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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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为合格投资者筹集的私人基金,用于投资公司股权。

这种基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对于各种类型的组织形式,其税负比较是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税负比较分析。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通常由一家有限合伙人(通常称为GP)和一家或多家有限合伙人(通常称为LP)共同组成。

GP通常是一家专业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决策,LP则是基金的出资者。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GP通常享有投资管理费和绩效费等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负。

对于LP来说,由于投资收益通常会受到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税负较高。

三、合伙制基金
在合伙制基金中,投资者通常按比例出资成为基金的合伙人,共同享有基金所产生的收益。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基金的盈利往往会受到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但在分配收益给合伙人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享受合伙人分配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合伙制基金的税负相对较低。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负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负,提高投资回报率。

在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需要充分考虑不同组织形式的税收政策和税负比较,做出合理的选择。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股权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股权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股权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2.16
•【文号】财税[2005]27号
•【施行日期】2005.0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股权
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5年2月16日财税[2005]27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交通银行和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比基金”)的股权投资收益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经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向交通银行和中比基金分别进行了100亿元人民币和0.15亿欧元的投资。

鉴于这种投资属于股权性质投资,因此,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上述投资所获的收益,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试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试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天地试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张晓飞 天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摘要: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投资工具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为构建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及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亦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要想使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就必须首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总结和分析,然后再有的放矢地寻求解决之道。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发展;问题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2-000251-02虽然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近年来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为构建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及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和存在大大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而对问题的分析和把握,恰恰是进一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

为了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拟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番梳理和分析。

一、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1.相关法律法规缺失,PE发展缺乏有效制度支撑虽然我国修订了《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企业法》,也出台了《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撑。

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都是近些年完成的,一些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这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受到了很大影响。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中面临的工商、税务、金融等方面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仍然是无序和混乱的,缺乏一个统一而且具体的制度支持,缺少良性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股权投资税务处理与申报指南

股权投资税务处理与申报指南

股权投资税务处理与申报指南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一家公司的部分所有权益,以期获得该公司的利益和增值。

股权投资涉及到税务处理和申报事项,了解相关的税务规定对于投资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本指南将为您提供股权投资税务处理与申报的必要指导。

一、个人股权投资税务处理在个人股权投资方面,您需要了解以下几个税务处理事项:1. 股权收益的税务处理:个人持有的股权在出售时会获得相应的收益。

根据税务规定,个人投资者所得到的股权收益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您需要了解相关税率和计税方法。

2. 股权转让所得税:当您将持有的股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时,转让所得会受到税务的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通过出售股权所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您应该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相关税率,以便正确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3. 股息税的处理:如果您持有的股权在公司分红时会收到相应的股息,这些股息也需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您应该了解税法对于股息税的规定,以便在申报时遵循相关程序并缴纳应付的税款。

4. 股权激励税务处理: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能会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来奖励员工或管理层。

对于受益于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他们获得的股权增值需要进行适当的税务处理。

您需要了解税法对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以便正确处理和申报相应的税务。

二、公司股权投资税务处理在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时,税务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公司股权投资税务处理的几个要点:1. 减值准备:如果公司所投资的股权价值发生下降,您需要了解如何进行减值准备。

根据税法规定,公司可以在年度报表中计提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并在税务申报时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

2. 股权出售收益的税收处理:当公司将所持股权出售时,会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根据税务规定,公司投资收益也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适当的税务处理。

您需要了解相关的税法规定以便正确申报和缴纳税款。

3. 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务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税法对于股权投资收益享受一些税务优惠政策。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税务问题处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税务问题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净值⼈越来越多,私募股权投资迎来历史发展机遇期。

私募股权基⾦按组织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其中,有限合伙制更具长远制度优势,更能形成透明的税收渠道,因此,现在已经成为普遍采⽤的形式。

那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和基⾦管理⼈是如何处理税收问题的呢?⼀、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的运作模式⽬前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普遍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即投资⼈作为基⾦的有限合伙⼈,按照约定的认缴额度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不参与基⾦的投资决策及⽇常管理。

基⾦管理团队出资设⽴的实体(该实体通常为⼀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的普通合伙⼈,负责基⾦的投资决策,并承担⽆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也会承诺按基⾦募集总额的1%~5%进⾏出资。

基⾦委托单独的管理公司管理除投资决策以外的其他⽇常事务,管理公司不向基⾦出资,⼆者之间是业务委托关系。

在实践中,也常见普通合伙⼈与管理公司合⼆为⼀的情况。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和《财税[2008]159号⽂》第⼆款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为纳税义务⼈,对合伙企业的⽣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缴”的原则缴纳个⼈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这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税收管道效⽤,但在实践中还⾯临如下问题。

(⼀)⾃然⼈合伙⼈所得税缴纳对⾃然⼈所得税适⽤税率的选择依据《个⼈所得税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个⼈所得税依据收⼊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税率。

对于⾃然⼈合伙⼈从基⾦获取的投资收益如视为“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则应按3%~35%纳税,如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则应按20%纳税。

各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定的法⽅并不⼀致。

(⼆)关于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不计⼊应纳税所得。

PE与VC的中国税务问题--德勤

PE与VC的中国税务问题--德勤
• 面临双重征税问题
境内基金 (公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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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税务考虑
境外投资人
境外 境内
境内投资人
境内基金 (合作制)
中外合作基金
• 根据国税发[2003]61号,非法人的外 资创投企业,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 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该创投企 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日常投资经营权”判定标准。
ü 未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税务 后果
10
三、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税务考虑
投资者
离岸基金 (开曼)
境外 境内
上市公司 (开曼)
中间控股 公司
中国公司 (实体)
离岸基金
2. 转让境外中间控股公司股权
ü 中国资本利得税负担的可能性较小 (这种做法近期已经受到中国税务机 关的关注)
3. 转让境内企业股权
ü 资本利得需按照10%的法定税率(或按 照协定规定的低税率)缴纳中国预提 所得税。
10%
外国银行
20% 瑞士个人
20% 香港个人
25% 国有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 PE(有限合伙企业)
无限合伙
国内自然人
• 股权转让所得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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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讨:组织架构
股息红利所得
适用税率
10%
外国银行
10% 瑞士个人
5%或10% 香港个人
免税 国有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 PE(有限合伙企业)
无限合伙
国内自然人
ü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 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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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税务考虑
境外投资人
境外 境内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主要包括资本利得税、企业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方面。

1.资本利得税:私募股权基金出售投资股权所获得的资本利得,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现行的资本利得税税率
为20%。

2.企业所得税: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企业参与投资股权,其所取
得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在 15% 公用事
业调节基金税率是企业所得税税率的 12%。

3.个人所得税:私募股权基金中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投资者所得收入的高低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过程中,可能还会涉及
到其它税收问题,比如增值税、印花税等,投资者需要根据具体情
况进行了解和处理。

基金运营涉及的税务关注问题

基金运营涉及的税务关注问题

投资业务过程中需要关注的税务问题一、了解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基本条件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注意事项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每年销售额不能超过500万,注意以下事项:(1)财务部统计年度应开票金额,做好开票金额预算和开票进度安排,及时更新新增开票事项;(2)投资部在签订合伙协议时,根据开票计划安排,和财务一道确定条款约定,考虑协议的执行期间和开票进度。

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的资格,可以享有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注意以下事项:(1)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协议中尽量避免集中开票的情形(按年、半年开票),约定按照月或季度开票,推迟纳税义务的时间。

(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成立新的合伙基金时可以考虑出资额的情况。

二、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税收优惠政策(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一财税(2018)55号2、注意事项投资部确定投资组合时,应该考虑选择一部分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基金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均可),投资规模的确定可以根据对其他项目未来退出时的收益情况预测。

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分析

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分析

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分析摘要: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企业股权资金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逐渐提升,股权转让也成为了企业优化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

一般情况下来说,企业的股权资金所占比例较高,金额较高,涉税问题较多,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较大的负担。

因此,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涉税问题以及税务的筹划问题。

文章主要对以上两方面问题进行探究,为企业股权转让工作奠定基础。

关键词: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涉税问题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公司法》实施为企业的资产运行提供了标准。

股权转让是企业募集资本、资金流转的重要方式。

股权转让是较为常见的企业经济手段之一,主要分为投资成本、股息所得资产以及资产转让三部分。

投资成本实际上是对成本的回收,不涉及税务问题。

股息所得符合居民与企业之间的股息,等权益性收入,是免税收入的一种。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资金若是资产转让所得,应并入应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若是转让税损失,应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征税的金额=企业一年内总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资金扣除-允许弥补的年对损失余额。

其中企业一年内总收入为其一年之内以各种形式(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产生的收入,其中能转让的企业财产收入为固定收入、生物收入、无形资产收入、股权等形式取得的收入情况[2]。

因此,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资金应纳入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中。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以及损失指的是企业在回收以及转让股权资金过程中,收入与投资成本的差。

企业在股权买卖中,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实行。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企业应纳税所得的部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对其进行明确规定。

除国家税收规定的减税以及免税情况之外,企业应按照税前收益还原投资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说。

企业在买卖股份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会计及税务处理分析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会计及税务处理分析

税务园地TAXATION FIELD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会计及税务处理分析马骏天津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也随之兴起,结合其发展情况,可以看出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已然成为私募股权领域投资的重要主体。

应用此模式展开股权投资还存在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多方面的问题。

对此,本文对于此类募资股权基金进行介绍,分析有限合伙制特点,并提出会计与税务处理工作思路,期待为该领域人员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会计;税务处理引言当前,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态势迅猛,但是,在其会计工作与税务处理方面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由于会计实务当中没有对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部分人员在会计工作与税务处理环节难以找到依据。

对此,为高效完成税务处理方式,需要相关人员对于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税务处理方法进行探索。

一、有限合作制私募股权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二者组合而成的基金就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其中普通合伙人也是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合伙企业经营事务进行管理,并且对于基金承担连带责任。

而有限合伙人属于出资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按照出资金额承担基金责任。

此类合作形式使用基金,能够防止出现双重征税问题。

二、有限合伙制特点运用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具有如下几方面特点:第一,在经营和管理方面较为灵活,制作合作协议可按照合伙期限、管理费计提以及分配方式相关标准进行自由约定,为双方留出协商空间;第二,税负低,在税务处理上可避免出现双重课税的现象,此类股权基金实际税负低,合伙企业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能够控制整体税负,所以受到投资者喜爱;第三,激励制度作用明显,普通合伙人因其帮助管理基金通常每年按管理的基金规模收取管理费约2%,还可从基金盈利当中获取额外收益,比例在20%~25%之间,收益分配灵活,激励效果优良[1]。

三、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当前,我国相关部门针对私募股权形式的投资资金专门出台基金管理办法,可对投资行业和私募股权有关投资进行科学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问题

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问题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其余为一般纳税人。

另外,公司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只要公司会计核算健全,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也可以自主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有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

其中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以公司章程为法律依据,二者的增值税纳税主体为缴纳增值税的单位,故纳税情况相似;而契约型基金其法律依据为合同契约,因此无法确定它的纳税主体。

(一) 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增值税1.销项税1.1 股权转让缴纳的增值税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的指示,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新三板这样的交易平台,其股权转让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目来征收增值税。

另外,股权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政策也各不相同。

1.2 管理费部分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或组织作为基金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

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

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

咨询收入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按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1.3 收益部分的增值税收益为投资收益,则不需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

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议各公司,将收益在会计处理和合同签订上都体现为投资收益的概念来处理,能够有效降低税负。

2. 进项税购买固定资产、购买的办公楼等、办公用品,办公场所,水电费,以及法律、会计,或者是税务、咨询服务的购买,均属于进项范围。

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 契约型基金增值税契约型基金是多方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组成,不确认它为纳税主体,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来讲,契约型基金本身不缴纳增值税。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探讨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探讨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探讨摘要:资本投资基金通常投资于高技术企业,其失败率很高但如果成功,具有一定程度的积极外部因素,则可能有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这可能导致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投资不足。

到2021年底,我国的资本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达到12.79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二位,但主要投资部门仍然是资本货物和房地产,以及缓解金融制约和促进中小企业经济增长的作用国际经验表明,适当的税收奖励政策可以成为资本投资基金的一个重要激励和指导因素。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税收筹划引言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Equity)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以私募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向具有高成长性的非上市企业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在整个存续期中,为标的企业提供相应管理或咨询等增值服务,并通过IPO、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以获得整个基金的投资回报。

一、定义与类型狭义上,私募股权基金会负责一些发展中企业的资金合并和收购。

中国多年来完善和优化了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一步是设立合同基金,在有关各方之间订立合同,通过合同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完全移交给基金管理者,但基金本身没有法律地位,必须组织起来,使商业银行能够行使一项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私募基金按公司本身或其他委托方管理基金,作为在投资活动中构建更牢固、更稳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

合伙出资与普通合伙人共同承担债务相关联,资金管理者将对资金进行操作,这种组织形式在世界上较为普遍。

二、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积极意义(一)有效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民营企业融资难且融资成本远高于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在发债或IPO过程中所获资源远低于大企业,而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小企业融资来说,不仅融资成本低,无定期还本付息压力,同时还能够改善企业的资产流动性,降低其杠杆率,降低财务风险,因此对中小企业来说拓宽了其融资渠道,有效缓解了其融资难的问题。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关于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政策较为复杂,为更好地服务我县企业,鼓励我县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现将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梳理如下[1]:第一部分不同类型纳税人的所得税处理一、对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等有关规定,以投资者(或合伙人)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对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规定如下: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摘要】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政策下具有独特的优势和特点。

本文通过对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税收特点、税收政策优惠、基金管理人、投资收益和投资人的税收安排进行探讨,揭示了其在税收方面的优势和挑战。

通过分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税收政策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总结了其在税收问题上的利弊,并对未来税收政策调整提出建议。

这一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政策下的运作机制,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私募基金、税收政策、合伙制、股权投资、税收优惠、基金管理人、投资收益、投资人、总结、未来展望、调整。

1. 引言1.1 私募基金概述私募基金是指不向公众公开募集资金,专门从事股权投资活动的一种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通常以私募股权、私募债券、私募证券等形式进行投资,其投资对象包括未上市公司、创业企业、重组上市公司等。

私募基金的特点是投资范围广泛,风险较高,投资周期较长,投资者通常是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实力的机构和个人。

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从最初的风险投资基金逐渐演变为如今的多元化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的盈利模式主要包括投资收益、管理费和绩效提成等,对于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来说,私募基金是一种可以获得高收益的投资方式,同时也是一种可以获得稳定收益的管理方式。

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广阔,未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政策的不断优化,私募基金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稳健运行提供有力支持。

1.2 税收政策背景税收政策背景是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对私募基金的发展和运作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的税收政策不断完善和调整,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更加良好的环境。

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也是为了提高税收的效益和透明度。

随着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惠也需要更加合理和透明,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和效益。

毕业论文-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研究

毕业论文-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研究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众多投资工具中的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它在我国也仅发展了二十几年。

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风险投资基金,国家为鼓励其发展也出台过一些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相对其他税收政策来说,其政策还是相当不够的。

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等组织方式构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体系。

对于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税收政策也存在很大差异。

当前,在我国主要组织形式是公司制和合伙制,其中,合伙制分为个人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个人合伙的基金投资人都是个人,有限合伙的基金投资人有个人还有公司,因为个人合伙基金公司业务、政策均涵盖在有限合伙公司中,所以本论文只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和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探讨。

本论文主要是探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行税法政策以及其中存在的漏洞并提出相关的应对策略和对未来税收政策的展望。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制;合伙制;税收政策ABSTRACTABSTRACT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 as a new tool, it is only in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twenty years . The first private equity fund is a venture capital fund to encourag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untry also introduced some related tax incentives , but relative to other tax policy , its policy is still quite enough. In addition to the corporate system in the form of organizational form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as well as the trust system, a limited partnership . Related tax policies for different organizational forms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are also differences . At present, our main form of organization is the company's system and the two forms of partnership , which is divided into individual partnership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 individual partnership fund investors are personal ,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investors have a personal as well as company , partnership funds for personal business , policies are covered by a limited partnership company , so this is only for private equity limited partnership 's tax policy analysis.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 our current tax policy as well as one of the loopholes and make suggestions and prospects for the future tax policy .Keywords : private equity funds;company;partnership; tax policy目录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1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 (1)2 私募股权基金在本国的组织形式 (1)2.1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 (1)2.2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 (1)3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税收政策 (1)3.1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税收政策 (1)3.1.1公司层面税收政策 (2)3.1.2股东层面税收政策 (2)3.2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税收政策 (3)4 我国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5)4.1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政策各地不统一 (5)4.2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 (5)4.3双重纳税导致私募股权基金承担很高的的税负 (5)5 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6)5.1统一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政策 (6)5.1.1统一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政策 (6)5.1.2统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政策 (6)5.1.2.1统一普通合伙人现行税收政策 (6)5.1.2.2统一有限合伙人现行税收政策 (7)5.2加大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波及规模 (7)5.3在未来推出资本利得税,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 (8)结束语 (9)致谢 (10)参考文献 (11)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研究1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PE),是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主要是通过非公开的形式向个人或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对未上市企业上的股权进行资金投资,它获利主要是靠被投资企业上市、股权出售等方式。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所谓税务风险,一方面是指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存在少缴、漏缴的情况,导致企业面临税务处罚的风险;另一方面指企业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或理解不透,未按规定办理税收优惠而导致多缴纳了税款,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税务风险一旦发生,不但会严重影响公司的信用,对企业未来的经营造成一定的阻碍,还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为了有效降低税务风险,企业要树立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涉税行为。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其本身是一种新兴的理财工具,行业正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阶段,在实务中,财务人员面临着许多涉税问题和处理难点,本文主要针对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一、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形式概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存在三种法律形式,分别为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据合伙协议而设立的,合伙型基金本质上是一种合伙关系,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合伙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

普通合伙人可以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具体经营,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大部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式,一方面,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相互分离,并采用受托管理的模式,基金管理人同时担任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两个角色,由于基金管理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会更加注重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由各合伙人承担纳税的义务,可以有效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二、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涉税风险及难点(一)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时的涉税风险第一,办理税务登记时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设立时,认为只需要签订合伙协议和办理工商登记,对税收政策概念模糊,未办理税务登记;有些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基金合伙人的组织形式均为法人主体的有限合伙型基金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局的税务登记系统找不到合适的匹配的企业类型,随意登记成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合伙或其他企业;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登记不完善,缺少对投资者基本情况、投资金额、出资比例、收益分配方式、分红情况、《合伙协议》等信息的备案和披露,很容易引发税收监管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筹划及建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筹划及建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筹划及建议摘要: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日益兴起,已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重要支柱。

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来自于特定的投资人,通过资本运作的方式投资于非上市公司,以赚取投资收益,实现基金增值。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连接金融行业与实体经济,与此同时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本增值的价值。

目前,私募股权基金作为较新的直接投资方式,为社会闲置资本寻求投资方向,为解决一部分企业生产经营亟需资金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国际范围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状况与其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税收制度有着较大关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其他行业、产业有着一个共通之处在于,其离不开税收方面的支持。

私募股权基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高收益自然会产生较高的纳税成本,私募股权基金如何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纳税成本,成为其投资人关注的重点。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多样,各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的实现,对于投资于本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出台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筹划问题一直是私募股权基金财税领域的重要课题,税收筹划应始终贯穿于基金的整个生命周期,以便实现基金各层面主体的利益最大化。

本文主要从私募股权基金的几个参与主体角度,分别就各类型的股权基金在募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主要关键环节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对比,从而提供一些关于基金税收筹划的建议和思路。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增值税;所得税;税收政策;税收筹划客观地讲,私募股权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投资类型高风险自不必说,而高收益自然会带来较高的纳税成本。

因而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如何做好纳税筹划,降低纳税成本成为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分为募集、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四个阶段,简称为“募、投、管退”。

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涉及三个层面的关系,亦即私募股权基金层面、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层面、基金管理人层面本文将以“募、投、管、退”为主线,以私募股权基金所涉及的三个层面的视角,以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印花税为研究对象,分析各环节税收政策及税务筹划的相关方式。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在不断地深入,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方面,无论是项目数量还是投资的规模都有了很好的发展。

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也给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更好地进行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笔者主要分析了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一些问题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帮助国有企业做好股权投资工作,推动国有企业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常见问题;策略通过持股获得报酬已经成为了市场经济中非常常见的投资办法。

自从改革开放以后,国有企业的发展规模不断的增加,也取得了较好的发展成绩,给我国社会科技发展、民生改善以及国防建设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面对新的形式,怎样优化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模式,对国企发展意义重大。

一、新形势下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所有者缺位情况比较明显政府在监督国企的时候,比较重视宏观性的引导,将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发挥出来,帮助国有企业解决股权投资中可能存在的徇私舞弊情况[1]。

通过分析基本国情可以发现,国有企业资产本身便是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集体,但是在企业经营的时候,国家集体无法参与进去,这也导致了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时候,缺位现象比较严重。

并且,我国当前制定的相关法律在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违法行为进行惩治的时候,力度非常的有限,并且执法主体和相关法律责任并没有得到明确,这也导致经常出现执法主体不作为的情况,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时候,即便是出现造假行为,所受的惩罚也往往比较轻微,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造假行为的出现,导致国有资产外流的情况出现。

(二)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时候机构制衡比较差虽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行,国有企业也进行了监事会、董事会以及经理层的设置,但是国有企业内部结构往往政治色彩比较明显,在企业日常经营的时候,政府和相关部门扮演的角色比较重要。

对于国企而言,其董事会成员产生往往是上级主管部门委派的,在名义上董事会是独立的,但是开展相关工作的时候,还需要担负行政机关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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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总结
一、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其余为一般纳税人。

另外,公司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只要公司会计核算健全,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也可以自主申请为一般纳
税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有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

其中公司型和
合伙型基金以公司章程为法律依据,二者的增值税纳税主体为缴纳增值税的单位,故纳税情况相似;而契约型基金其法律依据为合同契约,因此无法确定它
的纳税主体。

(一)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增值税
1.销项税
1.1股权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的指示,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
新三板这样的交易平台,其股权转让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
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目来征
收增值税。

另外,股权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
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政策也各不相同。

1.2管理费部分缴纳的增值税
企业或组织作为基金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

需要
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

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

咨询收入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按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1.3收益部分的增值税
收益为投资收益,则不需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

为类似于服务、劳
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议各公司,将收益在会计处理和合同签订上都体现为投资收益的
概念来处理,能够有效降低税负。

2.进项税
购买固定资产、购买的办公楼等、办公用品,办公场所,水电费,以及法律、会计,或者是税务、咨询服务的购买,均属于进项范围。

可以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契约型基金增值税
契约型基金是多方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组成,不确认它为纳税主体,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来讲,契约型基金本身不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应按照对外提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
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服务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的5%征收,但“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营业税将取消。

三、所得税
(一)公司型基金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来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一般公司缴税的方式一样。

(二)合伙制基金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
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
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上不缴纳所得税。

1.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
计税基础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
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1.1投资者为自然人
(1)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
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交税。

(2)股权退出收益
针对股权退出收益所得税,国发[2000]16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
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
募基金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自2011 年9 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
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 元/年。

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超过10 万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税
率征税。

针对个人投资者收益的不同来源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

但目前按照天津和
北京等地方政策,则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统一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海修订了2008年发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
等事项的通知》,仅规定“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
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
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3)关于代扣代缴
以自然人身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人,应以支付其所得的合伙企业为扣
缴义务人。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十条
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1.2投资者为企业
(1)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
按“先分后税”原则,企业投资者在获取基金收益后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持续持有期间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2)股权退出收益所得税
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代扣代缴
“先分后税”的“分”是在税收处理上,将合伙企业的利润按一定原则算
到每个合伙人头上,以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缴税(自然人需要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投资者,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合伙企业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只具有代为申报义务(区分意义在于,合伙企业代为申报违规,税务机关将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代扣代缴违规,税务机关将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
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但在实务当中,部分地区税务局建议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1.3投资者为信托、券商资管等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不是纳税主体,在投资者层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的税率交税,企业投资者税率为25%。

2.管理人层面纳税
管理人为公司,按企业税率缴纳所得税。

管理人为合伙企业,按“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直接交税。

2.1个人作为管理人缴税方式
(1)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

(2)按照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
得税。

2.2国家曾面对自然人合伙人税务处理规定
(1)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生产经营所得为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
者股息、红利的,应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

(3)京金融办[2009]5号文件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
得税,税率为20%。

不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4)津政发[2009]45号文件规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
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即,区分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股权转让收益与执行合伙业务收入。

(5)沪金融办通[2011]10号文件规定,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
人作为纳税人。

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
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税收优惠
(一)税收返还
新疆、西藏地方补助的力度比较大。

西藏地区税收政策的自主权比较大,
企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15%,一些地方可按一定比例进行税收返还,一部分园区所得税综合税率可低至9%。

(二)税收政策
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税务规定,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文件规定,如果是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
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
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合伙人应该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减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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