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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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依法行政、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四条规划编制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应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人文关怀、科技创新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

第五条规划编制内容规划编制应包括:市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专项规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标准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城市规划审批第七条审批程序城市规划审批应按照编制、审查、批准、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审批主体市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详细规划还可以授权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审批材料申请审批的城市规划应提交规划文本、图纸、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城市规划实施第十条实施原则城市规划实施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十一条实施主体上海市人民政府是城市规划实施的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实施程序城市规划实施应按照规划审批结果进行,涉及土地使用、项目建设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城市规划修改第十三条修改条件城市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适应国家和上海市重大发展战略需要;2.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3. 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4. 保持城乡规划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修改程序城市规划修改应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并提交修改说明和相关材料。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监管职责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背景
随着上海市的不断发展,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了更好地管理和规划上海市的城市发展,制定了最新的城市规划管
理技术规定。

二、目的
该技术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上海市的城市规划能够合理、有
序地进行,并与城市发展的整体战略相一致。

通过制定规范和标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三、主要内容
1. 规划编制要求: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包
括规划编制的依据、范围、内容、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2. 规划审核评估: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审核评估程序和标准,确
保规划方案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并考虑到环境、资源、社会
等因素的影响。

3. 规划实施管理:明确了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机制和责任分工,包括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调整等方面的规定。

4. 规划信息公开:要求对城市规划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提高
规划的透明度,让公众能够参与规划过程并监督规划的实施。

5. 规划保护与修复:指导城市规划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包括历
史建筑保护、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的规定,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
产和生态环境。

四、实施与监督
该技术规定由上海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

相关部门
和单位应按照规定执行,并配合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

五、结论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水平和质量,推动上海市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规范和标准化的管理,上海市的城市规划将更加科学、合理、透明,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突出上海城市特色。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四条规划编制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考虑人口、资源、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规模、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

第五条规划编制内容城市规划编制内容包括:市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交通、水利、能源、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程序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开展前期研究,确定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二)进行现状调查和分析,预测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趋势;(三)编制规划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四)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五)报请审批。

第三章城市规划审批第七条审批权限市域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审批程序城市规划审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编制单位提交规划成果;(二)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三)征求公众意见;(四)市人民政府审批;(五)公布审批结果。

第四章城市规划实施第九条规划实施原则城市规划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类土地使用和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指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性质、用地规模、土地利用条件等事项进行的审批。

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介绍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上海市城市规划工作,提高城市规划质量而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本规定旨在明确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各类规划。

规划原则1. 科学性原则:城市规划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确保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 合理性原则:城市规划应符合城市发展的实际需求和长远利益,平衡各种因素的关系。

3. 可操作性原则:城市规划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实施和落实。

规划程序城市规划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规划编制阶段:确定规划目标、范围和要求,进行规划调研和数据收集,制定规划方案。

2. 规划审批阶段: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公众意见,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公示。

3. 规划实施阶段:根据规划方案进行土地利用和建设管理,推进规划实施。

4. 规划监测阶段: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规划。

规划要求1. 适应城市功能定位和发展需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3. 合理布局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服务水平。

4.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优秀建筑,传承城市文脉。

5. 加强规划管理和监督,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管理责任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规划工作,监督和管理规划实施情况。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并落实规划管理要求,确保规划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简要内容介绍,具体细则和条款请参阅正式文件。

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最新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最新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最新规定
1.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最新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 规定内容
根据最新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2.1 规划编制
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编制的范围、参与主体、编制程序和技术要求等。

2.2 规划咨询
规定了城市规划咨询的管理要求,包括咨询机构的资质要求、合同管理、咨询报告的编制和审查等。

2.3 规划审批
规定了城市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审批的范围、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的公示等。

2.4 规划实施
规定了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要求,包括规划实施的监督、评估
和调整等。

2.5 规划信息管理
规定了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的要求,包括规划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和利用等。

3. 实施措施
为了有效实施上述规定,上海市将采取以下措施:
- 加强规划管理部门的组织和人员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 完善规划编制、咨询、审批和实施的相关制度和标准;
- 加强对规划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 推动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透
明度;
-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城市规
划工作。

4. 未来展望
上海市将继续加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推动城市规划工作向着更科学、更规范、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通过持续的努力,上海市将建设成为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以上为《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最新规定》的简要介绍,具体内容请参阅相关法规文件和官方公告。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五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九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四十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一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1.1 规定目的为确保上海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实施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1.3 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符合国家和上海的经济发展战略;-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坚持统筹兼顾,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

二、城市规划编制2.1 规划分类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2.2 编制依据编制城市规划应依据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上位规划和相关政策。

2.3 编制内容- 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和市区两个层次,内容应涵盖土地使用、交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应具体明确土地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三、城市规划审批3.1 审批权限城市规划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审批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

3.2 审批程序城市规划的审批应按照编制、征求公众意见、专家审查、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

3.3 审批材料申报城市规划审批时,应提交规划文本、图件和说明等材料,并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四、城市规划实施4.1 实施原则城市规划的实施应遵循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原则。

4.2 实施主体城市规划的实施主体为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4.3 实施监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实施符合规划要求。

4.4 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已批准的城市规划。

五、城市规划修改5.1 修改原则城市规划的修改应遵循法律法规、保持规划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论证、公开透明的原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前言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这些规定涵盖了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的各个方面,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管理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执行机构为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具体的管理职责包括:1.审批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审批城市设计和工程规划;3.管理土地用途变更和出让;4.管理基础设施建设;5.监督建筑施工和验收。

土地使用规定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基础在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和规划实施时,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并且要遵循国家有关土地利用政策和法律法规。

2.严格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土地出让等必须严格遵循上海市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保障生态环境必须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

建筑管理规定1.安全第一建筑工程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建造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保障质量建筑工程水平的保证是城市建设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

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监造与检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保证质量。

3.环境保护建筑工程必须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规定,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不会损害环境安全。

附加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还包括未来城市发展方向和规划,以及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文化等需求。

规定中还包括了城市公共设施、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规划设计要求,确保城市功能设施发展与城市建设保持同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实现了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为上海城市的发展和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同时,也为其他城市规划管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已经制定,旨在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但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屋地区私有房屋修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也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分类如下: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三类,分别是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第一类居住用地(R),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第二类居住用地(R),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第三类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公式F=M×N表示地面绿地面积F,由屋面地栽绿化面积M和有效系数N共同决定(见下表)。

第八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包括外滩风貌区、南京路商业街、淮海中路商业街、金陵东路商业街和其他类似地区。

特别地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如果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应结合前述各章的规定和本章的补充规定执行。

外滩风貌区的范围是天潼路到延安东路,河南中路到黄浦江。

该地区的用地性质以金融、贸易和办公为主,不得新建或扩建任何工厂、仓库和多层居住建筑,也不适宜新建大型医疗、科研和教育设施。

在该地区的建筑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或改建建筑物。

如果确需在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或改建建筑物,应保护外滩建筑的轮廓线,并按照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高度控制。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1.1 规定目的为确保上海市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施性,提升城市品质,构建和谐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

1.3 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应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突出海派特色,构建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二、城市规划编制2.1 规划编制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应依据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和规范,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施性。

2.2 规划编制内容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应包括:市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次。

其中,市域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土地使用、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详细规划包括地块划分、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化率、交通组织、配套设施等内容。

2.3 规划编制程序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编制规划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报批规划成果。

三、城市规划审批3.1 审批权限上海市城市规划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审批工作。

3.2 审批程序上海市城市规划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审查结果、组织专家评审、审批规划成果。

3.3 审批结果上海市城市规划审批结果分为:批准、修改后批准、不批准。

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城市规划实施4.1 实施原则上海市城市规划实施应遵循合法性、公开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实施效果。

4.2 实施主体上海市城市规划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申报单位。

4.3 实施程序上海市城市规划实施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审查结果、组织专家评审、审批规划成果、实施规划。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技术规定前言为了加强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最新版的《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旨在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确保城市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本规定旨在明确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职责和操作程序,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市区及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规划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2. 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3. 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4. 坚持改革创新,提高城市规划与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2. 负责城市规划的审批、修改和监督实施;3. 协调和管理城市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4. 负责城市规划与管理的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五条管理职责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使以下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 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3. 指导区县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4. 负责城市规划的修改、调整和监督实施;5. 协调和管理城市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6. 负责城市规划与管理的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发展规模;2. 预测人口、用地、产业发展等需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措施;3. 明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布局;4. 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城市景观、防灾减灾等规划要求。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1989.08.02【实施日期】1989.08.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89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和《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卫星城、郊县城镇、独立工业区和城市发展控制用地。

郊县村镇建设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区划分类第三条本市城市土地使用区划分类如下:(一)绿地、旷地、城市发展控制用地,指公共绿地、风景区用地、城市隔离绿地、苗圃、果园、林地、其他绿地以及城市发展控制用地等。

(二)居住用地:第一类居住用地,指环境和建筑质量较好的低层、低密度的居住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指多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指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

(三)公共活动中心用地,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地区中心及市级专业中心(不含居住区中心)的行政办公、金融贸易、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综合建筑用地。

(四)工业用地:第一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有干扰、有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二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的工业用地。

(五)仓储用地:普通仓库用地,指普通库房建筑为主的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六)大专、科研、设计用地,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指城市供应设施(水、电、热、燃气等)、市内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货运交通、轮渡、交通管理设施和停车场等)、通信设施(电讯、电话、邮政等)、市政环卫设施(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粪便垃圾集运处理设施等)、消防设施、各种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1995-1997-2003修改)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1995-1997-2003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
全市各专业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或者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图和表经整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图和表经整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 号《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ﻫ二○○三年十月十八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ﻫ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ﻫ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ﻫ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ﻫ表三ﻫ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ﻫ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ﻫ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ﻫ(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键信息项:1、规划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规划目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用地分类及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建筑间距与退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交通设施规划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绿化与公共空间规划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总则111 为了加强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113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12 规划范围121 明确上海市城市规划的具体范围,包括中心城区、郊区新城、新市镇以及特定区域等。

122 对不同规划范围内的规划重点和要求进行分别阐述。

13 规划目标131 制定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如提升城市品质、优化城市功能、促进可持续发展等。

132 明确在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具体规划目标和指标。

14 用地分类及标准141 详细划分城市用地的类别,如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142 规定各类用地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和配套设施要求。

15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51 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用地性质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

152 说明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调整原则和程序。

16 建筑间距与退让161 规定各类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求,包括日照间距、防火间距等。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最新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是为了优化城市发展,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保障城市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2. 规定概述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城市规划范围规定明确了上海市的城市规划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

市区内的规划要考虑城市功能、交通、环境保护等因素,郊区的规划要注重生态保护和农村发展。

2.2 规划编制和审核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规划编制需要充分调研和分析,制定合理的城市发展目标和规划方案。

规划审核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2.3 建设项目审批规定了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建设项目需要符合城市规划,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确保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

2.4 建设用地管理规定了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求。

建设用地要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建设用地,并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监管和保护。

2.5 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定了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

城市规划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建设,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2.6 规划实施和监督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规划实施需要加强组织和协调,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同时,规划监督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优化规划方案。

3. 结论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为城市规划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

通过遵守规定,上海市能够更好地推进城市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最新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该条
例是为了有效管理上海市的城市规划,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而制
定的法规。

条例内容
1. 城市规划原则:上海市的城市规划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功能和品质的原则。

2. 规划编制程序:城市规划的编制应遵循科学决策、公众参与、专业评估和法律程序的程序。

3. 规划编制要求:城市规划的编制应考虑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规划、公共设施等因素,并进行综合评估。

4. 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加
强监督和评估,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5. 规划信息公开:城市规划信息应及时公开,便于公众了解和
参与城市规划的过程。

6. 规划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应依法
进行处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条例意义
该条例的出台对于上海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 有利于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效益。

- 促进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 加强规划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提高规划实施的效果。

- 增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意识和能力,形成共建共治的良好氛围。

结论
上海市最新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是为了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该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并加强规划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同时,公众的参与和共建共治也将在城市规划中发挥重要作用。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的上海市新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的上海市新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的上海市新规定1. 背景为了更好地适应上海市城市发展的需求,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文档将对这些新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2. 新规定概述上海市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规划编制管理:强化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要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战略、功能布局、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因素。

- 用地规划管理:明确了各类用地的规划标准和要求,加强对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和土地使用强度的管制。

- 建筑设计管理:提出了建筑设计的创新性、实用性和美观性要求,强调了建筑与城市环境的和谐统一。

- 历史文化保护:加强了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提出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和开发要求。

- 生态环境保护:强调了生态空间的保护与修复,提出了绿色建筑和低碳发展的要求。

- 规划审批管理:优化了规划审批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3. 规划编制管理3.1 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规划编制应基于详细的城市发展调研和分析,确保规划方案符合城市发展战略,功能布局合理,并且能够适应未来城市发展的需求。

3.2 考虑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在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上海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4. 用地规划管理4.1 用地规划标准和要求新规定明确了各类用地的规划标准和要求,包括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和土地使用强度等,以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4.2 用地性质管制新规定对用地性质进行了严格管制,要求任何土地使用变更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土地用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5. 建筑设计管理5.1 创新性、实用性和美观性建筑设计要求不仅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还应注重美观性,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5.2 建筑与环境的和谐统一新规定强调建筑设计与周边环境的和谐统一,要求新建建筑应考虑与周边建筑的风格、高度和密度等因素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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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 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 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 准的详细规划或中心城分区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应按《表二》规定的指标折减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见本规定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执行。 第十五条《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 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六条《表二》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 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 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 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 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4
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条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
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
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 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 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2 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 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 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 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 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 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3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九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十条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 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 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小于2 大于、等于2,小于4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 筑面积(平方米)
1.0
1.5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 为30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 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 其最小值为20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 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限制。 第二十八条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 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8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 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 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大于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 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较小的间距控制,但须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条件。 第二十九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三十一 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 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 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三十一条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 的要求。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第二十三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 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 以内地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0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且 其最小值为6米。 2、东西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 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 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四条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第二十五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4米。对按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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