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科大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案例模版
刑事判决书范本(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事判决书范本(一审公诉案件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差不多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
假如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
在那个地点,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要紧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讲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
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依照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刑事一审判决书案号: [案号]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名称]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辩护人: [辩护人姓名]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名称]审判长: [审判长姓名]审判员: [审判员姓名]人民陪审员: [陪审员姓名]书记员: [书记员姓名]本案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原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
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与辩护人 [辩护人姓名] 到庭参加了诉讼活动。
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本案经过充分审理,现向原审法院提出如下一审判决:一、案件事实及证据1. [案件事实一]根据证人 [证人姓名] 的证言,其证言真实可信,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法庭认为该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之行为构成了 [指控罪名] 的犯罪事实。
2. [案件事实二]根据物证 [物证名称] 的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法庭认定该物证与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之行为有直接关联。
因此,法庭认定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在案件中承担了一定责任。
二、法律适用和判决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犯罪的认定和判决需要依据的法律适用如下:1. [法律条款一]根据法律条款 [法律条款一],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在案件中犯下了 [指控罪名] 的罪行,因此被认定为 [指控罪名] 罪犯。
2. [法律条款二]根据法律条款 [法律条款二],法庭对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的刑罚情况进行判断。
三、判决结果根据以上法律适用和案件事实,并依据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所犯罪行的具体情况,原审法院对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犯有 [指控罪名] 罪,应依法惩处。
2. 依照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刑罚。
3. 对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所犯犯罪所得的追缴、扣押物品的处理,依法予以没收或追缴。
4. 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有上诉权,并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刑事判决书案例
刑事判决书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了审理。
经过查明事实、听取辩护人意见、质证证人证言和查阅相关证据,现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其犯罪行为严重,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予以惩处。
鉴于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对其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且家庭情况艰难,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鉴于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和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但考虑到其犯罪行为严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认定,但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签名)。
日期,(年)(月)(日)。
[实用参考]《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男,19××年×月×日生,×族,××县人,农民,住××县××乡黑豆涧村,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
辩护人:代×,××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人民检察院于19××年×月×日以被告人文××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起字(19××)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于19××年××月×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佃打死,被告人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理由部分是阐述法院为什么如此判决,是把案件的事实、情节和裁判结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媒 介。
其核心内容是针对案情特点,运用法律规定和立法原理与犯罪构成原理及要件,分析被告人行为 的实质,论证应该如何处理,从而定出惩罚犯罪的具体措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阐述理由必 须以法院认定的事实为依据,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绳,以事、以法论理,有理有据, 力求结构严谨,语言精练。具体说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证据的写法多种多样。案情简单的,可以集中举证分析论定;案情复杂的,可以一边叙事,一边 举证;一人多罪或者集团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举证,分析论定。如:“上述事实, 有被害人×××、×××的报案和陈述笔录,有证人×××、×××的证词,有××公安局的现 场勘验笔录,有查获的作案工具铁锟、三角刮刀,有查获的赃款现金××元及法医鉴定书为证, 经当庭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在庭审中也供认不讳。
对于一些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在案由部分的“本案”与“现已审理终结” 之间,增写“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
1.事实
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成立要以事实为基础。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 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其次,重点写法院查明的事实。这一事实,是有罪、无罪和定性判刑的主要根据,所以要遵循 “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来写法院查明的事实。具体说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⑴叙写犯罪事实的内容,要写明犯罪事实的七个要素,犯罪事实要写全面,反映案件行为人犯罪 行为事实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必须周全。有的时候还要写上被告人的 事后态度、表现。
关于时间,要求精确,根据时间本身可以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可能的案件,要具体写出年、月、日、 时;关于地点,要写得确切,不要把相似的地点名称搞混淆,特别是作案地点的详细一定要写得 精确;关于动机,应当把犯罪的真实动机即真正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写清楚;关 于目的,这一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必须是犯罪行为人心理状态中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 果;关于手段,通过写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可以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关于情节, 要写明犯罪行为的过程,通过犯罪各阶段的情况和变化,反映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以及“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关于结果,要使人了解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 的危害后果,反映出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的情 况。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姓名)犯有(罪名),经过审理查明:(案件
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作为(职务),在(时间段)内,(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姓名)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机关
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
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对被告人(姓名)以(罪名)判处(刑罚),(缓刑年限)缓刑,具体执行时间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二、对被告人(姓名)所犯的罪行,本院依法判处罚金(金额)。
三、被告人(姓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被告人(姓名)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五、被告人(姓名)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报到制度:每(时间段)内,被告人必须准时报到一次。
2.禁止出境:在缓刑期间,被告人不得离开(居住地)。
3.表现考核:在缓刑期内,被告人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具备良
好的行为表现和社会责任感。
4.其他(特殊规定)。
六、案件受理费(金额)由被告人(姓名)承担。
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是依法作出的,可以上诉。
如对本判决不服,应在接到判决书
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
逾期不上诉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由审判长(姓名)主审、人民陪审员(姓名)参审,书记员
(姓名)书记,并当庭宣告。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案例2023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案例20xx 刑事一审判决书法院名称:XX市人民法院案件名称:XX盗窃案案号:(20xx)XX刑初XX号被告人: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XX路XX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xx年3月1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
诉讼请求: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万元。
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在20xx年12月至20xx年2月期间,先后在XX市XX区、XX区、XX区等多处商场、超市、公交车站等地,采用铁锤砸车窗、钥匙开锁等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X万元。
经审查,本案有如下证据:1.被害人陈述,证明被盗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等;2.证人证言,证明目击被告人盗窃行为的情况;3.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4.鉴定意见,证明被盗物品的价值;5.书证,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前科等情况。
量刑情节:被告人XX在庭审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考虑到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可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
二、被告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X人民陪审员:XXX,XXX日期:20xx年6月9日书记员:XXX。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案例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案例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XX)XX刑初字第XX号
被告人:XXX
公诉机关:XXX
辩护人:XXX
审判庭:XXX
审判员:XXX
执行员:XXX
审判程序:
一审开庭审理
本案公开审理,公诉人XXX、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
应当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依法宣读了起诉书、辩护意见书、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和辩解、证据等材料。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XXX罪,查明被告人XXX因XXX原因对XXX实施了XXX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应当以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了XXX的辩护意见,认为XXX是XXX原因所致,并请求将XXX减轻到XXX。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XXX所犯的罪名成立,但经对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犯罪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法可对其作出轻判。
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XXX罪罪名成立,应当依法判处有期徒刑XXX年;
二、被告人XXX的行为已造成XXX损失,应赔偿XXX元;
三、依法应当对被告人XXX所犯的罪行作出公告,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年XX月XX日。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第一审刑事判决书(XXXX)XX字第XX号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XXXXXXXXXXXXXXXX。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XXXX年XX月XX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XX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贩卖毒品罪,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XXXX年XX月X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辩护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学文化,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XXX系初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贩卖的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XXXX年XX月以来,被告人XXX多次在广州市XXX区XXX路XXX号XXX房,将从他人处购得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XXX、XXX等多人,共得赃款人民币XXXX元。
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广州市XXX区XXX路XXX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XXX、XXX的证言,证明其向被告人XXX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事实。
2.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XXX就是贩卖毒品给XXX、XXX的人。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XXX的到案情况。
4.被告人XXX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X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XXXX元,应当予以追缴。
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XXXXX号公诉机关:XXXXX检察院被告人:XXX法定代理人(辩护人):XXX辩护人:XXX犯罪嫌疑人(原审被告人)XXX,男,XX岁,汉族,出生地:XXXX,住所地:XXXXX。
经XXX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出示了XXX文件、证人XXX的证言、书证XXX等证据,犯罪嫌疑人XXX及其辩护人XXX、XXX参加诉讼,最后依法终结。
原审判决结果如下:一、定性犯罪嫌疑人XXX被判定犯有XXX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第XXX款,判处有期徒刑XXX年。
二、鉴定关于被害人伤情的鉴定意见如下:XXXXX三、控辩意见1. 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证据均证明犯罪嫌疑人XXX犯有XXX罪。
2. 犯罪嫌疑人XXX及辩护人XXX主张XXX。
四、认定事实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相关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XXX及其辩护人XXX的辩解、申辩意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核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XXXXX五、法院审查意见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了事实,但是对于证据的收集、鉴定、审查等方面存在疏漏和不合理之处,导致判决结果可能存在一定错误。
六、证据评估和重新审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一审判决中的证据进行评估和重新审查,并对犯罪嫌疑人XXX的犯罪事实以及刑罚适用进行重新认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XXXXX(详细论述证据评估和重新审查的内容)。
七、改判依据和量刑原则根据对证据的重新审查和评估,经过合法程序,本院对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认定如下:(详细列举重新认定的犯罪事实)改判的量刑原则为XXXXX(详细论述适用的量刑原则)八、改判结果根据对证据的重新审查和评估,本院作出如下改判结果:犯罪嫌疑人XXX犯有XXX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第XXX款,判处XXX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XXX年。
九、附则犯罪嫌疑人X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如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上诉,同时上诉状送交本院,逾期将失去上诉的权利。
最新整理一审 刑事判决书实例.docx
最新整理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8)X高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XX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X X,男,1928年3月 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xxxx省XX县人,原系xxxxXX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X X卷烟厂职工宿舍。
1997年2月 8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 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 X 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X、罗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 X,男,1953年6月 1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xxxx省XX县人,原系xxxxXX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X X卷烟厂职工宿舍。
1997年8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XX、何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X X,男,1938年9月5日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xxxx省XX县人,原系xxxxXX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X X卷烟厂职工宿舍。
1997年8月 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x省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8月6日以被告人褚X X犯贪污罪、巨额财产不明罪,被告人罗XX、乔XX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xx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XX、毛XX、郑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XX及其辩护人马X、罗X,被告人罗XX及其辩护人王XX、何X,被告人乔XX及其辩护人宦X,证人刘XX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对被告人褚XX、罗XX、乔XX分别提出三项指控,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相关情节,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三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
综合双方争议及各自理由,本院评判如下:1.起诉书指控:1993年至1994年,X X卷烟厂在下属的xxxx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人款共计285 707 485美元。
刑事案件裁判文书案例
刑事案件裁判文书案例
判决法院:某市人民法院
案号:某刑初字第XX号
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机关逮捕。
辩护人信息:辩护人王律师,系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受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其家属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虽然被告人张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项,但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经对被害人李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件分析:本案是一起因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口角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冲突,导致李某受伤。
虽然被告人张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项,但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评判,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综上所述,本案是一起因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评判,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第一审刑判决书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
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
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
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
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
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
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
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
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
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
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
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
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
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
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
西科大刑事自诉状案例模版
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吴某,33岁,女,XX省XX县XX乡XX村,农民,回族。
小学毕业。
被告人王某某,男,36岁,XX省XX县XX乡XX村,农民,汉族。
初中毕业。
被告人刘某,女,28岁,XX省XX县XX乡XX村,农民,汉族案由及诉讼请求案由:重婚诉讼请求:认定王某某和刘某构成重婚罪,判处两被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事实和理由吴某与王某某于1992年结婚并育有一女,2002年3月23日,王某某趁吴某到XX县XX镇打工之际,伪造吴某要求离婚的的文字材料独自到乡政府办理离婚手续,并获得了离婚证。
后王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相恋并准备8月份结婚。
6月底自诉人打工回家,发现自己被离婚且被告人王某某正准备与刘某结婚。
遂向乡政府反映要求撤销离婚证,乡政府当即作出了撤销离婚的决定,并对王某某骗取离婚证的行为予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同时,和自己的同学赵某一起找到刘某,向其说明情况,要求刘某不要和王某某结婚。
但是8月16日,王某某与刘某在王某某家中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宴请了并宴请了XX县XX乡XX村的亲友陈某等人。
自诉人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某与刘某举行结婚仪式并宴请客人的行为构成事实婚姻,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婚罪。
而刘某明知王某某已经结婚并且尚未离婚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与王某某结婚,也构成重婚罪。
二者行为有悖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且情节极为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XX县人民法院自诉人:吴某2002年9月27日附:1.自诉状副本2份。
2.乡政府关于撤销离婚证的决定和罚款的决定。
3.证人证言,赵某,XX县XX乡XX村人,住XX县XX镇,系吴某同学。
4.证人证言,陈某,住XX县XX乡XX村,系参加王某某与刘某婚礼的亲戚。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三、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40分)公诉机关: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生于1962年5月5日,男,汉族,高中文化,某省某市某乡某村农民。
1999年7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邹某于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酒后闯入本村村委会,砸碎玻璃,砸坏扩音器、电话机、验钞器等,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01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请求依法判处。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检察员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法庭调查发现:1993年4月,被告人邹某因与他人发生购销合同逾期付款纠纷,经某市某县人民法院调解,邹某同意在4月30日前给付所欠对方的货款,逾期给付则以被某县人民法院查封的3个3吨铝酒罐抵顶此债务。
该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后,邹某不予履行。
同年9月,该县人民法院应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发出执行通知无效后,决定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抵达本村后,邹某外出躲避。
执行人员遂依法要求本村委会协助执行。
村委会干部将执行人员带领到邹某的酒厂,执行人员在村委会干部在场的情况下,将已查封的3个3吨铝罐装车拉走,并要求村委会干部转告邹某到该县人民法院办理相应手续。
邹某回来后,以被执行的财产远超出其所欠对方债务为由,责怪村委会干部不该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无理要求村委会给其赔偿“损失”。
此后,邹某一直对村委会耿耿于怀,连续三年以不交公粮表示抗议,并且多次扬言要报复。
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邹酒后又闯入村委会,砸碎了窗户玻璃14块,砸坏了办公室内的扩音机、电话机、验钞器、铝壶、铁炉子和桌椅等,烧毁计划生育帐卡,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012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被毁坏物品的照片、价格事务所的估价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邹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
邹某当庭称没有砸那么多东西,但没有证据。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东泉镇某村,现住常德市鼎城区某小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逮捕,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审理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和辩论,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20日晚上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某酒吧内因琐事与陈某某(男,1991年3月8日出生)发生争执,当晚未能解决,次日(5月21日)下午,张某某乘车前往陈某某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某小区的住处,准备处理前晚发生的争执事宜,张某某手持钢管进入陈某某的房间内与陈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使用钢管将陈某某头部、面部等部位打伤,致使陈某某受伤后浑身鲜血,张某某逃离现场。
经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述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轻伤他人的行为系由于情绪激动未能控制而犯下,其有赔偿意愿和行动,系情节轻微,需要从轻处罚,故本院予以考虑,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250元。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本案辩护人为某某,公诉机关为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本院于庭审中未发现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关联关系,合议庭由本院审判人员王某担任审判长, Fitzpatrick Fitzgerald、李某、刘某某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为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宜中刑一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光辉,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丰城市荣塘镇马口行政村染坊村民小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蔡晓辉,丰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宜检刑诉〔20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辉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易千、伍根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光辉及本院指定辩护人蔡晓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辉与堂嫂熊香珍(40岁)保持暧昧关系十余年,后因家人极力反对,熊香珍遂决定与杨光辉断绝不正当男女关系。
2004年10月20日晚熊香珍打电话给杨光辉,要其次日上午8点到拖船镇赣江渡口对面的沙滩上见面。
杨以为熊约其幽会,次日晨便先行赶到约定的地点。
1小时后,熊香珍怀抱外孙女黄茜(1岁)亦赶到。
见面后,熊香珍抱着黄茜同杨光辉走到泉港镇鹏洲村委月坊村民小组旁的经济林南侧沙滩处。
后熊香珍向杨提出断绝两人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随即发生争执。
熊香珍拿取杨光辉的自行车链锁砸杨。
杨即夺过锁,朝熊香珍头上连砸一、二十下,将熊砸昏,继而又用链锁紧勒熊香珍脖子,致其死亡。
后见熊的外孙女黄茜在地上哭,杨光辉又用锁将黄砸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香珍系机械性窒息死亡,黄茜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前述事实,有被告人杨光辉的供述,证人杨学辉等人的证言、物证提取笔录、凶杀现场方位图、现场摄影及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光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光辉辩称,他不是故意杀人,他杀死熊香珍和黄茜是被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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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东,男,20 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省××县××村。
因涉嫌抢劫致人死亡,于2007年4月29日被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看守所。
辩护人: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07〕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东犯抢劫罪,于 2007 年 6 月 1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由审判长刘×根、审判员朱×来、廖×英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段×山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张×东抢劫致人死亡一案。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窦×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东及其辩护人丁×成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东因手头缺钱,于2007 年4 月 28 日下午,喊来同村张×琼 (另案处理)、张×雷(另案处理),三人一同前往城隍庙玩耍并称:“弄俩钱花花,钱到手后我不会亏待你们”。
当日晚,张×东将在××舞厅打工的外省姑娘宋×婷骗至一偏僻处,并恐吓让其拿钱,宋×婷并未答应,张×东遂将宋×婷按倒在地,双手掐住其脖子,并命令张×琼、张×雷用砖头砸宋×婷的头部,见二人胆怯,随即威胁二人,张×琼、张×雷受其威胁捡起路边石头砸向宋×婷头部,张×东见宋×婷仍在动弹,便搬起路边一
块大石头猛砸宋×婷头部,致使宋×婷鲜血喷出,当场死亡。
张×东从宋×婷裤子口袋中劫获诺基亚手机一部,人民币 95 元后逃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涉嫌抢劫罪并致人死亡。
被告人张×东认为,被害人之死是三个人所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应当从轻处罚。
在诉讼中,张×东的辩护人丁×成认为张 x 东的辩解有理,建议法院对张×东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东因手头缺钱,于2007 年 4 月 28 日下午,喊来同村张×琼 (另案处理)、张×雷(另案处理),三人一同前往城隍庙玩耍当日晚,张×东将在××舞厅打工的外省姑娘宋×婷骗至一偏僻处,并恐吓让其拿钱,宋×婷并未答应,张×东遂将宋×婷按倒在地,双手掐住其脖子,并命令张×琼、张×雷用砖头砸宋×婷的头部,并胁迫张×琼、张×雷捡起路边石头砸向宋×婷头部,张×东见宋×婷仍在动弹,便搬起路边一块大石头猛砸宋×婷头部,致使宋×婷鲜血喷出,当场死亡。
张×东从宋×婷裤子口袋中劫获诺基亚手机一部、人民币 95 元后逃跑。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东对自己的罪行也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因手头拮据而生抢劫之念,在被害人拒不提供钱财情形下,恼羞成怒,掐住被害人脖子并胁迫同行二人搬石
头砸被害人头部,见被害人并未死亡,遂搬起路边大石头猛砸宋×婷头部,致使被害人鲜血喷出,当场死亡。
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根
审判员朱×来
审判员廖×英
二○○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