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 约》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条约法会议于1969年在维也纳举行,通过了一项决议,题为“关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条的决议”,作为《最后文件》的附件。
该决议建议大会将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问题交给委员会研究。
根据上述建议,大会1969年11月12日第2501(XXIV)号决议建议国际法委员会与主要国际组织共同协商研究这个问题。
在1970年第二十二届会议上,该委员会将这个问题列入其工作方案,并设立了一个小组委员会,负责审议关于该专题研究的初步问题。
委员会通过的该小组委员会的报告(A/CN.4/L.155)要求秘书处做某些筹备工作,特别是在联合国惯例方面,并请小组委员会主席向小组委员会成员提交一份关于这个专题的处理方法和范围的调查问卷。
1971年,在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A/CN.4/250),其中概述了小组委员会成员对小组委员会主席拟定的调查问卷的看法,并向委员会提出了若干建议,特别是建议任命一名关于这个专题的特别报告员,确认了向秘书长提出的关于做某些筹备工作的请求。
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该报告,未作改动。
在该届会议上,委员会任命保尔·路透为该专题的特别报告员。
委员会在1973年至1975年的第二十五届至第二十七届会议以及1977 年至 1982年的第二十九届至第三十四届会议上审议了这个专题。
关于这个专题的审议,委员会面前有特别报告员的报告(文件号见“文件”一节),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提供的信息(A/CN.4/339和Add.1-8;A/CN.4/350和Add.1-6,Add.6/Corr.1和Add.7-11)以及联合国秘书处编写的文件(A/CN.4/L.161和Add.1和2;A/CN.4/277和A/CN.4/281)。
1973年,在其第二十五届会议上,委员会请特别报告员在其前两份报告和该届会议期间提出的评论的基础上开始拟定一套条款草案。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1986年3月21日联合国条约法会议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当事方,考虑到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的重要作用,认识到条约的合意性质及其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重要性正日益增加,注意到自由同意和善意的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的规则已获举世所承认,确认在全球一级加强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进程的重要性,相信编纂和逐渐发展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的规则是在国际关系上加强法律秩序和有助于实现联合国宗旨的手段,考虑到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一切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普遍尊重和遵守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等原则,考虑到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各项规定,认识到国家间条约法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法的关系,考虑到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作为发展国际关系的有用工具和确保不分宪法体制及社会制度的各国间和平合作条件的重要性,考虑到国际组织作为不同于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为当事方的条约的特性,注意到国际组织具有为执行其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缔约能力,认识到国际组织与各国间或各组织相互间缔结条约的惯例应充分按照其组成文书,确认本公约的任何规则不得解释为影响由国际组织的规则加以规定的该组织与其成员国间的关系,又确认关于条约的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相同,都应依照联合国宪章以和平方法并依照公正原则和国际法加以解决,又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继续受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支配,经协议如下:第一部分导言第一条本公约的范围本公约适用于:(a)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的条约,和(b)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
第二条用语1.为本公约的目的:(a)“条约”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b之一)“批准”指一国用该名称在国际上确定该国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的国际行为;(b之二)“正式确认行为”指国际组织用以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并相当于一国表示批准的国际行为;(b之三)“接受”、“核准”和“加入”分别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用该名称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的国际行为;(c)“全权证书”指一国主管当局或一国际组织主管机关所发的文件,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或组织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的约文,表示该国或该组织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的其他行为;(d)“保留”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e)“谈判国”和“谈判组织”分别指参与草拟和议定条约约文的:(1)国家,或(2)国际组织;(f)“缔约国”和“缔约组织”分别指不论该条约已否生效,已同意受条约拘束的:(1)国家,或(2)国际组织;(g)“当事方”指已同意受该条约拘束,而且该条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国际组织;(h)“第三国”和“第三组织”分别指不是该条约当事方的:(1)国家,或(2)国际组织;(i)“国际组织”指政府间组织;(j)“组织的规则”特别指该组织的组成文书、按照这些文书通过的决定和决议、以及确立的惯例。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政治•【公布日期】1969.05.23•【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维也纳正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本公约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9月3日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6条予以保留。
2.台湾当局于1970年4月27日以中国名义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上的签字、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
本公约于1997年10月3日对我生效,并适用于香港、澳门。
)本公约各当事国,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深信本公约所达成之条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促进宪章所揭示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达成其彼此合作,确认凡未经本公约各条规定之问题,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爰议定条款如下:第一编导言第一条本公约之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国家间之条约。
第二条用语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乙)称‘批准’,‘接受’,‘赞同’及‘加入’者,各依本义指一国据以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际行为;(丙)称‘全权证书’者,谓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丁)称‘保留’者,谓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戊)称‘谈判国’者,谓参与草拟及议定条约约文之国家;(己)称‘缔约国’者,谓不问条约已未生效,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家;(庚)称‘当事国’者,谓同意承受条约拘束及条约对其有效之国家;(辛)称‘第三国’者,谓非条约当事国之国家;(壬)称‘国际组织’者,谓政府间之组织。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者: Karl Zemanek维也纳大学名誉教授联合国条约法会议奥地利代表团副团长历史背景到二十世纪中叶,关于条约的国际习惯法已发展成为一套相当全面的规则。
因此,国际法委员会1949年第一届会议上将其列为适合编纂的专题,并指定詹姆斯·布赖尔利为特别报告员。
布赖尔利于1952年辞职,接替他任特别报告员的人中有两人,赫希·劳特帕赫特爵士和杰拉尔德·菲茨莫里斯爵士,重新开始这项工作,后者还采用了不同的方式。
但两人都在未完成工作之前就被选为国际法院法官。
于1961年获任命的上一任特别报告员汉弗莱·沃尔多克爵士再次把工作方向定为编写能够成为国际公约基础的条款草案。
他的六份报告使委员会能够于1966年向大会提交了最后草案,并建议大会召开一次国际会议,以缔结关于这个问题的公约。
大会1966年12月5日第2166(XXI)号决议原则上核准了这些建议,并于翌年决定在维也纳于1968年召开第一届会议,1969年召开第二届会议。
谈判史上的重要问题联合国条约法会议是成功地把表决作为其工作方法,并以大差额的多数通过条款草案的最后一届大型编纂会议。
公约的最后案文以79票对1票、1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有两个事实促成了这一成就。
一方面,涉及制订条约技术性较强方面的习惯法,除了次要细节外,几乎没有争议。
另一方面,关于可能争议较大的涉及条约终止的一章,许多国家采取了适中的立场,考虑到无法知道今后最终将出现的情况,兼顾要摆脱条约义务的愿望和维持此种义务的愿望。
主要规定概述《公约》第一条把适用范围只限于国家间(书面)条约,不包括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
在其他方面,《公约》的头四编编纂过去已存在的习惯法,作出少数因逐步发展而需作出的修改。
后者的一个突出例子是“保留”。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1986.03.21•【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维也纳正文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1986年3月21日联合国条约法会议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当事方,考虑到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的重要作用,认识到条约的合意性质及其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重要性正日益增加,注意到自由同意和善意的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的规则已获举世所承认,确认在全球一级加强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进程的重要性,相信编纂和逐渐发展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的规则是在国际关系上加强法律秩序和有助于实现联合国宗旨的手段,考虑到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一切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普遍尊重和遵守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等原则,考虑到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各项规定,认识到国家间条约法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法的关系,考虑到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作为发展国际关系的有用工具和确保不分宪法体制及社会制度的各国间和平合作条件的重要性,考虑到国际组织作为不同于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为当事方的条约的特性,注意到国际组织具有为执行其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缔约能力,认识到国际组织与各国间或各组织相互间缔结条约的惯例应充分按照其组成文书,确认本公约的任何规则不得解释为影响由国际组织的规则加以规定的该组织与其成员国间的关系,又确认关于条约的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相同,都应依照联合国宪章以和平方法并依照公正原则和国际法加以解决,又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继续受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支配,经协议如下:第一部分导言第一条本公约的范围本公约适用于:(a)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的条约,和(b)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
第二条用语1.为本公约的目的:(a)“条约”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b之一)“批准”指一国用该名称在国际上确定该国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的国际行为;(b之二)“正式确认行为”指国际组织用以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并相当于一国表示批准的国际行为;(b之三)“接受”、“核准”和“加入”分别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用该名称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的国际行为;(c)“全权证书”指一国主管当局或一国际组织主管机关所发的文件,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或组织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的约文,表示该国或该组织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的其他行为;(d)“保留”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e)“谈判国”和“谈判组织”分别指参与草拟和议定条约约文的:(1)国家,或(2)国际组织;(f)“缔约国”和“缔约组织”分别指不论该条约已否生效,已同意受条约拘束的:(1)国家,或(2)国际组织;(g)“当事方”指已同意受该条约拘束,而且该条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国际组织;(h)“第三国”和“第三组织”分别指不是该条约当事方的:(1)国家,或(2)国际组织;(i)“国际组织”指政府间组织;(j)“组织的规则”特别指该组织的组成文书、按照这些文书通过的决定和决议、以及确立的惯例。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文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文版————————————————————————————————作者:————————————————————————————————日期:2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本公约各当事国,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文版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本公约各当事国,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作为解释
尊敬的读者:本文将围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展开讨论,通过对其内容、历史、意义和影响等方面的解释,以期为读者对该条约公约有一个更加清晰和全面的了解。
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内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一份重要的国际法公约,于1969年签署,1970年生效。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国家之间的条约签署与生效、条约的解释、条约的执行、条约的结束与修改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国际社会的条约签署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历史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签署和生效标志着国际社会对于条约法的规范化和法律化。
在此之前,虽然国际社会已经存在对条约签署、生效和执行等方面的规范,但这些规范大多只是习惯法,并缺乏法律约束力。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出台填补了国际条约法的空白,为国际社会的条约签署和实施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可操作的指导。
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意义作为一份国际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意义不仅在于其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关于条约签署和执行的具体规定,更在于它为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该公约的出台和生效,标志着国际法向着规范化和法律化的方向发展,使得国际社会的行为更加有序和可预期,为国际合作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影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出台和生效对于国际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
该公约规定了国家之间的条约签署和生效的程序和要求,为国际社会的条约签署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增强了国际社会对于条约的尊重和执行。
该公约规定了条约的解释和执行的方法和程序,为国际社会解决因条约解释和执行而产生的争端提供了依据和程序,增强了国际社会的合作和稳定。
再次,该公约规定了条约的结束和修改的程序和要求,为国际社会结束和修改条约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增强了国际社会的合作和灵活性。
该公约的出台和生效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典范和样本,促进了国际法的规范化和法律化,为国际社会的合作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结语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为一份重要的国际法公约,不仅为国际社会的条约签署和实施提供了具体的规定,更在于它为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杨帆国际公法—讲义国际公法讲义——杨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3、条约冲突的解决: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保留的接受和效力保留国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适用条约规定包括国际条约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国际习惯一、国际法渊源缔约权(国内法)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5、条约的解释★条约在中国的适用1、国家主权豁免: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国家继承条约继承:约定无约定与领土有关:继承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非条约继承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档案继承:协议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条约无有效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乙丙之间:后约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乙丙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二、国际法律责任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国际法律责任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才有效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权利义务取消——须经第三国同意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定论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诸协议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大会(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文版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本公约各当事国,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文版【可编辑范本】
ViennaConventionontheLawofTreaties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本公约各当事国,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in thehistory ofinternationalrelations,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Recognizingthe ever—increasingimportance of treatiesas asourceofintern ational law andasameans of developing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socialsystems,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 aruleareuniversally recognized,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Affirmingthat disputesconcerning treaties,like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meansandin conformity with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and international law,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of the peoples of theUnited Nations toestablish condit 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obligations arising fromtreaties canbe maintained,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Having in mind the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the Unit edNations, suchas the principles ofthe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 fpeoples, of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of non—interference inthedomestic affairs ofStates, of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us e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for,and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fundamentalfreedoms forall,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Believing that the codification andprogressivedevelopment ofthe lawof treaties achieved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will promotethepurposes of the UnitedNationsset forth inthe Charter,namely,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the development offriendly relationsand the achievement of cooperati on among nations,深信本公约所达成之条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促进宪章所揭示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达成其彼此合作,Affirming that the ru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willcontinue to govern questionsnot regula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确认凡未经本公约各条规定之问题,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Have agreed as follows:爰议定条款如下:PART I。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文版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本公约各当事国,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程序法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关于中国缔约程序问题,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B. 中国谈判代表对某条约作出待核准的签署,即说明中国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
C. 有关引渡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
D. 承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承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
[答案]ACD
[解析]此题考核《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选项A正确。
全权代表进展谈判缔结条约须具备全权证书。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谈判缔约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仍被认为代表其国家。
选项B错误。
待核准的签署是等待政府确认的签署,表示一种特殊的待定状态。
在签署人所代表的本国确认之前,它只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效力;如待核准的签署经该国确认之前,即发生正式签署的效力。
另外签署也不一定必然发生条约的约束力。
选项C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
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
选项D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2条规定,承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
经中国代表签署的或者无须签署的载有承受条款的多边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后,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作出承受的决定。
承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详细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数学。
条约法
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 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 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 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 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 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 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 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 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 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Full Powers是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指派的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 是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指派的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 议定、认证条约约文或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 判、议定、认证条约约文或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 约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约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授权代表
(二)签署(signature) 1. 正式签署
(盖国务院带国徽铜印) 二×××年××月××日
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委派×××(姓 名)为出席××××(会议名称)会议的代 表。特此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签名) 二×××年××月××日
二、缔约程序
(一)谈判
全 权 证 书 全权证书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政府名义 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签署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 部门首长签署 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签署 部门首长签署协定
条约的批准: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 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批准 条约属国家的缔约权利,因而国家对已签署的条 约并无批准的义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 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 或 (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 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 表示。
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摘要:
1.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签署和生效情况
4.我国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关系
5.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国际法的贡献
正文: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全称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于1986 年在维也纳举行的联合国条约法会议上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
该公约主要针对国际条约的制定、签署、履行和解释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促进各国间的和平合作,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共有17 个部分,共计115 条,涵盖了条约法的各个方面。
其中,主要包括条约的缔结和生效、条约的保留和解释、条约的修改和终止等内容。
此外,公约还对条约争端的解决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采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自通过以来,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可。
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50 个国家签署并参加了该公约。
我国于1997 年9 月3 日交存加入书,并于同年10 月3 日正式生效。
在加入公约时,我国对公约的第六十六条持有保留,并宣布台湾1970 年4 月27 日的签署非法、无效。
作为国际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国际条约的制定和
执行提供了重要依据,对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中文简体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1986年3月21日联合国条约法会议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当事方,考虑到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的重要作用,认识到条约的合意性质及其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重要性正日益增加,注意到自由同意和善意的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的规则已获举世所承认,确认在全球一级加强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进程的重要性,相信编纂和逐渐发展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的规则是在国际关系上加强法律秩序和有助于实现联合国宗旨的手段,考虑到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一切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普遍尊重和遵守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等原则,考虑到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各项规定,认识到国家间条约法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法的关系,考虑到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作为发展国际关系的有用工具和确保不分宪法体制及社会制度的各国间和平合作条件的重要性,考虑到国际组织作为不同于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为当事方的条约的特性,注意到国际组织具有为执行其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缔约能力,认识到国际组织与各国间或各组织相互间缔结条约的惯例应充分按照其组成文书,确认本公约的任何规则不得解释为影响由国际组织的规则加以规定的该组织与其成员国间的关系,又确认关于条约的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相同,都应依照联合国宪章以和平方法并依照公正原则和国际法加以解决,又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继续受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支配,经协议如下:第一部分导言第一条本公约的范围本公约适用于:(a)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的条约,和(b)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
第二条用语1.为本公约的目的:(a)“条约”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b之一)“批准”指一国用该名称在国际上确定该国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的国际行为;(b之二)“正式确认行为”指国际组织用以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并相当于一国表示批准的国际行为;(b之三)“接受”、“核准”和“加入”分别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用该名称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的国际行为;(c)“全权证书”指一国主管当局或一国际组织主管机关所发的档,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或组织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的约文,表示该国或该组织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的其他行为;(d)“保留”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e)“谈判国”和“谈判组织”分别指参与草拟和议定条约约文的:(1)国家,或(2)国际组织;(f)“缔约国”和“缔约组织”分别指不论该条约已否生效,已同意受条约拘束的:(1)国家,或(2)国际组织;(g)“当事方”指已同意受该条约拘束,而且该条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国际组织;(h)“第三国”和“第三组织”分别指不是该条约当事方的:(1)国家,或(2)国际组织;(i)“国际组织”指政府间组织;(j)“组织的规则”特别指该组织的组成文书、按照这些文书通过的决定和决议、以及确立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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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本公约各当事国,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Believing that the codification and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reaties achieved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will promote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t forth in the Charter, namely, 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the development of friendly relations and the achievement of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深信本公约所达成之条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促进宪章所揭示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达成其彼此合作,Affirming that the ru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will continue to govern questions not regula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确认凡未经本公约各条规定之问题,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Have agreed as follows:爰议定条款如下:PART I. INTRODUCTION第一编导言Article 1 Scope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第一条本公约之范围The present Convention applies to treaties between States.本公约适用于国家间之条约。
Article 2 Use of terms第二条用语1.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i) “treaty” 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 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ii) “ratification”, “acceptance”, “approval” and “accession” mean in each case the international act so named whereby a State establishes on the international plane its consent to be bound by a treaty;(乙)称‘批准’,‘接受’,‘赞同’及‘加入’者,各依本义指一国据以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际行为;(iii) “full powers” means a document em anating from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a State designating a person or persons to represent the State for negotiating, adopting or authenticating the text of a treaty, for expressing the consent of the State to be bound by a treaty, or for accomplishing any other act with respect to a treaty;(丙)称‘全权证书’者,谓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iv) “reservation” means a unilateral statement, however phrased or named, made by a State, when signing, ratifying, accepting, approving or acceding to a treaty, whereby it purports to exclude or to modify the legal effect of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treaty in their application to that State;(丁)称‘保留’者,谓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v) “negotiating State” means a State which took part in the drawing up and adoption of the text of the treaty; (戊)称‘谈判国’者,谓参与草拟及议定条约约文之国家;(vi) “contracting State” means a State which has consented to be bound by the treaty, whether or not the treaty has entered into force;(己)称‘缔约国’者,谓不问条约已未生效,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家;(v ii) “party” means a State which has consented to be bound by the treaty and for which the treaty is in force;(庚)称‘当事国’者,谓同意承受条约拘束及条约对其有效之国家;(viii) “third State” means a State not a party to the treaty;(辛)称‘第三国’者,谓非条约当事国之国家;(ix)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means an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壬)称‘国际组织’者,谓政府间之组织。
2.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1 regarding the use of terms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re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use of those terms or to the meanings which may be given to them in the internal law of any State.二、第一项关于本公约内各项用语之规定不妨碍此等用语,在任何国家国内法上之使用或所具有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