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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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审前程序区别

中美审前程序区别

中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审前准备程序,也称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审前准备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从程序到实体都作好充分的准备,防止一方当事人突然袭击,确保庭审活动的集中、顺畅进行,这是各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共同性原则。

从美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但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正文审前准备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先期步骤,其设计适当与否关系着诉讼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益。

基于当前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背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同的差异,以及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审前程序设计的精巧性和实用性,本文将中美两国现行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做一比较,以期有助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审前程序由诉答程序、证据开示程序、审前会议构成。

该规则已被大部分州所采用故可视为一般情况下,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体现为此三部分内容。

在我国,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主要包括如下活动:1、送达起诉状,通知被告提出答辩状并送达;2、告知当事人台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接受回避申请;3、全面了解案情,调查、收集证据井予以审查核实;4、追加当事人,同时,在调解原则指导下,调解活动也贯穿于准备程序中。

总体比较起来。

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结构严谨脉络清晰,而我国审前程序结构较松散。

为研究方便,下面即以美国审前程序作构架展开。

一、讼答程序诉答程序与我国民事诉讼中“送达起诉状,通知被告提出答辩状井送达”有类似之处,其具体内容为: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诉状内容和形式必须合乎法律规定;法院接受诉状并由书记官签发传票交予原告律师由其向被告送达;被告接到诉状副本及传票后应在二十日内提出抗辩,包括程序上的抗辩及实体上的答辩,前者指申请法院做出即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种程序上抗辩一般基于该法院无管辖权或原告未能提出适法的诉讼请求等程序上的事由;如果被告未提出引抗辩或虽提出而未被接受,则可提出实体答辩,即针对原告主张事实、证据、请求,提出相反的事实和主张。

审核前应注意的事项与流程

审核前应注意的事项与流程

审核前应注意的事项与流程审核前应注意的事项与流程随着时代的发展,各行各业的审核工作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在2023年这个数字化时代,审核工作在企业和个人中显得至关重要。

审核工作能够有效的控制风险从而降低公司和个人的损失,提高效率和成果。

对于审核工作, 核心其实在于审核前的准备,本文将介绍审核前应注意的事项和流程。

一、如何准备审核文件审核前首先要准备的是审核文件,好的文件准备能够幸免于很多麻烦。

首要的任务是将文件按照审核需求进行归档,尽可能地整理信息,方便审核人员快速定位相关信息。

然后对每个文档进行语法和技术性检查,再次验证文档的准确性和清晰性。

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证每个审核文件的准确性。

最后这些文件需要协调审核人员的各种需求意见,根据审核人员提出的问题和争议对文件进行更改和修正,以确保入审文件最终通过审核。

二、审核的各项流程准备好审核文件,接下来就是审核流程的执行。

具体的审核流程通常会因不同的审核类型而有所不同,但基本步骤如下:1、处理审核申请审核人员经过个人,部门或公司审核人员提名后,提交审核申请。

审核部门收到审核申请后,会将其分配给适当的审核人员,然后为审核人员提供审核所需的文档和其他相关信息。

然后,审核人员可以开始审核工作。

2、准备审核材料审核人员通过提供的文件准备审核材料,完成前期的评估,并对审核文件进行归档。

观察审核对象的情况,利用审核文件收集和整合相关信息,了解审核对象的历史记录和现有情况。

3、审核过程审核人员会根据审核对象的情况和审核人员的审核标准,询问有关方面问题,对审核文件进行进一步调查确认,确保审核结果达到标准,实现全面、公正和透明的审核结果。

4、汇总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在审核结束后,根据其判断,撰写一份审核报告,详细地描述审核处理,包含的问题及审核意见。

审核报告需要明确地描述审核结果,特别是涉及到发现的风险,陈述评估风险的建议,并要讲明审核意见和决策。

审核报告应尽量简洁明了,易于理解。

程序法中的审前程序

程序法中的审前程序

程序法中的审前程序程序法是指以程序、规则和法律为基础,通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要求来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法律体系。

而在程序法中,审前程序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可以上庭审理之前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和程序要求。

一、背景介绍在程序法中,审前程序是确保公正、高效审判的重要环节。

它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第一步,也是决定案件进程和法庭程序运行的起点。

审前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权利的平等、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案件的公正。

同时,审前程序也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合法的证据和充分的时间准备辩论和辩护。

二、审前程序的内容审前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案件登记和立案:在审前程序的开始阶段,首先要对案件进行登记和立案。

这是对案件进行归类和备案,以便进行后续的程序处理。

2. 双方当事人的告知和通知:在审前程序中,法庭应将相关诉讼材料、法律要求和程序规则告知双方当事人。

这包括诉讼请求、被诉讼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庭开庭时间和地点等。

3. 举证质证和证据交换:审前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有权举证和质证,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同时,双方也需要交换各自的证据材料,以便对方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

4. 预审和庭前调解:在审前程序中,法庭可以进行一些预审和庭前调解工作,以便更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并尽可能地解决争议。

5. 引导双方当事人合理维权:审前程序中,法庭应引导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合理维权,遵守程序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审前程序的意义审前程序在程序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审前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合法的权利保障,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 提高审判的效率:审前程序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充分的准备和整理时间,有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和准确性。

3. 维护社会公正:审前程序的严格执行有助于保障案件的公正,防止不正当行为和滥用权力的发生。

4. 减少争议和纠纷:审前程序通过预审和庭前调解等方式,可以有效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提高案件的解决率。

国家审计基本程序

国家审计基本程序

国家审计基本程序(一)审计准备阶段审计机关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开展审前调查活动,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法律依据:《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审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三)审计报告阶段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自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法律依据:《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四)审计处理阶段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论审前准备程序

论审前准备程序

论审前准备程序一、审前准备程序概述(一)审前准备程序的概念及特征审前准备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庭审工作及时顺利进行,对已经受理的较为复杂的民事案件,在法定期间内送达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被告答辩后,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或受诉人民法院批准,双方当事人进入庭前准备程序的制度。

该程序的主体内容,就是为了使案件达到适合判决的程度,而对案件的内容即主张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准备。

审前准备程序的特征:1.审前准备程序是一独立程序,有一套操作性强的制度作保障,其与庭审程序并重;2.审前准备程序存在于庭审程序之前,但从制度价值方面看,却不完全服务于庭审活动,其有本身独特的价值目标,如减少讼争、降低诉讼成本等;3.审前准备程序强调当事人的合意,意思自治的色彩浓厚。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审前准备程序应当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并发挥其特有的功能,这就是明确争点、固定证据。

其在防止诉讼偷袭、保障诉讼公正、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1.有助于防止诉讼袭击。

因为突然袭击不仅会使对方当事人措手不及,失去公平论辩的机会,而且也使法官无从准备。

这种审判的结果,往往是律师强者获胜而正义却被淹没。

2.较为充分地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法官中立,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

因为在审前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地确定争点,收集和提出相关证据,自由决定审判的范围和对象,决定和解或调解等。

(三)审前准备程序的前提与保障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前提条件,是举证时限制度的建立。

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官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诉讼主张或事实根据,则无法做到充分的准备,也就失去了审前准备程序的意义。

二、我国的审前准备审理前的准备,是指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以后到开庭审理之前,由案件承办人员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

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是怎样的

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是怎样的

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是怎样的审查起诉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可以确保案件公正、合法地进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1.收集案件材料:审查起诉前,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需要全面收集案件相关材料和证据,包括现场勘察记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物证等。

这些材料可以提供案件的基本背景和事实依据。

2.初步评估:在收集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初步评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初步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起诉,并评估起诉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3.法律分析:在初步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法律分析,包括对适用法律规定、刑事责任的确认等。

这一步骤需要审查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否清晰,并评估证据是否足够支持指控。

4.罪刑评估:在法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罪刑评估。

这一步骤需要评估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确定相应的刑罚幅度,并考虑有无可适用的法定刑。

5.事先通知:在审查起诉之前,通常需要提前通知被告及其代理人,告知起诉的事实和依据,并听取其辩护意见。

这是被告享有的法定权利,也有助于确保起诉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6.决定分歧处理: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出现法律意见分歧,或者对案件事实认定有争议,可以组织进行内部研讨、调查和讨论,最终达成共识,并记录下来作为审查起诉的依据。

7.决定起诉:最后一步是根据前面的审查、评估和讨论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决定起诉,就会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进入诉讼阶段。

如果决定不起诉,会向当事人发布不起诉决定,并解释理由。

1.法律适用:审查起诉时需要仔细分析适用的法律规定,确保指控的罪名准确合法。

法律适用的方法包括文本解释、法律比较和相关案例研究等。

2.证据评估:在收集到的证据基础上,进行证据评估。

这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关联性和重要性的分析,评估证据是否能够支持起诉,并衡量证据对指控的可能影响。

3.事实认定:审查起诉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这需要运用逻辑推理、证据比对和事实依据,确定案件的关键事实,并与法律要件对比来决定是否起诉。

现场评审的流程及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现场评审的流程及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现场评审的流程及评审前的准备(zhǔnbèi)工作现场评审(pínɡ shěn)的流程一.首次会议(huìyì):大约需要半小时。

1、评审依据(yījù),范围;2、日程安排说明(shuōmíng):2、1首次会议2、2参观实验室2、3确定现场实验室考核的项目2、4软件硬件组分开审核2、5考核授权签字人2、6召开座谈会2、7与实验室负责人交流审核结果2、8召开末次会议3、质量负责人介绍体系概况二.现场参观;三.确定现场考核项目;四.软、硬件两组分开审核:在现场评审中,评审组一般分为两组:一组是技术评审组(又称硬件组),负责技术要素(过程)和技术能力的评价。

另一组是管理评审组(又称软件组),负责管理要素(过程)的评价。

1、技术评审组的任务主要有:1、1结合CNAS认可准则“技术要求”中的要素(5.1—5.10),并考虑涉及到的“管理要求”中的部分要素(例如4.4,4.5,4.6,4.12,4.13),对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进行系统和全面的评价。

1、2通过现场试验、现场演示、测量审核、提问、调阅记录和报告、核查仪器设备等方式评价实验是否具有申请认可检测/校准项目的实际技术能力。

2、管理评审组的任务(rèn wu)主要有:2、1结合(jiéhé)CNAS认可准则“管理(guǎnlǐ)要求”中的要素(yào sù)(4.1—4.14),并考虑(kǎolǜ)涉及到的“技术要求”中的部分相关要素(例如5.2,5.3,5.5,5.6,5.8),对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2、2通过抽样确认实验室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是否与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所建立的体系是否与实验室的活动范围(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是否科学完善。

2、3质量管理体系能否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运行,并保留必要的记录。

审前调查的内容、方法和步骤

审前调查的内容、方法和步骤

审前调查的内容、方法和步骤审前调查的内容、方法和步骤开展审前调查,是加强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措施之一。

审前调查从广义上讲包括审计机构项目计划阶段的审前调查和审计组项目准备阶段的审前调查两层涵义。

(一)审计调查的内容审前调查的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内外两方面情况。

外部情况有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和行业地区环境等;内部情况有被审单位的组织经营情况、财务会计及内部控制情况等,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调查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济环境。

如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产生的影响,政策因素对被审计单位产生的影响和政府对被审计单位限制性规定等,主要考虑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对某些行业进行扶持,财税金融政策的优惠等。

2、调查被审计单位所处的法律环境。

包括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主要考虑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合法合规性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3、调查被审计单位所处的行业的地区环境。

如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行业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和统计数据,行业地区运用的法规,特定的会计规定和惯例等。

4、调查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经营情况。

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被审计单位涉及经济活动的业务开展情况等。

5、调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及内部控制情况。

包括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重大会计政策的选用及变动情况,银行账号及重要财务收据,重大决策及相关的会议记录、合同、协议、文件等。

6、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包括以前年度审计或其他监管部门的检查情况以及有关账外资产负债收支等。

(二)审前调查的方法审前调查的方法可以采用审阅调查方法、问卷调查法、访谈调查法、观察调查法、分析调查法和重点调查法等。

1、审阅调查法。

是通过对书面资料进行审查、阅读而取得证据的一种方法。

审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查阅与被审计单位的报表、账册、财政财务收支计划、内部管理制度、重要会议记录文件合同,调阅相关的审计档案、统计资料等。

浅析我国民事审前程序

浅析我国民事审前程序
民事 审 前程 序 的价值 第一, 最大 限度 地为 自己 的主张收 集证据 , 同时保 证诉 讼公 正地 进 行 。审前程 序追 求的 目标就 是明确 纷争 , 固定证据 , 确定 争 点 , 而使 审判 程序得 以顺 利进行 。 从 证据 在整 个诉讼 活动 中都


发挥 着 非常 重要 的作用 。 是司法 公正 的基础 , 以说诉讼 的最终 可 成败 关键 取 决于证 据的 收集 。 公正是 人类追 求 的永恒价 值 , 里 这 的公正 , 包括 实体上 的公 正和程 序上 的公正 。 程序 公正要 求 审判 者 以当 事人之 间 的对立 为前提 , 持不 偏不倚 的立场 , 保 为双方提 供充 分 的、 对等 的对抗和 反驳机会 , 禁止在法 庭上搞“ 突然袭击 ” 。 第二 , 最大 限度 地提 高庭审 的功效 。 张卫 平教授 就认 为 审前 程序 的主要 价值就 在于可 以最大限度 地提高庭 审的功 效 , 审 把庭 的主 要 资源配 置于 当事 人对案 件事 实 问题和法 律 问题的辩 论之 中 。 在审 前程 序 中双方 当事人通 过对证 据 的收集 , 。 逐渐 明 了案 件所 涉及 的事 实 , 并在此 基础 上可 以提 出新 的事 实主 张 , 最终形 成双方 争议 的焦 点 。这 样 , 审前程 序 中, 在 双方 当事 人 已经 对相 关信息 有 了全 面的掌握 及 了解 , 并且双方 所提供 的证据及 争议 的 焦点 都 己明 了,那 么他们 就会 对案件 的 审判结 果形成 一个 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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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 国民事诉讼制度只规定 了附属于庭审程序的 “ 审理前准备” 。民事审前程序具有 固定证据, 确定争点, 最大限度 地为 自己的主张收集证据, 保证诉讼的公正进行, 提高庭审功效等独特价值, 审前程序应与庭 审程序并重, 且与其构成完整 的审判程序。本文重点从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和证据交换制度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预审工作预审程序与流程解析

预审工作预审程序与流程解析

预审工作预审程序与流程解析一、概述预审是指在正式审理前,对案件或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和评估的工作。

它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正式审理的成本和时间,提高审理效率,并确保审理的公正和合法性。

本文将对预审工作的预审程序与流程进行详细解析。

二、预审程序1. 提交申请预审工作的第一步是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相关部门或机构递交预审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申请表格应包括项目或案件的基本信息,申请人的背景和经验,以及预期的审理结果等内容。

2. 审查材料相关部门或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的重点包括申请人的资质、项目或案件的可行性和合法性等方面。

审查材料可能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证明文件、财务报表等。

3. 筛选项目在材料审查的基础上,相关部门或机构会根据一定的评估标准对申请进行筛选。

筛选的目的是将不符合条件或不合格的项目剔除,以减少后续审理的工作量。

筛选结果通常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 预审会议对于通过筛选的项目或案件,相关部门或机构会组织预审会议。

预审会议是对项目或案件进行详细评估的环节,旨在验证申请人提出的论证和预期效果。

会议通常由专家组成,他们会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并就项目或案件的各个方面进行讨论。

5. 编写预审报告根据预审会议的结果,相关部门或机构会编写预审报告,该报告对项目或案件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包括可行性、风险因素、预期结果等。

预审报告通常会给出建议意见,以供后续决策的参考。

6. 通知申请人预审报告完成后,相关部门或机构会书面通知申请人结果。

通知内容可能包括通过预审的项目或案件的具体要求,以及未通过预审的原因和改进要求等。

对于通过预审的项目或案件,申请人将继续进入正式审理阶段。

三、预审流程1. 申请提交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或机构递交预审申请表格和相关文件。

2. 材料审查相关部门或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评估其可行性和合法性。

3. 项目筛选根据预审标准和要求,对申请进行筛选,剔除不符合条件或不合格的项目。

审前调查的流程

审前调查的流程

审前调查的流程Conducting pre-trial investigations is a crucial part of the legal process to ensure that all necessary evidence is gathered before a case goes to trial. 审前调查是法律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确保在案件进入审理之前收集到所有必要的证据。

One of the primary goals of a pre-trial investigation is to gather evidence that will help the prosecution build a strong case againstthe defendant. 审前调查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收集证据,帮助控方构建针对被告的强有力的案件。

The process typically involves the gathering of witness statements, physical evidence, and any other relevant information that may support the prosecution's case. 这个过程通常涉及到收集证人证词、物证,以及任何其他可能支持控方案件的相关信息。

In some cases, the pre-trial investigation may also involve conducting background checks on the defendant, as well as interviewing potential witnesses and conducting surveillance. 在某些情况下,审前调查可能还涉及对被告进行背景调查,以及对潜在证人进行面试和进行监视。

我国审前程序的完善

我国审前程序的完善

我国审前程序的完善摘要: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

此次新民诉修正案对颇多问题进行了修正和制度调整,取得了可喜的立法进步,但对于审前程序的独立功能等问题仍没有做出回答。

因此,探索审前程序的完善路径实属必要。

关键词:审前程序;民诉修正案;释明权;司法adr民事诉讼中的审前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将案件诉讼到法院后直至案件开庭审理的中间程序。

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与完善体现了对民事诉讼价值的追求和民事诉讼运作机理的遵从。

一方面,通过整理争点和证据收集,使案件达到适合审判的程度,从而保证当事人双方的言词辩论能够集中连续地进行,维护诉讼公正;另一方面,在获得充分案件信息的基础上,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进行实质性的对话,促使案件在庭审前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同时也节约了司法成本。

因此,审前程序对于诉讼目的的实现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民事诉讼》修正案中审前程序的立法进步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将审前程序将其称之为”审理前的准备”,并未作为一种独立的程序来进行制度设计,也不具备国外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所承载的交换证据、争点整理、促进和解等功能。

如果仅仅从相关法律条文来看,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体现了一种将案件经过审理准备和一次性的开庭审理即告终结的两阶段结构作为原型的立法精神。

可喜的是此次民事诉讼修正案中对审前程序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并进行了必要的修正和制度调整。

此次修正案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这是修正案关于审前程序中最具亮点和建设性的设计,意义非凡。

(一)审前程序在结构上初步具有了整理证据和明确争点的功能修正案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并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当事人要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与《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的内容构成立法上的统一性和证据失效制度,这就限制了随时举证主义,使得第一百三十三条能够得到贯彻,而非一纸空文。

简论刑事案件审前准备程序的意义

简论刑事案件审前准备程序的意义

简论刑事案件审前准备程序的意义刑事案件审前准备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为查清案件事实、确定证据、掌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等目的,进行的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查、调查和研究的程序。

这一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首先,刑事案件审前准备程序可以帮助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更好地理解案件,并且进行充分、彻底的调查。

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司法机关需要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及证据,以便运用法律及精神,对不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如果没有这一程序,司法机关就无法完全摸清案件情况,而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失误,给被告人、受害人、公共利益以及司法公信力带来损害。

其次,刑事案件审前准备程序还可以有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一程序中,被告人有权知道自己涉嫌的罪行及相应的罪刑,可以行使辩护权,并且参与与案件相关的调查和取证活动。

这些权利的实现可以有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被迫作出不同意的决定或说出不利于自己辩护的话。

如果没有这一程序,被告人的权利就可能受到侵害,其辩护机会将大打折扣。

再次,刑事案件审前准备程序还可以有效减少司法失误和追究责任的风险。

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审前准备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如果这一程序的质量不能保证,可以导致法官在做出裁决时出现错误,可能会给所有当事人带来不利后果。

与此同时,如果司法机关没有尽到必要的审前准备程序,在案件结果出现问题时,会被指责为怠慢,甚至需要承担追究责任的风险。

最后,刑事案件审前准备程序还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审前准备程序应该被视为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如果这一程序的质量不能得到保证,那么法官在作出裁决时就可能偏袒某一方,导致司法公正受到损害。

而如果这一程序能够得到有力的保障,那么可以有效地减少司法失误和偏向,维护法治建设,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刑事案件审前准备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招标文件审查前置程序

招标文件审查前置程序

一、前言为规范招标活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招标文件审查前置程序。

二、审查范围本审查范围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审查。

三、审查机构1. 审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招标投标相关业务资质;(3)具有审查招标文件的专业人员;(4)具有健全的审查制度。

2. 审查机构由招标人自行选定,也可由招标代理机构推荐。

四、审查内容1. 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招标文件是否完整、清晰、准确;3. 招标文件是否公平、公正、公开;4. 招标文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5. 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6. 招标文件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

五、审查程序1.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招标文件提交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2. 审查机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招标人。

3. 招标人根据审查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必要时可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4. 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

5. 招标人应在收到审查意见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机构审查。

六、审查要求1. 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审查意见客观、公正。

2. 审查机构应保持审查过程的独立性,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3. 审查机构应保守招标文件的秘密,不得泄露招标文件内容。

4. 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并协助招标人进行修改。

七、审查结果处理1. 审查机构应将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招标人。

2. 招标人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3. 如审查意见未涉及重大问题,招标人可按审查意见发布招标公告。

4. 如审查意见涉及重大问题,招标人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机构审查。

舞弊审计组审前准备流程与注意事项

舞弊审计组审前准备流程与注意事项

舞弊审计组审前准备流程与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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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前期流程

项目审批前期流程

项目审批前期流程项目审批是指在项目实施前,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查和批准的过程。

在项目审批前期,需要经过一系列流程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下面将详细介绍项目审批前期的流程。

1. 项目申请阶段。

项目审批的第一步是项目申请阶段。

在这个阶段,项目发起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申请书中需要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范围、预算和时间表等信息。

申请书需要经过项目发起人和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确认,确保申请书的内容完整、准确和合理。

2. 项目立项阶段。

一旦项目申请书通过审查,项目立项阶段就开始了。

在这个阶段,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相关部门将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项目立项。

3.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项目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审批前期的重要环节。

在这个阶段,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分析、技术分析、财务分析等方面的研究。

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将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将根据研究结果决定是否批准项目实施。

4. 项目评估阶段。

项目评估是项目审批前期的最后阶段。

在这个阶段,相关部门将对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项目的风险、效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最终批准的依据,相关部门将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项目实施。

总之,项目审批前期流程是确保项目可行性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通过严格的申请、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评估流程,可以有效地降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因此,各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前期流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专利预先审查流程

专利预先审查流程

专利预先审查流程
专利预先审查是指在递交专利申请之前,对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评估,以确定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律和功能要求。

以下是一般的专利预先审查流程:
1. 准备材料:申请人准备专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发明创造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绘图等。

2. 申请递交: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至专利局。

3. 形式审查:专利局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格式进行检查,确保申请符合相关要求。

4. 公开评审:如果申请通过形式审查,专利局会将专利申请公开,并邀请相关方向专利进行评审。

评审主要目的是检查申请内容是否公开合规,是否满足专利法的要求。

5. 发文通知:专利局根据评审结果发出正式通知,通知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通过评审。

6. 响应通知:如果收到不通过的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可以提交响应通知,解释和修改申请材料中的问题。

7. 专利授权或驳回:专利局根据响应通知重新评估申请材料,并最终决定是否授权专利或驳回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预先审查流程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具体要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规进行操作。

审前辨认程序:列队辨认、一对一辨认、排列照片辨认

审前辨认程序:列队辨认、一对一辨认、排列照片辨认

审前辨认程序:列队辨认、⼀对⼀辨认、排列照⽚辨认审前辨认程序:列队辨认、⼀对⼀辨认、排列照⽚辨认jtwss草译审前程序列队辨认、⼀对⼀辨认showup、排列照⽚辨认等制度列队辨认列队辨认:⼀般⽽⾔,参与列队辨认的⼈应当经过挑选,挑选结果应当保证嫌疑⼈的个⼈特征不能在列队中以很显著的⽅式凸显,⽐如嫌疑⼈特征凸显⾜以使得待辨认的特征⼏乎实质上是被单独辨认、当然并不是要求警⽅找到的所有参与列队辨认⼈都应当有和嫌疑犯具有类似特征。

辨认⼈数:美国最⾼法院规定参与辨认⼈数最少不应少于五或六⼈,根据特定具体情势允许参与辨认⼈少于上列⼈数。

参与辨认⼈的⽣理特征:在头发式样与颜⾊、⽪肤颜⾊、⾯部肤⾊上,应当避免出现嫌疑⼈与其他参与辨认⼈有显著的差别。

⾝体造型:参与辨认⼈应当具有相类似的⾝体造型;在体重与⾝⾼上不应当存在极端性的差别。

年龄:在年龄上只要求其他辨认参与⼈与嫌疑⼈处于同⼀年龄段范围。

警⽅须知:警察应当避免指认或以任何⾔辞⽅式告知辨认⼈嫌疑⼈就在列队辨认⼈之中。

在正式的罪名控告被提出之前,嫌疑⼈在列队辨认程序中没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

在正式的刑事追诉程序发动之后,受追诉之⼈即享有律师在场权。

受到A罪控诉之⼈在因与A罪⽆关且尚未被起诉之另罪⽽被要求接受列队辨认的,⽆权要求律师在辨认时在场。

如果对列队辨认作了视频录像则律师在场就不是必须的,即使当时已对嫌疑⼈提起了正式的指控。

⼀对⼀辨认:允许实施这种辨认的通常情况是在实施犯罪之后较短时间内由警官将嫌疑⼈提交辨认。

⽀持这种辨认的正当性⼀对⼀辨认理由是加强指认的精确性,因为证⼈对嫌疑⼈的观察很可能是相对过快的。

因此时间间隔得越短加深记忆的效果越好。

获得法院许可的间隔最长的⼀对⼀辨认时间间隔为⼆⼗⼀⼩时半。

在嫌疑⼈被解回犯罪现场或其他嫌疑⼈被怀疑的地点或是嫌疑⼈在看守场所内,在这些场合下都可以批准实施⼀对⼀辨认。

嫌疑⼈在被戴上⼿铐或/且在警车内的情况下也可由辨认⼈观察实施⼀对⼀辨认。

审核前准备工作事项

审核前准备工作事项

审核前准备工作事项1. 确定审核目标和范围在进行审核前,首先需要明确审核的目标和范围。

确定清楚要审核的内容是什么,包括文件、程序代码、流程等,以及要达到的审核标准和要求。

2. 收集相关资料和文件为了进行有效的审核,需要收集相关的资料和文件。

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设计文档•需求文档•测试用例•项目计划和进度表•技术规范和标准收集到的文件需要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易于查阅和使用。

3. 确定审核人员和角色在进行审核前,需要确定参与审核的人员和他们的角色。

一般来说,可以包括以下角色:•审核负责人:负责协调整个审核过程,并确保审核的顺利进行。

•审核人员:负责具体的文件或代码审核工作。

•参与人员:根据需要,可能还会有其他相关人员参与。

确保每个人员都明确自己的职责,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 准备好相应工具和环境在进行审核前,需要准备好相应的工具和环境。

这包括但不限于:•代码编辑器:用于查看和修改代码。

•版本管理工具:用于管理代码的版本和变更。

•文档编辑工具:用于查看和修改文档。

•测试环境:用于测试代码的运行情况。

确保这些工具和环境都正常可用,并进行必要的配置和准备。

5. 制定审核计划和流程在进行审核前,需要制定详细的审核计划和流程。

这包括但不限于:•审核时间表:确定审核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以及每个阶段的时间安排。

•审核步骤:明确每个阶段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审核标准:制定明确的审核标准,以便对文件或代码进行评估。

确保每个人员都清楚自己在审核过程中应该做什么,并按照计划进行相应的操作。

6. 进行相关培训和准备工作在进行审核前,可能需要进行一些相关培训和准备工作。

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培训:如果涉及到新技术或工具,可能需要对参与人员进行培训,以便他们能够熟练使用。

•文档阅读:对于需要审核的文档,参与人员需要提前阅读和理解,以便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评估。

•代码分析:对于需要审核的代码,参与人员可能需要进行一些代码分析和理解工作,以便能够找出潜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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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实行有证搜查。特殊情况下,第136条第2款—— 无证搜查。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 可以进行搜查。
3)有见证人在场。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
见证人在场。
4)应制作笔录。
(五)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应注意的问题:
1、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 天之内解除; 可以查询和冻结,但不得扣划存款、汇 款; 2、已经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3、对赃款赃物,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 才能上交国库。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是无 权自行上交国库的。
3) 应告知证人要如实陈述 4)应当制作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 条规定。
(三)勘验、检查
1、概念 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 人身进行实地勘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罪证的 侦查行为。 勘验与检查的性质相同,只是对象不同。
2、种类
包括: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 检查和侦查实验。
1.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 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 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 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 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 知后应当立案。
(二)询问证人和询问被害人
1、证人作证的原则: 一是强制作证原则。 二是如实陈述原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
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三是根据法定理由拒绝作证的原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 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除外
不立案
1、没有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显著 轻微,不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 3、法律、法规规 定不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
立案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08-110条
无条件接受报案、举报、控告和材料,并向检举人、控告人说明诬告应负的 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 出入,甚至是错告,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 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 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按照管辖范围审查材料,并分别进行处理
3、人身检查的原则性要求: 一是可以强制检查。
第一百三十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 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 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二是不损害身心健康的原则。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八)通
缉(153条)
1、通缉的对象
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是罪该逮捕但由 于某种原因而改用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犯罪 嫌疑人外逃,也可以采取通缉措施。
2、通缉的程序
1)只能由县以上的公安机关发布。 2)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 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 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3)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立即采 取有效措施,积极追捕。
三是性别注意原则。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四)搜查
指侦查人员为发现犯罪人和犯罪证据对有关的 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 为。
搜查的对象——134条:
可能隐藏罪犯和犯罪证据的一切场所、物品和 人身。
搜查的要件——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1)只能由公安机关、检察院的负责人批准,侦查人 员执行
立案
不立案
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 告人如不服,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领导审批
自诉案件立案的形式要件:
1. 2. 3. 4. 5. 起诉的案件必须属于法定的自诉案件; 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 必须有证据证明; 起诉人必须属于法定起诉人的范围; 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立案监督(不立案救济)
被害人的 报案或控 告,自诉 人或其法 安代理人、 近亲属的 起诉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 机关自己 发现的犯 罪事实
立案和不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
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A.违法行为已经达 到犯罪程度;B.有证据证明。) 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决定立案 时,没有证据表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 属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管辖条件:符合管辖规定
肖某因涉嫌贩毒被公安机关拘留,其住所亦被公安 机关搜查,肖某 的一部分物品、文 件、邮件被扣押。 后经查实所扣押物确实与案 件无关,公安机关应当 在几日内解除扣押, 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六)鉴

鉴定范围——法医、司法精神病、刑事科学 技术、会计鉴定等。 鉴定的主体,鉴定机构。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 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 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一般的鉴定期间要计入办案期限,但精神 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
1、应遵循的原则
1)权利告知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 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 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2)自然陈述 3)禁止非法讯问。
2、程序
1)由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负责进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 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 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讯问地点和时间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 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 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立案监督(不立案救济)
2.被害人的监督 (1)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有权向决定 机关申请复议; (2)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被害人不服 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要求 公安机关立案; (3)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 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 处理? A.不立案侦查 B.对公民扭送不予理睬 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 安机关立案侦查 D.自行侦查
批准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技术侦查措 施的)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 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 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 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 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由此可见,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 但是具体如何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作出详细的解释。 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 三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 并经过批准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事诉讼程序
决定立案
立案
侦查
提起公诉
移送起诉
审判
审查起诉
作出裁判
执行
第二编 审前程序
立案程序 侦查程序 起诉程序
第十一章
机 关
立 案
材料来源
立案的机关和材料来源 《刑事诉讼法》第107、108、112条
公安 机关
人民 检察 院
人民 法院
单位和 个人的 举报和 报案 群众扭送 的案件 犯罪人 的自首
二、侦查的任务
侦查的任务: 1.收集证据, 2.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 3.打击和预防犯罪, 4.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根据。
第二节 侦查行为
询问证人、被害人
勘验、检查
侦查 行为

通缉
技术侦查措施
(返回)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主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 能够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和 人民检察院。
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 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 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 会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 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秘密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 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 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也即秘密侦查。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人身安 全,该条也对秘密侦查做了一定的限制,即, 秘密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 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5)应当制作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宣读。 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 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 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 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 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 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 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 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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