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
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探讨
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探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成为获取资本、并购重组、产业升级、企业价值管理等渠道之一。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中,合伙制和公司制是两种常见的组织形式。
不同的组织形式对应的税收政策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围绕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进行探讨。
1. 利润分成税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其最主要的税收政策就是利润分成税。
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投资者将其资金出资给合伙企业,而合伙企业所产生的利润分配给各个投资者。
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这部分利润将被视为企业所得税。
不过在具体征税时,涉及到的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会稍有不同。
目前,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尚不太明确,通常是按照投资收益的形式进行征税处理。
2. 持续投资激励政策对于长期持续投资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我国还有一些激励政策。
在资本利得税方面,对于持有企业股权超过一定时间的股权投资者,可以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
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长期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
3. 合伙企业所得税除了利润分成税以外,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需缴纳合伙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制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与税率也有所不同。
合伙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所得额缴纳的一种税款。
目前我国对于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政策在不断完善中,以满足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需求。
对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其最主要的税收政策也是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按照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同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征税。
2. 资本利得税对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资本利得税也是其中一个需要考虑的税收政策。
持有企业股权并在一定时间内取得利润的投资者需要缴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对投资者的收益影响较大,但是也可以通过一些政策来减轻相应的税负。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它用于投资未上市企业、商业物业等非公开市场资产。
由于其特殊的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与其他投资工具有很大区别。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未上市企业时,往往需要根据相关法规与目标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
基金持有的股权产生的利润,需要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税费的缴纳。
1、企业所得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未上市企业时,所持股权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范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25%。
但在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下,可以享受减免税费的优惠,降低企业负担。
2、印花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与目标企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缴纳印花税。
税率为0.5%。
对于部分特殊情况的印花税,可以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疏导和减免。
二、退出的税收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上市IPO、并购、股权回购等。
在这些退出方式中,税收政策也有很大差异。
1、IPO:在公开市场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属于证券交易,并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所以需要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证券交易税。
具体税率视当地上市交易所的政策而定,一般在0.1-0.3%之间。
2、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企业并购中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
税率为20%。
但在符合一定资格条件下,可以享受资本利得所得税优惠政策,降低纳税负担。
3、股权回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回购企业股权时,需要缴纳印花税。
税率为0.1%。
同时,基金在回购股权后,转让时等同于原股东持有股权所得的收益,需要按照证券交易进行税费缴纳。
三、其他税收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涉及到一些其他税收政策,包括:1、分红所得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企业取得分红时,需要按照所得税进行缴纳。
税率为20%。
2、基金管理费税费缴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管理基金时,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1. 引言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专业机构或个人发起,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股权、债权等形式投资于非上市的企业,并通过提供专业性的管理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成长和实现价值增值,最终实现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较长的投资周期,风险较高但回报也相对较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包括:1. 专业化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负责管理和运作,他们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行业知识;2. 高风险高回报:由于投资对象多为初创或中小型企业,因此风险较高,但也有机会获得高额回报;3. 长期锁定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较长的投资期限,投资者需有耐心等待投资项目的成熟和退出;4. 高门槛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门槛较高,通常只对具备一定财务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和个人开放。
1.2 财税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财税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是深远的,它直接影响着基金的运营和投资决策。
税收政策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盈利和成本。
不同的税收政策可能导致基金在投资收益上承担更高的税负,限制了其盈利空间。
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也会增加基金的经营风险,因为基金需要在不确定的税收环境下进行投资决策。
会计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报告和财务状况也有重要影响。
不同的会计政策可能导致基金的财务报告结果存在差异,影响投资者对基金的评价和信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遵循相关的会计政策规定,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财税政策的要求也会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合规管理。
基金需要遵守税法规定,确保交纳税款的合规性,避免因税收违规而受到处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减税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提高盈利能力。
财税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基金需要密切关注政策的变化,做好风险管理和合规工作,以保障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税筹与涉税处理
私募股权(合伙制)基金 涉税与避税目 录CONTENTS04单一基金投资项目不同时间退出,有盈有亏时如何避税03GP 对个人合伙人的代扣代缴义务02所得税优惠政策及适用条件合伙制基金税收概述0105如何合理利用税收洼地避税06投资项目税收合规性审查的重要性合伙制基金税收概述1.1 合伙企业(基金层面)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管理协议基金结论:基金层面不涉及增值税,目前也不征收印花税等;基金层面所得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法》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基金层面(收入来源)1.股息、红利等2.转让被投企业股权1.2“先分后税”原则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管理协议基金一、应税所得的具体含义:“分”并非实际分配1.是按照合伙比例计算当年实现的应纳所得;2.不是按照合伙企业实际分配给合伙人的金额;二、应税所得数额的确定方式: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比例依如下次序(若有)选定:1.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2.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3.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4.平均计算;按比例计算注意:合伙协议不能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股东1.3 LP 是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是否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基金《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观点一:免征观点二:不免征实践中:观点一很难普遍适用,理由: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但是地方招商优惠性政策可能会规定免征EG:北京的地方性规范文件(京金融办[2009]5号文)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浅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实务园地浅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文/肖 波摘 要:随着近年来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其在中国金融市场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投资具有成长性和发展性的各类企业,使国有资本、民间资本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丰富了资本市场的投融资体系,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注入动力。
但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的发展时间短,且在税务实操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性。
基于此,简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及组织形式的优劣,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务操作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务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期望为财税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处理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PE)是指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对外募集资金,对非上市公司等特定对象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的一项投资方式。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5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存续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584家,管理基金规模14.35万亿元。
由此可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已占据一席之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三种形式,实务操作中,公司制及合伙制两种形式较为常见[1]。
1.1 公司制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
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
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份额成为公司股东,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
1.2 合伙制合伙制即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配套法规设立。
合伙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一般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角色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一、PE基金发起人的涉税问题一般情况下,资产转让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所得税。
PE基金也不例外。
这里的争议在于,PE基金发起人转让资产过程中的损失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考虑。
PE基金发起人所拥有的PE基金增值获利后,获得的收益会被记入损益表中,因此需要缴纳所得税。
所得税数额取决于所得税税率和应税收入。
所得税税率的高低取决于发起人的类型和有关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实体,其所得税税率不同,但差别不大。
PE基金产生的收益绝对数额不会太小,因此,PE基金发起人缴纳的所得税对其融资成本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及其所得税的缴纳我国阳光PE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形式。
最初,信托也是非常重要的组织形式,但由于其高额的手续费和税收等操作细节,在有限合伙制被立法认可后,信托形式的PE投资需要进一步创新,以适应金融市场的需求。
(一)公司制PE基金及其所得税公司制PE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而且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
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可以更加灵活。
比如: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计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中华人民国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要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私募股权架构下员工跟投与涉税问题
私募股权架构下员工跟投与涉税问题1、员工跟投有几类模式?以组织形式跟投作为员工投资的主体,这个主体可以是个人、公司,以及合伙企业平台等。
按照投资对象的不同,员工跟投一般可以分为项目跟投和基金跟投。
以下为员工跟投的几种模式:模式1. 以投资项目的名义跟投项目跟投一般是员工直接投资被目标企业。
这种模式分为个人以自有资金直接跟投项目,以及团队组建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跟投项目(这种模式被称为Special Purpose Vehicle,缩写SPV,意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
模式2. 以基金名义跟投基金跟投一般是员工投资于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这种模式也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员工个人直接作为LP认购基金份额,另一类是员工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持股平台作为LP认购基金份额。
2、员工跟投要不要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规定出自《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那么问题来了,员工跟投要不要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呢?对于这个问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符合条件的员工可豁免合格投资者认定的条件需要掌握几个要点:第一,员工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第二,员工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从业人员投资于供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以外,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也被视为天然合格投资者。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各方主体涉税处理——以A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为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各方主体涉税处理——以A合伙型私
募股权基金的运营为例
孙吴
【期刊名称】《财富生活》
【年(卷),期】2024()6
【摘要】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PE),是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股权性投资,最终通过管理层回购、并购或上市等方式,将持有的股份出售获得盈利。
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最常见的模式是通过设立基金的方式开展投资,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者四方纳税主体。
为了更好地说明各方主体的纳税处理,本文拟以A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简称A基金)的运营为例,探讨其纳税处理方法。
【总页数】3页(P123-125)
【作者】孙吴
【作者单位】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
【相关文献】
1.有限合伙制视角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治理机制研究r——以渤海金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例
2.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探讨
3.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的所得税问题解析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处理及税负差异5.对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主体监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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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问题
一、增值税增值税旳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原则为:工业公司,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公司,销售额要超过80万;营改增旳试点公司目前原则是500万。
其他为一般纳税人。
此外,公司没有达到上述原则旳,只要公司会计核算健全,具有固定旳生产经营场合,也可以自主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旳类型有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
其中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以公司章程为法律根据,两者旳增值税纳税主体为缴纳增值税旳单位,故纳税状况相似;而契约型基金其法律根据为合同契约,因此无法拟定它旳纳税主体。
(一) 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增值税1.销项税1.1 股权转让缴纳旳增值税根据营改增政策旳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旳批示,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新三板这样旳交易平台,其股权转让是不征收增值税旳。
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旳增值税目来征收增值税。
此外,股权基金在退出时通过新三板旳转让,与否交增值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政策也各不相似。
1.2 管理费部分缴纳旳增值税公司或组织作为基金管理人,重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旳管理费。
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
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
征询收入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按3%旳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1.3 收益部分旳增值税收益为投资收益,则不需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
为类似于服务、劳务旳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议各公司,将收益在会计解决和合同签订上都体现为投资收益旳概念来解决,可以有效减少税负。
2. 进项税购买固定资产、购买旳办公楼等、办公用品,办公场合,水电费,以及法律、会计,或者是税务、征询服务旳购买,均属于进项范畴。
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 契约型基金增值税契约型基金是多方通过基金合同旳形式构成,不确认它为纳税主体,因此,按照目前旳政策来讲,契约型基金自身不缴纳增值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问题研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问题研究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发展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一股重要力量,特别是对于促进长期资本形成、支持创新创业具有重要作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兼有“人合”“资合”属性,随着基金结构、资金结构、投资人各方诉求的多元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也日益复杂多样,但作为与之配套的税法体系却滞后于业务的发展,因此出现了很多税务处理的问题。
唯有制定出更具有可行性的,更贴合当前基金企业发展的涉税问题规划方案,才能进一步降低各类涉税风险,创设更为优良的税收环境,为企业甚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问题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分析1.1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法律主体上是公司,故应遵循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金还要受相应的监管制约。
对于此类型的基金涉税问题主要考量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而企业所得税法更多地规范的是生产经营企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特殊行业上的规定涉及不多,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涉及更少。
公司制基金本身作为一个纳税主体,涉及到的收入及所得主要为所投项目的分红、股权转让所得及对赌补偿等其他收入,受限于基金协议约定成本费用中除管理费支出外涉及较少,即税前列支项目较少。
而现行税法体系下投资类公司的法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极少或不可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享受15%的税率,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双15%”政策除外。
分红收入可适用“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是税后分红,在不重复征税的法理下,该分红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免税。
对于投资业务的主要收入——股权转让而言,除了印花税、增值税(如为金融资产),大量的涉税义务在于投资增值部分带来的企业所得税。
如上文提及所得税对此项收入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政策集中在“符合条件下的项目投资金额的70%可抵扣应税所得”上。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摘要】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政策下具有独特的优势和特点。
本文通过对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税收特点、税收政策优惠、基金管理人、投资收益和投资人的税收安排进行探讨,揭示了其在税收方面的优势和挑战。
通过分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税收政策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总结了其在税收问题上的利弊,并对未来税收政策调整提出建议。
这一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政策下的运作机制,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私募基金、税收政策、合伙制、股权投资、税收优惠、基金管理人、投资收益、投资人、总结、未来展望、调整。
1. 引言1.1 私募基金概述私募基金是指不向公众公开募集资金,专门从事股权投资活动的一种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通常以私募股权、私募债券、私募证券等形式进行投资,其投资对象包括未上市公司、创业企业、重组上市公司等。
私募基金的特点是投资范围广泛,风险较高,投资周期较长,投资者通常是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实力的机构和个人。
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从最初的风险投资基金逐渐演变为如今的多元化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的盈利模式主要包括投资收益、管理费和绩效提成等,对于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来说,私募基金是一种可以获得高收益的投资方式,同时也是一种可以获得稳定收益的管理方式。
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广阔,未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政策的不断优化,私募基金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稳健运行提供有力支持。
1.2 税收政策背景税收政策背景是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对私募基金的发展和运作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的税收政策不断完善和调整,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更加良好的环境。
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也是为了提高税收的效益和透明度。
随着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惠也需要更加合理和透明,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和效益。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所谓税务风险,一方面是指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存在少缴、漏缴的情况,导致企业面临税务处罚的风险;另一方面指企业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或理解不透,未按规定办理税收优惠而导致多缴纳了税款,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税务风险一旦发生,不但会严重影响公司的信用,对企业未来的经营造成一定的阻碍,还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为了有效降低税务风险,企业要树立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涉税行为。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其本身是一种新兴的理财工具,行业正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阶段,在实务中,财务人员面临着许多涉税问题和处理难点,本文主要针对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一、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形式概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存在三种法律形式,分别为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据合伙协议而设立的,合伙型基金本质上是一种合伙关系,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合伙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
普通合伙人可以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具体经营,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大部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式,一方面,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相互分离,并采用受托管理的模式,基金管理人同时担任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两个角色,由于基金管理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会更加注重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由各合伙人承担纳税的义务,可以有效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二、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涉税风险及难点(一)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时的涉税风险第一,办理税务登记时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设立时,认为只需要签订合伙协议和办理工商登记,对税收政策概念模糊,未办理税务登记;有些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基金合伙人的组织形式均为法人主体的有限合伙型基金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局的税务登记系统找不到合适的匹配的企业类型,随意登记成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合伙或其他企业;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登记不完善,缺少对投资者基本情况、投资金额、出资比例、收益分配方式、分红情况、《合伙协议》等信息的备案和披露,很容易引发税收监管风险。
试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筹划
现代经济信息334试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筹划马雪飞 横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摘要: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收政策对其的制约作用愈发突出。
基于此,本文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情况,具体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筹划;问题中图分类号:F83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07-0334-01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筹划现状(一)纳税风险防范不到位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纳税风险防范不到位是我国私募基金的税收筹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税务登记不完善。
其二,财务核算不规范。
此外,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还存在互开发票、混合列支费用等不合理行为,这些都大大增加了私募基金的纳税风险。
(二)未充分利用优惠政策首先,由于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充分,部分私募基金公司未能充分利用纳税优惠,从而影响到了节税筹划工作的开展。
其次,企业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对于税收政策的理解存在盲区,如未能发挥合伙制在收益分配上的灵活性,自然难以实现收益由“重税主体”向“轻税主体”的转移。
最后,受到注册地点的限制、地方政策的差异性以及税收优惠的条件性,企业无法完全享受各地政府对纳税的优惠。
(三)缺乏税收筹划人才人才缺乏是我国私募基金在税收筹划方面存在的最普遍问题,主要反映在三方面:其一,私募基金财务团队。
税收筹划工作的专业性和实务性较强,但当前大部分财务人员的综合水平不足,其操作能力也有待提升。
其二,税务代理机构。
各机构的专业人士匮乏,且机构内部的财务人员年龄结构老化,整体水平不高。
另外,大多数税务机构所提供的业务在税收筹划业务方面涉及多不多,针对私募基金的服务更是少之又少。
其三,税收征管部门。
在国税局、地税局等税务机关中,针对私募基金提供的税收优惠咨询服务急需完善,且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持续深入,税收征管权责转移,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存在税种差异,使得税收征管部门的监督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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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税务专题目录
01 私募股权投资基⾦税务问题研讨
02 基⾦⾏业营改增热点问题
03 股权激励计划新政解读
04 我们的建议
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概念和税务问题(1/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工具”,是投资者将资
金集合起来,全权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使用募集资金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投资的一种经济行为。
•涉及的主体包括投资者、管理人、基金和被投资企业。
•需要考虑的税务问题包括:
-基金取得投资收益是否应税以及如何应税
-管理人取得的收益是否应税以及如何应税
-投资者从基金取得的收益是否应税以及如何应税
1.2 常见的组织形式——公司制
1.3 常见的组织形式- 契约制(信托制)
1.4 常见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
1.5 合伙制基金存在的问题
对于投资者来说,存在以下问题:
Ø 机构投资者:股息部分不明确,未实现税收中性
Ø 个人投资者:资本利得需缴纳5%-35%的IIT
Ø 境外投资者:10% vs. 25%? 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计划
可能的对策:
•Ø机构投资者:无
•Ø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者:地方性优惠?不稳定。
•Ø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嫁接资管计划、信托产品、契约式基金等方式进行投资(如下图所示)。
但如被投
资企业A股上市,则可能存在实际控制人不清晰的问题。
基金
Carry的发放形式对IIT的影响:
•Ø如果基金管理人是个人,carry以工资奖金形式发放,则适用3%-45%的税率。
•Ø如果基金管理人是有限合伙企业,穿透给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缴纳IIT,则适用5%-35%的税率•Ø如果基金管理人是公司,公司的个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IIT,最终实际税率达40%
•对于基金来说,存在以下问题:
•Ø基金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但是在 流转
税上,与公司一样,是纳税主体。
这就涉及到
限售股的流转税问题,我 们将在第三部分详细
讨论。
1.6 基金存在的其他常见问题
预先Carry追回是否可申请退税?
多层合伙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是否会构成常设机构?
合伙企业所得如何计算?
募集基金是否缴纳印花税?
1.7 常见的私募股权基金税务优化思路
(1)地方财税扶持政策
(2)税务争议
(3)合理的结构
(4)增值税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