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1 总则1.0.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方法,维护投资者、承包人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建筑市场工程计价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预付款、计量与价款支付、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与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应遵守本规程。
1.0.3下列建设工程必须执行本规程:1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
2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3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项目。
4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建设项目。
5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建设项目。
6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建设项目。
7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建设项目。
8 国家特许的融资建设项目。
9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
10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
11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1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项目。
1.0.4除1.0.3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工程计价方式由招标人确定,但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的必须执行本规程。
1.0.5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与核对。
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应遵循客观、诚信、公正、公平的原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方案
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方案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工程施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直接影响着工程施工的成本和质量。
因此,制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方案对于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方案的制定过程及相关内容。
二、实施方案的制定1. 审查相关法规和标准在制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方案之前,我们需要首先审查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包括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等。
只有在明确了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之后,我们才能够有针对性地制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方案。
2. 确定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在制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方案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公平公正、透明可控、合理合法、科学合理等。
只有在确定了基本原则之后,我们才能够在后续的工作中有一个准确的方向。
3. 制定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在审查了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并确定了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之后,我们需要制定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这些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标准、计价规则的确定、计价依据的准备、计价程序和流程的确定等。
只有在制定了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之后,我们才能够有一个可操作的方案。
三、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标准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项目施工的依据,因此它的编制标准非常重要。
在制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方案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编制的程序、编制的要求、编制的格式等。
只有在明确了这些编制标准之后,我们才能够有一个合理的工程量清单。
2. 计价规则的确定计价规则的确定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方案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制定计价规则时,我们需要明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计价单位、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计价规则、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调整规则等。
只有在明确了这些计价规则之后,我们才能够有一个准确的计价标准。
3. 计价依据的准备在制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方案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准备好计价依据。
这些计价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施工合同等。
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9日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民生发展、精准扶贫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
第五条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评估论证。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安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体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并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市直有关部门,下同)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项目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全过程负责。
第八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完整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总则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建设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附: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湖北省建设厅2004年7月9日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 [2003]4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
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适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当地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及计价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宜昌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宜昌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0.12•【字号】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施行日期】1998.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宜昌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8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
1998年10月12日宜昌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外,其施工的发包与承包,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称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市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承担本市城区范围内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未设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未按本办法规定招标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材料调差相关规定
材料价差、清单价调整相关规定一、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63号)相关规定4.7工程价款调整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其影响的程度由偏差的幅度决定。
当工程量的偏差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产生影响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调整条件、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1.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仍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若有)均应作调整。
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本条规定了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的幅度时,工程价款按约定调整的原则,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以下原则办理:1.施工期内,当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按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
2.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幅度时应予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将新的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审核确定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依据。
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定调整材料价格及其数量,并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宜昌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宜昌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宜昌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宜昌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宜昌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宜昌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已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从即日起实施。
二〇〇四年三月三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通知抄报:省建设厅抄送:市法制办宜昌市建设局办公室2004年3月3日印发打印:Li 校对:(法)夏共印60份宜昌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二○○四年三月三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宜昌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公告第119号)(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是指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第六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
5
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 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
减”。
2004年,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 会组织编制了“03规范”附录E“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
11
1 总则
• 1.0.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解读: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 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招投标”。
•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10
1 总则
• 1.0.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 解读: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 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 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编制、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工 程计量与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 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与“03规范”宣贯教材将其定义 为“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相 比,“08规范”扩大到了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4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2011造价员培训
5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2011造价员培训
措施项目的变化
旧规范
新规范
序号 1
2 3 4 5
项目名称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4]41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4]4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2003年2月,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并于2003年7月1日施行。
《计价规范》的颁布施行,是适应市场定价机制、深化工程造价改革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治本措施之一。
各地在工程量计价管理改革工作中进行了一些有意义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改革,保证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宣贯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计价规范》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要把贯彻实施《计价规范》作为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改革的主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计价规范》的贯彻执行。
二、加强引导,严格管理为贯彻实施《计价规范》,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我厅相继编发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为推动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
各地要抓住时机做好消耗量定额宣传、培训和管理工作,要引导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编制企业消耗量定额,严格管理,同时要做好缺项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定额补充工作。
三、加强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软件的管理工作,确保质量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是贯彻实施好《计价规范》的一个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0.6 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 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 据。
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 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 物工程。
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 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 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 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2)实用性。附录中工程量清单 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表现的是 工程实体项目,项目名称明确清晰, 工程量计算规则简洁明了;特别还列 有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易于编制工 程量清单时确定具体项目名称和投标 报价。
(3)竞争性。一是《计价规范》中的
措施项目,清单中只列措施项目名称一栏, 投标人根据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 情况报价。因为这些项目在各个企业间各 有不同,是企业竞争项目,是留给企业竞 争的空间;二是《计价规范》中人工、材 料和施工机械没有具体的消耗量,投标企 业可以依据企业的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 也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 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报价,将报价权交给 了企业。
2.0.9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 理水平,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 供本企业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 量。
四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 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3.1.2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 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 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 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的资 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为 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 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 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大、中型建设 工程”的界定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宜府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9日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民生发展、精准扶贫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
第五条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评估论证。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安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体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并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14•【字号】宜府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4日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将政府投资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计划。
第四条强化投资计划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项目业主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和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规范项目审批管理。
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评审,同时听取财政部门意见。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确定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清单计价-宜昌市)
真诚为您提供优质参考资料,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
1 /23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宜昌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推荐使用文本,仅供参考!)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建设厅二○○七年九月真诚为您提供优质参考资料,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
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 (1)二、工程承包范围 (1)三、合同工期 (1)四、工程质量 (1)五、合同价款 (2)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2)七、发包人承诺 (2)八、承包人承诺 (2)九、合同生效 (2)十、合同备案 (2)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 定义 (49)2 合同文件及解释 (49)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9)4 通讯联络 (49)2 / 23真诚为您提供优质参考资料,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
14 发包人 (50)15 承包人 (50)17 发包人代表 (51)18 监理工程师 (51)19 造价工程师 (51)20 承包人代表 (52)21 分包人 (52)23 工程担保 (52)26 不可抗力 (52)27 保险 (52)28 进度计划和报告 (53)36 质量目标 (53)38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53)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53)4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47 工程试车 (53)49 竣工验收 (53)51 工程计量和计价 (54)54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4)55 合同价款与调整 (55)58 工程价款支付 (55)60 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56)3 / 23真诚为您提供优质参考资料,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
61 质量保证 (56)62 合同争议 (57)67 保密要求 (57)69 合同份数 (57)70 补充条款 (58)第四部分附件与格式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59)附件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61)附件三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 (62)附件四履约银行保函 (64)附件五支付银行保函 (65)附件六预付款银行保函 (66)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承包人:(全称)(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内容详解
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与“08规范”相比,将“工程量清单” 改为“计价文件”,其目的正如本规范第3.1.3条定义的“不采用工程量 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 他规定”。例如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 合同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等条款。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主体。 本条与“08规范”相比,增加了“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造价 鉴定等”。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作 出了这一规定。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1996]77号)规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工程造价人员实行 执业资格制度。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 第十八条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上签字并盖章;《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 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关于土方工程计算规则
“08规范”计算规则导致挖土方工程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存在差 异,致使管理机构发布的土方价格、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与市场实际 价格出现差异,让相关部门较难理解。为了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在保留 “08规范”计算规则的同时,增加规定了:“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 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管沟工作面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 各土方工程量中,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实施,如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 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按表A.1-3、A.1-4、A.15规定计算”(上述三表内容是放坡及工作面的规定)。这样处理,较 为切合实际情况。
宜昌市造价管理站《关于工程质量检验实验费计价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宜昌市造价管理站《关于工程质量检验实验费计价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宜市造价[2008]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2003]44号文颁发)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计价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见证取样类检测,包括检验试验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应按规定计入建设工程造价。
二、除第一条规定检测项目以外,涉及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专项检测项目,其检验试验费计入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其他费。
因施工企业原因导致专项检测项目检验试验结果不合格,而需要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施工企业承担。
三、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单位供应材料、构配件的检验试验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抽检的,抽检结果不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施工企业承担;抽检结果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与委托检测单位签订书面检测合同,并在检测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检测要求以及检测费用支付方式。
六、在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没有出台新的管理规定之前,按本意见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九日。
宜昌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治理局宜市住建规〔2018〕6号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治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治理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进展,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健全招投标诚信体系,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市住建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治理局对2018年印发的《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进行了修订,并报请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治理局2018年12月13日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健全招投标诚信体系,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治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治理方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依法必须招标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一〕本方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二〕本方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住建委按照《宜昌市建筑市场信用治理方法》进行企业信用治理。
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之一,并选择诚信分为65分及以上的企业参与投标。
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
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程序,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管理水平,保证咨询业务质量,根据建设部令第74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中价协(2002)第016号《关于下发〈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咨询业务是指咨询单位向委托人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主要包括:(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二)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编制、审核;(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从事造价咨询业务时,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定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体现公正、公平、公开执业原则,诚实信用、讲求信誉。
第四条本规程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基本要求,凡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接受委托在宜昌市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准备阶段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与委托人签定统一格式合同,明确合同标的、服务内容、范围、期限、方式、资料提供、收费标准、违约事项等。
统一格式合同采用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附表一)文本。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行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制度,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咨询业务质量负总责。
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项目质量负责。
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
第七条技术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选择确定专业造价工程师及编制、审核人员,项目负责人确定校核人员,公司内部有审核规定的,可按其内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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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宜昌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宜昌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宜昌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宜昌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已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从即日起实施。
二〇〇四年三月三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通知抄报:省建设厅抄送:市法制办宜昌市建设局办公室2004年3月3日印发打印:Li 校对:(法)夏共印60份宜昌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二○○四年三月三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宜昌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公告第119号)(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是指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第六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一)《计价规范》;(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办法;(三)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四)相关的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五)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
招标人应当提供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A至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至附录E的规定设置,不得变动;十至十二位编码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不得出现重码、同项多码。
第十四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至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至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十六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至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七条招标人拟自行采购的材料应详细列出名称、规格、计量单位、相应单价以及向投标人供货方式,并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
第十八条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人工应按工种列项,材料和机械应按规格、型号列项。
第十九条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出现《计价规范》中未列入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清单补充项目,应列在相应清单的项目之后,并在“序号”栏中以“补”字示之。
第二十条投标人在投标期间若对工程量清单有疑问,应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澄清或修改时,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应按《计价规范》的统一格式填写,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二十二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第二十三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第二十四条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下列几项费用,投标人在报价时可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和企业自身的技术能力酌情增列施工增加费,并计入综合单价:(一)高层建筑施工增加费;(二)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三)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增加费;(四)超高施工增加费;(五)设置在管道间、管廊内管道施工增加费;·(六)现场浇筑的主体结构配合施工增加费;(七)沟内、地下室内、暗室内、库内无自然采光需人工照明的施工增加费。
第二十五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不得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但包括该材料费应计取的管理费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工程量清单的计价依据(一)《计价规范》;(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办法;(三)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或企业定额;(四)招标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单、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合同条件;(五)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六)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七)施工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八)相关的施工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信息,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确定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按国家规定计取规费和税金,提出投标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本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第二十八条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性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费用标准,不得降低标准进行竞标。
(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包括: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社会保障费,其中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6、其它按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二)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二十九条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均为估算、预测数量。
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但不应视为投标人所有;竣工结算时应按投标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
总承包服务费应包括协调配合招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可参照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费用定额确定或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计算。
第三十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除招标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均不得调整。
第三十一条工程量清单、标底、投标报价及竣工结算文件,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执业专用章。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注明其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并应当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其后应附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否则无效。
第四章工程变更与价款调整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对工程量变更、综合单价调整、竣工结算、争议处理及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
(一)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二)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合同没有约定工程量增减幅度的,可按15%幅度计算。
第三十四条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或发包人的其他原因,发生了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招标工程在合同实施期间,如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出现下列情形时,应按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调整综合单价及规费、税金:(一)投标人自行采购、自主报价的材料,其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10%以上时;(二)投标人自行采购、招标人提供暂定价的材料,暂定价与市场价不一致时;(三)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其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以上时;第三十六条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最后一份支付工程款凭证发出之日止由于国家、地方税务部门在此期间税种、税率发生变化或建设规费项目、费率发生变化,应按规定调整税金、规费及其合同价格。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及税金的具体调整方式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八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三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在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不服的,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
第四十条承包方应在结算办理完毕后五日内将经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处罚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给当事人一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不按规定收费或出具假数据、假报告的;同时接受承发包双方委托的;(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未执行国家强制性条文的;(三)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泄漏标底、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提供虚假报告的,同时在两个单位以上(含两个单位)执业的。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依法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