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下发2012年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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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2012年11月19日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供水单位接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承担具体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发【2012】3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二十)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十二)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充分考虑不同工业行业和工业企业的用水状况和节水潜力,合理确定节水目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宁水纪[2008]138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宁水纪[2008]138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2008年,市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服务民生为重点,紧密结合水利工作的实际和任务要求,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积极推进具有水利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为全市水利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加强对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要组织局系统认真学习十七大的报告,不断增强党员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按照局党组的要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全方位推进优质服务;加强督查督办,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形象。

从完善水利发展思路、全面推进水利建设、大力建设节水型社会和建立健全制度保障体系四个方面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要抓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水利建设和饮水安全、水行政执法管理、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等水利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落实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

加强对工程建设、行政执法、招投评标等重点环节和岗位的监管,积极推进具有水利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重视来信来访和案件查处工作,把握好政策界限,推进“提醒告诫制度”,严肃党的纪律,保证政令畅通。

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271号(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工程保护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米。

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7.11.21•【字号】宁水政[2007]437号•【施行日期】200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水政[2007]437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市属各河道管理处、市水资源管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取水工程或设施的验收和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明确验收程序,加强取水许可证管理,现将《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取水许可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取水许可验收和发证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07]37号)及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地下水利用规程》(DB32/791-2005)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的发放遵循“谁审批,谁验收,谁发证”的原则。

三、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发放取水许可证前,应当对取水许可工程或设施(以下简称“取水工程”)涉及取水许可事项进行验收。

取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才能发放取水许可证。

四、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许可申请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工程验收申请分为试运行申请、验收申请。

五、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申请人应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书面提出试运行取水申请,明确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及拟试运行期间,经同意后对取水工程进行试运行。

在取水工程试运行期间,取水申请人应当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取水运行情况、取水量与设计参数的对比、计量设施运行、节水设施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退水的水量和水质的检测报告等。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4.10•【文号】•【施行日期】2020.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2020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扎实做好2020年水资源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2020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0年4月10日2020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2020年,水资源管理工作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3·14"重要讲话精神、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在中央财经委第六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坚持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认真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以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等突出问题为导向,以"合理分水,管住用水"为工作目标,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监管基础,落实强监管各项措施,提升水资源监管能力和水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推动解决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问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一、合理分水1.制定出台生态流量管理政策措施。

制定出台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生态流量确定的原则、程序、方法和保障措施。

提出全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工作方案,制定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域内生态流量确定工作方案。

2.确定一批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目标并抓好落地实施。

发布实施第一批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确定一批重点跨省江河和重要湖泊的生态流量目标。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宁水资[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宁水资〔2009〕61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各河道管理处、市水资源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切实改善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是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要工作之一,也是新三年水环境综合治理(“2234”工程)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省政府批复的《南京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提出要建设水环境良好的节水防污社会体系,优先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在《南京市城乡三年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中提出了“加强长江南京段、固城湖、中山水库等30个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持续保持在100%”的工作目标。

近年来,市和区县两级水利部门针对部分水源地上游和周边地区水土流失、水库淤积、面源污染等导致饮用水水质下降的问题,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市水库等大多数水源地上游及周边地区生态破坏、不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有下降趋势。

根据《南京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南京市城乡三年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提出的要求,水利系统要全面履行好作为水库、湖泊、河道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源地保护中的职责,认真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加大水量调配、水源工程建设力度,合理配置并保障水量供给;加强水源涵养、湿地保护和生态隔离带建设;加强对影响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各项涉水工程的审批管理;强化对水资源监督监测,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应急反应制度。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资管〔2019〕402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资管〔2019〕402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资管〔2019〕40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资源监督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9年12月21日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第六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衔接,年度检查要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

以问题为导向,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每年选择重点事项进行重点响评价、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环境治理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

严格执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宁价工[2012]166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宁价工[2012]166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12〕166号)市自来水总公司、各自备水厂: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7]3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1、调整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24元/立方米调整为1.42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42元/立方米调整为1.52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57元/立方米调整为1.67元/立方米。

2、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30元/立方米调整为1.42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6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55元/立方米调整为1.65元/立方米。

上述价格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由2.80元/立方米调整为3.10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到户价格由3.20元/立方米调整为3.4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到户价格由3.40元/立方米调整为3.60元/立方米(详见附表)。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水价。

按照保基本生活需求、对少数超额消费部分按照市场机制多消费多付费的原则,提高市民节水意识,根据市物价局宁价工[2005]223号文件规定,对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其中:(一)按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水利部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2.08.13•【文号】水资源[2012]356号•【施行日期】2012.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2]35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细化工作任务,落实措施要求,明确责任分工,举水利全行业之力,推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利部组织制定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把水资源管理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做到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评估、有奖惩。

要积极推动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形成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其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抓紧落实各项任务措施。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责任分工和工作进度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要求和时间控制节点,加快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玫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本流域和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提出本流域和本地区的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和方法,确保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对《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中需由其它有关部门牵头完成的事项,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责任分工主动联系有关部门落实。

三、加强指导与监督检查。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4.04•【文号】水资源[2003]133号•【施行日期】2003.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已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水法》确立了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水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入河排污口管理及节约用水等一系列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为把《水法》规定的各项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水资源管理工作,现就贯彻落实《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以实施取水许可为重点,全面加强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

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深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为重点,将水权管理、水量管理、水质管理、水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系。

1、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新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发布前,要严格按照我部原授权的流域机构审批权限,以及其他由省规定的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组织实施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2、做好取水许可的年度审验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对基层单位换发证和核定水量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在年度审验中要对各地(市)已批准的取水许可总水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批准水量已超过行政区域分水指标或当地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地区,要坚决核减取水量,不再审批新增取水量的新建、改建、扩建取水项目。

2012国务院三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2012国务院三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

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宁水政[2012]272号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宁水政[2012]272号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宁水政〔2012〕272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为维护水法规尊严,严厉打击影响水文监测环境和破坏水文设施等违法行为,确保水文工作正常开展,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科学的水文支撑,根据省厅《关于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苏水政监[2012]10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现将《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日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根据省厅《关于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制定我市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 496 号)、《江苏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为依据,针对目前全市存在的各类影响水文监测环境和破坏水文设施的违法行为,集中力量全面开展宣传教育、整治监测环境、查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一批破坏水文设施的违法行为,清除一批影响水文监测环境的违法建设或违章设障,切实维护水法律法规尊严,确保我市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二、主要内容(一)查处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以及干扰水文监测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违法行为。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宁水政[2007]471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水政[2007]471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促进水利的可持续发展,现将《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望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现对我市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的必要性水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重要内容。

推进综合执法,有利于严格执法行为,减少执法矛盾,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近年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对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相继提出明确要求,水利部从2006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以“集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职责”和“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水行政综合执法试点,我市部分区(县)在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

目前,全市水行政执法,但、还存在执法权力分散、执法行为交叉、执法力量薄弱、执法合力不足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环保优先方针的实施和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统筹思路的明确,水行政执法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相对集中执法职能,理顺执法关系,整合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23•【文号】办运管〔2024〕58号•【施行日期】2024.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运管〔2024〕58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23日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底线思维、系统观念、预防为主、管住为王,做好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工作,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为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快构建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1.大力推进先行先试。

全面推进试点水库、先行区域实施全覆盖、全要素、全天候、全周期“四全”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法治、责任制“四制(治)”体系,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措施,加强除险、体检、维护、安全“四管”工作,强化数字赋能,积极探索路径,率先实现突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不断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2.强化安全管理责任。

全面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分级公布大、中、小型水库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

切实落实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全覆盖开展责任人培训。

全面落实堤防、水闸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安全运行责任制。

3.排查整治工程隐患。

全覆盖开展水库、堤防、水闸汛前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治,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放空设施、堤防险工险段、穿堤建(构)筑物等关键部位工程隐患做到早排查、早整治、早消除。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基[2007]341号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基[2007]341号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基[2007]341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以便不断修正、完善。

附件: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二○○七年九月十四日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的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进一步做好全市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全市水利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六条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含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水利工程经批准后可适当简化程序。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南京市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处”更名为“南京市水资源管理中心”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南京市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处”更名为“南京市水资源管理中心”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南京市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处”更名为“南京市水资源管理中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07.10.12
•【字号】宁水人[2007]369号
•【施行日期】2007.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南京市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处”更名为
“南京市水资源管理中心”的通知
(宁水人[2007]369号)
市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处,局属各单位、各区县水利(务)局:
为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经市编委《关于同意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整合调整的批复》(宁编字[2007]51号)批准,“南京市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处”更名为“南京市水资源管理中心”。

其主要职责是:参与编制汇总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分析;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技改的政策措施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具体负责拟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费和水费的征收和管理以及全市水资源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水资源科技项目初审;参与有关水质监测分析工作。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南京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南京市市管河道维修养护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南京市市管河道维修养护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南京市市管河道维修养护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宁水管[2010]174号、宁财农[2010]304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南京市市管河道维修养护计划的通知(宁水管〔2010〕174号宁财农〔2010〕304号)局属各河道管理处: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2010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现下达市管河道维修养护经费计划508万元(详见附表),其中市级养护经费计划209.9万元,市级维修经费计划298.1万元。

现具体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确保维修养护工作质量。

各单位要及时明确项目责任人,同时要根据下达的维修计划编制详实的工程初步设计,并于6月15日前报市水利局、财政局审核备案。

超过50万元的项目必须招投标。

项目验收实行验收卡制度,由市水利局、财政局共同组织验收。

二、河道养护维修过程中,各单位要按要求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及时总结,每月25日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工作情况,市水利局、财政局将共同对维修养护工作进行考核。

三、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各单位必须按照下达的项目安排使用好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自行调整,严禁截留、挪用和擅自调整项目。

市级将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检查情况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依据。

附件:1、2010年度南京市市管河道养护计划明细表2、2010年度南京市市管河道维修计划明细表二○一○年五月五日附件1附件2。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局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局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局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宁水党组[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局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宁水党组[2007]12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机关作风建设大会和局系统作风建设大会精神,贯彻落实局党组“转观念,重规范,争先进,创精品,树形象”总体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我局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现结合我局领导班子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加强我局领导班子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要求自己,做新时期水利事业的带头人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务必做到和体现以下“六有”:(1)有对实现水利现代化的目标追求。

必须把对共产主义的不懈追求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凝聚到服务“两个率先”、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

团结带领全市水利人不断地开拓创新、艰苦创业,为实现南京水利现代化努力奋斗。

(2)有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工作标准。

始终坚持为人民群众服务、对人民群众负责、受人民群众监督、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工作宗旨。

在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中,从水利的规划布局、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工程质量到运行调度的各个环节,在水资源管理、水行政执法、水工程建设管理、水安全的保障等各个领域,都要始终把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群众是否赞成、人民群众是否受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主要标准。

(3)有勤奋学习不断进取的具体行动。

努力做到加强学习,不断进取,刻苦钻研,增强能力,既要学习政治理论,又要学习专业技术,还要学习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真正做到眼界开阔、思路开阔、胸襟开阔,不断提高推进南京水利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本领。

(4)有创造一流争先进位的工作业绩。

应把自己的理想追求与水利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联系起来,爱岗敬业,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努力发扬创业创新创优精神,以一流的工作业绩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以先锋模范行为团结带领职工推进南京水利现代化建设。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271号(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工程保护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米。

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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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下发2012年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宁水资[2012]239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12.05.21
【实施日期】2012.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下发2012年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宁水资〔2012〕239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市水资源管理中心、市属各河道管理处: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2年水资源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12年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单位,请各地对照要点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分解,以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推进水利现代化为抓手,贯彻落实各项要求,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认真完成年度任务。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2012年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
2012年是“十二五”发展的攻坚之年,也是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的关键一年。

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核心,建立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框架,健全管理制度和目标考核责任制;加强水资源保护,强化水功能区管理,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实施水生态修复和清水通道工程,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巩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成效,继续提升节水水平;加强“两费”征收,夯实水资源管理基础,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提高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支撑和保障水平,为我市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

重点要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认真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1、严格实施“三条红线”管理,编制《南京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建立起“三条红线”控制框架,确定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评估体系和考核体系。

开展《南京市水资源管理考核细则》的制订工作,抓好“三条红线”的层层分解落实和考核,全面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将管控指标分解到各行政区域。

各区县也要相应编制本行政区的实施方案。

2、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确定各行政区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方案,开展取水许可规范化管理检查,进一步规范、完善取水许可规范化管理制度。

严格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和预审制度,加强对取水许可和发证的管理。

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登记和监管,严格取水和退水水质管理。

对区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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