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技发展: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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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7

新筑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荣律师、郭晓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1、公司章程;2、公司2011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4、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5、公司2011年5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的《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6、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1年5月10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前述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1、2011年5月2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数152,399,1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43%;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3、公司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易华录: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06

易华录: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06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两种方式召开和表决。

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现场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对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适当的查证。

在此基础上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6月16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包括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议题、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投票规则、投票结果查询、其他事项、备查文件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又于2011年6月30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对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东华能源: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06

东华能源: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06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2011年3月15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1日上午9:00 在公司南京管理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一峰女士主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等均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一致。

ST中冠A: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ST中冠A: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陈东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召开的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下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1、贵公司于2011年9月29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巨潮网》刊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议案;2、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9月29日刊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动议及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

台基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1-25

台基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1-25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中国·福州东街33号武夷中心7楼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F U J I A N J U N L I L A W F I R M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F U J I A N J U N L I L A W F I R M地址:中国福州东街33号武夷中心7楼邮政编码:350001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传真:+86-591-87530756 电子信箱:fjjl@ 网址: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闽君顾字第003-001号致: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引言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执业证号13501199410460227)和林啸律师(执业证号13501199310177517)参加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宝利沥青: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3-01

宝利沥青: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3-01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1]20号致: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沥青”)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宝利沥青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宝利沥青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宝利沥青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宝利沥青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宝利沥青董事会于2011年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程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

同时,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久联发展: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21

久联发展: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21

BEIDOUXING LAW OFFICE贵州省贵阳市喷水池邮政大厦17楼邮编:550001 电话:6901517 传真:6901634电子邮箱:strm@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黔北律法意见字第89号致: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州久联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指派罗安静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11年6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1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提请审议公司《2009年到2011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激励考核办法》进行修订的议案。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力合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8-13

力合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8-13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力合股份有限公司受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李间转律师、张奕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就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于2011年7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根据网络投票的规定,于2011年8月9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前述通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现场会议参加办法等事项。

盛路通信: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28

盛路通信: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7月12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1年7月27日上午10:00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9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98,998,55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4.55%。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公司部分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西安民生: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06

西安民生: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06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关于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接受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延峰、田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1年3月16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等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如下内容:(1)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2)会议审议事项;(3)投票规则;(4)现场会议登记方法;(5)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6)投票注意事项;(7)其他事项。

2011年3月26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等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4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3月31日15:00至4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新时达: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2-22

新时达: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2-2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2月21日上午9:3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公司一楼报告厅召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许平文律师、陈洁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1年1月1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巨潮资讯网()等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及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会议登记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2月21日上午9:3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公司一楼报告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纪德法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公告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距上述公告通知日期不少于15日。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37人,代表股份15000.24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12%。

南方建材: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17

南方建材: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17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HUNAN QIYUAN LAW FIRM410007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Tel:86-731-82953777Fax:86-731-82953779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1、刊登在2011年4月26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11年5月31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11年5月31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2、刊登在2011年6月14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3、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1年4月26日、2011年5月3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1年5月3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ST中华A: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29

ST中华A: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29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401-2402室518026电话: (86-755) 2398-2200 传真: (86-755) 2398-2211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1.贵公司于2011年6月11日刊载的《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下称《董事会决议》);2.贵公司于2011年6月11日刊载的《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凯撒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1-04-28

凯撒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1-04-28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27日在汕头市龙湖珠津工业区珠津一街3号凯撒工业城8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玮律师、高菲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存档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召开本次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即2011年4月12日以公告方式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27日在汕头市龙湖珠津工业区珠津一街3号凯撒工业城8楼会议室召开。

广州友谊: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8-13

广州友谊: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8-13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苏斌律师、黄日雄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包括且不限于:A、《公司章程》;B、公司2011年7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C、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D、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1年7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公告刊登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8月12日上午9:30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9号友谊商业大厦15楼多功能会议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房向前先生主持。

荣盛发展: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2-17

荣盛发展: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2-17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Grandall Legal Group (Shanghai)中国上海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5楼,20004145st Floor, Nanzheng Building, 580 Western Nanjing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是由2011年1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泰达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1

泰达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1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11】字0520第0127号致: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受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股份”或“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泰达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泰达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11年5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1年5月20日上午9:30,会议地点为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大厦20层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报告厅。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根据《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1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财务顾问等相关人员。

中钢天源: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13

中钢天源: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13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11年7月12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承诺,向本所提交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所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现场核验,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1年5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作出。

2、2011年6月17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6月30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进行了重复性披露。

2011年7月1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关于二〇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的公告》。

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3、2011年7月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产权(2011)650号文《关于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股份的32.88%。

三变科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5

三变科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5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5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主要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天保基建: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20

天保基建: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20

髙地律師事務所Goldenland Law Firm300457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4C6层No.E4C6, Binhai Financial Center,Teda District,Tianjin 300457Tel:+8622 59810066 Fax:+8622 59810068URL: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GDW[2011]0407致: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基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于2011年6月17日召开的天保基建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的意见承担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会议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核查、验证:2011年5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等媒体公告了《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明确记载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并将会议议案详情等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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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2011年1月14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的《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11年1月29日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沈以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大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2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5,76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3,200,000股的67.23%。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法人股股东代表人均已获得股东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与截至2011年1月2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一致。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应以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由本次大会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1.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选举沈以华先生为董事;
1.2选举马浔先生为董事;
1.3选举蔡惠星先生为董事;
1.4选举周群先生为董事;
2.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1选举张人骥先生为独立董事;
2.2选举高勇先生为独立董事;
2.3选举张河涛先生为独立董事。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2.1 选举莫启欣女士为监事;
2.2 选举范晓莹女士为监事。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大会未对本次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上述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方式选举。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此页系《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章彦
负责人:
庄涛陈英学
201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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