冯雪琰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而成立关联企业;三是部分外资企业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规避税收而成立关联企业;四是出于本企业多头开户、融资和担保的目的而成立关联企业;五是为便于企业内部资金调拨、财产转移、规避银行和税务监管,达到逃债、逃税目的甚至实施各种欺诈而成立的关联企业。

对于关联企业形成的原因应该有充分的了解,从信贷管理的角度来讲,对上述第四和第五种关联企业,应该予以特别关注。

关联企业之间必然发生关联交易。

一般而言,关联交易是指构成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这种交易既符合市场交易的形式,又具有企业内部交易的J|生质,是介于市场交易和企业内部交易之间的交易范畴,由于关联交易往往不是竞争性的,所以具有很微妙的内容。

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可以避免许多信息搜寻、谈判签约等方面的交易费用,同时将市场交易转变为内部交易,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经营风险,最终有利于提高集团整体竞争能力,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所以,关联交易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只要这类交易不损害其他方的利益,就是一种正常的交易行为。

但是,有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其对企业的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不按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或逃避税收,或侵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2008-8-29近期我们对某地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调查发现该行信贷资产质量呈快速下滑趋势,信贷风险的内部制衡机制十分薄弱,信贷业务的风险评估、审查、审批操作流程有失规范,严重威胁着该行信贷资产安全和平稳健康发展.一、调查发现信贷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贷款集中度高,单户贷款和集团授信超比严重,股东贷款和关联企业贷款问题突出。

据调查,该行单户余额5000万元以上贷款客户贷款占全行贷款余额的62%;关联企业集团贷款占全行贷款余额的42%,其中20%的单户贷款超比,26%的关联企业集团授信余额超比。

前20名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在该行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3%。

(二)贷款流动性差,借新还旧、还旧借新、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严重。

据了解,该行借新还旧等转化重组类贷款余额占全行贷款余额的42%,加之近年新投放尚未到期的贷款中,根据借款人现状分析,仍有大量贷款到期难以归还,转化重组贷款的比重将会进一步提高.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掩盖和推迟了信贷资产潜在的风险的显性化.(三)关联担保、互保问题普遍存在,部分担保物质量不高,弱化了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在该行贷款的关联企业贷款中,近50%的系列贷款存在着严重的关联担保问题,部分已经发生严重风险。

而在该行非关联企业贷款中,互保现象也普遍存在。

在抵质押贷款中,部分抵质押物还存在着质量不高问题,如部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用股权质押、部分民办院校用教育收费权质押,部分房地产公司用经营权质押,造成处置变现困难;甚至还有部分抵押房地产评估价值偏高,或者是部分土地和在建工程分割抵押,也造成处置困难。

部分担保物质质量不高,直接弱化了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

(四)资产客户群体中,低风险、优质客户占比低。

该行资产客户中,主流资产客户群体主要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资产规模小、主业不突出、抗风险能力差,严重制约了该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

试论关联企业银行信贷风险

试论关联企业银行信贷风险

1 . 关联 交易成为企业利润 的调节器和逃 废银行债权 .3 2
的常 用 手段
关联交 易双方在形式上法律地位平等 ,而实质上不平等 。 关联交易客观上存在着极大 的不公平性 和因关联企业 内部人
控制而滥用 的巨大风险。 关联交易客观上存在的这种不公平及 滥用的巨大风险 , 是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具有控制关系的关 联企业 之间通过关联交 易操纵企业 的利 润并转 移企业 有效 资 产, 对企业的还款能力造成很大影响 , 而给债权人的利益带 从
的资源和工具 , 因此 , 从属企业 往往没有相 应的能 独立支配的 财产 , 担保虚化 , 增加 了其风险程度 。 3 挪用资金 风险。 ) 在关联企业 中, 属企业 以自身名义获 从 取 的贷款往往被控制企业挪作他用 , 虽然银行有权利对贷款资 金 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来自由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欠缺及银 但
关系 , 以及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等特征的企业。关联企
杂, 成员企业参差不齐。 团公司常常通过产权纽带 , 集 对子公 司 实行财 务监控管理 , 团公 司内部财 务管理模式存在着不 同 而集 形式的弊端 。 同时 , 关联企业间关系极其紧密 , 其风险变化呈联
动效应 , 一旦风险爆发 , 将迅速地影响到其他成员 。 1 . 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2 2 关联企业集团规模庞大 ,其下往往注册了诸多的子公司 、
风险。
12 关联 企 业 贷款 风 险 产 生 的主 要 原 因 .
取措施加强对关联企业信贷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 防范关联企业
信贷风险已显得十分紧迫 。 本文在对关联企业信贷风险进行分 析, 并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 、 借鉴外 国经验的基础上 , 出加强 提 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对策 。

关联企业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控

关联企业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控
督 和 管 理 ,防 范 关 联 企 业 信 贷 业 务 风 险显 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
相应措施 .加强对关联企业信贷业务 的监 遵守 自愿 、 有偿 、 实信用 的原则等等。 诚
《 司法 》规 定 了股 份 公 司 的董 事 、 公 监
事 、经理 的忠实义务 ,要求其维护公司利
益 .不 得 利 用 其 在 公 司 的地 位 和 职 权 为 自

关联企业信贷 业务 法律风 险
己谋取私利 : 董事 、 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
股 东 大 会 同意 外 ,不得 同本 公 司 订 立 合 同
( ) 款偿 还 风 险 。 由于 我 国 法 律 制 或进 行交 易 ,同时规定 了相应 的赔偿 责任 一 贷 蠹 度 中欠 缺关 于关 联 企 业 对 公 司 股 东 滥 用 有 制 度 。
晓 中
程对投资或者担保 的总额及单项 投资或者 债务人怠 于行使其债权 ,四是直接损害 了 誓 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 不得超过规定的 债权人债权 的实现。 蠢 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
( ) 安 抗 辩 权 。债 权 人 在 发 现 继 续 三 不
《 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履 行 合 同对 自 己不 利 时 ,可 以行 使 不 安 抗
二、 我国现有法律对关联企业信贷风 方签署授信合 同后 .银行发现借款人存在
险 控 制 的 规 定
以上 四种影响信贷安全 的情形时 ,法律赋 予其单 方面 中止 履行授信合 同的权 利 , 即
厶 联企业 信贷业 务 的风 险控制 在银 行
( ) 一 诚信 义务原则 。 国《 我 民法通则》 使在合同中并没有类似 的约定 。 、 ( 撤销权 。当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 四)

关联方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及对策

关联方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及对策

(启示. 国际金融研究,071. 20.1
然, 这种政策原则并不是放弃国际贸易, 苏省社科院世界经济研究所) 相反,
国际贸易应该深化 , 界各国需要尽 量降低 非 世 贸易品行业形成的壁垒, 改善贸易结构, 充分 主要参考文献: 衡和共 同发展。
频发生的集团企业巨额贷款损失案件暴露出
根据关联交易的目的、性质和交易条件, 的关联关系; 加之目前银行的客户信息系统不
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 同一银行的分支 我国现行关联企业制度的缺陷, 以及我国商业 可将关联交易分为正常关联方交易和非正常 够健全 ,
我国企业之间的关联交 易 机构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企业之间的交叉 银行对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机制的漏洞。 本 关联方交 易。目前, 这种交易的主要目 贷款、 重复贷款现象。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经营 文对关联交易对信贷风险的主要影响表现进 大多属于非正常关联交易。
3 】 次贷危机会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 世界经济的失衡,旧的世界经济模式面临转 有效的银行监管成本很高, 但监管不力的成本 [ 巴曙松.
型 。长期 的外 向型经济模 式对#/剧 贸易 失 则更高 。” tl ' J 次贷危机悲剧性地将 监管不力 的高 吗? 国际金 融报 , 07 8 2 . 20..4
衡,对内则削弱了本国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 成本全部展现了出来。
因此经 济刺激 政策应该重 点着眼于 国 内。 当
[ 远征. 住房抵押贷款次级债风波的 4曹 4 】 美国
【 杜厚文, 5 】 初春莉. 美国次级贷款危机: 根源、
走势、 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081 20..
关联方交 易是指 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 、
贷款等: 为获得借款、 履行买卖、 劳务合同等所 蔽、 复杂, 增加了银行控制关联贷款的难度, 并 贷后管理决策的准确性。主要表现有: 提供的担保 ; 管理 方面的合 同; 研究与 开发项 且我国多数银行 都实行分支行管理体制, 分支 1虚增资本。 、 企业高估非现金资产的入账 目的转移; 使用商标、 技术、 专利等方面的许可 机构遍布各地; 企业集团随着业务的发展也不 价值, 虚增资本。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通常是

关联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及其防范

关联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及其防范

关联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及其防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在我国越来越多地建立起来,并由此导致了关联交易空前发展.根据近两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有90%以上的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而外商投资企业则更是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虽然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降低相关企业的经营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和提高整体市场竞争能力,但也对国家税收、中小股东权益以及国家有关的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利影响.对银行来说,关联交易也增加了有关信贷资产的风险.如何认识以及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对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一、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其形式在界定关联交易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关联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列举法的形式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其中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关联方的形式主要有:1.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关联交易即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形式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股权等;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销售货物、签订合同;租赁;提供资金,包括现金、权益性资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等;为获得借款、履行买卖、劳务合同等所提供的担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使用商标、技术、专利等方面的许可协议;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条件等,可将关联交易分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和非正常的关联交易.正常的关联交易指关联方之间由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按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的商品、劳务等交易活动,以及为发展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等.根据此标准,我国当前很多关联交易都是非正常交易.这种交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利润、粉饰报表、转移资产、转移利润、逃税避税、甚至逃废债务等,因此应特别予以关注.二、关联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一信贷集中性风险目前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以及多数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都规定了对单一客户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最大贷款或授信比例,银监会也发布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控制对单一客户信贷过度集中的风险.但在目前关联方关系比较普遍、隐蔽、复杂的情况下,很难区分关联贷款,增加了控制的难度.而且我国多数银行都实行分支行体制,分支机构遍布各地;企业集团随着业务的发展也不断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在各地建立关联企业,其形式各异,单凭表面很难确定其间的关联关系;目前银行的客户信息系统又不十分发达、健全,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现象.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关联性,整个债务链十分脆弱,一家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企业集团的贷款安全受到影响.二经营风险的传递在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其资金、技术、设备、人事、购销等业务主要依赖于母公司,一旦母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其本身的生产经营也将受到很大影响.例如韩国某一大企业集团在20世纪90年代末出现了经营、财务危机,结果殃及其在我国的很多子公司,使这些公司失去了生产经营的支柱,陷入困境.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往往与相关联方生产配套产品或上、下游产品,关联交易在其生产经营中占很大比重.一旦关联方发生变化,相互间的交易受到影响,其生产经营就会产生很大波动.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母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多在国外,相互之间的关联交易具有高度的国际性.一旦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动荡,企业也必将受到牵连.例如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很多国内外资企业由于受国际形势的影响,进出口业务十分困难,从而陷入困境.三财务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关联交易在企业集团及外资企业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其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控制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信息就很难做到真实、公允,具有很大可塑性.而且,目前无论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在关联交易的披露上都极不规范,存在很大问题.例如,不少企业在关联方及交易的性质、形式等方面披露不细致;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影响等问题分析不透彻;只披露销售、采购事项,不披露资金占用、资产重组、资产租赁等事项.这样,银行就很难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由此就影响了贷前及贷后管理决策的准确性.1.虚增资本.一是高估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虚增资本.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时是以非现金形式投入的,在这种情况下,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就会影响企业资本的真实性.很多投资方在以固定资产、设备、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投资时,往往高估资产价值,从而虚增了企业的资本.例如,很多外资企业的设备、技术都是从国外母公司引进的,在价格决定上不存在市场竞争机制,投资方可以人为调控价格.二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使得双方的资产和资本都出现了虚增,影响了银行对企业资本实力及资产规模的正确判断.2.虚增资产.在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阶段,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交易也较为频繁.例如,有些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以大大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将商标权、专利、技术及其他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或抵偿对上市公司的债务.很多外资企业的母公司也是通过高价向外资企业出售设备、技术、原材料等,虚增了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3.虚假利润.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是关联企业常见的做法.关联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交易价格的可控性和非市场性,从而使得关联方之间可以通过不合理的转移定价调节利润,改善财务状况,蒙蔽贷款银行.一是在普通的商品、服务购销环节,例如上市公司以较低价格从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购入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又以较高的价格向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虚增了利润.二是通过资产重组,调节借款企业的利润和财务状况.常见的方式有:母公司通过以优质资产置换借款企业的不良资产、高价购买其债权、承担其费用或债务、支付资金占用费等,调控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彼此发生大量的应收应付账款,可以提前或延后确认相互间的债权债务,都会影响银行对其财务状况的分析与判断.四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保证人的履约能力问题.在保证担保情况下,借款人的保证人为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由于这些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等方面密切相关,因此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为其担保的关联方也陷入困境,丧失赔偿能力.二是关联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目前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证监会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股东大会、章程明确批准、授权的担保的效力,目前还是予以确认的.而除此之外的担保,则存在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很多银行出于竞争等方面的需要,往往还要办理该种担保贷款,这类贷款也呈不断增长趋势.但其中有很多关联担保手续不完备,如未经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法律效力存在缺陷,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对外资企业的关联担保而言,由于担保人多在国外,因此担保的法律效力还要受国外法律的约束.例如,目前大多数国家对本国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都有一定的法律限制,出具对外担保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有些公司在未经本国主管部门核准的情况下,为我国的银行提供担保,这样,既使将来保证人有支付能力,其对外支付款项也将受到重重限制.另外,在国外关联方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为实现债权,往往要进行跨国诉讼,花费大量的费用.五投资方利用关联交易抽逃资金,将风险转移给银行在借款企业建成投产并取得银行贷款后,投资方有时为了尽快收回投资并赚取高额利润,就会利用关联交易和不合理的转移定价,向投资方转移资产、资金,违背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资本真实性原则,降低了借款企业的偿债能力,把风险留给了贷款银行.投资方提前收回投资的方式主要有:向被投资企业高价出售设备、技术及其他资产;向被投资企业高价出售商品,低价购买原材料;收取不合理的房地产使用租金、商标权使用费、社区管理费、技术使用费、管理费等;低价购买甚至无偿占用被投资企业的资产等.例如,某外资企业在资本金到位并取得借款后,又以高价向韩国投资方购买机器设备.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该企业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又通过与投资方“高进低出”的来料加工贸易,向母国转移资金、利润.投资方很快就收回了投资,而该外资企业看上去经营很红火,但实际偿债能力十分有限.六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交易有很多企业在破产清算前,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转移资产、利益,使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例如,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向关联方分配、无偿转让资产;以较低价格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或资产;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关联方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关联方债务;放弃对关联方的债权或怠于行使债权等.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会减少银行等债权人的可分配资产,增加了银行的贷款损失.七关联企业重组中的道德风险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债务重组及各种形式的改制,蓄意逃废银行债务,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常见的形式有:通过破产逃废债务;通过企业分立,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悬空债务;抽逃优质资产、资金组建新的企业,将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并由其承担债务,达到“金蝉脱壳”的目的.三、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对策一了解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其影响,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1.理清借款企业的关联方关系.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无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以下事项: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但有些企业并不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有关内容.为此,银行信贷工作人员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关联方关系,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企业的合同、章程;企业业务往来的合同、协议、交易信息;要求借款企业提供关联关系的资料等.同时要对借款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总体的调查了解,以分析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风险、关联企业的担保能力等.另外,要注意收集、保存关联企业的资产、账号、股权分布、法定地址等情况,以便将来因借款人违约引起诉讼时,采取快速的资产保全行动.2.了解关联交易的实质及影响,认清借款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了解关联交易的性质及目的,分清其是正常的关联交易还是非正常的关联交易,交易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存在套取贷款、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次是对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影响进行调查了解,例如交易的金额或比例;定价政策等.三是运用关联交易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对借款企业的销售额、利润、资产、资本等进行重估,挤干水分.例如按规定,企业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给关联方,如果实际交易价格显失公允,则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企业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并且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二健全商业银行统一、综合授信制度,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对于企业集团客户的信贷业务,要纳入银行的综合授信体系.由总行或分行核定该企业集团的最高授信额度,包括各种形式的授信业务:如贷款、担保、承兑、开证等,既要包括表内授信业务,也要包括表外授信业务,从总体上控制住对该企业集团的风险敞口.该集团的任何关联企业从本系统取得的任何信用便利,都要计入授信额度内.统一、综合授信制度得以有效运营的一个重要条件是银行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完善.为此,商业银行应建立起各自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能够识别关联方关系,反映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情况.三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保全债权,防范企业的“败德行为”首先要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了解关联企业资产、债务重组动态.尤其要关注企业重组、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公告,及时申报债权.二是依法参与借款人在兼并、破产、改制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参加破产企业的清算、处置工作,最大限度保全银行的债权,防止借款人借改制、重组之机逃废债务.三是在借款人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联营前,应要求其清偿债务、提供担保、或由变更后的主体签订新的借款协议,落实贷款本息偿还事宜.四是充分运用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债的保全制度,依法行使撤销权、代位求偿权,阻止借款人放弃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债权、财产等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恢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五是对于在借贷活动中通过违规关联交易骗取贷款、逃废银行债务等造成贷款重大经济损失的借款人,要及时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借助司法、执法部门的力量尽量挽回损失,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四规范关联公司担保业务,确保担保的法律效力对于各类贷款担保,第一,应通过贷前调查、核保等过程,来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相互担保的行为.对于确属关联担保、尤其是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则要审慎处理.关联担保虽有一定缺陷,如不能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等,但其最大好处是可以防止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资产、利润来逃避债务.因此,在具体实务中银行还是可以接受关联担保的.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借款企业较高层次的控股公司至少是母公司来提供担保.第二,要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各种担保手续,落实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审查担保是否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对外担保,担保是否经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如股东大会等决议通过,简言之就是担保是否经合法授权.审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担保决议是否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或董事表决通过.为避免欺诈行为,应要求担保人出具附股东或董事签名、且印章齐全的决议,必要时送律师、公证机关予以见证或公证.对于涉外担保,如外资企业与其母公司之间的担保,还需要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必要时要由担保人所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规范担保合同文本,争取对银行有利的合同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对银行有利的诉讼、仲裁地点和机构,这对于国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尤为重要.在借款、担保合同中规定出现不利于债权人的关联交易时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行使追索权的条款等.第四,在担保人不履行保证责任时,适时采取保全措施,尤其要充分运用股权查封等法律手段.例如对于国外担保人,到国外行使保全措施不仅成本高,而且耗时费力.在此情况下,银行可以就其在国内关联企业中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五多方联手共同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保护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财政部门要规范、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财会监督检查,要求各类企业都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等过程中,依法行政,从严审查,规范程序,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落实.海关、商检、评估、审计等部门要对企业投入的资金、设备、技术及商品交易等做好检验、审查和验资工作,确保企业资本真实性原则.司法、执法部门要加强司法、执法力度,加强司法控制,保护债权人利益,打击借款人利用关联交易逃债、赖债等行为.尤其是要充分运用合同法、破产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所规定的债权保全制度,防止借款人转移财产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银行等债权人利益.另外,各商业银行之间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共享信息资源,避免对单一企业集团过度竞争、重复贷款.。

银行信贷资产资质下滑风险的分析

银行信贷资产资质下滑风险的分析

银行信贷资产资质下滑风险的分析作者:杜蓉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32期信贷业务管理在银行经营管理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银行信贷资产资质下滑风险这一问题的产生有宏观环境与外部因素,如宏观金融体制改革、地方政府干预、企业景气情况等,也有银行自身管理的内部的原因。

自从银行实行新的信贷管理体制以来,各信贷业务相关部门职能作用不断理顺,信贷管理不断得到加强。

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信贷业务管理是当前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从银行信贷资产资质下滑的现状分析关于银行信贷资产资质下滑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治理银行信贷资产资质下滑的对策。

一、银行信贷资产资质下滑的现状由于受2020年春节提前放假以及大中型商业银行补充债券发行规模缩小的影响,银行一月份债券发行规模下跌了八成以上,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一月份,银行较去年12月出现了融债发行大规模下滑,只发行了金融债45只,规模1286亿元,银行受今年疫情的影响很大,到了2020年二月份,由于疫情的影响,存债比持续走高,但与此同时,由于经济波动影响,不良贷款率也在持续增加,尤其是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资质下滑十分明显,而相对大规模的大型银行,资产质量相对于小型银行来说比较稳定。

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仍在增加,尤其是国有独资银行,高于了我国国内官方公布的数字也高于了国内银行机构非正式披露的百分之20到29%。

在新的经济背景下,如何帮助银行解决信贷资产资质下滑的问题,是目前各大中小型银行所面临的困境,这一问题影响着银行主要的业务及获利来源,也关联着银行的信贷管理风险,影响着银行长期发展目标战略的实现和实施,是目前银行业比较关注的问题。

二、关于银行信贷资产资质下滑存在的问题(一)商业银行仍存在大量不良贷款我国商业银行仍然存在大量不良贷款,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也严重偏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银行方面也制定了许多管理制度,比如严格的信贷制度,规范信贷流程,种种举措都是希望能够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但是主要的原因是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的影响,除此以外,银行自身体制内管理机制的缺失也是导致不良贷款形成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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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制度与银行信贷风险控制下三、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目前,我国关于关联企业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在税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等方面。

在公司法等法律领域均没有专门的、系统的规定。

因此目前我国法律在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关联交易及董事抵触利益交易的规制等方面均是空白。

关联企业法律制度的缺陷和空白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成为公司股东逃避法律监督的工具,甚至异化为一种法律追究股东责任的障碍,成为控制公司逃废银行债务、获取法外利益的工具。

受关联企业立法缺陷的影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着将有限责任绝对化的倾向,即认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而不管控制公司的恶意行为给债权银行造成了多大的损害。

此外,从信贷业务实践来看,近年来关联企业信贷风险频频爆发。

从表中不难看出,关联企业贷款风险常常涉及多家金融机构,贷款金额巨大。

虽然这些系列案例中没有公开的银行信贷损失详细数额,但据业内人士估计,上述巨额贷款损失绝对在50%以上,部分案例中银行损失应在90%以上,绝大多数贷款将成为坏账。

同时表中所列企业中除啤酒花是银行主动收缩贷款引发风险集中爆发外,其余风险爆发均出于外因,甚至偶然事件,如蓝田股份由于学者刘姝威对蓝田公开质疑而引爆。

上述案例充分说明,我国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对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防范机制,信贷人员缺乏对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防范意识,对关联企业信贷潜在风险的识别能力较差。

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加强我国对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防范已是当务之急。

近年来媒体暴光的重大典型的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关联企业名称(负责人) 涉及境内金融机构信贷金额(万) 涉及关联企业(家) 风险暴露导火线资料来源蓝田股份(瞿兆玉) 截止2002年8月,向蓝田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20多家,贷款总规模达30多亿元人民币与蓝田股份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有3家,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有8家;而与蓝田股份有密切财务关系的中国蓝田(集团)总公司在国内就有企业230家。

学者刘姝威对蓝田公开质疑财经时报2002年8月16日;上市公司虚假会计报表识别技术,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上海农凯集团(周正毅) 在100亿左右,涉及上海几乎所有的银行,其中兴业银行就有30亿左右,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6.56亿元农凯系控制着上百家公司,其中农凯发展(集团)投资16家子公司;华信投资(集团)投资12家子公司;高校科技产业(集团)投资16家子公司周正毅犯罪经济观察报,2003年6月9日;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7月27日啤酒花(艾克拉木) 建行6亿元多,工行近4亿元,乌鲁木齐市商行3亿多,农行1.2亿元,交行几千万,总数在15亿元上下新疆有25家关联公司,上海有10多家公司银行收紧贷款,资金链断裂 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12月21日新疆德隆集团(唐万里) 金额巨大,具体不详,仅湘火炬、合金投资、新疆屯河三家上市公司截止2003年末,借款余额即达59.91亿元德隆母公司有177个子公司、孙公司。

德隆老三股全线崩盘德隆内幕,当代中国出版社,2004年版江苏铁本集团(戴国芳)截至今年3月15日,共有6家金融机构提供授信43.4亿元。

其中,中行25.7亿元,农行10.3亿元,建行6.6亿元,浦发行5000万元,广发行 3000万元,常州武进农村信用联社105万元。

在常州市,铁公司新设立关联公司5家;在扬中市,新设立关联公司2家。

中央宏观调控 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6月26日广东华光(冯明昌)案发时,境内7家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为28亿元;从工行广东南海支行骗取贷款累计74.21亿元,至案发时尚有余额19.29亿元。

十三家关联企业国家审计署审计中国青年报,2004年06月27日;财经,2003年第23期,2004年第13期1、完善我国关联企业立法,保障银行债权我国亟待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完善我国关联企业立法,保障银行债权。

(1)借鉴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建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时,可以否认公司法人格: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已经取得法人资格;股东客观上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股东的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股东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主张否认法人人格。

(2)借鉴德国创设的推定的关联企业学说(qualified concern doctrine),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确定控制公司的责任即在适用控制标准时,只要原告能证明有控制因素存在,即可推定控制公司应对从属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借鉴德国立法,建立通过提高法定盈余公积金、限制移转利润的最高数额、对损失进行补偿及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措施等事前保护措施。

(4)借鉴深石原则,确立非关联债权相对于关联债权的优先制度,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无论债权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在子公司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不得主张抵消,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加分配,或者分配的顺序应次后于其他债权人。

2、建立关联企业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机制有效的管理机制是商业银行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的保障。

银行应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从人员、组织机构和业务运作上构建与关联企业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制定关联企业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关联企业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从而从机制上保证商业银行加强对有信贷关系的集团客户信息的追踪收集、授信额度的控制、授信的管理、风险的预警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督检查。

3、银行应建立关联企业信贷信息咨询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由于关联企业客户内部企业之间关系特殊,内部关联交易的存在,使关联企业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有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进行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或利润。

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对关联企业客户授信风险体现为整体性。

因此,对关联企业客户授信,不仅要掌握授信对象的有关信息,而且要掌握整个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有关关联方的信息。

关联企业客户有多个关联方,有的是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经营,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一方面很难判断关联企业客户经营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很难全面掌握关联企业客户整体的授信情况及相互之间的担保关系。

商业银行给关联企业客户贷款后,贷后管理也有很大的困难。

因此,商业银行应充分运用大型计算机技术,在全系统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涵盖全行所有信贷业务机构和网点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防范和控制关联企业风险提供统一的信息平台,为对关联企业客户信贷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使银行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识别集团客户的各关联方,能够使商业银行各个机构共享关联企业集团客户的信息,能够支持商业银行全系统的关联企业客户贷款风险预警。

4、切实做好对关联企业贷款的授信,做到统一授信和个别授信相结合对关联企业的风险进行防范首先在于对关联企业集团进行统一授信,将公司与其所有关联企业作为一个主体来评审。

统一授信可以避免其因资本或资产的虚增而导致的信用膨胀,从而可以防止分散授信情况下集团授信总量的高估,同时由于关联交易只是使有关利益在集团内部进行分配,统一考察集团整体授信承受能力可以消除集团内部控制方式造成的人为影响,降低企业集团的整体信用风险。

因此银行要完善集团客户授信办法,认真做好对集团客户的授信工作,严格对集团客户进行整体评估,进行统一授信,防止多头授信和交叉贷款,避免集团信用的极度膨胀。

对控股结构型管理模式的集团企业,要注意集团整体授信与成员企业单独授信双线控制风险。

对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已存在多头贷款的集团客户,要明确主办银行和协办行,主办银行的确定应遵循属地原则、最有利于风险控制的原则,主办银行负责对客户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定期发布客户信息、授信使用情况和资产质量状态,协办行要在主办行的指导下开展信贷活动,定期报告集团成员企业的经营动态。

5、重视贷前调查和财务分析贷前调查对于防范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银行要充分重视对关联企业贷款的贷前调查工作,尽可能多渠道收集关联企业的信息。

要着重了解企业的治理结构是否规范(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分开等)、关联企业之间公司的组织结构模式、业务运营模式、管理运作模式(尤其是财务管理模式)、企业的重大资产状况及其产权归属;要尽量弄清楚所有关联企业间的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控制关系)、关联企业间的财务关系、关联企业之间的紧密程度以及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以及他们之间的往来情况等等。

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要认真分析控制关系对候选借款企业还款能力的影响。

在作好调查得基础上,要做好对候选借款企业的财务分析。

要认真审查合并会计报表,并在财务分析中认真识别、分析不公允关联交易,分析借款人的关联交易构成,密切关注关联交易中有关资产(资金)的无偿或低价转移,同时充分运用关联交易剔除法,将来自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从企业合并利润表中予以剔除,以较为真实地了解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最后分析关联交易对银行融资的影响。

6、选择合适的借款主体,担保方式选择中注重物的担保关联企业集团内部组织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同,集团本部即母公司的性质也不同。

银行应根据母公司的不同性质,确定借款主体。

通常情况下,可以选择从事核心业务或拥有获利水平较高的业务的企业作为借款主体。

如果母公司对成员企业的控制能力强,且母公司本身拥有核心资产或核心业务,也可采取母公司统一融资方式。

在合同安排上,由母公司与贷款行签订总的融资合同,同时要求实际使用借款的子公司或成员公司向贷款行出具承诺,明确同意接受总融资合同的约束,从而使母子公司成为共同债务承担人。

此种方式相对于子公司借款、母公司担保方式而言,其好处是贷款行对集团客户授信控制更易于操作,同时从法律角度来说,一旦发生违约,贷款行可及时追索母公司,避免中间环节。

母公司对成员公司控制力不强,本身没有核心资产或核心业务的,或本身为投资控股公司,本身净资产很少,其对外投资大大超过《公司法》规定的50%的,应由符合借款条件的子公司作为借款主体。

在具体选择借款主体时,还要注意避免因借款人选择不当而产生的结构性从属问题(Structural Subordination)。

所谓结构性从属是指在存在控股关系的母子公司中,如果银行选择母公司做借款主体,则由于借款人不是真正的还款来源(现金流产生者),银行对母公司的债权实际上从属于子公司(真正还款来源)的债权人的债权。

为避免结构性从属问题的出现,借款主体应尽量选择(或接近)作为实际还款来源的实体(主要现金流的产生者)或要求作为实际还款来源的实体提供保证或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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