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
河南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15-20
6
10亿元--50亿元
万元
20-25
7
50亿元以上
万元
25-35
万元
2.5-6
3
3000万元---1亿
万元
6-14
4
1亿元---5亿元
万元
14-37
5
5亿元---10亿元
万元
37-55
6
10亿元--50亿元
万元
55-100
7
50亿元以上
万元
100-200
(二)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估算投资额
1
1000万元以下
万元
2-5
2
1000万元-3000万元
万元
5-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
3
3000万元---1亿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2006年11月06日 来源:河南省价格信息网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二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省计委、物价局豫价房字[1999]337号
(一)
编制项目建议证书
估算投资额
1
1000万元以下
万元
1-1.5
2
1000万元-3000万元
万元
8-12
5
5亿元---10亿元
万元
12-15
6
10亿元--50亿元
万元
15-17
7
50亿元以上
万元
17-20
(四)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估算投资额
1
1000万元以下
万元
新县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览表(一)
770
770
单位:元/幢楼
排水管道灌水检测按308元/次
308
308
308
单位:元/次
48小时闭水检测按616元/次
431-524
308
308
单位:元/次
26
绝缘电阻测试费
价格评估鉴定中心测定
408元/幢楼
408
408
408
重复按减半收取,限2次,单位:元/幢楼
27
避雷检测费
价格评估鉴定中心测定
按规费计收
按规费计收
按规费计收
4
商品房豫售许可证
豫发改(2004)1947号
40元/份
40
40
40
单位:元/份
5
房屋权属证书费
发改价格(2008)924号,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
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
10
10
10
单位:元
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补领,只收证书费
以协商价
以协商价
以协商价
10
房地产档案查询服务费
信价房(2008)137号
查询服务按20元/次
20元/次
20元/次
20元/次
出具房产证明按50元/份
50元/份
50元/份
50元/份
11
房产测绘费
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
以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
按规费70-85%
按规费50%
按规费50%
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原则
按规费70-85%
按规费50%
按规费50%
4
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项目手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豫发改办价管〔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豫发改办价管〔2018〕72号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精神,决定在我省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省电力公司在提供输配电及相关服务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电力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省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一)在各类电网以外供电及房屋出租用电环节中,经营者或出租者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
(二)清理规范以总表形式向电力企业申请报装、向用户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公司、农村村委会等用电单位的收费行为。
对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区内所有用户按各分表抄见电量公平分摊电费,经营者须按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纳凭证复印件、用户同期电费分摊清单。
2008年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目录[1]
缴入财政专户 豫价市字[1989]59号 缴入财政专户 豫价费字[1996]21号,豫发改收费[2007]164号 缴入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豫计收费[2003]1286号,豫发改收费[2004]1778号,豫政法[2005]49 号,豫发改收费[2006]967号 从2009年春季开学起取消农村 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
50 44、成人教育学校毕业证工本费 45、义务教育住宿费(不含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农村义务教育 51 学校宿舍住宿费) 52 46、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47、成人教育学费 48、成人教育住宿费 49、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 50、考生电子信息采集费 51、高等学校专业加试考务费 52、幼儿园收费 53、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费 54、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收费项目
13、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1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费 15、 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考务费 16、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 17、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考务费 18、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考务费 19、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考务费 20、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务费 21、高考(含成人高考)考务费 22、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费 23、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费 24、电大视听生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考务费 25、CIT模块报告考核费 26、CIT模块资格审查费 27、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考务费 28、 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考务费 29、成人高等职教考试考务费 30、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务费 31、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费 32、全国网络统考考试费 33、 教师资格考试费 34、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35、高中毕业生会考费 36、中招报名考务费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豫计价调[2003]1442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1442号)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决策行为,推进政府价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计委制定了《河南省定价目录》。
《河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定价目录┌──┬────┬───────────┬──────┬────────────────┐│编号│ 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 1│重要储│中央储备粮食、食用植物│国家发展改革│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备物资│油(料)、棉花的收购价│委会同有关部│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门│),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家储备原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省级储备粮食及省政府确│省计委会同有│承担省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级储││││定的其它重要储备物资的│关部门│备物资。
省辖市储备物资的价格授权││││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专营商品│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国家发展改革│烟叶中准收购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批发价格,民爆器│委会同有关部│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门│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度││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食盐零售价格;两碱外工│省计委│省内食盐经营企业;省内两碱外工业││││业盐供应中准价和浮动幅││盐经营企业;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度;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3│重要农│粮食定购价格和收购保护│省计委会同有│列入省定购和保护价范围的小麦│││ 产品│价格│关部门││││├───────────┼──────┼────────────────┤│││桑蚕茧收购基准价格及浮│省计委会同有│省内有经营资格的桑蚕茧收购企业收││││动幅度│关部门│购的桑蚕茧│├──┼────┼───────────┼──────┼────────────────┤│ 4│重要农│部分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国家发展改革│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业生产│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委│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资料│││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进口化肥的结算价格│省计委│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省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口岸结算价格│││├───────────┼──────┼────────────────┤│││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价格│省计委会同有│省内农作物种子经销企业经营的种子│││││关部门│。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
行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08]6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1.10
【实施日期】2008.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8]60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
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开展情况,我们在认真调研和组织专家严格评审的基础上,确定了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核定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附后)。
现作如下
1 / 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部署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超越管理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2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3、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4、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5、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7、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21•【字号】豫发改收费[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国家、省政府关于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发范围收费许可证的核发范围: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由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统一领取,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发证范围。
执收公务证的核发范围: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应申领的对象,均属此次换发证的范围。
二、审核发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做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对一次性收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必须注明收费时限,过期要即时注销、收回。
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其中省明确停止征收或降低标准的,按省有关规定办证;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由省级制定或由省级在规定幅度内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在省贯彻文件下达后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对同一收费项目、不同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应按不同收费性质进行管理,纳入收费许可证办证范围的,应办理收费许可证。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了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费用负担,缓解群众“看病贵、就医难”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十大实事”工作安排和“两转两提”工作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决定降低部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的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具体项目和价格详见附件。
附件所列各项目价格均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
二、降低部分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是省委省政府承诺为群众办好的“十大实事”的内容之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提高对降低医疗费用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措施务必把降价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或推迟执行降价规定。
三、各地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的规定执行,认真落实“一日清单”和价格公示制度,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价或分解收费项目、随意加收材料费用变相涨价。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要加大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乱收费现象和不认真落实本通知降价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对降价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执行中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及时反馈。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8]2327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两转两提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转提发[2008]4号)精神和《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编制了《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汇总了国家和省批准的,截止2008年11月30日前的全省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部门)执收范围、征收标准、执收时限等,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对符合规定的新增收费项目,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自动进入管理目录。
管理目录实行年度定期公布制度。
管理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2008年11月30日以前国家和省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以《目录》为准;2 008年12月1日以后,我省新增或调整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
【返回】。
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房地产行业
二
仲裁收费
国办发[1995]44号、豫计收费[2003]2163号
1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
40-100元
1001-50000元
争议金额
4-5%
50001-100000元
争议金额
3-4%
100001-200000元
争议金额
2-3%
200001-500000元
元/次测点
50
5
易燃易爆场所、防静电装置
元/次测点
55
(三)
防雷装置施工技术检测收费
元/测点
40
国土
一
土地评估费
省物价局、土地局豫价房字[1995]12号、豫政[2008]52号
涉及“三改”企业减半收费
(一)
宗地地价评估收费
1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
评估额
3‰
2
101—200万元
评估额
2.5‰
3
240
由于搬家和房屋拆迁等原因,需挪动终端、重新配置器材铺设线路的其工料费
元/户
50
(二)
联网费
每户以一个输出口
1
500户以下者(含500户)
元
100
2
501-1000
元
80
3
1001-5000
元
70
4
5001-10000
元
60
5
10000户以上者
元
50
(三)
网络维护费
元/端口.月
6
(四)
节目收视费
1
新建商品住房
元/平方米
3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16日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以下简称制定价格),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河南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定价目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电价调整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电价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豫发改价管[2006]857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电价调整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6]857号)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统一部署,经省政府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电价。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06]123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一)为解决煤价和铁路运价上涨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燃煤机组上网电价。
我省燃煤机组(含热电机组、地方火电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1.32分;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电厂上网电价。
调整后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见附件一、二。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我委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发电机组脱硫设施没有正常运行的,取消其脱硫加价电价。
(三)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342元;安装脱硫设备(含循环流化床)的新投产机组,脱硫设备正常运行并排放达标的,其上网电价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四)自备电厂电量自发自用,经我委同意上网已单独核定价格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32分;没有单独核定价格的,执行上年度平均上网电价。
二、为缓解电网建设工程投资还本付息压力,省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
另外,解决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投资鄂豫三回线路的还本付息问题,还贷电价金额按每年10193 万元执行,执行期15年。
(完整版)河南08定额解释及计算规则
(完整版)河南08定额解释及计算规则A.《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总说明一、《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 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本综合单价)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的基础上,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施工工期、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综合单价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综合单价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拦标价、竣工结算的政府指导价;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计价的基础;是企业编制内部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建筑工程造价由工程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的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和投标报价由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系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与本综合单价相应项目价格的乘积之和。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措施项目费用由组织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项目费组成。
其他项目费由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组成。
规费由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组成。
税金由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组成。
六、本综合单价依据《计价规范》的内容和顺序设置,其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均与《计价规范》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对《计价规范》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进行相应的扩展。
凡是扩展的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前均加字母“Y”,以示区别。
河南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豫发改委文
河南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豫发改委文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序号
服务项目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收费基数
500以下
500-1000
划分标准(万元) 1000-5000 5000-1亿元
1-5亿元
5亿元以上
一
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核1‰
0.8‰
0.5‰
0.3‰
二
施工图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编 制
建安工程费
3‰
2.5‰
2‰
1.5‰
1‰
0.8‰
三
编制竣工结算
建安工程费
4‰
3‰
2.5‰
2‰
1.5‰
1‰
四
审核施工图预算、标底
送审建安工程费 基本收费0.8---1.5‰
另按审核增减额2.5---4.8%
五
审核竣工结算
送审建安工程费 基本收费1.5---2.5‰
另按审核增减额4---8%
六
编制工程清算单
建安工程费
4.5‰
4‰
3‰
2.8‰
2.5‰
2‰
七
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建安工程费
9.5‰
6.5‰
5‰
4‰
2.8‰
2‰
八
工程造价鉴证
鉴证标底
6.5‰
4.8‰
4‰
3‰
2.5‰
2‰
注:1、编制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时,如需抽钢筋,可按钢筋重量12元/吨另行收费 2、咨询金额在2000元以下时,可按2000元收取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省政府在深入推进“两转两提”工作中,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中1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3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下放和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落实工作。
清理结果涉及的部门要从维护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不得因取消和调整收费项目而削弱行政执法和监管责任。
取消和调整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取消和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管理,跟踪问效清理结果的执行情况,确保清理结果贯彻落实。
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抓紧本级的清理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务。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4.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8项)5.下放省辖市审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6.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六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取消意见合计共取消51项一发展改革1、执收公务证工本费取消2、价格鉴证收费取消二教育1、义务教育杂费(城市)取消2、义务教育住宿费取消“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住宿费”三科技1、出国审批宣教资料工本费取消四公安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收费(含报名考试费)取消“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报名审核费”2、特种车辆及安全标志收费取消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检验费及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特种车辆标志牌工本费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取消4、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费取消5、行政拘留人员伙食费取消6、高速公路车辆清障费取消7、固定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取消8、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费取消9、计算机安全培训考核费取消“计算机安全考核费(含证书工本费)”五人事1、毕业生报到证工本费(含教育部门)取消2、人事争议仲裁费取消3、出国留学代理服务费取消,转经营六劳动保障1、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取消“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限于各地自行设立)”七建设1、城市绿化费取消2、工程勘察设计优秀奖申报费取消八交通1、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费取消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取消3、车辆运营证工本费取消九信息产业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通信管理局执收)3、通信工程定额测定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十畜牧1、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取消“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消毒收费”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费资格审查费取消十一卫生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取消2、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取消,转经营3、医师资格认定费取消十二人口计生1、计划生育手术费取消“计划生育手术费(限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2、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取消3、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费取消4、输卵(精)管复通术许可证费取消5、节育手术证明工本费取消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工本费十三税务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含资格审查费)取消“报名资格审查费”十四工商1、集贸市场管理费取消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取消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取消十五质量技术监督1、税控加油机整机防爆检验费取消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费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业证工本费”3、司炉工焊工合格证工本费取消十六广电1、有线电视播放许可证费取消2、卫星电视收视管理费(含相关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七新闻出版1、印刷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八统计1、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取消十九盐业1、食盐零售许可证费取消二十文物1、考古调查费重申取消2、考古勘探费重申取消附件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停止征收意见合计共停止征收49项一发展改革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停止征收二公安1、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停止征收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停止征收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停止征收4、进口机动车信息资料核查费停止征收5、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三民政1、收养登记费停止征收四财政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注册会计师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五劳动保障1、劳动合同鉴证费停止征收2、劳动争议仲裁费停止征收3、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六国土资源1、石油(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费停止征收七建设1、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停止征收八交通1、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停止征收2、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停止征收3、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4、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5、船员服务簿工本费停止征收九水利1、取水许可证费停止征收十农业1、农药登记费停止征收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一农机1、农机服务费停止征收“农机管理部门执收的农机服务费”十二畜牧1、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三商务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停止征收2、装船证费停止征收3、手工制品证书费停止征收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停止征收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停止征收十四文化1、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停止征收十五卫生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十六工商1、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七质量技术监督1、计量收费停止征收“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十八林业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林权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九食品药品监管1、药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制剂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旅游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一外专1、外国专家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二保密1、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停止征收二十三煤炭1、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四其他1、明传电报收费停止征收附件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原标准现标准原收费依据备注教育一五年制试验班学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原教委豫价费字〔1999〕182号从2009新学年开始执行,包括在校生和新生1艺术、体育专业7000元/年5600元/年2英语专业3300元/年3其他专业医学专业5000元/年4400元/年理工专业5000元/年3600元/年文科专业5000元/年3300元/年二考生电子信息采集费15元/人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办综〔2005〕9号、〔2007〕8号司法三公证费(限行政机关)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500000元以下部分标的额0.3%标的额0.25%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5%标的额0.2%5000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标的额0.15%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5%标的额0.1%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标的额0.08%(2)财产抵押公证登记收费400元/件200元/件(3)证明房屋租赁收费200元/件100元/件2证明民事协议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150元/件80元/件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200元/件50元/件3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的300元/件100元/件生父母单方送养的600元/件300元/件其他监护人送养的800元/件400元/件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受益额2%200-500元/件四司法考试考务费260元/人次240元/人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96号人事五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10元/月5元/月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豫政法〔2005〕49号六专业技术职称外语等级考试45元/科3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76号七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价费字〔2006〕976号八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6〕294号九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110元/四科60元/二科95元/四科45元/二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5号、豫价费字〔1998〕155号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费60元/二科120元/四科50元/二科100元/四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6号、豫价费字〔1998〕154号十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70元/科6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3〕137号十二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55元/科4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4〕1054号十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费57元/科5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882号,豫发改收费〔2005〕52号十四公务员录用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2005〕799号十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1861号十六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1211号十七事业单位登记费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预外字〔2000〕22号、豫价费字〔2000〕152号1初始登记(备案)费300元/件200元/件2变更登记费150元/件100元/件十八人事考试数码照相和信息卡工本费15元/次12元/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799号十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180号1高级300元/人260元/人中级150元/人120元/人二十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收费50元/人次40元/人次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26 号、豫价费字〔1999〕216号劳动保障二十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费原收费标准降10%原省计委、财政厅、原劳动厅豫计收费〔2003〕2305号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二十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23元/卡16元/卡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1187号国土资源二十三土地复垦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1.5-2元/吨1.3-1.8元/吨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8-10元/平方米7-9元/平方米2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4.5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3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二十四土地闲置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耕地前三年平均用产值的2-4倍2-3.5倍二十五耕地开垦费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7〕33号1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用望天田的10元燉/平方米9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12元燉/平方米11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14元燉/平方米13元燉/平方米2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望天田的20元燉/平方米18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22元燉/平方米20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24元燉/平方米22元燉/平方米建设二十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0.3%0.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1住房房屋登记80元/件60元/件2非住房房屋登记550元/件400元/件二十八工程定额测定费不超过建安量1.2‰不超过建安量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906号1砖混、砖木、简易结构郑州市1.6元/平方米1.4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各县(市)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2框架、框剪、剪力墙等结构郑州市八层以下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八层以下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各县(市)八层以下2.2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交通三十内河航道养护费6%5%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三十一公路运输管理费0.8%0.6%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353号三十二水路运输管理费1.6%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水利三十三河道采砂管理费省水利厅、财政厅、原物价局豫水政字〔1990〕57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三十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省财政厅、原省计委豫财预外字〔2000〕33号1水土保持补偿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宜以面积(如:梯田、水平阶、淤地坝等)计算的1元/平方米0.8元/平方米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措施综合配套面积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及大中型水利工程、河道影响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的按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对按面积征收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2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等项目,按征地和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预征收2-3元/平方米1.5-2.5元/平方米从事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石料加工和零星分散的开矿等生产、建设活动的产值2-5%产值1.5-4%黄河水利三十五黄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南黄河河务局、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黄水政字〔1993〕3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畜牧三十六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3〕10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办〔2004〕196号1动物检疫大家畜货值0.5%货值0.35%中家畜货值0.5%货值0.35%犬货值0.5%货值0.35%2动物产品检疫大家畜(牛马驴骡驼)货值0.7%货值0.5%中家畜(猪、羊等)货值0.7%货值0.5%犬货值0.7%货值0.5%三十七新兽药审批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1临床研究审批第一、二类700-1000元/制剂(品种)550-8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600-700元/制剂(品种)480-550元/制剂(品种)1000元/制剂(品种)800元/制剂(品种)2试生产(生产)审批第一、二类4300-12000元/制剂(品种)3400-95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2700-8000元/制剂(品种)2100-6400元/制剂(品种)2500-4500元/制剂(品种)2000-3600元/制剂(品种)3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第一、二类)2000元/制剂(品种)1600元/制剂(品种)三十八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6000元/品种4800元/品种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三十九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气象专业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气象专业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豫发改收费〔2016〕1128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气象专业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6〕1128号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河南省气象专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豫气函〔2016〕71号)收悉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河南省气象专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豫气函〔2016〕71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等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气象专业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气象部门为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包括乡镇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发展经济、指导生产建设、组织防灾抗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国防、军事活动和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服务,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和公益性电话咨询等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天气预报、警报服务,其他公开发布的天气、气候公报等不得收费。
二、气象专业服务收费是指专业气象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气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专业气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国家、我省的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专业气象服务工作。
对需要专业资质的专业气象服务项目,其专业气象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才能开展专业气象服务收费,并严格按规定的操作规程开展气象服务业务。
专业气象服务机构不得强求委托人购买其指定的服务、产品或设备。
三、专业气象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时,应按照自愿的原则,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重复收费等行为。
河南省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河南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2008-05-26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关于颁发《河南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1991年3月4日豫价市字[1991]第172号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8]环监字085号文件,关于各级各类环境监测站,在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环境监测任务和做好公益性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委托,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可收取服务费有的关规定,结合我省环境监测站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的现状,制定了《河南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性收费实施办法》和新的《河南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的豫价市字[1989]第157号《关于颁发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中有关环境监测服务性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性收费实施办法2.河南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河南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1988]环监字第085号《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环境监测站开展的专业服务性工作。
第三条全省各级各类环境监测站,必须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的前提下,开展对外监测服务工作,并严格保证监测服务的质量,方可按规定的标准收费。
凡上级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利用环境保护技术资料和完成环境保护监测任务,应无偿提供服务。
属于职责范围内应完成的环境保护监测任务,不准收费。
第四条各级各类环境监测站,要坚持服务和被服务双方自愿的原则,由委托单位向环境监测部门提出正式委托书,并按委托书的要求完成委托监测的任务,方可按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五条对外环境监测服务的范围包括:1.环境背景值调查及环境质量评价;2.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4.受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他方面的项目;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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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
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为了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费用负担,缓解群众“看病贵、就医难”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十大实事”工作安排和“两转两提”工作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决定降低部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的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具体项目和价格详见附件。
附件所列各项目价格均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
二、降低部分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是省委省政府承诺为群众办好的“十大实事”的内容之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提高对降低医疗费用重要性的认识,采取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卫生厅
文件
切实措施务必把降价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或推迟执行降价规定。
三、各地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的规定执行,认真落实“一日清单”和价格公示制度,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价或分解收费项目、随意加收材料费用变相涨价。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要加大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乱收费现象和不认真落实本通知降价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对降价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执行中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及时反馈。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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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医疗服务项目降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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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卫生价格降低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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