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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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7]1219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二○○八年六月十二日附件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合理准确核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河南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定价成本监审时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提取的技术规范。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17•【字号】豫发改环资〔2016〕616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6〕6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省节能监察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和省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的监管,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6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京津冀及重点地区污染治理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6〕977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管理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3〕956号),提出以下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的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材料审核,建立项目申报材料“四审”制度。

一是项目建设单位材料真实性自审,即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规划、土地、环评、能评等基础性材料进行自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二是项目咨询机构专业性审查,即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机构,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专业性、完整性、合理性审核,并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三是项目主管部门政策性审查,即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备性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四是项目评审机构可行性评审,即受委托开展评审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专家组),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申报材料评审意见负责。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施行日期】2019.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决定》(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我委对2019年9月30日之前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510号)等27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
〔2016〕1119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5件)
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2019年11月26日附件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发改价管[2007]81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6.21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07]814号)
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07]703号)要求,现将我省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价时间。

我省小火电机组从2007年8月1日开始降低上网电价。

二、降低范围。

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其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均列入降价范围。

三、降价标准。

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5分以内的,今年先降低2分,明年再降低剩余部分;高出5分-1角的,分三年降低到位,前两年各降低2分。

四、为了保证热力供应,对于列入降低上网电价范围的小火电热电联产机组。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豫发改法规〔2018〕1078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8〕107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及代管单位: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按照《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7]6号)要求,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9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节约能源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河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各级发展改革委及节能监察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违法程度划分]根据节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为两种不同等级:对涉及情况较为简单、行政处罚种类单一的,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级;对涉及情况复杂、行政罚款数目较大的,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

第四条 [制定规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收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收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收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豫发改收费[2006]1714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收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714号)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价格收费行为,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决定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并对血液透析(净化)、经“血管介入诊疗”等项目服务价格和材料费用进行规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和规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

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血站向医疗机构供血执行全省统一收费标准。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降低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配血收费。

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医疗机构配血项目收费标准和储血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三、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净化)、经“血管介入诊疗”等项目服务价格,具体规定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三。

四、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规范执行,认真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价或分解项目、分解收费及违规加收材料费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血站和医疗机构价格收费行为的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政策规定,乱涨价、乱收费者,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035% ;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

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

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附件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了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费用负担,缓解群众“看病贵、就医难”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十大实事”工作安排和“两转两提”工作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决定降低部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的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具体项目和价格详见附件。

附件所列各项目价格均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

二、降低部分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是省委省政府承诺为群众办好的“十大实事”的内容之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提高对降低医疗费用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措施务必把降价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或推迟执行降价规定。

三、各地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的规定执行,认真落实“一日清单”和价格公示制度,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价或分解收费项目、随意加收材料费用变相涨价。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要加大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乱收费现象和不认真落实本通知降价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对降价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执行中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及时反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豫发改办工业〔2018〕146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河南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分工落实方案》的通知豫发改办工业〔2018〕146号委各有关处室(局):现将《关于<河南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分工落实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2月29日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南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分工落实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部署,为切实做好《河南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涉及我委任务落实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我委作为牵头单位的工作任务1.优化产业布局时间节点:2020年底前,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

主要任务:(1)严格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及煤炭消费减量目标任务、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要求,严格控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项目。

责任领导:高义责任处室:环资处责任人:薛东峰(2)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规划环评,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

加强产业集聚区、经开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等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有序退出与主导产业发展冲突的企业。

责任领导:郜义责任处室:工业处责任人:李明东2.严格行业准入时间节点:2020年年底前,全省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产能过剩产业项目,禁止新增化工园区。

主要任务:全省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焦化、铸造、铝用炭素等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项目,禁止耐火材料、陶瓷等行业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项目和企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豫发改价管[2007]814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7]814号)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07]703号)要求,现将我省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价时间。

我省小火电机组从2007年8月1日开始降低上网电价。

二、降低范围。

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其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均列入降价范围。

三、降价标准。

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5分以内的,今年先降低2分,明年再降低剩余部分;高出5分-1角的,分三年降低到位,前两年各降低2分。

四、为了保证热力供应,对于列入降低上网电价范围的小火电热电联产机组,各地要在合理分摊电、热成本的基础上,按照补偿供热成本的原则逐步提高热力价格。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火电机组降低电价政策的监督检查。

附件:上网地方电厂电价降价情况表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上网地方电厂电价降价情况表单位:万千瓦┌───┬───────────────────┬────────────────┐│ 序号│单位│装机容量(单机容量*台数)│├───┼───────────────────┼────────────────┤│1│郑州亚能热电厂│3*2│├───┼───────────────────┼────────────────┤│2│中友电力公司│5*2│├───┼───────────────────┼────────────────┤│3│林州电厂│ 1.2*2+2.5*4│├───┼───────────────────┼────────────────┤│4│义马移民电厂(热电)│ 2.5*3│├───┼───────────────────┼────────────────┤│5│孟庄电厂│ 1.2*3+5.5*2│├───┼───────────────────┼────────────────┤│6│淇县电厂(热电)│ 1.2*2+2.5*2│├───┼───────────────────┼────────────────┤│7│南阳新光热电厂(热电)│ 2.5*2│├───┼───────────────────┼────────────────┤│8│漯河电厂│ 1.4*2│├───┼───────────────────┼────────────────┤│9│许昌火电厂(热电)│ 1.5*2+1.2*3+3*1│├───┼───────────────────┼────────────────┤│10│许昌热电厂(昶源)老机│0.3*2+0.6*2│├───┼───────────────────┼────────────────┤│11│长葛电厂(东厂)│0.6*2+1.5*2│├───┼───────────────────┼────────────────┤│12│济源电厂(豫源热电)│ 1.2*2+2.5*2│├───┼───────────────────┼────────────────┤│13│驻马店热电厂(热电)│0.3*1+1.2*2+2.5*1+3.0*1│├───┼───────────────────┼────────────────┤│14│太康电厂(热电)│0.3*1+0.6*1│├───┼───────────────────┼────────────────┤│15│渑池一电厂(富达)│ 1.2*2+2.5*1│├───┼───────────────────┼────────────────┤│16│义马矿务自备(跃进)│ 1.2*2│└───┴───────────────────┴────────────────┘说明:此表未列入但属本文第二条降价范围的其它小火电机组,电网公司也要按照降价标准和降价时间严格执行降低电价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价费(2011)00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价费(2011)007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价费(2011)007号各区县物价局、建设交通委、财政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免部分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经济适用住房、动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应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原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价商(2002)01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其中:新建住房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住房租赁不得收取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基准价按《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1)00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计算,且收费上限不得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对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按基准价的70%收取;取消《通知》附件2中“当收费基准价总金额小于5000元时,按5000元计收”的规定。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合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豫发改办价管〔2018〕72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豫发改办价管〔2018〕72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豫发改办价管〔2018〕72号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精神,决定在我省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省电力公司在提供输配电及相关服务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电力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省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一)在各类电网以外供电及房屋出租用电环节中,经营者或出租者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

(二)清理规范以总表形式向电力企业申请报装、向用户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公司、农村村委会等用电单位的收费行为。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部分社会事业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部分社会事业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部分社会事业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豫发改投资〔2019〕728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部分社会事业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9〕728号安阳、新乡、巩义市发展改革委: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事业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174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国家本次安排我省调整部分社会事业项目共6项其中:调减2项,调增4项。

调增该批项目总投资为5341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2768万元、县(区)财政投资2369万元、企业自筹204万元。

本次计划下达中央预算调增减投资计划2768万元。

该批投资全部纳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一、项目实施请严格按照相关专项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进行建设,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有权机关审批(核准、备案)。

各单位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情况、投资计划调整情况以及调整后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作为2020年度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转发下达各地要优化工作流程,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转发下达。

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认可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

在分解投资计划时,计划新开工项目应有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具备工工条件,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应当完备,下达投资能够立即投入项目建设。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测绘局关于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测绘局关于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测绘局关于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测绘局•【公布日期】2005.07.20•【字号】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测绘局关于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测绘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测绘产品价格,减轻缴费者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适度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

适度下调房产、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建筑物放线等测绘产品价格。

一是直接降低一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水平,二是对另一部分测绘产品实行分类定价,适度降低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房地产测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测绘机构),系指依法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具备房地产相应测绘资质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或事业法人登记、依法纳税的测绘服务机构。

房地产测绘收费是指测绘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其提供房地产等测绘服务活动时所收取的费用。

三、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房地产测绘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服务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的要求,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测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提供的测绘项目和测绘内容,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方协商具体收费标准。

房屋所有权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可自主决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补充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补充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中治工发〔2009〕12号)和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豫治工办〔2010〕3号)要求,结合我委承担的具体任务,现将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排查范围调整(一)排查范围调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在建和竣工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所有建设项目。

我委已排查过的77个省本级项目,不在本次排查范围。

(二)增加对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的房地产建设和工业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排查,排查重点是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

各省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产的建设项目按照豫治工办[2010]3号文件要求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报告及时上报省治工办。

二、排查工作分工对属于排查范围内的项目(5000万以上),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区除省属项目以外项目的自查工作,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省属项目的自查工作。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要认真填写《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自查表》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自查表》,并根据以上两表汇总填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于2010年3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统计表以书面形式及电子版一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
目收费标准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3(000)003
【总页数】3页(P13-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71
【相关文献】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J], ;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J], ;
3.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J], ;
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规范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意见的通知 [J], 无;
5.江西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布我省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第一批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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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11]62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4.28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
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1〕627号)
各县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改委、物价局(办),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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