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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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简介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所谓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
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
持股获利。
广义的股权投资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
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around),Pre-IPO资本(如bridge finance)。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基金(PIPE),运用对冲、衍生工具等的对冲基金(Hedge Fund)。此外,还有针对不同行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如不良债权基金(Distressed Debt Fund)和不动产投资基金(Real Estate Fund)等。在国内,产业投资基金也是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
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
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
在中国股权投资多指狭义的股权投资基金,又被称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二、国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情况
从股权投资基金的全球分布上看,美国和欧洲集中了全球绝大多数的股权投资基金,一半以上的资金来源和投资去向都在北美,
欧洲约占1/4,其中英国占到欧洲股权投资市场份额的57%,是目
前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PE大国。以2010年为例,2010年全球共
有454家私募公司共募集2250亿美元,欧洲市场的122家私募基
金公司集资502亿美元,而北美242家公司募集资金为1346亿美
元。
欧美国家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上呈现以下特点:
募集方式:美国、英国和法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募集方式是私
募发行,发行对象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一般要求总资产达到一定规
模如美国要求美国规定总资产500万美元以上即可作为合格投资者
进行投资,但因该等机构投资者对客户具有诚信责任,监管部门要对
其投资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进行严格限制以防范风险。而
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为个人时,通常或限定其资产达到一定程
度的富有,如美国规定个人或夫妻资产净值达100万美元以上,或个
人年收入20万美元以上,或夫妻年收入达30万美元以上,才可作为
合格投资者而不受人数限制。
资金来源:近年来,欧美的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来源呈现日益多元
化的趋势,主要包括养老金、捐赠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高资本净值的个人或家族公司等。关键是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
力和风险承受力。
组织形式: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式私募、契约
式私募(信托式私募)、有限合伙制私募。目前,有限合伙制是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监管内容:国际上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对基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基金的发行、基金的投资者数量及
资格的监管。二是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管部门要求管
理人应具备一定的资格,并需报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注册及定期年检。三是对基金所投资企业的监管。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向监管机构
报告其主要投资市场和工具、业绩数据和风险集中度等信息。四是对
投资者的监管,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对于保险公司及商业银行等机构
投资者,监管层要求对投资进行严格比例限制以防范风险,并进行合
理的资产负债管理。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政府普遍认识到私募基金包括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缺乏监管隐含的巨大风险,欧美国家对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的监管呈现加强趋势。奥巴马政府于2010年6月批准了自大萧条以来最具颠覆性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法案规定资产管理规模1亿美元以上的投资顾问必须在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SEC)进行注册,并要求其向SEC提供交易和资产组合的
有关信息,协助监管机构对系统风险进行必要评估。这项法案包括限制银行从事互换交易业务、限制银行投资私募股权公司和对冲基金等严厉措施。英国创业投资协会提出了针对英国私募股权基金整个行业的监管指引——《英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指导方针》,对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的指导原则,并对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引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应定期向英国创投协会(BVCA)指定的机构提供数据,以便于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活动的经
济影响进行有证据的严格跟踪分析,及时监测金融风险。欧洲议会则于2010年11月正式通过欧盟对冲基金监管法案,这是欧盟第一套直接监管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法规,最突出的一项内容是引入了“欧盟护照”机制。不过,它可能对新兴经济体的金融市场及非欧盟国家的对冲基金造成冲击,再加上欧美的分歧,可能为未来全球金
融监管改革投下阴影。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2005年后,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逐步完成,我国资本市场开始进入到“全流通”阶段,并由此拉开了新一轮牛市的序幕。在这一阶段,国家相关部门为了促进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法律
法规,这标志着我国创业风险投资进入了政府引导下的快速发展阶段。
“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体规模和发展速度都位居亚洲首位。 从 2003 年至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一直保持着 40%的复合 增长率,已经远远超过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
据清科统计数据显示,2011 年共有 235 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
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为 2010 年的 2.87 倍,披露募集金
额的 221 支基金共计募集 388.58 亿美元,同比上涨 40.7%;2011 年中
国私募股权市场发生投资交易 695 起,其中披露金额的 643 起案例共
计投资 275.97 亿美元,其中 PIPE (投资于上市公司)类投资占比扩大,
机械制造、化工原料及加工行业取代生物技术/医疗健康和清洁技术 行业,成为 2011 年投资热点行业。
虽然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猛,但是其发展依然存在一定的问 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统一的政府管理部门。我国目
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各监管部门也 是“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政府管理部门。随着实践的发展,私募”基 础性规范缺失导致的不良影响或许将逐步显现。目前有关部门已经起
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正等待批复。管理
办法明确了对 PE 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的监管框架。如果 这一管理办法获得批准,则认可对 PE 行业进行适度监管的模式,即 不主张严格的审批制。但是,会对合格的基金管理者、合格的机构投
资者设定准入要求,包括对单个投资者的出资要求和募集资本总规模
的规定,并对投资行为进行一些规范。
二是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主要以 政府推动为主,市场化程度有待加强。同时,很多企业与当地政府有
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更好的处理与当地地方政府的关系,成为我国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所面临的又一挑战。
三是缺乏完善的基金管理机构。从历史业绩、内控、流程、人员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