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12--票据法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点
汇票人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的 合同号码等。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 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 的是( )。
二、票据法
指国家制定的调整票据关系和与票据关系有
关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6.1.1
三、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
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Fra bibliotek依照有关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分为两类:票据关系和票据法 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 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规定的, 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广义: 发票、提单、股票、债券、汇票等 狭义: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
三类,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历史
汇票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相距遥远,所用货 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 行结算。从出口方发运货物到进口方收 到货物,中间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 段时间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 不是进口商提供货款,就是出口商赊销 货物。若没有强有力中介人担保,进口 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货,出口商怕发了货 收不到款,这种国际贸易就难以顺利进 行。
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3、背书记载的事项 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和背书的日 期。 其中,前两项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 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票据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票据购买、使用、保管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票据购买、使用、保管、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票据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是票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票据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票据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票据的购买与领用第五条单位根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审批权限,向财政部门申领《票据购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六条购买票据时,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申报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表,已使用、作废的收据交区财政部门进行查验、核销。
第七条票据必须整本按序使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做到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
第八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买、领用和保管,建立票据领用登记制度,记录票据的购买、领用、作废等情况。
第三章票据的使用与保管第九条出纳人员签发票据前要逐项审核票据领用单上的内容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审核无误后盖章签发,并在票据签发登记簿上记录。
第十条出纳人员必须按照支票的序号签发支票,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否则后果由出纳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票据领用人在票据签发登记簿中的领用人栏中签字,未使用的票据与使用过的票据存根、相关使用凭证应在一周之内交予出纳人员进行票据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应在票据注销登记簿上注明票据编号与注销日期,逾期未注销的票据,由出纳人员负责追回。
第十三条票据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票据,防止遗失、被盗、损坏等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票据保管人员每月至少对票据进行一次盘点,确保票据的库存数量与账面数量一致。
第十五条不得将票据借给他人使用,不得使用无效、作废的票据。
第四章票据的核销与监督第十六条票据核销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核销过程中应当有两名以上财务人员进行审核。
高教社2023经济法(第四版)教学课件项目十 票据法律制度
二、票据的变造
(一)票据的变造的含义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二)票据变造的责任 存在票据变造时,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 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任务二 汇票 2-1 汇票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 票据行为;2.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背书目的为标 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其中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 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不得附有条件。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 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 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必须在 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 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票据的定义和种类票据是指记载收款、支付等义务,代表持票人向支付人要求支付的工具。
票据有许多种类,其中最常见的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本票等。
票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文书,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持票人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票据后,即具有对票面金额的要求权。
同时,票据具有可转让性和代金性,即持票人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并获得票面金额。
票据的要素和鉴别票据具有一定的要素,包括票面金额、付款人、收款人、付款期限和签名等。
此外,为了防止伪造票据,票据的鉴别也非常重要。
在进行票据交易时,应仔细核实票据上的签名、印章和票面金额等信息。
票据的质押和贴现持票人可以通过质押或贴现的方式将票据变现。
质押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第三人作为抵押物,以获得借款或担保的方式。
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处以折扣价兑换现金。
票据的流通和背书票据的流通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过程,票据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诚信原则。
票据的转让需要通过背书来实现,通常分为空白背书和特殊背书两种形式。
空白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即可将票据转让他人,而特殊背书则需要明确指定转让对象。
票据的承兑和追索承兑是指银行或支付人所进行的确认票面金额并作出支付的意愿。
在票据持有人早期要求承兑的情况下,应即行承兑并在票面上签名。
追索是指票据权利的行使过程,即持票人依法要求支付人支付款项的权利。
票据的违约和索赔若票据付款人不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则构成票据违约,持票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责任。
截至目前,我国《票据法》的赔偿范围包括票面金额、利息、追索费和实现权利的必要费用等。
票据法的适用在票据交易中,应当遵守和执行《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票据要素、背书、质押、承兑、追索、违约和索赔等方面。
同时,应注意票据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规则的差异。
总结票据是现代金融交易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转让性和代金性等特点。
银行票据管理制度
银行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票据管理,保障票据业务正常运作,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从事票据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票据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执行,并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全面落实、适时更新,并不断完善。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及存款人第四条票据指银行承认并对其停当付款责任的一种财务格式的书面付款凭证。
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本票、支票等。
第五条存款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组织,存款人办理存款业务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和相应的存款单据;存款人也可通过合法授权的代理人代为办理存款业务。
第六条存款人办理的票据存款应符合我行规定的申请手续。
第三章票据存款业务的受理和办理第七条我行接受存款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存款,并在对存款人身份的合法性和票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后,及时予以受理。
第八条存款人在办理票据存款业务时,须填写有关存款单据,并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同时,所提供的票据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未经背书转让或保证担保。
第九条存款人存放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符合法律和我行相关规定的票据存入条件。
第十条存款人办理的汇票、本票、支票存款业务,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行对所受理的存款应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存款人持票据到我行办理存款业务时,可选择自助存款或柜台存款方式。
第十二条存款人办理票据存款业务时,我行应当对所提供的票据进行严格审核,包括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存款单据的真实性等。
第四章票据存款的结算与清分第十三条我行对受理的存款进行结算和清分时,应当对存款单据进行核对、汇总,并及时办理存款手续。
第十四条受理存款人的票据存款后,我行应当尽快将其纳入结算清分程序中,并确保存款业务的正常结算及清分。
票据法13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3
• 3、票据是流通证券 • 书上又称票据是一种流通信用工具。票据作为支付工 具和结算工具的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替代货币, 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方式进行流通。 • 4、票据是要式证券 • 书上又称票据是一种要式信用工具。为了使票据设权 的文义明确、统一、规范,票据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 遵照法定要式,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 发行、转让、背书、贴现、担保等票据行为都要遵守一定 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不遵照法定的要式,缺少票据必 须记载的事项,必然导致票据无效。
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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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票据法概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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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票据是文义证券 书上又称票据是一种文义信用工具。票据权利发生于票据的作成,其权利是依据 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予以确定的。不论票据经过多少次流通转让,其持票人的票据权 利,仅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因此,为保证善 意持票人身权益,票据记载的文义 不得用票据以外的证据方式变更或附加。从这个意义上说,票据是不能被解释的证券 。 我国票据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出票人应当在出票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记载,并且 签章,并且按照票据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我国对票据的管理是相当的严格的, 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对于票据的格式、大小、纸张、印制单位、印制审批权、发行程 序等等方面的内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出票人出票时也应当按照有关的规 定进行,如必须填写真实的姓名,不得使用假名;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应当在 票据上签章,应该是法人或者单位的盖章加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同时,出票人应当对票据上记载的内容负责,因为票据在流通过程中只是按照票据 上记载的内容进行的,而不是去探求出票人的内心真实意思,这是票据法的文义性的 表现,也是不同于民法的特点之一。 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一方面应该在票据上进行签章,另一方面,应该出示 持有的票据,仅仅以此行为来证明自己是票据的权利人,而无须其他的证明。 其他票据债务人的责任:只要在票据上进行了相关的记载,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 任。同时其他票据债务人仅仅就自己的记载承担责任,而其他的任何书面材料都无法 增加或者减少其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概述一、票据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产生缘于代替现金支付的需要,最早可溯至古希腊罗马时代,当时称为“自笔证书”(Sydgraphe Chirographun),这种证书的持有人在要求债务人偿付债务时,必须提示证书;并须于债务清偿后将这个证书退还债务人。
到公元十二世纪,意大利沿海诸城航海贸易发达,商事交易频繁。
为减少现金输送的风险和便利交易,一些商人通过发行票据从事货币兑换业务,并使用票据作为异地付款的凭证。
此后,票据的使用日趋普遍。
我国的票据起源于隋末唐初时的帖子,可视为现代支票的雏形。
以后又出现了唐代的“飞钱”、宋代的“交子”、“便钱”、“关子”等票据形式。
清朝末年,西方的票据制度伴随其银行进入了中国并逐渐取代了我国固有的票据形式和钱庄。
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票据法》,确定了“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形式。
2、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
所谓设权证券,是指票据的权利是基于出票人制成票据的行为而产生;在作成该票据前,票据权利并不存在。
与设权证券相对应的是证权证券,如股票,仅为证明股东的权利而发行,股东的权利在出资或认缴股份时已确立。
(2)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所谓有价证券,是指券面载明的权利直接对应于法律上的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如各种票据、仓单、提单、股票、债券等。
而“完全”有价证券,则是指证券与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将票据认定为完全有价证券,是因为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以出票人开立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以交付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提示票据为前提;票据得到偿付后必须将票据缴回给付款人——无票据则无票据权利。
据此,票据又为交付证券、提示证券、缴回证券。
(3)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所彰显的财产权利与一般民商法上的财产权利一样,是可以转让的。
第十三章 票据法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 据的保证责任,但保证条件无效。
所付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 应 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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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付款 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P473
第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 款人提示付款; 第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 期 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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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追索权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 获 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 据 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 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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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追索对象 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 中 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 无追索权。
票据法 3
二、票据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 和 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 据 关系。
票据法 4
票据关系是指但是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 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律上的非票据关系则是不基于票据 行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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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 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2、票据抗辩的种类 (1)对物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 (2)对人抗辩。 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票据法 19
(三)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 行的票据行为。 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自始无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不得行使票据权 利。伪造人而言,由于没有自己名义所做的签章, 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 承担责任。
票据法
【解释】甲授权乙出票,但出票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如果代理人签发了120万元的票据,则甲 承担100万元的票据责任,乙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三、票据权利
【解释】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 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 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题1·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上的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3年) 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 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加盖章 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答案】C 【例题2·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2年) 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答案】ABCD 【例题3· 多选题】下列有关票据行为有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B、持票人明知转让者转让的是盗窃的票据,仍受让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C、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不合法,则票据行为也不合法 D、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未加盖规定的汇票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则签章人应承担责任 【答案】ABD 【解析】(1)选项B: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出于恶意 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 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 关。
票据法基本制度
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付款义务是票据主债务人向持票 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偿还义务是当付款义务不能履行时 ,由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承担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损失的责 任。
03
票据行为制度
出票行为规定
出票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取得票据权利等。
出票人应按照法定格式和要求填写票据,包括票据种类、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 日期等必要记载事项。
等必要记载事项并签章。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 承担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向 被保证人或者保证人中的任何一
人请求付款。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 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
追索权。
04
票据权利保护制度
票据权利取得与行使
01
02
03
票据权利的取得
持票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得 票据,如出票、背书转让、 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 取得票据权利。
违反票据法规定责任
违反规定开具票据的法律责任
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违反规定开具票据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 刑事责任。
非法持有和使用票据的法律责任
非法持有和使用票据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票据丧失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
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通过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申请挂失止付来防止票据金额的损失。申请挂失止付需要提供相 应的证明和担保。
公示催告
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 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被驳回的,持票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经济法》课后习题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含答案)
《经济法》课后习题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含答案)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0-06-01 14:54 共 211人浏览[大] [中] [小]一、单项选择题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向乙背书转让3万元的汇票作为价款。
后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协议解除合同。
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请求乙返还汇票B.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C.请求丙返还汇票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答案】B【知识点】票据法律关系【解析】甲、乙解除买卖合同,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甲向丙支付票款后,可以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失票人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
A.出票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C.承兑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答案】C【知识点】票据权利的补救【解析】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B.该背书转让无效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答案】C【知识点】背书【解析】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4.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得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
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
甲公司款到后支付。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答案】B【知识点】承兑【解析】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票据法律制度
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绝 对 各类票据共同绝对记载的内容有4项:①票据种类的记载;②票 记 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 载 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③票据收款人的记载;④ 事 年月日的记载。 项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
(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的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 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3)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 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但是,如果 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票据债务人可进行抗辩。
票据法律关系中,请求权是票据债权人请求票 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A公司向B公司开出 了50万元的汇票,A公司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付款, B公司取得该汇票后,可以对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 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即消灭。如果B公司请求付款后 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此时B公司可以向A公司进行追
索,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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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权利。(1)行为人合
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 票据。所以A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2)因欺诈、偷 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 票据权利。所以B选项正确。(3)因税收、继承、赠 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丙 的前手乙没有票据权利,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所以C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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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 2.票据抗辩的种类
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合同票据管理制度
合同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合同票据管理,保护公司的利益,提高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合同和票据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合同票据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严格的原则,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公司应加强对合同票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合同票据管理工作的规范和严谨。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权由公司的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合同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流程。
第七条签订合同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合同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包含虚假信息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
第八条合同的签订应有明确的签约单位和负责人,必须经过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核,方可签字确认。
第九条合同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合同档案,做到分类保存,并严格保管,确保合同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合同的履行应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必须遵守合同的相关条款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违约。
第十一条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合同管理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合同管理部门的监督,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第三章票据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规范票据的使用、保存和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票据的领取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必须经过领用机构的审核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票据的使用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违法用途。
第十六条票据的保管应做到分类保存,确保票据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对于票据的盖章和签字必须严格控制,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对于票据的保管部门应加强对票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票据管理工作的规范和严谨。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公司应设立合同票据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对合同票据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合同票据管理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和票据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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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一、票据1.概念及种类★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分类2.法律特征(1) 有价证券(2)设权证券(3)要式证券(4)无因证券(5)可流通证券(6)文义证券二.票据功能1.支付功能。
即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
2.汇兑功能。
即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3.信用功能。
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
即债务抵销功能。
5.融资功能。
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三、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1.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举例】假设A签发一张票据给B,后来该票据遗失并被C捡到,那么B与C之间就是非票据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原因或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它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票据关系。
★票据法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有效,对票据关系一般不构成影响。
【举例】A与B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
A向B 签发一张支票。
这里的法律关系中,合同关系是票据的基础关系,而签发支票产生的关系属于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1) 票据原因关系(2) 票据资金关系(3) 票据预约关系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让,其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力即被切断。
【举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发货,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向乙方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甲方与票据的付款人形成的是委托付款关系,如果乙将票据转让给C,C又转让给D,D又转让给E的,此时E是票据的实际持票人,票据的原因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对票据的效力即被切断。
【单选题】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向乙背书转让3万元的汇票作为价款。
后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协议解除合同。
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请求乙返还汇票B.甲支付给丙票据款后,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C.请求丙返还汇票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答案】B2.A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得B公司与之订立合同,B公司因而签发一张汇票给A公司,随后A 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
汇票到期前,A公司的骗术暴露,B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与A公司的合同。
如果合同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汇票效力随之撤销B.汇票效力不受影响C.汇票无效D.A公司不享有汇票权利,C也不能享有【答案】B【提示】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人主张其票据权利,以提示票据为必要,而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关系一般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
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支票的效力;支票无效,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甲、乙解除合同,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关系原则上互不影响。
这里甲支付给丙票据款后,还可以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票据一经转让,其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力即被切断。
案例分析某商店与酒厂签订一合同。
合同规定由酒厂供给商店假酒20万瓶,货款为20万元。
商店开具一张20万元的汇票给酒厂。
酒厂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A用于购买原材料。
A 将该汇票背书变造为200万元后,背书转让给B,用于支付欠B的工程款。
B再次将汇票背书转让与C,C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付款人拒绝,并做成拒绝书。
之后C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D,D在请示承兑时,承兑人以该票据被变造为由拒绝承兑。
D便向承兑人请求作出拒绝证明,准备向前手追索。
此时,酒厂与商店因合同未履行而发生纠纷。
请问:(1)酒厂与商店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酒厂与商店的合同的效力是否影响由此产生的票据关系?(3)C再次背书转让票据的行为是否合法?(4)如何界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四、票据行为1.概念:是指以产生票据上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要式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基本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实质要件2.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第一,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第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第三,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形式要件第一,票据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第二,票据签章票据签章是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不同,签章人也不相同。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举例】A向B签发票据,B背书给C,C背书给D,如果作为背书人的C的签章不符合规定,那么不影响其前手A和B签章的效力。
④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注意:这里所称的“签章不符合规定”是指违反前述票据签章中的规定,例如,在票据上应加盖“专用章”而未加盖即属于不符合规定。
瑕疵签章的责任案例一:甲公司签发一张票据给乙公司以支付货款,由于甲公司的财务人员疏忽未在票据上加盖公司印章,只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便交给了乙公司,乙公司取得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根据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在本案中,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废纸一张),该票据上谁也不享有票据权利,谁也无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丙公司无权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款,也不能向甲公司、乙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只能依据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基础关系(如买卖合同)进行追偿。
案例二: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支票以支付货款,乙公司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丁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保证,丙公司取得支票后又背书转让给戊公司,后发现丁公司在票据上加盖了合同专用章,而非预留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根据规定,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签章的效力。
在本案中,保证人丁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丁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但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仍应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第三,票据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注意:①上述4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各类票据“通用”的记载事项,各类票据还有其他具体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②票据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③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多选题】根据有关规定,单位在填写票据时,下列选项中,应当遵守的有()。
A.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并一致B.收款人名称必须清楚并不得更改C.签章应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D.必须标明签发票据的原因【答案】ABC票据记载事项粘单粘单是票据的书面延伸,与票据本身具有同一效力。
粘单采用统一的格式,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
A公司→(出票)B公司→(已经承兑)C银行:A在C处存款不足。
C可以对B拒绝付款吗?一、票据权利的概念概念: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种类:付款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票据上的主权利)追索权(第二次请求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例:甲签发一张支票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戊又背书给己,持票人己向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以甲签发空头支票为由拒绝付款,此时己可以向其一切前手(甲、乙、丙、丁、戊)行使追索权,假设丙向己付款了,那么丙可以向甲、乙行使再追索权。
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被追索人的确定被追索人: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的效力: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追索的内容追索权的行使1.提供有关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行使追索,发出追索通知(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2)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3)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4)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1.票据权利的取得的情形第一,出票取得。
第二,转让取得。
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第四,善意取得。
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
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D.甲公司和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答案:B。
根据一般情形,当事人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出票取得。
第二,转让取得。
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本题中,丙公司是因为企业合并取得票据,不用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