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doc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注1):1.最高工作压力(Pw)(注2)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3)大于等于0.025m3;3.介质为气体、液体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规程管辖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核能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消防用的压力容器、科学研究试验装置用的压力容器、医疗用载人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2)各类气体槽(罐)车和气瓶;(3)非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4)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5)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砌(装)在设备内的管式水冷却件;(6)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
但在使用中短时(如进、出物料时)承压的压力容器(如常压发酵罐,硫酸、硝酸、盐酸储罐,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罐等);(8)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9)超高压容器。
注1:本规程压力容器范围划定如下:(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装置联接的;接管与外部管道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自1990年5月9日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对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降低压力容器事故发生率,特别是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和控制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监察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近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届时,原劳动部1990年5月9日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即行废止。
联系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吴燕联系电话:62022288转3917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材 料 第三章 设 计 第四章 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第五章 定 期 检 验 第六章 安全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 1)大于等于 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 0.15m,且容积(V)(注 2)大于等于 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 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 0.15m3 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注 1: ① 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② 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作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注 2:P 代表设计压力,PW 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 代表容积。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 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贺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器(如 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虽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 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容积取本压 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 3: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 0.025m3,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时,也属于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 4: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 力容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纵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与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与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围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压力容器篇-----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对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
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超高压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0MPa小于等于1000MPa;设计温度为零至425℃;2.内直径大于等于100mm;3.介质为气体或气一液体。
本规程不适用下列超高压容器:1.军事装备用的超高压容器;2.机器上非独立的超高压部件(如超高压压缩机、超高压泵的缸体等)。
本规程超高压容器的范围划定如下:1.与外部管道、装置连接的: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道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超高压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第4条研制和开发超高压容器产品,其有关技术要求与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然后向劳动部申请试制、试用。
经一定时期的验证,证明满足安全要求,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得到认可,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制造资格审查,取得相应制造资格之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
第5条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尚无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符合全国标准化专业委员会认定的有关标准。
否则,不得进行超高压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6条进出口超高压容器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7条本规程采用的主要术语的含义1.超高压容器系指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条文解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
第7条 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定时,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进行试制、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条文解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99年6月2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材 料
第三章 设 计
第四章 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第五章 定 期 检 பைடு நூலகம்
第13条 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钢管、螺柱等)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和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GB150的有关规定。
第14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盛半夜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人氢含量大于100mg/l.的压力容器。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6条 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xxxx-2004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high Pressure Vessels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月日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对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
超高压容器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一)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超高压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2.内直径大于等于25mm;3.介质为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二)本规程适用的超高压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超高压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超高压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本规程适用于超高压容器所用的爆破片装置、压力表、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本规程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超高压容器。
第四条设计、制造超高压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当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役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批准,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整机型式试验合格后,报特种设备局备案。
第五条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要求。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版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若干问题分析(二)
增加上述功能后,避免了因主电机电流越限,频繁跳闸停车的重大事故,以及一台空压机停车后管网压力进一步降低,导致其它空压机也接连跳闸的连锁反应所引起的恶性事故发生。
主电机电流越限跳闸功能仍保留着,以防意外的情况发生。
参 考 文 献 1 A tlas Copco空压机电气、仪表原理及安装图,1991,9 2 化工进展,1993(5)《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若干问题分析(二)浙江大学 郑津洋 黄载生 (承上期)5 设计准则按弹性失效准则,当内压达到Ρs 3(Ρs 为材料的屈服强度)时,容器内壁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屈服。
因此,各国标准均对基于弹性失效准则的中径公式的适用范围限制在014[Ρ]tΥ以内,故不能应用于超高压场合。
若以全屈服压力作为设计依据,就应根据应变硬化不明显的材料确定全屈服安全系数,则由应变硬化材料制造的容器其实际爆破安全系数显得较大,这就意味着要选用强度级别更高的材料。
而强度级别的提高往往会导致韧性降低,使容器脆性破坏的可能性增加。
此外,精心设计的最终目的不是防止屈服而是防止容器发生爆炸。
因此,就超高压容器的设计而言,使用爆破失效准则更接近于实际。
该准则已被日本、英国等先进国家采纳。
6 爆破压力计算 611单层整锻式超高压容器通过对单层整锻式超高压容器爆破压力公式的分析比较,《规程》中给出了两种计算公式,即Faup el公式和黄载生公式。
61111 Faup el公式 P b=(2 3)Ρs(2-Ρs Ρb)lnK(1)式中 Ρb—抗拉强度; K—径比。
该公式形式简单,计算方便,但其计算值与容器实际爆破压力偏差达±15%。
61112 黄载生公式P b=AΧ12(2-Χ3)+(Χ21530-Χ4153240)ΧiΧo +BΧ14(4-Χ215)+(Χ212527-Χ41253060)ΧiΧo +CΧ18(8-Χ2125)+(Χ211252515-Χ411252970)ΧiΧo(2)式中常数A、B、C是用Σ=AΧ1 2+BΧ1 4+CΧ1 8去拟合材料剪应力Σ和剪应变Χ关系曲线所求得的常数;内、外壁剪应变Χi、Χo按下面两式用试差法计算。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上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臵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臵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臵中的气压罐,消防装臵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臵、紧急切断装臵、安全联锁装臵、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臵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纵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是容器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的基本法规.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等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本规程。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1公斤力/厘米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2.容积(V)≥25升,且PW×V≥200升.公斤力/厘米2;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容器、船舶上的专用容器和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容器。
第4条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容器的压力高低、介质〔注〕的危害程度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将本规程适用范围的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等级和种类的划分见附件一):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类容器:(1)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2)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换热容器;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容器:(1)中压容器;(2)剧毒介质的低压容器;(3)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4)内径小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1)高压、超高压容器;(2)剧毒介质且Pw×V≥200升.公斤力/厘米2的低压容器或剧毒介质的中压容器;(3)易燃或有毒介质且Pw×V≥50000升.公斤力/厘米2的中压反应容器,或PW×V≥5000升,公斤力/厘米2中压贮运容器;(4)中压废热锅炉或内径大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
第5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有关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的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条件和管理规程等,其安全技术要求应不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现行的技术标准、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如高于本规程时,按高的要求执行。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ﻫ(1) 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ﻫ(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ﻫ(1) 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ﻫ(3)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5)水力(4)螺旋板换热器;ﻫ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ﻫ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 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ﻫ(2) 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ﻫ(3) 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ﻫ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ﻫ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1. 前言超高压容器是利用高压力CO2气体压缩储存而成的容器,具有结构简单、质量轻、密封性好、储存能量密度大等优点,因此被广泛应用于电力、新能源等领域中。
然而,由于超高压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将会给人身和财产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超高压容器的安全使用,制定了本安全监察规程,以确保使用者在容器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要求,达到安全生产目的。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押运、收发、仓储和使用超高压容器的单位及个人。
3. 监管要求3.1 容器的选择与管理•★ 原则上禁止使用外观存在异常或者历经重大事故的容器。
•★ 容器应当在规定的周期内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状态正常、安全可靠。
•★ 储存的容器应当标志清晰,便于识别。
在押运和收发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入库、出库,明确核查总量和存储地点。
3.2 零部件的检查•★ 高压管线连接前应当定期检查,并限定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 在使用容器时,应当检查密封性能与强度,并检查无损故障。
•★ 组装后,应当进行“连D压测”、“X光检测”等相关安全检测。
3.3 压力安全、过压保护及应急处理•★ 在储存过程中,必须保证容器的压力处于正常范围内,监测装置应当符合监测要求。
•★ 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保证容器的压力一致性、均衡性和安全性。
•★ 正常运行时的压差、压降、压力变化等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对于超出范围内的情况应进行有效的过压保护。
•★ 在容器超压情况下,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
3.4 安全管理•★ 全员接受安全管理,必须对安全有高度的要求及责任心,每项工作都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 制定安全法规、标准、例行及应急预案,并将之纳入日常工作中定期检查和实施。
•★ 定期评估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可能影响安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督促有关方面整改。
4. 管理措施为了确保超高压容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法规法律,确保容器的规范管理。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超高压电力输送成为电网发展的必然趋势。
而在超高压电力输送技术中,超高压容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这些容器是在工作压力超过500kV的情况下进行工作的。
虽然这些容器具有很高的效率和可靠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一些安全监督和管理规程,以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因此,本文档旨在制定一些超高压容器安全监督和管理规程,以确保超高压容器的安全运行,并将这些规程试行,以便及时检查、修正和改进。
目的本文档的主要目的是制定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规程,以确保超高压容器的安全运行。
这些规程将试行,以便及时检查、修正和改进。
本规程旨在:•提高超高压容器的安全性能;•保护超高压容器及相关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避免因超高压容器事故造成的财产和人员损失;•促进超高压容器的合理使用。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超高压容器(包括SF6隔离开关、断路器和GIS等),以及用于试验、检修和维护超高压容器的设备和设施。
适用于超高压容器的生产、运输、安装、调试和运行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责任和义务•设备部门(或单位)应负责超高压容器的使用、保养和维护。
•安全监督部门(或单位)应制定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规程,并组织实施。
•运营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执行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规程,及时上报和反馈违规行为和隐患。
•所有人员应认真履行个人安全责任,保证超高压容器的安全使用,及时报告违规行为和隐患。
安全管理规程设备安装规程1.设备安装前,应进行详细的预先研究和合理设计,制定详细的安装方案,并按照要求进行安装。
2.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超高压容器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经过验收合格。
3.安装完毕后,设备部门(或单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和试运行,并按照要求进行调试和维护。
4.设备部门(或单位)应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作。
日常管理规程1.设备运营期间应定期对超高压容器及其相关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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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对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
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超高压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0MPa小于等于1000MPa;设计温度为零至425℃;2.内直径大于等于100mm;3.介质为气体或气一液体。
本规程不适用下列超高压容器:1.军事装备用的超高压容器;2.机器上非独立的超高压部件(如超高压压缩机、超高压泵的缸体等)。
本规程超高压容器的范围划定如下:1.与外部管道、装置连接的: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道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超高压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第4条研制和开发超高压容器产品,其有关技术要求与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然后向劳动部申请试制、试用。
经一定时期的验证,证明满足安全要求,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得到认可,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制造资格审查,取得相应制造资格之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
第5条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尚无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符合全国标准化专业委员会认定的有关标准。
否则,不得进行超高压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6条进出口超高压容器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7条本规程采用的主要术语的含义1.超高压容器系指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2.最高工作压力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3.设计压力系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容器壳体厚度的压力(即标注在铭牌上的容器设计压力),其值不得小于容器使用时的最高工作压力。
4.试验压力系指耐压试验压力。
5..设计温度系指容器处于正常操作状态,在相应设计压力下,设定的受压元件材料温度,其值不得低于金属元件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6.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端盖、卡箍、螺塞、堵头、螺纹连接件等。
7.爆破片(帽)的标定爆破压力系指用爆破片(帽)经过爆破试验标定符合设计要求的爆破压力。
当爆破试验合格以后,其值取该批爆破片(帽)规定抽样数量的试验爆破压力的算术平均值。
8.高温条件系指设计温度大于250℃的条件。
9.爆破安全系数系指用爆破失效准则导出的容器理论爆破压力除以容器的设计压力所得的数值。
10.初始屈服安全系数系指容器理论初始屈服压力除以容器的设计压力所得的数值。
第二章材料第8条超高压容器用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按规定提供由质量检验部门盖章确认的质量证明书(原件)。
材料生产单位应在材料指定部位或其他明显的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材料标记。
第9条制造超高压容器的锻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同时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10条制造超高压容器的锻件用钢应采用碱性电弧炉初炼和钢包精炼炉冶炼、碱性平炉(或电炉)及钢包真空处理加喷粉或电渣重熔精炼。
也可采用其它更先进的冶炼方法。
锻件化学成份中磷、硫含量的均应小于等于0.015%,并严格控制钢中的气体(如氢、氧、氮等)、有害杂质(如钢、钛等)及有害痕量元素(如砷、锡、锑、铅、铋等)的含量。
第11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锻件,应由锻件生产单位提供常温力学性能,包括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夏比V型缺口冲击功、断裂韧性和50%纤维断口转变温度(FATT)。
要求伸长率(δ5)大于等于12%;断面收缩率大于等于35%;夏比(V型缺口)冲击功大于等于34J,断裂韧性K1c大于等于120MPa 。
当改变冶炼、锻造或热处理工艺时,应提供锻件的K1c和FATT值。
当设计温度超过250℃时,还应提供设计温度下的屈服强度、拉伸强度、伸长率、断面收缩率。
力学性能的试样应取自经性能热处理后的锻件的冒口端,端部应切除至少2/3壁厚的余料,试样取样位置为试样中心线距表面1/2壁厚处。
取样方向应为横向。
对于无法取横向试样的,可用纵向试样数据代之,但应乘以该材料横向和纵向数据的比值,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12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锻件应按GB226《钢的低倍组织缺陷及酸蚀试验法》进行低倍组织检查,不允许存在裂纹、白点、气孔、夹渣等缺陷,并按GB1979《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评级,要求一般疏松不超过2级,偏析不超过2级。
第13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锻件的锻造比应不小于3,对于经电渣重熔冶炼的钢锭,其锻造比可不小于2。
锻件性能热处理(正火、淬火和回火)后应进行力学性能检验、硬度测定、晶粒度及非金属夹杂物检查。
锻件晶粒度按GB6394《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法》检验应为5级或5级以上。
非金属夹杂物按GB10561《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法》检验,硫化物类小于等于2级,氧化物类小于等于2级,二者之和小于等于3.5级。
第14条采用新研制的钢种制造超高压容器,必须具有完整的技术评定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技术评定文件应包括:1.钢种生产单位具备的冶炼、锻制、热处理、检测等设备情况。
2.钢种的化学成份设计的技术依据。
3.根据使用要求,按标准试验方法进行力学性能试验的数据:(1)常温拉伸试验;(2)夏比(V型缺口)常温冲击试验;(3)高温拉伸试验(使用温度在室温以下的除外),试验温度为100~420℃(4)50%纤维断口转变温度(FATT);(5)断裂韧性值;(6)热处理、冷热成形对钢材力学性能(强度、塑性、韧性)影响的试验(根据超高压容器制造工艺确定);4.钢种的耐腐蚀试验(仅对耐腐蚀用途的钢种)报告;5.钢种的物理性能试验:测定钢的相变点、弹性模量、线膨胀系数等物理参数;6. 钢种试制技术条件。
第15条超高压容器若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所选用的材料应是超高压容器用钢,其使用范围及各项性能应不低于本规程规定且应符合国外相应标准的规定,同时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并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有关试验与复验,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后,方能投料制造。
第三章设计第16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单位,应持有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
否则,不得设计超高压容器。
第17条超高压容器的筒体结构应满足强调设计要求。
同时应保证制造的工艺性、制造质量的可检查性和使用的安全性。
第18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
装有爆破片(帽)的超高压容器,爆破片(帽)的标定爆破压力应不大于容器的设计压力。
第19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温度不得低于工作时的最高壁温,且不得超过器壁材料的蠕变温度。
第20条对存在腐蚀、冲蚀的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应适当增加厚度附加量。
第21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向用户(制造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供设计图样,主要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及产品技术条件。
第22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必须盖有超高压容器设计资格印章,设计资格印章中应注明设计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姓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编号及批准日期。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并由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超高压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23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注明下列内容:名称、类别: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牌号(总图上的部件材料牌号见部件图)和主要尺寸;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介质名称及特性;容积;净重与总重;厚度附加量;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检验要求(包括探伤方法、比例、合格标准等);对包装、运输、安装的要求(必要时);其它特殊要求。
第24条超高压容器的筒体强度设计,包括静载强度设计、应力分析校核和疲劳设计计算(当承受重复载荷、频繁间歇操作或周期性变化载荷时)。
第25条超高压容器筒体静载强度设计,应保证在设计压力下不发生塑性破坏,当材料具有各向异性时,须以低强度方向的强度作为设计基准。
第26条超高压圆筒容器的爆破压力可按材料的拉伸试验数据或按材料的扭转试验数据进行计算,其计算见附件--(一)超高压圆筒容器设计压力和壁厚计算见附件--(二)第27条超高压容器的爆破安全系数值,当按材料的拉伸试验数据计算爆破压力时,应取大于等于3;当按材料的扭转试验数据计算爆破压力时,应取大于等于2.7。
超高压容器的初始屈服安全系数应取大于等于1.5。
第28条对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开孔部位、过渡区、螺纹退刀槽等应力集中部位,应进行应力分析(含热应力)计算,其一次、二次、峰值应力值应不超过有关技术文件(标准或技术资料)规定的许用应力。
计算文件应取得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超高压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29条承受重复载荷、频繁间歇操作或周期性变化载荷的超高压容器,必须根据容器运行工况、应力水平(包括应力集中部位),确定容器抗疲劳载荷能力。
必要时,必须作出容器结构的疲劳设计试验曲线,并算出疲劳寿命。
第四章制造第30条超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品种范围制造。
第31条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制造。
对设计的修改和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改变,必须事先取得设计单位的修改设计证明文件,对改动部位应有详细记载,并存档备案。
第32条制造单位对外协的超高压容器筒体锻件,应逐件进行复验。
复验的项目包括:化学成份、力学性能、低倍、金相(组织、晶粒度、夹杂物)和无损检测(超声、磁粉或渗透)。
对外协的其它主要受压元件锻件应有齐全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
第33条筒体热处理后,应在筒体外壁上均布划出5个与筒体轴线相垂直的环线,在每个环线上均布取4点,做硬度检查。
硬度值应符合设计图样或标准的规定,硬度最高值与最低值差(△HB),环线间各点应不大于40;同一环线上多点不大于20。
第34条超高压容器的无损检测1.超高压容器的无损检测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有关标准,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2.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照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检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取得Ⅱ级或Ⅱ级以上资格证书,并具有压力容器锻件的无损检测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