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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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帐;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 (二)气象资料台帐;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帐;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六)矿井突水点台帐; (七)井田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帐;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的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四种(表2-1)
观测点的布置,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和水质等。对泉水的观测,还应当观测其流量。 观测点应当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并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观测点的标高应当每年复测一次;如有变动,应当随时补测。 第二十五条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8日观测一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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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 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附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

附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3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 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 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指在查清矿井水文 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 和方法,对矿井水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
有疑必探:是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价结论,对可能 构成水害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 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
二是体现防治老空水害为重点。对防治老空水害 规定更加严密。
三是体现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矿井水文地质类 型划分、水文地质勘探等工作是基础。
四是在水害防治科学技术方面的研究成果,充分 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在防治水工作中的作用。
五是体现企业防治水的主体责任。除水体下开采 外,其它为企业自己审批。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6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 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 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47条: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49条: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
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井下人员制度。 第89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要建
第一章、总则
第9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 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 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抵御水 灾的能力。
注:通过培训,使职工了解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基本知识,掌 握井下透水征兆有有关知识,提高职工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抵 御水害的能力。区队长、班组长必须经过防治水知识培训后 方可上岗。 煤矿必须组织井下职工开展水害应急救援演练。
修订的目的:以颁布实施《煤矿防治水规定》为
契机,坚决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 (一)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 (二)全面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三)认真做好井下探放水工作 (四)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 (五)加强防治水监督监察工作力度

煤矿地面防治水规定范文(2篇)

煤矿地面防治水规定范文(2篇)

煤矿地面防治水规定范文一.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二.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三.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1.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2.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

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3.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4.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5.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6.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

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四.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五.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

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

煤矿地面防治水规定范文(2)地下煤矿是煤炭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地面防治水的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煤矿地面防治水的工作,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制定下面的煤矿地面防治水规定范本。

一、煤矿地面防治水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煤矿地面防治水的目的是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防止地下水涌入矿井或在矿井中积聚;保证矿井内部设备的正常运转。

2. 原则:煤矿地面防治水的原则是科学、合理、全面、可持续发展,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经济效益。

二、煤矿地面防治水的责任分工和管理体制1. 煤矿企业负责人对煤矿地面防治水负总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1)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1)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3)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4)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4)第二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6)第三节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7)第四节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9)第五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10)第六节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12)第四章矿井防治水 (14)第一节地面防治水 (14)第二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16)第三节建立健全排水系统 (16)第四节构筑水闸门与水闸墙的要求 (18)第五节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19)第六节注浆堵水 (21)第五章井下探放水 (22)第六章水体下采煤 (25)第七章露天煤矿防治水 (27)第八章水害应急救援 (28)第一节应急预案及实施要求 (28)第二节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29)第九章法律责任 (30)第十章附则 (31)附录一本规定主要名词解释 (31)附录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主要内容 (33)附录三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 (33)附录四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 (37)附录五突水点突水量的等级标准 (37)附录六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37)附录七“安全隔水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44)附录八“安全水头值”计算公式 (44)附录九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4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的各类煤矿。

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在防治水方面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矿井防治水规定

矿井防治水规定

矿井防治水规定1. 引言矿井防治水是矿山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矿工的安全和矿山设施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矿井防治水工作,保障矿山的安全与稳定运营,制定本规定。

2. 矿井防治水的目标2.1保障矿山设施的正常运行,避免因水灾事故导致生产中断。

2.2保护地下水资源,避免矿井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3减少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矿井防治水措施3.1水文勘探在矿井建设前,必须进行水文勘探工作。

水文勘探的目的是明确地下水资源的分布特点和水位高程,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水文勘探包括地下水位的测定、井点的选择和水文测试等工作。

3.2地下水控制矿井建设过程中需采取地下水控制措施,防止地下水对矿井建设和生产运营造成影响。

地下水控制措施包括灌浆封孔、应力分布调整、抽水、抗渗处理等。

3.3排水工程矿井排水工程是矿井防治水的重要一环。

排水工程应满足矿井产水量、排水水位要求,并具备排水设备的可靠性和自动化程度。

排水工程包括排水井、涵洞、泵站、排水管道等设施。

3.4水工建筑在矿井建设过程中,需采取水工建筑措施来增强矿井的防治水能力。

水工建筑包括溢洪道、挡水堤、引水渠等设施,通过构筑这些护堤、排水、引水的工程设施,有效地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3.5水文监测矿井防治水工作中,水文监测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

水文监测主要是通过定期地水文测试,监测矿井地下水位、地下水流速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矿井防治水的工作状态和地下水资源分布情况。

4. 管理与责任4.1矿井防治水责任矿山企业应当明确矿井防治水工作的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4.2矿井防治水管理矿山企业应制定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档案,并定期进行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符合规定要求。

4.3矿井防治水培训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矿井防治水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矿井防治水知识的了解和应对水灾事故的能力,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

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

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

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

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
【释义】 本条是关于煤矿(矿井)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和有突水征兆时应采取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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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 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煤矿(矿井)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教育的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 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及本规定与现行有关防治水规程、规范、标准等关 系。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受采掘 破坏或 影响的 含水层 及水体
含水层性质及 补给条件
受采掘破坏或影 响的孔隙、裂隙、 岩溶含水层,补 给条件差,补给 来源少或极少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 的孔隙、裂隙、岩 溶含水层,补给条 件一般,有一定的 补给水源
0.1<q≤1.0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 位置、范围、积水 量清楚 180<Q1≤600 (西北地区90< Q1≤180) 300<Q2≤1 200 (西北地区210< Q2≤600)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 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 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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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 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 设备。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防治主要规定1、煤矿企业应当查明矿区、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检查邻近煤矿和废弃旧窑的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查、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3、煤矿企业必须在每年雨季前对防治水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充足的防洪和应急物资。

4、煤矿企业必须查明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的集水区、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5、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已经互相连通的矿井,必须在连接处建造足够强度的防水墙。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按照《矿井水文地性规程》规定,在水淹区或在积水区下掘进时,巷道与水体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巷道高度的10倍,防水煤柱的尺寸不得小于引水裂隙带最大高度与保护层厚度之和,一般应大于30倍采厚。

6、搞好矿井水害分析与预测,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在靠近积水区域的水勘探或挖掘之前,或在被淹没的竖井和道路中排水之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的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找水和排水设计中规定了层厚、硬度和安全措施。

正确确定探水线,探水线就是探水的起点,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根据矿井压力和其他因素对巷道的破坏情况,确定探水线。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针对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即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对已经产生的水灾事故进行有效处理和修复。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推动防治水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提高防治水的效益和可行性。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防治水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防治水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进行,不得遗漏与疏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和地表水监测体系,每日对井下水和地表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绿色环保、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水流的分布、方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是为了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运营和保护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规范。

下面是一份700字的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为了预防煤矿生产过程中的水灾事故,确保煤矿安全运营和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 煤矿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可行的防治水方案,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2. 煤矿公司要设立防治水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3. 煤矿公司必须加强员工的水灾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

二、煤矿井下水防治1. 井下煤矿排水系统必须建设完善,确保排水管道畅通、设备正常运转。

2. 煤矿井下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抽水机组,以保证在水灾事件发生时能迅速调集抽水设备进行应急排水。

3. 煤矿井下水域的水位监测要及时、准确,水位达到预警线之时,必须立即启动防治水应急预案。

4. 煤矿井下通风系统必须保持良好状态,以降低水灾事故的发生概率。

三、煤矿地表水防治1. 煤矿地面水的排放必须经过合法控制和处理,排放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煤矿露天生产区域的降水要及时引导和排放,不得堆积和渗入矿井。

3. 煤矸石堆区要采取防渗措施,防止矿石中的有害物质渗入地下水。

四、煤矿防治水设备和设施管理1. 煤矿公司要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治水设备和设施,确保其正常工作。

2. 煤矿公司必须配备防治水应急设备和器材,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 煤矿公司要建立健全防治水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保证其安全可靠运行。

五、水环境保护1. 煤矿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制度,监测和控制煤矿生产活动对周边水环境的影响。

2. 煤矿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确保达到排放标准。

3. 煤矿公司要加强对附近地下水资源的保护,防止破坏地下水层。

六、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行为,煤矿公司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2. 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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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 年X 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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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一、务必查明隐蔽致灾因素,禁止开采或破坏防隔水煤柱。

二、务必保证图纸资料真实可靠,禁止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三、务必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禁止非专业技术人员与队伍、使用非专用探放水设备作业。

四、务必坚持发现突水征兆立刻停产撤人,禁止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盲目生产。

五、务必做到防水设施齐全完好可靠、监控有效,禁止顶水作业。

六、务必保证矿井、水平、采区排水能力满足要求,禁止排水系统不完善违规采掘。

七、务必在汛期前完成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程,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禁止冒险作业。

某某单位(人)2
202X年X月X日
3。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排水进行管理和处理的相关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废水排放标准:明确煤矿废水的排放标准,包括废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制,确保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

2. 废水处理设施要求:规定煤矿必须建设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包括废水收集、调节、沉淀、过滤、曝气等处理工艺,确保废水经过处理后能达到排放标准。

3. 废水处理效果评估:煤矿必须定期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评估,检测其排放水质是否符合标准,确保废水处理效果良好。

4. 排水管网建设:规定煤矿必须建设完善的排水管网,保证矿井排水的畅通,避免矿井内积水导致安全事故。

5. 废水监测与报告:规定煤矿必须对废水进行实时监测,记录和报告废水排放情况,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性,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6. 废水处理费用承担:规定煤矿要自行承担废水处理的费用,不能将废水处理费用转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7. 处罚措施:规定对违反防治水管理规定的煤矿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控制煤矿废水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同时也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条件。

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作为国家的重点工业领域之一,其安全生产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水是煤矿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但同时也是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较高危险的因素。

下面介绍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旨在提高煤矿防治水安全的意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一、科学规划水文地质
煤矿防治水之前,首先需要了解所处煤层特征、水文地质特征以及回灌、回采等工作方式对水特征的影响,为后续防治水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二、合理设置排水设施
根据实际需要,对煤矿地下水进行合理的布置,建立起排水系统和水封墙,保证合理的排水和刚性地水力相互作用。

三、坚持监测水质量
对水质进行周期性监测,及时排查和预防水质问题。

煤矿地下水质量一般不稳定,科学监测可以有效预防水质问题的发生。

四、完善应急预案架构
完善煤矿应急预案架构和水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应急预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多种情况,如明确决策程序、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演练场地、器材的准备等。

五、规范煤矿开采
杜绝超采和暴采现象,实行安全生产,避免发生因开采强度不当而造成的水灾事故。

要建立严格的开采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

六、提高人员技能
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强化职业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

七、强化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需要重视防治水安全,确定防治水安全的责任分工制度,并制定警示教育制度,为事故的发生负责。

结语:本文介绍了煤矿防治水安全的七条规定,每一条都需要煤矿企业的重视和努力落实。

只有将煤矿防治水安全工作落实到位,才能够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减少事故的发生。

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1. 煤矿必须建设全面覆盖的防治水安全体系,包括水源保护、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等环节的综合管理。

2.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水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职责,确保水安全工作的有效推进。

3. 煤矿必须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妥善处理废水,严禁乱排乱放,确保污水符合环境标准排放。

4.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区制度,确保矿井周边水源安全,严禁破坏和污染水源。

5.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水安全监测和报警系统,实时监测矿井水情,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6. 煤矿必须建设完善的水安全设施,包括水源管理设施、水污染治理设施等,确保矿井的水安全。

7. 煤矿必须加强水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煤矿工人的水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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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是指为了防止煤矿中水体的污染和采空区水体环境的恶化,在煤矿生产活动中采取的一系列的技术措施,以确保煤矿安全和煤矿水体
的维护。

煤矿防治水规定包括:
一、要加强煤矿内外环境卫生管理,严禁排放各类有毒、有害废物,如废水、废气、废弃物等;
二、建立煤矿水质标准,明确采空区水体质量要求,改善煤矿内外水质;
三、建立煤矿防治水系统,对采空区水体进行控制,确保水体安全;
四、建立水污染防治工程,建立水质监测系统,及时发现水污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五、采用水处理技术,将工业废水调节为生态环境标准,对采空区水
体添加营养物质以促进水生态环境的恢复。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一、总则矿井防治水管理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为确保矿井安全运行,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组织机构矿井防治水管理由矿井负责人负责组织、指挥和监督,设立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并指派专业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三、防治水方案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定防治水方案,明确防治水的目标、措施和责任分工,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水文监测矿井应建立水文监测系统,定期对井下水文进行监测,确保及时掌握矿井水文情况,及早发现和处理水患隐患。

五、矿井排水1. 矿井应建立稳定、高效的排水系统,确保井下保持适宜的液位。

排水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正常运行。

2. 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对井下排水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防止水患的发生。

六、矿井围岩支护1. 矿井围岩支护是防治水管理的重要环节,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制定围岩支护方案,并进行全过程监控。

2. 对存在围岩问题的巷道和工作面,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支护措施,防止涌水和溃坍事故的发生。

七、矿井通风1. 矿井通风是防治水管理的重要手段,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确保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持良好的通风效果。

2. 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通风设备,及时处理通风问题,防止因通风不畅造成的水患。

八、应急预案1. 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在突发水患事件中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 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水患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在水患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九、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是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2. 对存在问题的矿井,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追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十、违章处罚对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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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1、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3、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4、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5、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6、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8、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9、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地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10、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研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矿井防治水地面防治水1、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2、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如果在山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3、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

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

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

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

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在有滑坡危险地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4、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

5、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

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

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6、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浇筑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硐,应当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m,再砌封墙。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的,应当设置排水沟。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应当做好隐藏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7、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报机制。

煤矿应当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8、矿井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

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实施24h不间断巡查。

在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

9、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

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10、矿井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防治水工程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第一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11、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放隔水煤(岩)柱。

12、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柱:(一)煤层露头风化带;(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三)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见存在水力联系的煤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五)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七)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13、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见附录三。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当有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14、矿井防隔水(岩)煤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15、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

严禁顶水作业。

16、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

在分区之前,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防水闸门,以便在发生突水时,能够控制水势、减少灾害、保障矿井安全。

第二节排水系统17、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18、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符合矿井排水的要求。

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再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机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者及其复杂的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以外,可在主水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或增加相应的排水能力。

水管应当有一定的备用量。

工作水管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并能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有突水淹井危险地矿井,可以另行增加建抗灾强排水系统。

19、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道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

在通到井底车场的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地控制闸门。

20、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 ³/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³/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v=2(Q+3000)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³;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³。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与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专门设计,有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水仓井口处应当设置箅子。

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

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21、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

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应当清理一次。

22、对于采用平硐泄水的矿井,其平硐的总过水能力应当不小于历年最大渗入矿井水量的1.2倍;水沟或者泄水巷标高,应当比主运输巷的标高低。

23、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区建设新井的,应当在井筒低留设潜水泵窝。

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应当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行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24、对于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各施工区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25、生产矿井延伸水平,只有在建成心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第三节水闸门与水闸墙26、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其复杂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放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

27、在矿井有突水危险地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

不具备建筑放水闸门的隔离条件的,可以不建筑防水闸门,但应当制定严格的其他放水措施,并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28、建筑防水闸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防水闸门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门体采用定型设计;(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三)放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喧,喧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

防水闸门硐室和护喧和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符合设计要求;(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加设一道挡物箅子门。

防水闸门与鼻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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