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立美达: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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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一号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一号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 号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近来,我会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发现,在多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案例,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案例中,均存在如何理解和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为合理、审慎地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确立基本的把握原则和判断标准,我们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多次向我会咨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例如,在公司最近3年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主张多个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东没有发生变化,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在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例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因国有资产重组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等情况下,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

经研究,我会认为:一、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法规类别】股票公开发行
【发文字号】证监许可[2010]1841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2.15
【实施日期】2010.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841号)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报告》(〔2010〕海立美达第00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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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发行人应当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 明书中充分披露未来对上述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的安排, 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6.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发行人的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 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内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定并发 表意见;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意 见。
9.发行条件规定“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一)基本原则 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 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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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人、发 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 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 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 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 表明确意见。
(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 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 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中介机构应详细分析和评估上述情形的具体表现、影响程度 和预期结果,综合判断上述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审慎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可能 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 5.对发行条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最新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最新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导读: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10日公布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2006 年 5 月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 年12 月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一节主体资格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9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深证上〔2023〕99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提升审核质效,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施行前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一带一路”公司债券的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本所于2014年8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于2021年7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1〕684号),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证上〔2022〕489号),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便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和存续期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IPO法律要点初次公开募股的基本知识

IPO法律要点初次公开募股的基本知识

IPO法律要点初次公开募股的基本知识初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是指一家私人公司首次向公众发行股票,以便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IPO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IPO的法律要点和基本知识。

一、IPO的法律要点1.证券法律法规:IPO涉及到证券发行和交易,因此需要遵守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

在中国,主要的证券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

2.信息披露要求:在IPO过程中,公司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大量的信息,以便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风险等。

信息披露要求包括财务报表、公司治理结构、重大合同和诉讼等。

3.审批程序:在中国,公司需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递交IPO申请,并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核程序。

证监会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信息披露进行评估,以确保公司符合上市条件。

4.法律顾问和保荐人:在IPO过程中,公司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和保荐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和财务咨询服务。

法律顾问将协助公司处理法律事务,保荐人将负责组织和推动IPO的各项工作。

二、IPO的基本知识1.上市交易所选择:公司在决定进行IPO时,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上市交易所。

不同的交易所有不同的上市条件和规定,公司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2.发行方式:公司可以选择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的方式进行股票发行。

公开发行是向公众投资者发行股票,定向发行是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

3.发行价格确定:公司需要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通常由公司和保荐人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估值确定,以确保公司能够获得合理的融资金额。

4.股权结构调整:在IPO过程中,公司需要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以满足上市交易所的要求。

这可能包括增发新股、减少原股东持股比例等。

5.上市后监管:一旦公司成功上市,将受到证监会和上市交易所的监管。

公司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海立美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摇号中签及配售结果公告 2010-12-31

海立美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摇号中签及配售结果公告 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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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下发行申购及缴款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1日修订)的要求,主承销 商按照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询价对象名单,对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 的资格进行了核查和确认。依据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最终收到的资金有效申购结 果,主承销商做出最终统计如下: 经核查确认,在初步询价中申报价格不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的股票配售 对象共有32家,该32家股票配售对象全部按照《发行公告》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 了申购资金,有效申购资金为334,800万元,有效申购数量为8,37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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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受托管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
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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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分红-团体分红
受托管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投连—个险投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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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管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
32.00
496
限公司—万能—个险万能
六、信托投资公司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投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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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账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于许多企业来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里程碑。

这不仅是企业筹集资金、扩大规模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走向公众化、提升知名度和信誉度的关键一步。

要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先得明白什么是股票。

简单来说,股票就是企业为了筹集资金而向公众出售的所有权凭证。

持有股票的人就成为了企业的股东,有权分享企业的利润,同时也要承担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

那么,企业为什么要选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呢?首要的原因就是筹集资金。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进行研发、扩大生产、开拓市场等。

通过 IPO,企业可以一次性从众多投资者那里获得大量的资金,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

其次,IPO 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声誉。

一旦企业成功上市,其名字会被更多的人知晓,这对于企业的品牌推广和市场拓展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而且,上市企业往往会被认为具有更高的信誉度和透明度,这有助于企业在商业合作中获得更多的机会和优势。

此外,IPO 还为企业的原始股东提供了一个变现的渠道。

他们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出售一部分自己持有的股票,实现资产的增值和变现。

然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它需要经历一系列复杂而严格的程序和过程。

首先,企业需要选择一家合适的承销商。

承销商就像是企业 IPO 的“军师”,负责帮助企业制定发行方案、评估企业价值、组织路演等重要工作。

接下来,企业要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这是为了向投资者展示企业真实、准确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让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然后,企业需要准备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企业向公众披露自身信息的重要文件,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发展战略、风险因素等。

这份文件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否则企业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企业还要进行路演。

路演就是企业的管理层向潜在投资者介绍企业的情况,回答他们的问题,以吸引投资者购买企业的股票。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于2009年3月16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5月19日出具的第09026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就发行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上海办公室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邮编: 200120 Shanghai Office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R. C电话/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内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因国家和交易所而异。

以下是一般性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具体情况可能受到不同国家和地区法规的影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1. 注册文件和披露要求:-提交完整的注册文件,包括公司财务报表、经营计划、公司治理结构等信息。

-遵循披露要求,向监管机构和潜在投资者提供详尽的信息。

2. 公司治理:-公司应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的建立、内部控制机制等。

3. 财务健康状况:-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符合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财务标准。

4. 盈利能力:-公司应该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或者至少有望在未来实现盈利。

5. 法律合规:-公司业务和财务活动需要符合当地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标准:1. 市值和募资额:-达到一定的市值和募资额,这通常取决于交易所的规定。

市值和募资额要求的高低因交易所而异。

2. 财务指标:-达到一定的财务标准,包括净利润、营业收入等。

交易所可能要求公司在上市前一段时间内保持盈利能力。

3. 股权结构:-公司股权结构需要清晰、合理,不存在重大争议或不稳定因素。

4. 公司业务:-公司业务需要符合交易所的要求,通常要求公司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

5.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需要符合上市交易所的要求,包括董事会独立性、信息披露透明度等。

6. 流动性:-公司股票需具备一定的流动性,以确保市场交易活跃度。

7. 法律合规:-公司需要遵守当地和上市交易所的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条件和标准会因国家、地区和交易所而异。

上市前,公司通常需要与交易所协商,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查。

在制定上市计划时,最好咨询专业金融法务顾问以确保公司完全符合所有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四大证券交易所之一,负责监管和管理深圳地区上市企业的股票交易活动。

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主要包括审核和发行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以及退市规则。

以下将对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审核和发行上市规则1.发行条件:企业符合证券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具有稳定的经营状况和良好的盈利能力,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符合要求。

2.申请程序:企业首先需要与深交所签订保荐代表协议,选择保荐代表机构进行保荐。

然后按照深交所上市流程,提交上市申请文件,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核,最终由深交所决定是否批准上市。

3.发行方式:企业可以选择首次公开发行(IPO)或者再融资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需要企业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连续两年净利润超过一定数额、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要求等。

4.股权结构:上市公司应当具有合理有效的股权结构,主要股权不集中于一人或少数股东。

5.配股和增发:上市公司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配股和增发的方式增加股本。

二、交易规则1.交易方式:深交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即按照发行价格和数量进行交易撮合。

交易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和下午各一个时段。

2.交易流程:投资者在交易所内通过券商交易终端进行股票买卖操作,订单会由交易所进行撮合,并根据成交的价格和数量生成交易确认信息。

3.交易价格:深交所采用市场化竞价定价原则,即按照供求关系确定股票的市场价格,交易时根据投资者提交的买入或卖出价格进行撮合。

4.交易限制:深交所对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管,禁止操纵股价、虚假交易、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

三、退市规则1.退市情形:上市公司可能面临因经营业绩不达标、违规违法、严重违法等原因被退市的情况。

2.退市程序:根据监管要求,深交所会对持续经营困难、重大违规等情形进行调查,若确认存在退市情形,深交所会启动退市程序,包括发出退市通知、暂停交易、实质性退市等环节。

3.退市风险警示:对于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深交所会进行风险警示,将其股票标记为ST股或者*ST股。

海立美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2011-01-04

海立美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2011-01-04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本次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上午在深圳市红荔路上步工业区10栋2楼主持了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摇号抽签仪式。

摇号仪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深圳市罗湖区公证处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公证。

现将中签结果公告如下:
末“二”位数: 37
末“三”位数: 659 909 159 409
末“四”位数: 9233 1233 3233 5233 7233
末“五”位数: 05753
末“六”位数: 590750
凡参与网上定价发行申购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持有的申购配号尾数与上述号码相同的,则为中签号码。

中签号码共有40,080个,每个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发行人: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月4日。

海立美达: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010-12-21

海立美达: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010-12-21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在青岛即墨市青威路1626号公司会议室举行。

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

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一、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四、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五、 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47,985,918.22元,按2009年度实现的公司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4,798,591.82元,公司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43,187,326.40元。

为了保证公司的长远发展及股东的长期利益,公司拟对2009年度利润不进行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计划于2010-2011年度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发行方案包括: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元。

2、发行数量:不低于2,500万股。

具体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股票发行时实际情况确定。

经济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经济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经济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发行的一种方式。

根据经济法的规定,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是关于经济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的描述:
1. 注册资本要求:经济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之一是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企业在成立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资本总额,也是企业法人的资本基础。

2. 盈利能力要求:企业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经济法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

这是为了保证企业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以吸引投资者参与。

3. 企业规模要求:经济法规定,企业在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

企业规模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衡量,如资产总额、营业收入、雇员人数等。

4. 财务状况要求:在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企业需要提供其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

这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良好的财务状况可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提高股票发行的成功率。

5. 法律合规要求:企业在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需确保其业务运营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企业需要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涉及股票发行的法律法规,保持合规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仅为经济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的一般描述,具体的条件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企业在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仔细了解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合规操作。

经济法(2023)真题训练(含答案)

经济法(2023)真题训练(含答案)

经济法(2023)真题训练(含答案)经济法真题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构成的基本单位,并具体体现法律属性、实现法律功能的是()。

A、法律制度B、法律条文C、法律规范D、法律文件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法律规范是法律构成的基本单位,具体体现法律属性,实现法律的功能。

2、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

A、依法保障人民权益B、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C、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D、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3、根据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B、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可视为意思表示C、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也称对话的意思表示D、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1)选项B: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2)选项C: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3)选项D: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4、出国访学的甲回国后,发现邻居乙的房屋外墙摇摇欲坠,随时可能倒向自己的房屋,更发现乙存在擅自入住自己房屋、在自己房屋门口随意倾倒垃圾、毁坏自己房屋门窗等不当行为,遂向乙提出若干请求。

根据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中,适用诉讼时效的是()。

A、请求乙返还房屋B、请求乙赔偿毁坏的门窗损失C、请求乙加固其随时可能倒塌的房屋外墙D、请求乙停止在自己房屋门口倾倒垃圾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选项CD);(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选项A);(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了做好权证的发行、上市和交易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则”)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权证上市、交易、结算和收费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证发行上市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前向深交所申请权证代码与权证简称,经深交所确认后方可使用。

深交所权证代码与简称编制规则如下:1、权证代码认购权证代码区间为【030001-032999】;认沽权证代码区间为【038001-039999】;权证业务预留的代码区间为【033000-038000】。

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分别按发行先后顺序编码。

深交所权证产品的发行、交易、行权等业务使用同一个证券代码。

2、权证简称一般情况下,权证简称应为“XYBbKs”,其中:XY为标的证券的两个汉字简称;Bb为两个拼音字母的发行人编码;K为权证类别,其中:C--认购权证,P--认沽权证;s为同一发行人对同一标的证券发行权证的发行批次,取值为[0,9],[A,Z],[a,z]。

例如: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对新钢钒发行的认沽权证的代码为038001,简称为“钢钒PGP1”。

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上市之前与深交所签订《权证上市协议书》(《权证上市协议书》格式见附件一),并严格执行权证上市协议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及相关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及相关规定

股份有限企业上市条件及有关规定【根据2023年证券法】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 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 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旳部门旳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旳企业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旳其他证券上市交易, 应当聘任具有保荐资格旳机构担任保荐人。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旳规定合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股份有限企业申请股票上市,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企业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旳股份到达企业股份总数旳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企业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旳, 公开发行股份旳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企业近来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财务会计汇报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旳上市条件,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十一条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旳企业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献:(一)上市汇报书;(二)申请股票上市旳股东大会决策;(三)企业章程;(四)企业营业执照;(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旳企业近来三年旳财务会计汇报;(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七)近来一次旳招股阐明书;(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旳其他文献。

第五十三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 签订上市协议旳企业应当在规定旳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旳有关文献, 并将该文献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签订上市协议旳企业除公告前条规定旳文献外, 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旳日期;(二)持有企业股份最多旳前十名股东旳名单和持股数额;(三)企业旳实际控制人;(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旳姓名及其持有我司股票和债券旳状况。

第五十五条上市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旳, 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企业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有上市条件;(二)企业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或者对财务会计汇报作虚假记载, 也许误导投资者;(三)企业有重大违法行为;(四)企业近来三年持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旳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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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中国上海Shanghai China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0)沪联律股字第12-10号致: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A股股票发行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发行人向本所出具如下承诺:1、保证如实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保证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影印件与其原件一致;3、保证不向本所律师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若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以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中数据与结论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已经就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注:本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相同】第二节正文一、发行人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公开发行的决议。

发行人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于2010年3月6日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关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议案》、《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和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低于2,500万股。

(二)2010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841号),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新股,本次发行新股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实施。

(三)根据《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取得了发行人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并依法取得了国家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

除发行人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由发行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外,发行人已取得了其他全部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系由海立美达钢公司根据《公司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依法取得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7028240000681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基本情况为:公司名称: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QINGDAO HAILI METAL ONE CO.,LTD.公司住所:青岛即墨市青威路1626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平注册资本:7,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钢板的剪切、冲压加工,彩涂钢板、钢制零部件、模具的开发与生产,电机、电机元件及电机零部件的开发与生产,高档五金件、水暖器材的开发与生产。

产品20%外销。

(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二)发行人的存续发行人现持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7028240000681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历年工商年检,目前合法有效存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现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时间已经满3年,不存在依《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而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一)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41号文,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发行人和安信证券于2010年12月28日刊登的《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2010年12月31日刊登的《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摇号中签及配售结果公告》、2010年12月31日刊登的《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本次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496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9.84%;网上发行数量为2, 004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80.16%。

(三)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月4日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09QDA2008-21),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41号”文的核准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增加股本人民币2,5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截至2011年1月4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992.8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007.14万元。

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2,500万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91,507.14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完成本次发行,发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一)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41号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41号文、发行人和安信证券刊登的相关公告以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发行人的股票已经公开发行,符合《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10】1841号文、《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出具的《证券登记证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7,500万元,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为2,500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增加至10,0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10】1841号文、《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出具的《证券登记证明》,发行人已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2,500万股,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达到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三)项的规定。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XYZH/2009QDA2008-16号《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3年内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四)项以及《上市规则》第5.1.1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如下:1、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刚、刘国平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海立控股的股权,也不由海立控股回购该部分股权。

2、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海立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青岛天晨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股份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股东日本美达王株式会社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股东青岛天晨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孙震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天晨投资的股权,也不由天晨投资回购该部分股权。

以上承诺符合《上市规则》第5.1.5条、5.1.6条的规定。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签署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已经本所律师见证,并已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董事会备案,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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