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珠海横琴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珠府办〔2012〕4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5日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地价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及时反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动态变化,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下情形,采用评估市场价格。
(一)经依法批准利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方式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进入公开市场的除外);(二)经依法批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阶段或在取得后实施建设过程中(含报建、规划验收、房地产登记确权等)需要改变原已确定的用地位置、用途(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的;(三)经市政府批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商品房)建设的农村留用地,超出规划设计容积率2.0的部分;(四)原已经市“三旧”领导小组审批并经有关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实施“三旧”改造过程中再申请改变原已确定的用途(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并取得批准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市政府决定按评估市场价格计收地价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拟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将该宗地的评估市场价格作为出让底价的参考价。
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珠府 [2003]57号
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珠府[2003]57号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三通一平”,但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本市国有土地价格根据下列因素确定:(一)用地功能类别(共分十类):1、商业和服务业(含商场、市场、展销、餐饮、娱乐、健身等)、金融证券及保险业的营业场所、营业性公用事业的营业场所、加油(气)站用地。
2、住宅、别墅、写字楼、办公和停车楼(库)用地。
3、宾馆、酒店、旅店、经营性招待所用地。
4、港口、码头和陆路交通运输站场用地。
5、工业、仓储用地。
6、旅游用地。
7、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
8、营业性公用事业(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污水处理等行业)的设施用地。
9、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部队用地。
10、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用地。
(二)用地级别(各级别用地界限由市国土资源局制作分级图予以明示):1、香洲区所辖范围,共分四级。
一级地:拱北,吉大,香洲至鸡山桥以南地区,南屏大桥以东、金鸡路以南、前山明珠路和旅游路以东、农科所和梅溪水库以南地区。
二级地:湾仔(含大、小马骝洲),横琴岛横琴大桥以东、十字门、中心沟东堤以东地区,南屏大桥以西、金鸡路以北、前山明珠路和旅游路以西、农科所和梅溪水库以北地区。
三级地:南屏(南屏中学以东),南屏科技工业园,鸡山桥以北至唐家,淇澳,金鼎(包括科技创新海岸、金鼎科技工业园),横琴岛横琴大桥以西、中心沟东堤以西、解放村、红旗村、新旧村。
四级地:南屏中学以西,洪湾南、连屏西(包括保税区和香洲科技工业园),横琴岛除二、三级地以外地区。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2016年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及评估市场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电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规定,由国土部门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的地价款。
第三条国土部门依据本规定进行地价核计的时间节点分为用地批准、规划报建、规划验收和房屋确权四个阶段。
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的不同阶段,按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核实地价手续。
国土部门按照受理时的地价管理规定予以核实。
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0的宗地,按用地面积计收地价;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宗地,按建筑面积计收地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划拨性质单套普通住宅及1990年以前商品房(香洲区部分)计补地价和农民建房管理、烂尾楼整治等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以划拨、出让和租赁(含临时)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款(租金)依据本规定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珠海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评估市场价格和逐宗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开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
地价内涵中土地开发程度除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的为“三通”(宗地外通路、通电力、通电讯)外,其他区域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电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我市规定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是指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珠海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的地价款。
第三条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以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形,根据用地单位申请按照受理时的地价管理规定办理地价核实手续:(一)用地单位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
(二)用地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依法批准改变原计缴地价已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用地单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确权的。
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0的宗地,按用地面积计收地价;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宗地,按建筑面积计收地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划拨性质单套普通住宅及1990年以前商品房(香洲区部分)计补地价和农民建房管理、烂尾楼整治等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6〕12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6〕12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9日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依法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市征地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政府(含各功能区管委会,下同)作为征地工作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地和补偿安置工作,并做好征地档案管理。
项目跨区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征地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21•【字号】珠府〔2019〕60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2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的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发挥地价杠杆对推动城市更新的调节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单宗评估原则,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以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作为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二)利益共享原则,综合考虑补公贡献、拆迁补偿成本、产业扶持等因素,合理确定地价计收体系,统筹兼顾政府、村集体、权利主体和市场主体等各方利益。
(三)分类指导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设定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实施分类指导。
本办法所称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是指以拟协议出让的宗地为单位,经相关规定程序和方法评估并审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按照旧厂房、旧村、旧城镇、“三地”及补公五个类别,结合更新类型、更新方向等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计收。
旧厂房、旧村、旧城镇按照原土地用途予以区分。
本办法所称的旧厂房,包括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上的厂房、仓储建筑及配套建筑。
本办法所称的旧村,包括城中旧村或旧村庄的旧村场、生活留用地及生产留用地。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设定容积率
1.0
价格类型
地面地价
土地使用年期
50
办公用地 (B)
土地开发程度
五通一平
三通
设定容积率
3.0
2.0
1.5
价格类型
平均楼面地价
土地使用年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40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一) (F)
土地开发程度
五通一平
三通
设定容积率
1.5
价格类型
平均楼面地价
土地使用年期
50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二) (W)
土地开发程度
附件:略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9日
二、基准地价表现形式为级别基准地价、区段基准地价、商业路线价。具体以级别基准地价图、区段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区段)范围及级别(区段)价格表形式公布。
三、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住宅、工业、办公、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等五类,估价期日为2020年7月1日。
四、本次基准地价采用的是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区域平均土地开发程度和合理容积率下的熟地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征地或拆迁的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办公用地为40年、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为50年。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此次基准地价内涵如下表所示:
6.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二)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中的公用设施用地(0809),包括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除公用设施独立办公用地和营业用房用地外的设施用地。
五、珠海市的地价管理规定,将通过一定的修正,确定不同用途用地的使用价格。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珠府〔2019〕61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9〕6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8日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评估市场价格和逐宗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开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
地价中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1,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三通”(宗地外通路、通电力、通讯)。
基准地价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我市规定,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是指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珠海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的地价款。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8.09
•【字号】珠府〔2017〕65号
•【施行日期】2017.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法制工作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珠府〔2017〕6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即日起废止《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5〕1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9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违约金规定的通知(2011)-珠府[2011]4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违约金规定的通知(2011)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违约金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4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违约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现就修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关于违约金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已签订并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违约金标准有约定的,仍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收违约金。
二、凡用地已出让但未约定违约金标准及缴付期限的,涉及计收2006年12月31日之前的延期付款加收地价的,可以适用《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03〕5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按照财综〔2006〕68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计收违约金。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财综〔2006〕68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约定违约金。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03〕57号)第十七条、《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香洲区部分)的通知》(珠府〔2007〕137号)第二十条、《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08〕6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事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横琴新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
横琴新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横琴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六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在横琴新区范围内出让、划拨和临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国有土地价格的计收以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各土地用途(类别)的计收标准见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附件1)。
国有土地价格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经批准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以现状供地,涉及的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土地开发费及征地补偿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六条下列项目用地按现状供地,涉及的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2整的土地开发费及征地补偿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一)旅游用地;(二)农、林、渔、牧、苗圃、种养业用地。
第七条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 1.0 的,按用地面积计价;用地容积率大于1.0 的,按建筑面积计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商服用途的建筑物须进行楼层修正(见附件2),商服、住宅、办公、酒店用地须进行容积率修正(见附件3)。
第九条低密度居住用地按以下规定和标准计收地价:(一)低密度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 1.1 时,其地价标准按住宅基准地价的2 倍计收,按用地面积计价;(二)其他居住用地内不得建别墅和联体式别墅,只能建5 层以上住宅。
第十条游艇码头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15000 元。
第十一条横琴岛以北、以东的临马骝洲水道、契辛峡、十字门水道、夹马口、横琴湾及大东湾岸线的临水建设用地单价在其用途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价15%,临汇金湾、天沐河岸线的临水建设用地单价在其用途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价10%。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办法》已经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2023年11月3日第6/2023号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短期利用第五章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第六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先租后让第七章供后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合作区)土地供应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土地资源要素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切实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和《横琴粤澳深度介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的战略部署和要求,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工作。
第三条遵循原则合作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深度融合,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支持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二)坚持精准供应,深挖土地要素供需潜力,准确把握供地数量、节奏、时序和结构,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支持低效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高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和效益;(四)坚持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土地供应、土地监管、违约处置、到期处置或者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第四条供应方式合作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划拨、出让、短期利用、租赁、先租后让、临时用地等方式供应。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规划、建设、水务、环保、城管、农业、公安等相关单位以及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本市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除外。
第七条土地利用规划、基础测绘、地籍调查、土地档案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征地、土地信息化管理、土地执法等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20)-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27号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20)正文:----------------------------------------------------------------------------------------------------------------------------------------------------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单位以及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本市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除外。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珠海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珠海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03•【字号】珠府函〔2021〕146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珠海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珠府函〔2021〕14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地价管理体系,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我市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流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2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珠海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范围包含珠海市金湾区、斗门区所辖行政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本次公布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估价期日为2019年9月30日。
三、本次公布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如下:(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具体包含集体商服用地、宅基地和集体工业用地三种用途。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现形式为级别基准地价,具体以级别基准地价图及级别价格表予以公布。
(三)本次集体商服用地和集体工业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是在土地平稳正常情况、公开竞争市场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宅基地基准地价是在土地平稳正常情况、特定市场条件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其中特定市场是指符合政策的集体组织内部流转或有偿退出下形成的市场。
(四)集体商服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设定为40年、宅基地设定为无年期限制、集体工业用地设定为50年。
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其中各用途基准地价的内涵如下:珠海市各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内涵表用途集体商服用地宅基地集体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定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可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集体建设用地。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13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13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1日珠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适当集中国有资本,对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国有经济战略调整。
(二)相对独立、互相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横琴新区国有非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横琴新区国有非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横琴新区国有非建设用地管理,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国有非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结合横琴新区创新土地管理方式、改革土地管理制度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非建设用地是指横琴新区范围内除建设用地、海域、旧村场和集体土地以外的国有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
第三条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规划国土局)为横琴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非建设用地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工作。
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横琴公司)负责国有非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社会事业局、财金事务局、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助管理国有非建设用地。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发、利用国有非建设用地。
35开发、利用国有非建设用地,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且有利于提升横琴新区相关项目品质、完善项目配套;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第二章国有非建设用地的管理第五条大横琴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非建设用地动态巡查、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制定管理国有非建设用地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国有非建设用地日常巡查工作,采取有效工作措施进行国有非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
横琴新区已完成征地补偿但暂未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大横琴公司参照国有非建设用地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大横琴公司按工作制度组织工作人员对日常管理区域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涉嫌违法占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种植、养殖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规划国土局。
第七条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根据大横琴公司日常管理土地的面积及工作量,每年安排专项预算经费拨付给大横琴公司。
第八条规划国土局应当及时对大横琴公司报告的涉嫌违法占用国有土地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认定属违法占用国有土地的,按国家土地管理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属重大违法的,城管执法部门应于协助、配合。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2011年11月24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高标准、创造性地开发横琴新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
第三条[发展定位]充分发挥横琴新区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推进与港澳紧密合作、融合发展,把横琴新区逐步建设成为带动珠三角、服务港澳、率先发展的粤港澳紧密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珠海主导]珠海市是横琴新区的开发主体。
第五条[开发模式]横琴新区的开发坚持面向世界、优先港澳、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
第六条[发展理念]横琴新区的开发坚持生态优先,建设人口均衡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第七条[区域合作]支持澳门全面参与横琴新区开发,加强与香港交流合作,为珠中江一体化、珠江口西岸地区创新发展以及西江流域对外开放提供平台。
第八条[产业发展]横琴新区重点发展商务服务、金融服务、休闲旅游、文化创意、科教研发、高新技术和中医药等现代服务业。
第九条[支持创新]鼓励、支持和保护横琴新区进行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管理体制、城市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活动。
第十条[法治横琴]本市国家机关和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借鉴港澳地区先进的治理经验以及在市场运行规则方面的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发挥职能作用,将横琴新区建设成为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法治之区。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十一条[决委会的地位及组成]设立横琴新区发展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委会),决定横琴新区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决委会由市、横琴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管委会]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横琴新区的行政管理机关,在决委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横琴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务。
管委会应当每年向决委会报告工作,并将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决委会的职责]决委会负责审议决定下列事项:(一)横琴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二)横琴新区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与港澳合作开发项目;(三)管委会提请的需与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协调的事项;(四)决委会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珠府 [2003]57号
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珠府[2003]57号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三通一平”,但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本市国有土地价格根据下列因素确定:(一)用地功能类别(共分十类):1、商业和服务业(含商场、市场、展销、餐饮、娱乐、健身等)、金融证券及保险业的营业场所、营业性公用事业的营业场所、加油(气)站用地。
2、住宅、别墅、写字楼、办公和停车楼(库)用地。
3、宾馆、酒店、旅店、经营性招待所用地。
4、港口、码头和陆路交通运输站场用地。
5、工业、仓储用地。
6、旅游用地。
7、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
8、营业性公用事业(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污水处理等行业)的设施用地。
9、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部队用地。
10、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用地。
(二)用地级别(各级别用地界限由市国土资源局制作分级图予以明示):1、香洲区所辖范围,共分四级。
一级地:拱北,吉大,香洲至鸡山桥以南地区,南屏大桥以东、金鸡路以南、前山明珠路和旅游路以东、农科所和梅溪水库以南地区。
二级地:湾仔(含大、小马骝洲),横琴岛横琴大桥以东、十字门、中心沟东堤以东地区,南屏大桥以西、金鸡路以北、前山明珠路和旅游路以西、农科所和梅溪水库以北地区。
三级地:南屏(南屏中学以东),南屏科技工业园,鸡山桥以北至唐家,淇澳,金鼎(包括科技创新海岸、金鼎科技工业园),横琴岛横琴大桥以西、中心沟东堤以西、解放村、红旗村、新旧村。
四级地:南屏中学以西,洪湾南、连屏西(包括保税区和香洲科技工业园),横琴岛除二、三级地以外地区。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7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7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5日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市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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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横琴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六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在横琴新区范围内出让、划拨和临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国有土地价格的计收以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各土地用途(类别)的计收标准见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附件1)。
国有土地价格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经批准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以现状供地,涉及的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土地开发费及征地补偿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六条下列项目用地按现状供地,涉及的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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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土地开发费及征地补偿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一)旅游用地;
(二)农、林、渔、牧、苗圃、种养业用地。
第七条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 1.0 的,按用地面积计价;用地容积率大于1.0 的,按建筑面积计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商服用途的建筑物须进行楼层修正(见附件2),商服、住宅、办公、酒店用地须进行容积率修正(见附件3)。
第九条低密度居住用地按以下规定和标准计收地价:
(一)低密度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 1.1 时,其地价标准按住宅基准地价的2 倍计收,按用地面积计价;
(二)其他居住用地内不得建别墅和联体式别墅,只能建
5 层以上住宅。
第十条游艇码头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
的长度每米加收15000 元。
第十一条横琴岛以北、以东的临马骝洲水道、契辛峡、
十字门水道、夹马口、横琴湾及大东湾岸线的临水建设用地单
价在其用途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价15%,临汇金湾、天沐河岸线的临水建设用地单价在其用途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价10%。
临水建设用地是指临水道或海岸线的首宗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计收地价:
(一)《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不计算建筑物面积的建筑物、
构筑物;
(二)建筑物设计标高在±0.00 以下的部分(商服用途
除外);
(三)市政设施中的道路、广场、排洪渠、走廊、公厕、公用绿地和公园用地;
(四)电力设施项目的输变电站(所)、制冷站、加气站、抽水泵房用地超出容积率1.0 部分的建筑面积。
(五)建筑物架空层(别墅除外)、消防通道、避难层、公共使用的围廊等部分;
(六)宽度不大于 6 米(用于公共交通的部分宽度不小于4 米),净空高度不小于2.5 米的有盖步行空间和宽度不大于4 米(用于公共交通的部分宽度不小于2 米),净空高度不小于 2.5 米的有盖步行廊道等公共步行空间;
(七)用于公共交通功能的通行型公共空间中地上部分和满足《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有关地下室规定的情况下的地下部分。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收地价时给予优惠:
(一)旅游用地内,为其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 时,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分按相应用途的地价标准另行计收,其旅游用地用途不变,不得分割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地下商业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不得分割转让;地价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照商业基准地价的50% 计收。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用地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五条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租赁用地的临时用地地价,
每年按批准用途价格标准的3% 计收。
第十六条经批准使用的非国有建设用地的年租金,按批准用途价格标准的3% 计收。
第十七条综合体用地中,合同未规定或无法确定办公和酒店用地比例的,办公和酒店用地的比例各按办公酒店用地总建筑面积的一半确定。
第十八条地价款应在用地使用合同、协议签订(未签订用地使用合同、协议的,在《地价款缴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延期付款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逾期竣工的,从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按日加收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用地使用合同或地价款缴交通知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实施后,区管委会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产业政策对其进行调整并颁布施行;基准地价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本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未及情形的,由区规划国土局收集后提交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 年6 月 1 日起执行。
同时,不再执行原《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香洲区部分)》(珠府〔2007〕137 号)。
附件:
1. 横琴新区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
2. 商服用途的建筑物楼层修正系数表
3. 各用途用地容积率修正公式表
附件1
横琴新区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
附件2
商服用途的建筑物楼层修正系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