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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文件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可再生定额…2016‟25号签发:王忠耀关于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建筑业“营改增”后,为保证水电建筑安装工程计价规则及相关费用标准与增值税税制相适应,现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反馈至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2016年4月27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省(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版:彭鸿校对:周小溪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国内建设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概算、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和规划阶段投资匡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编制。

其他水电工程和其他阶段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编制可参照执行。

二、调整依据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及我市现行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解读

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及我市现行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解读

我省《实施意见》的规定
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 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 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 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 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 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表。
要素价格信息 调整发布内容为不含税 价格和含税价格。
工程造价信息
第二部分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的税金
建标造【2014】51号文《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调整实施方案》及建办标[2016]4号文《关于做好建筑业营 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调整原则: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 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1、加强税收管理,有利避免偷 税漏税。 2、可避免重复征税。 3、利于固定资产更新。 4、保障抵扣链条完整。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
第二部分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的税金
第三部分 营改增后现行计价依据的调整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三部分
营改增后现行计价依据的调整
“营改增”后对建设工程计价的调整的必要性: 1、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同。 2、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金的基础不同。 调整依据: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 案》 建标造【2014】51号文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 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文
我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 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信息时间: 2016-4-26 阅读次数:21164 】【我要打印】【关闭】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表。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调整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40号);(三)《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五)《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六)《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调整范围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定额》、2013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2015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三、调整内容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相应计价依据调整方式如下:(一)一般计税方法在现行计价依据体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增值税征收有关规定,税金计算程序如下:税金=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 增值税应纳税额和附加税费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1%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0时,按0计算。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2年)正文:----------------------------------------------------------------------------------------------------------------------------------------------------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8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六条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三)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四)工程费用索赔和签证变更计价;(五)工程造价的鉴定和争议处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颁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等定额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颁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等定额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颁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等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4•【字号】冀建工〔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颁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等定额的通知冀建工〔2018〕5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改革发展局,各相关单位:为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投资,规范工程概算的编制行为,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现将2018年编制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河北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定额》和《河北省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定额》予以颁发,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原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颁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冀建质〔2005〕562号)、《河北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冀建质〔2005〕561号)、《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定额》(冀建质〔2005〕560号)和《河北省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定额》(冀建质〔2004〕158号)同时废止。

本文颁发的定额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工作,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和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开,不再出版发行。

请在施行过程中认真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以臻完善。

附件:1.河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河北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3.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定额4.河北省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定额5.编制单位和参编人员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2月24日。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订案。

建筑业营改增预计于年实施。

为应对建筑业营改增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的需要制订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一、工程造价计价规则调整的必要性我国建筑业长期以来实行营业税税制现行工程计价规则税金的计算与营业税税制相适应。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工程计价规则税金的计算应与增值税税制相适应。

为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有必要调整工程计价规则。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同营业税与增值税都是流转税的性质但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同。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应纳税额营业额(工程造价)×营业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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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前造价)×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金的基础不同营业税应纳税金的计算以营业额(工程造价)为基础现行计价规则的营业额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制要求进项税-1-/13额不进成本不是销售额(税前造价)的组成销项税额计算基础是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造价”。

而现行工程计价规则中“税前造价”已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不是计算销项税额的基础。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二、调整原则和内容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即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增值税税金”计算的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

调整的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要素价格;费用定额;指标指数。

(具体调整内容和方法详见附件)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三、组织保障在部标准定额司的领导下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牵头成立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总站和有关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成的技术指导组。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
通知
建办标[201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6]003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6]003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6〕00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市)建设系统各部门:《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面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面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面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1.03•【字号】冀建建市函〔2019〕84号•【施行日期】2019.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面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省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面修订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指导承担单位抓紧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1月3日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面修订工作方案为适应我省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有效发挥计价依据对工程造价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组织开展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面修订,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编制原则按照紧跟形势、紧贴市场、紧扣服务的要求,以科学、简明、适用为目标,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面修订,总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适用性。

满足市场需求,结合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补充绿色、环保成熟项目,删减落后、冗余项目,科学划分项目,合理调整消耗量,使总体消耗量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相一致。

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可操作性,做到实用、方便、高效。

二是体系性。

以全国及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为基础,结合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构建科学的专业体系;各专业之间连贯衔接,在框架构设、项目确定、内容处理等方面,做到标准一致、口径一致,避免重复与矛盾,使计价依据体系完整、配套、规范、统一。

三是权威性。

尊重客观实际,达到项目全面、步距合理、数据准确、科学严谨的效果,发挥计价依据在工程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适应市场的动态变化特征,致力探索定期修订与动态管理互为补充、相互协调的模式,提高我省计价依据的权威性。

二、编制内容1.《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耗量计价规则》2.《河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计价规则》3.《河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计价规则》4.《河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计价规则》5.《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工程费用标准》6.《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组成计价规则》三、组织机构成立河北省计价依据全面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在主管副厅长领导下,由建筑市场监管处牵头,省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全力协助,积极吸纳社团组织、高校和有关企业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编制增强政府公信力、达到市场各方主体普遍认可、在技术和创新方面提高、成果达国内一流水平的新一轮计价依据。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调整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40号);(三)《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五)《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六)《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调整范围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定额》、2013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2015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三、调整内容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相应计价依据调整方式如下:(一)一般计税方法在现行计价依据体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增值税征收有关规定,税金计算程序如下:税金=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 增值税应纳税额和附加税费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1%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0时,按0计算。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2]241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2]241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2]24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厅直属单位:《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2年5月27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7月30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保障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下简称“咨询业务”)及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业务等。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依法成立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省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优秀成果和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新的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发布啦!

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新的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发布啦!

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新的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发布啦!第一篇: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新的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发布啦!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新的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发布啦!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6]11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6日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关于调整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关于调整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冀建质〔2006〕431号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我省现行“200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已经施行三年多,随着我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业市场劳务实际价格有了较大幅度上扬,“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明显偏低。

为了正确引导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时合理计算人工费,使我省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现行“200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类人工单价由现行的36元/工日调至45元/工日;二类人工单价由现行的23元/工日调至30元/工日;三类人工单价由现行的18元/工日调至23元/工日。

二、本次调整自2006年10月1日起参照施行,2006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竣工结算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不再调整(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本次人工单价调增部分不作为省建设厅颁发的现行费率计取基数,只作差价处理,现行计价依据中措施费等与人工费有关的项目,仍按现行计价依据规定执行。

四、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在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水平基础上测算确定适合本地区的人工单价。

五、本次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作为市场指导价参照施行,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可依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自行掌握人工单价水平。

本次人工单价调整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六年九月五日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冀建质[2008]28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现行建筑、安装、市政、仿古园林、修缮等工程及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

具体调整如下:一、调整标准:(一)一类人工单价:45元/工日;二类人工单价调至:40元/工日;三类人工单价调至:30元/工日。

河北省建筑业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宣贯课件

河北省建筑业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宣贯课件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宣贯
【要点说明】
• 甲供材料、设备是指由甲方负责购买的。这部分材料、设备 乙方拿不到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规定进项税 额为0;而税务部门在计算销项税额时,是以扣除甲供材料、 设备后的销售额为计税基础的,因此规定销项税额也为0。
• 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的,甲供材料、设备的采保费包含在总 承包服务费中,因此不再单独计算。
2. 方法
价税分离
3. 内容
计价依据调整
材料、机械、 设备费
其它费用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宣贯
三、我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解读
概述 条文解读 补充说明 计价案例
调整依据 调整范围 调整内容 执行时间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宣贯
概述
本调整办法,遵从住建部营改增后“价税分 离”的计价原则对我省现行计价依据进行了相应 调整,主要包括调整依据、范围、内容、执行时 间四块内容。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实施过程中解释及项目 跟踪监测分析工作,确保我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 调整平稳实施。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宣贯
条文解读
调整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
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调整内容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宣贯
一般计税方法
• 前提:现行计价依据体系不变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税金
• 税金计算程序: 税金=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
(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冀建工〔 〕 号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冀建工〔 〕 号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名称: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索引号:000218069/2018-00444•发布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工〔2018〕18号•主题词:•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4日•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中有关内容调整如下:一、增值税销项税率一般计税方法中销项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0%。

二、附加税费附加税费费率调整如下:附加税费费率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费率(%) 市区 县城、镇 不在市区、县城、镇 费率 应纳税额 %% % 三、除税系数(一)材料、设备除税系数材料、设备除税系数调整如下: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材料名称依据文件 税率 除税系数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3% % 农膜、草皮、麦秸(糠)、稻草(壳)、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10%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其余材料(含租赁材料)《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16%%以“元”为单位的专项材料费4%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中材料费6%设备16%%(二)机械费除税系数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系数按下表计算:机械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序号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1 机械各组成内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冀建质[2010]46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冀建质[2010]46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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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
(冀建质〔2010〕46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2号)已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例由1%调整至2%。

经测算,现将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2008年颁发的《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及2009年颁发的《河北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标准》、《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标准》、《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标准》)中的税金费率调整如下:
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48%;
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41%;
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28%。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2010年9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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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全文含附件
附件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
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40号);
(三)《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六)《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调整范围
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定额》、2013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2015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三、调整内容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相应计价依据调整方式如下:
(一)一般计税方法
在现行计价依据体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增值税征收有关规定,调整税金计算程序。

计算程序为:
税金=应纳税额+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 增值税应纳税额和附加税费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1%
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0时,按0计算。

附加税费=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计取费率
附加税费计取费率如下:
附加税费计取费率
项目名称计算基数
费率(%)
市区县城、镇不在市区、县城、镇
费率应纳税额13.50% 11.23% 6.71%
2.进项税额计算
进项税额=含税价格×除税系数
各费用含税价格组成内容及计算方法与营业税下相同,除税系数即各项费用扣除所包含进项税额的计算系数。

(1)人工费、规费、利润、总承包服务费进项税额均为0。

(2)材料费、设备费按“材料、设备除税系数表”中的除税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材料名称依据文件税率除税系数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3% 2.86%
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税[2014]57号) 农膜、草皮、麦秸(糠)、稻草(壳)、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
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13%
11.28%
其余材料(含租赁材料)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
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17%
14.25%
以“元”为单位的专项材料费
4% 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中材料费 6% 设备
17%
14.34%
(3)机械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系数按下表计算,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中机械费除税系数为4%。

机械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序号 台班单价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1
机械
各组成内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1.1 折旧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扣减。

1.2 大修费 考虑全部委外维修,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

1.3 经常修理费
考虑委外维修费用占70%,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

1.4 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 按自行安拆运输考虑,一般不予扣减。

1.5 人工费 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

1.6 燃料动力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减。

1.7 车船税费 税收费率,不予扣减。

2 租赁机械 以接受租赁有形动产适用的税率扣减。

3
仪器仪表
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3.1 摊销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扣减。

3.2 维修费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减。

(4)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为2.5%。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除税系数为3%。

(6)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及投标报价时按除税系数3%计算,结算时据实调整。

(7)在计算甲供材料、甲供设备费用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时,其对应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均为0。

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的,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的采保费按规定另行计算,并计取销项税额。

3.计价程序及表格调整 (1)工料单价法
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材料、机械、设备增值税计算表”,调整工程造价计价程序。

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1 材料费进项税额
2 机械费进项税额
3 设备费进项税额
4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进项税额
5 其他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进项税额
6 企业管理费进项税额
合计
材料、机械、设备增值税计算表
编码名称及型
号规格
单位数量
除税
系数
含税价格
(元)
含税价格
合计(元)
除税价格
(元)
除税价格
合计(元)
进项税额
合计(元)
销项税额
合计(元)
合计/ / / / / /
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
序号费用项目计算方法
1 直接费 1.1+1.2+1.3
1.1 人工费
1.2 材料费
1.3 机械费
2 企业管理费(1.1+1.3)×费率
3 规费(1.1+1.3)×费率
4 利润(1.1+1.3)×费率
5 价款调整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
6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1+2+3+4+5)×费率
7 税前工程造价1+2+3+4+5+6
7.1 其中:进项税额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
8 销项税额(7-7.1)×11%
9 应纳税额8-7.1
10 附加税费9×费率
11 税金9+10
12 工程造价7+11
(2)综合单价法
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材料、机械、设备增值税计算表”,调整“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
1 材料费进项税额
2 机械费进项税额
3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进项税额
4 其他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进项税额
5 企业管理费进项税额
6 暂列金额进项税额
7 专业工程暂估价进项税额
8 计日工进项税额
合计
材料、机械、设备增值税计算表
编码名称及型
号规格
单位数量
除税
系数
含税价格
(元)
含税价格
合计(元)
除税价格
(元)
除税价格
合计(元)
进项税额
合计(元)
销项税额
合计(元)
合计/ / / / / /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序号名称计算基数费率(%)
金额
(元)
其中(元)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

1 单位工程1合计 1.6+1.10 / 1.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 / 1.
2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
1.2.1 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
合计
/ /
1.2.2 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

/ /
1.3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 / / / 1.4 规费/ / /
1.5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1.1+1.2+1.3+
1.4
费率/ / /
1.6 税前工程造价1.1+1.2+1.3+
1.4+1.5
/
1.6.1 其中:进项税额见增值税进项税额
计算汇总表
/ / / /
1.7 销项税额 1.6-1.6.1 11% / / / 1.8 应纳税额 1.7-1.6.1 / / / / 1.9 附加税费 1.8 费率/ / /
1.10 税金 1.8+1.9 / / / /
2 单位工程2合计/
(同单位工程1)
……
/ 合计/ /
(二)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工程造价除税金费率调整外,仍按营改增前的计价程序和办法计算。

调整后的税金费率如下:
税金费率
项目名称计算基数
费率(%)
市区县城、镇不在市区、县城、镇
税金税前工程造价 3.38% 3.31% 3.19% 四、执行时间
(一)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在建工程,2016年5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本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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