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修正应当重视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内容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内容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内容全文1.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律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全面评估和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内容,深入了解其法律体系的深度和广度,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份高质量的文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大陆目前有效的刑法,于1979年3月14日通过并自1980年5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司法体系的基础。
该刑法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出发点,包括了一系列涉及犯罪和刑事处罚的规定,针对多种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和处罚标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深度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深度评估时,首先需要关注其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程度。
该刑法包含了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刑事责任的追究、刑罚的执行等一系列内容,这些内容体现了我国刑法制度对于刑事犯罪问题的深入思考和全面规划。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广度在广度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涵盖了盗窃、抢劫、杀人、贪污、受贿等各种犯罪行为。
该刑法还对未成年犯罪、网络犯罪、跨境犯罪等现代社会面临的各种犯罪问题进行了规范,体现了其对社会发展变化的顾及和应对能力。
5. 总结与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一部具有深度和广度的法律文书,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于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为维护社会安宁、促进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们需要深入学习和理解刑法内容,提高法律意识,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6.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法律写手,我深切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
通过撰写本文,我对刑法内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对其深度和广度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我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监督,只有全民的法治意识才能真正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7. 结语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内容全文的全面评估和探讨,我们对该刑法的深度和广度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同时也加深了对法律体系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刑法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情况和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它对原有的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对刑法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其中最重要的改变之一就是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的增加。
在过去的刑法中,对一些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而修正案八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对其处罚力度进行了明显的提高,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修正案八还对一些新型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一些新型犯罪行为也随之出现,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修正案八通过明确界定这些新型犯罪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有力地打击了这些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刑法修正案八还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在过去的刑法中,由于一些程序上的不完善,导致一些犯罪分子逃脱了应有的惩罚。
修正案八通过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出台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也彰显了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也为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有效地打击了各类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仅仅只是一个开始,今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刑法,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刑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它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明确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并对新型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此外,它还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刑法修正案(十二)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二)解读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 《刑修十二》共对7项刑法条文作出修订,内容虽少,意义却十分重大,其与国家近年来反复强调的保护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精神紧密契合,新增的刑法条文为民营企业治理内部贪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同时,还完善了行贿、单位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行贿犯罪、单位行受贿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或将成为过去式。
从具体内容看,本次刑修涉及两大类犯罪,经济类犯罪和职务类犯罪。
以上七项修改内容分别对应《刑修十二》的七个实质性条文。
下面我将结合具体条文解读修订要点。
首先在经济类犯罪中突出严惩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
第一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改动两个方面:1. 犯罪主体从过去的“董事”、“经理”,扩大至公司的董监高。
2. 不仅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监高可以构成本罪,非国有公司、企业董监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也可构成本罪。
第二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修改两个方面:1.除商品采买外,与亲友开展非法的服务采买也可构成本罪2.任何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不限于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亲友牟利的,也可构成本罪。
第三点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罪:将犯罪主体扩大至所有类型的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结合以上三条可以看出,《刑修十二》的相关修订,落实了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有效降低了民企反腐的报案门槛,切中了民企腐败治理的痛点,同时与新修订的 《公司法》形成联动,共同组成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法律武器。
下一部分,在职务类犯罪中,完善行贿犯罪处罚规定,从严处罚、对齐受贿;同时调整涉单位行受贿刑期,均衡处罚。
第一点关于行贿罪的处罚规定修改两个方面:1. 增设7种从重处罚情形。
2. 将行贿罪前两档刑期的5年以下、5-10年调低至3年以下、3-10年,使之与受贿罪的3档刑期基本对齐。
刑法更新应坚守谦抑性本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为视角
(一)以高空抛物入刑为例的情绪性立法反思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开篇便是对高 空抛物行为的入罪化,⑧专门增设了独立罪名。新 罪名的增设,同近年来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高空 抛物治理难题,以及高空抛物引发的严重人身伤 亡事件频发显然有密切的关系。公众对特定社会问 题产生关注后,往往就会追问问题背后的原因,而 法律救济和制裁的不足,是公众追问的主要领域, 进而就会要求加大法律救济或法律惩罚,⑨这是公 众一种正常的情绪性宣泄。但是法律特别是刑法, 是否要完全满足公众的需求,则需要谨慎地衡量。 刑法立法更新必须要考量罪名体系内部的协 调性,对于高空抛物行为从危害性严重程度来看 可以分为两类:其一,具有高度公共安全风险或者 造成严重实害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前者如在人 群密集处的上空抛洒具有高度致伤、致死性物品的 行为,后者如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的情形。此类行为, 确实对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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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更新应坚守谦抑性本质
应当通过刑法予以回应。然而,此类行为实际上我 国现行刑法中已有足够的罪名予以制裁,对于具 有高度公共安全风险的行为,已然有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造成严重实害后果的高空 抛物行为,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分别认定为故意 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 伤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⑩因此,从必要性来 看,此种情形的高空抛物行为,并无重新设定全新 罪名的必要。而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 内容来看,新增设的高空抛物罪名,也不是主要针 对此类行为的,因此才会在修正条文第 2 款中专 门规定“:有前款行为 , 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其二,不具有高度公共安全风险 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法定刑设置来看,“处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亦是典型的轻罪,现有的罪名 体系中也仅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和代替考试罪设置了相同的法定刑。然而,虚假身 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和代替考试罪都是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具体罪名,高空抛物新罪名却 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进一步下降了刑法对 公共安全敏感性。而将新增设的条文置于刑法第 114 条之中,也容易引发评价的模糊和失衡,同样 具有抽象的公共安全危险性。高空抛物的方式,为 何相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行为方式, 有如此大的刑法评价差异性?从一定程度上来看, 笔者认为情节较轻的高空抛物行为,本质上是一 种违背公共社会生活准则的,损害公共道德、公共 秩序的行为,不宜轻易上升到公共安全层面。达到 一定危害性程度的,也可以通过寻衅滋事罪来评 价,《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专门对情节较轻 的高空抛物行为设立全新罪名,更多是安抚社会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一、引言西田典之是日本著名法学家,他的著作《刑法总论》是研究刑法的经典之作。
本文将围绕西田典之的《刑法总论》展开讨论,探究其中的主要内容和观点。
二、西田典之的刑法观西田典之的刑法观主要体现在他的《刑法总论》中。
他认为刑法是一种通过制定刑罚来保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权利。
西田典之认为,刑法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刑法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刑罚来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并惩罚犯罪者,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刑法应当具备法律的特性,即刑法应当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立并实施,以保障公正和合法性。
3.刑法应当具备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即刑法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保对所有人平等适用。
4.刑法应当具备威慑和教育的功能,即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者的惩罚,更应当起到对其他人的威慑作用,并通过教育的方式来预防犯罪。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总论》中,西田典之提出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原则:刑法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合法,即刑法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刑罚的执行应当符合法律的程序。
2.平等原则:刑法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即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同样的刑罚,不论犯罪者的身份、地位或财富状况。
3.人权保护原则:刑法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保护人权,即刑法不应当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应当保护犯罪者的人权。
4.最小限度原则:刑法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尽量减少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和侵犯,即刑罚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并尽量减少对犯罪者的伤害。
四、刑法的功能和作用西田典之认为,刑法具有以下几个主要功能和作用:1.预防犯罪:刑法通过制定刑罚来威慑和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一种预防的作用。
2.惩罚犯罪:刑法通过对犯罪者的刑罚来惩罚其犯罪行为,体现了对犯罪的社会厌恶和谴责。
3.教育作用:刑法通过对犯罪者的刑罚,向社会传递一种道德和法律的教育作用,以减少犯罪的发生。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为其理论基础,以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为思想基础。
该原则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两大基本机能,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
但该原则真正价值不在于刑法典对其作出规定,而在于刑事司法中得到贯彻执行,在处理法无明文规定而又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时如何体现该原则,在该原则下如何定位判例。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1.自然法理论英国学者洛克认为,自然理论的出发点是人类在自然状态这中是自由,在没有法律之时人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下,在这种状态之下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为了约束所有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态度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
”虽然洛克认为自然理论比较完备,但缺少一个明文规定,所以有必要定立契约,组成国家。
而契约是有限的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维护自然法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应当受刑罚处罚,故国家必须预先明示违反义务的种类与对之所科处的刑罚,在这种理论上就产生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国想。
2.三权分立说作为法国***的思想基础的启蒙思想家以孟德斯鸠为代表提出三权分立思想。
(1)他认为只有划分国家的权力,公民的权利才能保障,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①立法权;②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法律;③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
(2)将这三种权利分掌于不同的人,国家机关中可以使三种权利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从而保障这三种权力在有条不紊的秩序绝不止于此协调和行动,立法机关依照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普遍的约束力,司法机关必须正确适用法律,做出最合法的判决;行政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司法机关已做的最后判决,不得非法变更,这就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著作权犯罪规定的修改与完善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4(3):87-92Journal of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著作权犯罪规定的修改与完善赵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条文进行了修改,对其构成要件要素和法定刑配置进行了较大调整,但仍存在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法定刑设置不合理、对罚金刑和资格刑重视不够等问题,需要从明确罪名选择适用规则、调整法定刑、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运用等方面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地实现著作权保护。
[关键词]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著作品罪[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922(2021)03-0087-06[DOI]10.13322/ki.fjsk.2021.03.011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已正式公布。
本次修改是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以来的第11次修改,历经3次草案审议。
2020年6月28日提请审议的草案一审稿和2020年10月13日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均未涉及著作权犯罪条文的修改,而2020年12月22日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从一审稿的30处修改增加到48处修改,其中包括对规定著作权犯罪的《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销售侵权著作品罪的修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我国《刑法》有关著作权犯罪的规定相应地进行修改是及时且必要的,尤其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背景下,合理运用刑法保护著作权,建立和完善著作权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了新的要求茁。
论我国刑法的修订
国刑法修正案 ( 》 计 4条 ; 0 五) , 2 6年 6 0 月全 国 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修正
[ 收稿 日期] 21 0 — 8 00— 9 1
[ 作者简介] 刘仁文(97 , 湖南隆回人, 16一)男, 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博士
生导师 , 法学博士 , 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① 之所以把相关的立法解释也纳入刑法修订的视野 , 是因为有的立法解释 的内容 已经不仅仅是对法条 的解 释 , 而是 以解释之名 行立
法之实。
第3 2卷
第 6期
暨南学 报 ( 哲学 社会科 学版 )
・ 9・ 1
案 ( ) , 2 条之多 ;09年 2月 全 国人 大 六 》有 1 20 常委会通 过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修 正 案 ( ) , 1 。九个刑 法立 法解 释分 别是 : 七 》 共 5条 2 o 4月全 国人 大常委 会通过 的 《 于 ( 0 o年 关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 9 第二 款 的解释 》 第 3条 ; 2 0 年 8月全 国人 大常委会 通过 的《 01 关于 ( 中 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 ) 28条、 32条 、 40 第 2 第 4 第 1 条的解释》 20 ;02年 4月 全 国人 大 常委会 通过 的《 于(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法 ) 24条第一 第 9 款的解释》 与前述解释 同 日, 国人大 常委会 ; 全 还通过 了《 关于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 ) 34 第 8 条第一款 的解 释》 2 0 ;02年 8月 全 国人大 常委 会通过的《 关于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法 ) 3 3 第 1 条 的解释》 20 ;02年 1 2月全 国人大常 委会通过 的《 关于 ( 中华人民共 和 国刑法 ) 第九 章渎职罪 主体适用 问题 的解释》 20 ; 5年 1 0 2月全 国人 大 常委会通过 的《 关于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法 ) 有 关 出口退税 、 扣税 款 的其 他 发 票 规 定 的解 抵 释》 与前述解释 同 日, 国人大常 委会还通过 ; 全 了《 关于(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 ) 有关 文物的规 定适用于具有科 学价值 的古脊椎 动物 化石 、 古 人类化石 的解释》 。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04.26•【文号】公通字[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通知(公通字[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
《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公布实施,对于惩处危害交通安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这既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给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积极向党委、政府和人大报告。
要组织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内容不一致的,要研究提出立、改、废意见,提请地方人大、政府作出调整。
要针对《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关于罚款幅度的规定,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积极建议人大明确,为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具体执行标准出台前,公安机关可以按照罚款幅度下限执行,在执行中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适用原则。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引言: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性法律规范,它既要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又要尊重个体人权,维护人道主义原则。
因此,刑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必须具备一定的谦抑性,即要充分考虑刑罚的严厉性与人权的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追求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人权保护、惩罚与教育、刑罚的个别化三个方面分析刑法的谦抑性。
一、刑法的谦抑性与人权保护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对罪犯人权的尊重上。
刑法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国家利益,但又不能丧失对罪犯人权的关怀,应避免刑罚的过度严厉和滥用,以免给罪犯带来过度的身体和精神痛苦。
刑罚需要以合理、适中的力度进行,使罪犯可以在刑罚过程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人权保护。
同时,谦抑的刑法应综合考虑社会的公正利益和个体的人权利益,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以确保刑罚的合理性。
二、刑法的谦抑性与惩罚与教育的结合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对罪犯的惩罚与教育的平衡上。
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惩罚手段,旨在以合理的惩罚来阻吓和惩治犯罪行为,同时也要使罪犯意识到自身的错误,引发其内心的矛盾和悔悟,进而对其进行教育和改造。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在惩罚罪犯的同时,给予其改造的机会,以期实现其二次社会适应和回归。
因此,在刑法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在惩罚的力度上保持一定的谨慎和克制,尽量减少刑罚对罪犯的伤害,开展相关的教育工作,促进罪犯的道德转化和再教育,实现刑罚与教育的有机结合。
三、刑法的谦抑性与刑罚的个别化刑法的谦抑性还体现在对刑罚的个别化上。
每个犯罪行为都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个体原因,刑罚不能简单一概而论,而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疑罪从无的原则等因素进行个别判定和处理。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在判定罪名和量刑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个人的特殊情况,杜绝虐待和歧视的现象,维护刑罚的公正性和人权的尊严。
结论:刑法的谦抑性是为了在保护社会秩序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更好地尊重和保护个体人权,实现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刑罚与教育的结合,以及刑罚的个别化上。
析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析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我国刑法理论一直对主观主义刑法思想与客观主义刑法思想持批判的态度,认为它们都有失片面,而主张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sup></sup>。
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于刑法的基本立场问题,我国并无争论。
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不断有学者对这种主客观相统一的思想提出批评。
有学者认为,它在方法论上是对规范科学的基本背离,“对于刑法秩序最大的危害在于,他为刑法脱离自身的规范性和做任意出入人罪的需要性解释提供了广泛的理论基础。
”<sup></sup>也有学者认为,“我国需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但这种主客观相统一是应以客观因素为基础,还是以主观因素为基础,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sup></sup>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不少学者将我国两部刑法典作了对比,认为两部刑法典立场有了明显转变,从而明确提出应按照客观主义的立场重新解释刑法。
其中,有的学者主张法益侵害说,有的提倡规范违反说,有的主张结果无价值论,有的则主张行为无价值论,从而使我国有关刑法基本立场的争论复杂化和白热化。
笔者不揣浅陋,拟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方家。
一、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对立的实像西方国家的主观主义刑法思想与客观主义刑法思想都不是单纯地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学界过去对他们的批判存在简单化和片面化的倾向。
因此,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客观主义为基础,还是以主观主义为基础,的确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那么如何区分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呢?我国有学者认为,“客观主义总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而主观主义总是缓和罪刑法定原则。
结局,是客观主义还是主观主义,是坚持还是缓和罪刑法定主义,取决于是否重视刑法乃至国家在社会统制中的作用。
重视刑法与国家作用的观点,可以说是权威主义或干涉主义的态度;不重视刑法及国家作用的观点,可以说是自由主义或不干涉主义的态度。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摘要]关于刑法修正案立法的问题还未引起充分重视,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深入探讨。
文章对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立法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释并且提出了一些针对性措施,以加强对刑法修正案立法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立法;措施一、我国刑法修正案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一)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限问题以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正刑法典之前,我国对刑法的局部修改补充和增设新罪都是以单行刑法为模式进行的。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单行刑法均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的,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了对刑法的局部修正权。
刑法修正案的制定和颁布沿袭了这种做法。
到目前为止,七个刑法修正案均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了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
对此,有学者指出,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典的关系不是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关系,在形式上与刑法典是同一的,取得了刑法典的效力和地位,程序上不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
增设新罪,已经相当于立法中的“制订”,就是让全国人大常委会变相行使了基本法律的立法权。
有学者建议以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订、发布刑法修正案,一年一度的会期,足以使其能够及时进行审议与通过刑法修正案。
(二)刑法修正案的个罪归属问题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法律的方式能够有效地保证刑法典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但修正案也不是万能的。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采用修正案的形式修正刑法,要注意将修正内容规定在犯罪构成最为接近或类似的章节之中,规定在最相类似的条文之中或之后,要保持刑法典章节划分的科学性。
否则,同样会给刑法典的统一性和科学性带来不利影响。
我国刑法修正案增设新罪名时一般是在既有相近罪名之后加以排列,作为“刑法第X条之一”,目的是保持刑法典条文总数不变,从而稳定刑法典的结构。
所谓“罪名相近”,一般应理解为罪名的构成要件如主体、行为手段或方式等相似。
但有时增设的新罪可能找不到相近的罪名可以归属,如归属于并非相近罪名之后,就不甚合适。
2024年刑法修正案解读
2024年刑法修正案解读2024年,中国国家人大通过了一系列的刑法修正案,旨在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刑法体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这些修正案在刑法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2024年刑法修正案进行解读。
第一部分: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根据2024年刑法修正案,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的犯罪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
其中包括贩卖毒品、恐怖活动、组织、资助、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行为。
修正案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包括极刑和无期徒刑等。
此举旨在震慑潜在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法律和秩序。
第二部分: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2024年刑法修正案也加入了针对环境犯罪的规定。
比如,修正案规定了对环境污染、非法砍伐森林、非法捕捞等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这对于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部分: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也日益猖獗。
2024年刑法修正案明确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修正案涵盖了网络侵犯人身权益、不正当竞争、侵犯网络安全等行为。
通过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将有效维护网络空间的公平、有序和安全。
第四部分:加强对腐败犯罪的打击腐败问题是我国社会面临的严重挑战之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2024年刑法修正案对腐败犯罪进行了专门规定。
修正案规定了行贿、受贿、贪污等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
这将有力遏制腐败行为,推动清廉政治建设。
第五部分:完善对未成年犯罪的保护和教育未成年犯罪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2024年刑法修正案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和教育。
修正案规定了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
通过加强对未成年犯罪的教育和矫治,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总结:2024年刑法修正案的通过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法体系,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社会的法律和秩序。
刑法修正案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刑法修正案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2015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宁。
本文将探讨刑法修正案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分析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加大对一般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九)首先加大了对一般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例如,在原有法律框架基础上,对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刑罚幅度进行了相应的提高。
这使得违法行为的成本更加昂贵,从而有效遏制了犯罪的发生。
二、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九)还对一些人身危害性极大且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惩。
例如,对于涉及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拐卖人口等犯罪行为,修正案明确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这一举措旨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建立健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教制度刑法修正案(九)还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教工作。
修正案明确规定,对犯罪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将根据其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教育、矫治和保护。
同时,对犯罪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将加大监护责任的追究力度。
这一举措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他们改过自新、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四、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严惩刑法修正案(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了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修正案规定,行贿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将从严查处,并加大对行贿者和受贿者的刑罚力度。
这一举措有利于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政府公正廉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加大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地遏制了犯罪的发生。
它给社会带来了安定、和谐和公平的环境。
然而,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依法依规,确保刑法的公正适用,避免对一些无辜的人造成误伤。
刑法的修正应当重视其“二次规范”性质
刑法的修正应当重视其“二次规范”性质作为一门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法律,刑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利益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而修正刑法则是保证刑法象牙塔不断更新的有效途径之一,但若忽视其“二次规范”性质,则会被误解、歪曲,从而导致其效用被大大削弱。
刑法的“二次规范”性质指的是:刑法在立法时所遵循的是“竞合立法”原则,即在同一领域中可以存在多个法律规范并列地适用,但又要求在行政、司法实践中,对于预先制定的刑法做进一步的解释、构造和适用,以适应实践中的特殊情况。
比如,针对某一犯罪事实,原则上法官应该优先考虑刑法的规定。
但是,如果该犯罪事实涉及到很复杂的细节和相关的事实背景,那么它在适用刑法时就需要通过精细的“二次规范”实施。
也就是说,刑法是在行政、司法实践中被不断默许、解释和补充的。
因此,修正刑法时必须重视其“二次规范”性质,即假定他人会根据该规范而做出裁判。
只有这样,刑法的结果才是精确且可预测的,从而才能真正保护人们的权益。
一方面,修正刑法应该具有合理性,保证合理对待各种不同的案例。
例如,法律规定的一些行为和其实现的效果并不完全符合社会意愿,这种行为应根据社会意愿进行修正,以更好地适应社会需要。
例如,近年来出现的网路暴力犯罪,这种犯罪行为在以往的法典中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当新的修正案出台时,重点考虑是否需要对网络犯罪在法律上进行更加严厉的惩罚。
另一方面,修正刑法还应该注重实用性。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犯罪行为是复杂而多元化的,比如如何界定“敲诈勒索”等罪名,对于这类犯罪法律规定的要求会更加困难。
因此,当刑法修正时,需要结合案例并制定实践性标准,以便法官能够在实践中更好地解决类似犯罪所遇到的问题,并使这类犯罪可以得到有效的制止和惩处。
此外,修正刑法的时候还应充分考虑到国际上的法律风气趋势。
如若修正刑法,忽视国际性和全球性的刑法规则,就会导致与国际接轨的困难和国内的刑事司法无法实现共享。
换言之,刑法修正不仅要以国内法为基础,还要考虑国际刑事执法实务中要求的特殊要求和趋势,以确保刑法修正达到最优的效果。
最高法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刑法进行的一次重要修正。
该修正案于2021年3月11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自同日起施行。
此次修正案的目的是完善和健全我国刑法体系,更好地适应社会现实和刑事司法工作的需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的内容与变化:一、深化对人权保障的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强调了对个人人权的保护和尊重,明确了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和禁止侵犯。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对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以暴力、恐吓或任意限制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设立了明确的刑罚,并将其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严重侵犯加以打击。
这一条款的制定,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人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对非法侵害的严厉打击,适应了社会对人权保护需求的增加。
二、加强对贪污犯罪的惩处力度最高法对贪污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和界定,尤其是在贪污数额方面作了划定。
修正案将贪污数额超过一亿至五亿的行为定为巨额贪污,贪污数额超过五亿的行为定为特别巨额贪污。
这一修正完善了我国刑法对贪污犯罪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贪污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了法律对重大经济犯罪的制裁力。
三、规范对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的打击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型犯罪呈现出多样化和高技术性的特点,对传统的刑法规范提出了新的挑战。
修正案对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对电信网络诈骗、虚假诉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的刑事追究和处罚力度。
这一修正有助于及时堵塞法律漏洞,提升对新型犯罪的打击能力,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
四、加大生态环境犯罪的惩戒力度修正案十一还加大了对生态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生态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规范了对破坏生态环境责任人的定罪准则。
这一修正体现了我国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打击和惩戒力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重构
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重构作者:陈冉来源:《中州学刊》2021年第04期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1997年《刑法》中假药、劣药的认定参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针对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设立了危险犯,并补充了对提供假药、劣药行为的刑法规制。
这一修正扩大了刑法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范围,有利于实现涉及药品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衔接,同时并不意味着对刑法谦抑性的违反。
在涉及假药、劣药尤其是妨害药品管理秩序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上,要进行药品具有不合理危险的实质判断,基于民法、行政法相关规制的内在原理,实现对药品安全的动态化保护。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一)》;法秩序统一;缺陷药品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21)04-0062-05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1997年《刑法》中假药、劣药的认定参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并补充了《刑法》第142条之一,将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犯罪化。
在此背景下,一方面要看到这一修正有利于民法、刑法、行政法在保障药品安全上形成合力;另一方面要避免刑法中假药、劣药的范围扩张化,要合理划定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演变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及其生产技术的专业性、复杂性,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危害药品安全行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追究都体现出过度依赖《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特点,这种依赖造成刑法在打击药品犯罪时存在一定的形式化、片面性。
1.刑事责任追究形式化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回应在民法上,药品属于产品的范畴,相关法律责任体现在针对缺陷产品的严格责任中,对缺陷药品①的认定包括存在实质意义上的不合理危险和违反法律标准两个层面。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药品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却仍然存在缺陷、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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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修正应当重视其“二次规范”性质
刑法谦抑主义认为,由于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因此刑法不应当采取那种骄傲不逊的态度,对一切违法行为都发动刑罚来制裁。
谦抑主义是日本刑法理论中的一种表述,该理论源自德国刑法学中法益保护的辅助性原则。
辅助性原则认为,法益保护并不会仅仅通过刑法得以实现,而必须通过全部法律制度的手段才能发挥作用。
在全部手段中,刑法应当是最后予以考虑的保护手段。
只有在其他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例如民事起诉、警察或者工商管理规定、非刑事惩罚等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它才能被允许使用。
类似原则在意大利刑法学中也被称之为刑法辅助性原则,即不是在不用刑事制裁就不足以有效地处罚和预防某种行为时,就不允许对该行为规定制裁措施。
从这一角度来看,刑法具有从属性。
就谦抑主义的理论来源,即刑法的辅助性原则来看,不论是在德国刑法学中,还是在意大利刑法学中,他们其实都是对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予以强调。
也就是说,辅助性原则的重心在于强调其他手段的优先性,强调刑法的不得已性。
就此而言,我国学者将其他部门法比作“第一道防线”,而将刑法比作是“第二道防线”是非常贴切的。
也就是说,相对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而言,刑法具有“二次规范”的性质。
笔者认为,在当今中国,突出刑法的“二次规范”地位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刑法中犯罪成立的模式
我国刑法犯罪成立的“立法定性+立法定量”模式(以
下简称“立法定量模式”)是对刑法立法的必然要求。
与其他大部分国家刑法不同的是,我国刑法在犯罪成立问题上采取的是立法定量模式,即只有当某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才会被纳入我国刑法的处罚范围。
反之,如果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却并不严重时,则仍以非刑事治理措施予以调整。
立法定量模式决定了我国对于危害社会行为的治理采取的是“二元治理模式”,也决定了我国刑法比其他国家刑法具有更强的“二次规范”性质。
我国刑法采取立法定量模式是有其历史与现实合理性的,与许多国家刑法所采取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模式相比,立法定量模式能够集中优势资源应对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
尤其是在许多国家都存在诉讼爆炸、案件积压等问题的当今,立法定量模式在“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这一各国法律界公理的具体实现方面,优势是非常明显的。
因此,在我国的刑法立法过程中对刑法的“二次规范”性质予以重点强调可谓理所当然。
二、刑法谦抑主义不应成为“万金油”式口号
近年来,刑法谦抑主义已经被一些人当作批判刑法立法的一个“万金油”式口号,且其容易流于表面,缺乏现实的技术化路径,对于具体的刑法立法工作而言,并不具有可操作的指导性。
“二次规范”是对刑法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之关系的强调,相对而言其所主张的观点更为简洁明了,将其用于指导刑法立法更为方便。
鉴于刑法的“二次规范”地位,在具体立法时,一方面立法者应对某一问题的现有治理效果进行考察和检验,对既有措施的有效性及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评判和分析。
如果是既有措施本身存在问题,则应优先对既
有措施进行完善,只有在既有措施不存在问题,并且已经充分发挥作用但却仍然难以应对的情况下,才能求助于刑罚措施。
就是说,刑法的“二次规范”性质要求在刑法立法程序中增设一个对既有规范有效性进行检验的环节。
这一检验环节可以防止我国刑法“越位”立法,保障既有措施的优先地位,并能够促使既有措施“才尽其用”。
另一方面,立法者即使决定选择刑罚措施,也应注意对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以及与其他社会治理措施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注意不同措施之间的衔接,防止出现冲突。
不同法律、不同社会治理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既是立法体系化、科学化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如组织考试作弊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效衔接。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为了配合刑法的这一修正,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对组织考试作弊等违法行为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分别给予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由此,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应先由行政制裁措施予以处罚,只有当行政手段难以发挥效用时,才会进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可以说,这是立法者考虑刑法“二次规范”性质的最佳体现。
三、法定犯与自然犯治理模式的区别
法定犯与自然犯治理模式的区别要求对刑法的“二次规范”性质予以特别重视。
由于自然犯罪是那些“被所有文明国家都毫不困难地确定为犯罪并用刑罚加以镇压的行为”。
因而,随着刑法立法的发展,时至今日,在世界各国的刑法中自然犯几乎都已经达到了
饱和的状态,新增的犯罪都是以法定犯为主的。
加罗法洛对法定犯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一般认为,法定犯是其本身无罪恶性,由法律所规定的犯罪。
法定犯违反的首先是行政法律规范,其次是刑法分则规范。
法定犯以违反行政法规为前提,这就决定过了法定犯与自然犯的治理模式应当存在区别。
对于法定犯的治理应当充分发挥行政法规的前置调整效果,只有在行政规范难以发挥有效作用时,刑法规范才发挥其“替补”作用。
也就是说,刑法在治理法定犯方面更应重视其“二次规范”性质,对于法定犯的治理不应以刑法为主,而应当充分发挥行政手段的作用。
并且,对法定犯的治理,充分发挥行政规范的作用比直接采取刑罚手段更为有效。
例如,《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7—2018》显示,2018年浙江、河北等省份出现了一审刑事案件下降的趋势,这与当地的环境执法力度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鉴于我国新增犯罪也以法定犯为主,我国刑法已经进入“法定犯时代”的这一事实,考虑到法定犯治理模式与自然犯的不同,今后我国的刑法立法都应当对刑法的“二次规范”性质予以特别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