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海关行政执法中的适用海关缉私行政执法合理性研究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分析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分析发布时间:2021-09-28T08:22:23.649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8期作者:韩 鹏[导读] 摘要:随着当前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增强,对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深入研究,要增强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合理调节。
因此,本文阐述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概念及其内容,探讨信赖保护原则所发挥的作用,可以建立良好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国家的法治建设进行力量的增强,提高行政的效率,分析信赖保护原则应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比如对于补偿范围没有进一步明确,缺乏完善的司法体制作为补充等,提出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及适用规则,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改进。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分析韩 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300201)摘要:随着当前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增强,对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深入研究,要增强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合理调节。
因此,本文阐述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概念及其内容,探讨信赖保护原则所发挥的作用,可以建立良好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国家的法治建设进行力量的增强,提高行政的效率,分析信赖保护原则应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比如对于补偿范围没有进一步明确,缺乏完善的司法体制作为补充等,提出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及适用规则,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改进。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分析;适用条件引言:在当前的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要重视其社会服务与管理职能的应用,加强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合理调解,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在行政法中,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深入分析,要明确其具体的概念和内涵。
信赖保护原则适合于违法受益行政行为的场合,特别在撤销的过程中,政府单位给予充分的补偿,侧重保护私益,这是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关键一步,要分析信赖保护原则应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应对对策,在实践的过程中对责任政府进行打造,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行政执法中信赖保护原则适用路径研究
二、 行政执法中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的必要性
信 赖保 护 原 则 的价 值 目标是 维 护 法律 秩 序 的 稳 定和 保 护 社 会 成 员 的正 当权 益 , 是 全 面推 进 依 法 行 政 , 这 弘扬 社 会
21 0 2年 3月
湖 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 u n l b i nvest ol e o r a Hu e i riyof P i of U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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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期 总第 16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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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执 法 中信 赖 保 护 原 则 适 用 路 径研 究
来 的 与 相 对 人 之 间稳 定 的法 律 关 系 , 结 果 降低 了政 府 的 其
行为; . 3如果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 为安 定性和合理预 期 的信赖 , 按照 自己的计划形成或实施 了一 定的生活或秩 序 , 该行 为却 因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 工作 人员的原因无 但 法 实现 , 致使相对人 的预期落空或者增加不可预 见的成本
【 者简介】李浩, 山东巨野人, 作 男, 菏泽学院法律系。 【 基金 项 目】菏泽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 目课题“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 究” 项 目编 号: ( XY0 F 2 成果之一 8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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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浩: 行政 执 法 中信 赖保 护 原 则适 用路 径研 究
对立 , 势必会增加行政执法 的社会成本, 或者政府只能完全 借助 国家强制力进而演变为赤裸 裸的专制 , 那样就会使整
或作为其建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行政均衡 原则 的具 体组成部分写入教科书 。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 眦 现行 的《 行 政许可法》 第八条对该原则作 出了明确规定。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 , 是指基于维护法律秩序 的安定性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遵循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具有保护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法的诸多原则中,信赖保护原则是具有重大作用的一项,本文将就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与实践应用展开论述。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公民依据合法的官方行政行为所认为的权利或利益应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单方面予以变更、收回或削减的原则。
简言之,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一旦形成,对于公民必须保障其合法性与稳定性,不能轻易改变或废止。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在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对于公民权利的确认或限制,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基础上,如果公民按照该行政行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行为,则这样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保障公民信赖可以使得行政机关更加符合法治与公正的精神,建立可靠的社会信任与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的稳定和谐发展。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历史渊源信赖保护原则是欧洲法系的法律原则,最早出现在1990年德国《基本法》中。
德国的信赖保护原则被广泛地认为是欧洲法系中最先进与成熟的原则之一。
该原则在英国也有类似的表述,称之为“合法信赖期间原则”(legitimate expectation)。
日本等国家也在相应的法律中载明了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
在我国,信赖保护原则虽然尚未明确载入具体法律条款,但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已经被广泛地引入实践应用。
这是因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政策保障工作要求,已经将服务对象和公民利益放在了更加重要而优先的位置上,要求行政机关不仅取得公众的大力支持,而且还必须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公正和合法性。
信赖保护原则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实践应用在我国实践中,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审判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例,该法在第二十四条中已经明确了“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之前行为产生合理依赖并酌有不当得利得失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确认之前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问题及完善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问题及完善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依约依信所获得的法律权益和利益,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受到保护的原则。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也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一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如果没有遵循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可能会出现滥用行政权力的情况,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
二是法律法规过于笼统。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法规中的很多条款都比较笼统,没有具体规定应该如何依据行政信赖原则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中的相应条款,明确维护行政信赖利益的各种措施和方法,从而使法律法规更加具体化和实用化。
三是去法治化。
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不遵循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采取的是“人情主义”、“权力寻租”等非法的方式行事,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在完善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完善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制度,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此外,还可以加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意识,从而实现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有效实施。
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摘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起源与私法领域,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具有明显的关联性,在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过程中,法治建设不断的完善。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体现标志着法治的进步,本文基于行政法内容分析,探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应用,并对其理论依据、原则内涵进行论述,提出了完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途径。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完善途径引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构建具有威信政府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不断完善过程中,其逐渐延伸到公法领域之中。
在行政领域,其与公民基础息息相关,并逐渐成为法律中的基本原则。
在行政法中应用、完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于促进法治完善、保护公民群众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用的价值。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概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在行政工作中言而有信,政府要保障群众的基本权益,保障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基于信任而获取利益的行为,应当给予保护,在此原则下,政府行政工作应深思熟虑,尽可能言出必行,避免行政形式主义问题出现。
基于行政法中的利益保护原则分析,其主要包括以下条件,分别为行政行为生效、基于信任而引发的行为,两者存在一定因果逻辑关系。
该原则保障人享有权利,政府应保护权利,若因相对原因损害了别人的利益,应给予补救。
基于该原则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可以将其划分为诚实守信原则、安定性原则。
基于信赖利益保护方式分析,可将其分为程序性保护、存续性保护、财产性保护。
基于其在行政法的适应性研究,应对其进行完善[1]。
二、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完善途径(一)明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法律地位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原则进行了概述,在《行政许可法》中,第8条、第69条均设计到了个人信赖利益原则,并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了衡量。
法律原则是衡量法定体系标准的重要内容,基于法律规则的指导作用,是保障法律适用性的基础。
在行政法领域,法律原则缺失,致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律地位缺失,仅仅依靠规则无法完全保障公民的利益,相比较原则而言,法律地位更具有权威性,规范性。
我国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的完善
我国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的完善上述有关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含义与内容、理论基础、大陆法系中的制度设计以及在我国行政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地说明,下面将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
(一)确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为了让行政法能够在实际的践行当中有明确的方向指导,一般会在其中设置几大基本原则,以辅助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法的落实和执行。
相关的原则表现的是行政法的规范性思想和指导精神。
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上,学术界通常会从宪法出发,根据相关的内容对行政法的落实进行规范,因此相关基本原则需要具有合法性,并且有助于解决司法践行当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模糊情节,帮助行政机关在面对这些模糊情节时能够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方向。
但是当前国内行政法中已有基本原则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对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
如何扩充其内涵和外延,帮助行政法具有更好的践行基础和氛围,是当前行政法学术界研究的热门课题[13]。
在此背景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吸引了越来越多人关注的目光。
该原则旨在完善法治以及促进法治的健康发展,从而让国内行政法能够表现出更加务实的特点。
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同行政机关的具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是密切相关的,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发现自身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节时,并且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需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一定的补偿。
这是一种体现法律公正的原则,它从公民的基本权益角度出发,让行政相对人能够站在与行政机关同一高度的平台上进行对话,提升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让其具备向行政机关提出权益损害补偿的可能。
它将更好的推动国内行政法更加公正化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上述特征足以说明,其可以被列入行政法基本原则范畴之内。
故而,国内行政法界的学者过去几年都热衷于研究是否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
有些学者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贯穿于当代行政管理和行政法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个环节之中,且符合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诸项标准。
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适用
Lege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塑查垒盒三!!!竺!三望坐.釜■■匿蕊髓论信赖利益保扩原则在我国税沽中的适用解露露摘要众所周知,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上的重要原则。
对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税法中的适用,我国大陆地区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与我国大陆地区不同的是,德国、日本等已经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税法领域的重要原则加以立法确定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适用。
本文试通过借鉴有关经验和观点,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适用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信赖利益税法纳税人权利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43-02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之概述(一)信赖利益在税法中的特定涵义‘税法中的信赖特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赖。
究其原因,税务机关拥有普通纳税人所不具有的信息资源、组织资源,处于强势地位,因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赖可以通过对纳税人设定相应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处罚来实现。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信赖利益保护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法律应该向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倾斜,防止税务机关的公权力凌驾于纳税人权利之上,以达到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
通过以上的论述,笔者认为税法中的信赖利益与纳税人的信赖利益是同义语,是指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持续性的信任以及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信任而改变了自己的经济状态,当税务机关违背其承诺时,为使纳税人恢复到原有的经济状态而赋予该方的利益。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于税法的理论基础关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予税法的理论基础,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四种学说。
其一,“诚信类推说”,该学说认为因为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适用于税法领域,故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可以类推适用于税法领域。
其二,“法律安定说”,该学说认为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对象无非是纳税人对旧法律状态持续性的信赖,并防止事后的法律溯及。
其三,“基本权利说”,该学说将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归结于基本权利保障的理论,认为基于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当适用于税法领域。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问题及完善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问题及完善行政信赖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一种具有根本性的行政法原则,它是指在行政行为中,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进行保护,并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的行政决定和行政奖励必须予以尊重和维护。
行政信赖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效力,其作用是对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对行政命令和承诺产生明确的信赖效应。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信赖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被赋予了巨大的法律价值和保障作用,但在实践中却常常面临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1. 法律规定不明确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行政信赖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部分法律条文仅就特定情形下的行政决定具有的信赖效应进行了规定,对于一般情况下的信赖利益保护并未进行详细规定。
这导致在行政行为中,公民和法人在信赖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也给行政机关的决策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2. 行政裁量权过度扩大虽然行政信赖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理论上被认可并赋予了法律效力,但在实际行政中,部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裁量权,对信赖利益保护不够重视,造成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损。
在一些具体案例中,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不够谨慎,对行政决定和奖励的信赖效果不够认真考虑,从而导致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 法院司法保护不力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行政信赖和信赖利益保护的案件处理中,一些法院在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上存在不足,造成公民和法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一方面,一些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对于行政裁量权是否合理扩大、是否滥用等问题处理不够严格,给了行政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一些法院对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不够灵活,未能在实践中给予适当的保护,导致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加强对行政信赖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立法规定,使得在法律层面对该原则的适用和保护有明确的规定。
可以考虑在相关法律中对行政决定和承诺的信赖效应进行细化和明确规定,明确各种情形下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从法律角度上对信赖利益进行全面的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简答题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行政法中,当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实施了某种行为,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如果改变原来的决定将会给相对人带来不合理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考虑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相同的法律效果,以减少对相对人的损害。
这一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和尊重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重要方式。
首先,信赖保护原则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在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实施了某种行为,如果行政机关随意改变原来的决定,将会给相对人带来不合理的损失。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改变决定之前,应当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利益,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以减少对相对人的损害。
其次,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在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做出决策,而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利益和信赖利益,以避免因改变决定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同时,信赖保护原则也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信赖保护原则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是行政行为的对象和受益者,其权利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和保障。
总之,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障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实际应用中,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利益和信赖利益,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减少对相对人的损害。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和意义。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问题及完善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问题及完善1. 引言1.1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问题及完善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公共管理领域中的重要法治原则,旨在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效能与创新。
在实践中,该原则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本文将对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在实践中的问题、完善措施以及其重要性进行深入探讨,最终旨在推动该原则的进一步完善,加强法治建设,提高行政管理的透明度与稳定性,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论述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重要性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旨在为加强行政信赖利益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和建议,推动行政管理向法治化、阳光化方向发展,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2. 正文2.1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应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遵循诚实信用、言出必践的原则,确保公民和法人依法合理行使权利的利益不受损害。
这一原则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政府在与公民和法人的合同关系中,要严格履行承诺,不得随意变更、违约或者擅自废止已经形成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当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合法合理基础上形成的信赖利益。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还包括对于政府承诺和政策的稳定性要求。
政府颁布某一政策或者作出某一承诺后,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频繁调整或者变更。
这样可以营造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增强公民和法人对政府的信任度,促进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2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实践中的问题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实践中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政机关在执行政策或法规时缺乏稳定性和一致性,导致公民和法人难以预测未来行政行为的发展趋势。
这种不确定性会影响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投资者信心不足,影响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可能因为个别利益或政治因素而变更原有承诺或政策,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管理及其法律规范的学科,信赖保护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则之一。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对于在法律规范下,依据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利、作出的决定、承诺、示意等创建的一定现实状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廉洁诚信地依据这种现实状况采取了一定行为,而该现实状况不得以任意方式予以改变。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是确立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基石,具有极高的道德性、国际性和社会性意义。
在实践中,信赖保护只能在特定情况下适用,而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因此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分别进行讨论。
一、信赖保护的适用条件1. 现实状态信赖保护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律规范下、在特定时间段内形成的一定现实状态。
这一现实状态必须是合法的,能够自由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
如果该现实状态在行政机关决策之前已失效或者认为它是无效的,那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应受到信赖保护的约束。
2. 廉洁诚信信赖保护的适用还要求必须是在廉洁诚信原则的基础上采取的行为。
如果涉及到不正当行为,那么无论该行为是否基于现实状态,信赖保护的原则也难以适用。
3. 行政机关决策的基础行政机关的决策、承诺或示意等必须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如果由于理解不清、表述不清、不当、非法等原因导致的行政机关的决策、承诺或示意等失去了他们的法律效力,信赖保护的原则也难以适用。
二、信赖保护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1. 受到破坏的信赖行政机关的行为对现实状况造成了影响,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该现实状况下合法地采取了特定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有责任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现有法律规定,否则将侵犯他们的信赖保护权。
此时,如何维护受到破坏的信赖,成为衡量行政机关合法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2. 受到挑战的信赖当行政机关采取行为,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行为超越了该机关的权力范围,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诉,要求对该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刘小涛摘要:信赖保护原则是重要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在现代行政中的地位也愈加重要。
在对信赖保护原则的渊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对比。
探讨了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形式和范围,并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进行了分析。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和地位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德国发展成功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目前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对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界定,但同时也具有相通之处。
根据各国立法和司法判例所确立的标准,以及我国许可法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表述,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前提--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忠诚。
行政主体应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以诚实信用的方法作出行政行为。
这是现代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的首要要求,也是现代国家在人民之中公信力提高的必然要求。
(2)对象--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信赖,这也是现代行政法信赖保护的范围。
(3)基础--相对人要有值得保护的信赖。
所谓值得保护的信赖,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指其对行政主体已产生了正当的信赖利益。
(4)实现方式--以适当的方式给予保护。
这是信赖保护原则的最终实现,也是其最直接的体现。
根据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对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可作如下界定: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其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或撤销的,在相对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必须合理地补偿相对人的信赖损失。
信赖保护原则的地位传统上,行政信赖保护主要表现为行政立法的不溯及既往以及违法行政行为撤销的限制.在行政法治不断革新的今天,仅仅如此理解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难免过于褊狭.实际上信赖保护原则贯穿于当代行政管理和行政法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个环节之中,且符合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诸项标准。
1、信赖保护原则贯穿于当代国家行政权力运行及对其实施监督。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司法适用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司法适用行政法是指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则是指在行政法中,对于一个已经形成的、合法的信赖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地削减或者撤回,必须予以保护。
在行政法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被广泛运用,并经常作为司法实践和裁判的重要依据。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我们必须先了解什么是信赖利益。
简单说来,信赖利益是指在特定的事实和情况下,一个人在履行某些法律中所依据的权利、义务、法规、政策等时所得到的合法期待。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相关的权利主体做出了不符合这种合法期待的行为,那么就会对这个人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要应用于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和批准,二是政策和法规的变更。
在行政许可和批准方面,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可以保护那些已经满足了规定条件,且已经获得行政许可和批准的申请人的权益。
例如,一个企业已经依法获得了营业执照,如果行政机关后来撤销这个执照,就会严重损害这个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发展前景,破坏市场稳定,不符合国家推行的公正竞争、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在政策和法规的变更方面,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同样也有重要的作用。
例如,当一个企业依照政策和法规的规定投资了某个产业,在这个产业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和市场地位后,政府推出新的政策或法规,导致这个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发生了改变,企业的经营收入和盈利水平也受到了严重影响,那么企业就可以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政府在推变新政策或法规时给予其一个合理的过渡期,让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和新的经营环境。
在司法实践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
首先,必须要有一个已经形成的、合法的信赖利益。
也就是说,这个信赖利益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例如它必须是基于法律、行政规章或者其他规定而形成的,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必须得到认可等等。
其次,这个信赖利益必须是在行政机关的明确承诺、保证或者授权下形成的。
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一 定 的稳定性。只有法律具有稳定性 ,才能实现其规范 保护。信赖利益保护的本质在于保护相对人的私人利
社会的目的。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保证法的安定性表现 益 ,因此在出现其他原 因可能需要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
为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都要受其约 日寸,首先考虑的就是个人利益 ,尽量维护这种可得或既得
行政法领域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 ,后来立法正式将其确 对政府的信任而实施一定的行为,二者有因果关系:相对
立为一项基本原则 ,大大提升 了信赖利益保护的地位。 人享有信赖利益 ;政府对于相对人的正 当的信赖利益应
受德国影响,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将信赖利益保护 当予以保护。但是这种对私益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如
法 不可抗力等不能预见的特殊情况,并遵从程序法定的规 们的疑虑。在随后的具体 实施中,行政机关仍要依据法
7百 则 ,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 的行政决定。行政 律规定的程序一步一步进行 ,自觉接受公民的监督。这
行为生效后 ,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社会公众基于 样做一方面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一方面提升 了决策的科
在表 现即为信赖保 护原则”。日
的信 赖利益进 行保护 。基于法 的安定性 原则 和尊 重和 保
第二,法的安定性原则。法律作 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障人权 ,如果行政相对人充分信任行政主体 ,并由此产生
规范,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规范和指引,必然要求其具有 信赖利益 ,则这种信赖利益不应该被剥夺,法律应该予以
束和 限制,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要尊重 ,不能任意干预 。 利益。即使行政行为有瑕疵或者违法 ,原则上不轻易改
但是 ,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oIN期 变或撤销 ,只有在特殊情形下予以改变或撤销 ,这种特殊
简述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适用性
简述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适用性程云鹏摘要:信赖保护是近年来行政法中关注程度较高、研究讨论很多的论题之一,关于其是否应上升成为宪法层次的原则以及是否应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学理上尚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世界各国和地区对这一原则认可的程度也不尽相同。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化已成为一个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对于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宏伟事业来说,它更是一个必然趋势。
在我国立法中,信赖保护并没有被明确规定作为行政管理的一个要求,它不是行政法的一个原则,更谈不上是一个基本原则。
但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法制不断健全以及人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政府和人民之间越来越需要建立一种更加稳固的相互信任的关系,这种信任关系不仅仅只是建立在相互守信的基础上,而是需要一种规范性的、上升到法律层面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信赖保护原则正是基于这一需求而产生的。
在我国行政管理中,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化显得迫在眉睫。
一、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认识信赖保护原则通常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作出一定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这种信赖利益,或者如果撤销必须补偿其信赖损失。
如:某私营企业主因业务扩展需要,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经营用房,获批准。
该企业主陆续办理了其他各项审批手续后开始施工,直至经营用房竣工并投入使用,投资共计几十万元。
但在该市随后的城市规划整治中,规划局认为当初批准该企业主建设经营用房不符合本市总体规划要求,决定收回批准建房决定,同时责令其马上自行拆除所建房屋。
很明显,如果该行为执行,该企业主将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但在整个事件中,企业主并没有什么过错,规划局则是纠正了自己的行政行为,难道要企业主自己承担经济损失吗?这里就涉及到信赖保护原则问题,即企业主由于对公权力(规划局对申请建房的批准)的信任而投资修建了经营用房,该投资(包括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企业主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给予保护,规划局不得随意撤销自己的决定,如果撤销,必须对企业主施以补偿。
海关缉私应遵循哪些原则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海关缉私应遵循哪些原则海关缉私是指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在各监管场所和设关地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而进行的一种管理活动。
海关缉私的原则(一)实事求是,依法行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是在海关缉私中要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不夸大、不缩小,正确地对待处理问题时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或标准。
坚持这一原则就是将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原则在海关缉私工作中加以具体运用,这是做好海关缉私工作的基本保证。
在海关缉私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缉私人员从客观存在出发,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由点到面,反对先入为主、偏听偏信、感情用事、主观主义,培养客观、深入全面地观察和认识问题的思想作风。
在情报收集中,注意做到客观、准确、及时、系统,保证真实性、可靠性。
在案件缉查中,尊重客观事实,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
收集证据,注意不将主观臆想、猜测怀疑、赌咒发誓、道听途说、假设材料当证据;不只注意收集当事人从事走私和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证据,还要注意收集当事人非走私和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走私和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证据,确保证据材料的;隹确、可靠、真实、充分。
案件处理中,要认真细致地核对材料,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注意发现问题和矛盾,避免靠主观判断对案件作出结论和处理。
在海关缉私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还要求缉私人员注意听取不同意见,在办案中有错必纠,勇于改正错误。
结合近几年海关缉私的执法实践,强调执法环境的严峻性、依法办案是海关缉私执法的根本。
而且,在注重实体法的同时,一定要强调注重程序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就是在海关缉私中要坚决按照《海关法》、《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来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规范海关缉私人员的行为。
这是正确理解和贯彻海关“促进为主”业务方针,体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思想的一个方面。
浅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浅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民权益的一个重要法律规定。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确切含义和适用范围并不容易被准确理解和解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中遇到的问题。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信赖保护原则意味着在公民与政府进行各种法律事务时,必须保持诚信、信任和信赖。
这一原则使得行政机关负有保护个人拥有的权利、利益和合法期望的职责。
言下之意就是,公民有权期望政府遵循法律的规定,并且不能随意更改规定,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保障,同时必须依据诚信原则,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个公民,不偏不倚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正当权益。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信赖保护原则通常适用于两个方面。
首先,它适用于那些与政府机构之间有事务处理的公民、企业或组织,如申请行政许可证、与政府签订合同等。
这些申请人或签署方必须能够依赖政府的决定,以便他们获得相关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对其合法期望的保护显得十分关键。
其次,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那些因行政机关错误操作遭受了损失的人。
如果行政机关的某个决策或操作造成个人或企业的损失,则理当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机关对各方进行的承诺或作出的行为也应该能够受到相应的尊重和执行。
三、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的问题和应对尽管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是一项很好的法律制度,但在线条的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或困难。
1. 对合法期望的界定不明确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期望,但从法律上看,这是一个含义比较模糊的概念。
这种模糊性使其容易受到不同解释,为此,在行政操作的实际应用中,频繁出现对“合法期望”的不同解释。
2. 对界定过期合理期望缺乏需求当行政机关对某个问题做出决策时,许多人都可能会基于这一决策来做出行动或作出安排。
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
z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 2-13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 (3)(一)信赖利益原则的含义与内容 (3)(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 (3)二、大陆法系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制度设计 (4)(一)侧重于实体性保护 (4)(二)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及限制 (5)(三)信赖利益赔偿的限制 (7)三、我国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的现状及问题 (8)(一)我国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的现状 (8)(二)我国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9)引言 (9)四、我国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的完善 (10)(一)确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11)(二)制定行政许可赔偿、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11)(三)完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 (12)参考文献 (13)诚信承诺书本人作为《论铸刑鼎之争及其启示》一文的作者,郑重承诺:一、本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独立完成的,其中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和相关数据,都是真实的,并均准确地标明其来源;除标明来源的内容以外,不包含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内容、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和数据。
二、我保证本论文中没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规定的任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若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任何处理,承担取消论文成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交回并注销学历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学生签名:2017 年 6 月 2 日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摘要]信赖利益是基于公平正义原则而以合同的形式约定的一些特别规定,信赖利益的出现,是对传统公正思想在法律上的一次巩固和加深,符合人们对于契约精神中诚信的追求,本文重点研究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针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对的建议。
论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的适用
论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的适用信赖保护原则亦称保护相信原则,也有学者将其冠为“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始于一战后的德国,特别是1973年召开的德国法学者大会将行政法上之“信赖保护”作为其主题之一,引起各国学者广泛关注。
1976年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对该原则加以明确规定。
与以往的立法相比,我国《行政许可法》的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就是在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中首次引入了西方国家盛行已久的信赖保护原则。
这无疑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创举和进步,必将对促进我国政府及政府公职人员转变执政观念,树立诚信意识,建设诚信政府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行政许可法》的这一立法贡献必将载入史册,在未来的实施中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何具体适用这一原则,使之在执法实践中得以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
一、适用范围与方式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发生在行政立法和行政行为领域。
1.立法中的适用。
行政许可在立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溯及既往问题,而是法律变动时的利益保护问题。
对与前者,我国《立法法》第54条作了统一的原则性规定,即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除外。
对于后者,传统的行政法并不主张国家对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随着公共负担平等观念的传播,人们开始认为:如果法律确使特定人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以制约法律过于频繁变动,保护民众对法的信赖和基于此种信赖实际和期待产生的利益。
如德国、法国等都规定国家要对立法行为负赔偿责任。
我国《行政复议法》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其可诉性呼声亦愈来愈高涨。
《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明确提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而导致许可的变更或撤回,行政机关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害的的相对人给予补偿。
可以说间接实现了法律变动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2.许可行为中的适用。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重点发生并体现于行政许可行为中,集中表现为对行政许可的撤销、变更与废止的限制。
对此,《行政许可法》在第8条2款和69条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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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海关行政执法中的适用——海关缉私行政执法合理性研究杭州海关缉私局蒋建华王栋正义是法律最为重要的价值目标。
在现代社会,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兼顾秩序与自由、重视法律本身的价值、重视社会正义的实现,成为衡量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
法治,并不是刻板的法律条文之治,不是简单、机械的“对号入座”。
行政行为基于法律授权而存在,行政行为仅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其具有充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是应当在追求形式理性的同时体现实质正义。
然而,一般具体的法律规范并不足以满足个案正义的要求,必须运用法律原则作为补充。
经过多年缉私行政执法实践,笔者认为,在海关缉私行政执法中,合理地运用信赖保护原则是体现执法合理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实现执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一、法律原则在执法实践中适用的必要性法律是一种由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等要素构成的统一整体。
法律规范,是指那些具体规定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准则;法律原则是指那些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是与法律规范相对应的法学范畴。
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平正义,真正的公平正义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其中,形式正义是基础,即法律首先体现在平等的普遍性的约束力,即对任何人和事都必须一视同仁,这保证了法律的刚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规范只能对一般情况作出规定,保证在通常情况下法律正义性的实现,但对于某些具体的特殊的情况,是无法一一实现实质公正的。
然而,正义双重性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实质正义”,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在遵守法律一般规范的同时,必须根据个案情况的需要做出公正适当的决定或裁判。
显然,一般具体的法律规范并不足以满足个案正义的要求。
这是因为所有的具体规范都是内在地不确定的,法条有尽,世事无穷。
即使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时再多方考虑论证,也不可能事先预见到今后所有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即使法律条文再多再细,都难免存在着局限性。
完全通过补充立法或者修改法律的方法,去弥补法律漏洞、去衡平个案中的不公,这样的做法是不切实际的。
而要克服法律规范的这些局限性,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法律原则的运用。
当法律规范含混不清或是模棱两可时,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做出适当解释;在可适用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加以协调统一;即使在没有现成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情况下,也可以借助于原则推导出依据,这是现代法的一项重要技术。
合理运用法律原则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是十分必要的,惟有借助于法律原则,才能将法定目的与具体个案联系起来,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价值宣示,体现了法律的价值追求。
在执法中适用法律原则,就是在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时,不完全拘泥于制定法的条文,而是要结合立法原意,深刻理解法律原则,考虑到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例中作为法律依据的有效性从而合理执法,避免简单地、机械地适用法条而出现背离法律目的的后果,追寻最符合个案公正与普遍正义兼顾的法律效果。
行政法的法律原则有很多,如,依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等,在海关缉私行政执法中已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而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海关缉私行政执法中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却不多见。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内涵信赖利益本是民法上的一个原则,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说:“只有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至少普遍得到维持,信赖能够作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础的时候,人们才能和平地生活在那一个哪怕是关系很宽松的共同体中。
在一个任何人之间不信任的社会中,大家就像处于一种潜在的战争状态,这时候就无和平可言了。
信赖丧失殆尽时,人们之间的干扰也就受到至深的干扰。
因此信赖原则同互尊重原则、自决原则、自我约束的原则一样,是一项正当法的原则。
”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逐渐被德国行政法所吸收,并且为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所借鉴,成为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法学界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解是,“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指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所造成,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
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由于存在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这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形成、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直接影响相对人了的权益。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即具有确定力,使得现存法律秩序得以确定下来,是一种最为常见的信赖对象。
对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基于违法而撤销或是基于公益而废止,都要考虑到相对人的信赖保护,保护公民正当合理的信赖。
简单地说,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核心含义就是国家应当保护公民正当合理的信赖,它体现了实质正义的要求。
三、海关缉私行政执法能否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在开始探讨之前,让我们先来看两个发生在海关缉私行政执法中的案件实例。
案例一:经查,海关发现甲企业自2003年以来一直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传真机用色带,申报商品编码84439990,而经海关对传真机色带进行归类,认为编码应为96121000。
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甲企业每年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手册时,在递交的《企业年度出口成品备案申请表》上备案出口货物传真机色带的编码就是84439990,而海关每年都通过了对手册的备案审核,并加盖“归类已审核”的印章。
几年来,甲企业在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申报有误的报关单数为111票,由于编码84439990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较编码96121000高,导致企业从国税部门获得多退税了16万元。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加工贸易备案属于海关行政许可项目,海关已审核同意甲企业的备案申请,做出了行政许可,那么能否再认定甲企业存在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呢?在对案例一进行讨论的同时,我们又遇到了案例二:经查,2007年5月起,乙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玻璃纤维缝编毡等玻璃纤维制品,根据产品特点将货物归入70199000.00的商品编码并向A海关申报出口。
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乙企业一直以这个编码向A 海关申报,海关验讫放行,未提出异议。
2009年5月26日,乙企业在B海关申报时,B海关建议将编码改为70193900.00,乙企业同意并进行改单申报。
但乙企业对此归类存有疑问,公司内部讨论后决定今后仍以70199000.00的编码向海关申报。
直到7月17日,乙企业向B 海关提请预归类。
经海关总署归类指导意见确定,乙企业出口的玻璃纤维制品应归入70193900.00。
经向国税部门了解,2009年4月1日之前,70199000.00和70193900.00的出口退税率是相同的,均为5%;2009年4月1日起,70199000.00项下的产品出口退税率由5%调整为13%,70193900.00项下的产品出口退税率仍为5%。
案发后,乙企业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以5%的退税率向国税局重新做了申报,国税局已将多退的税款进行了抵扣。
对案例二的处理,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自2007年5月起,乙企业就一直存在向海关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的行为,在2009年4月1日出口退税率没有调整前影响了海关统计,在出口退税率调整之后影响了出口退税管理,应当分别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乙企业自2007年来一直以70199000.00向A海关申报出口,确实存在着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行为,但鉴于A海关加盖验讫放行章后未提出异议,出于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同时考虑到海关归类是一项复杂的技术性工作,所以可以按照B海关正式通知乙企业其归类有误之日即2009年5月26日作为时间点区分违法事实,将当事人2009年5月26日前的行为定性申报不实行为但不予处罚;5月26日之后,因B海关已通知乙企业归类有误要求改单申报,此后乙企业仍以错误的编码向海关申报,故对这部分行为定性申报不实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科处罚款。
上述两个案例中,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是否要运用信赖利益保护去处理案件,现场海关做出了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在缉私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时,能否推翻这一行政行为或是撤销行政许可?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已经并非是单纯的法律执行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要充分理解法律,关注执法效果。
由于海关工作的特殊性,常常也导致海关面临相对人对执法公正的追问,合理行政成为海关人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合理行政要求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形式正义、达到基本的合法性标准,更要求符合实质正义,达到合理性标准。
海关执法时,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实施行政行为,更要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念。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首次在法律条文中表达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
传统上,海关缉私部门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但从上面的案例中我们发现,在海关行政执法实践中能否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如何适用,却是影响案件认定的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在法律规范缺位的特殊情况下,在一定范围之内,在规则和程序的导向下,法律原则可以直接适用,这是法律原则自身的含义和功能决定了的。
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海关在确定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基础上通过适用法律做出的,是海关做出的行政行为。
但是,现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审核、放行行为,也是海关的行政行为。
这两个行政行为都以海关的名义做出的,两者之间并不是孤立的,不能互相冲突。
虽然,目前仅有《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对行政许可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但是,海关缉私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时,在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事实的认定上,如果出现海关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行为具有直接影响的情况,就应当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四、如何在海关行政执法中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其核心功能是在公益和私益之间进行价值衡量,其价值目标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一般的法学理论认为,信赖保护原则的构成要件有三方面,即:具备信赖的基础、存在信赖的表现和信赖是值得保护的。
第一、具备信赖的基础。
信赖基础是信赖利益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构成信赖基础的行政行为,不仅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第二、存在信赖的表现。
信赖表现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信赖而做出的处置行为,即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安排了自己的某项事务,并且对这项行政行为产生了确信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