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收费 文件
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驾驶人的利益,促进汽车存放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利用价格杠杆,积极推动机动车存放服务向产业化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停车场建设。
二、积极引导下岗职工参与停车场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再就业。
有条件的市、县,停车场看管人员应主要从下岗职工中择优录用。
要加强对停车场看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停车场看管服务质量。
三、凡是具备封闭管理的停车场,必须实行凭证式管理。
非封闭管理的停车场,包括开放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也应实行凭证式管理,暂不能实行凭证式管理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凭证式管理。
除咪表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最迟于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实行凭证式管理。
实行凭证式管理的停车场,要向车辆停放人提供停放和保管服务,并对停放和保管服务过程中机动车安全负责。
暂没有实行凭证式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要低于实行凭证式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按次收费的原则上每次收费不超过2元;计时收费的每次最高收费不超过4元。
四、省会城市、国家命名的旅游城市及国家级旅游景点、省管旅游景点的停车收费标准,要从严制定,要综合考虑经营成本和社会效益,防止旅游旺季乱涨价、利用垄断地位收高价等影响河南省形象的欺客、宰客现象发生。
五、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16日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以下简称制定价格),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河南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定价目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河南】
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
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
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豫发改收费[2004]1363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河南省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4]1363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律师行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规定的内容、收费办法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和收费。
二、代写法律文书代写诉讼文书以及制作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每件不超过2000元;2、起诉阶段每件不超过3000元;3、一审案件每件不超过4000元;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不超过50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5、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减收费。
6、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二审案件收费标准1000——5000元;7、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二审案件收费标准可以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四、代理行政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不超过3000元;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行政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可以在以上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浮幅度不得超过100%。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六、代理民事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每件收费1000——3000元;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收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部署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超越管理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2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3、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4、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5、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7、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国家、省政府关于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发范围收费许可证的核发范围: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由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统一领取,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发证范围。
执收公务证的核发范围: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应申领的对象,均属此次换发证的范围。
二、审核发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做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对一次性收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必须注明收费时限,过期要即时注销、收回。
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其中省明确停止征收或降低标准的,按省有关规定办证;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由省级制定或由省级在规定幅度内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在省贯彻文件下达后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对同一收费项目、不同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应按不同收费性质进行管理,纳入收费许可证办证范围的,应办理收费许可证。
9豫发改收费(20 1 2)1256号关于开展34个按病种治疗方式付费
9豫发改收费(20 1 2)1256号关于开展34个按病种治疗方式付费巩价[2 0 1 2]3 0号关于转发河南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开展34个按病种治疗方式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试点医疗机构:现将河南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开展3 4个按病种治疗方式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 0 1 2]1 2 5 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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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南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开展3 4个按病种治疗通知巩义市卫生局二0一二年九月十一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文件豫发改收费(20 1 2)1256号关于开展34个按病种治疗方式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办)、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 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2】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 1]67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已开展的按病种付费的1 9个病种增加34个治疗方式。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病种付费是支付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是深化医改的重要任务,是缓解群众看病贵的有效举措。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加强业务培训及舆论宣传工作,使医务人员熟悉相关业务操作流。
程,不断提高医务人员和广大群众对按病种付费的认知度,为扎实推进按病种治疗方式付费试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遵循原则,确保质量按病种付费工作要严格遵循“分级定价、定额包干、变异控制、分级监管、绩效考核"等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医疗技术规范和临床路径,确保医疗质量。
1.分级定价原则。
省、市、县三级医疗机构分级定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了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费用负担,缓解群众“看病贵、就医难”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十大实事”工作安排和“两转两提”工作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决定降低部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的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具体项目和价格详见附件。
附件所列各项目价格均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
二、降低部分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是省委省政府承诺为群众办好的“十大实事”的内容之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提高对降低医疗费用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措施务必把降价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或推迟执行降价规定。
三、各地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的规定执行,认真落实“一日清单”和价格公示制度,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价或分解收费项目、随意加收材料费用变相涨价。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要加大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乱收费现象和不认真落实本通知降价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对降价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执行中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及时反馈。
豫发改收费【2014】1647号文件
收取该项目 费用,该项 目实施过程 中使用的所 有方法或技 术不再另外 收费。
280
260
255
210
1350
1200
原“ 310605016超 声支气管镜 检查”取消 。
7
6
该项目适用 于三个月以 内的婴儿
2079
1710
2079
1710
1836 102 1550 433
1512 84 1186 358
次
2448
次
2448
次 次 次 次
1800 100 1520 425
1530 85 1292 361
1260 70 988 298
2160 120 1824 510
次
510
434
357
612
次
144
122
101
173
次
360
306
252
432
次 次
450 450
383 383
315 315
540 540
次
140
130
125
160
270300002
例
80
270300005
手术标本检 查与诊断
每器管
100
270800009
将含有标本 的保存液, 经膜式液基 制片机或沉 淀离心液基 制片机制片 (血细胞及粘 液较多的妇 科标本需经 两次离心 后),固定, 染色及特殊 妇科液基薄 染色,脱 层细胞学检 水,透明, 查与诊断 封片,DNA倍 体分析及宫 颈细胞学计 算机辅助诊 断,有异常 细胞的病 例,医师复 诊并签发报 告。含上述 技术过程中 所产生的废 液、废物的 处理。 一氧化氮呼 含六次测量 气测定 值 含心电、脑 电、肌电、 眼动、呼吸 睡眠呼吸监 监测和血氧 测 饱和度测定 。包括小睡 试验。 咽部麻醉、 润滑,插入 超声支气管 镜,观察气 道变化,将 超声水囊充 满,观察支 超声支气管 气管壁及壁 镜引导下经 外结构,定 支气管针吸 位后进行经 活检术 支气管淋巴 结针吸活检 。标本送细 胞学和组织 学等检查。 不含病理学 检查。 新生儿经皮 胆红素测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07]16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02.15
【实施日期】2007.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
校“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7]164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教育局: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及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710号)下发后,各地采取措施认真予以贯彻。
针对各地在文件贯彻执行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五四学制”学校收费问题《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二00五年八月九日)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规范全省价格服务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试运行情况,现就全省价格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提供价格服务的机构须经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方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并根据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
具体收费见附表。
其中,提供价格服务的机构在开展价格认证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时,应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时,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成本监审资质。
二、收费单位在开展价格服务时,应坚持自愿委托、双方协商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四、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要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本批复自2005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表河南省价格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计价│收费标准│备注│││单位│││├────────┼────┼─────────────────┼──────────┤│1、车物损失估价│次│1万元(含1万元)以下收取5% │具体收费标准以实际鉴││鉴定││1-3万元(含3万元)收取4% │定认证值为基数,采取││││3-10万元(含10万元)收取3% │差额定率累进计收。
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
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
豫发改收费〔2012〕228号附件
A类 事故和故障 车辆拖曳 (牵引)费 B类 C类 D类 A类 B类 2 吊车作业费 C类 D类 事故车辆停 放费 A类、B类 C类、D类
1
1、拖曳(牵引)里程在10公里以内的按各车型的基价收费;超过10公里 以后,按拖运的实际里程和规定的拖运价格计算并收取费用; 2、每次拖曳(牵引)所收取的总费用不得超过最高收费金额; 3、故障车辆的拖曳(牵引)应尊重被拖曳(牵引)方的意见,按照就近 的原则拖离高速公路最近出口或服务区; 4、事故车辆应按公安交警部门按“就近”的原则拖至指定的停车场; 5、卧铺客车每一铺位折合1.5个座位; 6、拖曳(牵引)车辆空驶不得收取费用; 7、能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强制拖曳(牵引)。 1、吊车作业: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需吊运的车辆和货物吊运至 转运车辆以及将吊运的车辆和货物从转运车辆吊运至卸载场地整个过 程; 2、在一次清障施救工作中,出动吊车只能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一次费 用,不得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被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1台吊车施救能 力,坠崖、坠山沟车辆必须2台或2台以上吊车联合以及车主有特殊要求 的除外; 3、≥40吨(含公安交警或交通路政管理部门认定超载车辆)视具体情况 由双方面议。 1、收取停放费后,应对事故车辆及所属部件和车上货物等负责; 2、事故车辆停放不足一天的,按一天收费; 3、事故车辆停放时间超过一月以上的,停放费减半收取。
5
货物搬运、 装卸费
元/吨
50
备注: 1、A类车型为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 2、B类车型为2.5吨-7吨(含7吨)以下货车,20-40座(含40座)以下客车; 3、C类车型为7吨-15吨(含15吨)以下货车,40座以上客车; 4、D类车型为15吨以上货车和集装箱车; 5、拖曳牵引车辆通行费按实际交纳的费用向事故或故障车辆的司机(货主)收取;不交纳车辆通行费的,不得向被拖曳(牵引)的司机 (货主)收取。
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
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关于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测绘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测绘产品价格,减轻缴费者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适度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
适度下调房产、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建筑物放线等测绘产品价格。
一是直接降低一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水平,二是对另一部分测绘产品实行分类定价,适度降低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房地产测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测绘机构),系指依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南 省 测 绘 局文件法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具备房地产相应测绘资质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或事业法人登记、依法纳税的测绘服务机构。
房地产测绘收费是指测绘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其提供房地产等测绘服务活动时所收取的费用。
三、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房地产测绘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服务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的要求,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测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提供的测绘项目和测绘内容,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方协商具体收费标准。
房屋所有权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可自主决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四、房屋所有权属进行变更、转移时,房屋面积、结构未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测绘费,可按户收取20元的配图资料费。
如买方或卖方对房屋面积有疑异,提出重新测绘要求的,由提出方缴纳二次测绘费。
五、房地产测绘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土地复垦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邓州、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严格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复垦收费行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我省曾于2003年12月下发了《关于明确全省土地复垦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179号)。
两年来,运行总体平稳,基本符合各地实际,但个别方面不尽合理。
鉴于原规定的试行期已满,现作适当修订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活动中,有下列造成破坏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一)因采矿、采煤、发电、采石、挖沙取土、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直接破坏土地的;(二)因地下掘采引起或可能引起地表塌陷的;(三)因排放矿渣、垃圾等废弃物占压土地的;(四)废弃的取土坑及废弃建筑物占压土地的;(五)废弃的水利工程及铁路、公路、场(站)、厂矿占压土地的;(六)因生产建设造成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七)因工业排污造成土地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八)其他生产建设造成破坏土地的。
二、土地复垦收费范围与收费标准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条件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为计征依据,按每吨1.50-2.00元收取,其他土地减半收取。
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按每平方米8-10元收取,其他土地减半收取。
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委收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
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
河南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豫发改委文
河南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豫发改委文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豫发改办价管〔2018〕72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豫发改办价管〔2018〕72号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精神,决定在我省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省电力公司在提供输配电及相关服务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电力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省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一)在各类电网以外供电及房屋出租用电环节中,经营者或出租者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
(二)清理规范以总表形式向电力企业申请报装、向用户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公司、农村村委会等用电单位的收费行为。
豫发改收费
豫发改收费[2011]1357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司法局: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运行情况,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河南省境内执业、经河南省司法厅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人委托,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详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下浮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不得面向社会接受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和收取费用。
三、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付;司法鉴定机构单方面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五、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而发生必需、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六、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七、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
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八、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豫发改收费[2004]176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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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5、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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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与其他静
脉输液项目
配合使用,
不得单独执
收。
6、原“
120400014快
速过敏皮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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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9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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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仪器法
90
81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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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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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免疫学 方法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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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1、以两个蜡
块为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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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10元。
2、使用HE高
510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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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7
46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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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52
42
192
174
54
48
包括Ⅱ, Ⅴ,Ⅶ, Ⅷ,Ⅸ,
血浆凝血因 子活性测定
Ⅹ,Ⅺ, Ⅻ,ⅫⅠ等 因子,全自 动血凝仪定 量测定
疗程
500
500
500
500
每野次
90
90
90
90
项
60
55
50
70
2502030511 250305034 250405005
250405006
血浆蛋白抗 原测定
肝纤维化四 项检测
专项变应原 (单价变应 原)筛查
及肛周肿物 切除术;不 含复杂肛瘘 、高位肛瘘
含胆囊切
除,肝部分 切除,肝、 胆管-肠吻合
化疗泵,吻 合器
术
包括各种方 法修补
补片
包括电切、 汽化、激光 等
包括宫外孕 的各类手术 (如输卵管开 窗术)
指产时宫颈 裂伤
包括泪道镜 、乳腺导管 镜、直接眼 底镜。
包括全身肌 力训练、各 关节活动度 训练、徒手 体操、器械 训练、步态 平衡功能训 练、呼吸训 练
270300002
内镜组织活 检检查与诊 断
包括各种内 镜采集的小 组织标本的 病理学检查 与诊断
270300005
手术标本检 查与诊断
次
140
130
125
160
例
80
每器管
100
将含有标本
的保存液,
经膜式液基
制片机或沉
淀离心液基
制片机制片
(血细胞及粘
液较多的妇
科标本需经
两次离心
后),固定,
染色及特殊
冠状血管内 多普勒血流 测量术
冠状动脉内 超声溶栓术
开放性颅脑 损伤清除术 甲状腺穿刺 活检术 甲状腺癌根 治术 眶内异物取 出术
眼球裂伤缝 合术
上颌窦开窗 异物取出术
上颌骨部分 切除术
舌根部肿瘤 切除术 鳃裂囊肿切 除术
口腔颌面部 软组织缺损 局部组织瓣 修复术
口腔颌面部 骨缺损游离 骨瓣移植修 复术 下颌骨骨折 切开复位内 固定术 上颌骨骨折 切开复位内 固定术 经硬腭进路 鼻咽肿瘤切 除术
胃癌扩大根 治术
含术前的靶 血管造影, 包括冠脉血 管内压力导 丝测定术。 含冠脉造 影,包括冠 状动脉内血 栓抽吸术。
包括火器伤
包括注射、 抽液
包括角膜、 巩膜裂伤缝 合及巩膜探 查术 不含上颌窦 根治术 含牙槽突水 平以内上颌 骨及其邻近 软组织区域 性切除 指舌骨上进 路 包括鳃裂瘘 切除术 含局部组织 瓣制备及修 复;包括唇 缺损修复、 舌再造修复 、颊缺损修 复、腭缺损 修复、口底 缺损修复。
包括颌间固 定、坚固内 固定术
含颌间固定
含胃癌根治 及联合其他 侵及脏器切 除
Doppler导丝 超声溶栓导 管 硬膜修补材 料
无损伤特殊 缝线 腭护板、特 殊材料
特殊材料 特殊材料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单颌 单颌 次 次
1800 100 1520 425 510 144 360 450 450
眼动、呼吸 监测和血氧 饱和度测定
次
。包括小睡
试验。
咽部麻醉、
润滑,插入
超声支气管
镜,观察气
道变化,将
超声水囊充
310605018
超声支气管 镜引导下经 支气管针吸 活检术
满,观察支 气管壁及壁 外结构,定 位后进行经 支气管淋巴
次
结针吸活检
。标本送细
胞学和组织
学等检查。
不含病理学
检查。
311202010
564
648 540 540 1620 2760
331003022
331004020
331006020 331008001 331201006 331301002 331302004 331400018 331501013 3317000029
340200020
340200031 340200040 340200041 340200042
骨折橇拨复 位术 骨折闭合复 位经皮穿刺 (钉)内固 定术
普通针刺
微针针刺
腰椎间盘突 出推拿治疗 肛外括约肌 折叠术 人工扩肛治 疗
含手法复位 、穿针固定
包括体针、 快速针、磁 针、金针、 姜针、药针 等 包括舌针、 鼻针、腹针 、腕踝针、 手针、面针 、口针、项 针、夹髓针 包括腰部疾 病 含麻醉、药 物 包括器械扩 肛
新生儿经皮 胆红素测定
次
400
300 300 1500
8
320500008
320500013 330201006 330300007 330300011 330409004 330409005 330604015 330605009 330605016 330605031
330606028
330606031 330608009 330608010 330611003 331002006
470
540 450 450 1350 2300
1530 85
1292 361 434 122 306 383 383
400
459 383 383 1150 1960
1260 70 988 298 357 101 252 315 315
329
378 315 315 950 1610
2448
2448 2160 120 1824 510 612 173 432 540 540
嗜酸细胞阳 离子蛋白 (ECP)测定
全自动血凝 仪测定。包 括蛋白s (Ps)、蛋 白C(PC)、狼 疮抗凝物质 等的活性和 抗原测定。
包括Ⅲ胶原N 层粘连蛋白 定量、层粘 连蛋白定量 、透明质酸 定量、Ⅳ胶 原定量测定 。
包括牛奶、 蛋清等
样本类型: 血液。样本 采集、签收 、处理,加 免疫试剂, 温育,检 测,质控, 审核结果, 录入实验室 信息系统或 人工登记, 发送报告; 按规定处理 废弃物;接 受临床相关 咨询。
妇科液基薄 染色,脱
270800009 层细胞学检 水,透明,
次
查与诊断 封片,DNA倍
体分析及宫
颈细胞学计
算机辅助诊
断,有异常
细胞的病
例,医师复
诊并签发报
告。含上述
技术过程中
所产生的废
液、废物的
处理。
310601014
一氧化氮呼 含六次测量
气测定
值
次
含心电、脑
电、肌电、
310604001
睡眠呼吸监 测
附件2:
2014年河南省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 单位
现行价格
省
指重症监护
室内连续监
测。医生护
士严密观察
病情变化,
密切观察血
氧饱和度、
呼吸、血压
、脉压差、
心率、心律
120100001 重症监护
及神志、体 温、出入量
小时
6
等变化,发
现问题及时
调整治疗方
案,预防并
发症的发
6
于三个月以
内的婴儿
2079
1710
2079 1836 102 1550 433 521 146
367
460 460
1710 1512
84 1186 358 428 121
302
378 378
480
395
551 460 460 1380 2352
454 378 378 1140 1932
612
504
428
353
1836 673
306 510 154 2208 270
1512
554 该项目取消
252
420
126 1812
原 240 3317000028
取消
29
24
20
17
25
19
25
19
25
19
陈旧性骨折
加收100%;
骨折合并脱
位的加收
256
210 50%;掌
(跖)、指
(趾)骨折
按脱位的
50%收费。
项
70
65
60
100
项
60
54
48
40
项
22
19
14
80
次
27
23
18 100
250501012
厌氧菌培养 及鉴定
样本类型: 各种标本。 样本采集, 样本签收, 标本预处理 (适用时), 接种特殊培 养基,厌氧 产气袋中厌 氧孵育,或 者厌氧培养 系统或厌氧 培养箱或厌 氧手套箱中 厌氧孵育, 可疑菌落制 备涂片,染 色,镜检, 做耐氧试 验,转种做 纯培养,人 工判读结 果,细菌鉴 定。审核结 果,录入实 验室信息系 统或人工登 记,发送报 告;实验室 消毒,按规 定处理废弃 物;接受临 床相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