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制度ppt课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环境管理中的许可证制度:
《城市规划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农药登记规定》 《文物保护法》 《渔业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规定。
防治法》等均有相应
排污许可基本原则
①持证排污并按证排污原则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 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 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 方式排放污染物。
③.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颁发 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许可证能否有
效执行的关键 )
①排污申报的目的:
掌握排污现状和排污规律,作为分配排污负荷、确
定污染物削减量及采取削减措施的前提和依据。
排污申报的主要内容: 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 生产工艺、产品和材料消耗情况 污染排放情况(排放种类、去向、强度) 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排污单位的地理位置和平面示意图
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存储, 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 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 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 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
排污许可证的实施程序包括:
①.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发放许可证的重 要基础工作 )
②.排污指标的规划分配(发放许可证最 核心的工作)
1.持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 3.有效期限; 4.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5.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6.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编号、名称、位置,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速率、方式、 去向以及时段、季节要求;
排污许可证的载明事项
7.产生污染物的主要工艺、设备; 8.污染物处理设施种类和能力; 9.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10.年度检验记录; 11.有总量控制义务的排污者,其排污许可证中
②排污指标的规划分配
确定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范围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值 分配排污总量负荷
③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颁发
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包括: 排污量 排放方式 排放去向 排污口位置 排污时间
④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主要措施包括: 首先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制度
排污单位执行情况上报制度 环保部门抽查监督制度
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此课件供参考!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联系删除!感谢你的观看!
排污许可基本原则
②总量控制原则
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 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 证管理之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 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许可基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原则
③持续削减原则
国家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 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 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
应当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 及时限; 12.有清洁生产审核义务的排污者,其排污许可 证中应当规定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的要求。
排污许可证注销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后,未申请延 续的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达到规定条件不予 延续的
排污者被依法终止的 因停产、转产或其他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
排污许可证制度
张璐、周楠
概述 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
排污许可证实施程序
排污许可证概述
排污许可证制度指任何单位欲向环境
中排放污染物,应向有关机关(一般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所排放污 染物的种类、性质、数量、排放地点和 排放方式等,经审查同意,发给许可证 后方可排放。
适用范围
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 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 排污许可证: 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 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 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
其次重点排污单位和环保部门都要配备 监测人员和设备,逐步完善监测体系, 同时要配备必要的专业管理人员,健全 许可证的管理体系
排污许可证种类、期限
排污许可证分《排污许可证》和《临时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 五年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 超过一年
排污许可证的载明事项
适用范围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 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 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 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依法 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适用范围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 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非集中 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 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 物,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