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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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高新区、正定新区环保局)负责省发证以外的 本辖区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和年度核 查。其他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辖区内的不含电镀工艺,且没有列入危废物质 产生和重金属排放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 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通讯设备、计算 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等排污单 位,以及本级工商部门注册的医院、餐饮行业排污 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年度核查。市局已 专门下文(石环保〔2011〕151号)明确。 各设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实施情况,另行规定辖区县 (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证行业范围。
市环保局负责省发证企业之外的石家庄市重点监控单位排污 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年度核查(石家庄市重点监控单位名 单由市环保局定期公布),同时,市级及市级以上环保部门 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项目,建成验收后首次排污许 可证核发也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或初审后上报省环保厅。
加强放权后的工作指导
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发放案卷评查制度,定期抽查调阅发放 案卷
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 重要内容 。
及市时局公最开新排污规许定可证发放信息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和年度核查情况在本局网站向社 会进行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证书种类 及编号、有效期限、许可排污总量等信息 。
强化服务意识,建立提示和督促机制。要书面提示新改扩 建项目单位通过环保验收后,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 10日内申请排污许可证;及时提醒或督促排污单位在排污 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换证。
市局最新规定
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抓紧部署,建立并完善工作 机制,规范审批程序,配合市局做好审批事项交接工 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漏洞。要配备高素质工作人 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如排污许可证应使用专用打印 机进行打印),保证换(发)证工作正常进行。
办理程序
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简称 《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简称《临时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为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综 合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由省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污办染物理排程放序浓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相关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解读主要变更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围绕总量控制要求进行了 修改和简化
制定了年度核查表 修订了排污许可证编号规则 明确了特定区域代码 排污许可证省厅统一印制,免费领取。
市局最新规定
关于下放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优化发展环境的通知 (石环保〔2011〕177号)
最大限度下放审批权限
办理程序
目前我省发证程序依据:经河北省法制办审核同 意的规范性文件《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 办法(试行)》(冀环办发[2007]106号)。
省环保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 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发〔2011〕49号)
解读主要变更内容
发证权限:层次发生变化,由省、设区市(含扩 权县)两级环保部门发证、三级管理,改为省、设 区市、县级环保部门三级发证、属地管理。
排污许可证的核 发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总 量处 2011年4月
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责任
市局最新规定
强化对持证单位的日常监督
把排污许可证管理作为主线,贯穿总量控制、限期治 理、排污申报、排污收费、环境监察等全过程。
下放监测权限。市环保局负责发证和年审的火电、钢 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含铅蓄电池、炼焦、造纸、 淀粉、制药、化工、制革等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结合监督性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其 他排污单位提供市或县级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报 告。
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责令 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
外部环境要求
环保部门定期公告并录入河北省企业环境保护信 用信息系统
营业执照年检 银行征信系统 绿色信贷 生产许可证 企业申请上市融资环保核查 企业改扩建环保审批
适用范围
目前: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气污染物的 企事业单位,包括医院、饭店。
解读主要变更内容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提供危废处置相关 资料,即接收单位的合同、危废接收单位的 资质、危废转移联单。
新改扩建项目单位通过环保验收后,在收到验 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日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改、扩建项目环保审批的前 置条件,实施一票否决制。对未按规定申领排 污许可证及未按许可内容排污的,不得审批其 改、扩建项目,不得出具行业准入、上市公司 环保核查意见,环境保护治理资金不予支持。 对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核查的企业,要采取定期 通报,向社会公布并通知金融部门制裁等措施。
解读主要变更内容
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要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 证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将 排污单位是否遵守许可事项记录在排污许可证 副本违法登记栏内;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 污染物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省发证企业中,总装机容量为30万千瓦及以上 的火电企业,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结合监督性 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其他排污单位提供省或设 区市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均可。省发证以 外的,由设区市环保局自行确定。
省环保部门负责省级重点污染监控企业及跨设区市 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 延续和年度核查。
省级重点污染监控企业名单(省发证名单)由省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省、县(市、区)发证之 外的本辖区其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延续 和年度核查。
扩解权读县(主市要)变和更特定内区容域环保部门(辛集市、平山
市环保局负责省发证企业之外的石家庄市重点监控单位排污 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年度核查(石家庄市重点监控单位名 单由市环保局定期公布),同时,市级及市级以上环保部门 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项目,建成验收后首次排污许 可证核发也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或初审后上报省环保厅。
加强放权后的工作指导
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发放案卷评查制度,定期抽查调阅发放 案卷
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 重要内容 。
及市时局公最开新排污规许定可证发放信息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和年度核查情况在本局网站向社 会进行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证书种类 及编号、有效期限、许可排污总量等信息 。
强化服务意识,建立提示和督促机制。要书面提示新改扩 建项目单位通过环保验收后,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 10日内申请排污许可证;及时提醒或督促排污单位在排污 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换证。
市局最新规定
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抓紧部署,建立并完善工作 机制,规范审批程序,配合市局做好审批事项交接工 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漏洞。要配备高素质工作人 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如排污许可证应使用专用打印 机进行打印),保证换(发)证工作正常进行。
办理程序
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简称 《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简称《临时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为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综 合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由省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污办染物理排程放序浓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相关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解读主要变更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围绕总量控制要求进行了 修改和简化
制定了年度核查表 修订了排污许可证编号规则 明确了特定区域代码 排污许可证省厅统一印制,免费领取。
市局最新规定
关于下放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优化发展环境的通知 (石环保〔2011〕177号)
最大限度下放审批权限
办理程序
目前我省发证程序依据:经河北省法制办审核同 意的规范性文件《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 办法(试行)》(冀环办发[2007]106号)。
省环保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 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发〔2011〕49号)
解读主要变更内容
发证权限:层次发生变化,由省、设区市(含扩 权县)两级环保部门发证、三级管理,改为省、设 区市、县级环保部门三级发证、属地管理。
排污许可证的核 发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总 量处 2011年4月
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责任
市局最新规定
强化对持证单位的日常监督
把排污许可证管理作为主线,贯穿总量控制、限期治 理、排污申报、排污收费、环境监察等全过程。
下放监测权限。市环保局负责发证和年审的火电、钢 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含铅蓄电池、炼焦、造纸、 淀粉、制药、化工、制革等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结合监督性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其 他排污单位提供市或县级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报 告。
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责令 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
外部环境要求
环保部门定期公告并录入河北省企业环境保护信 用信息系统
营业执照年检 银行征信系统 绿色信贷 生产许可证 企业申请上市融资环保核查 企业改扩建环保审批
适用范围
目前: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气污染物的 企事业单位,包括医院、饭店。
解读主要变更内容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提供危废处置相关 资料,即接收单位的合同、危废接收单位的 资质、危废转移联单。
新改扩建项目单位通过环保验收后,在收到验 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日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改、扩建项目环保审批的前 置条件,实施一票否决制。对未按规定申领排 污许可证及未按许可内容排污的,不得审批其 改、扩建项目,不得出具行业准入、上市公司 环保核查意见,环境保护治理资金不予支持。 对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核查的企业,要采取定期 通报,向社会公布并通知金融部门制裁等措施。
解读主要变更内容
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要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 证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将 排污单位是否遵守许可事项记录在排污许可证 副本违法登记栏内;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 污染物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省发证企业中,总装机容量为30万千瓦及以上 的火电企业,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结合监督性 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其他排污单位提供省或设 区市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均可。省发证以 外的,由设区市环保局自行确定。
省环保部门负责省级重点污染监控企业及跨设区市 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 延续和年度核查。
省级重点污染监控企业名单(省发证名单)由省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省、县(市、区)发证之 外的本辖区其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延续 和年度核查。
扩解权读县(主市要)变和更特定内区容域环保部门(辛集市、平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