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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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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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08-29 15:11:17项目名称: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号:08068委托单位:达州市规划与建设局承编单位: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等级: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编号: 0 8 1 1 2 4院长:樊晟高级规划师总工程师:毛刚高级规划师院规划成果专用章:规划设计编制完成时间:2009年4月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责任总工:华副总师注册城市规划师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负责人:涛副院长注册城市规划师教授级高工高黄根副院长注册城市规划师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主持人:樊川注册城市规划师高级城市规划师编制人员:奇注册城市规划师高级城市规划师代明副总师注册城市规划师高级城市规划师黄剑云注册城市规划师高级城市规划师岳波注册城市规划师高级城市规划师亮规划师廖伟助理规划师马晓宇规划师廖竞谦规划师邓生文研究生协编单位: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前言受达州市规划与建设局的委托,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了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调编工作。

工作组于2008年7月进驻现场开始开展工作,在达州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市规划与建设局的直接参与和大力支持下,经过现场踏勘和有关部门调研,收集了大量现状资料和有关部门的发展规划,在重点进行城市区域战略地位、用地发展方向选择、城市发展空间拓展、道路交通体系和城市风貌等分析研究基础上,提出了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构思与方案,于2008年8月8日、9月25日与12月17日分别向达州市四大班子和相关部门领导与专家汇报,经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提出了修改完善审查意见。

一、文字成果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说明书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专题研究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资料汇编二、图纸成果1、区位关系图2、市域城镇体系现状图3、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4、市域生产力布局规划图5、市域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6、市域风景旅游规划图7、市域生态环境建设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图8、市域交通规划图9、市域电力设施规划图10、市域给排水燃气设施规划图11、市域电信邮政设施规划图12、市域空间管制规划图13、历史沿革及空间形态发展演变分析图14、地质灾害分布图15、用地评定图16、用地现状图17、用地布局规划图18、居住用地布局规划图19、绿地系统规划图20、景观风貌规划图21、道路规划图22、交通规划图23、市政基础设施现状图24、给水工程规划图25、燃气工程规划图26、电力工程规划图27、电信工程规划图28、雨水工程规划图29、污水工程规划图30、防灾规划图31、环境保护分区规划图32、开发强度分区规划图33、远景轮廓规划图34、中期用地布局规划图35、近期建设规划图36、近期建设重点项目布局规划图37、近期住房建设布局规划图38、规划区城乡统筹规划图39、空间管制规划图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展目标 2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地位 2第二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2第三节城镇化发展目标 3第四节城市发展目标 3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3第一节综合经济分区与产业布局 3第二节市域城镇发展与布局 4第四章市域城乡支撑保障系统规划 6第一节市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6第二节市域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规划 8第三节市域风景旅游发展规划 9第四节市域综合防灾规划 11第五章市域城乡统筹发展规划 11第一节城乡统筹发展策略 11第二节城乡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12第三节新农村建设规划 12第六章市域空间管制与城市规划区综合发展规划 13 第一节市域空间管制规划 13第二节城市规划区综合发展规划 14第七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15第八章城市用地布局规划 15第一节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增长边界 15第二节城市空间布局结构与功能分区 15第三节城市用地布局规划 16第四节城市居住用地布局规划 18第九章城市绿地与山体景观保护规划 19第一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19第二节城市山体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 21第十章城市景观及风貌规划 22第一节城市景观风貌分区 22第二节城市公共空间景观风貌塑造 22第三节城市滨水空间景观风貌塑造 23第十一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24第一节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 24第二节城市对外交通规划 25第三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25第十二章城市市政工程规划 26第一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 26第二节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27第三节城市燃气工程规划 27第四节城市电力工程规划 28第五节城市电信工程规划 28第六节城市管线综合规划 29第七节城市环卫工程规划 29第十三章城市综合防灾规划 29第十四章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30第十五章旧城更新规划 31第十六章城市空间管制规划 31第十七章城市远景发展规划 32第十八章城市中期与近期建设规划 33第一节城市中期建设规划 33第二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33第十九章实施规划建议 34第二十章附则 34附表一现状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2008年) 36 附表二近期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2015年) 36 附表三中期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2020年) 37 附表四远期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2030年) 37附表五达州城市近期重点项目表 38附表六达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一览表 42第一章总则第1条近年来,在2000年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达州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较大成绩。

达州规划方案最新

达州规划方案最新

达州规划方案最新引言达州作为四川省的一个重要地级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

为了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达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规划方案。

本文将介绍达州市最新的规划方案,包括城市建设、交通规划、产业发展等方面。

城市建设规划城市规划根据达州市政府的规划,未来几年将重点发展城市中心区。

通过高效的土地利用和规划,达州将打造现代化、宜居的城市。

规划中包括改造旧城区、建设新的商业中心、增加公共空间等。

旧城区改造旧城区改造是达州市城市建设中的重中之重。

通过拆迁、改建等手段,提升旧城区的环境品质,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同时,还将建设更多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推动生活品质的提高。

商业中心建设为了吸引更多商业资源和提升城市形象,达州市将新建一个现代化的商业中心。

该商业中心将拥有各类购物中心、餐饮场所和娱乐设施,吸引市民和游客消费和休闲。

住宅区规划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人口需求,达州市政府正在制定住宅区规划。

未来几年将建设更多的住宅区,以提供现代化的住宅和配套设施。

这些住宅区将注重环境保护和居住品质,提供优质的居住环境。

生态保护与建设达州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

通过制定严格的环保政策和措施,达州将保护好现有的生态环境,并逐步提升生态质量。

交通规划达州市交通规划涵盖城市内部交通和城市与周边地区之间的交通。

为了缓解交通拥堵和提高交通效率,达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交通规划。

城市内部交通规划达州市将优化公共交通系统,增加公共交通线路和车辆,并提高服务水平。

同时,还将建设更多地下停车场和停车设施,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出行。

城市周边交通规划为了加强达州市与周边地区的联系,达州市政府计划建设新的高速公路和铁路。

这些交通设施将更好地连接达州与四川省其他城市,促进经济交流和发展。

产业发展规划为了实现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达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产业发展规划。

强化传统产业达州市将继续支持和发展传统产业,包括农业、煤炭等。

通过技术创新和改造升级,提升传统产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020年(城市规划)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020年(城市规划)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在有净空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站)、电台、电视台、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区域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三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应编制含视线分析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报批。
第十二章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控制18
第十三章城市竖向控制20
第十四章其它规定21
第十五章附则21
附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23
附表2: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25
附录一:名词解释27
附录二:计算规则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并结合达州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8层及8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1米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以7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为基数,每增加一层,建筑间距增加0.5米;新建区以7层建筑高度为基数,每增加一层,间距增加0.7米。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间距按100米以上执行。
第十七条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5)按以下规定控制:
第二十条相邻居住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居住建筑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临岩居住建筑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原则上应满足日照条件,并且不能低于以下要求: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8年9月24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何健二○○八年十月十三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市政府对2000年以来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发布的1923件文件(不含转发上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一、对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已严重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或已经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完全涵盖了原文件内容的28件文件予以废止。

(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不执行的4件文件,宣布失效。

(目录见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达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8件)序号文件名称发布机关及文号说明1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发〔2000〕65号1、制定依据发生了重大变化。

(2008年3月新的《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后,原《城市规划法》已废止)2、根据现行城市规划的需要,已制定了新的城市规划政策。

2关于加强城区商品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达市府发〔2000〕131号1、按照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文件规定,此项职权已划归商务部门。

2、已不适应新的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3、我市已出台新的商业网点规划文件。

3关于加快发展畜牧业的意见达市府发〔2000〕146号该《意见》是在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后制定的,其发展目标、发展项目和发展速度均是以2005年的长远目标为标准,早已被新的发展目标所代替。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达市府办〔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2014〕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4〕52号),设立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将达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将市城管执法局集中的城市房地产管理、城市建筑施工管理(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城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等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的职责1.将达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市规划局。

2.将达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道路、桥涵、市政管网、城市照明、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的管理职责划入市城管执法局。

3.将达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园林绿化管理职责划入市林业园林局。

(四)增加的职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加强的职责1.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和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和小城镇建设的职责。

四川省达州市城镇规划资料整理

四川省达州市城镇规划资料整理

四川省达州市城镇规划资料整理学院:水利建筑工程学院专业:土木工程班级:学号:姓名:指导老师:马玉薇老师目录1.自然条件和历史资料 (1)2.社会经济资料 (2)3.现有建筑物、工程设施和环境资料 (6)四川省达州市城镇规划资料整理达州,位于四川省东部,辖2区4县1市,幅员1.66万平方公里,人口680万,是四川省的人口大市、农业大市、资源富市、工业重镇、交通枢纽和全国闻名的革命老区,素有“中国气都、巴人故里”之称。

达州历史悠久,人文厚重。

自东汉建县至今已有1900多年的历史,历为州、郡、府、县所在地。

达州区位优越,交通便捷。

地处川渝鄂陕四省市结合部和长江上游成渝经济带,是四川对外开放的“东大门”和四川重点建设的百万人口区域中心城市。

达州是中国179个公路运输主枢纽之一和四川省12个区域性次级枢纽城市之一,达州火车站是西南第三大火车站,达州境内水陆空立体交通体系完备,是四川省通江达海的东通道,是中国西部地区重要的物流枢纽城市。

达州物产丰饶,资源富集。

享有中国苎麻之乡、中国黄花之乡、中国油橄榄之都、中国富硒茶之都、中国香椿第一县的美称。

一、自然条件和历史资料1.1自然条件1.1.1地形达州市地势东北高(大巴山区),西南低(盆地丘陵区)。

最高处是宣汉县鸡唱乡大团堡,海拔2458.3米;最低处是渠县望溪乡天关村,海拔222米。

大巴山横直在万源宣汉北部,明月山、铜锣山、华蓥山由北而南,纵卧其间,将全市分割为山区、丘陵、平坝3块。

山地占幅员面积70.70%,丘陵占28.10%,平坝占1.20%。

北部山体切割剧烈,山势陡峭,形成中、低山地貌单元;中南部较为平缓,形成平等谷地地貌单元。

1.1.2 地质达州位于川东地台区。

基底为前震旦系浅变质砂岩、板岩、碳酸盐岩、火山岩;基层以上的盖层为未变质的震旦系至第四系地层。

总厚度8000至12000米。

地层分布以中生代的侏罗系地层最广,其次是中生代的三叠系和新生代的第四系地层。

达州城市新《总规》科学描绘未来20年发展蓝图

达州城市新《总规》科学描绘未来20年发展蓝图

达州城市新《总规》科学描绘未来20年发展蓝图——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王伟全方位解读10月11日,省政府批复了《达州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是“实现科学发展、建设幸福达州,建成川渝鄂陕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

”为了方便市民了解达州城市发展前景,激发大家热爱达州、建设达州的热情,本报记者专程采访了《达州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委托单位——达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王伟,请他就市民关注的热点、焦点话题进行全方位解读。

王伟认为,历时四年、由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等级:甲级)承编的《达州城市总体规划(2 011年--2030年)》顺利通过了省政府11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获得批复,是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市政协关心支持的结果;是市级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的具体体现。

《总体规划》实现了多规有机融合,重点突出了市域城镇体系科学布局,科学优化产业格局,突出城市区域地位和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

同时对我市“产业立市、工业强市、开放活市、科教兴市、文旅靓市”的发展路径进行了科学规划,对加速我市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联动推进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促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使达州市在中长期内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较强的科学指导性。

与时俱进达州亟需新总规2002版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实施以来,达州在城市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至2011年,达州市区的聚居人口约7 3万,用地规模达到了约55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已基本形成了“一河两岸、五大组团”。

近年来,在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批准实施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和成渝城镇群发展战略规划,四川省推动“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工作、大力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和西部综合交通枢纽的背景下,达州市也相应提出了建设川渝鄂陕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

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

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

附件2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3)第三章地块使用强度规划控制 (5)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划控制 (5)第五章建筑退界规划控制 (10)第六章建筑高度规划控制 (13)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控制 (14)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规划控制 (15)第九章建筑基地停车场规划控制 (16)第十章城市特殊地段规划控制 (17)第十一章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 (19)第十二章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规划控制 (22)第十三章城市竖向规划控制 (25)第十四章其他规定 (26)第十五章附则 (26)附表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28)附表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29)附表3:分项技术经济指标 (30)附录一:名词解释 (31)附录二:计算规则 (34)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39)附录四: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3)-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加快生态城市建设,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开江县城市规划区,大竹县城市规划区,宣汉县城市规划区及渠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万源市城市规划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划建设行政许可附图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四条达州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按主要用途进行分类。

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5(报法制办格式)课案

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5(报法制办格式)课案

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2)第三章地块使用强度规划控制 (3)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划控制 (4)第五章建筑退界规划控制 (8)第六章建筑高度规划控制 (10)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控制 (11)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规划控制 (13)第九章建筑基地停车场规划控制 (13)第十章城市特殊地段规划控制 (14)第十一章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 (15)第十二章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规划控制 (19)第十三章城市竖向规划控制 (21)第十四章其他规定 (22)第十五章附则 (23)附表1: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附表3:分项技术经济指标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结合达州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开江县县城规划区、大竹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市域内其他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达州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按主要用途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划建设行政许可附图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平方米;(二)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三)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达市府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5〕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达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30日达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及所辖各县(市)行政中心所在地、镇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及各县(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绿线划定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包括居住区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库、湿地和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及其他林地。

第六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现有和规划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报请批准。

达州市年度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达州市年度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2009年06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4第三章地块使用强度控制56911121213141518202121附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23附表2: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25附录一:名词解释27附录二:计算规则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并结合达州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市域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达州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使用,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达州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按主要用途进行分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本规定附表1《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确定其适建范围;附表1中未列入的适建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对周围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适建范围并报达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六条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七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平方米;2、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3、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2)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规划街区划分、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04•【字号】达市府办〔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2017〕4号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已经达州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4日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按照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图(2011—2015年)图示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地表以下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项目(以下简称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以及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项目(以下简称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空间的认定以城乡规划部门确认为准。

第四条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政府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给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取得。

(二)商业、金融、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5(报法制办格式)

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5(报法制办格式)

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2)第三章地块使用强度规划控制 (3)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划控制 (4)第五章建筑退界规划控制 (9)第六章建筑高度规划控制 (12)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控制 (13)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规划控制 (13)第九章建筑基地停车场规划控制 (15)第十章城市特殊地段规划控制 (17)第十一章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 (18)第十二章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规划控制 (22)第十三章城市竖向规划控制 (24)第十四章其他规定 (25)第十五章附则 (23)附表1: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附表3:分项技术经济指标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结合达州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开江县县城规划区、大竹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市域内其他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达州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按主要用途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划建设行政许可附图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平方米;(二)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三)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7•【字号】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5年6月8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2015年7月7日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三章地块使用强度规划控制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划控制第五章建筑退界规划控制第六章建筑高度规划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控制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规划控制第九章建筑基地停车场规划控制第十章城市特殊地段规划控制第十一章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第十二章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第十三章城市竖向规划控制第十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五章附则附表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附表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附表3:分项技术经济指标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开江县城市规划区、大竹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划建设行政许可附图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四条达州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按主要用途进行分类。

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5(报法制办格式)

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5(报法制办格式)

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2)第三章地块使用强度规划控制 (3)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划控制 (4)第五章建筑退界规划控制 (9)第六章建筑高度规划控制 (12)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控制 (13)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规划控制 (13)第九章建筑基地停车场规划控制 (15)第十章城市特殊地段规划控制 (17)第十一章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 (18)第十二章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规划控制 (22)第十三章城市竖向规划控制 (24)第十四章其他规定 (25)第十五章附则 (23)附表1: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附表3:分项技术经济指标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结合达州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开江县县城规划区、大竹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市域内其他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达州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按主要用途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划建设行政许可附图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平方米;(二)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三)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试点“第四代住宅”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试点“第四代住宅”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试点“第四代住宅”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达市府办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试点“第四代住宅”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试点“第四代住宅”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5日达州市试点“第四代住宅”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条为提升城市品质,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居住空间的需求,在我市规范开展“第四代住宅”试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第四代住宅”是将新兴的绿色生态理念注入城市住宅建筑实践,将庭院、花园与现代高层建筑相结合的高品质住宅。

第三条“第四代住宅”试点的项目,仅可以采用“空中庭院住宅”或“空中花园住宅”两种类型,试点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可组合实施。

第四条“第四代住宅”,应为改善型住宅,其户型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

第五条“空中庭院住宅”,每两层住宅设置一处空中公共平台用作公共院落使用,两层住户共享该处公共院落。

院落须向业主公共开放使用,其功能可为运动、棋牌等。

同时,每套住宅仅设置一处空中花园(前庭后院)。

第六条“空中花园住宅”,保留了“第三代住宅”传统的电梯厅以及过道,每户住宅仅设置一处空中花园(后院)。

第七条“空中庭院住宅”,其“公共平台”的设置须有两个自然层通高,“公共平台”(包括位于平台的载人电梯、消防楼梯、上层通道等)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公共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所属两层住宅计容建筑面积的50%,并须计入总建筑面积计算。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5〕21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5〕21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5〕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前期工作制度(一)坚持规划先行。

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地块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宗地周边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

(三)周密编制土地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出让起始价、起叫价、底价确定原则等内容。

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要按照不超过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规定的出让面积上限确定拟出让单宗地块面积,一律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独立开发利用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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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2009年06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4)第三章地块使用强度控制 (5)第四章建筑间距 (6)第五章建筑退界 (9)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11)第七章基地绿地率 (12)第八章基地出入口 (12)第九章基地停车场 (13)第十章城市特征地段控制 (14)第十一章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15)第十二章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控制 (18)第十三章城市竖向控制 (20)第十四章其它规定 (21)第十五章附则 (21)附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23)附表2: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25)附录一:名词解释 (27)附录二:计算规则 (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并结合达州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市域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达州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使用,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达州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按主要用途进行分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本规定附表1《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确定其适建范围;附表1中未列入的适建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对周围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适建范围并报达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六条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臵、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七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平方米;2、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3、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2)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规划街区划分、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八条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

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可不考虑建筑退界,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三章地块使用强度控制第九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规定附表2《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设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二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建筑容量时,可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原则上应控制在附表2规定的容量指标幅度内。

第十三条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执行。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满足通风、采光、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和工程管线埋设等要求。

在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广场等特征地段或重要城市节点,还应满足相关建筑及其环境保护、空间塑造和城市设计等要求。

第十五条建筑间距基本日照的原则要求:1、新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老城区至少达到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1小时要求。

2、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3、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十六条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臵时的间距(L 详见图1):1、7层及7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1米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新区按21米、旧城改造区按7层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2、8层及8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1米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以7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为基数,每增加一层,建筑间距增加0.5米;新建区以7层建筑高度为基数,每增加一层,间距增加0.7米。

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间距按100米以上执行。

第十七条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臵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5)按以下规定控制:1、0°<a≤30°时,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臵的规定控制。

2、30°<a≤60°时,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臵规定间距的0.5倍控制。

3、60°<a≤90°时,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控制。

第十八条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非相对布臵时的间距(L详见图2、图3):1、多、低层居住建筑主采光面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不开窗)相对布臵时不宜小于8米;山墙开窗时,不宜小于12米。

2、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不开窗)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不开窗)相对布臵时不得小于6米;两建筑山墙均开窗时,不宜小于8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非主采光面之间距不宜小于9米;与高层居住建筑非主采光面之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十九条多面均为主采光面的点式居住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臵时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控制;平行相对成角度布臵时, 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原则控制;与其它居住建筑在其它情形布臵时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和第三款的要求控制。

第二十条相邻居住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居住建筑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临岩居住建筑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原则上应满足日照条件,并且不能低于以下要求:1、按居住建筑相关间距要求控制。

2、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满足相关规范,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

主要采光面平行相对布臵时:高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20米。

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12米。

低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7米。

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10米。

多层建筑与低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7米。

其它布臵情形时:满足消防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类建筑错位布臵时的最近点间距(L详见图4)按以下原则控制。

1、多、低层建筑之间不宜小于6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3米。

3、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其它各种非居住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0米。

图2:主采光面与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图1: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间距图3:两个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图4: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近点间距图5: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间距置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非居住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五章建筑退界第二十六条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管线等控制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应满足建筑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还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等公共安全要求,并兼顾相邻用地单位利益。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1、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按本身建筑应退间距(见建筑间距章节)的一半控制。

2、界外为永久公共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建筑退后规划用地界线(或各类色线)距离按以下标准控制:(1)纯居住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3米;(2)其它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5米;(3)地下建(构)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宜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不得小于2米。

3、当建筑基地外已有既有建筑时,按本条第一款计算建筑后退后与既有建筑间距,不足21米的,按最低21米间距控制(含旧城、新区)。

第二十八条各类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原则控制,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24米,基本后退≥3米;道路红线宽度在24~36米之间,基本后退≥5米;道路红线宽度≥36米,基本后退≥10米。

道路红线宽度≤24米的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基本后退规定的基础上再退3米;有一条道路红线宽度大于24米的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基本后退规定的基础上再退5米;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交叉口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专业市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或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国家规范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

道路红线宽度≤24米,特殊后退≥10米;道路红线宽度在24~36米之间,特殊后退≥15米;道路红线宽度≥36米,特殊后退≥20米。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修建的围墙,应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位臵为准。

其形式应美观、通透。

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用地界线。

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应从底层外墙最凸出部分起算。

离地面净空大于7.0米的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或出伸,但最大不应超过建筑基本后退的0.5倍。

沿城市主干道的建筑临街一侧不宜布臵卫生间、厨房。

第二十九条各类建筑物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及河道保护带的距离应满足下表的规定: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及河道保护带的最小距离控制表建筑类型纯多、低层住宅纯中高层、高层住宅;多层商住楼;多层非居住建筑高层非居住建筑;中、高层商住楼;高层商住楼;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 3.0米 5.0米8.0米第三十条沿铁路线、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两侧的建筑后退及新建建筑距公路两侧的最小后退距离应按相关行业规范或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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