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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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办理人员登记表

道路旅客运输办理人员登记表

道路旅客运输办理人员登记表1. 登记表概述道路旅客运输办理人员登记表是用于记录和管理道路旅客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资质情况的重要文件。

该登记表的填写和管理对于保障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2. 登记表内容道路旅客运输办理人员登记表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2.1 基本信息•姓名:填写道路旅客运输办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填写道路旅客运输办理人员的性别;•出生日期:填写道路旅客运输办理人员的出生日期;•联系电话:填写道路旅客运输办理人员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填写道路旅客运输办理人员的电子邮箱;•身份证号码:填写道路旅客运输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2.2 学历和资质信息•学历:填写道路旅客运输办理人员的最高学历;•资质证书编号:填写道路旅客运输办理人员所持有的相关资质证书的编号;•资质证书有效期:填写道路旅客运输办理人员所持有的相关资质证书的有效期。

2.3 工作经历•从业时间:填写道路旅客运输办理人员的道路旅客运输行业从业时间;•从业单位:填写道路旅客运输办理人员曾经或目前所在的从业单位;•从业岗位:填写道路旅客运输办理人员在从业单位的具体岗位。

2.4 健康状况•健康状况:填写道路旅客运输办理人员的健康状况,如:良好、一般、较差等。

2.5 其他信息•紧急联系人:填写道路旅客运输办理人员的紧急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备注:填写其他需要备注的信息,如特殊情况说明等。

3. 登记表填写要求为了保证道路旅客运输办理人员登记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填写时需要遵循以下要求:3.1 填写规范填写时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字迹清晰可辨,避免涂改和错漏。

3.2 提供真实信息填写时需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资质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证书。

3.3 及时更新道路旅客运输办理人员需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和资质情况,如有变动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3.4 保密性要求道路旅客运输办理人员登记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需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随意泄露和传播。

班线客车更新(新增)材料清单

班线客车更新(新增)材料清单

班线客车更新(新增)材料清单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车辆更新申请表
2、道路运输证办理审批表
3、营运车辆勘验报告单
4、行驶证、登记证、合格证复印件
5、驾驶员驾驶证,驾驶员、乘服员上岗证复印件
6、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
7、GPS报告
8、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报告单
9、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10、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表
11、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划分表
12、甘肃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1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
14、甘肃省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承诺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只有上述5份材料齐全有效后,您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将被吊销。
我承诺我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有关道路运输法规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日期
负责人职位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职位”项
手机电子邮箱
申请许可内容请在内划√
拟申请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或拟申请扩大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
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如拟申请扩大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请选择现有的经营范围:
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货物运输车辆信息
已购置货物运输车辆情况
序号
厂牌型号
数量
载重质量
(吨)
车辆技术
等级
外廓尺寸
(毫米)
(毫米)
1
2
3
4
5
6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拟聘用营运货车驾驶员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取得驾驶证时间
从业资格证号
从业人员资格类型
1
唐应超

33
2002-10-14
3713010020105001059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2
闵凡路

47
1996-01-10
3713250030102002329
道路旅客、普货运输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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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常见问题可查询交通部网站。
4、本表必须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要求用正楷,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企业预先核准全称或个体经营者姓名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一、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单位(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经营许可证编号(如已获得许可):二、申请运输线路及车型1. 运输线路:详细描述运输线路的起点、途经站点和终点,包括所经过的省份、城市或县镇。

2. 车型及数量:列出您拟申请运营的车辆类型,包括车辆的品牌、型号、座位数以及数量。

三、经营管理机构1. 经营管理机构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2. 申报经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和人员组成:四、企业资质1. 资质证书:提供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2. 企业规模:提供企业的组织架构图以及员工人数和车辆数量等相关资料。

3. 财务状况:提供最近三年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4. 诚信记录:提供企业在过去三年内的行业诚信记录,包括违规违章记录等。

五、安全管理1. 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职务,以及相关的从业经历和安全培训情况。

2. 安全管理制度:提供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并描述实施情况。

3. 车辆安全设施:描述企业车辆的安全设施情况,包括安全带、防翻车架等。

六、人员培训和素质1. 司机培训:提供司机培训情况,包括培训课程、培训机构和培训证书等。

2. 服务素质:描述企业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素质。

七、运力保障措施1. 运力保障措施:描述企业在运营期间保证运力充足的措施,如车辆维修保养、备用车辆等。

2. 外包合作情况:如果企业存在外包合作的情况,请提供合作伙伴的相关资料。

八、申请备注请在此部分备注申请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项或补充信息。

以上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请在填写完成后将申请表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相关交通管理机构,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感谢您的配合与支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受理申请机关专用一、申请人基本信息项目内容申请人名称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个体经营者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经办人姓名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及“经办人姓名”项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经营许可证编号如系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不必填写“经营许可证编号”项;已获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需填写此项二、已获许可经营范围(请在□内划√)项目内容已获许可经营范围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已获许可客运班线类型一类客运班线□二类客运班线□三类客运班线□四类客运班线(县内)□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间)□三、现有营运客车情况项目内容营运客车总数(辆)高级营运客车数量(辆)中级营运客车数量(辆)四、申请许可客运班线情况(请在□内划√)项目内容始发地终点地拟始发地客运站是否已签意向书□拟终点地客运站是否已签意向书□项目内容途经主要地点途中停靠点营运里程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里程公里占总营运里程% 日发班次个申请经营期限年客运班线类型一类客运班线□二类客运班线□三类客运班线□四类客运班线(县内)□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间)□班车类别普通□直达□五、拟投入营运客车情况序号厂牌型号数量座位数车辆类型及等级车辆技术等级新购还是现有1 2 3 4序号厂牌型号数量座位数车辆类型及等级车辆技术等级新购还是现有5合计(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六、拟聘用营运客车驾驶员情况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取得相应驾驶证时间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证类型三年内是否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123...(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七、申请材料核对表(请在□内划√)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本表)□2.经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章的进站承诺,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3.经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章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4.已获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o经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章的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承诺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o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八、声明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 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路线长度在800 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 /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营运路线长度在400 公里以上 800 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5)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路线长度在 800 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 3000 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 辆以上、客位900 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 40 辆以上、客位: 1200 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50 辆以上、客位 1 500 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 15 辆以上、客位 450 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 20 辆以上、客位 600 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10 辆以上、客位 200 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1 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 辆以上、客位 600 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5 辆以上、客位 100 个以上。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年月日
证书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
一、道路客运企业基本情况(一)
道路客运企业基本情况(二)
二、企业负责人简况
三、企业经营负责人简况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况
五、企业财务负责人简况
六、各类职称人员名单
七、企业二级经理名单
八、营运客车(15座以上)分类明细表
高档客车合计:辆,占全部客车比例%。

中档客车合计:辆,占全部客车比例%。

普通客车合计:辆,占全部客车比例%。

营运客车新度系数:
九、企业生产完成情况
十、营运客车驾驶员资历及上岗情况表
十一、企业简历
十四、企业组织结构情况(用框图表示)
十五、审查审批意见
十二、企业自有或建立长期合同关系汽车客运站情况表
十三、企业自有或建立长期合同维修企业情况表。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填写说明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填写说明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填写说明
1、“已获许可经营范围” :是指经许可且已在营运的经营范围,按照实际情况可选择其中一项或者选择多项。

2、“已获许可客运班线类型” :是指经许可且在营运的班线类型,按照实际情况可选择其中一项或者选择多项。

3、“现有营运客车情况” :是指在经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各类型班线经营活动的所有营运客车总数及座位总数。

另外,高一级以上客车和中级客车总数及座位总数,应分别列出。

4、“日发班次” :应按贯彻实施意见第16 页附件4《客运班次表示说明》中所列的表示形式填写。

5、“客运班线类型” :按所申请班线属于哪一类型的,则选择哪一项,不能选择两项或者多项。

6、“班车类别” :分为“普通班车客运”和“直达班车客运”,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7 、“拟投入营运客车情况” :属于高一级以上的客车,应按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 JT/T325 )的规定,规范填写;属于中级客车的,应按各省核定《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标准规范填写。

8 、“经营方式” :表中有三个选项,对于我省来说,不存在挂靠经营,所以,只有两个选项,即:“公车公营”或“承包经营”。

9、“对开客运经营者名称” :属于对开班的,必须填写并且签订对开协议书,双方所填写申请表第二页的内容要对应一致。

10、“拟聘用营运客车驾驶员情况” :按申请拟投入的车辆数,确定拟聘用驾驶员的人数,按表中内容逐一填写。

11、“申请材料核对表” :是指申请经办人,按该表内容准备所有材料,所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其申请才有可能被受理。

12、“声明”:必须由企业负责人及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签署日期。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7.23•【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20日)修正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交通部发布根据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1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道路运输登记申请书

道路运输登记申请书

道路运输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车辆信息•车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所属单位:•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核定载客人数(座):•核定载货质量(吨):申请事项1. 运输许可证申请请核对以下资料是否齐全:•[ ] 《道路运输证》申请表;•[ ] 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 车辆营运险投保证明;•[ ] 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合格证明;•[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 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 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2. 营运证变更请注明变更原因,并提供以下资料:•[ ] 营运证变更申请表;•[ ]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 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3. 营运证挂失补办请提供以下资料:•[ ] 营运证挂失补办申请表;•[ ] 申请人身份证明。

注意事项1.请仔细填写申请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提交的所有复印件必须为清晰可辨。

3.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根据相关法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经受理,将无法退回。

联系方式如需咨询或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以下机构:•道路运输管理局•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电子邮箱:***********此文档是道路运输登记申请书,用于申请运输许可证、营运证变更或挂失补办。

请申请人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并准备好所需的申请材料。

如有疑问,请随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4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4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以及经营、管理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活动是指以运营载人汽车为主的旅客运输活动,包括长途、城市和旅游客运,不包括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固定线路的客运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专门用于办理旅客运输业务的场所,包括长途汽车站、城市客运站、旅游汽车站等。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设有充足的设施和人员,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规定第六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二)营运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三)具备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准入条件;(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旅客的安全;(五)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撤销,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参加安全培训并合法上岗,不得有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性能,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并对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和服务。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发现营运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营运车辆的事故、故障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旅客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掌握旅客的需求和意见。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二篇)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二篇)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1. 公路客运站管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具备开展公路客运站业务的经营资质,必须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 公路客运站应提供安全、舒适、秩序良好的候车环境,包括宽敞整洁的候车厅、洗手间、饮水设施等。

4. 公路客运站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站务管理、车辆调度、票务管理、安全防范等。

5. 公路客运站应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经过规范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

6. 公路客运站应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在线售票、公告信息发布等服务。

7. 公路客运站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维修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营。

8. 公路客运站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工作。

9. 公路客运站应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做好噪音、污染物排放等环境管理工作。

10. 公路客运站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和纠纷。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第二十三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第二十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档案;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第三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第四十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第四章客运经营管理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四十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着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第五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第五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运输审验申请书模板

道路运输审验申请书模板

道路运输审验申请书模板:尊敬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您好!我单位(个人)因业务发展需要,现向您申请进行道路运输审验。

特此提交以下申请书,请您予以审批。

一、申请单位(个人)基本情况1. 单位(个人)名称:×××2. 单位(个人)类型:×××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4. 注册(居住)地址:×××5. 联系人:×××6. 联系电话:×××二、申请事项1. 审验项目:×××2. 审验内容:×××3. 审验周期:×××4. 审验地点:×××三、申请依据和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我单位(个人)需定期进行道路运输审验,以确保运输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2. 我单位(个人)始终坚持合规经营,注重车辆安全管理,确保旅客和货物安全。

此次审验旨在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3. 近年来,我单位(个人)在道路运输业务中取得了良好的业绩,为满足市场需求,需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运输车辆。

因此,恳请相关部门给予审验支持。

四、申请材料1. 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报告。

5. 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6. 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五、承诺1. 我单位(个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2. 审验期间,我单位(个人)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确保车辆符合审验要求。

3. 审验合格后,我单位(个人)将严格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合法经营,确保安全。

请您予以审批,并给予指导和建议。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申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四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四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是指我国针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和运营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该规定的目的是保障道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有序和便利,提高旅客运输的服务质量,并规范客运站的管理和运营。

道路旅客运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要求,包括企业的注册登记、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等。

2.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管理和运营要求,包括车辆的购置、安全技术检测、运输证明和运行规范等。

3. 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和服务质量要求,包括运输价格、运输安全、服务态度和服务设施等。

客运站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客运站的建设和规划要求,包括站点选址、场地布局和设施装备等。

2. 客运站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要求,包括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等。

3. 客运站的运营管理要求,包括运输组织、票务管理、客流控制和站内秩序等。

4. 客运站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理要求,包括消防设施、安全检查和突发事件处理等。

通过这些规定和措施,可以有效地规范和管理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提高运输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保障旅客的权益,推动道路交通运输的发展。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省、市际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事项资料提交清单

省、市际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事项资料提交清单

省、市际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事项资料提交清单一、省际、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一)适用范围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原有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申请从事省际、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设立子公司,申请变更经营主体。

(二)申办材料1、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原有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申请从事省际、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③企业章程文本(属个体的则不需提供);④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⑥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并已办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对签章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维修管理部门审核签字签章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实车核定表”及其复印件;⑦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⑧可行性分析报告;⑨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含自有资金购车、自有员工经营,一律不得承包或挂靠等内容);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属公司分立成立新公司的,还应提供:原公司同意分立的报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11 公司需提供安全员、车辆技术管理员及GPS监控员相关证件及养老保险和劳动合同;○12申请包车或旅游客运经营的需提供与旅行社签订的合作协议。

○13经营场所,停车场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2、申请设立子公司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②企业章程文本;③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⑤拟投入车辆(从母公司调剂)汇总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对签章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⑥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⑦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⑧可行性分析报告;⑨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含自有资金购车、自有员工经营,一律不得承包或挂靠经营等内容);⑩母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2母公司出具的同意该子公司按照其已取得的经营许可范围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书面材料;○13 公司需提供安全员、车辆技术管理员及GPS监控员相关证件及养老保险和劳动合同;○14申请包车或旅游客运经营的需提供与旅行社签订的合作协议;○15经营场所、停车场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三)申请变更经营主体1、企业申请变更经营主体的报告;2、企业章程和章程修订案;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变更情况证明”;4、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5、班线、车辆转户报告和承诺(由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意见);6、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7、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开具的委托书。

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申请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申请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申请条件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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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机关专用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说明 1、本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道路旅客 运输经营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 (材料要求见第4页)。 2、本表可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部网站 ()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厂牌型号
拟购置营运客车情况 序号 厂牌型号 数量 座位数 (个) 车辆类型 车辆技术 车辆外廓 及等级 等级 长宽高 备注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如申请扩大经营范围,请填写“现有营运客车情况”表 现有营运客车情况 序号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道路运 输证号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客运1表第4页
共4页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
内划√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本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 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 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 连续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职位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职位”项
日期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企业预先核准全称、个体经营者姓名
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姓名”及“经办人姓名”项
通信地址
邮编 手机
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许可内容
拟申请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 县内 班车客运 包车客运 县际
请在
内划√
首次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或申请扩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请选择 市际 省际
厂牌型号
车牌号码
座位数 (个)
车辆类型 车辆技术 车辆外廓 购置时间 及等级 等级 长宽高
客运1表第3页 共4页
拟聘用营运客车驾驶员情况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取得相应驾 驶证时间 从业资格证号 从业资格 证类型 三年内是否 发生重大以 上交通责任 事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只有上述 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填写《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并提供要求的材料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有关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的规定
如申请扩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请选择现有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 县内 班车客运 包车客运 县际 市际 省际
客运1表第2页 共4页
营运客车信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序号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已购置营运客车情况 数量 座位数 (个) 车辆类型 车辆技术 车辆外廓 购置时间 及等级 等级 长宽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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