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商法 概述
1.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范围与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
1.国际商法的概念 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是国际商事关系。 泛指含有涉外或国际因素的商事关系。
3.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 因人们对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及“商事”有 不同的理解,故调整的范围也随之而发展变化。
二、演变与发展阶段
17世纪后,欧洲大陆各国相继形成中央 集权,各国开始以立法的形式调整各种 商事关系,商法被纳人各国的国内法, 具备了国家的强制性因素,从而失去了 它原有的国际性和跨国性。
三、国际化与统一化阶段
从19世纪未开始,一些国际组织开始试图制定一套与 国际商事活动的特点相适应的、统一的有关国际商事 方面的法律规范,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第二次世界 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国际商法进人了 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主要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 性和统一性。在许多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 员会、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罗马统一私法协会等 的积极努力下,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和成就。一系列国际商事公约和规则得以制订,大量 国际商事惯例得以编纂,它们已成为当今国际商法的 重要渊源。
2.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 在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中,大陆法国家是受 罗马法影响最深的,罗马法是大陆法系最古老的渊源。有些 大陆法国家的法典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
3.罗马法对普通法的影响 相对于大陆法而言,普通法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如大陆法 那样全面和深刻,但罗马法仍在一定程度上对普通法(主要 是指英国法律)产生了影响。
从性质上来说,
国际商事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 普遍拘束力。但当一项国际商事惯例被 一个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一国国内立 法、法院判例等所接受时,它就转化为 法律,从而对有关国家产生拘束力。当 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商事惯例, 它也就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了拘束力。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2中国的司法制度 中国的司法制度
2.1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2.1.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1.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2.1.3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2.2民事商事案件的审判制度 民事商事案件的审判制度
3.3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
3.3.1国际 商务 条约 国际(商务 国际 商务)条约 (1)定义 ) (2)国际条约的种类 ) 3) (3)国际条约的效力 3.3.2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 (1)定义 ) (2)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 ) 3.3.3国内法 国内法
第二节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1法系 法系
3.2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3.2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3.2.3日本 3.2.3日本 1890《日本旧商法》 1890《日本旧商法》:仿德国商法 1899《日本商法典》 折衷, 1899《日本商法典》:折衷,即以商行为和商人法两个标准 同时作为立法基础。 同时作为立法基础。 商事单行法:票据法、破产法、支票法、 商事单行法:票据法、破产法、支票法、有限公司法等 3.2.4英国和美国 3.2.4英国和美国 无民商之分,只有普通法( Law) 英:无民商之分,只有普通法(Common Law)和衡平法 Law) (Equity Law)之分 以美国普通法为基础,以习惯法为中心, 美:以美国普通法为基础,以习惯法为中心,由商事习惯和 判例组合而成。 判例组合而成。
3.1国际商法的历史 国际商法的历史 萌芽: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 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1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 惯法 丧失了国际性: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 蓬勃发展: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
3.2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3.2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3.2.1法国 3.2.1法国 1673路易十四 商事条例》 路易十四《 1673路易十四《商事条例》 1681《海事条例》 1681《海事条例》 1807拿破伦一世 法国商法典》 拿破伦一世《 通则②海商③破产④ 1807拿破伦一世《法国商法典》:①通则②海商③破产④商 业裁判 优点:否定中世纪商法只适用于商人之等级局限; 优点:否定中世纪商法只适用于商人之等级局限;由商人法 到商行为法;对欧洲大陆法系所制定的商法典的影响极大。 到商行为法;对欧洲大陆法系所制定的商法典的影响极大。 3.2.2德国 3.2.2德国 商法法典》旧商法: 《商法法典》旧商法:商行为法 1897年 商法典》 商人法, 同一商行为, 1897年《商法典》:商人法,即“同一商行为,只有商人为 之才适用商法,其他人为之则适用其他法律” 之才适用商法,其他人为之则适用其他法律” 商事单行法:有限公司法、股份法、保险业法、 商事单行法:有限公司法、股份法、保险业法、支票法等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上课用
2、德国 1897年《德国商法典》 《德国商法典》共分4编,905条。第一编商人,分 为八章,包括:商人、商业登记、商号、商业账 簿、经理权及代理权、商业使用人、代理商、商 业居间人;第二编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分为五 章,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 份两合公司、隐名合伙;第三编商事行为,分为 七章,包括:总则。商业买卖、行纪营业、承揽 运送业、仓库营业、运送营业、铁路运送;第四 编海商,分为十一章,包括:总则、船舶所有人 及船舶共有、船长、物品运送、旅客运送、风险 借贷、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债权人、海上 保险、时效。
4、英国
自19世纪以来,英国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商 事制定法,从而构成的英国的商法体系。英国的 商事制定法,主要体现在公司、合伙、破产、票 据及保险方面。现行的公司法是以1948年公司法 为基础,逐步修订补充而来现行破产法是由1914 年《破产法》、1976年《无力偿债法》及其他判 例和法规构成。英国票据法源于商业惯例,现行 票据法包括1882年《汇票法》、1957年《支票 法》、1970年《金融法》、1971年《银行和金融 交易法》和相关判例和法规构成。英国最有影响 的保险法是1906年颁布的《海上保险法》,是资 本主义世界最有影响的一部海上保险法,对世界 各国保险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3、日本 1890年公布“旧商法典”。新商法典于1899年获得 议会通过 。 现行《日本商法典》是1999年对1899年法典修订而 成的,共四编947条。第一编总则,主要包括:商 人、商业登记、商号、商业账簿、商业使用人和 代理商;第二编公司,内容包括:总则、无限公 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外国公司、罚则;第 三编商行为,内容包括:总则、买卖、交换计算、 隐名合伙、居间营业、行纪营业、承揽运输业、 运输营业、寄托和保险;第四编海商,内容包括: 船舶及船舶所有人、船员、运输、海损、海难救 助、保险和船舶债权人。
商法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商法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1—4章实体法5章程序法)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导读:明确国际商法的概念,与相邻部门法关系的基础,深入了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商法的特点,重点掌握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初步掌握学习国际商法的比较分析研究方法。
国际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的总称。
此概念包含三层含义:A 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上市交易)。
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买卖或交易活动(涉及有形货物交易也涉及无形的技术,资金和服务交易,如投资,租赁等)B 调整国际商事组织。
(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企业,公司,个人独资),只有这些商事组织参与跨越国界的商事交易或进行国际投资时,才能成为国际商事组织C 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实体法:规范主体平等,规定相关权利与义务(商法合同法公司法)程序法:规则是对实体法实行过程中不正确程序进行规范(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二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学科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学科,理由由以下几点分析:A 国际商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是其特有的调整对象,核心是以营利为目的。
基于此,其强调方法也有别与其他法律部门,主要以自治(即尊重双方意愿,个人自愿自发)手段进行调整,显而易见与国际经济法以强调干预手段的调整方法有所不同B 国际商法规范的性质属于私法“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公法:强制性权利义务不平等(如纳税人更多的是义务交税)私法:自由意志主体平等(判断标准:既有义务又有权利)私法和公法:私法是主体平等,衡量的依据为双方是否既有权力又有义务(是则平等);公法:税法主体是国家、政府、纳税人,衡量的依据是有权利和义务中的其中一个。
私法是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法是利用国家强制性权力C 国际商法事实上已经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四国际商法的渊源含义: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地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指国际商事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国际商事条约如:关贸总协定TPP(二)国际商事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含义:通常做法)理解:国际商事惯例:指具有一定的普通性的通常做法,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商事惯例(不是实体法)国际商事惯例与公约相比,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三)国内法国家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构成的国际商法第二节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一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公元5C)二欧洲中世纪(城邦公元5C-15C)三文艺复兴(工业革命)四二战后(条约公约的签订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第三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商法的特点西方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一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的特点(笔记乱自总书本知识)A大陆法系国家把民法和商法分别编成两部独立的法典,即(法)民法典和(德)商法典(代表性两法)B在采取民商合一国家中,商法往往作为特别法,民法作为基本法(宪法第一民法第二)EG民法典:1949成立—1961文革—(社会主义道路走向资本主义道路)70S后80S初改革开放之后---2001新世纪开始基本法:民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 全国人大通过)(标※)内容:1.民法调整范围之内:主权平等公民,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关系平等,权利与义务对等匹配(※)3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十二字原则)TIPS 宪法最大>民法>刑法特别法:商法商法是民法的补充,遵循商事元体,平等原则等符合民法基本原则如:秉承民法基本法,对特别问题再进行处理二者关系:基本法与特别法基本法与补充法(民法在上,商法受民法的指导或约束)EG 特别法:商法先解决特别问题,若找不到条文判定则按十二字原则处理(用到民法)C采取民商分立国家中,除民法典外,另外制定商法典以调整国内的商事法律关系,商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部门法我国从20C90S加大对商法立法力度(WHY 中国加入WTO)二(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商法的特点遵循前例原则无成文发条,法典,主要是判定法(以第一次判例为原则,差不多事件则判断差不多)案例法:前案对后案有约束力,遵循前例原则,受整个体系前案的约束,而非所在国前案的约束《美国统一商法典》------多年案例中归纳出影响深远判例与条文有冲突,则用判例为准7.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1) 大陆法系:有成文的法典,例如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Ⅰ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Ⅱ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Ⅲ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国(拿破仑)、德国是大陆法系的基石。
国际商法详解课件
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的关系
总结词
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详细描述
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共同发挥作用,但它们的来源、适用范围和管辖权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国际商法主要来源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业实践,而国内商法则是由各国的立法机构制定。国际商法的 适用范围更广泛,管辖跨国商业交易,而国内商法则主要适用于本国范围内的商业活动。
主要贸易术语
包括FOB、CIF、CFR、DPU、DDP等,每个术语都有明确的责任和风险划分,有助于买 卖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术语适用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不适用于个人消费品或初级产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法律标准, 旨在统一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 务的,即为违约。
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责任可以免除, 例如不可抗力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 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
国际商事合同的解除
解除的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 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仲裁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 裁机构,通过仲裁裁决解决争
议。
诉讼
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 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 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同意
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
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国际仲裁 机构或国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1国际商法概论
三、大陆法系的特点
• (一)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 (二)司法判决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
• (三)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 工作
• (四)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第三节 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普通法系的概念及分布范围
•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
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
称。
• 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
• 对于法系,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做不同 的分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 兰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二、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分布范围
•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 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 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 称。 •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法国法系 (1804《法国民法典》、德国法系 (1896《德国民法典》。
• (一)相同点 • 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是行为规则 • (二)主要区别 • 1.表现形式不同 • 2.调整范围不同 • 3.保证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四、法的渊源
• • • • • • • •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民族自治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 (六)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七)司法解释 (八)国际条约
• (二)民事商事案件的审判制度
•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合议制或 独任制 •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 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 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概念及 主要特征
一、法系
• 法系,是指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形式 上的某些特征,对世界各国法律体系 所作的分类。
五、法的分类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随着经济的一体化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已经扩展到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大贸易领域,并且增加了融资租赁、工程承包等新型国际商事行为。
注意一种社会关系受国际商法调整的几个条件:法律关系跨越国境,具有国际性;主体必须是商事主体;行为是商事行为。
国际商法含义的几个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
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
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
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国际商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阶段:1.中世纪商人的习惯法时期。
2.国内法时期。
3.20世纪,尤其是60年代以后的现代国际商法时期。
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是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商人们约定俗成的采用重罗马法流传下来的商事交易习惯规则。
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维护共同利益,他们自愿接受这些习惯的约束,自发的推举“法官”运用习惯法,采用简洁、迅速、灵活的程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裁决商事纠纷,建立起类似于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制度。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现代国际商法有两个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二是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商事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有关商事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
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
条约必须遵守;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效;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s) :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
教学课件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二)渊源 主要是宪法和法律。而司法判决仅仅是起到 加强对法律的解释作用,法理及学说则更不 是法律渊源。 (三)法院组织 三级:初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 二、英美法系(Common law) (一)英国法 1、判例法(case law) 是指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判决的形式发展起 来的法律规则。 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 (rule of precedent) 2、成文法(statute) 是由英国的议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同样是英 国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不过,成文法必须 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到作用。
约的规定。
(二)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s
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上升为对其具 有拘束力的规范。 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修订本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效力:现在已经趋向于与国际条约的效力相等同,即 国际社会的经济法主体必须遵守国际惯例,否则将 被视为侵权或违约。
(三)国内法(National business laws)
是指各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当事人协商选择后将具有拘束力。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及体系
国际商法
商事组织法 如公司法、合伙法、及我国的三资企业法)
国际商事交易法 如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渊源和主要内容
❖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商事组织(主体) 和国际商事交易(行为)的各 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1、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国际商法的主体又有哪些? 2、可能会有哪些行为? 解答: 1、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买卖(货物、技术、服务)、投资、租赁、融资、工程
承包及合作生产
❖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1国际商法概述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含义: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民 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拿 破仑法典》为传统和范本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 多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总称。
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国法大全》
a.学说汇编 Digest b.法学阶梯 Institute
• 公法: public law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关于公的
生活关系法律,体现命令,强制关系. • 私法: private law 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于私 的生活关系法律,体现自由,平等关系.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
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 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 依归。 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 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 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 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 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对受雇人规定的范围不同 商法———受雇人行为对外的效果 劳动法——受雇人与雇佣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 法域不同 商法———注重企业主体间的合法利益 劳动法 —— 在社会政策上注意保护辅助者 的利益
商法的渊源 sources of law
1.商事法律 2.民法中的商事规定 3.商事习惯法 4.判例 5.商事法理 6.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事法律关系 legal relationship 的构成要素
主体subject——商人merchant 客体object——商行为conduct 内容content——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第1章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PPT课件
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中, 最具有代表性、影响力最大的是 法国和德国的商事法。1807年的 《法国商法典》和1900年的《德 国商法典》曾是许多大陆法系国 家仿效的对象,大陆法系亦是以 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 (1)法国商事法。 • (2)德国商事法。
1.3 西方两大商法体系
1.3.3 英美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尽管两国在法律渊源等方面有许多近似之处,但在自身
的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各自独特的体系,商法体系也不例外。
1)英国商事法 英国是传统的判例法国家,没有像大陆法那种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在英国存在实质上的商法。可以毫不夸张 地说,大陆法系现代商法中的各项基本制度在英国法中均有类同的法律概括,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公司法、票据 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特别法中,而且表现在对商人资格、商业组织、商事合伙、商事代理等一系列的基本规 定和定义概括中。 英国的商人法像大陆法系一样,也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
1.2.1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的最 主要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 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 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1.2.3 国内商事法
国际商法的主体主要是各国的自然人和法 人,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成为国际 商法的主体,这个特点决定了各国的国内 商事法也是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依据。
1.3 西方两大商法体系
1.3.2 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1)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2)各国的商事法
在对待商法的态度上,大陆法系 国家有两种做法:有些大陆法系 国家把民法和商法分别编成独立 的法典,即民法典和商法典。
• (1)民商合一。 • (2)民商分立。 • (3)民法与商法的适用原则。 • (4)我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教材
➢国际商法➢前言➢国际商法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第二章商事组织法第三章代理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五章货物买卖法第六章产品责任法第七章票据法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述第二节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第三节中国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三、国际商法的渊源➢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
概念分析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不同(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2)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3)具体内容不同: 法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5)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A. 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B. 商事关系包括:(1)商事组织关系(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萌芽)┇1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惯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丧失了国际性)┇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三、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3、国内立法4、国内判例➢1、国际条约(概念)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国际商法第一章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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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效力越出国界,涉及参加国际商事活 动的各国国民。
国与国间 (International) 国际
政治意义
× 商法 √
跨越国界 (Transnational)
地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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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最基本的内容:
①基础和核心: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商事代理法 ②直接调整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卖法、 票据法、电子商务法 ③有关管理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组织法、 海上运输法、海上运输保险法、产品责任法 ④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法
这里特别提一下美国。 美国也属于英美法系。美国与英国一样以判例法 作为法的主要渊源,而把成文法看做是对判例法的 补充或修正。美国法采用英国法的范畴、概念与分 类方法,也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这是美国 法与英国法的相同之处。但是,由于美国是联邦制 国家,在美国法律中,既包括联邦法,也包括州法。 因此,美国法律的结构与英国法律的结构又有很大 的差异。 判例是美国法的主要渊源。但是自19世纪末以来, 成文法的数量大大地增加,成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 作用越来越重要。包括联邦的成文法与各州的成文 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比较:
项目
类别
普通法(Common Law)
衡平法(Equity)
救济方法
金钱赔偿、返还财产
(还包括)实际履行、禁令
诉讼程序
必设陪审团、口头答辩询问
不设陪审团、书面诉讼程序
包括内容
刑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
公司法、破产法、继承法等
法律术语
各自不同的法律术语,律师和法官也分两类,一类适用普通法,另一 类适用衡平法
4、大陆法的推理方式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 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 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①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 由一般到特殊的方式,即应用法律原则和规则处 理个别案件。 ②法官和法院只是现有法律的执行者。 在诉讼程序中以法官为中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 点,奉行干涉主义。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区别: 1、产生的条件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4、作用机制不同 5、内容不同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
结的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 2、国际惯例 指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形成并被普遍接
案例:
2003年8月,中国杭泽经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署 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货物的价格以及运 输的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在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 纠纷方面也产生了分歧:日本公司认为双方价格条件 的约定基本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 贸易术语签订的,而最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2000 年进行了修订,因此,应适用2000年通则;而中方杭 泽公司则主张应适用合同的签订地以及履行地,即中 国的《合同法》,你认为双方应如何解决这一纠纷?
中美两件消费烫伤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
1999年,在北京肯德基店内,5岁熊某与保姆及家人 吃东西。熊某要喝热饮料,保姆插入插孔让熊某吸, 熊某因烫口而松手,造成二度烫伤下身。纸杯上标有 “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
1994年,在美国一位79岁老太太与孙子在汽车内热咖 啡,为孙子加糖和奶粉时老太太将麦当劳提供的纸杯 夹在两膝之间,纸杯凹陷,造成三度烫伤下身。
上诉法院
专门法院
最高法院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和以此为传 统或受其影响发展起来的其他国家的法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特点: 1、是以判例为主的法律体系。 2、英美法系成文法中,单行法律较多,灵活
性较大。
(一)英国法
1、英国法的结构: 普通法:是指英国13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
(2)成文法 (3)习惯法
国际商法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常又被认为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3、各国商事立法1、国际商事条约2、国际商事惯例1.国际条约。
这方面的条约分两种:一种是属于统一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另一种是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如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
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公约;实体法条约、冲突法条约。
2.国际贸易惯例。
惯例不是法律,但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某种惯例,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
有的国际贸易惯例是地区性的。
3.国内商法。
依国际私法规则而适用。
三、大陆法和普通法(一)大陆法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包括许多模仿它们而制定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普通法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包括英美以及模仿它们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1)大陆法国家,大部分私法具有法典化、成文化的特点;而在英美法国家中则主要实行判例法。
(2)大陆法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很深;普通法国家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罗马法的影响,但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不及大陆法国家。
(3)大陆法有民法与商法;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民法部门,也没有大陆法意义上的商法。
(4)从法制史的角度看,两大法系的审判程序有较大的区别。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合伙人: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企业合伙形式。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一、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又称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
它为跨国公司和个人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以便解决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国际商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国际贸易中的各类活动,如合同订立、货物运输、支付方式、知识产权保护等。
它的出现和发展与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
二、国际商法的来源国际商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规则。
国际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基础,它是由长期实践形成的一种普遍行为准则。
国际条约是由各国签署并批准的法律文件,对国际贸易达成共识。
国际组织的规则是由国际组织制定和发布的规范,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包括自由裁量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信原则。
自由裁量原则是指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应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协商和决策。
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合同一旦成立就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诚信原则是指各方在国际贸易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采取欺诈行为。
四、国际商法的典型案例国际商法有很多典型案例,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支付方式》等。
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各方需遵守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规则,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国际商法的挑战与发展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国际商法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技术的进步和贸易方式的变革给国际商法带来了新的问题,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另一方面,国际商法的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如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国际仲裁法等。
六、国际商法作为规范国际贸易的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跨国公司和个人提供了法律保障,解决了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商法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完善和进步,以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需求。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1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一览表
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公约 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 公约》 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一览表
2.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公约
1930年《关于本票和汇票统一法的日内瓦公约》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国际商法渊源
国际商法渊源是指国际商法创 立的方式及表现形式。
国际商事条 约或公约
国际法 渊源 国际商 法渊源 国内法 渊源 国际商 事惯例 各国国内 商事立法 判例
(一)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涵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 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 相互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 原因:统一国际商事活动规则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商法调整对象 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事关系的特征 1.国际性 2.盈利性 3.主体平等性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国际商法的内容 1.调整国际商事组织方面的法 2.调整国际商事行为方面的法 3.调整商事纠纷方面的法 4.调整保障国际商事活动得以正常 进行的国际经济秩序方面的法
(二)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是指人们在商事活动中所 形成 的社会经济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性 1.主体平等性 公法:经济关系存在于非平等的 主体之间 私法:经济关系存在于平等的主 体之间 2.盈利性
(三)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平等的商事主 体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 经济关系。
界定“国际性”的因素 1.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2.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 3.商事活动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几 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4.商事关系的对象位于当事人一方 或几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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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一、国际商法概念解析 • 1、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 的法律部门或组成部分 • 2、属于私法范畴 • 3、具有国际法的性质
2 2
• 二、调整对象:国际商事关系
• 1、国际性(或涉外性):即商事关系的主体、 客体或内容具有涉外或跨国的特性。 • (1)主体涉外。 • (2)客体涉外。
16
第二讲 商事组织法
17
• 一、商事主体与商事组织
• 二、商事组织的经济分类
• • • 1、按所有制性质分类:公有制与非公有制 2、按产业或经营业务分类:工业、建筑业、商 业、服务业、农业、矿业等 3、按规模分类:大、中、小型
•
•
4、资金来源:内资、外资、台港澳投资企业
1、涵义:按商事组织的责任形式进行的分类
11 11
• 二、英美法系 • 1、涵义: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和以此为传统或
受其影响而发展起来的其他国家的法的总称。
• 2、分布: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原
英属殖民地国家
• 3、特点: • (1)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法 • (2)通行归纳的法律推理方式
12 12
• 三、两大法系的发展变化及其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 1、19世纪末以来的重大变化
的总称。
4
• 一、国际法渊源 • 1、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 涵义: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 结的确定相互间商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各 种书面协议。 • 功能:统一国际商事活动规则,消除各国 法律冲突 • 类型: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区域性条约 和全球性条约
5 5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公约
•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8
• 3、损溢分配:有约定从约定,否则平均分 配 • 4、债务清偿: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5、合伙人权利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 •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 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 37条)
29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事项
24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 (四)经营范围。
25
• 一、概述 • 1、涵义: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合伙契约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 • 2、是资合与人合的统一 • 二、设立条件 • 1、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一般承担无限责任 • 2、书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 3、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 • 4、名称应标明“合伙”字样。 • 5、经营场所与条件
• (1)大陆法系判例法趋向
• (2)英美法系成文法趋向 • (3)两大法系相互影响,取长补短 • 2、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 (1)促进了国际商法的统一 • (1)促进了各国国内商事立法的改进和发展
13 13
• 四、中国法律制度简介
• 1、中国法发展历程
• (1)中华法系的发达 • (2)近代的滞后与变革 • (3)建国后的发展与曲折 • 2、中国商法的地位与体系
例1:某中国企业A向中国消费者出售商品,所售 商品的商标是美国企业B在中国注册的享有商标 专用权的商标。A须经过B的授权或许可才能销售, 否则便构成对B的侵权。这里的客体不仅是商品, 还有附在商品上的工业产权。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因而,这里仍然存在着国际商事关系。
• (3)内容涉外。
3 3
• 2、商事性(平等性、商业性):平等的商 事主体间进行的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 • (1)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 • (2)主体间基于营利动机而发生的商业性 的经济关系。 • 因此,国际商事关系是含有涉外或跨国因素 的平等商事主体间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 • 国际商法就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 (1)中国法深受大陆法影响
• (2)没有独立的商法 • (3)在市场经济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14 14
私法
• 私法是保护私有财产和私人利益的法律, 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具有私人或私 人团体性质的自然人,法人等社会个体。 而公法是保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 的法律,公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或公共 团体。
7 7
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 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
•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 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
8 8
• 2、国际商事惯例 • (1)涵义:是在长期的国际商事实践中反复使用, 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 公认的国际商事规则。 • (2)构成要件:内容确定性、反复使用性、普遍遵 守性 •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惯例一览表 •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2007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正本)
调整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 1979年《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
调整代理的国际公约
• 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6 6
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公约
• 1930年《关于本票和汇票统一法的日内瓦公约》
• 1930年《关于统一票据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
• 1931年《关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 • 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日内瓦公约》 • 1987年联合国《关于汇票和本票公约》
31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 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 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 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 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 经营期限为2年。 问题: •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 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 配件厂?为什么? •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 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 32 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 • • • • • • • • •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
30
给合伙企业命名应注意的几点
27
• 四、事务执行
• 1、方式:共同执行vs.委托执行 • 2、决议规则:少数服从多数vs.一致同意 • 下列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 称;③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 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 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⑦依照合伙协议的有关事项。
23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 个人独资企业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 法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不起字号名称, 也可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流动经营。 • 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重合,都须是 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 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不同,投资人可委 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 个人独资企业须建立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
32
• (1) 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 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 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 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 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 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 的活动。”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 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 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 (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 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 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则合同有效。 33
26 26
•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 1、构成:出资+经营所得
• 2、转让:对外转让与对内转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先受让权
• 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的份 额时,须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之 间转让财产份额的,应通知其他合伙人。(《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2条) •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 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伙企业法》 第23条)
21 21
• 二、设立条件
A.投资人: 一个自然人
B.合法的企业名称:
1)不得同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混同。
2)企业名称要同其责任形式相符合。
3)企业名称要同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C.出资、D.经营场所与条件、E.从业人员 • 三、设立程序:申请 ——登记——领取营 业执照——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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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财产责任与事务管理 • 李某以2万元登记注册了一家经营电脑配件的独 资企业 ,由于管理不善,亏损20多万元。债主 索赔未果致电其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李 父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1、财产责任: • (1)以投资者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 (2)在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 人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 • 2、事务管理: • (1)投资者直接管理(2)委托他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