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收费【2005】1007 Word 文档(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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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地产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地产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地产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2.10•【字号】豫计收费[2001]1667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地产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667号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各省辖市物价局:为适应政府工作职能转变,搞好地产流通,引导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经批准,各地陆续建立了地产交易中心。

经过一年多的试运行,各项交易规则、程序、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服务质量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已得到社会的认可。

鉴于地产交易中心系统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机构,为保证地产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对地产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规范管理,根据《价格法》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地产交易中心代理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地产交易中心主要为用户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中的各项代理服务;为用户提供地产交易场地、地产交易信息、地产政策咨询等服务;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代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公开挂牌交易活动等事务性工作。

二、地产交易服务实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即地产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并按协议约定,可在规定的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范围内,通过协商,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代理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服务和强行收费。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服务费。

为转让双方代办相关的确权、转让、变更登记、合理签证等手续,可按不超过宗地转让成交额的1.5%收取,(每宗收费低于300元,按300元收取)。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服务费。

为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人提供验证、确权、现场勘察等项服务,并出具可抵押报告文书,可按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0.2%收取服务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工商咨询服务中心咨询服务收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工商咨询服务中心咨询服务收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工商咨询服务中心咨询
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05]82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工商咨询服务中心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豫发改收费〔2005〕827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规范河南省工商咨询服务中心咨询收费标准的函》(豫工商函[2005]3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两年来的运行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你局咨询服务中心开展咨询服务业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协商办理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转为有偿服务进行收费。

2、省工商咨询服务中心开展对社会提供工商法规咨询、代办申请开业及变更登记等有
偿服务应与受委托单位或个人签定协议,并在规定收费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3、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仅限省工商咨询服务中心使用,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按此规定执行,否则按违价处理。

新县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览表(一)

新县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览表(一)
1078-1309
770
770
单位:元/幢楼
排水管道灌水检测按308元/次
308
308
308
单位:元/次
48小时闭水检测按616元/次
431-524
308
308
单位:元/次
26
绝缘电阻测试费
价格评估鉴定中心测定
408元/幢楼
408
408
408
重复按减半收取,限2次,单位:元/幢楼
27
避雷检测费
价格评估鉴定中心测定
按规费计收
按规费计收
按规费计收
4
商品房豫售许可证
豫发改(2004)1947号
40元/份
40
40
40
单位:元/份
5
房屋权属证书费
发改价格(2008)924号,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
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
10
10
10
单位:元
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补领,只收证书费
以协商价
以协商价
以协商价
10
房地产档案查询服务费
信价房(2008)137号
查询服务按20元/次
20元/次
20元/次
20元/次
出具房产证明按50元/份
50元/份
50元/份
50元/份
11
房产测绘费
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
以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
按规费70-85%
按规费50%
按规费50%
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原则
按规费70-85%
按规费50%
按规费50%
4
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项目手册

河南教育厅办公室

河南教育厅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现将2018年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以下简称“2018年河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报名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试时刻2018年4月22日(礼拜日)上午9:00至11:00。

二、考试语种考生可报考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所有语种均不考听力。

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应试语种为其所学专业教学打算规定的第二外国语语种。

三、报名对象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在读本科生,拟申请取得学士学位者,均须参加本考试。

四、报名程序及相关要求2018年河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再也不进行现场确认。

(一)网上报名省内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培育高校(名单见附件1)务于2018年3月6日前登录“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省级联考治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联考平台”,)完本钱单位大体信息和专业信息的保护及发布等工作。

考生于2018年3月9日—3月31日间登录报名系统(http:/),注册个人信息、填写提交报考信息、上传本人电子照片及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电子照片标准见报名系统提示)并在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考生要妥帖保留注册的用户账户和密码。

报名信息或照片未经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考生不能进行网上缴费。

各校须在考生照片上传48小时内,在联考平台上对本单位考生的报名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同时对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按规定标准进行审核。

高校大体操作流程图见附件2。

(二)相关要求1. 考生应在规定的时刻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超期不予办理。

2. 所有考生应在规定报名点报名参加考试,不然考试成绩无效。

在我省借考的省外高校考生需经其高校所在地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和我厅学位治理与研究生教育处(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考试。

在我省借考的省外高校考生在进行网上报名时务必要注明自己的学位授予单位,且只能选择在河南工业大学考点进行考试。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4.08•【字号】豫计收费函[2003]35号•【施行日期】200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豫计收费函[2003]35号二00三年四月八日)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你会《关于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有关收费标准的请示》(豫交安协[2002]2号)、《关于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安装汽车防护装置收费标准的请示》(豫交安协[2003]1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省公安交通安全协会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信息咨询服务收费:解答交通安全政策、交通违章信息、交通事故处理咨询收费标准,按每人次不超过30元收取。

(二)代办服务费:1、车辆检验代办服务费每车次收费不超过100元;驾驶证审验、丢失公告代办服务费每证次收费不超过50元;2、交通器材、警用设备审批、保管、安装技术服务费。

警灯警报器每套收费200元;其他警用器材每个(套)收费30元;3、电子桩考仪安装、调试服务费每套次收费6000一12000元;(三)驾驶技能及政策法规培训收费。

1、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员、机动车驾驶员教练员及其他公安车辆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性培训费,每人每天按50元收取;住宿费、资料费据实核收;2、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技能培训费。

大货车驾驶技术培训每期收费不超过3000元,小车驾驶技术培训每期收费不超过2000元,摩托车驾驶技术培训每期收费不超过600元;大货增驾大客驾驶技术培训每期收费不超过800元,小车增驾大货驾驶技术培训每期收费不超过600元。

[2005]610收费标准

[2005]610收费标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文件豫发改收费[2005]610号关于收取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验费用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市(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对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规定,经研究,现将部分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价费字[1992]268号、财综[2001]10号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检验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我省对承压类特种设备实施检验检测可适当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承压类特种设备各项检验工作,均须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规程、规则、规范、标准等进行。

除国家规定的特殊检验外,不得在规定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

委托性的检验项目,应坚持自愿的原则。

三、上述收费标准中除型式试验外,均包括无损及理化等检验项目四、经认可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检验、定期检验收取费用时,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严格按“收支两条线”要求和“票款分离”的规定执行。

五、各级检验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附件:河南省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二○○五年五月十八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一、压力管道定检收费标准二、压力管道安装监检收费标准三、压力容器部件、压力管道元件等制造监检收费标准四、医用氧舱定检、安装监检收费标准五、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六、电站锅炉安装监检收费标准七、压力容器安装监检收费标准八、球罐安装监检收费标准九、超高压容器定检、制造监检收费标准十、低温液体罐车收费标准十一、无损检测收费标准十二、型式试验收费标准主题词:检验收费通知。

河南省最新版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

河南省最新版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

M 1201
1.护理费
钛银金属抗菌防护材 料
M 120100001
重症监护
L 120100002
特级护理
A 120100003
Ⅰ级护理
A 120100004
Ⅱ级护理
指重症监护室内连续监测。 医生护士严密观察病情变 化,密切观察血氧饱和度、 呼吸、血压、脉压差、心率 、心律及神志、体温、出入 量等变化,发现问题及时调 整治疗方案,预防并发症的 发生,并作好监测,治疗及 病情记录,随时配合抢救。
L 1202
L 120200001 L 1203
L 120300001
E 1203000012
精神病护理 狂躁型精神病护理 气管切开护理
吸痰护理 造瘘护理 动静脉置管护理 一般专项护理
引流管护理
不含重症监护
不含重症监护
含吸痰、药物滴入、定时
消毒、更换套管及纱布; 药物

包括气管插管护理
含叩背、吸痰。不含雾化 吸入
A:豫计收费[2001]1018号 B:豫计收费[2002]527号 C:豫发改办[2004]145号 D:豫发改收费[2004]1307号 豫发改收费[2005]1378号 G:豫发改收费[2005]1379号 H:豫发改收费[2006]1714号 I:豫发改收费[2008]60号 豫发改收费[2010]230号 L:豫发改收费[2011]2377号 M:豫发改收费[2013]228号 N:豫发改收费[2014]1647号

床日 次 次 次
A 110300001
急诊监护费
含床位、诊查、仪器监护 、护理

A 1104 A 110400001 A 1105 A 110500001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国华学校收费标准备案的函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国华学校收费标准备案的函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国华学校收费标准备案的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6.21
•【字号】郑价费函[2010]69号
•【施行日期】2010.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国华学校收费标准备案的函
(郑价费函〔2010〕69号)
郑州国华学校:
你单位收费标准的备案函收悉,根据省发改委、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和郑州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郑价费[2008]8号),同意你校收费按以下标准备案。

一、清华北大班:500元/生/年;
二、高分重点班:6000元/生/年;
三、高考冲刺班:10800元/生/年;
四、创新实验班:13800元/生/年;
五、高考艺术班:14800元/生/年;
六、住宿费:500元/生/年。

你单位收到批复后,应按要求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价格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若要变更上述备案内容和收费方式,应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此标准有效期五年。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豫发改价管〔2018〕456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45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转发你们。

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自2018年6月10日起,我省管道天然气执行1.89元/立方米的居民基准门站价格。

目前居民与非居民门站价差低于0.35元立方米的市县,今年一次理顺到位;高于0.35元/立方米的市县,今年按0.35元/立方米理顺,2019年6月10日全部理顺到位。

二、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县疏导,今年的疏导工作应在8月底前完成。

在疏导工作中,各市县要严格按照国家通知和有关规定及《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做好测算、疏导方案,认真履行相关程序,通过完善阶梯气价制度,降低一档气价调整幅度,加强配气价格监管,降低过高配气价格。

三、各市县出台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时,要加大宣传、价格检查和巡查工作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依法查处天然气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疏导方案平稳实施。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不得停供、限售,保证居民正常用气。

四、各市县要落实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政策,区分不同对象、标准、渠道,对低收入用气家庭及今年安排的农村“煤改气”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五、居民用气价格事关百姓切身利益。

各地要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此次国家居民气价调整的政策精神,充分考虑当地承受能力和社会关切,审慎制定各地调价幅度、出台时间和频次,确保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疏导工作平稳实施。

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目录1

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目录1

附件1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收费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批准机关及文号管理权限备注1高等学校新、改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教育发改委豫计收费[2003]2225号省授权市级管理2普通高中新、改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教育发改委豫计收费[2004]1730号省授权市级管理县境内普通高中新、改建学生公寓住宿费委托县级管理3幼儿园收费教育发改委洛价办[2005]78号洛价办[2007]53号洛价办[2009]19号市、县按属地管理市管城市区域内示范级、一级;二级以下由区管理;县管本行政区幼儿园附件2洛阳市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序号收费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批准机关及文号管理权限备注1医疗废物处置费环保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04]1533号洛发改收费市级价格部门[2011]2号2医院新改建病房床位价格卫生发改委豫计收费[2003]1642号省授权市级管理3社区医疗服务价格卫生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06]1153号市级价格部门4民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大专院校、中专、技校、普通高中)教育、劳动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市级价格部门县境内民办中专、技校、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委托县级管理5民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初中、小学)教育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洛发改收费[2005]15号市、县属地管理6机动车停车收费自行车看管收费公安发改委计价格[2000]933号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洛发改收费[2007]52号市、县属地管理洛阳市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序号收费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批准机关及文号管理权限备注7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民政发改委豫计收费[2003]1051号豫民发[2008]16号市、县属地管理8殡仪服务收费民政发改委豫价费字[2000]95号省管以外部分由市、县管理,包括骨灰存放、殡仪服务等。

9收养服务费民政发改委财综[2001]94号市、县属地管理10培训费有关部门发改委财规[2000]47号豫计收费[2003]2304号市、县价格部门11游览参观点门票、索道(滑道)、临展及参观点内车船票价园林、文物、林业、交通、水利发改委计价格[2001]2303号发改价格[2007]227号豫发改收费[2008]1978号市管门票30元以上景区及相关服务价格、县管30元(含)以下景区及相关服务价格国家、省管以外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由市管理,30元以下市定办法,县定价格12城市出租车相关服务收费交通发改委豫计价调[2003]1442号市、县人民政府洛阳市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序号收费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批准机关及文号管理权限备注13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部门发改委豫政[2008]52号豫价费字[1998]326号豫发改收费[2005]1579号、[2007]820号市级价格部门14有线电视业务收费广播电视发改委豫政[2003]2号、发改价格[2004]2787号、豫价费字[1995]120号、省发改委省定办法,部分授权市、豫政[2010]2号县制定1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建设发改委计价格[2002]872号豫计收费[2002]1394号洛政[2006]72号市、县属地管理16保障性住房价格(含公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廉租房租金、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价格)建设发改委发改价格[2005]405号建住房[2007]258号豫发改收费[2005]715号市、县属地管理17物业服务收费建设发改委洛发改收费[2009]40号市、县属地管理市区内多层10万平方米、高层15万平方米以下小区委托区管理洛阳市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序号收费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批准机关及文号管理权限备注18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公用事业局发改委豫计价调[2003]1442号市、县属地管理19市场交易综合服务费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10]534号洛发改收费[2011]5号市、县属地管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认定受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认定受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认定受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豫发改价调〔2019〕648号•【施行日期】201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认定受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9〕648号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认定工作,有效提供价格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我省纪检监察、司法和相关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委研究制定了《价格认定受理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22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受理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认定受理工作,有效提供价格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复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省发展改革委机构职责调整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主管部门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价格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省纪委监委、省法院、省检院、省直有关单位以及中央驻豫有关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

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房地产行业

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房地产行业
包括产权交易、建筑有形市场交易、房产交易、铝粘土交易等

仲裁收费
国办发[1995]44号、豫计收费[2003]2163号
1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
40-100元
1001-50000元
争议金额
4-5%
50001-100000元
争议金额
3-4%
100001-200000元
争议金额
2-3%
200001-500000元
元/次测点
50
5
易燃易爆场所、防静电装置
元/次测点
55
(三)
防雷装置施工技术检测收费
元/测点
40
国土

土地评估费
省物价局、土地局豫价房字[1995]12号、豫政[2008]52号
涉及“三改”企业减半收费
(一)
宗地地价评估收费
1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
评估额
3‰
2
101—200万元
评估额
2.5‰
3
240
由于搬家和房屋拆迁等原因,需挪动终端、重新配置器材铺设线路的其工料费
元/户
50
(二)
联网费
每户以一个输出口
1
500户以下者(含500户)

100
2
501-1000

80
3
1001-5000

70
4
5001-10000

60
5
10000户以上者

50
(三)
网络维护费
元/端口.月
6
(四)
节目收视费
1
新建商品住房
元/平方米
3

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

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

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关于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测绘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测绘产品价格,减轻缴费者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适度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

适度下调房产、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建筑物放线等测绘产品价格。

一是直接降低一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水平,二是对另一部分测绘产品实行分类定价,适度降低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房地产测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测绘机构),系指依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南 省 测 绘 局文件法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具备房地产相应测绘资质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或事业法人登记、依法纳税的测绘服务机构。

房地产测绘收费是指测绘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其提供房地产等测绘服务活动时所收取的费用。

三、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房地产测绘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服务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的要求,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测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提供的测绘项目和测绘内容,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方协商具体收费标准。

房屋所有权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可自主决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四、房屋所有权属进行变更、转移时,房屋面积、结构未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测绘费,可按户收取20元的配图资料费。

如买方或卖方对房屋面积有疑异,提出重新测绘要求的,由提出方缴纳二次测绘费。

五、房地产测绘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汇总(2005年10月15日修订)

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汇总(2005年10月15日修订)
含诊查、护理、床位费 指核素内照射治疗病房 病房家俱:病床、床头柜、座椅(或木凳)、 床垫、棉褥、棉被(或毯)、枕头、床单、病 人服装、热水瓶、洗脸盆、痰盂、拖鞋、废 品袋(或篓)、大小便器
1.指达到规定洁净级别、有层流装置、风 淋通道的层流洁净间;2.指采用全封闭管 理,有严格消毒隔离措施及对外通话系统。 含取暖、降温
120100004 Ⅱ级护理
120100005 Ⅲ级护理 120100006 特殊疾病护理 120100007 新生儿护理 120100008 新生儿特殊护理 120100009 精神病护理 1201000090 狂躁型精神病护理 120100010 气管切开护理 120100011 吸痰护理 120100012 造瘘护理 120100013 动静脉置管护理 120100014 一般专项护理
单人间 双人间 三人间 四人及以上 9.床位费 急诊留观、床位费 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
110900100 普通病房床位费
110900101 110900102 110900103 110900104
单人间 双人间 三人间 四人及以上
110900200 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
110900300 110900301 110900302 110900303
含24小时室内有专业护士监护,监护医生、 护士严密观察病情,监护生命体征;随时记 录病情,作好重症监护记录及各种管道与生 活护理
含24小时设专人护理,严密观察病情,测量 生命体征,记特护记录,进行护理评估,制 定护理计划,作好各种管道及生活护理 含需要护士每15-30分钟巡视观察一次,观 察病情变化,根据病情测量生命体征,进行 护理评估及一般性生活护理,作好卫生宣教 及出院指导 含需要护士1-2小时巡视一次,观察病情变 化及病人治疗、检查、用药后反应,测量体 温、脉搏、呼吸,协助病人生活护理,作好 卫生宣教及出院指导 含需要护士每日巡视2-3次,观察、了解病 人一般情况,测量体温、脉搏、呼吸,作好 卫生宣教及出院指导 指气性坏疽、破伤风、艾滋病等特殊传染病, 含严格消毒隔离及一级护理内容 含新生儿洗浴、脐部残端处理、口腔、皮肤 及会阴护理 包括新生儿干浴、扶触、肛管排气、呼吸道 清理、药浴、油浴等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豫发改收费[2005]188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880号)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省计委《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1442号)、《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豫计收费[2003]9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及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联席会议豫整发[2003]4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编制了《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汇总了国家和省批准的,截止2005年11月30日前的全省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部门)执收范围、征收标准、执收时限等,应分别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对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新增收费项目,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自动进入管理目录。

管理目录实行年度定期公布制度。

管理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本《目录》共汇总了收费项目69项,其中属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并制定标准的24项;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省发展改革委制定标准的23项;省发展改革委立项并制定标准的22项。

医疗服务价格和教育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未列入本《目录》。

四、2005年11月30日以前国家和省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以《目录》为准;2005年12月1日以后,我省新增或调整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中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2005)-郑价工函[2005]7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中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2005)-郑价工函[2005]7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中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2005)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中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5〕7号)郑州市中医院:你院《郑州市中医院制剂调价申请报告》收悉。

根据现行药品价格政策和药品自制制剂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你院的自制制剂销售价格批复如下:一、自制制剂的生产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在市场上销售。

本文批复的销售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要加强自制制剂的价格管理,做好药品价格公示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实施中如有变化,请及时反映,以便适时规范价格管理。

三、本批复自2005年10月15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附表:郑州市中医院自制制剂销售价格表┌────┬─────────┬─────┬───┬────┬───────────┐│序号│制剂名称│规格│单位│价格(元)│制剂批准文号│├────┼─────────┼─────┼───┼────┼───────────┤│ 1 │百肤康颗粒│ 8g*15包│盒│72.9 │豫药制字Z04010232│├────┼─────────┼─────┼───┼────┼───────────┤│ 2 │百合保肺膏│250g │瓶│84.8 │豫药制字Z04010248│├────┼─────────┼─────┼───┼────┼───────────┤│ 3 │参苓胃宁丸│60g │瓶│16.6 │豫药制字Z04010274│├────┼─────────┼─────┼───┼────┼───────────┤│ 4 │参芪益脑心胶囊│ 0.4g*24粒│盒│7.6│豫药制字Z04010244│├────┼─────────┼─────┼───┼────┼───────────┤│ 5 │参茸济肾丸│60g│瓶│17.4 │豫药制字Z04010240│├────┼─────────┼─────┼───┼────┼───────────┤│ 6 │柴芍安神胶囊│0.35*24粒│盒│16.6 │豫药制字Z04010051│├────┼─────────┼─────┼───┼────┼───────────┤│ 7 │产康益母膏│400g│瓶│107.1 │豫药制字Z04010098│├────┼─────────┼─────┼───┼────┼───────────┤│ 8 │地黄益肾丸│100g│瓶│19.4 │豫药制字Z04010241│├────┼─────────┼─────┼───┼────┼───────────┤│ 9 │儿喘茶│ 5g*15袋│盒│14.6 │豫药制字Z04010024│├────┼─────────┼─────┼───┼────┼───────────┤│10 │风湿活络丸│60g│瓶│9.6│豫药制字Z04010014│├────┼─────────┼─────┼───┼────┼───────────┤│ 11 │复方降压胶囊│0.3*24粒│盒│8.7│豫药制字Z04010100│├────┼─────────┼─────┼───┼────┼───────────┤│ 12 │复方逍遥丸│36g│瓶│15.9 │豫药制字Z04010034│├────┼─────────┼─────┼───┼────┼───────────┤│ 13 │虎地妇康丸│60g│瓶│12.6 │豫药制字Z04010097│├────┼─────────┼─────┼───┼────┼───────────┤│14 │化痰止咳茶│ 5g*15袋│盒│13.2 │豫药制字Z04010095│├────┼─────────┼─────┼───┼────┼───────────┤│ 15 │化浊明目丸│90g│瓶│12.3 │豫药制字Z04010054│├────┼─────────┼─────┼───┼────┼───────────┤│ 16 │黄松胶囊│ 0.5g*24粒│盒│19.6 │豫药制字Z04010243│├────┼─────────┼─────┼───┼────┼───────────┤│ 17 │活骨关节丸│60g│瓶│15.7 │豫药制字Z04010042│├────┼─────────┼─────┼───┼────┼───────────┤│ 18 │活骨通络胶囊│0.5g*100粒│瓶│36.6 │豫药制字Z04010038│├────┼─────────┼─────┼───┼────┼───────────┤│ 19 │藿朴夏苓茶│ 5g*15袋│盒│13.8 │豫药制字Z04010275│├────┼─────────┼─────┼───┼────┼───────────┤│ 20 │健脾复元胶囊│ 0.35*24粒│盒│13.3 │豫药制字Z04010245│├────┼─────────┼─────┼───┼────┼───────────┤│ 21 │健脾增长胶囊│ 0.35*12粒│盒│21.4 │豫药制字Z04010096│├────┼─────────┼─────┼───┼────┼───────────┤│ 22 │降脂轻身胶囊│0.45*100粒│瓶│19.5 │豫药制字Z04010284│├────┼─────────┼─────┼───┼────┼───────────┤│ 23 │解毒消炎茶│ 6g*15袋│盒│21.5 │豫药制字Z04010546│├────┼─────────┼─────┼───┼────┼───────────┤│ 24 │颈椎康正丸│90g│瓶│12.1 │豫药制字Z04010276│├────┼─────────┼─────┼───┼────┼───────────┤│ 25 │九香气雾剂│20ml│瓶│48.5 │豫药制字Z04010249│├────┼─────────┼─────┼───┼────┼───────────┤│ 26 │抗癌扶正胶囊│0.4g*24粒│盒│16.5 │豫药制字Z04010237│├────┼─────────┼─────┼───┼────┼───────────┤│ 27 │抗敏止痒丸│36g│瓶│12.1 │豫药制字Z04010015│├────┼─────────┼─────┼───┼────┼───────────┤│ 28 │淋必清口服液│ 10ml*10支│盒│25.1 │豫药制字Z05010548│├────┼─────────┼─────┼───┼────┼───────────┤│ 29 │六味冠心宁胶囊│0.45g*24粒│盒│12.6 │豫药制字Z04010028│├────┼─────────┼─────┼───┼────┼───────────┤│ 30 │麻杏石甘茶│ 9g*15袋│盒│21.9 │豫药制字Z04010033│├────┼─────────┼─────┼───┼────┼───────────┤│ 31 │面瘫扶正丸│100g│瓶│29.6 │豫药制字Z05010549│├────┼─────────┼─────┼───┼────┼───────────┤│ 32 │脑复春口服液│ 10ml*10支│盒│22.6 │豫药制字Z04010023│├────┼─────────┼─────┼───┼────┼───────────┤│ 33 │脑脉通胶囊│ 0.5g*24粒│盒│15.1 │豫药制字Z04010103│├────┼─────────┼─────┼───┼────┼───────────┤│ 34 │脑血通口服液│ 10ml*10支│盒│30.3 │豫药制字Z04010025│├────┼─────────┼─────┼───┼────┼───────────┤│ 35 │硼酸滴耳液│ 10ml/瓶│瓶│1.9│豫药制字H04010038│├────┼─────────┼─────┼───┼────┼───────────┤│ 36 │偏瘫康复丸│ 9g*10丸│盒│14.7 │豫药制字Z04010022│├────┼─────────┼─────┼───┼────┼───────────┤│ 37 │芪蛭脑舒丸│60g│瓶│64.9 │豫药制字Z04010104│├────┼─────────┼─────┼───┼────┼───────────┤│ 38 │前列欢丸│40g│瓶│10.6 │豫药制字Z04010020│├────┼─────────┼─────┼───┼────┼───────────┤│ 39 │前列乐丸│60g│瓶│11.3 │豫药制字Z04010016│├────┼─────────┼─────┼───┼────┼───────────┤│40 │青黛消炎膏│40g│瓶│3.6│豫药制字Z04010043│├────┼─────────┼─────┼───┼────┼───────────┤│ 41 │清肠止泻茶│5g*15袋│盒│19.3 │豫药制字Z04010099│├────┼─────────┼─────┼───┼────┼───────────┤│ 42 │清心醒脑口服液│ 10ml*10支│盒│29.2 │豫药制字Z04010435│├────┼─────────┼─────┼───┼────┼───────────┤│ 43 │祛白换肤丸│60g│瓶│18.9 │豫药制字Z04010052│├────┼─────────┼─────┼───┼────┼───────────┤│ 44 │祛风换肌丸│60g│瓶│35.1 │豫药制字Z05010623│├────┼─────────┼─────┼───┼────┼───────────┤│ 45 │祛斑增白茶│ 5g*15袋│盒│18.8 │豫药制字Z05010545│├────┼─────────┼─────┼───┼────┼───────────┤│ 46 │人参腰痛宁丸│60g│瓶│11.8 │豫药制字Z04010030│├────┼─────────┼─────┼───┼────┼───────────┤│ 47 │荣肝丸│36g│瓶│16.7 │豫药制字Z04010281│├────┼─────────┼─────┼───┼────┼───────────┤│ 48 │乳癖丸│100g│瓶│43.9 │豫药制字Z04010273│├────┼─────────┼─────┼───┼────┼───────────┤│ 49 │乳腺内消丸│120g│瓶│26.0 │豫药制字Z04010053│├────┼─────────┼─────┼───┼────┼───────────┤│ 50 │三参益肝丸│60g│瓶│32.8 │豫药制字Z04010282│├────┼─────────┼─────┼───┼────┼───────────┤│ 51 │三阳清解茶│5g*15袋│盒│13.9 │豫药制字Z04010280│├────┼─────────┼─────┼───┼────┼───────────┤│ 52 │山甲通乳茶│ 5g*15袋│盒│19.0 │豫药制字Z04010032│├────┼─────────┼─────┼───┼────┼───────────┤│ 53 │肾复康胶囊│ 0.5g*24粒│盒│15.5 │豫药制字Z04010279│├────┼─────────┼─────┼───┼────┼───────────┤│ 54 │椹黄降脂口服液│ 10ml*10支│盒│21.3 │豫药制字Z04010242│├────┼─────────┼─────┼───┼────┼───────────┤│ 55 │生发乌发丸│36g│瓶│10.1 │豫药制字Z04010018│├────┼─────────┼─────┼───┼────┼───────────┤│ 56 │生髓丸│10g*15袋│盒│24.2 │豫药制字Z04010236│├────┼─────────┼─────┼───┼────┼───────────┤│ 57 │湿毒净冼剂│100ml│瓶│7.0│豫药制字Z04010041│├────┼─────────┼─────┼───┼────┼───────────┤│ 58 │首乌益脉胶囊│ 0.4g*60粒│瓶│15.9 │豫药制字Z04010049│├────┼─────────┼─────┼───┼────┼───────────┤│ 59 │双参口服液│ 10ml*10支│盒│48.2 │豫药制字Z04010239│├────┼─────────┼─────┼───┼────┼───────────┤│ 60 │碳酸氢钠滴耳液(5%)│ 10ml/瓶│瓶│2.6│豫药制字H04010037│├────┼─────────┼─────┼───┼────┼───────────┤│ 61 │桃红生化口服液│20ml*10支│盒│37.1 │豫药制字Z04010238│├────┼─────────┼─────┼───┼────┼───────────┤│ 62 │乌茴散结止痛丸│90g│瓶│19.5 │豫药制字Z04010040│├────┼─────────┼─────┼───┼────┼───────────┤│ 63 │夏菊茶│ 6g*15袋│盒│15.8 │豫药制字Z04010029│├────┼─────────┼─────┼───┼────┼───────────┤│ 64 │消导合剂│100ml│瓶│5.1│豫药制字Z04010101│├────┼─────────┼─────┼───┼────┼───────────┤│ 65 │消疳积散│36g│瓶│17.1 │豫药制字Z04010013│├────┼─────────┼─────┼───┼────┼───────────┤│ 66 │消渴宁丸│90g│瓶│13.9 │豫药制字Z04010027│├────┼─────────┼─────┼───┼────┼───────────┤│ 67 │消渴固本丸│90g│瓶│19.6 │豫药制字Z04010246│├────┼─────────┼─────┼───┼────┼───────────┤│ 68 │消瘤颗粒│10g*15袋│盒│33.0 │豫药制字Z04010036│├────┼─────────┼─────┼───┼────┼───────────┤│69 │消食丸│50g│瓶│4.5│豫药制字Z04010050│├────┼─────────┼─────┼───┼────┼───────────┤│ 70 │羊藿滋肾丸│60g│瓶│14.8 │豫药制字Z04010044│├────┼─────────┼─────┼───┼────┼───────────┤│ 71 │腰腿痛康正丸│36g│瓶│16.5 │豫药制字Z04010037│├────┼─────────┼─────┼───┼────┼───────────┤│ 72 │益肾增长胶囊│0.35g*12粒│盒│18.7 │豫药制字Z04010102│├────┼─────────┼─────┼───┼────┼───────────┤│ 73 │益元降糖丸│90g│瓶│21.9 │豫药制字Z04010035│├────┼─────────┼─────┼───┼────┼───────────┤│ 74 │银宵退丸│36g│瓶│7.4│豫药制字Z04010021│├────┼─────────┼─────┼───┼────┼───────────┤│ 75 │愈伤接骨丸│60g│瓶│14.0 │豫药制字Z04010046│├────┼─────────┼─────┼───┼────┼───────────┤│ 76 │增精丸│36g│瓶│11.3 │豫药制字Z04010017│├────┼─────────┼─────┼───┼────┼───────────┤│ 77 │振萎丸│40g│瓶│20.9 │豫药制字Z04010106│├────┼─────────┼─────┼───┼────┼───────────┤│ 78 │助孕丸│60g│瓶│24.0 │豫药制字Z04010105│└────┴─────────┴─────┴───┴────┴───────────┘——结束——。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关于制定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00五年三⽉⼀⽇豫发改收费[2005]232号各省辖市及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发展改⾰委、物价局、司法局,各省管司法鉴定机构: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鉴定机构办理司法鉴定业务的公民、法⼈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委托⼈)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收费⾏为,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司法鉴定业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凡在河南省境内执业、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具体项⽬、标准见附表)。

并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按照相应的业务种类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鉴定类中介服务收费,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和双⽅⾃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指定服务,强⾏收费。

三、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与委托⼈签订委托受理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项⽬、收费标准向委托⼈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并向委托⼈出具收费发票。

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根据业务需要进⾏调查取证的,调查⼈员的差旅费、资料邮寄费等费⽤,由委托双⽅协商确定。

五、委托⼈因司法鉴定机构的过错⽽提出终⽌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退还预收的全部费⽤;⾮因司法鉴定机构过错⽽终⽌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双⽅协商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因委托⼈原因或委托⼈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终⽌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承办该项司法鉴定业务的实际⽀出进⾏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

六、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提交中⽂鉴定⽂书三份,如果委托⽅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提供外⽂本的,另加收⼯本费,鉴定⽂书每份不超过20元,译⽂费每份不超过50元。

七、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前需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提⾼收费标准和扩⼤收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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