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第9章票据法《金融法规》
3)承兑
• (1)承兑的概念 •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记载有
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请求承兑之人, 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 (2)承兑的程序 • ①提示承兑。 • ②承兑或拒绝承兑。 • ③交还汇票。 • (3)承兑的效力
4)保证
• (1)保证的概念 •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
• 2)本票:
•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3)支票: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
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9.2.1 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构成
•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
• 1)票据伪造 • (1)票据伪造的概念: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
义,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
•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 ①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 ④伪造的票据必须已经转手。 • ③伪造的目的是骗取金钱,即是在不承担票据责任的
前提下,享有票据权利或利益。
• ②须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 • (3)票据伪造的效力 • ①对伪造人的效力。 • ②对被伪造人的效力。 • ③对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的效力。 • ④对持票人的效力。 • ⑤对付款人的效力。
辩。 • ②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 票人。即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该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第六章 票据法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权利人占有票据就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的原
因、资金关系。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 效力。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和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
件,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
5、票据是设权证券 6、票据是金钱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P102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P103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票据发行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 收款人、付款人三种。 (二)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 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 等。
本票:“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支票:“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三类票据共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三项: 票据种类— 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必须确定,以中文大写与阿拉 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出票日期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某些应该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 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无效。p112
7、只要按照法定方式做成的票据方才有效,这是因 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 文义性 D. 无因性
8、票据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均以票 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 影响,这是因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文义性 D.无因性
第Hale Waihona Puke 节票据行为(2)任意记载事项 当事人选择记载的事项,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 生法律效力。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行 为人不作记载,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作了记 载,就发生法律效力。
票据法
票据法 四、银行本票 是指由银行签发的, 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 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定额本票面额分别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 定额本票面额分别为1000元 5000元 10000元 1000 50000元 和50000元4种。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使用 必须记载下列事项:票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必须记载下列事项:票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 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 人签章,少一无效。 人签章,少一无效。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票据法 商业汇票贴现 从其贴同之日起至到期日止, 从其贴同之日起至到期日止 , 实付贴现金额按 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 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 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 贴现的期限以及贴 计算 。 承兑人在异地的 , 现利息的计算3天的划款日期。 现利息的计算3天的划款日期。
票据法 五、商业汇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据,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 织之间, 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 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出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 组织,并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组织,并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票据法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金 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 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 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 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填明“现金” 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个月。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个月。 过期代理 贷款行不予受理。 贷款行不予受理。
经济法第十一章 票据法
2、票据法的特点 ⑴技术性。票据的运作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因而票据 的运作规范也具有抽象性,并不像刑法一般具有惩 恶扬善的情感色彩,恰似交通规则,属技术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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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应变性。票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 关系。市场交易的方式、内容和形态在不时地发生变化,票 据交易也是如此。为了适应处于不断变化的票据交易,作为 调整票据交易关系、规范票据交易活动的交易规则也应当随 之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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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1931年日内瓦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分别产生《统一汇 票和本票法》、《统一支票法》,形成了日内瓦统一法系。 英国于1882年公布票据法,1957年又另定支票法。美国在 1952年制定统一商法典,其中第三编商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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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我国的票据立法
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票据法出现于1929年。新中国成立后,这 部法律被废弃。1952年取消个人使用支票制度,汇票、本票 也先后被停用。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行结算办法》。 它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 支票,个人可以使用支票。还规定了承兑、追索权、票据债 务人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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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票据是流通证券。在西方国家,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 英、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因为票据可经背 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 证券。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票 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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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 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 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 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票据才能进行。
第13章票据法
五、保证
(一)票据保证的概念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 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五、保证(续)
额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人 6.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7.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的,不得背书转让
三、背书(续)
(四)背书的效力
1.权利转移或权利设定、授予的效力 2.责任担保的效力
四、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 额的行为。
(二)票据保证的要求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 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 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 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 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 为保证日期。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追索权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按出票人身份: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按汇票记载付款日期: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3.按收款人记载方式:记名汇票、指示汇票、无记名汇票 4.按票据行为发生的地域:国内汇票、涉外汇票 5.按汇票是否附有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配套教材:殷洁编著《经济法(第七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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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票 据关系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等。特征: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书面行为、格式行为、 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 上签章。 (2)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3)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持票人不用证明给付原因就可行使票据权利。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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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概念 • 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 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 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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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诉讼(普通诉讼)
票据诉讼,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通过提
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
民法调整
票据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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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权利是请求别人支付金钱的权利,是一种支 付金钱的请求权。普通的金钱债权是一次性的请 求权,票据权利的请求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性或者 二重性的请求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票据权利中为什么设有两 个请求权呢?
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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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 2.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钞票 硬币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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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分类
(一)汇票、本票与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汇票包括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
经济法第12章票据法
(四)本票准用汇票的法律规定
• (1) 本票的出票对于汇票的准用 • (2) 本票背书对于汇票的准用 • 票据法对于本票的背书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完全准用对于
四、汇票的背书
• (一)背书的概念、性质和意义 • (二)背书的种类 • 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 (三)背书的款式 • 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必须予以
记载的事项 •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背书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两项,一是
表明背书类型的文句,二是背书日期。 • (四)背书的连续 •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
第二节 票 据 行 为
•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 • 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 (1)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 (2)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 (3)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 (4)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 (5) 票据行为的连带性 •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行为,
二、支票
• (一)支票的概念和特征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二)支票的分类
• 1. 学理上的分类 • 2. 我国票据法上的分类
• (三)支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
• 1. 支票的出票 • 2. 支票的付款
未规定参加承兑和保付
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 (1) 票据行为人具有票据能力 • (2) 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 (3) 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 1. 票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 • 2. 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 3. 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款式 • 4. 票据行为人必须交付票据
票据法
二、票据的种类
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 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 票据。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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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是由出票人签发,允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分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 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 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 的票据行为。 承兑应于汇票上记载“承兑”或其他 相等字样,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或特别约定提示承兑期限的汇票,承 兑人应当记载承兑日期。
英美法规定提示应在“合理 时间”内进行。 我国《票据法》第39条
定日付款的汇票或出票后定 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 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 示承兑;第40条规定,见票 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 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 款人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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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汇票的承兑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
承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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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被告A欠原告B款项55 000元。为 偿付欠款,A于3月9日向B开出金 额为55 000元的转账支票。3月 12日,该支票因被告存款不足而遭 银行退票,B遂将该支票退给A。3 月14日,A又开出一张金额为40 000元的转账支票交给B,言明偿 付欠款。B要求银行付款时,再次因 A的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于是B起诉 A,要求A按照第一次遭退票的票据 金额55 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A提出抗辩称:经过核对,发现A 欠B的款项不足40 000元,实际应 为38 000元,故B无权要求A承担 55 000元的票据责任,也不应要 求按第二次开出的转账支票金额40 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限制背书人责任的背 书
又称无担保背书,指背 书人在背书时载明不负 任何担保责任字句的背 书,通常是背书时加注 “免予追索” 等字样, 免除担保承兑或付款的 义务。 我国法律不允许背书附 条件,背书附条件的, 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 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5.10•【文号】主席令[第四十九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票据法
三、票据法独特的思维方式
• (二)票据上无显失公平 • 不能用票据外的事实来解释票据上已经完成的 记载或者票据行为的效力,即使按照票据记载 而进行的票据流通或者基于一定原因的票据行 为会发生事实上的显失公平,也要依照该记载、 该行为进行票据的流通,是否在事实上显失公 平不是票据法所关心的事。票据法的这一思维 来源于票据理论的客观解释原则。民法上对于 一般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该探求当事人的真 意。
农业银行白银分行诉工商银行渝 中支行无因性票据纠纷上诉案
• 农行白银营业部不服甘肃省高院的上述民事判 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院)提起上 诉称:创意公司、二轻公司系恶意串通取得票 据,其目的是为了套取银行资金。创意公司是 由本案所涉汇票的收款人重庆有色公司的期货 部组建而成,两者实际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因而,创意公司应对重庆有色公司取得票据后 未向白银有色公司履行合同也未给付对价的情 形有所了解。
北京某化工公司诉北京商行票据纠纷案 • 大名商行系个人独资企业,李某系其投 资人。大名商行辩称:对支票的真实性 予以确认,但大名商行与化工公司没有 业务关系,大名商行营业执照已于2004 年停止使用,2008年丢失了3张支票,所 以清户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 注销大名商行银行账户的事实予以确认。
三、票据法独特的思维方式
• (四)票据上无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 权利人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在票据关系上并不 需要履行相应的票据义务,只要其正当的持有 票据,就可以依据票据来行使票据权利,也就 是请求票据义务人支付票载的金额,此时,权 利人在获得票据金额给付的同时并不需要向票 据义务人为相应的票据上的给付 。票据义务具 有单务性,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享有票据 上请求权,而票据义务人不享有对票据权利人 的请求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票据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05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二节背书
第三节承兑
第四节保证
第五节付款
第六节追索权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票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
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
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
票据。
经济法 第七章-票据法
❖(二) 票据法特征
❖1.票据法具有强制性
由于票据具有较强的流通性,不仅涉及直 接进行票据授受的特定当事人,而且涉及 经票据流通间接取得票据而加入票据关系 的不特定第三人。所以,票据关系的设定、 变更或消灭,均以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 票据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 人加以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 般也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效力。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一)票据是有价证券 这是票据的首要特征,票据所表示的权利
和票据本身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两者完全融 合在一起。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必须出示该 票据,否则票据债务人有权拒绝且不负延迟 的责任。若票据丢失,则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
❖(六)流通功能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通过背书转让票据, 使票据充当信用货币的能力。从票据 产生来看,它只是作为一次性付款的 支付工具,不具有流通性,只是当背 书转让制度产生后,票据才具有流通 性。
四、票据法
❖(一) 票据法概念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票据
授受关系和货币支付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 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 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 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
❖(八)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如 果不具备法定的形式,就不能产生票 据的效力。
三、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功能 票据的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一种输送
金钱的功能,是票据最基本最原始的 功能。汇兑是指汇款人即需要输送货 币的人,将款项交付给银行,由银行 作成汇票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携带 或者邮寄给受款人,再由持票人到银 行设在异地的分支机构或委托的付款 机构,领取款项。
票据法
• 5 票据上的当事人 • 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出票时就已经存在 基本当事人: 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 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 人。 • 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 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 事人的人,如背书人、 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
• 6 票据的基础关系 • 原因关系:依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 原因关系: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 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 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 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 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 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 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 背书之前, 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 产生的法律关系。 产生的法律关系。 • 资金关系: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 资金关系:汇票、 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案例:
• 某银行接受某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 8600元人民币的银行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 元人民币的银行本票, 元人民币的银行本票 司的经理李某。 司的经理李某。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商 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 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 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 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 以票据有瑕疵为由退票。 以票据有瑕疵为由退票。 • 问: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 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 于什么行为? 于什么行为?如果最后的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 索权,各位前手应承担怎样的票据责任? 索权,各位前手应承担怎样的票据责任?
• 三、票据权利 • 1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 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付款请求权是主票据权利,须满足的条件: 付款请求权是主票据权利,须满足的条件: • (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 )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 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 年以内; 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 年以内; 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 年以内; 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 年以内; 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个月内。 支票自出票日起 个月内。 • (2)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 ) 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 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
票据法
02
转让:通过背书、交付等方式转让,背书需连续,转让后原票据失效
票据的付款和追索
01
付款:票据持有人可以向票据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应当按照票据的记载支付款项。
02
追索:当票据的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无法付款时,票据持有人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要求其支付款项。
03
追索权:票据持有人享有追索权,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追索,要求其支付款项。
票据文义性原则的应用:在票据纠纷中,法院和仲裁机构通常会根据票据文义性原则来判断票据的效力和权利义务关系。
违反票据文义性原则的后果:如果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可能导致票据无效或者权利义务关系混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票据独立性原则
票据的持有人可以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不受票据签发人、转让人、承兑人等主体的影响。
银行本票:由出票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06
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04
汇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01
支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
1
2
4
票据是一种独立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和可转让性。
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等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
票据的效力不受基础交易关系的影响,即使基础交易关系无效,票据仍然有效。
票据的签发和转让
签发:由出票人签发,包括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等要素
转让限制:不得转让给本人、关联方等特定对象
转让效力:转让后,受让人享有票据权利,原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
同年6月底,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
开户银行对帐时,发现帐上存款短缺9000元, 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帐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 已被改写。 经协商无果,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 法院起诉,称: 转帐支票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 并判令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经济损 失950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两有关 银行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 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
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或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 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建设银行某支行辩称:银行对转帐支票的审核手 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 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而发生存根与原件 不一致的情况,银行不负责任。 工商银行某分行辩称: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 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 法院认为: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取得的转帐 支票字迹被消褪,金额大、小写均被变造,根据《票 据法》规定,应为无效票据,持票人因此而取得的利 益应予返还。 持票人不能证明该票据已经过几手而取得,故造成背 书不连续的责任在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所涉刑事犯罪,不影响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 公司行使票据利益返还的权利。
二、对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责任,《票据法》第 68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 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法》第94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 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汇票 的规定。” 支票没有保证和承兑行为,本案中钟女士所做
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存在 只是使票据的付款在票据法的保障之外又多了 一道民法的保障,这种保障是第二顺序的,只 有在票据法的保障发挥怠尽,权利人的利益仍 不能得到充分实现时,才能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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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一)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 行为。
(二)作出承兑“承兑”或拒源自承兑四.汇票的保证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以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为 目的而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五.汇票的付款
付款:付款人依照规定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 票据行为 (一)提示付款 (二)付款
第四节 本票与 支票
一.本票 概念: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付款 人
出票人
特征:1.有两个基本当事人 2.自付式票据 3.绝对付款义务 4.无需承兑 本票票样 本票流转程序(银行本票流转程序图)
收款人
本票流转程序(银行本票流转程序图)
3持往收款人结算
支票正面
××银行 支票存根( ) 支票号码 科 目 对方科目 出票日期 收款人:
X X 银行 支 票( )
支票号码
年 月 日
名 付款行名称: 本 出票日期(大写) 年 月 日 出票人帐号: 支 收款人: 千 百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票 人民币 (大写) 付
款 期
用途
金额:
用途:
限
十 天
上列款项请从
票据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1.票据行为人要有票据能力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3.票据行为内容合法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票据的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 法律后果则被 代理人承担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4.保证 5.参加 参加,是指为阻止持票人对出票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而由参加人对不获 承兑的汇票予以承兑,或由参加人对不获付款的票据进行付款的票据行为. 6.保付 指支票的付款银行应出票人或持票人请求,在支票上签署保证付款
票据法习题
一 单项选择题 1、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 ) A。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 B。汇票、本票和支票 C。汇票和本票 D。发票、提单和栈单 2、票据关系是指( ) A。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B。当事人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 C。当事人之间基于买卖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D。当事人之间基于经济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3、下列汇票中属于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的是( ) A。见票即付的 汇票 B。定日付款的汇票 C。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4、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 日起( )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A。15日 B。10日 C。 7日 D。 3日
2
日 第 号
此时 联作 出借 票方 行凭 结证 清 本
出票行签章
科目(借) 对方科目(贷) 付款日期 年 月 日 出纳 复核 经办
票
背面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贴 粘 单 处 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 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 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
持票人向银行
身份证件名称
提示付款签章
号
码
发 证 机关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 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三节 汇票
汇票概述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特点:1.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汇票是一种委付证券 3.汇票是一种信用证券 4.汇票独有承兑制度 分类: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再由银行签发给汇款 人持往异地办理结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商业汇票: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承兑人承兑并于 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六 追索权
(一)什么是追索权? 追索权:当票据到期日前不获承兑,到期不获付款或者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 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 (二)为什么确定追索权? 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 (三)什么条件下可以行使追索权? 1。存在产生追索权的法定依据 2。取得并提供拒绝证明 (四)什么情况下丧失追索权? 1、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 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五)如何行使追索权? 1、发出追索通知(3日以内书面通知其前手) 2、确定追索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3、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费用) 4、受领追索金额(交出汇票或有关拒绝证明、出具收据)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元 角分
日
汇票号码 第 号
汇票到期日
二.汇票的背书
(一)票据法对背书的一般要求 (二)背书的种类
1.转让背书 *背书连续*
2.授权背书或有特殊记载的背书(非转让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2)质押背书 *禁止背书*
三.汇票的承兑
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 据行为.
海王金樽
kingDrink
背书转让
JMC
被背书人 持票人 4 提 示 本 票
申请人
1 申 请 签 发 本 票
收款人 背书人 (持票人) 4 提 示 本 票
2 出 票
5 代理 付款 入帐
6 银行之间清算资金 申请人 出票人 开户银行(付款人) 收款人.持票 代理 人开户银行 付款人
5 代理付款 入帐
支票流转程序
三.票据法的使用范围:汇票、本票、支票
四 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
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不同:票据的基础关系是通过民
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票据的授 受行为.
(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1.票据的丧失 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2)申请公示催告 (3)起诉
2.票据权利的消灭 (1)因付款而消失 (2)时效消失 (3)因票据自在事项欠缺而消失
三.票据责任
(一)票据责任的概念
票据责任: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二)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责任的条件
1.票据格式齐全 2.票据上有债务人或其代理人真实而有效的签章 3.票据权利未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 4.票据债务人不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 (三)票据债务人的抗辩 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物的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向票据债权 人行使的抗辩. 2.人的抗辩: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第十四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第三节 汇票 第四节 本票与支票 票据法习题
第一节 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约定的 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
汇票
出票人
1 出票 背书转让 收款人 背书人 (持票人) 2 送 交 支 票 被背书人持票人 2 送 交 支 票
出票人
足 额 存 款
4 收妥 入帐
3 交换支票并清算帐户 存款人 付款人 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票人开户银行
4 收妥 入帐
付款期限 x个月
x x 银 行
地 本票号码 名
本 票
出票日期 (大写) 收款人: 凭票即付 人民币(大写) 转帐 备注: 现金 年 月
汇票号码 第 行号: 号
出票金额人民币(大写) 实际结算金额人民币(大写)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申请人: 出票行: 行号: 经办
帐号或住址:
科目(借) 对方科目(贷) 销帐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 记帐
备注:
复核
商业承兑汇票(卡片)1
出票日期 (大写) 付 款 人 全称 帐号 开户银行 出票金额 行号 人民币 (大写) 交易合同号码 备注: 出票人签章 年 收 款 人 月 全称 帐号 开户银行 行号
出票人.持票人.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 人.预备付款人等.
(三)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参加票据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定的货币资金
第二节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一.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由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在票据上通过签章和记载有关 事项的方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票据关 系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 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是以持有票据为依据的,行为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了票据, 即取得了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
签章并出示
3.票据权利的保全
(三)票据的丧失和票据权利的消灭
5。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6个月 B。3个月 C。2个月 D。1个月 6。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 )内提示付款 A。15日 B。10日 C。 7 日 D。 3日 7。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享有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年内不 行使,其权力归于消灭。 A。 1 B。 2 C。 3 D。 5 二。多项选择题 1。票据权利包括( ) A。背书权 B。付款请求权 C。抗辩权 D。追索权 2。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 )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确定的金额 C。收款人的名称 D。出票日期 3。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的,可以采取下列方法予以补救( ) A。公示催告 B。挂失止付 C。提起诉讼 D。请求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