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防控管理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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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

法规名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9-05-04实施时间2009-05-04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512524正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和国办发20044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和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包括:一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二农村合作银行.三农村商业银行.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前款各法人机构设置的分支机构.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本指导意见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一直接责任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机构或本机构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1.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指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对案件防控治理承担首要责任的理事长或董事长.2.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划分为:1主要负责人: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人员,一般为主任行长、总经理.2分管负责人:指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中,对发生案件风险的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直接分工管理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副主任、副行长或副总经理.3相关负责人:指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中,分管与直接发生案件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等相关联、相制约工作,对造成案件风险或不良后果负连带管理责任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副主任、副行长或副总经理,以及承担检查监督职责的监事长等.3.其他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未能有效防范案件发生,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为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第五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基础上予以追究.第六条对省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由理董事会按照章程和有关内部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并将处理意见征求属地银监局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组织程序予以责任追究.对于省级联社农村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责任人员,由有权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责任追究.第七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罚.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三其他处罚: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变更劳动关系.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免职、责令辞职等;变更劳动关系即与案件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上方式可以并用.第八条对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核清违法违规事实后,按规定程序,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开除.对流程制约岗位和业务管理、监督等条线未尽职尽责,或知情不举的间接责任人员由本级或上级有权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一并追究责任.第九条根据案件性质和风险程度,参照以下标准追究省级以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责任:一乡镇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案件责任追究.乡镇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指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发生案件的,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乡镇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设置的乡镇层级的分支机构发生案件,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乡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在核实责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二县市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案件责任追究.县市农村中小统一法人金融机构指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县市农村中小非统一法人和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设置的县市层级的分支机构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三市、地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案件责任追究.市、地农村中小统一法人金融机构指市、地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市、地农村中小非统一法人和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市、地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设置的市、地层级的分支机构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发案机构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四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和造成风险、损失的程度,相应追究上级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管理、监督检查条线人员责任.发生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县市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发生损失金额100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市、地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管理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在核实责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条根据案件性质和风险程度,参照以下条件,追究省级联社农村银行管理人员的责任:一辖内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单个案件的涉案金额占资产资产负债表中全辖累计资产总额,下同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二点五以下,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给予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二辖内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单个案件的涉案金额占资产万分之二点五以上万分之四以下,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三辖内发生1亿元以上案件,或案件涉案金额占资产万分之四以上,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其他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记过以上处分.四辖内发生案件造成特大风险,损失金额超过1亿元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在核实责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一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外部侵害案件诈骗、抢劫、盗窃等,该机构及人员存在违规或过失的,比照以上条款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存在违规或过失并发生人员伤亡的,从重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第十二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案件造成损失的,相关案件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案件责任人的赔偿标准由各省级联社农村银行根据案件性质、损失程度、相关责任大小以及当地经济状况具体制定.第十三条案件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由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按照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案件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四条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第十五条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管理责任追究上可作从轻处罚;对尽职尽责、经确认没有管理责任的,可以不予追究.以下情况,可从轻、减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通过加大案件治理、完善流程操作、改进业务管理、加强稽核检查及采取得当措施自查发现、主动揭露和暴露案件的.二案发前发现内控中存在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曾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三案发后及时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程度相应减轻有关人员责任.四在暴力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五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其他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第十六条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必须严格按照“一案四问责”和“上追两级”的要求落实责任追究.以下情况,应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省、市地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屡屡发生同质同类案件,县市,含以下机构年度内发生案件2次以上的.二对发现的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的.三决策、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四发生案件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五案件引发支付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六由于提名、举荐不当,人事管理部门考核失实,用人失察、失误,造成“带病”提拔形成严重后果,或把不良行为人安排到重要岗位等,引发案件风险的.第十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案件,省级联社农村银行应成立专案组直接查处,当地银监局负责督办.第十八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案件,要在案发之日起3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查处情况和责任追究结果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第十九条对于发现案件故意隐瞒不报的,严肃追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银行业监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取消该机构理董事长、主任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二十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审慎经营原则,发生案件,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存款人和公众利益的,银行业监管部门严格依据对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人员,如果对处罚不服,可按规定程序向作出处罚决定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机构或管理部门提请复核,或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仲裁.第二十二条各省级联社农村银行应按照本指导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和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在征求当地银监局意见并备案后实施.第二十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银保监发〔2021〕6号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银保监发〔2021〕6号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分局,省保险中介协会,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山东银保监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银保监局2021年3月19日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监管导向,促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范经营,加强风险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监管规定在山东省(不含青岛,下同)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法人机构及辖外法人机构驻鲁省级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银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和风险状况、合规经营状况,依据评价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第四条山东银保监局按照本办法对辖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条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突出风险导向、合规经营的要求,体现正向激励、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指标第六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指标分为合规性指标、稳健性指标、内控有效性指标、评价类指标4类35项。

合规性指标主要反映机构在报告事项、注册资金托管、保证金与职业责任保险、高管人员任职、从业人员管理以及业务经营等方面的合规管理情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9]8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9.07【实施日期】2009.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8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七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规经营情况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自律承诺为基石,根据持续监管、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要求,依法开展监管工作,鼓励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及高管人员履行自律承诺,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组成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

主要职能是:组织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审定市、县(市、区)申报的试点方案;沟通信息,指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条省金融办是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省级主管部门,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鲁银监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开发银行、农发行、大型银行、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省(市)管辖机构,山东省联社及济南办事处、齐鲁银行,省局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山东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的指导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件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山东银监局反馈。

请各银监分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2016年11月3日山东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担保行为,从源头控制担保圈规模和风险继续扩大,并推动做好存量担保圈风险化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所称担保人特指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企业法人,不包含专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所称担保圈是指3家及以上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通过担保关系所形成的,可能导致风险蔓延和扩散的企业法人客户群。

二、总体要求(一)树立正确认识。

规范且有效担保能够缓释信用风险,提升银行债权安全性,但过度、片面依赖担保,疏于对企业真实偿债能力的审查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企业超额融资和银行过度授信等问题,加大了信用风险。

在经济下行期,银行业担保圈风险日益加大,已成为引发区域性风险的重大隐患。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4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4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41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上海、北京、浙江、江苏等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快速扩张,隐藏新的风险苗头。

各级监管机构要坚持以实体经济有效需求和审慎标准为条件,督促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科学把握资本质量、信贷质量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控制信贷非理性增长,实现信贷的合理投放。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督促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和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全局高度,根据宏观经济发展与宏观调控要求,做好全年贷款投放规划。

保持合理的信贷增长速度,按季度合理把握投放节奏,做到有序投放,防止贷款超常增长和季度、月度间的异常波动。

二、对信贷投向做到有保有控有压,着力优化信贷结构。

对涉农贷款、小企业贷款要保,对非农贷款,特别是房地产贷款要控,对限控行业贷款要压,确保涉农贷款在总贷款中的比重只增不降。

对非农贷款增长快于涉农贷款增长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对非农贷款增长严格加以约束。

三、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依据业务特点区别对待。

对涉农贷款为主的机构要继续支持发展;对以非农业务为主的上海、北京、深圳、天津、地(市)级及城区农村银行机构,要严格考核资本充足率、存贷比、大额风险集中度、不良贷款、动态拨备等审慎监管指标;对信贷增速过快、指标反向异动的机构,要及时采取约见谈话、现场检查等措施,充分提示风险,加强风险监管,约束信贷盲目扩张;对主要指标突破监管红线的机构,要责令暂停新增贷款,立即整改。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建立辖区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建立辖区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建立辖区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鲁银保监办发〔2019〕130号•【施行日期】201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建立辖区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开行、农发行、大型银行山东省分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住房储蓄银行济南分行,资产管理公司山东分公司,各法人保险公司,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东省联社,齐鲁银行,省局直接监管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辖区银行业保险业运行及风险状况,及时发现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服务监管决策,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建立辖区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报告种类本制度所称的监管统计分析主要包括:数据变动分析、综合运行分析、专题调查分析三类。

其中,数据变动分析是指对本机构某些出现较大幅度变化的业务指标专门做出的分析说明;综合运行分析是指对本机构某一阶段业务运行与风险状况进行的综合性分析,侧重运行走势及风险变化的判断;专题调查分析是指针对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由本机构自主开展或根据山东银保监局监管统计部门要求开展的专题分析或调查研究。

二、报告内容(一)数据变动分析。

银行保险机构某项业务或指标在报告期内的变动幅度明显超过本机构常规运行规律,需要主动分析变动事项和成因,并及时向山东银保监局监管统计部门报告。

异常数据变动分析是对某些指标的专项分析,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在对表内、表外各项业务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本机构业务特色,抓住重点、体现特点,及时调查、及时分析、及时反映,分析要言简意赅、简单明了,并注重时效性。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7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7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71号)各银监局:现将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3月8日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强化监管、深化改革、优化服务三大主线,切实落实风险监管的底线思维,有效处置化解传统领域风险,前瞻防控苗头性、趋势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加强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转型发展,切实强化服务“三农”的战略定力,加强创新驱动,持续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全面做好守住风险底线、服务实体经济、推动转型发展、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四篇文章”。

一、守住风险底线(一)严控不良贷款反弹。

一是做实资产质量。

全面清查和如实反映隐性不良贷款,确保年内完成全面清查入账处置工作要求。

二是加强贷款分类管理。

把贷款五级分类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和基础工作,加强质量管理,强化技术支撑,不断提高贷款分类的精细度和准确度。

有条件的机构可试点推行十级分类法。

三是关注重点企业客户风险。

督促确定辖内行业风险管理重点,切实加强行业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企业的风险跟踪。

加强对完全出口依赖型、快速多元扩张型、集团关联复杂型、多头担保举债型、高财务杠杆型、私募包装型企业的风险核查和评估。

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要及时保全资产直至退出。

银行案防责任书

银行案防责任书

2021年度案件防控和安全管理责任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切实加强商业银行案件防控和安全管理工作,努力防范违法违规违纪案件、责任刑事案件及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商业银行与各部门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及界定(一)责任目标。

本单位将根据案件防控系列要求,深入推进案件防范、治理工作,通过排查隐患、健全制度、堵塞漏洞,着力构建案件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切实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全面完成各项合规建设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控管理,防范各类违法违规违纪案件、责任刑事案件、安全责任事故,保障商业银行员工人身安全、资金财产安全和信息科技安全。

确保年内无重大经济案件发生、无违规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无违规造成的重大刑事责任案件、无“三防一保”重大责任事故。

(二)责任界定。

在责任年度内,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纪案件和责任安全事故:1.经济违法违规违纪案件;2.责任刑事案件,指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而发生的抢劫、盗窃、杀人、纵火、涉枪等案件;3.安全责任事故,指因单位领导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商业银行员工的过失行为以及违反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制度,造成的除经济违法违规违纪案件和责任刑事案件外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火灾、交通事故、爆炸、涉枪事件及丢失重要凭证、现金、枪支弹药等事故;4.在信息科技系统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及退出过程中给商业银行带来声誉、经济损失或法律风险的案件和事故。

二、责任内容(一)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落实。

行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岗位案件防控和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案件防控和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实行“一岗双责”,做好案件防控工作。

(二)严格落实业务条线案防责任,根据业务条线部门案件防控目标任务,加强自身管理,强化合规经营和合规操作,做好案件防控工作。

严格落实案件防控考核制度,执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案件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检查监督等责任人的问责。

(三)认真贯彻各级党委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有效落实《山东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管理报告制度(试行)》、银行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及银监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防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风险监管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风险监管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风险监管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风险监管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2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今年一季度,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贴现累计新增743亿元,同比增长124%, 3月末贴现余额达到3140亿元,同比增长88.7%,占各项贷款余额的7.6%,占比分别比2007年和2008年同期高出3.2个百分点和2.7个百分点。

从今年一季度情况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增速虽明显低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但业务规模扩张速度依然过快,潜藏的各类风险问题应引起高度关注。

现将主要风险点和监管工作要求提示如下。

一、主要风险点(一)部分省份业务扩张过快。

江苏、山东、广东、重庆、上海、河南、北京、河北和安徽等省(市)票据贴现余额位居全国前列,3月末业务规模均已突破百亿。

广西、厦门、内蒙古、江西、上海、辽宁、浙江、青岛、大连、江苏、河南、宁波、重庆、山东、湖南等省(区、市)今年以来贴现业务持续迅猛增长,3月末同比增幅超过100%。

重庆和上海农商行一季度新增票据贴现占各项贷款增量的比例超过50%。

(二)贴现资金流向不合理。

一是直接贴现资金流向大客户趋势开始有所显现,集中度风险隐患加大。

二是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新增贴现资金较多流入高风险行业和国家限控行业,不仅大大加剧信用风险程度,而且严重偏离支农方向。

三是转贴现业务占比较高,资金大多在银行体系内部循环,难以对实体经济发挥有效刺激作用。

(三)为抢占市场无序竞争。

目前大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较为充裕,在缺乏有效贷款项目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在票据融资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

银监办发[2013]257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监办发[2013]257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2009―2011年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2009―2011年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2009―2011年工作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监发[2009]29号【失效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4.10【实施日期】2009.04.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2009-2011年工作规划》的通知(银监发〔2009〕29号)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2006-2008年,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排查,深挖陈案,严控新案,强化制度规范,严格案件问责,着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案件数量大幅下降,案件高发势头有效遏制,案防能力有效提升,基本实现了案件专项治理大见成效的目标。

但由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点多面广,主要集中在县域农村地区,管理层级多,员工素质相对较低,法人治理、产权制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体制机制等深层矛盾和突出问题尚未解决;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一直高居银行业金融机构首位,案件专项治理在地区、机构间开展的不平衡,一些机构风险排查、制度执行、责任追究不到位,陈案未能充分暴露,新案大案时有发生,风险隐患未得到彻底根治。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实体经济下行的影响,部分企业特别是县域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农民持续增收的难度加大,信贷违约风险将不断显现,案件防控面临的外部压力进一步加大,案件风险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加大案件防控力度,银监会党委决定,再用三年时间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案件防控治理,并组织制定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2009-2011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未来三年案件防控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7.24
•【文号】银监办发[2006]203号
•【施行日期】2006.07.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
款风险分类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6〕203号)
山东银监局:
《山东银监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银监鲁发[2006]10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明确规定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标准。

省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审慎原则,制定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反映贷款风险价值的细则,但不得低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所确定的分类标准。

二、同意你局关于政府置换贷款仍按照其原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情况进行分类认定的意见。

三、同意你局关于督促山东省联社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借新还旧贷款四项条件的意见。

四、适用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矩阵的自然人其他贷款额度标准,由你局和山东省联社协商确定。

由于自然人其他贷款普遍存在着额小、量大、分散、借款人财务信息不规范等问题,在分类时,既要注重分类的准确性,又要适当优化分类流程以保持合理的工作量。

二00六
年七月二十四日。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防控管理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防控管理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防控管理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附件:山东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管理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减少案件风险,规范案件管理,建立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防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防控管理报告制度旨在完善和规范案件防控各环节工作,夯实案件防控工作基础,加强机制、制度建设,落实管理责任,持续做好风险排查,着力加强案件风险预警系统建设,不断增强制度执行力,全面建立案件防控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案件防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要将案件防控管理工作贯穿于各项业务、各个流程、各个环节、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

(二)持续性原则。

要将案件防控管理纳入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体系,确保在各项业务及其环节上层层相扣,实现案防工作持续化、常态化。

(三)系统性原则。

要将案件防控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统筹谋划,做到综合治理、整体推进,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把案防职责分解落实到每一级机构、每一个岗位和每一名员工。

(四)前瞻性原则。

案件防控要做到“预防为主、查纠结合”,提高敏感性,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并采取措施,努力将案件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案件防控管理报告内容第一节案防基础建设第四条建立严密的案防管理组织架构。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明确“三会一层”、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及各个岗位在案防管理中的职责及问责办法。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理)事长是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分管条线承担管理责任。

各业务条线对分管的领导负责,并负有上传下达的责任。

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和授权关系,做好案防工作。

第五条健全夯实案件防控制度基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09(000)018【总页数】5页(P37-40,3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4【相关文献】1.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验收移交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J],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0]17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鲁金监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3〕4号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0〕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准入、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规范第一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营规范第二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经营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民间融资机构及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民间融资领域风险,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批准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

包括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是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针对实体经济项目开展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等业务。

其中,债权投资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取得债权、获取收益为目的进行的6个月(含)以上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购买债券的投资行为、依法向借款人借出本金并按约定收回本金及其收益的投资行为;短期财务性投资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取得债权、获取收益为目的进行的6个月以内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购买债券的投资行为、依法向借款人借出本金并按约定收回本金及其收益的投资行为。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鲁金监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小额贷款行业市场秩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19〕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传达至县级监管部门和辖内小额贷款公司。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维护小额贷款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颁发的特许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注销等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办理,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行政权力已委托下放的,由被委托单位具体实施。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鲁金监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优化监管政策(一)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坚守主业,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

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级II级及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依法开展股东借款、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业务。

本通知施行前已开展上述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规定申请批准相关业务资质;未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应当有序递减压缩存量规模,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逐步清零。

(二)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度对外融资,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现有存量融资超过上述规定的应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调整到位,新增融资余额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在遵循上述原则前提下,取消“对同一借款人及关联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投向自然人不超过200万元的和投向企业不超过净资产2%(与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限额规定执行孰低原则)的单户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60%”的限制。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银保监局辖区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银保监局辖区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银保监局辖区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9.09.24•【字号】鲁银保监发〔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银保监局辖区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各银保监分局,机关各部门,开发银行、农发行、大型银行山东省分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住房储蓄银行济南分行,资产管理公司山东分公司,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交通银行、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山东省联社及济南办事处,齐鲁银行,城商行联盟,省局直接监管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现将《山东银保监局辖区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银保监局2019年9月24日山东银保监局辖区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促进辖区银行业保险业风险防范处置,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银保监分局、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恢复等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银保监分局、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预案,依法、科学、高效、稳妥地应对和处置。

第三条各银保监分局、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和流程,及时、客观、真实、全面地报告各类突发事件。

山东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三农”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三农”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三农”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7.05.15•【字号】鲁银监办发〔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山东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三农”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银监分局、济南市各县(市)监管办事处,开发银行、农发行、大型银行、邮储银行、城商行省(市)管辖机构,股份制银行济南分行、烟台分行、青岛市管辖行,山东省联社,齐鲁银行,省局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现将《山东银监局关于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请各银监分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内各法人机构。

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办公室2017年5月15日山东银监局关于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决策,执行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部署,结合银监会做好“三农”金融服务的相关工作要求,持续改进和强化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能力,拓展普惠金融服务范围,推动我省“三农”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现就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三农”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坚持稳中求进,全力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提高金融支农思想认识。

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和山东省委省政府1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新形势下培育山东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及“山东农业走出去”的重要意义,全面理解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业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等方面的深刻内涵,主动适应山东农业农村改革新常态,积极谋划“三农”金融服务工作,切实承担金融支农责任,贡献“三农”金融服务新力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今年以来,各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2010年工作会议精神,在合理调控信贷投放节奏的同时,加大风险防控工作的力度,银行业案件得到了有效控制。

2010年一季度,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生案件18件,其中百万元以上案件5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9件和10件,降幅达33%和67%。

但与此同时,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和案件防控能力尚显不足,加之社会不法分子活动猖撅,银行业案件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为全面落实银监会2010年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持续保持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高压态势,圆满完成银行业案件防控的年度工作任务,现就加强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判断形势,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银行业案件反弹的趋势。

在银监会的强力推动下,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体系和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防控工作能力有了明显提高,案件防控的效果已经显现。

但是,由于重视程度不同和防控能力上的差异,银行业案件仍时有发生,特别是今年以来,部分省市相继暴露重大风险事件或百万元以上重大案件,且近期呈现较明显的反弹态势。

对此,各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将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推向深入。

首先,要按照“每案必须专人负责、每案必须分析成册、每案必须实施问责、每案必须总结心得”的原则(即每一案件的调查处置必须自始至终固定责任人,每一案件的处置必须要建立记录案件处置进程的工作底稿,每一案件必须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每一案件必须形成案例总结教训),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责任到位、责任到人,切实把案件防控工作上升到维护银行业安全、确保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真对待,始终作为持续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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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山东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管理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减少案件风险,规范案件管理,建立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防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防控管理报告制度旨在完善和规范案件防控各环节工作,夯实案件防控工作基础,加强机制、制度建设,落实管理责任,持续做好风险排查,着力加强案件风险预警系统建设,不断增强制度执行力,全面建立案件防控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案件防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要将案件防控管理工作贯穿于各项业务、各个流程、各个环节、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

(二)持续性原则。

要将案件防控管理纳入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体系,确保在各项业务及其环节上层层相扣,实现案防工作持续化、常态化。

(三)系统性原则。

要将案件防控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统筹谋划,做到综合治理、整体推进,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把案防职责分解落实到每一级机构、每一个岗位和每一名员工。

(四)前瞻性原则。

案件防控要做到“预防为主、查纠结合”,提高敏感性,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并采取措施,努力将案件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案件防控管理报告内容第一节案防基础建设第四条建立严密的案防管理组织架构。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明确“三会一层”、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及各个岗位在案防管理中的职责及问责办法。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理)事长是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分管条线承担管理责任。

各业务条线对分管的领导负责,并负有上传下达的责任。

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和授权关系,做好案防工作。

第五条健全夯实案件防控制度基础。

(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形势需要,不断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确保充分地识别、监测、控制和处置案件风险,落实各操作流程的风险点控制。

(二)各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按照管理权限,制定与本机构业务经营和管理要求相对应的案件防控管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根据案件防控规划和计划,制定详细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工作措施,明确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和目标,并建立监测和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并落实各项奖惩措施。

(四)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跟踪辖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规划和计划的落实情况,并纳入年度监管履职评价。

第六条坚持以业务条线控制案件的工作体系。

对适用条线控制的业务,要建立健全各个业务条线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科学细分业务种类,梳理业务条线,分解条线中的重要环节和控制点,实现对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的全覆盖控制。

对适用前、中、后台控制的业务,要明确各岗位职责范围和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离的操作流程和制度办法。

第七条推广完善技防控制框架。

各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职责,建立和开发与自身经营业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科技信息系统,科学设定预警指标和阀值,实现对业务数据异常变动的实时监测、发现、控制和纠正。

要不断优化升级业务系统功能,提升防险技术手段,切实防范信息科技系统自身风险。

要充分利用好网点监控录像、影像资料在防控操作风险及案件中的作用,将监控录像与业务核算对照检查,及时发现和查纠业务漏洞。

第八条切实加强执行力建设。

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确保将各项制度办法落到实处。

第二节案件排查第九条建立案件定期排查制度。

每年2月底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结合各自案防实际和辖区重点,制定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按季度、分条线分别确定排查的内容、工作要求、报告内容等,报同级监管部门备案。

各级监管部门根据辖区日常监管发现的风险苗头或案件信息,有权指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全面或部分重点业务的风险排查工作。

第十条实施按季度排查。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根据上级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确定的排查计划和内容,按季度扎实、认真地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并逐季报告排查结果。

第十一条案件风险排查的主要内容。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机构人员方面。

主要包括:法人治理架构、职责边界、运行效能;部门设置,职责划分,岗位制约,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人员配备,落实四项制度,对9种异常行为人员排查,干部提拔、任用、监督,违法违规、行为失范员工处理,对协理员(信息员)的检查、考核,制约和报告关系以及尽职要求和标准等。

(二)管理行为方面。

主要包括:案件防控治理领导机制,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职责、运转效能,与司法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运转效能,舆情监测,案件防控和查办责任制,责任分解覆盖面,案件防控工作总结报告以及从政策制度和工作措施两个层面的分析、调研和落实情况等。

(三)业务条线方面。

主要包括:信贷、财务、大额款项划转、会计(对账)、柜台、综合业务系统、外部稽核、内部审计、信息科技、政策传导、安全保卫、行业管理等。

(四)前、中、后台业务方面。

主要包括:业务操作前、中、后台分离制约以及及时发现问题、报告问题和阻止问题的履职情况等。

具体排查可参考《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银监鲁通〔2009〕46号)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排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季度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季度排查组织情况、查出的问题、整改意见堵塞风险漏洞情况,上季度排查跟进整改落实情况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下季度排查措施及工作建议等。

风险排查报告实行董(理)事长和分管负责人手签制,落实第一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规范季度排查报告档案。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报告季度排查报告的同时,应逐项填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管理报告》(格式见附件)。

填制内容简明扼要,列出主要内容和关键要素,并将风险排查季度报告一并作为排查档案,按法人机构建立专夹保管。

第十四条报告路径及时间。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排查结果实行“双线报告”,于每季度末次月10日前报送当地监管部门的同时,报告行业管理部门。

省联社汇总全辖情况后于每季度末次月20日前报告山东银监局。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次月10日前将风险排查报告报送属地监管部门。

各分局汇总辖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排查情况后,形成汇总排查报告于每季度末次月20日内报告山东银监局。

第十五条风险排查的要求。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风险排查过程中,要结合排查内容及易出现的风险环节,改进和创新排查方式、方法,注重实效,提高针对性,避免走过场。

注重对发现的问题从风险点及系统层面进行综合整治。

对重大风险问题,要预先制定应急预案,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及案件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风险排查责任制。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明确各项风险排查的责任。

对于风险排查后出现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的,要在案件责任追究的同时,追究排查责任。

第三节案件风险的预警和化解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和落实风险预警信号的监测、分析、处置的部门和岗位,制订有效的程序,监测并报告预警情况。

第十八条信息科技预警。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不断完善和推广异常业务数据后台监控预警系统,确保每日营业中或营业终了,对所有业务数据进行异常变化监测预警,确保实时提示、拦截或中止可疑交易;提高系统风险技术控制手段,推广应用指纹识别系统,支付密码、电脑验印等先进支付凭证核验手段,充分发挥科技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岗位条线预警。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不断完善业务条线岗位职责,明确赋予各岗位相互监督并报告上下游岗位间异常风险信号的职责和义务,明确各级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对本业务条线辅导、培训、监督、检查职责,履行业务条线风险防控责任,汇集风险信号点,有效形成预警信息并指导防控工作。

第二十条前、中、后台之间的预警。

对实行前、中、后台控制的业务,建立严密的业务流程制约防线,明确同一流程前后手岗位之间的监督和及时报告风险信号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建立区分预警信号级次及报告制度。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根据风险预警信息,合理设定预警级次并采取相应的报告处置措施。

对初级预警信号,监控人员要立即向经营管理层报告,经营管理层组织研判危害程度,采取针对性措施;对中级预警信号,经营管理层报告董(理)事会,董(理)事会组织研判风险危害程度,采取针对性措施;对高级预警信号,除按照中级信号进行处理的同时,还须在24小时内向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风险隐患的化解。

出现预警信号的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在预警信号处置过程中,要确保与相关内控制度进行比照,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确属案件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并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后续处置。

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风险危害程度,及时介入风险机构,跟进监管措施。

对普适性的风险信息,要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指导全辖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第四节案件报告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确认案件(风险)发生后,要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案件(风险)信息。

第二十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按照上述规定报告案件信息的同时,行业管理部门要按季汇总报告辖区总体案件情况,包括发生案件或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具体事实、案件报告情况、案件调查处理情况、责任人追究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对于辖区发生的百万元以上未结案件,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按月逐级向银监会报送案件处置进展情况报告。

第五节案件处理第二十六条认真做好案件调查工作。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确认案件发生后,要成立专案组,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并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侦办案件;要认真查找内控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及时总结发案原因和教训。

各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派出专案组,进驻现场进行案件调查与督办。

第二十七条加强舆情监测和引导。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及时研判舆情信息,实时关注分析,及时澄清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防止负面舆论扩大化。

要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正确引导社会公众舆论,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案件审结工作。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在案件发生后3个月内完成案件的内部结案工作,并积极争取公安机关尽早审结案件。

在内部结案和公安机关审结案件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结案报告。

第二十九条认真做好案件后续处置工作。

在确定相关人员责任和整改方案后,应当尽快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妥善做好案件处置后续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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