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课件-排污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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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第三节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环境法第三节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三、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 1、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投入正式 使用之前,排污单位应当履行排污申报登记 的手续。
❖ 2、排污申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排放污染 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 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 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 利用或处置场所等。
四、法律责任
❖ 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 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 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水污染防治法
❖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拒 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 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
❖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 以罚款。
❖ 3、对于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排污申报登记》PPT课件

《排污申报登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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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程序解读
固体废物等。只要其中有一项被筛选上,该企业即为 重点调查单位;
②根据实际情况增加2008年、2009年新、改扩建 企业;
③废水中产生重金属类物质、产生危险废物100 吨以上的企业;
④ 全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⑤经过清库整理(核实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删除 关停企业、非工业企业、企业群和其他不符合实际 的企业。)后的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
2、环境统计工作改革的要求。张力军副部长在《全国环境统计工作会 议》上谈到统计工作的成绩时,三次提到我区的环境统计工作,对我区环境 统计工作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和统计服务等方面给予了充分肯定,也是对我 区数据联审、数据统一工作的认可。
3、经过认真调研、思考,结合我区环境统计、申报登记和污染源普查 三套基本数据一致的实际,确定对三项报表制度进行整合,形成包含污申报 登记、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三项报表指标的2010年申报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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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内容
各地、州、市务必于2010年2月1日前,上报核实确认 的2010年申报名录、2009年环境统计与污染源普查动态更 新名录和2008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名录;2010年3月1日 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列入2010年申报名录范围内的排污单 位申报表的填报、审核和录入,其中,2月10日前务必向自 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上报2009年度申报核定数据库;2010年 3月5日前,向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上报2009年度环境统计 综合年报数据库;4月1日前,向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上报 2008、2009年度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库。
三、工作程序解读
⑥农业源方面的重点调查对象包括规模化畜禽养 殖场(户)、养殖小区和水产养殖场、养殖小区 .
其余部分以区县为单元进行发表调查 . (2)确认方法。逐级确认。省、市、县各级环保 部门都要按照筛选方法筛选辖区内重点调查单位, 下级筛选的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必须包括上级重点 调查单位名单中位于本辖区内的企业。

排污申报登记与排ppt课件

排污申报登记与排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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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例
2006年06月 ,国家环保总局、广东省环保局 联合调查组根据群众举报 ,东莞福安公司私 设偷排暗管,日偷排高 浓度印染废水两万多吨 。 该公司年产值35亿元,曾 获得多项荣誉的香港上市 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 私设两条管道用来偷排。 右图为其中一条偷排暗管 的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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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例
据这家企业负责人交待, 其中一条是号称设计用于 清污分流和雨水收集的 明渠,也混杂着生产废水, 没有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 理即进入厂外总排污管。 相比上一条排污管,这 这一条很难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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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污许可制度实施中的存在问题分析
(三)许可的程序存在严重的缺陷 首先,是发证的公开性不够。环境行政主管机关
未公开各企业的排污情况和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情 况,难以避免“暗箱操作”和显示公平的情况发 生。 其次,缺乏异议和听取公众意见程序。环境行政 主管机关在做出排污许可决定前并未听取排污单 位、与排污有切身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 公众的意见。异议没有相应的途径反映。 第三,手续繁多、耗时过长。向环境行政主管机 关申领更换排污许可证的手续繁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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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例
从2003年以来,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扩大生产 规模,废水排放量大幅增加。
在排污申报上,这家企业存在谎报、瞒报行为。 原本1600万吨/年的生产废水排放量,厂里仅向环 保部门申报了670万吨/年,瞒报了近1000万吨/年。
为应付日常环保检查,这家企业还做了一本专给 环保部门看的用水量统计假账,假账上每天的用 水量与实际用水量相差两万多吨。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 污染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污 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等的一项环境管 理制度。实行的步骤:(1)排污申报登记 (2)污 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规划分配 (3)审核发证 (4 )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33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种类

33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种类

33.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种类、数量核定、排污费征收制度一、责任单位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局属各分局二、责任人支队长、副支队长,局属各分局局长、分管局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五)《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六)《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七)《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四、工作程序(一)排污申报登记1.排污者应当与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见表》、《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见表》、《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以下统称《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资料。

排污者申报下一年度污染物情况,应当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2.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于项目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忠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3.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当分别于变更前15个工作日内或者改变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4.排污者可采取书面填表、网上申报等方式进行排污申报。

(二)排污核定1.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照下列规定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⑴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监测所得的监测数据。

⑵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

⑶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横算办法计算所得的物料衡算数据。

排污申报登记表新增内容提要PPT教学课件

排污申报登记表新增内容提要PPT教学课件

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 表(试行)
填报范围: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本表 。 增加项:12.环保投入 ;
13.施工场所所属工业开发区 ; 14.施工单位资质 ; 30.扬尘排放量基本排放量、可控 排放量 ; 31.扬尘控制措施 ; 32.其他说明 。
三、污水处理厂(场)、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
基本情况及上年污染物排放情况新增内容涉及表格
【三产及其他、畜禽养殖场、加油站、储油库统计简表】
表1-1单位及排污口基本信息; 表1-1-附表1 污水排放口情况申报表; 表1-1-附表2 废气排放口情况申报表; 表1-1-附表3 噪声测点申报表; 表1-1-1锅炉、窑炉、茶浴炉、大灶等设施基本情
表2-1本年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 表2-1-1 污水排放特征值月情况 ; 表2-2本年废气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 表2-3本年固体废物情况(生活垃圾不填); 表2-4 本年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表; 表2-5边界噪声月排放情况; 表2-6 关、停、并、转、搬迁、发生污染事故、
企业名称变更、安装污染物处理设施等情况变更 记录表。
名称变更、安装污染物处理设施等情况变更记录表。
新增内容涉及表格 【固废专业处置单位统计表】
表1-1单位基本信息; 表1-1-1锅炉、窑炉、茶浴炉、大灶等设施基本情况
申报表; 表1-1-2污染物排放在线装置情况申报表; 表1-3上年能源消耗情况; 表1-4上年污水、废气治理设施情况; 表1-5上年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汇总情况; 表2-2-3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月排放情况; 表2-2-4边界噪声月排放情况; 表2-3 关、停、并、转、搬迁、发生污染事故、企业
况申报表 ; 表1-1-2污染物排放在线装置情况申报表 ; 表1-1-3上年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 表1-2上年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表1-2-1附表 上年污水一类污染物排放情况 ; 表1-3上年废气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培训课件-排污申报登记

培训课件-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单位逾期未缴纳的,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 环境监察机构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15日内向排污单位下 达?排污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 2‰的滞纳金。
五、几点要求
〔一〕排污申报登记佐证材料 工业企业: 1、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复印件; 2、动态申报时需提供当季度的监测报告、 购置燃料发票复印件。
一、排污收费制度
〔四〕法律体系 2、行政法规及规章
行政法规: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369号令〕 部门和地方规章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方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原 国家环保总局、经贸委 第31号令〕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方法?〔财政部、原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 第17号令〕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方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2 号令〕
完善了排污费征收程序。
一、排污收费制度
〔四〕法律体系 4、标准调整 2021年9月1日,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
印发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2021号〕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
〔一〕调整依据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2007年6月5 日):“按照 补偿治理本钱原那么,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 标准,将 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 高到每 公斤1.26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提高COD排污费 标准,
强化征收手段,对排污费缴纳、征收、管理及使用等环 节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加大处分力度。
一、排污收费制度
〔四〕法律体系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排污收费实行“环
保开单、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那么。 实行信息公开,阳光收费, 排污费的征收标
准、排污费应缴纳数额,以及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 的排污者名单均要予以公告。

精品(环境管理)排污申报登记类

精品(环境管理)排污申报登记类

目录笫一部分行政执法主体笫二部分行政执法依据第三部分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第四部分行政执法实施程序环境污染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程序排污收费工作程序第五部分执法岗位职责第六部分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投诉举报处理规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笫一部分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南京市秦淮区环境保护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排污申报登记胡小虎

第六章排污申报登记胡小虎
全国环境监察干部培训
环境监察
•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环境监察执法标志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 》 局令[1992]第9号
总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环境监察总论 污染源监察 建设项目环境监察 生态环境监察 排污收费 排污申报登记 环境行政处罚 企业环境监督员 环境应急 环境监察工作的信息化 环境监察档案管理 环境监察队伍建设 世界环境执法概览
产污量、排污量、产污量=排污量+去除量。污染治理设施的去除率是
污染物去除量 否稳定,是否真实,如燃煤锅炉的烟尘产生量=炉
是否平衡
渣量+粉煤灰量+烟尘排放量等
对所用监 测数据 进行分 析
排污浓度大多是不稳定的,利用 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排污者的了 解,判断其使用的监测数据是 否不真实,如不真实,可突击 抽样检测
表6—1 排污申报审核要点
是否按时申报
排污者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登记,未按时登记的, 视为未按规定时限申报
申报内容是否齐 全
检查申报内容是否有漏添的项目,内容是否齐全,尤 其是与排污有关的生产数据、原材料消耗、有关资 源的消耗量,缺项的要求不报,否则视为谎报
如用水的循环(新鲜水量=排水量+蒸发、产品消耗
报 出 日 期: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印
环保负责部门
上年用水总量
上年总产值 (万元)
上年污水治理设 施运行费用(万

治理设施名称
负 责 人
办 公 电 话
上年生产(经营)天 数
上年利税金额(万 元)
移 动 电 话
上年 重复 用水 量
14.年末 职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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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逾期未缴纳的,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 理的环境监察机构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15日内向排 污单位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并从滞纳 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一、排污收费制度
(二)历史沿革 2、1982年到1987年,全面实施阶段 排污收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推行和实 施。 3、1988年到1993年,发展完善阶段 排污收费制度在内涵和外延上得到了全 面的 挖掘和拓展,并初步建立了环境监理执法队伍。
一、排污收费制度
(二)历史沿革 4、1994年到2002年,全面创新阶段(研 究探索新排污收费制度阶段) 为新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保障奠 定了坚实基础;建立了总量收费理论体系和实施方 案;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
一、排污收费制度
(四)法律体系 规范性文件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原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2003]64号)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发改委、原国家环保总局 财综[2003]38号) 《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 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 关于印发《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方法》的通知(环办[2011]8号)等。
四、《排放污染物申报表》填写
(二)建筑施工单位 按对应工期填报《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 报表(试行)》(见附件6)。
四、《排放污染物申报表》填写
(三)小型第三产业 1、无法进行实际监测的 按照征收时段填报《小型第三产业排放污染物 申报表(试行)》(见附件7); 2、按照监测数据征收排污费的 填报《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 及其对应的《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各地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提高了本区域排污费征 收标准,已有江苏、安徽等17个省(区、市)先后提高了排 污 费征收标准。 北京将二氧化硫、COD、氮氧化物提到10元,氨氮 提到12元。实行差别收费。 天津:二氧化硫6.3元,氮氧化物8.5元,COD7.5 元, 氨氮9.5元。实行差别收费。 其余都是1.2/1.4。
三、新版《排放污染物申报表》
(一)修改背景 1、《环境保护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 践活动整改方案》(环党组〔2013〕33号):简化 排污申报表; 2、原申报表已经使用10年,“三表合 一”的内容过于繁琐,不适合提高效率的要求; 3、《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 2014 年9月1日正式出台。
三、新版《排放污染物申报表》
(二)修改主要内容 1、简化申报内容 删除原《申报表》中基于“三表合一”理念下用 于环境统计的指标,仅保留排污量核定和排污费征收过程中 必要数据和污染源基本信息。 例:以一般工业企业填报的报表为例,原有年度 报表共21个子表295项指标。 新修订后只填一次的《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 表》简化为7个子表71项指标,每个征收时段填报的《排放 污染物动态申报表》简化为5个子表69项指标,全部围绕排 污费核定、征收设计,减少了53%。
三、新版《排放污染物申报表》
(二)修改主要内容 4、调整工作流程 将排污核定通知书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合 并为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量核定(审 核、计算) 排污核定及排污费缴纳通知书送达 (申请排污量复核;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排污费减免及缓缴) 排污费缴纳 银行对账。
三、新版《排放污染物申报表》
(二)修改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分为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单位、固废 处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小型第三产业、畜禽养 殖、钢铁行业7个专门报表(基本表和动态申报 表)。
三、新版《排放污染物申报表》
(二)修改主要内容 3、改变申报形式 将原来排污单位采用纸质件申报,变更为 主要采用网上申报,纸质件存档保存。 目前,外网申报功能还在调试中。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
(一)调整依据 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提出: “逐步提高工业企业排污收费标准,建立企业 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和减少污染排放的约束机 制”。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
(一)调整依据 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 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 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9]61号):“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缴纳 标准”。
(四)差别化收费——奖励+惩罚 差别化收费---改变了原来实行单一收费标准的做 法。具体是: 超标的,按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超总量的,按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征收标 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低于标准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减半征收排污费。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
(三)调整要求 调整主体:各省(区、市)价格、财政 和环保部门,牵头部门应是价格部门。 时间:2015年6月底前必须调整到位。 要求:SO2和NOX不低于1.2元,COD和氨氮, 以及五项重金属污染物不低于1.4元。其他因子, 国家鼓励各省结合实际自行提高。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
一、排污收费制度
(四)法律体系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已形成由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法规、部门和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法律、 法规体系。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一、排污收费制度
(四)法律体系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排污收费实行 “环保开单、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 实行信息公开,阳光收费, 排污费的征 收标准、排污费应缴纳数额,以及减缴、免缴、缓 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均要予以公告。 完善了排污费征收程序。
一、排污收费制度
(四)法律体系 4、标准调整 2014年9月1日,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 联合印发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 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
四、《排放污染物申报表》填写
《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整体分为基本 信息申报和动态信息申报两部分。 基本信息申报一般包括企业法人、地址、联系 电话、主要产品名称等情况; 动态信息申报主要指企业一个生产阶段的产品 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与排污费核定相关的信息数 据。
四、《排放污染物申报表》填写
(一)工业企业 填报《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 (见附件1)及其对应的《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 (试行)》(见附件2)。 动态申报:根据要求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 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 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一、排污收费制度
(二)历史沿革
5、2003年到现在,新排污收费制度的正 式建立并全面实行阶段 1979-2003排污收费总额671.8亿元; 2003-2013排污收费总额1748.4亿元,是此前的2.6 倍。
一、排污收费制度
(三)实施意义 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负担”原则和 环境资源价值理论的具体体现。 1、从宏观上看,排污收费是适用经济杠杆 的作用,调节污染防治与企业发展生产之间的关系。 2、从微观上看,是一种限制污染的手 段,又是一种筹集环境保护资金的形式。 3、环境监察执法的重要手段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
(一)调整依据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2007年6月5日):“按照
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 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 公斤1.26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提高COD排污费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 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
(一)调整依据 《“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性工作方案》确定 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四项 约束性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 [2013]37号):“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 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 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
(二)调整因子 四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调整到1.2元; ---化学需氧量、氨氮调整到1.4元; ---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 砷)污染物调整到1.4元。 加收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在每一污水排放口, 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无论是否排在前3项,均须征收排污费; 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 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一、排污收费制度
(一)理论基础 1974年,OECD又提出无补贴原则,即在 PPP 总原则的基础上,各国不应该通过财政补贴或税 收优惠等手段帮助污染者承担污染控制费用。 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环境经济手段 是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排污收费制度
(二)历史沿革 排污收费是我国环境管理工作中最早提 出并普遍实行的基本制度之一。 过去的三十多年,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 实施大体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 1、1978年到1981年,提出和试行阶段 主要是排污收费制度在法律政策上的确立 和工作试点。
一、排污收费制度
(四)法律体系 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要点 理顺了征收体质,以“属地征收”为原则 改革了收费方式: 一是将排污收费由原来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即收 费和超标收费并行; 二是按照污染要素的不同,将排污收费由原来的 单因子收费改为多因子收费;实现了由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 量相结合的转变。 强化征收手段,对排污费缴纳、征收、管理及使用 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加大处罚 力度。
一、排污收费制度
(四)法律体系 2、行政法规及规章 行政法规: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369号 令) 部门和地方规章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 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经贸委 第31号令)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17号令)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第4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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