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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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宁建[科]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科)发〔2010〕13号)各市、县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的联动机制,切实做好我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2008]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好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完善监督手段,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列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纳入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内容,使之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真做好房屋预售、销售环节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必须按要求载明建筑节能相关信息内容,否则,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颁发房屋预售、销售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实填写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信息公示表,并根据公示表内容制作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公示信息标牌(见附表),要求白底黑字、字体清晰,标牌材质、规格参照施工标牌进行制作。

现场公示信息标牌应张贴在施工许可证旁,并在项目现场办公室准备相应的文件,便于核查。

四、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原则按楼栋公示,同一项目中节能技术指标、节能构造均完全相同的单体建筑可集中公示;单栋建筑不同功能区域热工设计参数不一致的,应填写、制作独立的信息公示表和信息标牌分别公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宁建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09]24号)各市、县(区)建设局、房管(住房保障)局、墙改节能办、质监站、建管站,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工程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建立建筑节能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备案,是指新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备案。

第二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区的建筑节能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备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对建筑节能备案实施具体管理。

自治区直管工程,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审查备案。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填写《宁夏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表1)或《宁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表2)(以下简称《宁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并办理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银建通[2006]97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建通〔2006〕97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发展,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根据有关法规,结合银川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银川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银川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开展我市的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住宅小区、既有建筑的改造及其它民用建筑类新建、扩建或改造项目实施节能技术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指依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采暖居住部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物业管理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四条银川市建设局负责银川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申请立项、设计方案的初审、技术指导、定期检查和竣工项目节能性能评定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申请条件(一)申请项目必须具有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手续。

(二)申请项目必须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三)申请项目是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规模不小于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

(四)申请项目的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采暖居住部分)的要求,节能效果显著(节能率达50%以上)。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银建通[2013]108号•【施行日期】201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节能管理正文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建通〔2013〕108号)银川市各设计、图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深入贯彻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工作的通知》(宁建(规)字[2012]14号)和《关于发布宁夏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的通知》(宁建(科)发[2012]5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图审、施工行为,有效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建筑节能设计、图审以及施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银川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设计、施工应全面贯彻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发布宁夏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的通知》(宁建(科)发[2012]51号)文件精神,禁止挤塑保温板板(XPS)在外墙外保温、不采暖楼梯间保温及地下室顶板保温构造中使用;禁止干粉型粘结剂、干粉型抹面胶浆在外墙外保温构造中使用;禁止家用整体太阳能热水器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禁止单腔结构的塑料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禁止非中空玻璃单框双玻门窗,主型材可视面壁厚小于2.2mm的塑料推拉窗、主型材可视面壁厚小于2.5mm的塑料推拉门、主型材可视面壁厚小于2.5mm的塑料平开门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禁止菱镁、玻镁类符合隔墙板及以菱镁、玻镁为原料生产的通风道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禁止厚度60mm以下的隔墙条板用于建筑工程内隔墙。

二、2013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建筑工程,执行2013版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3年7月1日以前开工的建筑工程仍执行原标准。

三、按照《关于发布宁夏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的通知》(宁建(科)发[2012]51号)文件要求,调整部分保温材料导热系数设计值:聚氨酯保温板0.028,改性酚醛保温板0.044、水泥发泡保温板0.06。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细化标准的通知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细化标准的通知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细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银建通[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细化标准的通知(银建通〔2012〕75号)局属各相关执法部门:为有效规范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行为,确保执法公正,进一步营造全行业风清气正的建设发展环境,根据市法制办要求,我局对执行的《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银川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进行了细化,并通过市法制办审核。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银川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细化标准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细化标准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设计单位确认,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擅自变更建筑工程节能设计的;(二)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建筑工程的节能信息的。

细化标准:1、未经设计单位确认,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擅自变更建筑工程节能设计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建设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4万元罚款;建设单位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同一建设单位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违反本条,处5万元罚款;2、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建筑工程的节能信息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建设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4万元罚款;建设单位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同一建设单位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违反本条,处5万元罚款。

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

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

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8.01•【字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1997年5月29日银川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5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7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从立项、报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施工、中介服务到竣工验收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

永宁县、贺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各职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水务、交通、供电等部门除按规定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外,还应当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非专业的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能源稀缺的现实,节能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热点话题。

而建筑业作为一个能源消耗量巨大的行业,也被视为节能减排的重要领域之一。

在中国,各地区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建筑节能法规和政策,以推动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

宁夏回族自治区作为国内重要的经济区域,也在积极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办法,以应对能源消耗和环境问题。

一、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法规和标准在实施建筑节能工作中,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标准,旨在规范建筑节能行为。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条例》。

该条例要求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一定的节能标准设计和施工,同时要求对已建成的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此外,宁夏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包括建筑隔热、建筑采暖、建筑照明等方面的标准,以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二、推广建筑节能技术和设备宁夏回族自治区在推动建筑节能工作中,积极倡导和推广建筑节能技术和设备的应用。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将太阳能热水器作为新建住宅的基本配置,以实现热水供应的节能化。

此外,还鼓励使用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新型的供暖设备,以提高供热效率和节约能源。

同时,还大力宣传和推广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如LED灯具等,以降低照明能耗。

三、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和培训宁夏回族自治区积极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对建筑节能的认知和意识。

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和相关知识,以引导和激发社会参与建筑节能的热情。

同时,组织举办各类培训班和培训活动,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建筑节能监管和检查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加强了对建筑节能的监管和检查力度。

在新建住宅的竣工验收中,要求必须按照相关的节能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新建住宅的节能性能达到要求。

对于已建成的民用建筑,要进行定期的节能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节能问题。

宁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宁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宁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宁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制定的一项规定,旨在促进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和建设,减少能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污染。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节能设计要求:要求公共建筑在设计阶段就考虑到节能的因素,包括建筑外墙、屋顶、窗户等部分的保温隔热设计,以减少室内外温度差异带来的能量损耗;同时,还要求公共建筑采用低能耗照明设备和节能型电梯等设备。

2. 建筑结构设计要求:要求公共建筑在结构设计上尽量减少能量的消耗和损失,包括采用适量的隔热材料、减少冷热桥效应等。

3. 建筑设备设计要求:要求公共建筑在设备选择和设计上注重节能性能,包括空调、供暖、通风系统等设备的选型和调节控制方式。

4. 能源利用率要求:要求公共建筑在能源利用方面达到一定标准,包括建筑的整体能源利用效率和设备的能源利用率。

5. 水资源利用要求:要求公共建筑在水资源利用方面达到一定标准,包括节约用水和回收利用水资源。

通过实施这些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公共建筑将会减少能源
的消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运行成本,同时也促进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

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

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2011年9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 2011年12月12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属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财政、水务、商务、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资金。

建筑节能资金主要用于:(一)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结存的墙改专项基金可以用于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五条鼓励农民自建住宅和农村集中连片建筑,使用建筑节能材料,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预留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空间。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宁夏建设厅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宁夏建设厅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宁夏建设厅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宁夏建设厅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建设局,各设计院,厅属各有关单位: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76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二000年十月一日颁布实施后,我厅根据自治区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实际,为了全面贯彻部令规定要求,相继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宁建(科)字[2002]04号(以下简称细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聚苯板、玻纤网格XXX聚合物胶浆簿抹面)等部门规章和标准,对我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从政策、制度、标准以及时限要求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但是,根据一年来我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的情况看,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很好地组织宣传学习,对建筑节能工作重视不够,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认识不足;二是建筑节能工作总体进展缓慢,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抓落实不到位;三是建筑节能管理的各个环节协调运作力度不足,监管工作薄弱,有些地方甚至处于放任自流状态。

因此,为了有效保证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加快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速度,经认真研究,对加强我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系统各单位要尽快继续开展《管理规定》和《细则》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各市县建设局要将本《通知》和《管理规定》、《细则》转发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进行学习,研究制定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在银川市禁止使用80系列普通推拉外窗的通知-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在银川市禁止使用80系列普通推拉外窗的通知-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在银川市禁止使用80系列普通推拉外窗的通知
正文:
----------------------------------------------------------------------------------------------------------------------------------------------------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在银川市禁止使用80系列普通推拉外窗的通知
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设计、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建筑健康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建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64/521--2008),自2011年3月1日起,80系列以下(含80系列)普通推拉外窗禁止在本市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使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民用建筑工程,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设计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协商修改设计。

二、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禁止使用80系列普通推拉外窗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之一,对于违犯该规定进行设计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在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禁止产品的,依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结束——。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2010)-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2010)-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2010)正文:----------------------------------------------------------------------------------------------------------------------------------------------------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于2010年8月1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0月18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2010年8月1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决定对《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银川市房产管理局”修改为“市住房保障部门”。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表述,修改为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

三、将第七条中的“安装使用的锅炉应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删除。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房屋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

“未按节能标准设计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进行规划审批,建设行政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按设计施工的,不得交付使用。

“既有建筑未实行建筑节能和分户控制的,应当对供热系统进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改造。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供热单位应当参加。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及备案管理的通知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及备案管理的通知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及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6.19•【字号】银建通[2006]102号•【施行日期】2006.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及备案管理的通知(银建通〔2006〕102号)各建设、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单位:为加强贯彻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效果和质量,有效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改善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2005第143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宁建科字[2001]第04号),决定在银川市实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及备案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审批、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应当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节能进行管理。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0.00线以上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建筑工程的填充墙,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积极推广使用各类非粘土类建筑砌块、轻质板材等新型墙体材料。

新建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

三、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进行节能设计,在设计文件中应单设节能设计章节和热工计算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

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定为不合格。

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到在施工图审查机构申领审查报告时,同时领取《银川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也可到工程所在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领取)。

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填写建筑节能工程告知性备案登记表并盖章,由建设单位持备案表到工程所在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工程告知性备案。

关于落实银川市民用节能建筑享受采暖费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落实银川市民用节能建筑享受采暖费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落实银川市民用节能建筑享受采暖费优惠政策有关
事宜的通知
优待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房发〔2020〕20号
各供热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热用户:
2009年10月30日,银川市人民政府4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由银川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银川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银发改发[2020]338号〕,其中对银川市民用节能建筑采暖费实行优待政策,现就落实采暖费优待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知»规定〝对经住房保证局确认的,达到50%以上的建筑节能标准或列入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县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改造工程的民用节能建筑,在以上价格的基础上减免5%〞。

经审定,现将我局确定的50%以上民用节能住宅建筑名单予以公布〔见附表〕,请各相关供热单位按照我市采暖费优待政策收取热用户采暖费。

二、对2010年1月1日往常未经我局认定的民用节能建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托付宁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能效
检测,我局依照检测报告向供热单位下发通知后,热用户可享受采暖费优待政策。

三、2010年1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一律实行按热计量收取采暖费,不适用此项政策。

特此通知。

附表:银川市2007-2020年民用节能住宅建筑项目明细表
银川市住房保证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民用建筑采暖费优待政策通知
—————————————————————————银川市住房保证局办公室2010年2月1日印发—————————————————————————附表:
2007-2020年居民节能住宅建筑项目明细表。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领域绿色施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领域绿色施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领域绿色施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9.19•【字号】银住建规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领域绿色施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住建规发〔2022〕5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建筑业相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根据《宁夏绿色施工专项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宁建(建)发〔2021〕10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施工实施指南》等文件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过程监管,制定了《银川市建筑领域绿色施工考评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银川市建筑领域绿色施工考评办法》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2022年9月19日银川市建筑领域绿色施工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银川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和建筑垃圾减量化,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依据《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宁夏绿色施工专项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宁建(建)发〔2021〕10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施工实施指南》等有关标准、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第三条绿色施工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提升,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再利用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的良好效果。

第四条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银川市绿色施工考评工作。

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受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银川市绿色施工的具体考评工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绿色施工的评选工作。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宁夏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2版)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宁夏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2版)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宁夏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2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4.20
•【字号】银住建发〔2022〕76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宁夏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2版)的通知
银住建发〔2022〕76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图审机构等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确保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自治区住建厅印发了《宁夏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2版),该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2版)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5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27日(2018年7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
【总页数】4页(P3-6)
【作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7
【相关文献】
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J], ;
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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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福州召开尹力主持通过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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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九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有集中热水需求的医院、学校、宾馆等,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因规划、技术等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当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工程项目热工计算书。
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楼盖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遮阳、通风设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不得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以及建设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建筑节能专篇。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发改委、工信、规划、建设等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工程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节能信息。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理。墙体、屋面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当事人约定期限多于五年的,从其约定。建筑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员会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鼓励其他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
第十条 从事建筑节能检测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及专业人员、检测设备等条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节能检测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活动,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新建房屋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
既有建筑未实行建筑节能和分户控制的,应当对供热系统进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改造。
第十二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三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属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财政、水务、商务、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进行管理。
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新建建筑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新建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禁止使用黏土制品。
第九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有计划地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县(市)负责住房保障的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扶持建筑项目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既有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使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物业服务单位和建筑管理单位应当为其安装设备、设施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
第二十八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建筑工程的节能信息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建筑节能专篇的;
(二)建筑物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设计值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且不能提供合理依据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数据与设计建筑不符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设计单位出现本条例第三十六条(一)至(三)项所列行为,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二)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报告中节能数据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数据不符的。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县(市)负责住房保障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供热单位应当对热源、热网、换热站及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量进行计量和统计,并报告城市供热管理机构。
对具备条件的建筑,鼓励建设单位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第六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损坏建筑外墙、屋面、外窗等围护结构和供热、制冷、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等用能系统。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保障、建设、商务、教育、卫生、文化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既有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管理,开展以下工作: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11212(颁布时间)
20120101(实施时间)
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六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于2011年9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行查验,并按照规定的复检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检;经检测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 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或者进行围护结构装饰装修、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达到建筑节能标准。
既有建筑的供热、制冷系统节能改造和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选择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六条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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