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合集下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现公布2024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具体如下:一、河南或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河南或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9G2WF95U;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126号瀚宇新城5号楼2单元4层403室;法定代表人:孟亚茹。

2023年10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河南或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该公司拖欠13名劳动者2023年9月至10月劳动报酬10.9362万元。

2023年10月12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2024年3月8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河南或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2171152623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洛浦街道香榭里定鼎广场1幢1-1609;法定代表人:樊军章。

2023年10月13日,河南省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该公司拖欠9名劳动者2021年1月至10月劳动报酬20.217万元。

王世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世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世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1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岩张志立张启【审理法官】李岩张志立张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世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民政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当事人】王世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民政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当事人-个人】王世杰【当事人-公司】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民政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博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张凤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博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张凤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博张凤【代理律所】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世杰【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民政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本院观点】《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

"本案中,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下属部门邮件运输中心向员工收取安全互助金后,已经将收取的安全互助金全部退还,收取上诉人王世杰的该项费用也已经退还。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豫纪发[2008]24号文件精神做好提高企业离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豫纪发[2008]24号文件精神做好提高企业离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豫纪发[2008]24号文件精神做好提高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布部门】河南省劳动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01.06
【实施日期】200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豫纪发[2008]24号文件精神做好提高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
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纪委、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省直机关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纪发〔2008〕2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事厅《关于省直机关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有关问题通知的补充通知》(豫财办预〔2008〕190号)精神,决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比照同类同职行政机关人员提高津贴补贴的有关政策,提高
1 / 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为“职业中介活动”,有效期限为自发证之日起5年。

(二)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2、有明确的机构章程;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场所面积不低于50㎡;4、有一定数量在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专职工作人员,省级5名以上,省辖市级3名以上,县级2名以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许可证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更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定期信息推送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为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夯实基础。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一、对下列法规中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对下列法规中与宪法、法律关于征收、征用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将《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4.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二)对下列法规中与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立法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5.删去《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

6.删去《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

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三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修改为“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

7.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经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

马丽、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丽、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丽、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6【案件字号】(2021)豫01行终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家祥王冰姚付良【审理法官】吕家祥王冰姚付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马丽;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事人】马丽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事人-个人】马丽【当事人-公司】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丽【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院观点】上诉人申请被上诉人查处的事项,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情况,属于应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的事项,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的查处申请并非“复核”或“申诉”申请。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第三人调取证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查,原告马丽原系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事业编制在编医生,2017年3月,马丽通过公开招聘并经河南省人民医院开具的(2017)省医人商调字第12号商调函调动,从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调至河南省人民医院工作。

2017年3月21日,河南省人民医院开具介绍信一份,将原告马丽安排到××医院的高血压防治中心工作,职称为主任医师,工牌号为:xxx。

2017年8月11日,原告马丽因其在××医院高血压防治中心任医师工作期间擅自报名参加河南省人民医院公开竞聘一事,向第三人××医院的负责领导写出书面检讨一份。

2017年8月15日,河南省人民医院开具介绍信一份,将原告马丽从××医院高血压防治中心调往××医院神经内科,并注明暂在省医神经内科工作。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豫劳社监察[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8〕13号)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交通局: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部分建设项目由于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到位或工程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情况仍然存在,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环节仍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工资拖欠现象时有发生。

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足额领到劳动报酬,根据《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规章、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按时足额拿到应得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也是其最迫切的要求。

因工资拖欠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聚集围堵甚至其他异常事端,也是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交通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从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职责。

各地劳动保障、建设、交通部门在年末岁尾和夏、秋收种季节等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高峰期,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高速公路建设等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联合进行检查。

针对建筑行业分包工程劳务、结算环节多的现实状况,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明确工资支付主体、监管主体以及工资拖欠责任承担主体。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为警示和震慑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公布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按照“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的规定,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有关用人单位和个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附件:7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件2020年12月21日附件7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件1.河南润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违法主体:河南润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8UP153法定代表人:张硕住所:南阳市新华西路686号违法事实:2020年5月8日,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称河南润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

经查,该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包工头王涛,导致拖欠67人工资51.83万元。

2020年6月22日,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拖欠工资。

该单位拒不履行。

处理情况:2020年7月10日,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 1.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支付工资51.83万元行政处理决定。

该单位拒不履行。

2020年7月21日,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依法以该单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将河南润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依法将该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9.03•【文号】人社厅函[2010]454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机制、充实执法力量、加大经费投入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监察事业的发展,切实保障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71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2010年9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7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现阶段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

近年来,全省各地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但是,随着我省进入跨越式发展、实现中原崛起的关键时期,利益格局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多样的态势更加明显,一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淡薄,不签订劳动合同、超时加班、拖欠劳动者工资等劳动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新生代农民工要求体面劳动和尊严生活的意识不断增强,劳资矛盾日益突出,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异常繁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中央驻豫、行业和省直各单位:为全面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展2013年度中央驻豫、行业和省直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书面材料审查的范围(一)中央驻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单位。

(二)行业单位(原实行社会保险行业统筹的铁道、邮电、水利、电力、交通、中建、石油、民航、有色、金融、煤炭等行业的相关单位)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

(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四)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参加我厅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的各单位不再参加所在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书面材料审查工作。

二、书面材料审查的内容(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原件及复印件)。

(三)2013年12月全体人员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用工起始时间、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报电子版)。

(四)2013年职工工资发放表、考勤表(职工在50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上报2013年10月份考勤表及按照该考勤发放的工资表;职工在5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上报某一车间、分厂或部门上报2013年10月份考勤表及按照该考勤发放的工资表),年休假执行记录。

河南省劳动监察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河南省劳动监察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河南省劳动监察规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河南省劳动监察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马忠臣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河南省劳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劳动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劳动监察应当经常化、制度化,依法办事,实行劳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和控告,并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责与内容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三)制止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第七条劳动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依法进入用人单位了解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出示有关证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或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200元以下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2人以下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2人以上5人以下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5人以上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1.30•【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经贸、公安、监察、审计、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监察职责与管辖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有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四)依法处理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07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07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07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3.05•【字号】豫劳社监察[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07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豫劳社监察〔2008〕2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年,我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开拓进取,锐意创新,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取得显著成绩。

全年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7.15万户,涉及劳动者359.79万人,为31.24万名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2.40亿元;督促6719户用人单位为48.68万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2.29亿元。

接受群众投诉28493件,立案12076件,结案12044件,结案率99.74%;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77.13万份;清退风险抵押金227.41万元;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599户;清退童工358人;对3.01万户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查;有力促进了全省劳动保障工作的发展,切实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过去的一年里,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兢兢业业、无私奉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局面,推动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再上新台阶,经研究,决定对下列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在新的一年里再接再厉,勤奋工作,与时俱进,争取新的更大的成绩。

附件:2007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二○○八年三月五日附件2007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48个)漯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洛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信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商丘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南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鹤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焦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许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监察大队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新密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新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偃师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宜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汝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郏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安阳市北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安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淇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长垣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卫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封丘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孟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修武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清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范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禹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长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漯河市源汇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陕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义马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乡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社旗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淅川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丘市梁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民权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阳市平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信阳市浉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商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沈丘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扶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遂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汝南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个人(53人)郑州市杨爱荣(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宋红霞(女)郑州市金水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胡业雷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赵斌郑州市上街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王明章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李永航巩义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许元林荥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开封市王伟华开封市禹王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庆贵开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马占军洛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周天金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丁建伟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李项牛洛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王俊勤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平顶山市王国栋平顶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宗红涛舞钢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李伟东宝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安阳市范江鸿安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葛彦敏安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鹤壁市陈彦锋鹤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陈宪文浚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新乡市张泉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全有河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董作志获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贾智鹏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焦作市杨延廷沁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周钦伟武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濮阳市梁银河濮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钤敬波濮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许昌市蔺公正许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勇鄢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漯河市姜茂林漯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王保献漯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三门峡市辛杰三门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张俊法渑池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阳市郭勇南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魏秀生南召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赵旭生镇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丘市XXX 商丘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孔凡民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王东江虞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阳市王玉泉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彭继利信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佘保俊淮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周口市樊友峰鹿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张强太康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张修强郸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刘凯淮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驻马店市刘刚驻马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李留成驻马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崔敏(女)驻马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李付民确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济源市李永军济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01•【字号】豫人社劳鉴[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劳鉴[2011]1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地做出鉴定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近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以及相关事项鉴定(确认)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包括工伤鉴定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执行国家标准的技术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

二、劳动能力鉴定坚持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鉴定结论客观化的工作原则。

三、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书面鉴定申请;(二)按规定填写的劳动能力鉴定表;(三)属于工伤的,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四)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五)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等诊疗资料;属于职业病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六)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应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七)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还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和具体承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职工或近亲属,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由职工或近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八)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申请鉴定的,提供伤残军人证;(九)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郑劳社法制[2006]4号【发布部门】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6.08.08【实施日期】2006.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试行)》的通知(郑劳社法制〔2006〕4号)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06〕43号)精神,结合我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权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了《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试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分解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权及确定执法责任的重要意义分解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权,并确定执法责任,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的核心环节,是实现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标准统一、结果公正的根本保障。

二、分解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权及确定执法职责的具体要求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就是把依法确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分解到具体内设机构、二级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内设机构指各单位内设处室;二级执法机构指市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执法依据的机构;执法岗位指内设机构或二级执法机构中履行同一执法职责的岗位)。

执法责任的内容包括:(1)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参与执法的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2)抽象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并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政府备案;(3)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条件、标准;(4)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责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之日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5)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对相对人提供服务、指导、帮助的,要明确列出有关事项、程序、时限、标准;(6)按照政府的规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郑劳社监察[2009]4号【发布部门】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9.07.06【实施日期】2009.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郑劳社监察〔2009〕4号)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郑政办〔2009〕8号)文件,我局制订了《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06年发布的《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郑劳社监察〔2006〕14号)文件和2007年发布的《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郑劳社监察〔2007〕7号)文件同时作废。

二○○九年七月六日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二)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不超过60小时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第三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第三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第三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第三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现公布2021年第三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具体如下:一、南阳市宴西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南阳市宴西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MA44406834;地址:南阳市杜诗路与孔明路交叉口民企广场7-2-3F号;法定代表人:海惠玲。

2021年6月1日至6月4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南阳市宴西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南阳市宴西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拖欠10名劳动者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劳动报酬共计16.1626万元。

2021年7月20日,宛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2021年9月13日,宛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二、南阳鑫霖安装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南阳鑫霖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6u6FY3K;地址:河南省南阳市人民路与两相路交叉口怡心园2603室;法定代表人:朱金凤。

2021年4月6日,南阳市淅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南阳鑫霖安装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南阳鑫霖安装有限公司在石墨化炉吸尘罩改造安装工程项目中,拖欠9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20.092万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处以实收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逾期不退还证件的,按每证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每使用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依法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拒绝检查。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方可上岗执法。
对多次或严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予以公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越职权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法规依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21130(颁布时间)
20030101(实施时间)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文号)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纠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文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四)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五)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六)对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对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三条 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有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依法处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劳动监察规定》同时废止。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社会保障的监察工作,按照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进行管理。
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应当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一)违反规定的程序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越职权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
(三)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四)应当及时通知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而不通知、移送的;
(五)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该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同意,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除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外,并按每人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经贸、公安、监察、审计、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期满继续使用劳动者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条第一款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和备案审查情况;
(二)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职工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六)遵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情况;
(七)遵守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等有关规定情况;
(八)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