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0091120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生产存在易燃、易爆的特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车间(部门)和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部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第二章动火管理要求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定义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禁火区范围的划分1、特殊禁火区域:A、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天然气、机油、导热油、溶剂、洗油共5种介质的管道、阀门、法兰本体上。
B、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天然气、机油、导热油、溶剂、洗油共5种介质的设备、设施、储罐、呼吸阀、阻火器、放散管、仪表本体上。
C、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导热油上下油槽本体上。
D、生产运行状态下的中央空调、除湿机房、锅炉房、天然气计量间。
2、一级禁火区域:A、除特殊区域以外的所有易燃易爆区域。
B、厂区所有管廊上。
3、二级禁火区域: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区域以外的禁火区。
4、固定动火区域:包括机加车间工棚内区域、切割机定置区域、砂轮定置区域、新厂房外辅助动力设备区域和现场设定的红线(或警戒线)区域内。
固定动火区域的增加需由所属车间(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门现场核定,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新确定的固定动火区域按要求绘制红线或设置警戒线后方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使用。
第六条动火作业相关职责1、动火作业负责人A、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B、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C、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A、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B、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1为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人员的安全和保护设备设施的完好,制定本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动火作业,包括室内、室外、地下、高空等环境下进行的动火作业。
1.3动火作业包括明火作业和隐火作业,其中明火作业指使用明火的动火行为,隐火作业指使用非明火(如电焊、氩弧焊等)进行的动火行为。
二、动火作业的筹备工作2.1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作业计划编制,明确作业的具体内容、地点和时间,并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作业步骤。
2.2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并确定动火人员、监护人员和安全防护措施。
2.3在动火作业前,必须将作业现场周围的易燃物移动或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火灾的蔓延和扩大。
三、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3.1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明确动火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方法。
3.2动火现场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和管理动火作业,确保作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3.3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动火区域标识,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确保现场秩序和人员安全。
3.4动火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进行灭火和救援。
3.5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定期检查使用的电气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性,确保设备正常工作,防止发生触电和火灾事故。
四、动火作业的操作规程4.1在动火作业现场,必须严格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设备,如火焰隔离器、防火服、防火手套等,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4.2明火作业时,必须确保附近没有易燃物,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扑灭。
4.3隐火作业时,必须确保周围无可燃物和爆炸性危险品,并使用适当的防护罩和屏障,防止产生火花和火焰。
4.4动火作业后,必须彻底清理现场,确保没有留下易燃物或火源,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五、动火作业的应急措施5.1动火作业进行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建立应急联络渠道,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调度救援力量。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和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仓库、办公楼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管理责任1. 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2. 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要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动火作业方案,并指导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 动火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动火作业,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四、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提交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人员在进行动火作业前,须向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提交书面动火作业申请和动火作业方案。
2. 动火作业方案编制: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要根据动火作业申请的情况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包括作业内容、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3. 安全检查和确认: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要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状态,包括作业设施、材料和环境的安全性,以及人员的安全准备工作情况。
4. 动火许可证的发放:经过安全检查和确认后,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可以发放动火许可证,允许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1. 动火作业人员在进行动火作业前,要穿戴好防护装备,如防火服、手套、护目镜等,并检查动火器材的完好性和操作性。
2. 动火作业人员要按照动火作业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严格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没有产生火花或火焰直接接触可燃物。
3. 动火作业人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禁止在疲劳、醉酒或药物影响下进行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人员要及时发现并清除作业现场的火灾隐患,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
1. 动火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作业现场的杂物、油渍等可燃材料,确保作业现场的干净整洁。
动火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工作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动火工作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动火事故的发生,提高动火作业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进行动火工作时的安全管理。
所有从事动火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火、或其他方法引发的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小型动火和大型动火。
第四条小型动火是指使用明火进行的作业,如焊接、切割、钎焊等。
大型动火是指影响较大,火势较大的作业,如火炉、锅炉的点火、烧结炉的点火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必须经过审批和备案。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条件第六条作业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通风良好,消防设施完善。
第七条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八条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具,保护好自身安全。
第九条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切勿酗酒、抽烟、嬉戏,保持专注。
第十条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准备好逃生和救援。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的动火管理制度,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动火作业的安全意识。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管理第十三条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隐患。
第十四条作业时必须由专人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检查,清除火源,关闭相关设备。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报告作业情况和事故,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必须对火源进行有效控制,避免扩散。
第十九条作业人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沟通,保障安全。
第四章动火事故处理第二十条发生动火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处理动火事故时,必须迅速、果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的动火事故必须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高安全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等,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除固定动火区以外)3 职责3.1 生产部负责动火证的审核;3.2 指定监火人及动火人需对动火安全负责。
4 工作程序4.1 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生产部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4.2 “动火证”由动火部门申请,填写动火证后逐级审批。
4.3 “动火证”上应明确动火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有效期、动火地点、位置、动火内容、动火方式、监火人、安全措施及安全措施组织实施人。
4.4 动火负责人由动火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担任,动火负责人必须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检查动火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签字认可。
4.5 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生产部报告。
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操作班长呈验"动火证"。
4.6 “动火证”只能在审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内使用有效,每次审批的动火时间最长不超过七天,特殊动火时间最长不超过8小时,如动火期满工程未完,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7 “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
4.8 动火监护人由动火地点在班负责人担任或由动火负责人指定,监火人必须对动火区域的工艺危险性熟悉并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具有一定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概述动火作业是一种危险性较高的作业,如果安全管理不严格,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
为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设备和环境,包括建筑工地、化工厂、加油站等各类生产现场。
对于危险等级高的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管理办法。
三、职责分工1.管理者责任:负责制定、修订、实施本制度,并进行评价。
2.动火作业负责人责任:负责监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组织制定动火作业计划,并实施控制措施。
3.动火作业人员责任:必须持证上岗、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确保安全。
四、安全措施(一)预防措施1.安全方案:在开始动火作业前,制定详细而又实用的安全方案,确定动火具体措施和安全要求,打好安全基础。
2.现场约束:动火作业现场应进行严格的约束,仅允许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进入。
3.值班管理:设置现场值班岗位,负责现场安全监督,并能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4.工具装备:对于动火作业需要用到的设备,应进行专门的质量检测和保养,以确保能够安全使用。
(二)应急措施1.应急预案:在动火作业前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2.灭火设备:动火现场应随时备有灭火设备,以防生火,且随时制止初期火灾。
3.紧急撤离: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进行紧急撤离,确保人员安全。
五、考核评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应该得到评估,以及时发现管理问题并及时整改,评估考虑下述方面:1.动火作业时是否按照程序和要求操作。
2.动火作业设备是否检修保养完好。
3.是否存在违反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的行为。
4.紧急情况处理是否及时有效。
六、制度修订本制度的修订应及时跟踪动火作业的实践,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地掌握企业和社会技术发展的新情况,不断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推广实施。
七、总结动火作业是一项危险性极高的作业,为了保护工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制定合理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非常重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保障人员身心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离辐射、易燃气体等形式进行的点火、烘烤、焊接、切割、热处理等活动。
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动火作业必须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未经专业人员批准和监督,任何人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第六条动火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保证工作人员熟悉并遵守施工方案。
第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准备充足的安全防护装备,并保证工作人员正确使用。
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落实责任,明确各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动火作业必须加强现场管理,保持清洁、整齐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进行事故预案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处置和应对。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动火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规范作业程序和操作步骤,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必须在充足的通风条件下进行,确保氧气供应和烟尘排放。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必须防止火源直接接触易燃物,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的易燃物、可燃物,保持安全环境。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做好防火巡查和监控,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协调工作,保证施工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必须严禁在有爆炸危险的区域进行,必要时需要封锁和隔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必须配备适当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确保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培训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动火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获得相关证书,未取得证书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____%。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____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____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4.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4.1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要求、《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管理,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固定动火区作业。
3、职责3.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安全负责。
3.2安全部门是动火作业审批管理部门。
3.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火作业过程负责。
3.3.1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现场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同申请单位共同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3.2动火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呈验《动火作业票》,经其确认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3.3监火人:监火人由申请单位委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监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在动火完毕后,会同动火作业负责人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场。
3.3.4申请人:申请人由申请单位委派,负责填写动火作业和作业环境的基本信息,并负责票证的办理手续。
3.3.5动火单位负责人:动火单位负责人为动火单位的部门负责人,负责与申请单位的动火作业衔接,检查《动火作业票》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票》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利。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1.1、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工作原则: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全面部署、重点保证;统一指挥、统一安排。
1.3、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1.4、专业术语:动火:燃气管道和设备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动火作业的组成部门和职责2.1、综合办公室:负责动火证的审核和现场监督。
2.2、总经理:负责动火证的最终审定和签发。
2.3、各生产部门:负责动火证、停气通知单的办理、签发、审核;制定重大动火作业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参与动火作业;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或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负责组织对动火作业进行配合。
2.4、公司运销管理部:负责将停气信息按约定方式通知用户。
2.5、公司运销管理部调压工、巡线检测员、配气工等:根据各自的工作管理范围,负责动火作业的停气和恢复供气(以签发的停气通知单或指令为准);安全技术员,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监护工作。
施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动火作业现场抢险、急修、维修的工作。
2.6、市场工程部:负责备齐资料,申请办理动火证;负责动火作业的组织实施。
3、动火作业的申报3.1、“动火证”的申报应提前进行,一级动火作业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二级动火作业应提前2个工作日以上;三级动火作业应提前1个工作日以上;四级动火作业应提前4个小时以上。
为确保动火作业的计划性,不得随意更改动火作业的时间和动火作业方案;一、二级动火申报时必须提供动火方案。
3.2、改期进行的动火作业需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动火证”。
4、动火证的办理4.1、施工队在燃气工程安装完毕后,依据燃气工程质量检查合格后,由市场工程部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移交相关资料到运销管理部签收后,到公司综合办办理“动火证”。
涉及到改造、需动火后才能出具竣工图的,施工队可先出具设计图,办理“动火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要求、《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等。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所有动火作业管理。
第三章职责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火作业过程负责。
第四章制度内容第五条定义动火作业:在禁火区或盛装过危化品的容器和管道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第六条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指在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七条动火作业安全要求1、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火作业安全作业证。
2、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3、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八条动火分析1、动火分析应由专职人员进行分析,凡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他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作业的取样点,应由动火所在部门的现场管理人员提取,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第九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生产存在易燃、易爆的特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车间(部门)和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部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第二章动火管理要求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定义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1、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假日、周日或安全部通知的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进入煤气、煤焦油、粗苯、洗油、碱液、硫酸、氨蒸汽共7种介质的设备、管道、储罐等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五条禁火区范围的划分1、特殊禁火区域:A、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煤气、煤焦油、粗苯、洗油、碱液、硫酸、氨蒸汽共7种介质的管道、阀门、法兰本体上。
B、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煤气、煤焦油、粗苯、洗油、碱液、硫酸、氨蒸汽共7种介质的设备、设施、储罐、呼吸阀、阻火器、放散管、仪表本体上。
C、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煤气水封、煤气下液水封本体上。
D、生产运行状态下的鼓风机房一二层、焦炉地下室、锅炉房、煤气计量间。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公司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财产及职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一、公司内严禁私自动火。
二、确因生产需要而实施动火作业时(包括电、气焊,锡焊,喷灯,电炉),在动火前须向公司消防队申报,由施工部门按要求填报“津酒集团动火作业申请表”,消防队人员对动火现场检查核实,并接受动火监督。
三、申请动火作业部门(单位),在施工前由施工部门(单位)对动火作业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如对动火作业地点、周围墙壁、地面、飞花或者易燃物的清理,配备足够的灭火器)。
四、实施动火作业的部门必须在动火作业现场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经常检查并注意工作地点周围的安全状态,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五、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时,应有防止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火花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并应防止灼伤。
严格遵守防火操作规程,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岗位培训合格证,没有电气焊操作证人员不得动火作业,乙炔瓶和氧气瓶间距不得少于5米,气瓶与作业现场间距不得少于10米。
六、不宜在雨、雪及大风及气候恶劣天气进行露天电气焊等动火作业。
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施工作业,应在完成申报程序后在消防队监督下,采取遮蔽、防止触电和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的基础上进行施工作业。
七、动火作业完工后,施工人员应仔细清理现场(包括所有能够波及到的区域),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确保动火现场安全。
八、公司内部及各驻外机构未经许可严禁使用电热器具。
确因生产和工艺要求需要使用电加热器具时,必须向公司主管领导审报,经批准并在公司综合部备案后,由电工进行安装,并采取安全防火措施,依照所确定的电热器具安全操作规程使用。
九、凡未办理审批手续,私自动用动火作业者,按照《消防法》、《天津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津酒集团消防安全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者及施工部门(单位)领导责任。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1.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
将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第四条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1。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1.一、二级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审核签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不在时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主任审核签发;2.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同生产部进行初审同意,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批准.第六条动火作业安全措施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4。
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明确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安全场所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加强企业防火防爆的全面管理,有利于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安全,保障公司财产、设备、人身安全,有利于企业生产安全顺利运行,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三、定义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工具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管道、阀门等。
重点防火单位:机房车间,维修车间,加油点四、动火作业分类根据公司生产环境,动火作业可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存储易燃易爆物品装置、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设备停机的状态下的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一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检查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然物、易燃气体(氨、油)管道、电缆沟等,应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拆除管道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确定管道介质彻底清除再动火。
5)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动火点附近如有可然物、易燃气体管道、电缆沟等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6)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及压力表等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9)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_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_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动火作业行为,保障广大员工在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范围动火作业是指采用明火、电热、机械磨擦、高压气体或其他方式产生的火花等可能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活动。
第三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一)安全措施设计及备案1、在施工前,安全员和施工单位应设计好安全措施,包括明确动火范围和常见火灾危险源,制订出进出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在可能出现火灾及爆炸灾害时,能够迅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危险。
2、安全员和施工单位应将设计完成的安全措施备案,并上交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检查备货品质1、检查动火用工具(包括钳子、斧头、燃烧器、喷枪、焊接机等)是否完好无损、带电部位是否绝缘良好、容积是否足够等。
2、检查备货的危险品是否为真正的好品质,以免诱发爆炸。
3、检查所用材料,如电缆线、氧气瓶、乙炔瓶等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和其防火等级。
(三)检查施工现场1、检查动火现场前,要仔细检查施工现场中是否有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明火、纸屑等火种。
2、施工现场中要严格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专门的柜子或容器中,避免受阳光雨水等因素影响,造成易燃危险物品引燃火灾。
第四章动火作业时的施工要点(一)应进行好的通风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系数较高,若无良好氧气,火源极易发生爆炸和起火,应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
(二)应采取好安全措施1、动火施工现场应有一名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举牌管制,指挥动火方向。
2、施工人员必须各自穿好防火服,带好口罩。
同时也要戴好眼镜等护具。
动火时应要保证手持类的电动工具防护垫塞,带上适当的手套。
3、动火前应将施工区域分散开来,避免一次性动火造成连环事故。
4、在动火触电的时刻,其负责的绝缘层必须强化以及防水。
5、严格按照验收规定考核动火前的供气、供电和供水情况。
(三)应保证用火环境安全可控1、施工区域内应不准有气味不好或有危险的物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烧烤、火焰喷涂等以明火或高温热源进行的工作。
第三条责任主体:公司领导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动火作业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科学技术服务部门要负责动火作业的技术支持,协助制定各部门的动火作业计划,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五条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配合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
第二章安全措施第六条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计划,明确动火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控制措施等,并经过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
第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指示安全出口,保证作业区域的安全通道畅通。
第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完整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水带、消防器等,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消防设备的有效性。
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防护用具,包括防火服、防护手套、护目镜等,并配备防护装备。
第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十一条在动火作业现场禁止吸烟、乱丢烟蒂,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禁止进行其他危险行为。
第十二条在动火作业现场周围必须设置专人进行监护和警戒,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三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申请,由责任人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动火作业的安全培训和交底。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中严禁超负荷作业,必须按照动火作业计划和规定的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定义、分类、安全要求、操作流程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管理,旨在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动火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烧烤等使用明火的作业。
三、定义和分类1.动火作业:指在易燃易爆物品、压力容器、管道等场所或设施附近进行焊接、切割、烧烤等使用明火的作业。
2.动火作业分类:根据动火作业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四、安全要求1.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落实。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并确保其完好性和有效性。
4.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动火作业后,必须清理现场,确保不留下火种和安全隐患。
五、操作流程1.动火作业申请: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部门或个人,需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并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
2.审批:安全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申请表》进行审核,根据动火作业分类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现场检查:安全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4.动火作业:经过审批和现场检查后,动火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
5.完工验收:动火作业完成后,安全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验收,确保没有留下火种和安全隐患。
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现场。
六、监督检查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动火作业行为,安全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动火作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遵守本制度规定,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实行动火作业申请工作制度是工厂防止火灾事故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在公司生产场所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得到批准后方可作业。
2 定义
2.1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 易燃易爆场所: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5001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3.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工厂特殊动火作业装置和部位:氯酸钾车间电解工序、氢纯工序、干燥包装工序;双氧水车间稀品工序、浓品工序、配制工序;材料科成品库。
3.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工厂一级动火作业装置和部位:复分解工序、重结晶工序;材料科成品罐区、原辅材料库、化学品库;总变电所;厂区管廊。
3.3 二级和三级动火作业
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其中:二级动火作业区域为氯酸钾车间盐水工序;双氧水车间污水站。
三级动火作业区域为双氧水车间动力站、循环(消防)水站;材料科盐库、机修(钢材)库。
3.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工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降级管理。
3.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5 夜间动火作业视情况可特殊处理。
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
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 4.2 规定执行。
4.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 21%。
4.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 在铁路沿线(25 m 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4.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 4.1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兼)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 10 m。
5.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百分数)。
6 职责要求
6.1 动火作业负责人
6.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2 动火人
6.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6.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6.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6.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6.3 监火人
6.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6.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4 动火部位负责人
6.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6.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7.2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7.2.1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 7.3 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7.2.2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2.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7.2.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 《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
7.3 《作业证》的审批
7.3.1 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初审、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核后报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
7.3.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7.3.3三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7.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8 h。
7.4.2 二级、三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7.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