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12•【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合作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合作金融机构下列事项应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05•【文号】银监办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号)各银监局:现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统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是配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章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自发布之日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按照《目录》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银监会将根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对《目录》规定内容予以调整和完善,并通过网站公布。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目录一、机构设立. 1(一)法人机构设立. 1农村商业银行. 1农村合作银行. 9村镇银行. 10贷款公司. 15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7农村资金互助社. 24(二)分支机构设立. 27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 27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异地分支行. 28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分理处. 30贷款公司分公司. 3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 32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33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 3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自助银行. 35二、机构变更. 35(一)法人机构变更. 35变更名称. 35变更住所. 36变更组织形式. 37变更股权. 38变更注册资本. 39修改章程. 43存续分立. 43新设分立. 44吸收合并. 45新设合并. 45临时停业. 46(二)分支机构变更. 46变更名称. 46变更营业场所. 47机构升格. 48临时停业. 49三、机构终止. 49(一)法人机构终止. 50解散. 50破产前审批. 51(二)分支机构终止. 51分行、支行、分理处、分公司、信用社、分社、储蓄所. 51 办事处. 52自助银行. 52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52(一)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52(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发行次级债券. 53募集次级定期债务. 53发行次级债券. 54(三)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55(四)发行贷记卡(信用卡). 56(五)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57(六)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58(七)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58(八)开办其他业务. 59五、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60(一)法人机构. 60(二)分支机构. 62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64一、机构设立(一)法人机构设立农村商业银行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书。

6.《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

6.《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6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5年6月5日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三)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七)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八)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九)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且考虑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拟组建机构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008年第3号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08年第3号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08年第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024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4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4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单选题(共45题)1、关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许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何活动都需要经过行政许可C.地方性法规不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可以设定临时的行政许可【答案】 A2、银行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是()。

A.良好声誉B.土地使用权C.专有技术D.商标权【答案】 A3、行政许可法自()年起施行。

A.2002B.2003C.2004D.2005【答案】 C4、张三向李四借款10000元,同意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质押,该质权自()起设立。

A.合同签订B.合同生效C.质物交付D.质押登记【答案】 C5、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

A.每三年B.每季度C.每年D.每半年【答案】 C6、在我国,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属于( )的职责。

A.国家外汇管理局B.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D.中国人民银行【答案】 D7、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商业银行办理业务的规定,正确的是( )。

A.商业银行可以任意降低利率来发放贷款B.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不能收取手续费C.商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压单D.商业银行可以在没有客户办理业务的时候自行缩短营业时间【答案】 C8、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立于()年。

A.1965B.1974C.1975D.1985【答案】 C9、人们购买黄金是为了保值增值,并把它作为财富贮藏起来,作为贮藏手段的货币,必须是()A.实实在在和足值得B.实实在在的和不足值得C.观念的和足值的D.铸币形式的和不足值的【答案】 A10、银行的很多创新在本质上是()的创新。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31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
可事项实施办法》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改革发展和风险处置,中国银保监会对《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次修订主要着眼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升相关股权监管规则一致性、进一步做好银行业对外开放工作,同时结合监管实际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条件予以优化调整,进一步提升准入监管质效。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同时废止。

20110105银监发[2011]3号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

20110105银监发[2011]3号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1]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各银监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已经银监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入监管要求,坚持市场准入与持续监管紧密结合,市场准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体制机制改革紧密结合,市场准入与化解风险、鼓励创新紧密结合,切实履行准入监管职责,做好调整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把好受理关和审核关,确保机构组建质量。

二、督促辖内机构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妥善处置不良资产、充分计提呆账准备、足额弥补净资产缺口,不得以任何方式降低或变相降低机构准入条件。

三、要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市场化手段,有效化解资产风险。

严禁通过换据、“贷款置换”、不实资产置换等手段虚减不良贷款,严禁对权证不齐全的资产评估增值以虚增净资产。

对以受让非现金资产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应当严格履行有关法律程序,确保受让资产产权明晰、权属落实到位、评估价值公允、按时足额变现(申报开业前扣除应纳税额的变现额度能够全部覆盖置换的不良资产)。

四、高度重视贷款集中度风险,对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和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受理机构筹建申请。

五、按照“有限参与、远离破产和长期承诺”的审慎原则,严格审查股东资质,防止利益冲突、关联交易和市场垄断。

严禁以信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确保注册资金来源真实、合法,防止抽逃资本行为。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银监分局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准入监管,现就调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条件、权限等事项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准入条件农村商业银行准入条件应符合持续监管要求。

部分准入指标调整为:(一)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后不良贷款率低于5%。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题库与答案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题库与答案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某城市商业银行筹建支行,具体应依照以下哪项规章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审查?()A.《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B.《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C.《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D.《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答案】 C2、汇款和捐赠应该记入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

A.资本与金融项目B.经常项目C.储备与相关项目D.净差额与遗漏【答案】 B3、商业银行的四大转变不正确的是()。

A.从资金提供者转变为资金组织者B.从主要参与货币市场到同时涉足资本市场C.从资产持有与管理并重转变为资产持有D.从交易为主转变为交易服务并重【答案】 C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A.可以再申请复议B.不得申请复议C.法院判决后再申请复议D.被法院驳回起诉后再申请复议【答案】 B5、下列关于同业拆借的表述,错误的是()。

A.借入资金称为拆入,贷出资金称为拆出B.同业拆借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C.同业拆借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的资金借贷D.同业拆借业务主要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答案】 D6、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既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的共犯,关键区别于()。

A.主观方面是否是故意B.是否采用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方法C.银行是否被骗D.所侵犯的客体是否是贷款【答案】 C7、行政强制,包括()和()。

A.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B.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监管C.行政强制监管,行政强制执行D.行政强制处罚,行政强制监管【答案】 A8、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下面哪种规范性文件规定?()A.法律B.法律. 行政法规C.法律. 法规D.法律. 法规和规章【答案】 A9、商业银行的四大转变不正确的是()。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05•【文号】银监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1]3号)各银监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已经银监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入监管要求,坚持市场准入与持续监管紧密结合,市场准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体制机制改革紧密结合,市场准入与化解风险、鼓励创新紧密结合,切实履行准入监管职责,做好调整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把好受理关和审核关,确保机构组建质量。

二、督促辖内机构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妥善处置不良资产、充分计提呆账准备、足额弥补净资产缺口,不得以任何方式降低或变相降低机构准入条件。

三、要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市场化手段,有效化解资产风险。

严禁通过换据、“贷款置换”、不实资产置换等手段虚减不良贷款,严禁对权证不齐全的资产评估增值以虚增净资产。

对以受让非现金资产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应当严格履行有关法律程序,确保受让资产产权明晰、权属落实到位、评估价值公允、按时足额变现(申报开业前扣除应纳税额的变现额度能够全部覆盖置换的不良资产)。

四、高度重视贷款集中度风险,对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和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受理机构筹建申请。

五、按照“有限参与、远离破产和长期承诺”的审慎原则,严格审查股东资质,防止利益冲突、关联交易和市场垄断。

严禁以信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确保注册资金来源真实、合法,防止抽逃资本行为。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银监分局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应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第二节任职资格许可程序第一百零六条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或报告由法人机构提交。

第一百零七条以下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一)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贷款公司总经理;(二)地市农村商业银行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理事长、理事、副主任,地市农村信用联社副董事长、董事、副主任;(五)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营业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负责人任职应报告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第一百零八条以下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一)地市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二)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主任,地市农村信用联社董事长、主任;(三)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区域审计中心)主任。

第一百零九条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和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董事(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12•【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合作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合作金融机构下列事项应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022年《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真题精选

2022年《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真题精选

2022年《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真题精选2022年《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真题精选单选题(共66题,共66分)1.无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A.自登记时无效B.自履行时无效C.自订立时无效D.自被确认无效时无效2.下列各项中,属于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资格被撤销的原因是()。

A.不撤销该金融机构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B.该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因违法被刑拘C.该金融机构资本利用率低于同行业水平D.该金融机构收入低3.从1991年开始,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及其他监管部门对骆驼评级体系进行重新评估时增加的内容是()。

A.资本充足性B.盈利水平C.资产质量D.市场风险敏感度4.商业银行某项业务收入90亿元,资金及管理成本20亿元,风险成本10亿元,经济资本300亿元,不考虑税收影响,则该业务的风险调整后资本回报率为()。

A.20%B.30%C.3.3%D.23.3%5.下列业务中,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境内可以从事的业务是()。

A.向非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B.同业拆借C.购置非自用不动产D.信托或者股票业务6. 存款关系是存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

A.债权债务关系B.保管关系C.所有关系D.信用关系7.下列关于远期外汇交易的表述,正确的是()。

A.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汇率以即期汇率为基础B.远期外汇交易成交后立即办理交割C.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汇率低于即期外汇汇率D.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汇率高于即期外汇汇率8.贷款人的权利不包括()。

A.单方面修改借款合同B.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C.要求借款人提供申请贷款有关的资料D.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款金额9.投资或购买与基础资产收益波动负相关的某种资产或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策略是()。

A.风险对冲B.风险分散C.风险规避D.风险转移10.下列关于银行章程的表述,错误的是()。

A.是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件B.无需对股东大会的组成作出制度安排C.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事项D.对董、监、高的组成作出制度安排11.下列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的表述,正确的是()。

银监会印发农村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银监会印发农村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银监会印发农村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1〕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各银监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已经银监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入监管要求,坚持市场准入与持续监管紧密结合,市场准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体制机制改革紧密结合,市场准入与化解风险、鼓励创新紧密结合,切实履行准入监管职责,做好调整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把好受理关和审核关,确保机构组建质量。

二、督促辖内机构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妥善处置不良资产、充分计提呆账准备、足额弥补净资产缺口,不得以任何方式降低或变相降低机构准入条件。

三、要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市场化手段,有效化解资产风险。

严禁通过换据、“贷款置换”、不实资产置换等手段虚减不良贷款,严禁对权证不齐全的资产评估增值以虚增净资产。

对以受让非现金资产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应当严格履行有关法律程序,确保受让资产产权明晰、权属落实到位、评估价值公允、按时足额变现(申报开业前扣除应纳税额的变现额度能够全部覆盖置换的不良资产)。

四、高度重视贷款集中度风险,对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和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受理机构筹建申请。

五、按照“有限参与、远离破产和长期承诺”的审慎原则,严格审查股东资质,防止利益冲突、关联交易和市场垄断。

严禁以信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确保注册资金来源真实、合法,防止抽逃资本行为。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银监分局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准入监管,现就调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条件、权限等事项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准入条件农村商业银行准入条件应符合持续监管要求。

部分准入指标调整为:(一)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后不良贷款率低于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修订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模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修订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模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修订全文--
国务院部委规章(模版)
第一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修订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模版)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检查机关
检查地点
第二篇: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第三篇: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第四篇: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加强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化债券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加强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化债券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加强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化债券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会发布主席令修订完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推进监管职能转换,近日,银监会在总结实施经验、开展审慎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主席令修订完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和程序,释放机构经营活力,增强金融创新动力。

新修订的《办法》共130条,较之前减少了39条,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的特点:一是市场环境更加开放。

为减少行政许可管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银监会加快将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督。

在落实国务院已公布的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基础上,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取消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筹建开业延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和部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13个审批项目。

二是审批程序更加简化。

对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着力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准入条件,最大限度地缩短行政许可链条,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如简化了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的组建条件,为各类资本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机构、业务和高管人员审批权限,为申请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务。

三是风险底线更加明确。

按照“该放的权坚决放开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要求,银监会坚持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统筹把握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

如在机构和业务准入条件中,明确了信息科技监管要求,促进提高信息科技风险管控水平;在对外投资条件方面,特别强化了风险识别、监测、分析和控制等要求,严防跨行业风险传染。

四是支农特色更加鲜明。

将支农服务监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许可,实行准入正向激励,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强“三农”战略定力。

如在机构设立及业务许可中,增加对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动差异化定位和特色化发展;放宽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支行的条件,将设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开业后2年调整为半年,加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提高金融服务均等化水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4号《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由中国银监会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4年3月13日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二)在单家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基础上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在两家及两家以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三)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七)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八)主要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九)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且考虑发起人出资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拟改制机构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本办法所称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九条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

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

第十一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八)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除外;(十)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一般不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过20%的,待并购后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后,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逐步减持至20%。

第十三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第十五条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八)所在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九)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第十六条单个境外银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银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本办法所称境外银行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银行所持股份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

境外银行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与境外银行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农村商业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应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十八条农村合作银行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九条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

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商业银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商业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第二十二条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银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四)股权设置合理,符合法人治理要求;(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八)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发起人应分别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期限适用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公司法》发起设立农村信用联社,其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事权划分和时限按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村镇银行设立第二十六条设立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区)域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具有清晰的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战略;(七)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